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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3-02-18 12:45:53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摘要:安乐死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和选择的社会难点问题之一。本文就现实社会争论的安乐死话题,从伦理角度,回顾了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道德分析了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限制因素和现状,阐述了按了死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关键字:安乐死历史发展伦理道德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历史发展进程安乐死的涵义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死亡——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有的西方学者把euthanasia解释为mercykilling,意为仁慈杀人。《牛津法律指南》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的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师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医学伦理学认为,所谓安乐死五年级第一单元作文,就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安乐死并不是新问题,在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世纪以前,euthanasia(安乐死)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则越来越把安乐死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科罗纳罗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或“任其死亡”。摩尔在《乌托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此外,还提出了“节约安乐死”的概念。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尼采提倡在适当的时候自杀。世纪中叶,蒙克把安乐死看作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但反对加速死亡。世纪代,欧美各国都有人提倡安乐死,英美等国先后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无痛苦致死协会”,并谋求法律认可。英国最先开展过安乐死成文法运动,,英上院曾提出过法案。,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一个安乐死法案。同时波特尔牧师建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由于纳粹的兴起,希特勒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精神病病人及异已种族达百万人,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荷兰是这个世界上主动安乐死得到社会承认的唯一国家,其皇家医学会也是世界上唯一支持主动安乐死的医学会。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这为解决安乐死这一伦理学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荷兰曾在本世纪代对安乐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于,根据荷兰安乐死国家委员会关于安乐死的定义达成了一致意见安乐死是由别人根据病人要求而有意采取的结束生命的行动。这样,主动安乐死也就不包括被动安乐死,即放弃或撤除治疗。目前据估计,荷兰安乐死的数量已从当时的人/年达到了现在的人/年,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估计有万人立下遗嘱,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但由于安乐写一处景物的作文死涉及医学、法律、伦理道德、宗教文化等多重领域,且确立安乐死的标准和标准的定义还存在问题,因此,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至今仍步履维艰。到目前为止,仍只有荷兰、丹麦、澳大利亚、新加坡颁布了安乐死法令,而且在澳大利亚除了北部地区外,其他州或地区仍认为实施安乐死是犯罪。二: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毫无质量的生命。国内一家肿瘤医院曾对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要求安乐死)占到%以上。而还有很多患者已丧失了表达安乐死要求的能力,无助的躺在病床上,痛苦地维持生命。经验资料研究表明,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在有条件的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的“生命”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方式已经进行以久。如医院经常见的自动出院就是被动安乐死的典型方式。现在有一些城市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因为目前还无一例是经过官方医疗单位正式批准后进行的,而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死的权利”,写一份遗书,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对待安乐死问题上必须持严肃谨慎的态度。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受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为安乐死立法,但是至今安乐死还迟迟没有形成立法,政府对此持谨慎态度。我认为安乐死与中国一些传统道德相冲突是其中一个原因。首先,对“死亡”的认识有分歧,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道德传统的国家,儒、道、释家构成了传统道德的主要理论框架,其中又以儒家为其主干,奠定了中国人“喜生厌死”的大众心理。中国人的心理趋同就是重生忌死,忌讳谈论死亡,不愿意去考虑死亡的内涵。而安乐死这种放弃挽救甚至加速生命结束的行为与传统的“乐生恶死”的生死观相违背。其次,也被认为是对“孝道”的悖行。纵观历史,可以说孝道在中国传统道德中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而安乐死却是放弃对疾病的治疗甚至加速亲人的死亡,使人们觉得对亲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大不孝”的行为。所以安乐死又从根本上冲击着传统的“孝”道观念。最后,是对“亲情”的难以割舍。中国是一个亲情氛围浓厚的国家,家庭有着基础性地位,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家庭本身是一种血缘关系的组织,血浓于水,由人良知所产生的亲情作为人本能的情感,在情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实施安乐死从某种程度上说需要割舍亲情,这无疑对传统的家庭伦理亲情发起了挑战。因此,安乐死是一个牵扯到民众观念、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社会福利、医疗政策等众多方面的问题,对于安乐死的问题更应该以我国国情为根据。但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生命的内涵与外延理解让世界充满爱的作文的不断加深,以及人们对生命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安乐死的发展不再是一个禁区,而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安乐死的争论还会持续相当长时期,不可能在很短时期就有结论。因而安乐死与传统观念的冲突的急需解决,为此我们要加强对生命关怀的宣传教育,正确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加强对传统死亡文化的研究,广泛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实现安乐死的理性情感;同时更要加强对安乐死立法的研究。其中,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尚在建设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在为安乐死全面立法的并使之向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确有些不现实,但是我们不妨报着积极的态度,为安乐死合理化准备充分的条件。参考文献:..《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第卷第期《安乐死的历史演变及法律地位》李建平.《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可行性的影响》 王川贵 --.《医学与社会》期《对中国安乐死立法的现状分析和思考》徐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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