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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精选7篇)_追加被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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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 href="/zt/zjbgsqs/" target="_blank">追加被告申请书”。

第1篇: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鑫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诉申请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罗盛才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href="/fanwen/7324710" target="_blank">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3月2日

第2篇:追加被告申请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武庆平

被申请人:胡双菊,女,汉族,邢台县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郑建飞的母亲。

被告:郑建飞,男,汉族,邢台市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判令被申请人胡双菊与被告郑建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郑建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是胡双菊让其子郑建飞与我们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并且该《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履行了半年之久,在履行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胡双菊才是该租赁场地的房屋所有权人,鉴于郑建飞与我们签约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胡双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9月8日

第3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三篇

篇1: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

付原告XXX工资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13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13]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13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1月30 日 附1:证据2组

1、《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煤矿现场照片6张,共5页。证明芙蓉村煤矿已经关闭。

2、芙蓉村煤矿承包《补充协议书》、2名证人证词,共4页,证明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是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

附2: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 篇2: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南京市白下区常府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南京xxxx制品有限公司发放借款3500000万元,江苏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xx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人依约履行义务,而南京xxxx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江苏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xxx抽逃出资4000多万元的情况说明,xxx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7条的规定,此致

申 请 人:

年 月

第4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1: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 年5 月4 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身份证号码:370112191019 ……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 年10 月9 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 号,身份证号码:370111101009 ……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 年2 月5 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 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0205 ……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1)历城民初字第11345 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1 年1 月6 日 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 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篇2:追加被告申请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成长中的一件事作文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

篇3: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李XX,女,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XX路X号XX大楼三楼XX号,联系电话:XXX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XX、李XX诉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六年级上册第四单元作文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XX、李XX

20XX年X 月X 日

第5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吕洪山,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兴济河居2号楼1单元302室。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登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邮政局

住所地:济南市经一路66号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邮政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事实与理由

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拖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未付,另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垫付涉案审计费42000元。2011年1月份,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吕洪山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吕洪山,并书面通知了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济南市邮政局承接了债权通知业务,于2011年1月25日14点35短信通知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邮件显示“状态是已妥投,张秀签

收,客服电话:11185,中国邮政。”申请人据此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月30日,经查询济南市邮政局并未妥投却短信和网上通知已妥投,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体现。而因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拖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导致了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故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邮政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1月30日

第6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梁月萍,女,汉族,1957年3月25日生,北京市朝阳区人,身份证号:***026。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为闫翠萍诉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事实与理由:

闫翠萍诉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进入诉讼,因申请人梁月萍所驾驶的京N7L980奔驰越野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依法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为被告来参与诉讼。

以上申请望采纳!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月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第7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被反诉人)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纠纷一案中,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签订的承诺协议“中梁橡树湾如在交付时其房价低于客户购买价格,中梁地产集团将原价回购”,因中梁地产集团与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有共同的投资人,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在的整块物业名称为中梁橡树湾,因此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014年6月27日贵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其不是回购主体,认为应由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购。本代理人当庭提出追加被告,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为了再次明确义务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瓯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href="/shiyongwen/shenqingshu/816597" target="_blank">追加被告申请

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武庆平被申请人:胡双菊,女,汉族,邢台县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郑建飞的母亲。被告:郑建飞,男,汉族,邢......

href="/jingpinfanwen/166545224989411" target="_blank">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href="/shiyongwen/shenqingshu/319989" target="_blank">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

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李XX,女,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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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 ,男,***岁,汉族,农民,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男,***岁,汉族,农民,住址: ,联系方式:申请事项你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申请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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