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成语知识大全-小学初中高中作文-全民阅读!
所在位置: 首页 > 高二作文

资产证券化原理范文

http://www.jiayuanhq.com 2023-08-04 13:54:08

资产证券化原理篇

一、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承担美国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金融机构,主要是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其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

利差收入日益减少,而使其竞争实力下降,

经营状况恶化。为了摆脱这一困难局面,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

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年,

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从此开全球资产证券化之先河。

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内含和外延也发生了变化。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按以下顺序扩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信用证券化资产证券化。

所谓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住宅抵押贷款的发放机构将其所持有的抵押贷款资产,

汇集重组成抵押贷款组群,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

通过证券化这种方式,住宅抵押贷款的原始发放者将其贷款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因为发行的是无追索权的债券),同时得到了现金或其它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相比而言,银行信用证券化的范围比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要广得多,

它包括汽车贷款、信用经济导刊年第期购买价格真实交易余款退回卡应收账款、计算机贷款和其它商业贷款等银行资产,均可作为证券化的对象。被证券化资产的原有者不仅指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还可以是企业等非金融机构。

并且被证券化的资产可以突破信用资产的范围,扩展到其它的资产形式。至此,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已不仅指一种实际过程,

而在更重要的意义上成为一种具体内容十分丰富的理财观念和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

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

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

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如图所示。图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

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确保有关资产现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向投资者的本息回报的流向仍然畅通。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步骤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

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

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进行,

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

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完善交易结构,

进行信用增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

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

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

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

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

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安排证券销售,

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

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

特设信用机构()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

再按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

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

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

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

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

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三)资产证券化收益与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对各参与者的收益分析

()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公司。资产证券化可以给发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资成本、较低的经营杠杆、用来扩展和重新投资的立即可用资本、多样化资金来源以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

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能力,实现规模经济。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在公开市场中出售,金融机构可迅速获得流动性。

()特设信托机构():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中介机构,它购买发起人的原始信用产品,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装后的证券。以某种价格购买信贷资产,

通过将它们包装成市场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贷资产的价值,然后以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售。

通过购买、证券化和出售,几乎将信用风险都分散给投资者承担,这样使得降低其所有者权益成本,因为这些资产将不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信用提高机构:信用提高机构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它可以是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它作为一个第三方实体更适合于使这类交易成为“真实出售”,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如按担保金额的%收取。

()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一项新业务。

投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当承销商的角色,并获得其发行收入。

()投资者:证券化过程为投资者在市场中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大多数组合资产都是由许多小额信用资产集合而构成,

促进了组合的多样化,即使其中的一两个贷款违约,

也不会对整个组合有质的影响。而且许多组合资产保持地理区域多样化,因此,

某一地区的经济的低速发展不会深刻或迅速地影响到整个组合资产的绩效,而且投资者通过购买不同的组合资产的部分证券而能够避免地理和行业的集中带来的风险。由于信用评级由第三方执行,然后公布等级,投资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个发起人的资信,

这也处理方式会计要素表表内处理与表外处理比较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优势所在。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由于资产证券化非常复杂,每一次交易无论怎样被相当好的结构化,

并被彻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确地用文件证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常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有如下几种:

()欺诈风险:从美国证券市场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中我们可以知道,由于欺诈的发生而使投资者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陈述书、保证书、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及其他类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诈风险的发生。

()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

()金融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管理发展的高峰,

它代表了履约、技术和结构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发生故障,整个交易可能面临风险。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为金融管理风险,

主要包括参于者不能按协议进行交易,设备不能按要求运作如电脑故障,以及交易机制出现故障等。

()等级下降风险:从已有的证券化实例中人们已经证实,

资产证券化特别容易受到等级下降的损害,

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包含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

如果这些因素之一恶化,整个证券发行的等级就会陷入危险境地,从而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除了上述几种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风险,诸如政策性风险、财产和意外风险、合同协议或证券失效、对专家的依赖风险等等。

所有这些风险都不是彼此独立地存在着,而是相互联系的。这些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及发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必须识别这些风险,分析它们的规模,

审查减少风险的方法,

以及正确估计那些减少风险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资者在任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应阅读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陈述书、保证书及赔偿文书等文件,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

查看是否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

要对证券化结构中存在的大量风险进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级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担保。

(四)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会计和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和法律等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它们涉及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动性,

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利益,

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结果。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在会计处理上,

主要考虑两方面问题:()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该被分离出资产负债表,即是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的问题,

这里还包括会计确认问题,即收益和损失的确认;()合并问题,

即特设信托机构()是否需要和证券化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

对于是否把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分离出资产负债表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该证券化行为被当作销售处理还是担保融资处理,这是发起人(卖方)所关心的一个关键问题,因为不同的处理方法会对发起人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影响可列表如下:

在了解了上述影响之后,

我们来比较一下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和近年来最新采用的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对资产证券化所产生的后果。

最典型的证券化传统会计确认方法当然要属“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了。按照这种方法,如果发起人仍保留已转让资产的绝大部分收益和风险,

则证券化交易视同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的绝大部分收益和风险,那么该证券化交易被作为销售处理,所转让的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

所募集资金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并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即表外处理)。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

如果发起人仍保留证券化资产相关的一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被保留的这部分被判断为很重要的话,则发起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仍然要继续确认这项资产,

同时将来自于证券化资产的转让所得税为担保负债的结果。

但在当今金融技术飞速发展,

使得基于基本金融工具上的各种风险与报酬能被有效地分解开来,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载体,

分散给不同的持有方。毫无疑问,“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只对证券化交易作了非常简单和不全面的反应,

这很明显与会计所追求的“公允()反映”背道而驰。同时“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绝大部分”的判断,定质容易定量难,它要求辨认和估价证券化过程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报酬所保留或转让部分是否占有绝大部分,

这无疑会增加实际操作上的难度和主观性。

由于传统的会计确认方法的局限性,使其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从而给金融交易的进一步创新与有效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

迫切需要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

正是在这种环境压力下,

美国第号财务会计准则(。):《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取消会计》()突破传统框框,另辟蹊径,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

应该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因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换言之,

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

取决于转让方的销售意图,

也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

而非看其交易形式。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发起人与特设信托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是否应该合并入发起人财务报表当中,也成为证券化会计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旦被视为发起人的子公司而合并入发起人的财务报表,那么,两个独立法人实体也就被视为一个经济实体,

两者之间的交易也就变成了经济实体内部交易,

必须从合并报表中剔除出去,这或许是证券化设计者所不愿看到的,因为一旦合并,

发起人与个别报表中原先不管怎么确认,作销售处理也好,作融资处理也好,对合并报表来说,

得出的结果是相似的,进行复杂的金融安排,

并不会实现原先所期望的结果。

现行的合并理论与实务是以母公司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判断合并与否的依据,

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

凡是对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重大控制权的都被列为合并范围之列。显然,问题的实质在于判断以信托形式存在的是否属于发起人的一个准子公司,通常有以下个判断标准:

()为发起人带来收益与发起人真实的子公司无实质性差异;

()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

并从的净资产中获利;()发起人拥有与这些利益相关的风险。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

就可判断为准子公司。这就意味着,

如果发起人拥有相当比例的剩余权益,把纳入合并范围似乎更符合会计惯例。

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和会计问题一样十分重要,直接影响证券化的成本问题,可能导致可观的税收费用。

关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税务问题,

在不同的国家各有不同,

但总的来说应是本着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即不因证券化少缴税或多缴税),

使税收机构和缴税者都能够接受。

()发起人的税收问题

当发起人向转移资产时,有以下两个税务问题:

如果证券化交易符合销售资产的条件,那么任何收益或亏损都必须被记入损益表内而后作为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处理。对资本利得是否应当征税,

或是否应对之实行优惠待遇(即课以轻税),一直是税收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发达国家一般都对资本利得在税务处理上给予程度不同的优惠,而发展中国家则很少将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而加以特殊考虑。对资本利得采用轻税政策,

可以达到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防止产生投资“锁住”状态的目的(即指财产持有人若发现自己有了资本利得,

但考虑出售后要缴纳较重的普通所得税,便可能不愿出售,而形成“锁住”)。

对于证券化交易产生的资本损失,

也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可享受税收抵免待遇,另一种是由于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其出售不是在发起人的正常经营范围内,

因而所产生的损失不可扣税。

发起人向出售资产可能会产生印花税,

税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给交易带来巨大的障碍。这可通过适当的安排,把证券化以债务形式进行,则可避免有关的印花税。

()特设信托机构的税收问题

对于,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是它是否需要纳税,

如果需要,应通过哪些方法来降低税务负担。

因为在产生税务费用会增加证券化的整体成本,最简单的办法是在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设立;此外,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安排,

使该公司不被认为在发行地或资产所在地开展业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为了明确的税务地位,

最好的办法是向有关税务机关预先确认。

()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由于证券化使用的工具通常是附息票据,因此投资者必须清楚理解有关所收利息变现收益的税务责任,从而评估投资的回报,相对地,

若发行者希望增加证券发行在税务方面的吸引力,则应针对以上问题而作出适当安排。

资产证券化原理篇

一、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承担美国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金融机构,主要是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

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其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

而使其竞争实力下降,经营状况恶化。

为了摆脱这一困难局面,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

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年,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

从此开全球资产证券化之先河。

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内含和外延也发生了变化。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按以下顺序扩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信用证券化资产证券化。

所谓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住宅抵押贷款的发放机构将其所持有的抵押贷款资产,汇集重组成抵押贷款组群,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

通过证券化这种方式,住宅抵押贷款的原始发放者将其贷款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因为发行的是无追索权的债券),同时得到了现金或其它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相比而言,

银行信用证券化的范围比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要广得多,它包括汽车贷款、信用经济导刊年第期购买价格真实交易余款退回卡应收账款、计算机贷款和其它商业贷款等银行资产,

均可作为证券化的对象。

被证券化资产的原有者不仅指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

还可以是企业等非金融机构。

并且被证券化的资产可以突破信用资产的范围,扩展到其它的资产形式。

至此,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已不仅指一种实际过程,而在更重要的意义上成为一种具体内容十分丰富的理财观念和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

一般来说,

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如图所示。图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确保有关资产现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向投资者的本息回报的流向仍然畅通。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步骤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

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组建特设信托机构(),

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

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进行,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于清算,

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完善交易结构,

进行信用增级()。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改善发行条件,

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

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

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

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

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

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用机构()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

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

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

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

交给特设信托机构,

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

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之间进行分配,

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三)资产证券化收益与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对各参与者的收益分析

()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公司。

资产证券化可以给发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资成本、较低的经营杠杆、用来扩展和重新投资的立即可用资本、多样化资金来源以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能力,实现规模经济。

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在公开市场中出售,金融机构可迅速获得流动性。

()特设信托机构():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中介机构,它购买发起人的原始信用产品,

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装后的证券。以某种价格购买信贷资产,

通过将它们包装成市场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贷资产的价值,然后以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售。通过购买、证券化和出售,几乎将信用风险都分散给投资者承担,

这样使得降低其所有者权益成本,

因为这些资产将不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信用提高机构:信用提高机构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它可以是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

它作为一个第三方实体更适合于使这类交易成为“真实出售”,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如按担保金额的%收取。

()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一项新业务。投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当承销商的角色,并获得其发行收入。

()投资者:证券化过程为投资者在市场中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大多数组合资产都是由许多小额信用资产集合而构成,促进了组合的多样化,即使其中的一两个贷款违约,

也不会对整个组合有质的影响。而且许多组合资产保持地理区域多样化,因此,某一地区的经济的低速发展不会深刻或迅速地影响到整个组合资产的绩效,而且投资者通过购买不同的组合资产的部分证券而能够避免地理和行业的集中带来的风险。

由于信用评级由第三方执行,然后公布等级,

投资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个发起人的资信,这也处理方式会计要素表表内处理与表外处理比较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优势所在。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由于资产证券化非常复杂,

每一次交易无论怎样被相当好的结构化,

并被彻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确地用文件证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常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有如下几种:

()欺诈风险:从美国证券市场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中我们可以知道,由于欺诈的发生而使投资者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

陈述书、保证书、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及其他类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诈风险的发生。

()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

但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

()金融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管理发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约、技术和结构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发生故障,整个交易可能面临风险。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为金融管理风险,

主要包括参于者不能按协议进行交易,设备不能按要求运作如电脑故障,以及交易机制出现故障等。

()等级下降风险:从已有的证券化实例中人们已经证实,资产证券化特别容易受到等级下降的损害,

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包含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之一恶化,

整个证券发行的等级就会陷入危险境地,从而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除了上述几种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风险,诸如政策性风险、财产和意外风险、合同协议或证券失效、对专家的依赖风险等等。

所有这些风险都不是彼此独立地存在着,而是相互联系的。

这些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及发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此投资者必须识别这些风险,分析它们的规模,审查减少风险的方法,

以及正确估计那些减少风险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资者在任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阅读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陈述书、保证书及赔偿文书等文件,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

查看是否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要对证券化结构中存在的大量风险进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级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担保。

(四)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会计和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和法律等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它们涉及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动性,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利益,

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结果。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在会计处理上,

主要考虑两方面问题:()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该被分离出资产负债表,

即是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的问题,

这里还包括会计确认问题,即收益和损失的确认;()合并问题,

即特设信托机构()是否需要和证券化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

对于是否把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分离出资产负债表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该证券化行为被当作销售处理还是担保融资处理,

这是发起人(卖方)所关心的一个关键问题,

因为不同的处理方法会对发起人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可列表如下:

在了解了上述影响之后,我们来比较一下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和近年来最新采用的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对资产证券化所产生的后果。

最典型的证券化传统会计确认方法当然要属“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了。

按照这种方法,如果发起人仍保留已转让资产的绝大部分收益和风险,则证券化交易视同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为一项资产,

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的绝大部分收益和风险,那么该证券化交易被作为销售处理,所转让的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

所募集资金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并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即表外处理)。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

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如果发起人仍保留证券化资产相关的一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被保留的这部分被判断为很重要的话,则发起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仍然要继续确认这项资产,

同时将来自于证券化资产的转让所得税为担保负债的结果。但在当今金融技术飞速发展,

使得基于基本金融工具上的各种风险与报酬能被有效地分解开来,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载体,分散给不同的持有方。毫无疑问,“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只对证券化交易作了非常简单和不全面的反应,

这很明显与会计所追求的“公允()反映”背道而驰。同时“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绝大部分”的判断,定质容易定量难,它要求辨认和估价证券化过程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报酬所保留或转让部分是否占有绝大部分,这无疑会增加实际操作上的难度和主观性。

由于传统的会计确认方法的局限性,使其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从而给金融交易的进一步创新与有效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迫切需要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正是在这种环境压力下,美国第号财务会计准则(。):《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取消会计》()突破传统框框,

另辟蹊径,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

应该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因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换言之,

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

取决于转让方的销售意图,也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发起人与特设信托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

是否应该合并入发起人财务报表当中,也成为证券化会计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旦被视为发起人的子公司而合并入发起人的财务报表,那么,

两个独立法人实体也就被视为一个经济实体,

两者之间的交易也就变成了经济实体内部交易,必须从合并报表中剔除出去,这或许是证券化设计者所不愿看到的,

因为一旦合并,发起人与个别报表中原先不管怎么确认,作销售处理也好,作融资处理也好,

对合并报表来说,

得出的结果是相似的,进行复杂的金融安排,并不会实现原先所期望的结果。

现行的合并理论与实务是以母公司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判断合并与否的依据,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对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重大控制权的都被列为合并范围之列。显然,问题的实质在于判断以信托形式存在的是否属于发起人的一个准子公司,

通常有以下个判断标准:

()为发起人带来收益与发起人真实的子公司无实质性差异;

()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并从的净资产中获利;()发起人拥有与这些利益相关的风险。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判断为准子公司。这就意味着,如果发起人拥有相当比例的剩余权益,

把纳入合并范围似乎更符合会计惯例。

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和会计问题一样十分重要,直接影响证券化的成本问题,

可能导致可观的税收费用。

关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税务问题,

在不同的国家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应是本着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即不因证券化少缴税或多缴税),

使税收机构和缴税者都能够接受。

()发起人的税收问题

当发起人向转移资产时,

有以下两个税务问题:

如果证券化交易符合销售资产的条件,

那么任何收益或亏损都必须被记入损益表内而后作为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处理。对资本利得是否应当征税,或是否应对之实行优惠待遇(即课以轻税),

一直是税收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发达国家一般都对资本利得在税务处理上给予程度不同的优惠,而发展中国家则很少将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而加以特殊考虑。对资本利得采用轻税政策,

可以达到鼓励资本流动,

活跃资本市场,防止产生投资“锁住”状态的目的(即指财产持有人若发现自己有了资本利得,但考虑出售后要缴纳较重的普通所得税,便可能不愿出售,

而形成“锁住”)。

对于证券化交易产生的资本损失,也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可享受税收抵免待遇,

另一种是由于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其出售不是在发起人的正常经营范围内,因而所产生的损失不可扣税。

发起人向出售资产可能会产生印花税,税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给交易带来巨大的障碍。

这可通过适当的安排,把证券化以债务形式进行,

则可避免有关的印花税。

()特设信托机构的税收问题

对于,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是它是否需要纳税,

如果需要,应通过哪些方法来降低税务负担。因为在产生税务费用会增加证券化的整体成本,最简单的办法是在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设立;

此外,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安排,使该公司不被认为在发行地或资产所在地开展业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为了明确的税务地位,最好的办法是向有关税务机关预先确认。

()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由于证券化使用的工具通常是附息票据,因此投资者必须清楚理解有关所收利息变现收益的税务责任,

从而评估投资的回报,相对地,若发行者希望增加证券发行在税务方面的吸引力,则应针对以上问题而作出适当安排。

资产证券化原理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瓶颈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把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成一个资产集合()后,

通过信用增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技术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远离破产的特别目的载体(),由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者持有但并不直接投资发起人(企业)的资产,的本息偿还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发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实现了企业的融资意图。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一个企业融资工具选择与资本结构优化之间的矛盾,即企业的融资工具选择没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可以巧妙地解决这一矛盾,

基于此,

笔者在此简要阐述我国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及发展模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资产证券化原理包括个核心原理和个基本原理。个基本原理是指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

。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对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这是由现金流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决定的。证券风险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础资产能否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收入。如果能够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则以该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还本付息就有保证,

否则,还本付息就会出现问题。

因此基础资产可预测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和基础。

。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运用一定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的行为。

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重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

它是从资产收益的角度来进一步对现金流进行分析,重要内容是选择易于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重组原理包括以下内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优化配置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基础资产原始人的其他风险隔离开,

其目的是降低证券购买者的风险。

根据风险隔离原理,

证券购买者只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

不连带承担基础资产所有者的其他风险。也就是说,证券的风险只与该证券本身的风险相关,而与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的风险无关。

风险隔离原理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这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特点。

实现风险隔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与在证券化交易结构中设立破产隔离。

。信用增级原理

信用增级原理是指通过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增加金融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信用增级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发行者所提供条款与投资者所需要的条款间的差距。其次,

通过信用增级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分析服务。

信用增级以后的债券,信誉高于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增强了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既降低了发行成本又有利于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从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包括以下环节:

。选择拟证券化资产,组成资产池;

。创立特殊目的载体();

。资产转移;

。信用增级;

。进行信用评级,

安排证券发行销售;

。获取证券发行收入,

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积累现金流,

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

。证券到期还本付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我国推广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中国本土化进程正在面临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还存在一些瓶颈和约束,这主要表现在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的制约。

(一)市场环境的障碍

。市场供给有限

资产证券化顺利交易的基础之一是必须有充足的可供选择的证券化资产。

目前我国可证券化的资产还没有形成规模优势,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数量还比较少,

一级市场不发达。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市场还未完全形成,

规模有限,

影响到证券组合的结构设计。

。市场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出,关键看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起步较晚,

在资产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较为保守的限制,法律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

以目前现有的法规而言,国家对养老金、保险金投资方向的规定限制了它们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体还需要国家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放宽。

。信用增级和评级问题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是获得信用评级。

近几年,尽管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一些发展,但为了达到一定的信用级别,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功实施,

企业一般趋向于选择较具权威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尤其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和评级同样是我国企业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政策环境的制约

。适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环境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

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国家司法部门的法律框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种法律关系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资本市场融资,这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所发行的证券属于何种证券;管辖权归属谁;

如何发行;向谁发行。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认定,

方能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是否有利的一个关键因素。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税收问题的主要矛盾是,

怎样使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理避税,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以及国家税务部门坚持税收中性化原则。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融资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是否征收预提税。

。会计确认方法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的保障。对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不同于一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相当广泛,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改革,但现有的会计处理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三、我国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模式

(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行业与区域选择

目前国内企业还不能大规模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又不能等所有条件成熟了再发展,这就需要找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即选择一定行业、区域内的企业进行试点。

。适合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行业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

理论上,企业只要拥有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且达到一定规模,都可以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筹资。

但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资产分布、资产特征及资产相关利益主体的特性各不相同,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也具备不同的特征。因此,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

我国由于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的贸易应收款(或销售收入)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具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

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比较容易剥离,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

因而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

国内企业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来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

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它们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主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也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较高,贸易、基础设施行业的企业发展较快,已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

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品种多、规模大,证券化资产较易获得。同时,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

企业寻求向外发展和融资的意识相对较强,对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融资工具的认识接受也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对完善,金融市场比较发达,

聚积了较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尤其是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比较多,机构投资者寻找新型投资工具、进行组合平衡投资的需求较大。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与发行模式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权益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与资金的交换过程。根据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方式不同,

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宗销售和多宗销售;根据发起人与的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转移次数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层销售和双层销售;从资产集合规模的积累方式来看,

还有固定和循环交易模式。具体选用何种结构主要根据证券化资产类型、规模、市场条件、法律环境、税收、管制等因素来确定。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形式的选择

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信用增级方式,

交易模式也有诸多选择,

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复杂。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所具有的现金流特点和偿付结构不同,可分为种基本形式,即过手型证券、转付型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

因过手证券产生于美国二级抵押市场,

多用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采用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的形式。

参考文献

[]王劭瑾。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及其制度价值探析[]。法制与社会,

()

[]李永鹏。我国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现代商业,()

资产证券化原理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发展趋势创新

一、背景

说起租赁资产证券化就不能不说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起源于世纪年代末的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目前已成为欧美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相比而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且现在仍处于初始阶段,但是其降低融资成本、分散投资风险等优点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已渐渐深入人心。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有效推动与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化发展的进程。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手段,

其产品的还款来源并不依赖于融资主体或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指数与偿还能力,

而取决于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在未来能够实现的现金流,

也就是把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作为根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还账支撑作用。不难的出结论,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实现的现金流入以实现融资。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与原理精析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理解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细分产物,

它是融资租赁公司对一连串承租期、功能或者使用途径类似并可以形成具有较强稳定性与规模效应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多数情况下是指通过出租债权、对相关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实现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权益要素进行分离、重组,再转换成为在现行市场上可以出售并流通的证券,

以实现融资或变现的过程。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向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出售流动性差的租赁性债权以获取资金流入。随后,

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抵押租赁债权,将租赁债权发行于市场中,然后中介机构将租赁债权销售给投资者,从投资者手中获取租赁证券化资金。

就其本质而言,租赁资产证券化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在预期可实现的现金流的帮助下发行证券实现融资的过程,

其核心内容是隔离风险、组合资产、配置资源和分散现金流。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

风险隔离是至关重要的。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隔离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

风险隔离原理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破产风险。

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保护相关资产的证券投资者,

要求全部的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只能用来偿还投资者,或者优先用来偿还投资者。这就要求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必须获得该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所有权,

使这些资产从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然后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设计成为一个隔离破产的实体。不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必须进行破产隔离,

而且要防止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因为与租赁公司有某种关联而被当作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从而因为租赁公司破产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也被宣告破产。为了隔离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避免法律对资产支持证券化的限制,

这可以通过两步来实现:首先,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实体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租赁资产的转移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使它不会被认为是一种担保性资金筹集。这个条件就是租赁资产转让需要符合“真实销售”,换句话说,就是实现了真实销售的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才是租赁资产证券化上的租赁资产转让。

而债权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法律规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移出了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一旦租赁公司破产,该租赁资产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资产而成为破产财产。其次,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选择一种适当的组合形式,

一方面,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防止因为租赁公司的破产而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另一方面,

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把资产证券化活动作为唯一的经营活动,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其他债务存在的可能性,并使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对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优先拥有清偿权。

实现风险隔离原理需要注意两个核心部分:第一,

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转移如何合理操作,才能真正在租赁公司与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间实现风险隔离。第二,

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筹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以实现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承担风险隔离载体的作用,

进一步保证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与租赁公司风险之间及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风险之间的风险的有效隔离。

、组合资产原理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主要依靠组合资产原理。

该原理集合了相同性质的租赁资产形成资产链,丰富了租赁资产的类型,

同时有效地降低了单个租赁资产造成的风险系数,实现了整体效益。该原理不仅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的分离与重新组合债权、债务起着重大作用,而且也对债权、债务中的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有效隔离。

、资源配置原理

资源配置原理通俗而言就是对各类资源进行优化与合理组合,使其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推动力。该原理将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为资产的使用提供合理途径,实现资金利用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高。

租赁公司可以合理利用该原理对租赁资产实现真实出售、大力提高资产流动性、有效改善自身资产构成、实现对资产与负债更加合理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三、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我国现行市场对资产证券化并未设立准入障碍。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经营性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融资机构。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推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是具有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的。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发起人、发行人、投资者、承租人、信用增级机构、资产管理人等。

而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下,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它只能由政府授权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批准设立。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来说,增级机构的存在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没有专业的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情况下依靠保险公司或者对外提供信用增级担保。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迟缓,

这些信用担保常常会被限制,同样,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也会受限。

因此,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通常对内部实施增级或者是对现金流进行信用担保增级。

四、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建立相关中介机构。

(一)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

租赁公司需要改变固有经营理念,转变思想,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现代化变革。公司管理层应当学习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将其先进的管理、经营等机制与自身有利模式相结合,推陈出新,努力构建现代化企业制度,

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使管理部门与行政部门职责分离,有效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同时,

租赁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责任主体应当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努力提升自身作为责任主体的相关能力,积累学习经验、强化学习能力以不断提升管理能力。租赁公司也应积极完善与突出财务管理战略,

财务部门行使更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优化财务组织,规范财务制度,获得较大的现金流,提高市场占有率。租赁公司还应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待问题,

积极引进先进人才,

注重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素养以及业务能力,督促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与透明度,

满足社会、政法和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了解与使用要求。

(二)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首先,政府应当明确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权利与责任,赋予其发行债券的能力,但同时也要限制其可经营业务的范围,

并使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并隔离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风险。其次,

放宽债权的转让规定,

允许债权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债权进行转让;允许债权在现有市场中自由流通;合理收取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然后,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给予政策与经济方面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债权流转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费给予减免,比如降低其营业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实体层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的税率,防止部分税费重复征收,

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成本降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份额与盈利空间,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政府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

促使我国信用增级机构的完善发展,并对隔离破产风险的相关法规予以修订,

有效解决在现有市场中日益发展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发展缓慢的信用增级机构之间产生的矛盾。政府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资产真实销售的标准,并规定相应的会计分录编写原则;并对现有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使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更好地适应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建立

、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目前信用增级的发展情况难以满足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相关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带来的收益与风险,

提高其信用等级,使各方投入资本得以充分的利用。为了促使信用得以增级,

我国应当加速租赁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

不仅需要政府加大投资力度,

还需要相关机构积极呼吁、吸引民间投资者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

借以加快担保体系商业化发展的脚步。

其次,我国政府应当强化对租赁企业等机构的信用担保力度,政府应当与社会相关自律组织通力合作以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国家及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指派具体担保业务的承担方。

、完善对记账行业的要求,

以提升行业形象

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一系列工作中的会计事务处理应当严禁个人记账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也应大力监督记账机构的建设与业务情况,制定与完善记账机构的执业规范、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出具体要求,以使相关市场规范、合法、健康、持续地发展。以此同时,

记账机构也应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记账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

爱岗敬业、强化服务能力,提高行业形象。

五、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建议

笔者从法律政策制度和融资租赁行业自律两方面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体制建设及业务发展提出几点建议:推进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市场化。建议证监会对此类产品简化审批程序,

并逐步改进为备案制。在实现备案制之前,建议证监会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审批效率,

增加审批数量,这有利于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增长和活跃;促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多元化。建议设立更加灵活的交易机制,

增强流动性,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参与。

建议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他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加强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

建议制定更加完善的披露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披露模板、增加信息披露的可获取性;

尤其是要加强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

加快建立资产证券化的法规体系。建议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法规,

促进资产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王慧。小型企业记账问题研究[]。财经论坛,。

[]赵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天津:天津财经大学,。

资产证券化原理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会计确认;会计处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世纪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

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

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

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为成功发行证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

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

由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

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

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

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表外确认),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确认)。

对于这一问题处理,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

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

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

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

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

易于被人为操纵。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

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

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

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

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实质。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

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

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

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

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

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

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

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

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

发起人向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

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

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

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另外,发起人向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

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王江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研究[]。市场周刊,,()。

[]史玉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会计处理的思考[]。会计研究,

,()。

资产证券化原理篇

金融资产证券化意义发展对策

当代,金融市场证券化的趋势在我国已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相关部门把其定义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

认为它的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料显示,

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

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金融资产证券化得到了积极响应。

一、金融市场证券化相关原理概述

资产证券化(),

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

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证券。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

)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

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由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

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差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

信用增级原理。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

扩大资金来源,

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

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二、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金融市场证券化,是解决当前金融改革问题的重要催化剂之一。

在我国金融改革的大潮中,金融证券化的制度创新牵扯到广泛的主体与市场结构,

能更有效地加速我国金融改革步伐。

。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

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经理对公司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控制。

金融市场证券化可以释放资产,用于其他投资机会,

如果外部融资渠道受约束或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差异,证券化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还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证券化,

可以使融资渠道多样化,

从而减少融资风险。金融机构也可利用证券化来消除利率错配,使金融市场更加完备,通过证券化引入了更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新金融资产,提高了投资者得到多样化收益的可能。

三、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可能遇到的障碍

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障碍。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以及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

。从制度方面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范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制度,但是妥善解决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从法律法规发面来看,

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证券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发展。如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

。从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上来看,

我国目前除股票外,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够发达,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设计,

降低了产品的吸引力;另外,

资本市场的不发达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加速发展。

四、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策略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金融资产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所以,

我们要结合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设计完善的监管体制或模式,走联合监管的道路。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为金融市场证券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监管环境存在显著不同,

但大多数都包括了信息揭示要求、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等规则因此,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着力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

。选择适合国情的资产证券化类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如同西方国家一样,

正从“抵押融资型”走向“真实出售型”及其混合时代。必须加强资产转让中的“真实销售”和转让的有效性。“真实销售”意味着原始资产权益人不能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也不能保留任何对已出售资产的损失的法律追索权。在“真实出售型”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主要解决好交易结构、评估定价、参与机构的风险控制及债权转让后的抵押资产处理等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何小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

[]王开国。关于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思考[]。经济研究,

,

()。

[]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金融研究,,()。

[]余坚,王剑明。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金融研究,

,()。

[]赵胜来,陈俊芳。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定价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

资产证券化原理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

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证券。

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

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

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由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

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

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

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投资选择,尤其是那些在投资利产品上受到诸多限制的机构投资者,

有了合规的投资,

并可以借此扩大投资规模、多样化了投资产品。

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

信用增级原理。其中第一个原理是核心原理,

因为资产证券化其实就是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证券化,以上的四个资产证券化原理也常常被简称为“一个核心原理,三个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

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

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同时,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

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

在国外金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成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胜所应具备的技术。

亨利?

考夫曼是这样评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很可能是现代金融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发展,它改变了金融市场的性质以及市场行为的特点,……堪称造就了当代金融史上最有影响和最有前途的变革。”可见资产证券化有多么重要。当前,

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世界金融领域的重大趋势之一。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障碍

相对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

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场从无到有,并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的过程。我国在年,自海南首推“地产投资券”的项目开始,

我国就首次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年,

又间续性发展了几起离岸证券化的案例。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但由于诸多原因,

一直没有得以实施。和年分别有少量准证券化的案例,到年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我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将正式开始。

年年底,国开行.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这也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国的证券化市场迈开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一步,

年也被业界有关人士称为资产证券化元年。

经过年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

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

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

当然,这与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相配套密不可分。至年初我国证券市场化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发行品种不断突破

从发行市场规模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年.亿元增长到年的.亿元,

增幅达到了.%,产品种类也由两类发展到五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均实现了较大突破,截止到年月底,

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亿元。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涵盖行业也日益广泛,

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年到.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到%各异。从产品所占百分比上看,专项管理计划所占比例最大,

达.%左右,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准信托产品所占比例最低,仅为.%。

(二)一级市场表现活跃而二级交易市场较为冷清

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主要在沪深两地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发行,从产品数量和发行规模上来看,沪深两市的企业资产证券产品比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略胜一筹。统计显示,

年共有只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

银行间市场仅只。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一级市场之所以活跃,从发行者角度看,由于券商具有一定的研究储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究支持。

其次,管理层的积极推动、企业的迫切融资需求、相关环境的逐步完善等都为一级市场的活跃奠定了基础;最后,

交易所市场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等潜在机构投资者众多,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快速发行。

相比较而言,银行间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为银行,而银行本身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兴趣并不高,

所以发展相对较弱。

相对于一级市场的加速扩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却并不乐观,具体见表的数据说明。

出现此种现象,主要症结在于产品的流动性不高,此外,一级市场还处在一个前期试点的阶段,认可程度并不高,

市场还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

(三)投资范围逐步扩大

年月,

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准许基金投资包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紧接着,

月份,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

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

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的投资主体获得重大突破,

有余只证券投资基金了关于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在交易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保险等资金涉足证券领域的身影。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

虽投资的限制已取消,但众多机构投资者热情并不是非常高涨,

流动性不足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根本性改观,究其原因,

主要还在于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仍属于大宗交易范围,处于间歇性发展和间断性交易阶段。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非连续竞价,抑制了产品交易的活跃性,也一定程度上成了投资者涉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道屏障。

此外,

个人投资者参与率也非常低。

(四)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障碍因素

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

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会计、信托、税收等环境,

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仍然存在诸多现实的障碍。

一是制度障碍。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而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从法律制度角度来说,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

法律也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出售”的界定作出规定,

不能有效防范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还有根据破产法规定没有优先追索权,

将造成证券化资产中的超额担保部分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难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表外融资。而从会计和税收制度来说,年的新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对资产证券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而税收制度也有待补充。

二是中介服务上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然而,目前我国证券评级业整体运作不规范,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

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公信力还不是很高,评估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评级机构难以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三是资本市场上的障碍。

我国目前除股票外,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够发达,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设计,降低了产品的吸引力;另外,

资本市场的不发达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加速发展。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策略

我国资产证券化虽然在年才真正进入了规范运作的发展轨道,但在实务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

而且不乏许多成功案例,可以为今后发展提供经验,如:年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券,是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的形式开发三亚的丹洲小区,

是实物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年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该证券的国内策划人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承销商为摩根?斯坦利公司,

以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担保,

是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例子;

年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签署的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年月国开行和建行顺利“试水”资产证券化,国开行.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

也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同时,从年月我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至今已有两年的历程,

已有了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特别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发和经济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特别是在年以来我国的资金市场的供大于求的现象越发凸显,

因此应该在借鉴欧美等资产证券化发展先进国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抓住时机加快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设步伐。

(一)加快制度和环境建设

我国目前还需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环境,

进入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资产还缺乏统一的选择标准,需要一个更加明确、透明、更加严格的审核与评估机制,对于进入资产池的资产的质量状况以及这些资产背后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

应进行更加充分披露,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和交易市场、法规及财务制度等诸多问题还有待完善。我国目前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分割状态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并且缺乏一个规范有序的交易系统,

不过,最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设计了适合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可以承担试点扩大后更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目前,要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法》、《资产评估法》、《离岸金融法》、《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与国际接轨,

如年新会计准则就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对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就是很好的措施。

同时,要继续放松禁令,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特别是我国保险机构。年月国务院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就是此目的。

当然,还要加快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毕竟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将直接成为制约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

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和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监管法规,提高监管程序的透明度,

为资产证券化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防止可能出现风险。

(二)发展基础资产的选择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

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大类。

其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而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其实是技术在在其他资产上的推广。

种类繁多,有: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商业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商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门票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化、租赁应收款证券化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拿来证券化,

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该具备:有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持续的低违约率,具有一定的规模,本息偿还分摊于整个存续期,债务人分散化,有良好的历史记录,

有明确的担保支持,具有同质性,清算价值高等。而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还在探索之中,更应谨慎,

并结合国情寻找开发出好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才是当务之急。

首先,

在目前我国大力发展是具备一定条件的。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已具备一定的规模,

各种制度对障碍较少,

特别是它的损失和拖欠的风险小而且容易估计,即有着质量高、现金流稳定、违约率低、本息偿还均匀分摊与整个存续期、有明确的抵押物、清算价值高、发展前景好等,

是理想的基础资产选择。

其次,基础设施收费也是很好的基础资产。我国是发展中大国,

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量相当大,而且基础设施收费具有现金流稳定的特点。这样通过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可以改变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和银行贷款的局面,也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所面临资金缺乏的有效途径。

再次,

汽车按揭贷款也是很好的基础资产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年我国汽车销售量为万台,居世界第一,大部分是私人购买,

那么汽车按揭贷款规模将会很大。由于汽车按揭贷款门槛高,违约率低,并且有信用担保,

所以说汽车按揭贷款是很好的基础资产选择。

还有,不良资产也是很好的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对象。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

国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

虽然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已近尾声,

但我国的不良资产市场仍具有很大空间。

不良资产证券化也被认为是解决不良资产的一种较好的选择。

特别是不良资产关系着国家市场的安全,所以不良资产也应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基础资产选择。

最后,出口应收款应该逐渐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的基础资产选择对象。

我国是一个出口大国,

出口应收款规模很大而且现金流稳定,同时因为进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要求高,所以实行资产证券化有很大的意义。但是,由于各个进出口企业规模和应收款质量的限制,

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但它毕竟是今后可以选择的一种重要基础资产。

四、总结

通过以上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知道我国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选择和定位还有突破的空间。对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上,

应该着重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三个模式进行完善和发展。

经过年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

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将成为投资者的又一个有利的投资渠道,对于减少金融市场的压力,

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处于增长的前夜,无论是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供给还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都具备了大发展的条件,

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会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逐步接轨,

以及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的逐步成熟,可以预见,

在政府的推动和各方努力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将迎来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

参考文献:

。何小锋。投资银行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

。永亮。资产证券化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研究[],

.

。亨利?考夫曼。《悲观博士考夫曼论货币与市场》[],海南出版社,

麦劳格-希尔,

.年中国资产证券化年度报告[/]。://。省略/

作者简介:

资产证券化原理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发展策略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证券。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

)。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

由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

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

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投资选择,尤其是那些在投资利产品上受到诸多限制的机构投资者,

有了合规的投资,并可以借此扩大投资规模、多样化了投资产品。

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

信用增级原理。其中第一个原理是核心原理,因为资产证券化其实就是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证券化,以上的四个资产证券化原理也常常被简称为“一个核心原理,三个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同时,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

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

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在国外金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成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胜所应具备的技术。

亨利·考夫曼是这样评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很可能是现代金融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发展,它改变了金融市场的性质以及市场行为的特点,……堪称造就了当代金融史上最有影响和最有前途的变革。”可见资产证券化有多么重要。

当前,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世界金融领域的重大趋势之一。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障碍

相对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

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场从无到有,并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的过程。我国在年,

自海南首推“地产投资券”的项目开始,我国就首次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

—年,又间续性发展了几起离岸证券化的案例。年,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但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没有得以实施。和年分别有少量准证券化的案例,到年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

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我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将正式开始。

年年底,国开行.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这也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国的证券化市场迈开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一步,

年也被业界有关人士称为资产证券化元年。

经过年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

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当然,

这与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相配套密不可分。至年初我国证券市场化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发行品种不断突破

从发行市场规模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年.亿元增长到年的.亿元,

增幅达到了.%,

产品种类也由两类发展到五类,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均实现了较大突破,截止到年月底,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亿元。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涵盖行业也日益广泛,

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年到.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到%各异。

从产品所占百分比上看,专项管理计划所占比例最大,达.%左右,

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

准信托产品所占比例最低,仅为.%。

(二)一级市场表现活跃而二级交易市场较为冷清

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两地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发行,从产品数量和发行规模上来看,

沪深两市的企业资产证券产品比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略胜一筹。统计显示,

年共有只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银行间市场仅只。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一级市场之所以活跃,

从发行者角度看,由于券商具有一定的研究储备,

具有较高的技术研究支持。其次,

管理层的积极推动、企业的迫切融资需求、相关环境的逐步完善等都为一级市场的活跃奠定了基础;最后,交易所市场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等潜在机构投资者众多,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快速发行。相比较而言,

银行间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为银行,而银行本身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兴趣并不高,

所以发展相对较弱。

相对于一级市场的加速扩容,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却并不乐观,具体见表的数据说明。

出现此种现象,主要症结在于产品的流动性不高,此外,一级市场还处在一个前期试点的阶段,

认可程度并不高,

市场还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

(三)投资范围逐步扩大

年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准许基金投资包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紧接着,

月份,

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

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

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的投资主体获得重大突破,有余只证券投资基金了关于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在交易市场,

我们可以看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保险等资金涉足证券领域的身影。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

虽投资的限制已取消,

但众多机构投资者热情并不是非常高涨,流动性不足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根本性改观,究其原因,

主要还在于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仍属于大宗交易范围,处于间歇性发展和间断性交易阶段。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非连续竞价,

抑制了产品交易的活跃性,也一定程度上成了投资者涉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道屏障。此外,个人投资者参与率也非常低。

(四)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障碍因素

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会计、信托、税收等环境,

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仍然存在诸多现实的障碍。

一是制度障碍。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

而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

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从法律制度角度来说,

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法律也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出售”的界定作出规定,

不能有效防范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

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还有根据破产法规定没有优先追索权,将造成证券化资产中的超额担保部分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

难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表外融资。而从会计和税收制度来说,

年的新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对资产证券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而税收制度也有待补充。

二是中介服务上的障碍。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然而,目前我国证券评级业整体运作不规范,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

公信力还不是很高,评估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评级机构难以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三是资本市场上的障碍。我国目前除股票外,

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够发达,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设计,降低了产品的吸引力;另外,资本市场的不发达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加速发展。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策略

我国资产证券化虽然在年才真正进入了规范运作的发展轨道,但在实务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

而且不乏许多成功案例,可以为今后发展提供经验,如:年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券,

是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的形式开发三亚的丹洲小区,是实物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年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该证券的国内策划人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承销商为摩根·斯坦利公司,

以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担保,是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例子;年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签署的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年月国开行和建行顺利“试水”资产证券化,

国开行.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也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同时,从年月我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至今已有两年的历程,

已有了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特别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发和经济建设,

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特别是在年以来我国的资金市场的供大于求的现象越发凸显,因此应该在借鉴欧美等资产证券化发展先进国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

抓住时机加快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设步伐。

(一)加快制度和环境建设

我国目前还需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环境,进入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资产还缺乏统一的选择标准,需要一个更加明确、透明、更加严格的审核与评估机制,

对于进入资产池的资产的质量状况以及这些资产背后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

应进行更加充分披露,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和交易市场、法规及财务制度等诸多问题还有待完善。我国目前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分割状态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且缺乏一个规范有序的交易系统,不过,

最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设计了适合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可以承担试点扩大后更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目前,要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

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法》、《资产评估法》、《离岸金融法》、《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与国际接轨,

如年新会计准则就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对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就是很好的措施。同时,

要继续放松禁令,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特别是我国保险机构。年月国务院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

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

就是此目的。

当然,

还要加快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毕竟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将直接成为制约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和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建立健全监管法规,提高监管程序的透明度,为资产证券化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防止可能出现风险。

(二)发展基础资产的选择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大类。其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而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

其实是技术在在其他资产上的推广。

种类繁多,有: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商业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商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门票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化、租赁应收款证券化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拿来证券化,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该具备:有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持续的低违约率,具有一定的规模,本息偿还分摊于整个存续期,债务人分散化,

有良好的历史记录,有明确的担保支持,

具有同质性,清算价值高等。而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还在探索之中,

更应谨慎,并结合国情寻找开发出好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

才是当务之急。

首先,在目前我国大力发展是具备一定条件的。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各种制度对障碍较少,特别是它的损失和拖欠的风险小而且容易估计,即有着质量高、现金流稳定、违约率低、本息偿还均匀分摊与整个存续期、有明确的抵押物、清算价值高、发展前景好等,

是理想的基础资产选择。

其次,基础设施收费也是很好的基础资产。我国是发展中大国,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量相当大,

而且基础设施收费具有现金流稳定的特点。这样通过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可以改变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和银行贷款的局面,也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所面临资金缺乏的有效途径。

再次,汽车按揭贷款也是很好的基础资产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年我国汽车销售量为万台,居世界第一,大部分是私人购买,

那么汽车按揭贷款规模将会很大。由于汽车按揭贷款门槛高,违约率低,

并且有信用担保,所以说汽车按揭贷款是很好的基础资产选择。

还有,

不良资产也是很好的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对象。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

特别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国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虽然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已近尾声,但我国的不良资产市场仍具有很大空间。

不良资产证券化也被认为是解决不良资产的一种较好的选择。

特别是不良资产关系着国家市场的安全,所以不良资产也应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基础资产选择。

最后,出口应收款应该逐渐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的基础资产选择对象。

我国是一个出口大国,出口应收款规模很大而且现金流稳定,同时因为进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要求高,所以实行资产证券化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

由于各个进出口企业规模和应收款质量的限制,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但它毕竟是今后可以选择的一种重要基础资产。

四、总结

通过以上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知道我国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选择和定位还有突破的空间。

对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上,应该着重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三个模式进行完善和发展。

经过年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

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资产证券化市场将成为投资者的又一个有利的投资渠道,对于减少金融市场的压力,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处于增长的前夜,无论是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供给还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都具备了大发展的条件,

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会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逐步接轨,以及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的逐步成熟,可以预见,

在政府的推动和各方努力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将迎来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

参考文献:

。何小锋。投资银行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

。永亮。资产证券化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研究[],.

。亨利·考夫曼。《悲观博士考夫曼论货币与市场》[],

海南出版社,麦劳格-希尔,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