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生效(交强险即时生效)

交强险实时生效

法律分析:1.机动车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认定为即时生效。2.交强险保单上将有两种提示方式。一是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中,保险期间会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行政行为的生效主要包括

行政行为的生效主要包括以下:

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

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

4、附条件生效。

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能立即生效吗?

车险不是立即生效的,车险最快生效时间一至两小时,很多保险公司在车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这就意味着车主购买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段时间处于“脱保”状态。中国保监委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就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因此车主在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险企只是单方的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且打印在保单上面,这就不属于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条款,仅属于格式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由此,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应分辨这样的“次日零时生效”是否实际形成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可就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向险企要求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蔡依林《即时生效》完整版、歌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