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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牧简介

    杜牧(公元803-约852年),字牧之,号樊川居士,汉族,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唐代诗人。杜牧人称“小杜”,以别于杜甫。与李商隐并称“小李杜”。因晚年居长安南樊川别墅,故后世称“杜樊川”,著有《樊川文集》。杜牧是宰相杜佑之孙,晚唐时期人。杜从郁之子,唐文宗大和二年进士,授宏文馆校书郎。后赴江西观察使幕,转淮南节度使幕,又入观察使幕。史馆修撰,膳部、比部、司勋员外郎,黄州、池州、睦州刺史等职,最终官至中书舍人。晚唐杰出诗人,尤以七言绝句著称。擅长文赋,其《阿房宫赋》为后世传诵。注重军事,写下了不少军事论文,还曾注释《孙子》。有《樊川文集》二十卷传世,为其外甥裴延翰所编,其中诗四卷。又有宋人补编的《樊川外集》和《樊川别集》各一卷。《全唐诗》收杜牧诗八卷。晚唐诗多柔靡,牧之以峻峭矫之。七绝尤有逸韵远神,晚唐诸家让渠独步。
    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范文

    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篇

    关键词:劳动者权力;

    农民工;权益保障;

    组织性权力;结构性权力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劳动者权益是劳动关系运行发展所涉及的核心内容。

    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发展,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农民工的公平意识、平等意识、维权意识乃至民主意识等均在持续快速强化①。为保护自身权益,一些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

    更多的农民工却进行着引人注目且花样不断翻新的劳动仲裁和诉讼外维权活动②,以争取更高的收入、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更多的雇主尊重③。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基本上游离于正式制度供给之外或者具有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的倾向④。如何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成为新时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课题。目前,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路径的探讨,学界侧重于从农民工的维权行动逻辑切入,缺少基于农民工自身权益保障能力视角的分析进路。本文主要运用劳动者权力理论工具,

    基于劳动关系场域,从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及能力角度,分析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的突出表现及其成因,探求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可行对策,以期为深刻认识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者权力及其来源、准确把握农民工权力与其权益保障的内在关联、充实完善农民工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一、劳动者权力理论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就劳动问题所建立的契约关系,

    从性质上属于社会生产关系。劳动者(劳方)与用工者(资方)是两大基本劳动关系主体,

    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制度依据,

    通过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推动实施。在既定的社会制度安排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状况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权力。

    那么,

    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拥有哪些权力?

    其结构如何?来源何在?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社会学教授()提出了劳动者权力理论框架⑤,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社会学教授()对其进一步扩展⑥,由此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劳动者权力理论,为研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分析框架。

    。劳动者权力是劳动者拥有的实现自身权益的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从劳资关系角度,

    对其使用的权力概念进行了界定。他认为,“权力就像利益一样,可以被用于社会理论的诸多方面。

    在阶级分析的语境下,

    权力可被看作个体和组织实现其阶级利益的能力。

    ”他强调,劳资关系分析中的权力是“关系性的概念”,“工人实现他们的阶级利益部分依赖于他们反对资本所有者权力的能力”。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劳方)追求收入福利最大化,

    用工单位(资方)力求资本利润最大化。劳资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各自均拥有向对方施压、满足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即劳动者权力和用工单位权力。

    前者可理解为劳动者以个体或组织为单位所拥有的实现自身劳动权益的能力,后者可理解为用工单位或其组织所拥有的实现资本权益的能力。

    。劳动者拥有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

    在对劳资关系分析中的权力概念进行界定后,()进一步提出了工人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概念。他认为,

    工人的组织性权力是指工人以组织为单位所拥有的权力,其来源于工人集体组织的形成,这些集体组织包括工会、政党、工作委员会、劳资共决制中有工人代表的董事会、特定情形下的社区组织等。与此相对的是工人的结构性权力,是指工人以个体为单位所拥有的权力,

    其直接来自于工人在经济系统中所处的地位。

    对于这两种权力的关系,他认为结构性权力可能会影响组织性权力,但并未具体阐述。

    在劳资关系中,

    劳动者拥有组织性和结构性两种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力,这为认识劳动者在劳资博弈过程中的力量来源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结构性权力包括市场谈判权力和工作场所谈判权力

    ()对()提出的劳动者权力理论进行了扩展,

    将工人的结构性权力进一步细分为市场谈判权力()和工作场所谈判权力()两种类型。市场谈判权力直接来自于供给紧张的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越供不应求,劳动者的市场谈判能力越强;

    工作场所谈判权力则来自于特定工人群体在关键产业部门所处的战略位置,特定工人群体的地位越重要,劳动者的工作场所谈判能力越强。在她看来,

    市场谈判权力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工人拥有雇主所需要的某种稀缺技能;一般性失业处于低水平;工人拥有退出劳动力市场且能在没有工资收入来源情况下生存的资源。工作场所谈判力量因工人集中在一体化的生产过程中而增强,

    一个关键工作节点的停工将引起更大范围的生产中断。劳动者结构性权力的细分,深化了对劳动者个体所拥有的实现自身利益能力的理论认识,

    为探索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

    。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紧密关联

    尽管劳动者权力理论并未明确揭示出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之间的内在关联,但从其权力来源及其逻辑关系考察,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依存。

    从劳资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分析,劳动者的结构性权力先于组织性权力而产生。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产生后,

    劳动者在最初以个体化方式与资方博弈过程中日渐发觉力量不足、权益难以保障的情况下,选择了成立工会等劳工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发动集体抗争等组织化方式维权。劳动者集体性权力的逐步形成和发展壮大,为激发、组织、动员和增强个体性权力注入了组织活力,

    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个体性权力的成长和扩展。劳动者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内生于劳资关系场域,源自劳动者个体和集体组织基于劳资关系所生发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及能力,嵌入在既定的政治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之中,

    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内在动力。

    劳动者权力理论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社会劳动者的权力来源及其运行逻辑,

    不仅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者的维权行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并且为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工具。

    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

    近年来,国家连续颁布和实施了涵盖农民工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的各项政策安排。如,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这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仍旧突出,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工资拖欠现象仍旧存在,劳动报酬权没有充分保证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用工市场化改革加速、城乡二元体制制约、农民工用工规范化欠缺、劳动执法不力等因素共同作用下,自世纪年代中期开始,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日趋严重。年以来,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资拖欠治理行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依次为.%、.%、.%、.%、.%、.%、.%、%;

    ―年,

    人均被拖欠工资额依次为元、元和元,相当于当年农民工人均月收入元、元和元的.、.和.倍。尽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相对比重不高,但绝对人数超过了万,

    且拖欠金额至少相当于农民工个月的收入。农民工进城务工最关心的就是工资的兑现,

    工资拖欠意味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没有得到充分保证,不仅直接影响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且使其难以承担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家庭责任,

    从而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

    。超时劳动十分普遍,休息休假权不能得到保证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时间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小时,每月不得超过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事实上,农民工超时劳动问题突出,休息休假权往往不能保证。

    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年,外出农民工每年外出从业时间约个月,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小时的比例约%左右,

    %以上的农民工周工作时间超过小时。

    这意味着农民工劳动时间长,

    加班加点普遍,合理的休息休假权往往难以保证,

    不仅影响身心健康,

    容易出现生理和心理疾病,

    且不能兼顾子女监护和教育责任,

    致使留守儿童及流动儿童问题长期存在,成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面临的突出难题。

    。健康安全问题突出,安全卫生保护权没有保证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让劳动者在有生产安全保障、防止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环境下劳动,既是劳动法律法规对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有尊严、体面地从事诙的必备条件。农民工大多受雇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这类企业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活动,

    工作环境条件相对较差,往往存在突出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等()通过对浙江省台州市农民工就业集中的部分电子废弃物回收工厂的车间及农民工住房内的空气和灰尘,以及农民工往返工厂所经过的主要道路周围的空气进行取样和分析后发现,

    农民工健康面临多氯化联苯的危害,这与他们的工作场所及生活空间恶劣的空气质量密切相关。⑦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表明有农民工在对身体健康十分有害、有毒且防护措施不当的环境下工作,他们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证。

    。社会保障参保率低,

    享受社会保险权难以保证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据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五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

    ―年,尽管农民工参加“五险”的比例在逐年增长,但增速缓慢,且参保率不高。工伤保险相对最高,

    也不到%,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其次,

    均未超过%,

    生育保险最低,不到%。

    在歧视性的户籍制度影响下,

    农民工在城市处于经济上被接受但社会上受排斥的地位⑧。

    政府为农民工提供保障相对不足、企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意识不够、农民工参保自主意识缺乏⑨,导致农民工参保比例偏低,其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难以保证,随时面临因工伤、疾病、失业、生育等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成为城市社会的弱势群体,

    难以在城市稳定立足、生存和发展。

    。职业培训比例偏低,职业技能培训权有待完善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从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状况来看,

    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年,

    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比例逐年增长,

    从.%提高到.%,其中接受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比重高于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比重。尽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民工培训力度,但总体上看仍然比例偏低,

    仅不到/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这表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保障不够,有待完善。结合农民工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的特征来判断,

    当前农民工的文化层次和技能水平并不高,不利于农民工提升就业能力、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发展自身和改善家庭生活,且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劳动者创新、创业和创造能力素质的要求有较大距离。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权力受限

    。农民工权力是其权益保障的基本依靠

    既定制度环境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依赖于其自身拥有的权力。

    改革开放过程中,与经济体制转轨相伴随的是劳动关系转型。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单位制为依托的劳动者与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行政性劳动依附关系转向了市场经济时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自愿平等原则而建立的市场化劳动契约关系,劳动关系调节手段亦由行政管理转向了法律规制,劳动用工制度建设成为劳动关系转型的重要内容。

    经过多年的劳动法制建设,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所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制体系已初步建立。

    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日益突出的农民工问题,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实施《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等保障农民工各项权益的相关政策。

    上述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颁布实施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依据。从根本上说,

    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不仅有赖于系统环境的改善,更有赖于他们自身素质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组织化程度的加强。⑩在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下,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及劳动关系运行中起决定性作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

    劳动者权益保障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劳动者参与劳资博弈的力量强弱及其发挥作用的程度。

    。农民工组织性权力受限导致其基本权益难以保障

    农民工的组织性权力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工成立和加入工会组织等劳动者组织的状况;

    二是工会等劳动者组织代表农民工维权的状况;三是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协助支持农民工维权的状况等。王珊珊等年对全国个省位长年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进行调查发现:在加入工会方面,仅有位加入工会,入会率为.%;

    在是否得到政府或社会组织帮助方面,表示“从来没有”的比重为.%,“有,偶尔”的比重为.%,

    “有,经常”的比重为。这表明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

    几乎没有稳定可靠的正式劳工维权组织,来自工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十分有限,他们几乎被排斥在政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协商机制之外,不足以通过正式的组织化力量来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在正式组织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

    农民工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制度化渠道几乎没有,其维权诉求大多以个体抗争或集体行动的非制度化方式来表达,坚持“生存伦理”、捍卫“底线正义”是农民工维权行为的发生逻辑。

    基于地缘、血缘、亲缘、业缘等建立起来的同乡会、老乡会等初级团体形式的农民工草根组织往往成为农民工维权的主要力量来源。如()在珠三角地区的调查发现,

    在正式组织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下,农民工自发成立了个非正式劳工组织,这些组织通过向单个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教育、法律援助等方式,

    支持原子化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工伤赔偿、工资拖欠、身体伤害、无效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争议时采取“伪装的集体行动”来维权。尽管上述草根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权功能,但其未注册登记、未被政府认可的体制外身份以及缺少组织稳定性的初级团体属性等决定了其维权力量的有限性和发挥作用的局限性,难以真正成为农民工组织性权力的稳定可靠来源。

    。农民工结构性权力受限导致其集中于次属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结构性权力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谈判权力;

    二是农民工的工作场所谈判权力。在市场谈判权力方面,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创新驱动等各项改革导致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巨大;

    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的比例偏低,很少拥有独特的专业技能,技工、高级技工长期紧缺即是明证;社会保障覆盖率低,

    农民工在城市的非工资生存资源几乎为零,一旦失业即意味着面临生存威胁。因此,

    农民工的市场谈判权力受限,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用工单位展开强力博弈。

    在工作场所谈判力方面,农民工就业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中国的“世界工厂”地位意味着农民工大多从事规模化的劳动密集型经济活动,单个工作环节停工影响整个工作流程进而施压于资方的劳动者潜在力量尽管理论上存在,但由于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不高,加之缺乏社会保障,

    个体乃至群体性停工抗争的可能性很小。显然,农民工的工作场所谈判权力受限。综合判断,

    农民工的结构性权力受限。这导致他们在城市务工就业时大多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差的劳动力市场,即“次属劳动力市场”,而城镇劳动者则大多集中在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好的劳动力市场,即“首属劳动力市场”。

    两种劳动力市场长期分割,不仅阻塞了农民工依靠结构性力量流向首属劳动力市场,进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发展通道,并且不利于劳动者平等就业,

    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发展。

    四、提升农民工权力是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可行选择

    。规制农民工组织依法依规发展,提高农民工组织性权力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经济,

    各类劳工组织依法组建、依法活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当前农民工组织类型多样,

    但发展上参差不齐。工会作为合法的劳工组织,

    农民工参与率偏低,

    维权功能有限;各类草根组织尽管农民工参与率较高,也发挥了一定的维权功能,

    但大多并未注册登记,

    制度上的合法性身份缺失。建立正式的、合法的、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民工维权组织,

    是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可能之举。工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自发组建的劳工组织,集中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其他非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社会角色和政治优势。政府部门应积极创新城市社会治理,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

    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农民工自愿组建工会或积极加入企业、行业及区域性工会等各级各类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建设,

    充分发挥其教育引导职工、团结凝聚劳动者力量、代表劳动者依法维权等基本职能,并代表职工积极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有效维护职工权益。另一方面,应将各类农民工草根组织纳入社会治理范围,在尊重其发展意愿的前提下,帮助其转型为农民工工会,

    或注册登记为服务农民工的专业社会组织等,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引导它们依法活动,使农民工组织发展走上正式化、法治化的轨道。

    农民工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是合法的、公开的、有组织的集体行动维权。农民工组织若能依法依规发展,必将提高农民工组织性权力及集体行动能力,有助于有效维护其基本权益。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增强农民工市场谈判权力

    职业技能是人力资本的核心内容,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是促进劳动就业、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行路径。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技能培训,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为进行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目前只有不到/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任务依然艰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制定了―年“累计开展农民工培训万人次”的目标。这就需要从保障补贴资金、明确培训目标、集中培训内容、选择培训主体、科学考核绩效等方面形成完善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

    应通过提供政府补贴,以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目标导向,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社区公益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为重点,以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主体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

    客观评价培训成效。通过培训,整体上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市场谈判权力,

    利于其争取有利的劳动就业条件,促进劳动权益保障。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夯实农民工工作场所谈判权力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稳定器,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责。尽管中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

    农民工面临着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异地转移接续难等问题。

    这直接决定了获取工资收入成为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前提条件,他们几乎没有任何劳动工资之外的生存资源,

    工作场所谈判权力微弱。为此,应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督促用工单位及时足额为农民工提供涵盖“五险”的社会保障,同时有效落实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异地转移接续政策,

    使农民工能够十分便利地享受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服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利于夯实农民工工作场所谈判权力,使他们在面对恶劣的工作环境、过度加班、工资拖欠等劳动侵权问题时能够理性采取怠工、停工等强力维权手段,有效施压于用工单位,

    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优化农民工权益保障环境

    城乡二元户籍、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体制结构是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宏观制度环境。应以国家关于农民工有序市民化的政策设计为依据,

    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为重点,

    在增强农民工组织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充实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内生性劳工力量的同时,深化城乡二元结构改革,

    进一步优化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外生性制度环境。一是要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和居住证制度,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为城乡居民享有同等劳动权益提供基础性制度保证;二是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打破二元劳动力市场格局,建立起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让城乡居民进入同一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三是健全劳动职业技能培育体系,

    建立政府部门、用工单位、社会组织之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增效的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育机制,为创新驱动型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是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坚持依法组建、依法活动原则,发挥各级工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在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化解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是推进社会保障改革,健全各项保障制度,充实保障资金,提高保障水平,

    覆盖全部人口,建立起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提供有力支撑。

    注释:

    ①郑功成、黄藜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年第期。

    ②王伦刚:《中国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基于讨薪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法律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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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王金红、黄振辉:《制度供给与行为选择的背离――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的实证分析》,《开放时代》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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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李勋:《转型期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理论与改革》年第期。

    ⑩江立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外部结构及其建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第期。

    王珊珊等:《农民工权益保障需“再给力”――基于全国个省位外出农民工的调查与研究》,

    《中国农村研究网》年月日。

    周庆智:《农民工阶层的政治权利与中国政治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第期。

    黄振辉、王金红:《捍卫底线正义:农民工维权抗争行动的道义政治学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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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第二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

    江立华、胡杰成:《“地缘维权组织”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基于对福建泉州农民工维权组织的考察》,

    《文史哲》年第期。

    周斌:《行动主体视角下新生代农民工维权行动的探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期。

    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篇

    (一)人权是必须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首先来说,人权是人的本性要求,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其生存所要求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是人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而人又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人和人之间必然存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必须加以调整。法律,

    作为规范人行为的强制性规则,用它对这种关系加以调整,

    对于人权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只有在法律的调整下,这种社会关系才会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

    (二)人权的正当性要求法律维护与保障。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由此出发,人权的基础是利益。人权的表现是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

    如果人所追求的利益没有限制,或者人所追求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人权的实现就无从谈起。

    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即利益只有通过法定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才能得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能够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

    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三)法律是记载和保障人权的工具。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方式去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追求方式对人权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

    因此,我们可以说: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应该是法定的权利。法律是人权的保障。

    同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一个道理。法律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记载保障人权的实现为使命。

    同时,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律的重要使命,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体系。

    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人权为目的的人权保障体系中的子系统。

    二、劳动法实现人权保障的过程与条件

    劳动法把人权以法定的方式确认下来,在这个过程中,

    所确定的人权应该是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不同与实有权利,它是在相应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一旦这种权利被法律确认,为法律所保障实现,

    通过劳动法律的遵守、执行,转变为实有权利。这个过程就是劳动法保障人权实现的过程,但是,

    这个过程的实现是最困难的,现实和实践告诉我们,把纸上确认的权利变成现实中能够保障实现的权利,是一个更复杂、艰巨的过程。

    劳动者人权的实现、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决定人权发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发展程度,是人权实现的政治保证。

    、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

    一般来说,

    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现人权的可能性是成正相关关系的。

    、劳动者人权意识的水平。这也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条件。

    权利人去主张权利是实现权利的前提,因此,

    劳动者自己的权利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篇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抵触情绪较大。目前,

    大部分企业存在着企业领导只抓生产和效益,不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现象,对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闻不问。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主对劳动保障监察抵触情绪非常大,

    以员工流动性大为由,

    不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即便签订了,也大多流于形式,没有严格履行,

    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缺少强制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简称为《条例》),《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对企业负责人不还工钱、不缴保险、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等行为,

    在执行时企业已无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处罚往往只能是一纸空文。

    三是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

    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

    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行为能忍则忍。

    在出现拖欠工资时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据,

    甚至有的劳动者连业主的姓名都不知道,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执法硬件设施及经费问题。《条例》的出台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公经费紧张,办公硬件设施投入不足问题较为突出,

    大量的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的办案经费无从解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这种状况难以实现对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的全面覆盖,也难以有效及时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各部门协调配合缺乏力度。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建设、安全、法院、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部门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的园区企业对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强制性认识不够,

    随意性大,不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对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处罚不能完全执行到位。

    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要措施

    、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人心。通过送法上门、培训、现场咨询、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

    促进其自觉履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责任,

    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深入社区、深入企业,通过张贴宣传画、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把条例送到劳动者手中,使他们懂得“我有哪些权益”,“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全面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登记、鉴证、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管理制度。今年省政府将劳动合同的签订纳入“民生工程”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强化措施,

    加大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工作的力度,切实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的作用,

    切实摸清辖区范围内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底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各项业务工作。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断加强劳动执法队伍效能建设,积极开展“微笑服务、便民服务、承诺服务”,做到执法与服务并举,

    质量与效率并重。进一步加强培训学习,努力提高监察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和执法办案能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监察业务流程,制定统一的执法文书。开展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征缴、年度审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重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篇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年颁布,

    其性质为“部门法”,主要内容为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速度较快,带动经济的多元化以及分极化发展,

    于是劳动关系也由过去的单一关系转变为现在的复杂关系,就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整体情况来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交叉性、复杂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建立的主要依据,

    在修改与完善的过程之中,

    也应以劳动关系为主要依据,根据劳动关系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适用劳动关系的范围从而实现《劳动法》体系的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全面保障。首先,

    《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劳动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合同,

    就能够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劳动法》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则会使更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受到保护,

    能够维护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还可将法院审判和劳动仲裁相融合,

    减少法院审判和劳动仲裁之间存在的矛盾,帮助法院快速进行法院审判,并提升劳动仲裁的效率和准确率。再者,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能够帮助行政法规顺利执行。

    例如,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职业伤害,应将其视为工伤,

    并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并给予保险待遇,若员工为了国家利益而受到伤害,同样应以工伤论,并将受伤的劳动者纳入保险范围,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劳动者失去应得的赔偿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条理清晰的《劳动法》能够最大程度低保障劳动者权益,帮助行政法规顺利地执行,

    加强行政法规执行的力度。

    二、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法》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法》之中的规章制度基本为行政解释,行政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劳动法》对适用对象的灵活性。

    在缺乏具体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之下,适用《劳动法》进行行政解释也可以使劳动者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行政解释的效力大多低于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解释,《劳动法》中的部分规章制度就会缺乏说服力,

    从而降低《劳动法》的效力。一些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事业组织虽然符合《劳动法》中的适用规定,但是却不按照《劳动法》中的法规进行执行,

    所以,在这些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事业组织之中就会存在一些没有经过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关系者,那么这部分劳动关系者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发生法律纠纷事件的情况下,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事业单位的人事案件存在争议

    我国的经济体制较为特殊,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

    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一些人事单位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中的条款不适应,造成了事业单位劳动者无法保障,因此,只能另外设立《公务员法》,

    来补充《劳动法》内容。

    事业单位出现的人事争议一般需要遵循《认识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中要求,事业单位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一般要与“一裁终局”的方式进行仲裁,

    并且不要求人事单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在没有硬性要求的情况之下,事业单位的人事案件通常会存在争议。

    (三)行政法规缺乏统一性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不够完善,一些例如社会保险类的社会保障只能体现在我国的《劳动法》之中。

    《劳动法》只会对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进行一些具有原则性的约束,但是缺乏硬性的规定和要求,所以,

    导致《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障内容部分缺乏说服力。例如,

    劳动者在由失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生育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等)后,可依法享有保险政策和保险待遇,

    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其中存在的问题,失业保险至针对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中已经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者,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之后的权益就会无法得到保障。

    三、扩大《劳动法》适用对象的立法思考

    《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劳动关系的枢纽和维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劳动法》明显还不够完善,

    而且存在很多漏洞,无法支撑我国经济体制与劳动关系的持续发展,

    因此,我国应对《劳动法》着力进行建设,加强《劳动法》的适用性,提升《劳动法》的法律依据,

    并扩大《劳动法》的适用对象范围,

    从而提升《劳动法》的覆盖程度,捍卫我国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一)口头合同合法性确立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而是以口头承诺的形式来完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之下,

    一般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因此,《劳动法》中应纳入口头劳动合同的相关保护条款。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之后,

    需要将口头劳动合同正规化,并将口头劳动合同划分为法律协议,以法律条款来约束口头劳动合同,从而保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要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理清,以减少在劳动合同方面易发生的人事纠纷案件。

    (二)减少人事争议案件

    《劳动法》中对部分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较为模糊,

    因此,部分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缺乏合理性。所以,

    《劳动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及扩大适用范围等工作都离不开对人事案件的处理工作的完善。对此,

    《劳动法》应做出以下改变:对适用《劳中国近代史读后感动法》的劳动者群体进行改变,在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都应享有《劳动法》的保护,

    而且在发生人事纠纷时,

    不能利用“一裁终局”的方式对人事纠纷进行裁决,应对《劳动法》中相关条款进行改善,减少具有争议性的劳动条款。另外,

    由于事业单位属于具有争议性的用人单位,所以对于人事裁决就更加不能适用“一裁终局”的方式,而是应以多次裁决的方式,

    对人事纠纷案件进行充分的审理和概括,并要以捍卫劳动者权益为主要目的,

    帮助劳动者维护利益。

    (三)加强行政内容和法规内容的统一性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之上,还应加强对行政内容和法律内容的统一性,

    即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生育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等)的劳动者也应享有保障权利,由用人单位来提供相应的保险待遇,使没有保障的劳动者得到与有保障劳动者相同的权益,

    加强对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立法保护,使没有保障的劳动者也能享有生育保障、养老保障以及事业保障等等,这样才能够使行政内容和法规内容相统一,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境况之下,我国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尤其是《劳动法》。以《劳动法》来保障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民的安全感,减少不公平事件的发生,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

    劳动者;权益;

    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

    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小王子 读后感

    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年末,

    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万人。医疗保险方面:年末,

    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万人;

    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万人。失业保险方面:年末,

    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万人。

    工伤保险方面: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万人。生育保险方面: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万人①。

    其次,

    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母亲节作文400四年级

    其中,

    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亿元,比上年增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

    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亿元,支出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亿元,支出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亿元,

    支出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①。

    。劳动社会保障权益严重缺失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护。

    首先,社会保险覆盖面偏窄,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尚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年末,我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总和为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年末城镇就业人员万人)和全国就业人口(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万人)的.%;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万人,

    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和全国就业人口的.%;

    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和全国就业人口的.%。据统计,目前全国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只有.%,

    其中国有企业的比例最高,为.%;

    私营企业为.%;

    外资企业为.%②。医疗保险覆盖面最广,参保率较高,

    但距离全民医保还有差距。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是指社会不同群体的人群参加同一个社保制度,待遇发放具有相同标准,

    不存在群体差异性,

    而且在全国范围流动没有任何障碍。

    [][][][][]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使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十分突出。

    目前正在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向企业看齐却不涉及机关公务员等,造成了事业单位职工与公务员社会保险权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层次之间还缺乏有机联系,出现劳动者社会保障缺失的真空。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管理和应对社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

    每个劳动者既面临老龄化的风险,也会面临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需要不同层次,

    以便应对不同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但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能实现有机衔接,部分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另外,

    为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虽然也提出了发展企业年金,但缺乏统筹协调,

    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据统计,

    目前我国引入企业年金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比例很小,而中小企业几乎没有。

    (二)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影响。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劳动者是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离不开社会保障系统的支撑。

    但现实情况是:部分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这对劳动者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不利于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高。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重要贡献。

    这种贡献可能比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的贡献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资本的形成离不开教育和培训。

    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外,受教育的权利也能够有所保障,从而使其劳动技能能够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也因此得以提高,

    进而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

    。加深劳资矛盾,加剧劳资冲突。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

    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

    使用人单位得以逃避法定义务,

    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

    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加深了劳资矛盾,

    加剧了劳资冲突。

    。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被称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

    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能够获得“生存权利”保障。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缓解劳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

    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

    如果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将会使社会成员在失去工作机会或劳动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帮助,也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造成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这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宏观层面错位。

    宏观制度和政府执行层面缺失和错位是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长期的制度性障碍。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而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

    制度安排表现出对城镇居民的倾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为保障,

    农民的保障来自土地。

    社会保障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权力和责任的高度统一。在这种制度背景和制度环境下,

    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区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差别,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差别明显。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项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农民劳动者。

    由于户籍制度能够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联资源,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排斥成为农民工在流

    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篇

    同志们:检查《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情况,是市人大内司委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刚才,

    市人大内司委王主任就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就这次执法检查进行了很好的动员,

    我完全同意。

    下面,就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讲三点意见: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次授权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扣押财物、将财产拍卖以抵交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贯彻实施《条例》,

    其核心就是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护好发挥好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只有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才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我们应当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紧紧围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主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力度,从而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规范、有序的劳动法制环境。二、要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促进全市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条例》的实施也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意识不强,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依法参加社保,

    以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克扣、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直接影响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可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面临的任务仍然很重。因此,政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解决和纠正《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执法环境。

    三、要认真搞好《条例》的执法检查贯彻实施《条例》,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重要责任,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一要突出重点,

    二要注重实效,

    三要加强配合。突出重点,就是要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抓住当前劳动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不要面面俱到。注重实效,就是要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正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认真加以解决,务求取得明显实效。

    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学法用法,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配合,

    就是要求市人大与县(市)区人大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两级联动,扎扎实实的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篇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

    【摘要】本文从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角度,选取我校及有关地区的高职女生就业权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从中发现立法与就业权益之间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高职女生;劳动保障;就业

    高职女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

    其就业权益问题需要社会重点关注。劳动保障在保障高职女生就业权益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综观当前我国劳动保障和高职女生就业权益的状况,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必要进行探讨和研究,

    以找出改善的途径和方法。

    高职女生就业劳动保障问题的状况

    劳动保障中主要影响高职女生的是就业权益的保障。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遗憾的是,

    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层面的“不平等”似乎不算鲜见。一是就业上不平等。一份来自民盟中央妇女委员对女大学生就业进行的专题调研报告显示:问卷调查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和个省份的所大学名应届女大学生,被调查女大学生平均投出份简历,

    但仅有%的人得到面试机会,有%的女大学生感到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性别歧视的现象。

    不久前,全国总工会公布年我国十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

    “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一案位列榜首。

    好在最终,法院判决女大学生胜诉,且获得精神赔偿元。但正如全国两会上代表坦言,这“可能还不是个别的事例”。

    我们对女生做过调查,“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你年内不能结婚生小孩,你签不签这份合同?”结果是%的女生说签,

    理由是可以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去履行。我国劳动法虽然明文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但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刚刚步入社会的高职女生做出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要求。同时,

    高职女生不了解劳动保障权利也给用人单位有可乘之机。

    一些用人单位提出社会保险中的“五险一金”,单位可以为员工办理,但缴纳的费用全部由员工承担,有不少女生为了得到这份工作也表示认可。

    据我校已毕业多年的女生反映,自己的“五险一金”一直都是自己掏钱,单位没有出过一分钱。

    对于劳动报酬问题,许多女生反映,

    她们在应聘时不好意思提出要求,任由用人单位定,结果是试用期报酬-多元,远远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高职女生在就业时常常遇上的是主要包括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和身高歧视。

    有的用人单位在面试时一律要求身高、相貌达到其设定标准,在招聘中限制女性的录用招标。这些现象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严重破坏了就业市场,

    侵害了高职女生的就业权益。

    高职女生就业劳动保障问题存在的原因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妇女的标准。”就业促进法也明确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具体实施的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更没有建立惩罚性的制度。

    例如,当女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就面临救济无门的尴尬境地,尽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存在执法不严的状况。

    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一方,

    女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由于证据多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

    因此难以举证。另外是用人单位与女生的经济力量悬殊,刚刚踏入工作岗位的女生往往因为没有经济实力、时间和精力被迫放弃维权。

    再有,部分女生在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权。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必须先行仲裁,这对于正在求职而还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女生来说,

    她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就没办法仲裁。而且我国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要经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时间长,费用高,

    这对于就业时间限制性很强的女生来说也是望而却步。因此,这样的救济机制无法保障女生的就业权益。

    解决高职女生就业劳动保障问题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防范在女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劳动权益受侵害,提高女生就业成功率,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

    建全女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保障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法规,女生在实习期间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制约女生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却又无法有效维护的法律“真空地带”。

    还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生试用期和见习期环节的约束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在劳动保障立法方面尽快出台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法规,

    使女生在就业前、就业过程中以及就业后的劳动权益有法可依。其次,要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机制过于复杂。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劳动法规定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提起诉讼,耗费的时间长,这对于刚毕业的女生来说也是一大难题。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的她们,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而且,

    处于弱势地位的女生胜诉的可能性较低。有的即使历经长时间的处理过程,最终胜诉了,

    但也错过了就业的机会。因此,为了解决女生的就业维权周期过长问题,应当在劳动保障立法上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改革,与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一样,

    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各自终局替代仲裁前置程序。再有,在劳动保障立法中要完善就业机会男女平等法律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对平等就业机会的理解,特别强调对女生招聘的平等机会以及纠正歧视性的招聘状况。

    最后是在劳动保障立法中规范企业招聘,

    加强对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制定强制性的法规来规范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

    保障女生的实习权益。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法规细则,规范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自己职责,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及时警示,

    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从而使得高职女生的就业劳动保障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参考文献

    []杨智红。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篇

    普惠制(,)源于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号决议,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通、非歧视、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以体现公平互利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强调自己具有实施普惠制的自主性,认为普惠制属于随时可以中止、撤销其优惠的单方措施。美国的普惠制源于年《贸易法》,

    在年《贸易与关税法》中限制了授予贸易普惠待遇的条件。

    []美国关于贸易优惠条款的附加条件,规定受惠国家必须在遵守“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方面采取措施(),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最低雇佣年龄规定、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劳动时间)、职业安全与卫生权,

    等等。在年《贸易与发展法》中,又增加规定那些没有采取措施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国家,不得享受优惠关税。这类将劳动者权益与优惠关税待遇资格相联系的条款,

    其隐含的贸易政策是美国“不允许其他国家利用对劳动者的剥削作为贸易比较优势”,[]而实际上只要对美国经济利益有好处,该国即使没有遵守国际劳工标准,

    仍有可能取得优惠关税待遇。

    []欧盟将劳动者权益与贸易联系起来的作法是近期才开始的,

    强调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必须与该国在民主、法治和人权领域所取得的进步联系起来。欧盟普惠制法规/号规则的安排有三项:一般性安排、特别奖励措施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安排。

    特别奖励措施是在一般普惠制优惠基础上再提供的额外关税优惠待遇,

    其条件之一是受惠国必须已经批准加入并且有效履行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个人权和劳工公约(其中包括个核心劳工公约);但如果受惠国不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劳工标准,也将取消其优惠待遇,[]如针对缅甸违反“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而中止的优惠。欧盟普惠制中纳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

    是以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公约为标准的,但其措施具有明显的“胡萝卜加大棒”特征。[]

    二、双边/区域贸易协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劳动者权益条款

    在区域贸易协议中,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贸易协议,

    内容体现在北美劳工合作协议(,)中。

    作为的附带协议与年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一同生效,该协议列出了三国(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要致力于提高的项“劳工原则”,包括:()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

    ()废除强迫劳动;()对儿童和少年的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标准;

    ()消除歧视;()男女同工同酬;()预防工伤和职业病;()工伤和职业病的赔偿;

    ()保护移民工人。[]北美劳工合作协议并没有建立一个共同的最低劳工标准,

    而是强调各方应按照本国的方式、法律、规则、程序和实践来保护各自劳动者的权益;[]它提供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一次在国际贸易体制内建立起缔约国劳动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

    发现一国劳动法律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可以对该国实施惩罚措施。但诸多案例表明,协议对劳动者申诉案件的处理,更多是通过压力渠道间接进行的,

    工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行动,迫使公司和政府不得不改变其行为,使公众关注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并形成了劳动者团结的社会氛围。

    []年《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议》是美国第一份涵盖劳动者权益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首次将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条款纳入协议正文,

    并肯定了自由贸易与劳动者权益可同时推进的做法,给予劳动者权利保障以有效地执行机制。年《贸易法》通过,该法要求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议时应当就劳工条款进行谈判,并要求各方承诺严格执行国内劳动法律。

    至此,美国在自由贸易协议中纳入劳工条款有了法律依据,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议》正是在此背景下签订的,是美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对违反劳动条款的处罚,

    协议规定,如果因对方违反劳工标准而利益受损的一方,不能通过直接磋商或者召开理事会而获得满意解决,仲裁小组可以决定对违反义务的一方处以每年高达万美元的罚款。

    罚款所得将支付给一个特别基金用来资助旨在违反劳工立法的原因进行救济的项目。这一措施被美国贸易代表称为一项“创新的方法”。由此可见,《美智协议》确实可称得上一份“劳工友好型”的协议。

    []目前,美国在自由贸易协议中纳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已越来越普遍。

    美国要求协议各国承担实施本国劳动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以国际公认的劳工公约为参照,

    也没有设立统一的标准;同时,

    对违反本国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惩罚,以此建立贸易—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的联系,这是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中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的特点。

    (二)欧洲自由贸易协议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欧盟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将贸易与劳动者权益联系的举措,

    在年个欧盟成员国(英国除外)签署了《基本权利》()之后开始有重大进展。年月,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地区及太平洋沿岸地区国家集团(非加太集团,,

    )签署《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议》,即《科托努协议》()。[]在《科托努协议》中,

    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第条“贸易与劳工标准”。[]协议重申了缔约方对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认,特别是对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和雇用歧视等基本原则的承认。

    缔约方同意在劳工领域加强合作,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彼此之间就有关立法和法规的信息进行交换;()对各国国内的有关立法做进一步规范,

    巩固现有立法;()开展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强化各国现有劳工立法的遵守和执行。协议同时约定:“劳工标准不得用于保护主义贸易之目的。”从这可以发现,

    欧盟和非加太国家在进行经贸交往的同时,

    各方还需要承担强烈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总的来说,欧盟在一个合作框架下强调社会发展目标,其通过自由贸易协议推动着社会权利的实现及互助合作。

    []协议中的劳动者权益条款,是以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公约为标准的,其关税优惠措施是激励性的、合作式的,并避免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

    (三)通过区域/双边贸易协议能否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

    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仅仅被视作一个目标,

    还是需要通过争议处理机制作为义务强制执行?这一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在诸多贸易协议中,

    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积极的范例,如美国和柬埔寨的纺织品协议,

    对促进和保障柬埔寨服装行业的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和约旦的自由贸易协议也促进了核心劳工公约在约旦的批准;但像美国和智利、和新加坡贸易协议中的劳工条款,则仅仅被视做“期望的标准”,

    而并非是要执行的真实承诺。[]况且,美国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并非以国际劳工公约为标准,而仅要求遵守国内劳动法律,

    并通过惩罚的措施予以执行,这些因素都给自由贸易协议带来了诸多批评。但不可否认,

    在自由贸易协议中加入劳工条款,已是大势所趋,其影响范围将越来越广。

    三、国际贸易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对中国的影响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

    劳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国际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关系所引发的问题愈益尖锐。经济增长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中国应该如何平衡这发展的两端?在不断扩大与世界各国经济往来的同时,

    如何积极有效地保护和增进中国劳动者的权益?对此问题我们越来越需要更加宽广的国际视角。

    (一)在区域/双边自由贸易协议领域中国态度的转变

    在多边贸易协议中纳入劳工条款的争论中,

    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态度一致,明确反对将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也不同意将劳工标准作为新一轮贸易谈判的议题。

    但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卷入全球经济的程度越来越深,移民劳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进而在区域/双边贸易协议中中国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中国同智利、阿联酋、新加坡、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议》中提及的《中国—智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中提及的《中国—新西兰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在《中新自由贸易协议》第十四章“合作”中,明确约定,

    双方应通过《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环境合作协议》,

    加强双方在劳动和环境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

    []《中新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希望能够提供一个务实合作的平台,以此推动发展健全的劳动政策和实践,并最终加强中新两国之间的经济增长和政治关系。《备忘录》强调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义务,

    即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的义务。其核心重点是在劳工事务上的合作,合作的途径包括最优方法和信息的交流,

    联合项目、研究、交流访问、参观,双方共同约定工作组的活动和对话,等等。《备忘录》还就双方磋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如两国各指派一名协调员使两国之间有关劳工问题的沟通更便捷;还有关于两国每两年一次的会晤,

    就《备忘录》的运作情况和结果及共同关注的劳工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

    同时,

    《备忘录》还强调,双方在劳工领域的合作不能用于贸易保护主义。

    《中新自由贸易协议》的签订意味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已经无法回避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如何回应内部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和外部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是中国面临的一个挑战。

    []

    (二)对外贸易摩擦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当前,

    中国的国际贸易摩擦数量居高不下。据统计,中国已连续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三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

    年国际金融危机来袭,

    全球新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数量分别增长%和%,而其中%的反倾销、%的反补贴涉及中国。[]这种情况凸显了在经济下行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全球国际贸易摩擦增多更多是世界经济萎缩以及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一个缩影。[]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所遭受的贸易摩擦主要来自主导规则制定的发达国家,

    如美国、加拿大、欧盟等,而摩擦中的劳工因素不能忽略。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历时一年,于年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彩电对美国的生产构成损害,从而确定中国彩电在美国的倾销成立。

    据此,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数家大型彩电生产商征收最高达%的反倾销税;

    据估计,

    这次彩电反倾销案将使中国相关企业总损失约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争端的发起人是美国五河电子公司(,),以及美国两大劳工组织——电子劳工国际兄弟会(,)和电子产品家具和通讯国际工会(),

    五河公司表示:“倾销可以严重损害或者摧毁整个一个企业,当美国企业主不公平地被迫与进口商竞争时,美国劳工就失业了。”[]由此可见,美国国内劳工组织代表劳工集体参与贸易诉讼,

    尤其是“反倾销”诉讼,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国的劳动者权益,可见此类贸易摩擦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当然,国际贸易争端并非简单的市场因素,

    通常卷裹着复杂的国内国际政治因素。值得警醒的一点是,

    目前美国制造业出现了“回巢”(,

    海外生产业务重回美国本土)的趋向,这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政府支持创造就业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则是出于绕开贸易保护主义战略途径的考虑。由于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增多,

    其生产设施外包,导致美国制造商在很大程度上受美国加大进口商品征税力度的影响。

    出于关税问题的考虑,美国制造业回巢更具经济效益。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

    中国应如何在国际贸易摩擦中保障国内劳动者的权益。有人指出,我国的劳动者权益未能与“中国制造”同步增长。[]年中国制造业的时薪仅为美元,

    而美国为.美元,[]中国劳动力成本之低可以想见。

    廉价劳动力固然是比较优势,但不能固守这一比较优势。

    只有惠及普通劳动者的经济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

    (三)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影响

    涉及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对中国劳动者的影响的研究日渐增多。

    这些研究的发现基本一致,即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生产守则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作用是有限的。

    那些令发达国家消费者和公众感到良心不安并损害品牌公司形象的“血汗工厂”问题(例如使用童工、强迫劳动、体罚、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等)可能会因为公司生产守则的实施而有所改善,但是守则对于提高工人工资和保障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却无能为力。[]企业生产守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不仅受到了跨国、国家、地方各个层面的结构性力量的影响,而且还受制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中各方参与者之间的互动。跨国公司利用供应链追求资本的利润最大化、中国处于市场转型期的特殊劳动体制,

    以及生产守则实践中企业实行单方面的控制管理,

    都给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造成了障碍。

    (四)中国劳工权益的保障必须考虑国际因素的影响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脉络看,

    贸易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已越发重要且不容回避,我们必须探寻适当的路径,

    来有效地保障和提升本国劳动者权益。宏观层面,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议程与中国劳动政策和实践相互渗透和影响,“包容性增长”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政策层面,

    在区域/双边自由贸易协议领域中国态度发生转变,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积极应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

    是中国必须面对的挑战;

    实践层面,中国一方面遭遇着居高不下的国际贸易摩擦,由于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而引起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另一方面由于跨国、国家和地方结构性因素的制约,以及企业生产守则本身受商业利益的驱动,导致生产守则运动无法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些因素都对中国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形成了外在压力和要求,有些已经融进了中国的政策和实践之中。

    众多出口企业在产品外销过程中,已经越来越多关注到国际标准,

    包括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中国劳动政策的调整与劳工权益的保障,

    已经不能不考虑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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