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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管理制度【油库管理制度gb】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3-02-10 20:59:48

第1篇:油库管理制度

一、 各站柴油库房由专人管理,按公司要求进行柴油入库、领用管理,并根据入库、领用*编制柴油台账。南站油库由专职库管负责,分站油库由分站收料员负责。
        二、 柴油领用分为自有罐车、外租罐车、自有车泵、外租车泵、装载机、发电机、修理用油和其他加油。
        三、 自有罐车、自有车泵:库管按核油人员(南站由内业计算、分站由站长或内调计算)填写的加油单加油,若因故需借油的,经柴油管理员同意后可以借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100升,次日必须及时冲抵加油单,否则按司机借款处理。核油人员根据驾驶员提交的商砼票单如实计算加油量,并标注工地、计算公式、算票区间。因工地超时需补时的,由生产站内调签字确认,但内调应及时复核外调及GPS数据,以确保补时准确。核油人员应保*驾驶员所交票单同加油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票两算;库管应保*加油单同柴油领料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单两加。
        四、 外租罐车、外租车泵:经各站站长或内调填写外租设备加油名单后,库管方可加油,临租设备应填写加油量(原则上不超过预计方量产生的柴油量)。
        五、 装载机、发电机:库管根据各站实际需求加油。
        六、 修理用油:库管根据修理班实际需求领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20升。
        七、 其他加油:经公司材料部、财务部同意的加油。
        八、 以上所有加油,各站库管均应开具柴油领料单,定期将领料单及与之对应的加油单上传至南站库管处。南站库管复核入账后,上交统计组存档。
        九、 生产部、材料部不定期复核加油单、柴油领料单,若核油人员计算不清、无故多核、一票两算,则按50元/次考核;若库管不按加油单加油,擅自借油,一单两加,则按50元/次考核。
        十、 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柴油数量负责,材料部不定期盘点各站油库库存,若柴油损耗超过合理关于英雄的作文范畴,亏损部分由库管负责。
        十一、 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安全负责,按公司标准配备灭火器、消防砂,注意防火安全及油库电路安全,确保各站油库零事故。



一、 各站柴油库房由专人管理,按公司要求进行柴油入库、领用管理,并根据入库、领用*编制柴油台账。南站油库由专职库管负责,分站油库由分站收料员负责。
        二、 柴油领用分为自有罐车、外租罐车、自有车泵、外租车泵、装载机、发电机、修理用油和其他加油。
        三、 自有罐车、自有车泵:库管按核油人员(南站由内业计算、分站由站长或内调计算)填写的加油单加油,若因故需借油的,经柴油管理员同意后可以借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100升,次日必须及时冲抵加油单,否则按司机借款处理。核油人员根据驾驶员提交的商砼票单如实计算加油量,并标注工地、计算公式、算票区间。因工地超时需补时的,由生产站内调签字确认,但内调应及时复核外调及GPS数据,以确保补时准确。核油人员应保*驾驶员所交票单同加油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票两算;库管应保*加油单同柴油领料单一一对应,防止出现一单两加。
        四、 外租罐车、外租车泵:经各站站长或内调填写外租设备加油名单后,库管方可加油,临租设备应填写加油量(原则上不超过预计方量产生的柴油量)。
        五、 装载机、发电机:库管根清明扫墓作文600字据各站实际需求加油。
        六、 修理用油:库管根据修理班实际需求领油,原则上单次不超过20升。
        七、 其他加油:经公司材料部、财务部同意的加油。
        八、 以上所有加油,各站库管均应开具柴油领料单,定期将领料单及与之对应的加油单上传至南站库管处。南站库管复核入账后,上交统计组存档。
        九、 生产部、材料部不定期复核加油单、柴油领料单,若核油人员计算不清、无故多核、一票两算,则按50元/次考核;若库管不按加油单加油,擅自借油,一单两加,则按50元/次考核。
        十、 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柴油数量负责,材料部不定期盘点各站油库库存,若柴油损耗超过合理范畴,亏损部分由库管负责。
        十一、 各站库管对所管油库安全负责,按公司标准配备灭火器、消防砂,注意防火安全及油库电路安全,确保各站油库零事故

 

第2篇:粮油仓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我的小伙伴 作文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论*,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使用,以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固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

 

第3篇:油库管理制度范本

油库管理制度(一)

1、油类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应储存在专门地点,做到挂牌归类堆放,严禁混杂,专门保管上锁。

2、非驾驶、仓库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油库,驾驶员、仓库人员进入油库加油时严禁吸*。

3、油类仓库5m内禁止动用明火及吸*,禁止放置危险品。

4、储存油类仓库必须干燥、降温,并具有耐火*能,仓库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装置。

5、切实加强防火工作责任心,在油库周围必须放置黄砂桶和灭火机,违反条例者,从重处罚。

油库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规范润滑油库的日常管理,确保润滑油品得到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准确使用,确保油品品质,防止油品混用、错用,杜绝油库安全事故,从而最大程度地从源头上降低现场设备润滑不良、机械部件损坏以及导致设备事故的概率。

二、油库日常管理

①油品库房应防雨、防晒、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并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②油库内各种贮油容器应清洁干燥,完好无损,零附件齐全完好,容器外表应标明所盛油品的名称和牌号。

③装有油品的容器,应做到按种类规格分组、分层存放,每组要有油品标签,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入库时间和质量鉴定时间,入库日期不同的同种油品不允许混放。

④油库内原有合格油品不允许倒罐或开盖存放,开盖存放3个月的润滑油必须进行检验。

⑤各润滑用具应标记清晰,专油专用,定期清扫。一般情况下,领油大桶、固定式油桶(箱)每3个月清扫1次;其余各用具每周清扫1次;三级过滤网保持完好、清洁无杂质。

⑥开盖未使用完领油到桶不得长期敞口放置。

三、油库定置管理

①各种用具使用或清洗后均按指定地点放置整齐,润滑器具必须保持好用、整洁,对损坏器具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②废油桶须与其它油桶分开存放,摆放整齐,密封。

③油库分区:根据润滑油库具体情况进行分区分类摆放不同种类油品。④润滑油品按牌号分类存放:把润滑油和润滑脂进行分类,并在相应位置设置标有油品牌号的标识牌。

⑤润滑油具的放置:严格执行润滑油三级过滤制度,用红*油漆在油具上标注油品牌号,并与相应油品放置在柜子的同一位置,避免油具混用。

⑥润滑油抽和润滑脂注入器的放置:为防止润滑油抽和润滑脂注入器被灰尘污染,应存放在密闭的储柜内,为防止混用,油抽和注入器上应贴上牌号标签。

四、大油库的轮流管理

目前大油库是水泥部和制造一部轮流维护,关于大油库摆放的物品和卫生规定:

1、大油库内只能摆放:废油、废油桶、油车及滤油车;

2、油库内严禁*、火及摆放易然物品如:废布,废纸等非规定物品;

3、油库内严禁开盖储存油品,

4、存放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干净整洁,尽可能的避免露天摆放;

5、规定制造一部为双月,水泥部为单月轮流做好油房管理工作;

6、每月2号请双方班组(班长或者副班长)做好交接工作;

7、交接管理油库的班组有义务检查油库的卫生、物质摆放、及消防

安全用品的情况,如发现存在问题有权要求上月管理责任班组进行处理;交接成功后当月油库的维护工作将由责任班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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