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文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篇
近日,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为何要出台这一条例?
这一条例将产生哪些影响?《法制日报》记者专程采访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
诚信建设亟待纳入法律范畴
在赵建纲看来,市场经济的根本是契约经济,
契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样才能让市场经济在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下有序发展。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弄虚作假等现象屡禁不止。
“最可怕的是,这些诚信危机如瘟疫一样,向社会其他领域传播,学术造假、学历造假、老人摔倒不敢扶、路见不平也不敢拔刀相助了。
”赵建纲说。
那么,如何扭转这种诚信危机?
“国外社会的信用信息十分被看重。
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有完整的信用信息系统和有效的法律干预。”赵建纲说,
“说白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了,如果一个人在信用方面出现污点,以后很多事就不好办了。而今,
在中国,这样的信用信息体系也正在发挥着作用。”
“高速发展的网络基础为建立这样的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了硬件条件。
”赵建纲说,“而信用信息系统又给信用社会的建立提供条件。
在我们探索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时,
应该借鉴一些信用信息体系发达国家的做法。我们过去所提的加强诚信教育没错,
但是在利益驱动下,诚信因素在商业经济中的排名已经越来越靠后。在这样的环境下,仅仅靠诚信教育显得有些单薄,法律的干预应该在诚信建设中发挥作用。
另外,现在也是时候将诚信从道德范畴逐渐发展到法律范畴之中了。”
据赵建纲介绍,
目前,
全国各省区市都在积极探索诚信立法。年,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涉及企业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年,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也曾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从公共信用信息这个范围来讲,陕西省是第一个出台地方性法规的,
多数省市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定的”。
信用信息实现条块交叉统一
记者了解到,过去,
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后,企业的工商、税务、资产、担保等信息都会被银行记录在案,而这些信息仅仅只能为银行服务。如果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业在与该企业合作前,
想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解,常常会因“这些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信息”而被拒之门外。
而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依据职责取得的信息归各部门所有,
零散并缺乏有效的整合。
据了解,《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将解决以上问题。
不过,据赵建纲介绍,
在审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时,
在上述问题上也费了些周折。年月,陕西省政府提出名为《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这一草案进行了初审。当时的审议意见集中在两个重点上: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管理关系、政府信息中心与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关系。
“人民银行实行&;条条&;管理,主要从信贷方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并监督管理征信业;地方政府实行&;
块块&;
管理,
主要从社会管理方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为管理决策和社会服务。
条条块块目标一致,都有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但在谁是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两个系统有互补性,银行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封闭系统,
各大银行正在全国联网;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尚未形成规范的合作机制,相互关系一时还没有厘清。
”赵建纲说,另外,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缺乏一个有效的归集交换披露平台和窗口。
经过一年多的修改与审定,
这一地方性法规最后定名为《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为了厘清各部门之间的责任权利,还专门增加了“行业信用信息建设”一章,
在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明确了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记者了解到,
按照条例规定,
解决条块分
割问题的思路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企业的信息披露搭建了&;个有效的中枢平台,
整合了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
以便日后披露与各方共享。
不良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
“哪些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是立法研究时的一个难点。个人隐私应当给预大力度的保护。”赵建纲说,
隐私权敏感而又复杂,关键要划清&;
个界限,
这个界限就是有无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不良信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和执行都是公开的,
因而不良信息没有隐秘性,也不属于个人隐私。
据了解,
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征集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提示信息。提示信息包括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欠缴税收信息、劳动及社会保障信息、行政事业费和政府基金欠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荣誉信息、行业禁入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
也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纳税数额、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信息。个人信息只限于企业高管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这些限制不影响部门依法获得专门信息,
如公安机关颁发居民身份证有血型信息,今后还要有指纹信息;人民银行有个人存贷款和资产抵押信息;
房产管理部门有个人不动产信息;婚姻登记机关有个人婚姻情况信息。
条例中还规定了对有诚信不良信息记录企业的处理办法&;
&;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将被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两年内限制或取消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
“这个信息库的目的不是褒也不是贬,
只是做一个客观信息披露平台。
这里披露的信息有红有黑,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共享信息。如果&;
个企业黑色的不诚信污点越多,自然越阻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在进行不诚信经营时会有所顾忌。另外,
我们过去常常见到,有的公司不停地换牌子,做砸一个牌子就申请注册另外一套,其实换汤不换药,还是在进行不正当、不诚信的经营。
所以我们在征集信息的时候,需要征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的个人信息,
以此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赵建纲说。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范的终究是陕西省内的诚信行为,
在陕西省外,又该如何解决诚信危机?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国家机关及相关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良好信息和企业警示信息。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遵循公开、及时、客观、准确、合法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损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的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工作。
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职能。
第六条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省级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整合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
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市(行署)级平台,由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的有关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
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当相互支持,
互为所用,实现信息的互联与共享。
第七条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基础信息:
(一)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事项;
(二)企业的资质和信贷信用等级;
(三)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年检、年审情况;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业绩等状况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良好信息:
(一)企业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表彰的;
(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被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评定为级的;
(三)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和省名牌,或者被列入国家免检和省免检范围的;
(四)企业产品通过质量认证的;
(五)企业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
(六)企业被市(行署)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
(七)被市(行署)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为“环境友好”企业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
(八)反映企业具有良好信用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
(一)企业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企业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结案的;
(三)企业未建或者停运污染防治设施,
偷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企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五)企业不清偿到期银行债务,
经通知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
(六)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七)企业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国家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
(八)企业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的;
(九)企业逾期未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调解、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与失信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一)其他与企业失信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十条依法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本省下列单位,
为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
(一)各级行政机关(含设在本省各地的金融、海关、国税等国家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下同);
(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各级法院。
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根据依法作出的结论意见、决定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对行政处罚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应当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渠道报送:
(一)县(市、区)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
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
(二)市(行署)和省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向本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三)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具体操作方案,
由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提出,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对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整合后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原始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可以自愿或者按照约定向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但应当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采用。不予采用的,应当向提供者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当在形成或者掌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更新后的企业信用信息;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整合。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信息,
由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为:
(一)企业基础信息,
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企业良好信息,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满后三年;
(三)企业警示信息,期限为五年。
企业信用信息的期限自首次之日起计算。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期限届满后的企业信用信息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评比表彰、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等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查询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无偿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企业警示信息较多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对象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二)取消其承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
(三)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四)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荣誉称号;
(五)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
(六)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企业对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
可以向信息的机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已的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并与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核对。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佐证材料。
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应当即时更正;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
企业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更新和使用的工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或者错误信息;
(二)提供和公布非本单位收集、储存、管理、统计和分析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使用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后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营利活动。
第二十四条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或者企业异议信息的书面意见及其佐证材料,
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
由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已经给企业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捏造或者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整合、、更新或者更正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的;
(四)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营利活动的;
(五)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取的。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作为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对该机关、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和企业以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
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
信用系统;建设方式
社会保障信用是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中的一部分。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
促使社会应用系统建设工作也在不断地提升,其中社会保障信用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
社会保障信用系统并不完善,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和社会形势不符。因此,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问题和需求,
创造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方式。
一、提升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系统建设
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
提升社会保障区域的诚信制度构建。完善经济适用房、廉价房、公租房等具备保障性的住房申请、退出工作的诚信制度构建。完善救灾、救助、低保、慈善、、收养等工作的诚信制度。
第二,更好的构建全面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完善、管理等工作的信用法规制度。提升社会保障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安全保护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文件。
第三,构建全面的信息和技术要求,明确全面的多样化信用主体识别标志、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数据信息、技术条码等。构建征信服务相关的合同规范、服务质量等标准。
二、提升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提升社会保障多项工作的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和全面工作。依据社会保障各个区域的多样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结合网络、系统软件、硬件等能源,结合完善的规定、信息标准和技术要求、不相同的构建原则,不断创新基础设备,结合信用信息资源规范、技术要求、信用信息划分标准,提升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各个区域的信用信息系统,
从而促使信用信息可以向电子化管理方向发展。第二,
引导构建社会保障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促使社会保障各个区域的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和革新系统,提升实际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工作。
分析制定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共享化和整合信息,构建或者完善整体具备的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从而确保各个区域的信用信息资源得到共享。第三,促使社会保障各个区域的信息系统和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得到有效的连接,
让社会保障信用信息趋于公共信息平台,从而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让其与其他的行业产生关联性。
三、构建社会保障领域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其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第一,
提升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支持。提升政府对社会保障行业的信用工作的激励。政府各个部门在实际实施社会保障行业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责任的时候,
更多的应用信息和多样化信用服务,提升对守信者的奖励,
构建完善的守信名单系统,
并且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对守信者的问题进行优先办理、简化工作等方案,以此提升守信工作的宣传和表扬。
第二,
提升对失信者的管理和制约。提升行政监管性惩处工作,
政府在整体社会保障行业中的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并且实施信用划分管理制度,依据制度对失信者进行制约和管理,提升失信的成本。
提升司法性的惩处工作。社会保障各个部门结合司法部门提升失信违法案件的管理制度,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提升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程度,依据法律研究失信者的责任。
同时,提升行业性的惩处工作。
四、分析构建社会保障信用评价系统
创造信用评价系统标准和评价方案。支持和组织信用服务系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整合、获取以及创新社会保障信用信息,
依据完善的信用评价构成和评价方案对实际社会保障信用实施划分和评价,从而构建社会保障信用评价系统。构建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系统。深入实施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的应用,
在确保隐私的情况下,依据相关的标准提升对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分析,构建完善的评价系统和公开制度,确保社会保障各个部门都可在多样化的领域汇总提升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度,其中包含了个人待遇、慈善工作、企业参与社会保障行业中的生产和服务、企业残疾人安排就业等。
以此依据规章重视度更好的对社会人群推广信用信息,促使社会居民更多的应用信用信息,从而提升守信和失信的奖励以及惩处制度的实施。
五、实施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工作
提升诚信文化的宣传和遍及。
依据我国独特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发展价值观念的宣传理念,提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的传播程度,从而全面化的多方面的进行社会保障领域依据法律法规和诚信文化进行发展,
以此构建完善的、优质的发展环境。
提升宣传工作面,从而更好的发展理念,以此引导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得到有效的宣传,并且创造优质的社会诚信宣传环境。更多的实施诚信创造活动。
深入实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学工作,选择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存在的问题,
以及诚信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更好的实施专项管理工作,更好的建立社会保障领域诚信风格。不断实施“社会保障信用”诚信组织的活动,
构建全面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系统分级管理工作,以此更好的实施评估工作。依据评价工作更好的实施建设工作,
从而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完善的企业诚信经营环境和氛围。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
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创新,
促使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得到了有效的推广。同时,在发展的时候需要结合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和居民发展需求不断的创新,从而构建优质的社会保障信用系统,并且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为居民发展提供有效的需求。
因此,
全面化的社会信用系统是现代市场经济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具备无法取代的规范市场主体能力的引导和管理能力,也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发展的依据。
参考文献
[]吕智宇。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探讨[]。学术论坛,,。
[]余源培。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危机的必要反思[]。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
[]刘袁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连理工大学,。
[]李乖琼。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中共中央党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篇
一、公共信用信息开放的定义范围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概念源于欧美国家,美国通过制定《年信息自由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搭建开放网站(。),
为信息开放提供法制基础和平台载体,有效推动了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战略的实施,促进了信息资源产业发展。近年来,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快启动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建设”。目前,
北京、上海等地的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开放网站相继投入试运行,
取得一定成效。
公共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息资源的一种,
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
以及提供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煤气、电信等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行政司法机关记录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二是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如工会、社科联、工商联、共青团等记录的违规行为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三是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电信、煤气、水务公司记录的欠费信息经权威仲裁机构认定后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与政务信息、商业征信信息等均存在差异。公共信用信息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公共部门产生,而只要是政府部门产生的信息都可称为政务信息。商业征信信息由市场交易主体产生记录,
属于契约双方的交易行为信息,具有私人性质;
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部门产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各地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均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开放做出规定。一般认为,
信息公开指社会公众无需授权就可通过信用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获取信息,即信息无条件向任何社会成员提供。信息共享指提供信息的公共部门通过公共信用平台共享获取其他单位记录产生的信息,
即信息在公共部门之间共享共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指将信息以个别查询或批量共享等方式提供给具备一定资质资格的社会机构的行为,
以达到发展壮大征信市场等相关行业的目的。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以及征信市场的兴起,
各地逐渐重视公共信用信息向征信机构开放使用问题。
二、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开放共享观念理念
理论上,公共信用信息属于公共财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只属于记录产生部门,而应由社会相关各方共享共用。
现实中,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轨阶段,计划经济色彩和官僚意识严重,服务型政府尚未建立以及财产权利意识尚不发达,社会整体缺乏信息开放的理念意识。
公共部门普遍认为,
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公共部门所有,信息开放不是必然要求,可依其自身意愿决定,
此外基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规避法律风险的考量,
大部分公共部门对信息开放的态度非常谨慎。
(二)缺乏法律法规支撑
虽然国家规划纲要提出了公共信用信息开放的设想,
但规范管理信息开放行为的法律法规尚未配套完善,信息开放缺乏法治基础,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健全。
信息开放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是对立矛盾的两个方面,信息开放需要在保障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进行。欧美国家经验表明,
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培育发展征信市场的重要保障和基本要求,为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各地只对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进行规范,缺乏专门规范信息开放行为的法规制度;
三是已有的规章制度层级低,约束力不强。省级层面出台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强,
并且地方各试各法,
未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开放标准规范。
(三)缺乏衡量公共信用信息价值的统一标准
公共信用信息具有价值是社会共识,但如何衡量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共信用信息作为公共财产,
应无偿向社会机构开放共享;二是征信机构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取信息,并以市场化交易形式衡量信息价格;三是征信机构按照数据记录和维护的成本对公共部门进行一定经济补偿,
以此获得数据使用权。
由于以上方式均存在一定争议,目前社会各界对信息价值的衡量缺乏统一认同,
阻碍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此外,
信息归集整合机构与信息产生记录部门之间如何分配征信机构给予的经济补偿,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四)数据质量较差,数据归集不及时
公共信用数据质量差、信息孤岛严重、数据难以及时归集共享等影响了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本信息虽然较多,
但可以展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却较少;二是信息记录标准规范不统一、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原因导致信息普遍存在数据重复、数据项缺失和数据逻辑错误等情况,一些部门甚至未电子化记录信息;三是缺乏惩戒约束或者利益激励措施导致数据归集不及时,难以形成持续性的数据提供报送机制。
由于征信机构对信息质量要求较高,以上情况影响了征信机构购买获取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动力。
三、征信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需求分析
(一)传统征信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需求分析
传统征信模式存在征信数据获取困难、数据分散难以集中、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获取门槛高等难题,因此迫切需要归集整合公共信用信息。
一是有利于获取工商、编办、民政等法人注册登记部门以及公安等个人登记部门掌握的个人、法人权威注册登记信息。二是有利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全面展现。吴氏三维信用论认为,信用包括诚信度、合规度和履约度等维度,传统征信机构记录的交易行为信息只能展现履约度情况;
而公共信用信息可展现征信对象依法依规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即合规度,因此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商业征信报告,
将能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征信对象的信用水平。
(二)互联网征信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需求分析
互联网征信指互联网公司利用社会成员在互联网活动中沉淀的海量数据,
从交易行为、活动轨迹、履约情况等维度对征信对象进行评价并形成信用报告的征信模式,其具备以下特征:数据来源广泛、类型丰富;数据量大且杂乱、数据整合困难;
需经较长时间和实践才能检验数据的真实性;个人隐私保护困难,容易侵犯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面临法律风险。
互联网征信机构获取公共信用信息后可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可准确识别信用主体身份信息。
从征信技术上,互联网征信采取的先让用户自主上传数据资料,
再通过其他线上或线下手段验证的数据收集模式,导致数据权威性严重不足,获取公共信用信息后可解决此问题。二是可进一步评估整合互联网海量数据。
归集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后,可迅速验证交易行为、活动轨迹等数据的准确性,提升信用报告质量。
四、政策建议
一是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办法。各地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尚不能满足信息开放的现实需要。为此,建议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放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明确,
确保既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又可为征信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公共信用数据支撑。
二是尽快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价值定价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部署,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协调处理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机构、信息产生记录机构和征信机构等各方的关系,依法依规建立起各方都能接受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定价机制,为信息开放扫清体制机制障碍。
三是抓紧建立保障公共信用数据质量的工作机制。数据是征信机构的核心资源。
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的前提条件是信息记录产生部门提供质量良好、更新及时的公共信用数据,特别是公共信用信息价值定价机制建立后,数据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公共信用数据的定价水平。因此,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起提升公共信用数据质量的工作机制,
确保公共信用数据质量符合征信机构开展业务的需要。
四是加强对征信机构获取公共信用信息相关行为的监管。在注重信息开放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征信机构的监管,建议完善已有征信机构许可备案制度,加强征信机构获取使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相关行为的监管,
加大对泄露数据、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信息有序、规范、安全地向征信机构开放。
五是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向征信机构开放的方式。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数据批量提供并在征信机构落地。
由于公共信用信息内容涉及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如果监管不到位,将导致信息泄露及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
应该谨慎使用。二是开放数据端口,提供批量查询服务。
由于数据不落地,可避免数据被滥用和泄露,较为安全可控,因此推荐采用此方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社会信用体系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的作用机理研究”成果,
编号;广东省教育厅创新强校工程年特色创新类项目(人文社科类)“十三五”时期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制度设计研究成果,
编号。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篇
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在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只有几种较为片面的与信用有关的法律,如《会计法》、《合同法》、《票据法》、《刑法》、《税法》等。虽部分城市如上海和深圳也出台了关于信用方面的法律,
但这些法律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对企业进行管理。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散性及隐蔽性使信息收集难度增加。在当今社会,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分布在企业内部、工商管理、银行、质检等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分布具有分散和隐蔽的特点,
使得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比较困难。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没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用信息管理要求信用信息收集要及时、连续和完整。
传统的手工收集的方法已不能满足信用管理建设的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和滞后性。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化管理的对策
.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化管理的相关法规体系。国家应加快相关法制进程,
尽快将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以政府为主导来促进企业信用档案体系的规范运作。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总体规划与规章制度,培育和监管信用市场。按照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规范有序地建立全区、县企业信用档案体系。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企业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相关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收集体系。
要对企业信用档案进行档案化管理还要有正确和高效收集档案的措施,才能满足档案化管理的需求。
从企业信用档案的收集制度上来看,金融、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
为全区、县信用建设提供数据支撑和数据服务,积极推进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同时,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级系统,根据各行业的企业信用信息,
按照不同的权重,建立区、县企业信用综合评级系统,向各部门和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综合评级信息,促进企业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不同的信用信息在信息采集时具有不同的情况,具体的信息采集方式应该按照以下的几个方式进行:可以采取定期采集、不定期采集和一次性采集三种方式相结合。
如企业经营状况这类“一年总结一次”的信用信息,可以根据其的惯例,采用定期采集信息的方式。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机制。
要健全管理机制,
政府及部门要把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目标。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
共同推进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化管理的建设。
信用信息档案化管理的组织领导上应由政府主导,工商部门或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信用机构具体负责建档,其他能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部门如工商、海关等全力配合,各级档案部门指导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及保管利用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立信用档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发挥职能优势,协助有关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规范和完善信用档案管理。
.企业信用档案提供利用渠道。必须先对分散于不同档案信息中的信用档案进行整合,
对于整合好的信息再进行资源共享,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数字技术进行资源共享。对于信用良好、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名单的企业要特别公布表扬,对不守信用和违法企业名单、质量低劣企业名单、逃废债务企业名单等以及一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信用信息,
适时地予以公布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篇
立法听证会主持词
一、开场阶段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立法听证会今天在这里举行。立法听证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托相关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办联合组织召开。我谨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办,
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现在我向大家介绍这次听证会的听证人。
听证人由人组成,他们是:佛山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叶雪青同志,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郑同志,
茂名市政府法制局丁副局长,
阳江市法制局的黄同志,我是本次立法听证会的首席听证员,
深圳市法制办的曾。
今年月日,我们在人大之窗网上召开听证会的公告。
之后,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行业特点、专业门类,遴选了位同志作为听证陈述人。他们分别是。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还有省人大代表、个地级市人大组织来参加会议的人员、高校师生、普通市民,
有新闻界人士总共多人。
这次听证会,
条例草案和起草说明都在网上公布,
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材料书面发给了听证员和陈述人。我们选取了三个议题作为听证事项:一是小作坊生产的范围应该是法律正面规定允许生产目录,还是应该规定禁止生产目录(即负面清单模式),(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条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禁止使用的原料);二是立法是否应该禁止流动摊贩销售食品;
三是食品小作坊是否要强制进入集中加工区生产(条)。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也是立法上的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
下面,我简要介绍《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的立法背景:
一是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是我省食品行业的重要补充力量。从我省实际情况看,
由于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及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等原因,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仍将大量存在。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省有食品小作坊万多家,
从业人员万人;各类食品摊贩近万家,
从业人员多万人。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小作坊、小摊贩就是饮食行业的一支百万天兵。
二是小作坊、小摊贩的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生产经营条件简陋、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而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
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之一。消费人群多为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地区居民,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能力相对较弱,食品安全只能慎重乐观。
三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弥补法律真空。年月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
自年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以来,
各地、各部门以城乡结合部、农村等为重点地区,对全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开展了重点整治工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乱、差的情况得到改变。本次立法总结了我省三打两建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把它法定化。由于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地方性立法尚未出台,各地、各部门在开展相关执法时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
甚至有些地方、部门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因此,有必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填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地方立法空白。
本次听证会是省人大审议条例的重要措施之一。《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召开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组织座谈会,向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及各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
以及赴有关地区实地考察等形式,
对条例修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对条例的修订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要分为陈述、辩论两个阶段。
(此时时间大概为:)
二、陈述阶段
现在进入陈述阶段。每位陈述人发言时请先作简单自我介绍,
并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要理由,陈述人发言时间控制在分钟内,最后一分钟时有工作人员在旁边提示,请大家把握好发言时间。
下面,就本次听证的三个议题开展陈述。
请食药局的代表陈泳槟同志陈述,
工商局的代表陈述人何中林同志作准备。
下面请工商局的代表何同志陈述,请城管局的代表宾同志做准备。
下面请城管局代表宾同志陈述,
街道办代表吴成江做准备。
下面请街道办代表吴同志陈述,请小作坊代表杨女士做准备。
下面请小作坊杨苏女士代表陈述,消费者代表李先生做准备。
下面请消费者代表李先生陈述,
小作坊主代表罗先生做准备。
下面请小作坊代表罗先生陈述,
请消费者代表刘女士做准备。
下面请消费者代表刘女士陈述,请小摊贩代表冯女士做准备。
下面请小摊贩代表冯女士陈述,请消费者代表李女士做准备。
下面请消费者代表李女士陈述,
请小摊贩代表女士做准备。
下面请摊贩代表女士陈述,请消费者代表盘先生做准备。
下面请消费者代表盘先生陈述,
请人大代表先生做准备。
下面请人大代表覃先生陈述,请政协委员先生做准备。
下面请政协委员胡先生陈述,
请律师代表先生做准备。
下面请律师代表潘先生陈述,请食卫专家先生陈述。
(此时时间大概为:)
三、辩论阶段
刚才各位陈述人围绕听证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下面进入辩论阶段,
请大家分别就三个议题独立辩论。在辩论开始前我做几点提示:一是未就相关议题陈述观点的陈述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都可以举手申请发言,发言时请先自报姓名,就陈述阶段的不同意见表明自己的观点。
二是意见相同的陈述人可心推选代表作重点辩论发言。
三是后发言者不重复前面发言代表的意见。
四是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最后三十秒时有工作人员在旁边提示。
关于第一个议题即小作坊生产的范围应该是法律正面规定允许生产目录,
还是应该规定禁止生产目录(即负面清单模式)。请听证员郑同志简单总结刚才陈述人的基本观点和主要理由。
下面请各位陈述人开展观点辩论,请要求发言的代表举手?
请这位同志发言。反方意见的陈述人作准备。
赞成允许不知道目录与赞成负面清单的陈述人交叉补充完善观点(三轮交替)。
(此时时间大概为:)
下面就第二个议题即立法是否应该禁止流动摊贩销售食品进行辩论。请听证员叶雪青同志简单总结刚才陈述人的基本观点和主要理由。
下面请各位陈述人开展观点辩论,请要求发言的代表举手?请这位同志发言。反方意见的陈述人作准备。
赞成允许不知道目录与赞成负面清单的陈述人交叉补充完善观点(三轮交替)。
(此时时间大概为:)
现就第三个议题即食品小作坊是否要强制进入集中加工区生产问题进行辩论。请听证员丁同志简单总结刚才陈述人的基本观点和主要理由。
下面请各位陈述人开展观点辩论,请要求发言的代表举手?
请这位同志发言。反方意见的陈述人作准备。
赞成允许不知道目录与赞成负面清单的陈述人交叉补充完善观点(三轮交替)。
(此时时间大概为:)
四、结束阶段
今天的听证会各位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发表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
大家踊跃发言,从有利于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方便民众生活、保障法律实施和维护法治统一等角度发表了有真知灼见,
使我们听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必将有利于条例的修订工作,
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由于听证会的时间有限,我们不能满足每个人都发言的要求。如果大家对条例修改还有其他好的意见或者建议,请将书面材料交给会场工作人员,
或者在会后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把意见反馈给我们。听证会结束后,我们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
并加以认真研究,形成听证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作为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的参考材料。
非常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立法听证会。
听证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最后请各位陈述人到记录人处对听证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字,如果记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
请即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再次谢谢大家。
立法听证会主持词
一、开场阶段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市法制办公共信用信息立法听证会现在开始!我谨代表市法制办,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现在我向大家介绍这次听证会的听证人。听证人由人组成,这位是市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副处长李新策同志,经济法规处主任科员胡晶同志,
我是本次立法听证会的首席听证员,市法制办经济法规处曾正。
另外,
在我们的旁边,
是我们微信听证现场,
我们首次通过微信报名,从近粉丝中严格审核并筛选出名微信粉丝,
与现场同时进行微信听证,并将通过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线上线下互动。
今年月日,我们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市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召开听证会的公告。之后,
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行业特点、专业门类,遴选了位同志作为听证陈述人。他们分别是:
。市人大代表孙、陈、黄、白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崔委员;
。相关企业代表:信隆信息咨询公司王纯红董事长、三希软件公司黄宁波总经理、腾讯征信张梳晨法务总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肖凌副部长;
平安银行分行黄育辉经理;
关于赞美老师的作文。关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立法工作的市民代表杨()、杜、谢、刘同志;
。政府代表: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宁毅,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赵歆()、郭,市经信委吴高工,
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肖副主任。
参加本次听证会旁听的还有关心我市信用信息立法的其他热心市民、媒体记者朋友和市法制办有关工作人员。
这次听证会,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相关起草说明都已在网上公布,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材料书面发给了听证员和陈述人。
我们选取了个议题作为听证事项:(一)哪些信息应当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目录范围?
(二)除强制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外,是否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征集其他信息?(三)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最方式有哪些?
(四)公共信用信息可以在哪些领域和范围内强制使用,并落实失信惩戒措施?(五)是否可以建立信息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六)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如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与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如何衔接?
下面,
我简要介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背景:
。信用立法是时代新要求。年月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
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也提出要加紧评估修订我市现有信用规章文件,
抓紧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法律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是信用是立身之本、市场之魂、执政之基。
子贡问孔子在治理国家中队、粮食和信用哪个最重要?孔子说人无信不立。
大家知道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就是从徙木取信开始的。
二是后商奥运会作文改时代,在规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支撑,
信用信息是主要手段之一。
促进监管信息流通,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难行。
最近最高检、最高法、中央部委和工商联等家单位联合了发改财金号文《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国家正在打一套失信惩戒组合拳。
三是我国公共信用信息法律制度缺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把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排除在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仅对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类信息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定公共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
四是我市原有的信用规章制度与国家信用法律制度存在时间差。我市于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号令)和《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市政府第号令),
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近年来国务院陆续颁布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规则做了规定,我市原有的信用规章制度与新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
亟需做出调整,与上位法保持统一和衔接。
五是我市公共信用体系建设亟需法制保障。
年月市编办批复成立市公共信用中心,专门负责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目前我市正在按照两建工作部署,积极推动建设覆盖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四大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开通信用网站,
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记录。
由于公共信用信息的涉及面广、社会敏感性强,信用平台、系统、机构的业务运行亟需法制保障。
。兄弟省市出台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公共信用信息法律制度为我市立法提供了依据、示范和借鉴。
(此时时间大概为:)
二、陈述阶段
现在进入陈述阶段。
每位陈述人发言时请先作简单自我介绍,并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要理由,请大家按要求把握好发言时间。
下面,就本次听证的个议题开展陈述。
首先,从政府代表开始,
依次陈述,每次陈述分钟;
请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宁毅陈述;
请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赵歆陈述;
请市公共信用中心郭陈述;
请市经信委吴高工陈述;
市请电子政务资源中心肖副主任陈述。
(此时时间大概为:)
(、我们微信的听证也在同时进行,
微信上听证也十分精彩,下面我将微信听证上的精彩发言告诉大家,请技术人员把精彩内容呈上银幕)
(时间控制在分钟以内,此时时间大概为:)
接着,
现在由企业代表依次陈述(每人发言分钟):
请信隆信息咨询公司王董事长陈述;
请三希软件公司黄总经理陈述;
请腾讯征信张法务总监陈述;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肖副部长陈述;
请平安银行分行黄育辉经理陈述。
(此时时间大概为:)
(、我们微信的听证精彩内容上来了,下面我将微信听证上的精彩发言告诉大家,请技术人员把精彩内容呈上银幕)
(时间控制在分钟以内,此时时间大概为:)
再接着,由市民代表依次陈述(每次发言分钟):
请市民代表杨陈述;
请杜陈述;
请谢陈述;
请刘陈述。
(此时时间大概为:)
(、我们微信的听证精彩内容上来了,下面我将微信听证上的精彩发言告诉大家,请技术人员把精彩内容呈上银幕)
(时间控制在分钟以内,此时时间大概为:)
最后,由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次陈述发言,
每人分钟。
请人大代表孙同志陈述;
请人大代表陈同志陈述;
请黄代表陈述;
请白代表陈述;
请政协委员代表崔陈述;
(时间控制在分钟以内,此时时间大概为:)
(、我们微信的听证精彩内容上来了,
下面我将微信听证上的精彩发言告诉大家,请技术人员把精彩内容会上银幕)
(时间控制在分钟以内,此时时间大概为:)
三、补充发言阶段
刚才大家进行了富有真知灼见的陈述,观点鲜明、说理充分、内容详实。
大家启发了思路,拓宽了视野。
现在大家可以进入补充发言阶段,在补充发言开始前我做几点提示:一是未就相关议题陈述观点的陈述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都可以举手申请发言,
发言时请先自报姓名,就陈述阶段的不同意见表明自己的观点。二是意见相同的陈述人可推选代表作重点补充发言。
三是后发言者不重复前面发言代表的意见。四是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分钟。
(时间控制在分钟以内,
此时时间为:)
四、结束阶段
今天的听证会各位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发表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大家踊跃发言,从有利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营造守信激励、失信受限的社会诚信环境等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使我们听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必将有利于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由于听证会的时间有限,我们不能满足每个人都发言的要求。如果大家对管理办法的制定还有其他好的意见或者建议,请将书面材料交给会场工作人员,
或者在会后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把意见反馈给我们。听证会结束后,
我们将根据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加以认真研究,形成听证报告,
作为审议管理办法的重要参考材料。
请工作人员将听证发言打印出来,
供各位陈述人核实并签名。
非常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立法听证会。听证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篇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
在目前企业管理中出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管理模式,
特别是在日常财务管理方面,
出现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信息技术为手段,单证管理做保证的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
财务管理向着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发展。保险公司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企业,
其信息、资金及单证无论是规模还是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亚于其他行业,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方法。
一、保险公司建立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财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
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规模一般较大,
但管理较为粗放。从信息管理系统来看,
不仅没有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
利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也不充分,而且现有的各营业网点之间、上下级之间尚不能进行网络化管理,数据不能共享;基层公司的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没有实行标准化、系统化的电子处理程序,业务、收付费、记账、统计、分保等环节信息重复录入、数据人为调节,
结果造成信息传输慢,数据失真,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更经不起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冲击。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之后,
不可能建立很多机构和招聘很多人员,他们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和相应的营销策略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加以改变,我们目前网点多的优势不仅发挥不了作用,而且会成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
因而中资保险公司,
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基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处理程序。
应把现有营业网点的各种数据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通保通赔,统一管理,
将网点多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然后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系统,使中资保险公司向国际水平靠近。
在资金管理方面,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资金调配、使用及运用系统。
资金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及各级公司,公司各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科学的资金管理和调控手段。
例如基层公司中已签单但有多少保费没有收回,多少保费滞留在保户、外勤、人手中,
基层公司内部未入账或虚入账的资金有多少,
现有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控。
资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资金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三假一私存”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
各网点及各级公司日常需要多少业务周转资金缺乏科学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
而且各网点及上下级之间缺乏统一的支付手段,使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资金管理成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
费率会逐步降低,赔付率将逐渐提高,资金运用取得的投资收益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而我们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
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支付方法的资金管理、资金调控及资金运用系统。
保险业务中的绝大多数单证都涉及财务与资金,但基层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编号、销号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
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财务核算过程中单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附件等不规范,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
资金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单证的管理。
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新的要求,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
二、信息、资金、单证管理系统的内容、功能及相互关系
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和单证管理三者既相互独立,
又相辅相成,综合成为保险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信息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系统
大型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
保险业务面向各行各业,涉及千家万户。
要充分发挥各个保险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从业务处理(签单、理赔),到收保费付赔款,
再到财务核算及统计分析,在大范围内(如地市、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网络,
而且能与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因特网等外部信息系统连接,
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管理,形成保险公司先进的开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统。
这样既能方便保户,提高竞争力,
又能迅速处理所有财务信息,使公司各级管理者准确、快速、完整地得到相关的财务信息。
信息处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之后,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可以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信息集中处理。
在信息处理系统中,
各险种的签单、理赔等业务信息由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形成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将信息传送给收付费系统,收付费系统进行收付款业务的处理,并将收付款及应收应付信息反馈回业务处理系统。
业务处理系统综合保单信息及收付费信息生成基层报表,形成面向基层科室的各项业务资料及面向外部、内部员工的业绩考核资料,
用于基层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调控。
运用电子商务后,电子商务系统直接联系保户并与业务处理系统连接,进行签单并进行信息处理;
运用银行支付系统后,银行支付系统与公司收付费系统连接,保户可以利用电话、因特网等手段直接交费,公司也可直接划拨赔款或储金,并通过公司的收付费系统进行信息处理。
各种信息均与公司的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连接,由中心进行核保核赔及账务处理,并生成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后,要统一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
统一各类分析数据和表格标准及格式,避免数据重复录入、自由修改,
基本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应用。系统还要有较强的查询功能和各种报表的生成功能,
以便各级管理人员根据权限随时查询各级、各类业务和财务统计资料,随时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资金管理系统保险公司资金的收付遍布各营业网点,如果运用银行支付系统,资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点及公司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度,银行帐户的管理,
现金的保管,银行存款与现金的存取,资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统一纳入资金管理系统,
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保证赔款支出及展业部门的业务支出,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资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资金的人员岗位职责和资金的流转渠道。资金管理要保证管理人员职责到位并相互牵制,
保证资金流转畅通。
资金的管理必须从源头管起,信用管理是资金管理的起点。信用管理员根据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要求签单并索要正式发票但尚未交付保费的保户、业务外勤及代办审批信用度和信用期,
符合
规定的开据保险单和正式发票。
应收保费管理员对应收保费进行跟踪清收,对信用期内未交费的保户、业务外勤或代办按制度进行处理,
保证资金回收,或解除保险责任。
收付员、核算员、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金的收付进行管理。
资金的流转系统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费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户,检查未达账及银行退票等事项,并随时将其余额转入公共基本户。
各支公司或网点的赔款基本户和费用户核定最高限额,保证赔款和费用支出,定期或定额由公共基本户补充。资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户,
公共基本户在统筹全辖业务资金的条件下,按照资金运用的有关制度,
将节余资金上划或用于资金运用,以提高资金效益。
在资金流转系统中,收款员将收到的支票和现金存入收入基本户。
核算员从赔款基本户提取现金交与付款员,
付款员从赔款基本户开支票或用现金赔付,当日将结余现金退回核算员。
核算员负责其他存款户和费用户的管理,并负责将收入基本户的资金划入公共基本户。主管出纳负责公共基本户及全部资金调控;在应用银行电话付费或因特网付费时,主管出纳负责银行支付系统资金与公共账户资金的划拨,
并及时补充各付款单位的赔款资金和费用资金。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监控所辖各账户的资金余额与流向,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同时,
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或争取国家政策进行稳妥的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层公司的收入基本户和赔款基本户,
利用公共基本账户实行通保通赔。
。单证管理系统单证是连接资金管理与信息管理之间的纽带。首先,公司的资金与数据不能孤立存在,
二者必须通过单证相对应,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约;其次,
资金的收付流转,
数据的录入必须有单证及单证制度做依据;此外,
资金的流失总是伴随单证的流失而形成的,单证的管理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因而,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流转、以及根据单证进行资金收付及数据录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须进行统一管理,
形成单证管理系统。
保险经营活动中主要有两种单证,一是业务单证,二是财务单证。业务单证有些与财务没有直接关系,
有些与财务有直接关系,是财务活动的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讲的单证包括财务单证和与财务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单证。
单证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单证管理制度和单证流转渠道。
单证管理制度包括各种单证的管理权限以及单证的印刷、保管、领用、填制、传递等制度,单证流转渠道指单证的流向及各种单证的正本、副本、各联在使用中相互交织而形成的流转网络。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必须结合和适应信息管理和资金管理,
合理设计单证的管理制度和流转渠道,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及资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信息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和单证管理系统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是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条件下较为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
其数据、资金和单证具有量大、面广、分散、传输频繁的特点,综合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对其经营和发展更为重要。
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公司的信息技术建设,
制定财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
实施先进的财务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办法,并制定缜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将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成为有机的整体。
财务部门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革现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制,
简化核算层次,精减核算人员,准确高效地进行业务和财务数据的收集、整理、传送、分析工作。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还应对所辖各项管理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制定、考核、调控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于公司效益和员工贡献度的激励机制,对全辖范围进行直接、及时的财务处理和财务控制,
为公司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及时编制各类对内对外会计、统计报表。
在保险公司,货币资金是公司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资金形式,
因此我们在财务管理系统中主要阐述的是货币资金的管理。
实际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债权债务及其他无形资产和各项费用也完全可以按照资金管理的原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纳入财务管理体系。
在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和单证管理系统是各自独立、开放和可扩展性的。
随着新的信息技术和支付手段的不断应用,三个管理系统中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也要相应发展,但三者要相互结合、相互协调,一但三者脱节,
就会造成比传统手工管理方法更为严重的后果。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篇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
在目前企业管理中出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日常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
信息技术为手段,
单证管理做保证的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向着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发展。保险公司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企业,其信息、资金及单证无论是规模还是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亚于其他行业,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方法。
一、保险公司建立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财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其规模一般较大,但管理较为粗放。从信息管理系统来看,不仅没有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
利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也不充分,而且现有的各营业网点之间、上下级之间尚不能进行网络化管理,数据不能共享;
基层公司的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没有实行标准化、系统化的电子处理程序,业务、收付费、记账、统计、分保等环节信息重复录入、数据人为调节,结果造成信息传输慢,数据失真,
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更经不起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机构和招聘很多人员,
他们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和相应的营销策略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加以改变,我们目前网点多的优势不仅发挥不了作用,
而且会成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信息技术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基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处理程序。应把现有营业网点的各种数据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通保通赔,统一管理,
将网点多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然后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系统,使中资保险公司向国际水平靠近。
在资金管理方面,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资金调配、使用及运用系统。资金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及各级公司,公司各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科学的资金管理和调控手段。
例如基层公司中已签单但有多少保费没有收回,
多少保费滞留在保户、外勤、人手中,基层公司内部未入账或虚入账的资金有多少,
现有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控。
资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资金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三假一私存”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
各网点及各级公司日常需要多少业务周转资金缺乏科学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
而且各网点及上下级之间缺乏统一的支付手段,使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资金管理成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费率会逐步降低,赔付率将逐渐提高,
资金运用取得的投资收益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而我们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
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支付方法的资金管理、资金调控及资金运用系统。
保险业务中的绝大多数单证都涉及财务与资金,但基层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编号、销号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财务核算过程中单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附件等不规范,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
资金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单证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新的要求,
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
二、信息、资金、单证管理系统的内容、功能及相互关系
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和单证管理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综合成为保险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信息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系统
大型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
保险业务面向各行各业,
涉及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各个保险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从业务处理(签单、理赔),
到收保费付赔款,再到财务核算及统计分析,在大范围内(如地市、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网络,
而且能与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因特网等外部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管理,形成保险公司先进的开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统。
这样既能方便保户,提高竞争力,又能迅速处理所有财务信息,使公司各级管理者准确、快速、完整地得到相关的财务信息。
信息处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之后,
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可以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信息集中处理。
在信息处理系统中,各险种的签单、理赔等业务信息由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
形成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将信息传送给收付费系统,收付费系统进行收付款业务的处理,并将收付款及应收应付信息反馈回业务处理系统。
业务处理系统综合保单信息及收付费信息生成基层报表,
形成面向基层科室的各项业务资料及面向外部、内部员工的业绩考核资料,用于基层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调控。
运用电子商务后,
电子商务系统直接联系保户并与业务处理系统连接,进行签单并进行信息处理;
运用银行支付系统后,银行支付系统与公司收付费系统连接,保户可以利用电话、因特网等手段直接交费,公司也可直接划拨赔款或储金,并通过公司的收付费系统进行信息处理。
各种信息均与公司的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连接,由中心进行核保核赔及账务处理,并生成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后,要统一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统一各类分析数据和表格标准及格式,
避免数据重复录入、自由修改,基本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应用。系统还要有较强的查询功能和各种报表的生成功能,
以便各级管理人员根据权限随时查询各级、各类业务和财务统计资料,
随时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资金管理系统保险公司资金的收付遍布各营业网点,
如果运用银行支付系统,资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点及公司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度,银行帐户的管理,
现金的保管,银行存款与现金的存取,资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统一纳入资金管理系统,
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赔款支出及展业部门的业务支出,
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资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资金的人员岗位职责和资金的流转渠道。资金管理要保证管理人员职责到位并相互牵制,保证资金流转畅通。
资金的管理必须从源头管起,
信用管理是资金管理的起点。
信用管理员根据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要求签单并索要正式发票但尚未交付保费的保户、业务外勤及代办审批信用度和信用期,符合
规定的开据保险单和正式发票。应收保费管理员对应收保费进行跟踪清收,对信用期内未交费的保户、业务外勤或代办按制度进行处理,保证资金回收,
或解除保险责任。
收付员、核算员、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金的收付进行管理。
资金的流转系统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费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户,
检查未达账及银行退票等事项,并随时将其余额转入公共基本户。各支公司或网点的赔款基本户和费用户核定最高限额,保证赔款和费用支出,定期或定额由公共基本户补充。
资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户,
公共基本户在统筹全辖业务资金的条件下,按照资金运用的有关制度,
将节余资金上划或用于资金运用,
以提高资金效益。
在资金流转系统中,收款员将收到的支票和现金存入收入基本户。
核算员从赔款基本户提取现金交与付款员,
付款员从赔款基本户开支票或用现金赔付,当日将结余现金退回核算员。核算员负责其他存款户和费用户的管理,
并负责将收入基本户的资金划入公共基本户。主管出纳负责公共基本户及全部资金调控;在应用银行电话付费或因特网付费时,
主管出纳负责银行支付系统资金与公共账户资金的划拨,并及时补充各付款单位的赔款资金和费用资金。
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监控所辖各账户的资金余额与流向,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同时,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或争取国家政策进行稳妥的资金运用,
提高资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层公司的收入基本户和赔款基本户,
利用公共基本账户实行通保通赔。
。单证管理系统单证是连接资金管理与信息管理之间的纽带。
首先,公司的资金与数据不能孤立存在,
二者必须通过单证相对应,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约;其次,
资金的收付流转,数据的录入必须有单证及单证制度做依据;
此外,
资金的流失总是伴随单证的流失而形成的,单证的管理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因而,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流转、以及根据单证进行资金收付及数据录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形成单证管理系统。
保险经营活动中主要有两种单证,一是业务单证,二是财务单证。
业务单证有些与财务没有直接关系,
有些与财务有直接关系,是财务活动的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讲的单证包括财务单证和与财务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单证。
单证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单证管理制度和单证流转渠道。
单证管理制度包括各种单证的管理权限以及单证的印刷、保管、领用、填制、传递等制度,
单证流转渠道指单证的流向及各种单证的正本、副本、各联在使用中相互交织而形成的流转网络。
在单证管理系统中,
必须结合和适应信息管理和资金管理,合理设计单证的管理制度和流转渠道,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及资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信息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和单证管理系统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是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条件下较为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
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其数据、资金和单证具有量大、面广、分散、传输频繁的特点,综合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对其经营和发展更为重要。
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公司的信息技术建设,制定财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实施先进的财务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办法,并制定缜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将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成为有机的整体。
财务部门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革现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制,简化核算层次,
精减核算人员,准确高效地进行业务和财务数据的收集、整理、传送、分析工作。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还应对所辖各项管理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制定、考核、调控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基于公司效益和员工贡献度的激励机制,对全辖范围进行直接、及时的财务处理和财务控制,
为公司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及时编制各类对内对外会计、统计报表。
在保险公司,
货币资金是公司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资金形式,因此我们在财务管理系统中主要阐述的是货币资金的管理。实际上,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债权债务及其他无形资产和各项费用也完全可以按照资金管理的原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纳入财务管理体系。
在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和单证管理系统是各自独立、开放和可扩展性的。
随着新的信息技术和支付手段的不断应用,三个管理系统中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也要相应发展,
但三者要相互结合、相互协调,一但三者脱节,就会造成比传统手工管理方法更为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