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儿歌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年假规定!
(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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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年假规定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天。
第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的,年休假天;
已满年不满的,年休假天;已满年以上的,
年休假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累计一年内待岗个月及以上职工,
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
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年休假在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天以上的也可以分次安排,
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
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
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
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安排,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公司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
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
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未休的;
(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条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职工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
确实不能安排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往返路费(限境内)。
第十五条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见附件),及时准确掌握情况,
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年月日起执行。
劳动法年假规定(最新)
最新劳动法年假规定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
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的,年休假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我在.。日进入某公司,
按劳动法规定至.。日已工作满一年,依法休息天年假,至。辞职,本人是否还可享受年假,公司说法是本人之前所休年假为-年假,
现在不可以休,本人。.-.。之间无年假,按照此说法,每个员工必须在每年.日入职做到.日才有年假,其他任何时间入职,
该年度均无年假,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应该寻找什么途径得到帮助?
[劳动法年假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
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另外,
如果单位因某原因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情况下,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需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遇到员工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也需要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来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年假折算计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足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提醒,劳动法规定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关于年假的计算
最后关于年假计算方法中,有不少企业并不落实带薪休假政策,让《劳动法》很受伤,
其中以下情形就是常见的在年假计算方法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只计算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
、待岗时间不算进工作年限
、用虚假考勤伪造休假记录
、签订“无年假”条约
、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
国家规定年假计算方法:
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个月以上,
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
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
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
已满年的,年休假天。
注:累计工作时间根据档案、社保、劳动合同等确定。
如果你在计划休年假的时候,遭遇以上情况,
能够慧眼识辨出企业的“小伎俩”,维护自身带薪休假的权利待遇。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详细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
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周岁,男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周岁,
男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天(含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
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
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婚假工资: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
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
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相关资料阅读】
一、现行计生法与修正案草案对比
现行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草案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二、晚婚晚育假真的会被取消吗?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取消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受到了普遍关注。
有些媒体在报道时称“明年月日晚婚假取消!天变天!
”晚婚晚育假将被取消,这样的说法准确吗?
我们通常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实是两回事,若按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
因为无论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将延长,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
人口计生法严格来说只规范生育这一阶段,关于结婚的问题应该由婚姻法来规定。
记者查阅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也就是说,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
婚姻法和人口计生法并不会对婚假或生育假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应该由地方性法规或条例把它具体化,
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
现在就判断生育假将延长多少,或者取消晚婚假都为时过早。待草案通过以后,
还需要各地的立法机关来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到时候各地立法机关才会讨论到具体的延长或取消的问题,这都需要一个过程。
所以,按照目前来说,
晚婚晚育假不一定会被取消!因此,
大家也没有必要惊慌,
扎堆结婚啦!
劳动法年假规定
什么是“带薪休假”?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每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人权。而带薪休假制度则源于近代西方工人运动的成果。年月,
法国众议院开了从法律上确保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规定所有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每年天带薪假期。
到目前带薪休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惯例和共识。
我们常说的“带薪休假”在我国法律上全称为“带薪年休假”,通俗地讲是指劳动者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每年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
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年假”。
国务院休假规定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在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采访时记者发现,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对未休假给予的补偿,也远低于国家规定。
按照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
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天)进行折算。
假设月薪元,工作三年可休年假天,未休年假应得到的补偿是元(÷.)×%×=.元)。
提到补偿,大部分企业职工表示并未享受过,
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补偿,也是象征性的补个元、元,最高也不超过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的,
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的,年休假天;已满年的,年休假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采访中发现,能够执行此年假休假天数的单位并不多,
出于个人和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情况占据大多数。“我们的工作每人都负责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领导就会问,
谁来替你。”在沈阳某企业工作的小李说,对于绩效考核的他们,
年假只是向往,
想休也不敢休。
由于《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缺乏对企业明确的约束和处理办法,一直都是“看起来很美”。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休年假纳入了劳动监察范围,辽宁省人社厅表示,
等待具体措施出台,将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
已满年不满年的,
年休假天;已满年的,年休假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落实难在哪里?
关于带休休假难落实,早有讨论。一个共识是:当前劳资双方不对等,员工根本没有话语权。
更有学者指出,带薪休假的落实涉及整个经济结构的转型。
休假制度安排是盘棋,牵扯到各部门各群体的利益博弈。带薪休假的全面实施,
需要相关制度安排的逐步到位和落实,尤其要上升到依法保障职工休假权的高度去完善顶层设计,
毕竟这事关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社会文明进程。
年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年假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为天;已满年不满年的,
年休假为天;已满年的,年休假为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个年度内安排。
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都只应该知道不同的休假方式有不同的计算公式,比如说年级的薪资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而一些其他的假期比如说产假单没有统一的标准的,
公司可以自己规定怎么给产假的工资,
实际运用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的劳动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算。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那么,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让”?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账”?带薪年休假可否“合并”?
带薪年休假可否“分解”?
?
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让”
【案例】胡某在一国企的生产岗位已经工作二十年,
算得上一个老职工。他的门下最近又带了一个徒弟,徒弟姓王某大学毕业,
来岗不足一年。最近王某要和他身居外地的女朋友旅行结婚。
下云贵、飞海南,看名川、观大海,游名胜、逛古迹。
按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部薪字号、()财企字号),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
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民晚婚晚育,
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是晚婚的十五天婚假与国庆、或新年等假期加到一起也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为此他和胡某商量要胡某把胡某的十五天年休假转让或出卖给他们。
【说法】我国《劳动法》对于带薪休假可否出卖、转让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带薪休假具有人身属性不可以出卖、转让。可带薪休假期间上班,
应加付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不可转让,但休假工人可以替班。《劳动法》对替班没有具体规定,自己的工作一般应由自己来干,但经单位领导同意,
根据企业内部的规定,
休假工人,可以顶岗、替班。可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顶替别人的工作,
完成被顶替人岗位上的工作,
不算被顶替人误工,不给顶替人加班费。
?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账”
【案例】何某一年前大学毕业,急于就业,
先在一小型企业里谋得一职,该企业生产环境差,工资低,无劳保。最近一大型私有企业招工,
何某辞去了小型私企的工作,应聘来到了工作环境比较好、有劳保、工资待遇比较高的一大型私有企业。现在已在该大型私有企业工作快六个月了,眼下国庆、新年、春节相继来临,企业正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何某在小企、大企工作的时间合计已满个月。他想利用国庆或新年、春节和年休假带女朋友回家看看。去劳资科询问自己的带薪休假,却被告之“新官不理旧账”,小企的工龄不计算在内,
来大企工作的时间不足一年,
不能在大企业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说法】带薪年休假可以“转账”,
不但上年没休的年休假可以转下年,而且员工在老单位的工作时间,
也可以转到新单位累计计算。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里的“一年”是否包括职工在外单位工作,与其连续的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第四条中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个月以上的情形。
可见职工在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本单位带薪休假中的“连续一年”。新用工单位,“不理旧账”的说法、作法是错误的。
?
带薪年休假可否“合并”
【案例】赵某是一大型私营企业的资料员,
工作比较轻松,每天工作八小时,周六、周日休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按规定放假,一切按部就班。
最近企业老板在会上宣布她们的带薪年休假没了。今后企业的文职人员,是凡休了国庆、中秋、星期、任何一种假,
就再没有带薪年休假。有了三年工龄的赵某好不容易盼来了带薪年休假,本想利用带薪年休假和国庆、或新年、春节假期带着父母孩子外出玩一玩,
没想到计划在老板的宣布中泡了汤。
【说法】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按工作日,而不是按自然日计算的。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
(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与《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不能相互取代的。
不能因为工作岗位特殊,
不能因为休了国庆、中秋、星期等假日就剥夺了带薪年休假。早在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第六条就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就此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在第三条第二款中再次规定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老板的说法、作法,与法律相违背。
?带薪年休假可否“分解”
【案例】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
某快递公司日益繁忙,快递员严重不足。
为了避免其集中休假,造成业务中断,
快件积压。年初此快递公司规定,
把每个快递员的年休假天数分解到每一日中,以每天提前半个到一个小时下班化解。对此父母在外地,
准备前去看望,或想利用带薪年休与国庆、新年等假日集中休假,外出旅游的职工张某等意见很大。请问,
这种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到一个小时的作法是否合法?
【说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的,
年休假天。这里显然是按天计算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虽然规定,
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到一个小时的安排是不妥的。这种安排不但违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违背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力的规定,也与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的“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的精神相违背。这种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到一个小时的作法使员工不得充分休息,不得外出探亲,
不得外出旅游的作法应当纠正。
[劳动法怎么规定年假的]
劳动法规定
一、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的,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的,年休假天;
已满年的,年休假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三、如何进行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个年度安排;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
本案中,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四、带薪年假的休假安排规定
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对于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工资报酬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投资创业。
*工厂休年假规定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
*劳动法关于请假的规定
*劳动法辞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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