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最新9篇

?

商会属于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那么,

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商会章程最新篇,

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经月日无锡市温州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无锡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经济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

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

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使在锡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无锡、温州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坚持“服务立会、依法办会、发展强会、和谐兴会”的方针,努力创建和谐商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

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本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国际饭店室。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

合法权益。

(三)宣传无锡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七)积极参加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社会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

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温州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艰苦创业的精神,

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

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锡温州籍人士兴办团体、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

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热心商会工作;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参加邪教活动;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七)经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团体,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工商联批准;

(三)由无锡市工商联或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商会理事会议决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特殊会费;

(六)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七)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

会员经提醒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联(总商会)、无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进行表决;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所聘人员的报酬;

商会章程样本

商会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市商会(英文名称为:)

网址:

第二条本商会由籍人士在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传承创新、和谐共赢、服务社会“,

即秉承徽商精神,随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团结全体在徐企业,诚信立业,加强交流,

资源共享,参与、两地经济建设,做好两地牵线搭桥工作,

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徐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商人来徐发展,为徐皖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和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徐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市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工商业联合会,

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商会办公地址,在市中山南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走访会员企业,

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

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

实现协作发展,树立在徐企业的良好形象。

组织商务考察活动,

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

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江苏省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江苏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报道工作动态,介绍徐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

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徐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徐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

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与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工商界人士来徐投资创业,

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和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徽商在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编辑出版商会会刊、开办商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籍人和企业在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驻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

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

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

(二)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商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

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像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职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源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

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费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市商会(简称“商会”)。

第二条性质:本商会是适用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

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市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本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全心全意为饶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饶企业的合法权益,

引导在饶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组织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也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市发展,并成为与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同时也接受江西省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江西省市解放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

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在饶企业开展与省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

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诚信与自律,

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在饶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地位,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企业来市投资发展,

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市的企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如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决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

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

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模板

商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市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县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

搭建政府部门与会员的沟通桥梁,共享资源,发展商机,

积极参与慈善项目,为两地经济文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五)组织市商会会员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

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本会成立登记前,申请入会的组织须向本会筹备组提交入会申请,

由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会费每届缴纳,元;

(二)副会长会费每届缴纳,

元;

(三)理事会费每届缴纳,

元;

(四)会员会费每届缴纳,元;

(五)理事、会员每年基础会费缴纳元。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白话文●。。(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

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人数在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

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名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

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

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选任制的秘书长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

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

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

理事会应在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

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五条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

由理事会决定,

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

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

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至少配备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

不得冠以“”、“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

除开展清算工作外,

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一章:名称与性质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美国华人商会”,

英文名称為“”。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诚信為本,爱心為源”。為在美国的华商提供服务,

维护华商的正当权益,建立商务平臺,发挥桥粱和纽带作用,

促进美中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企业间的交流。

第四条:本商会的主要任务加强美国华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网站,刊物,

讲座,研讨会,商务考察等各种渠道和方法,

向会员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共享资源。通过商会為会员建立高层次,

国际性的人脉资源,為会员提供商机。加强与美国政府和商界的沟通,反映华商的愿望和要求,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代表会员与美国政府和商界交涉经济商务等方面的事宜,為会员争取最大利益。

加强与中国政府,

商会,企业的联系,通过商会活动,

為会员获得重要的商业,政策,法律,

法规等信息,帮助会员开发中国市场,协助会员解决在开发中国市场所遇到的问题。為全世界的华人提供一个介绍世界各地的华人企业家,展示世界各地华人企业的风采,

宣传世界各地华人企业的產品和技术,弘扬中华文化精华的平臺。打造一个海纳百川,匯通全球的世界华人商务信息交流中心。

第三章:商会机构和产生方法

第五条:商会机构由会长,董事局,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组成。会长由商会的註册代理人担任。承担商会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作为商会执行负责人()代表商会签订有关法律,

法规文件。全面领导商会工作。会长可提名设立-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处理委托事宜。

董事局為商会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局由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董事组成。

顾问委员会成员可应邀参加董事局会议,但不参与董事局投票。

董事局选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名,

副主席-名,秘书长名,协助商会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监事会為商会纪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商会新会员的审查和批准,并对危害商会利益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為商会作出突出贡献者,

向董事局提出表彰和奖励。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副主席-名,监理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顾问委员会由商会聘请的德高望重的人事担任。设名誉会长-名,

副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局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商会会长批准,

商会可调整和增设其他机构和职务。

第六条:商会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设立行业管理分会和地区管理分会。各分会设分会会长或总干事长一名,副会长或副总干事长-名,

秘书长名,

理事若干名,在商会董事局领导下,全面负责该行业或地区的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局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商会会长批准,各分会可调整和增设其他机构和职务。

第七条:商会机构產生方法会员的`產生:由个人自愿报名,同意和遵守商会章程,

经商会监事会审查批準后即成為正式会员,

对不遵守商会章程或不履行商会会员义务的会员,商会可解除其会员资格。执行董事的產生:首届董事局执行董事由会长提名产生,第二届开始,董事局执行董事由名以上会员从会员中推荐,

报会长批准后產生。

也可以在当届董事局三分之二人员同意下,

确定下届执行董事的產生办法。执行董事每年改选一次,改选时间为每年年末,

可连选连任。

董事局產生:由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及全体执行董事组成。

董事局主席產生:由会长提名,董事局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后產生。董事局主席每年改选一次,

可连选连任。

若董事局主席在任职期间发生拉帮结派或严重危害商会利益,商会会长可要求董事局提前改选董事局主席。董事局执行主席和副主席由董事局主席或名以上董事局成员从执行董事中提名,经董事局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报会长批准后產生,

董事局执行主席和副主席為当然的执行董事。

分会会长或总干事长的產生:由董事局主席或名以上董事局成员从会员中提名,经董事局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报会长批準后產生。分会理事產生和管理方案,

可由各分会自行制定后报董事局批准。

监事会產生:由若干执行董事,监理组成,监理由名以上会员从会员中推荐,报会长批准產生。

监事会每年改选一次,改选时间为每年年末,

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產生:由监事会成员推荐并投票,

得票最多者,报会长批準后產生。

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主席或名以上监事会成员从监理中提名,

经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报会长批準后產生,监事会主席每年改选一次,改选时间为每年年末,可连选连任。

商会会长產生:商会会长由商会註册代理人担任,

若当任会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严重危害商会利益,被董事局和监事会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提出弹劾,而不让其履行职责,董事局必须在当任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天内,

提出继任会长人选,由董事会五分之四成员通过,并完成有关法律转让手续。

顾问委员会的產生:由全体会员推荐,会长聘任產生。

商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及协调。秘书长由董事局主席或名以上董事局成员提名,报商会会长批準產生。

第四章:章程修改

第八条:本章程修改需经商会五分之四以上董事局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商会会长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商会对会员的刑事,民事和商业等行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商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市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县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搭建政府部门与会员的沟通桥梁,

共享资源,

发展商机,积极参与慈善项目,为两地经济文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五)组织市商会会员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

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

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本会成立登记前,申请入会的组织须向本会筹备组提交入会申请,

由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会费每届缴纳,元;

(二)副会长会费每届缴纳,元;

(三)理事会费每届缴纳,元;

(四)会员会费每届缴纳,元;

(五)理事、会员每年基础会费缴纳元。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

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

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

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

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人数在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

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名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

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签名;

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选任制的秘书长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

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五条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

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

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

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至少配备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

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

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

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

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

不得冠以“”、“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

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有正当理由,

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

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在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性质

第一条:协会性质

电子商务协会是一个在商学院团委指导下的社团组织,其目的是传播电子商务知识、提高会员电子商务实践水平。

电子商务协会的徽标:中间一个“商”字,里面一个“”字母,寓意为电子商务。

第二条:协会口号

汇聚经贸电商人才,共创校园网商时代。服务于校园,备战于社会。

第三条:协会宗旨

理论+技能+实践+服务

秉承“理论+技能+实践+服务”的理念,

在学习电子商务科学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同时也注重实践,并以实践为核心,进一步延伸出为自我不畏艰辛、为社会奉献服务的精神,

并最终达到“促进校园电商发展水平,打造一个互通有无的校园”的协会宗旨!

同时通过积极正确的途径引导学生了解社会、锻炼自我,从而达到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和提高学生竞争意识与自我能力的目的,并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指导思想。

会员

第四条:会员来源

具有河北经贸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会员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有责任感,

有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实干精神与团队协作精神。

、有热情和自信心以及一定的交际、组织、决策能力。

、承认本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且承担一定的义务。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

由本人申请,经监事会考核通过,即可正式成为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对本协会的工作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享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和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知情权。

、享有获得协会有关消息与资料的权利。

、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协会章程。

、无条件地执行协会的决议。

、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入会时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

组织机构

第八条:协会的决策机构为监事会,

有监事名,任期一年。

第九条:监事会每届任期一年,

监事可连任。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制度实行滚动制,按照优胜劣汰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监事会的职责

、聘请本协会的顾问及指导老师。

、任命协会每个项目的组长,并对项目小组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研究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对有意加入本协会的同学进行考核。

、审批协会季度财政预算决策。

、审理会员意见与建议。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届监事会成员,并监督其换届工作。

、每学期期末评选优秀会员。

协会运作方式

协会每学期制订一个总体行动方案,并落实具体分工细节。

监事会每月举行一次集中讨论会,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正并监督执行情况。

凡是协会会员都可提出自己的某项活动的方案,经由监事会讨论通过,

即由提交方案的会员负责操作。会员可调配协会所有资源,

充分行使会员的权利,使协会的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和共享。

监事会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将会员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由若干个监事会常务监事为负责人,带领小组成员开展日常活动。

协会活动形式

网站论坛:针对近期的学习、生活及国内外发生的事件,发表个人见解,提出一些具有创意的想法和观点。

并由此达到扩大会员知识面,提高会员洞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会员培训:请协会顾问或校内外学生、老师业人士以论坛、讲座等形式对会员进行专业指导、思维创新、网站技术、形象塑造,

营销能力等全面素质的培训。

社会实践:进行课题研究、电子商务现状调查、电子商务企业参观或类似科技下乡以及直接与公司合作等社会实践活动,

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积累个人工作经验。

协会规划

立足经贸,扩大协会在本院及学校上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开展电子商务讲座和电子商务实践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研、广告宣传协助公司赞助活动、电子商务赛事等)并组织项目小组保证整体活动有效开展。

延伸扩展到其他高校,为企业服务。

监事会指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高校切入方案,成员建立起其他高校中同类组织的信息库,并与其取得实际联系。建立自己的网点,

使活动开展面向未来。

积极参与企业活动,为会员提供提升能力的平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市区电子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区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企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市场、政府服务为宗旨。

依据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积极促进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与国内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壮大会员的经济实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为电子信息产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市区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市十三区宝通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注省内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

组织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成果。

(二)组织对电子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形式和政策,

对电子产品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

(三)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发、建立市场信息渠道,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发展与国内同行业的交往,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预防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保持电子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

维护电子市场秩序。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争取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

(七)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省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各类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

汽车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

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实行行业自律,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地区汽车流通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商务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省。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海口市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基础资料、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

研究汽车流通规律、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适合我省的汽车流通模式,

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为汽车流通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三)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交易大会,

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推动汽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六)开展与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七)引导和促进国外、地区间汽车企业的合作,组织经贸洽谈;

(八)组织编写汽车流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书籍;

(九)创办会刊、网站,

组织行业市场调查研究,

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企业提供信息及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十)组织地区的汽车交易会;

(十一)创办实体;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是经省汽车销售集团,

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

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