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不动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

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

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

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

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

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

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

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

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

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

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

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月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

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

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月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月日前报外经贸部。

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

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月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月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月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由外经贸部于月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月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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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万美元以下;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

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参加活动的企业在家以上(含家),

其中%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

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

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月日至月日,

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

并于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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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

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

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

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

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

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

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重大项目(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

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

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

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会同财政部解释。

不动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

煤矿进一步深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总结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经矿研究,

决定在全矿各生产专业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的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通过进一步推进以人为本的精细化管理,抓好集团公司七月份“精细化管理突破月”活动的落实,

努力实现采掘装备机械化、安全管理市场化、隐患排查定期化、检修检查制度化、安全培训正常化、技术管理和岗位作业标准化,从“人、机、物、环境”等各个方面全面提升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探索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为本质安全型矿井和和谐矿区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工作重点(一)整章建制,完善各项工作标准和考核细则。

精细化管理的本质,

是对各个工作流程进行控制和考核,为此,各专业、各单位要从遵章守纪、正规操作、危险源辩识、定置化管理、安全市场化管理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岗位作业标准、精细化管理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实现量化考核,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有标准、有考核,

全面提高岗位作业水平。(二)推行三卡考核。

各单位要以“制度标准考核”的管理思路,通过开展三卡管理、实施走动式管理、落实“三工并存、动态转换”办法、修定计分和工资分配办法等方式方法,

狠抓工作考核和责任落实,

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三)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专业要由分管副总师负责,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参照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办法》、《矿井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定办法》、《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定办法》和《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重新修订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标准,并进一步强化现场落实兑现,

确保矿井在集团公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取得优异成绩;要继续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

强化各作业场所的质量管理,确保各施工作业地点均满足《企业标准》的要求。(四)继续实施安全整治。要针对矿井安全生产实际,

按照按照集团公司《瓦斯治理会战活动项目规划》的要求,继续在影响安全生产的**、**等重点地点实施安全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环境得到全面改善。(五)推进机电事故向零进军活动。各专业、各单位要针对现场设备管理实际,

制定各类机电设备及备件的周期更换计划或检修日历,并严格按照更换计划及“日历化检修”的要求抓好落实。

要把好机电设备管理“四关”,

即把好新进设备质量关、设备进厂维修质量关、设备现场使用关和设备停产检修关;要及时整改现场事故隐患,做到“五有”,

即有排查、有落实、有整改、有反馈、有记录,形成闭环;

要严格落实设备点检制,按照点检制要求对运行设备实行“八定”检查,即定人、定点、定量、定标、定路线、定周期、定方法、定检查记录,做到分工明确,

责任到人;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考核,确保矿井机电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六)抓好全员教育培训。

各专业、各单位要以集团公司的岗位技能大赛为契机,制定各工种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要本着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从设备或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完好标准和安装标准)、相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本专业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企业文化、员工道德和行为规范、安全常识、管理制度、支持性文件(包括设备点检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危险源辩识、隐患排查、联责联保、定置化管理、“三工”评定办法)等各个方面强化对员工的教育,努力提升全员生产、安全素质,提高工作能力。(七)深化单位区域利益管理。

各专业、各单位要在职责界定明确、费用划分清晰、服务供求调剂的基础上,将链式管理、管理、精细化管理、考评等有效管理方法进行融会贯通,不断完善各单位、工序之间的内部市场结算关系,调整内部考核办法,

努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要通过完善区域划片管理,使安全、质量、成本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区域内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材料投入等所有生产管理区域,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三、保证措施(一)强化宣传教育。各专业、各单位要提高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充分利用工前会、学习日、安全活动日等时间,

强化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员实施精细化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月份,各单位必须制定精细化管理体系文件和员工手册,

并发放到每名员工手中。(二)强化引导考核。各专业、各单位要按照“一月一总结、一季一评比”的思路,按时召开会议,及时分析、总结本专业、本单位在推行精细化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并制定具体措施加以改进,

对于行动迟缓、成效不显著的单位,要网上通报批评,并严格落实处罚;要不定期安排专人,

对单位和班组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三)召开现场会议。

矿每季度、专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精细化管理现场会,对基层单位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或对工作落实缓慢、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解剖、分析,在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制定改进措施,

推进全矿精细化管理的实施。(四)抓好责任落实。各专业、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考核、落实和现场监督检查,

确保在较短的时期内,

通过深化实施精细化管理,矿井各方面的工作都有较大进步。四、组织领导为确保精细化管理工作在月份有较大突破,矿成立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

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生产副总师、生产部(科)室主任为成员。

领导小组在安监处设立办公室,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矿井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各专业、各单位要成立以党政负责人为首的工作机构,

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并抓好本专业、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落实。专业要逐级落实负责人,

单位要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月日前必须将考核细则报安监处。安监处要不断组织人员,依据其考核细则对各专业、各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五、考核奖惩(一)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罚款~元,

对党政负责人联责处罚%,并进行电视曝光。、未执行“”三卡考核,

管理制度、岗位作业标准不完善,体系文件不健全,

或未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考核时;、工作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问题多,走动式管理落实不力时;、出现重伤以上安全事故,

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被集团公司停产整改时;、安全整治工作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未落实机电设备维修制度,

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多发,

或出现重大事故时;、对员工教育培训组织不力,集团公司考核中有不及格人员时;、单位区域利益管理流于形式,责任落实不到位时;

、精细化管理推行不积极,成效不明显时。

(二)生产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视情节罚款~元,对专业分管人员罚款~元,对分管副总师联责处罚~元。、月日前未能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细则报安监处时;

、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影响矿井达标,或存在重大问题时;、安全整治项目组织、落实不力不按期完成时;、专业机电事故多发、影响安全生产时;、专业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引导不力,

在集团公司的岗位技能大赛中没有人员进入前三名,或有人员列最后三位时;、专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幸免事故时;

、没有按期召开精细化管理工作会议时;、专业精细化管理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时;(三)精细化管理成效显著,经集团公司验收、评议达到预期效果时,对领导小组给予一定的奖励。

希望各专业、单位务必要提高对实施精细化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张旗鼓、旗帜鲜明地狠抓精细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努力开创“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有标准、有考核”的工作新局面,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为本质安全型和和谐矿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不动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

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

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

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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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条款中,

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财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

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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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

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

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

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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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下称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省直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适用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下统称职工),男职工配偶。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

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正常分娩或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

第四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指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因计划生育需要,

孕情及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实施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

皮下埋植(取出)术,

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限在育龄期内),终止妊娠手术;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除外)。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男职工配偶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调整。

第二章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和对全省生育保险业务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手续办理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

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咨询答复事宜;

(八)负责对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

(十)指导全省生育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一)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报表的汇总及填报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育保险其他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发生的医疗费初审、报销,并为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者申领生育津贴事宜;

(五)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

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生育保险有关计划生育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迟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三条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十四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与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相同。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费每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统一征收。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缴,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金,将其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章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检验费):

(一)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二)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三)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五)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六)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第十八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一)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二)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三)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六)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七)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八)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九)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元。

第十九条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

第二十条职工(含男职工配偶)自用人单位缴费之日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与享受待遇挂钩,

用人单位缴费中断在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在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

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的,同时注销生育保险信息,从其信息注销之日起(含男职工配偶)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因生育(分娩期间除外)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

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配偶)。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

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工资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及男职工配偶生育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单位支付工资改为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一)日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

(二)妊娠不满个月终止妊娠,

享受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个月不满个月终止妊娠,享受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个月不满个月终止妊娠,享受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满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天的生育津贴。下列情况增加生育津贴:

、难产的(是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一个婴儿,

增加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晚育(满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天的生育津贴;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天的生育津贴。

第六章待遇衔接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后,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

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方法:

(一)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并办理出院手续,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二)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

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男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其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衔接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本细则实施后,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应出示省直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本。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

开药量等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使用医疗保险卡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自负的,

本人用现金与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应报销的,由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卡划卡记账。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卡划卡记账记录,在扣除支付标准内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按季度与其结算,具体结算方法:

(一)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等于或大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

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乘以其发生费用人次结算。

(二)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小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

按其每人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实际金额累加结算。

第二十八条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

结账后日内,

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急诊证明、医疗保险证、病历本、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明细表》、《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汇总表》,并持以上材料按《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

将按规定审核报销的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及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因生育急诊(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可就近就医,

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

凭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男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及配偶身份证,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程序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由男职工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女职工妊娠日内应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妊娠日内应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保险证、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卡),

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

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生育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因生育,

结账后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其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医疗保险证、病历本、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并持以上材料按《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三十三条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自鉴定之日起日内,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为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卡),

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

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办理,分别按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男职工配偶涉及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女职工开具的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应注明是母婴原因还是属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本细则规定结算,未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第三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

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范围的医疗费,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项目要单列管理。

第四十条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生育津贴金额;对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金额,

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档案。

对于医疗费现金报销和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建立文书档案。

第八章手续办理

第四十一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缴费申报、统一基数核定,

其档案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捆绑管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及其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及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者申领津贴的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权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生育保险费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或职工采取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骗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职工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卡,造成冒名顶替发生的医疗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如数追回其金额,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如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票据、伪造或篡改病历等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如数赔偿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不动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

中国保监会在年正式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对之前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

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标志着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对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领先一步培养资产全球配置能力创造了难得的契机。

一、当前保险外汇资金的现状

保险外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三大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的融资;、外汇保单业务收入;、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

、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收入,这其中以三大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为主(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集资约亿美元)。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计,目前保险业有大约亿美元的外汇资产,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条件的保险公司约在家左右。

按投资总体%比例的限制,可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约在亿美元。

从单个公司来看,

中国人寿通过筹集到的外汇资产价值亿美元,

按照去年的年报显示,中国人寿可投资境外的保险外汇投资额度最高可达.亿(约.亿港元),占全部保险外汇投资资产的四分之一,为单个公司最大投资规模,

其资金运用形式目前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

平安保险是首家获准进行海外投资的保险公司,年月日,

该公司率先获得境外投资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其.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由于人民币的小幅度升值,

中国人寿因此对相关资产计提了人民币亿元的准备,

平安保险也为此计提了人民币亿元的准备。同时投资收益率也一直是困扰保险资金投资的难题。从年到年期间,保险资金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和.%,

保险投资收益近年来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意义

结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现状,笔者认为,此次开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有利于开辟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使保险资金在更宽的范围、地域和币种上进行组合投资,为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创造条件。

、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险资金率先进入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

为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

、这项政策的出台是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

有利于缓解央行人民币外汇占款的压力。

、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制度确立了国际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作了明晰的界定,

在风险控制方面为保险公司开展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有利于保险机构在现有的政策规范下,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向国际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培养相关专业人员,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比较

总体上讲,《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资格的申报管理,包括对委托、托管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二是对投资品种的界定,包括具体的投资比例,

及对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规定;三是对投资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的投资主体、投资流程、投资品种等进行总体上的规范,而《实施细则》则是对《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一)《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相比的变化

、明确投资暂行办法中的具体品种及投资比例、信用评级

《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总体上的分类,

新颁布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和解释,其中比较大的变化包括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股票,

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参与市场,

债券方面允许企业投资有政府信用担保的产品。

、对具体的投资品种明确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

对于每项具体的投资产品,《实施细则》也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

比如结构性存款余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总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信用评级必须在级或相当于级等。

、具体交易币种进行明确

为防范汇率风险,《实施细则》还对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的配置做出了相应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等币种,

这样的币种配置,

与我国现行人民币汇率机制所参考的一揽子货币的币种基本吻合。

、对托管、委托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暂行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即委托人是钱的所有者,

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进行投资,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监督职能,

没有投资操作权,这样达到互相监督、各司所职、相互制衡的机制。

而《实施细则》对委托、托管相关具体操作程序,托管银行、受托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使规定整体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二)托管与委托

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初次到海外去投资,对海外市场并不熟悉,在人员、操作流程上都没有优势,对海外的交易所、银行结算等操作也不熟悉,

因此需要一些成熟的国际机构帮助其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协助他们做好专业上和后台上的处理。鉴于这种必要性,《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委托与托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因此对委托、托管概念上及流程上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中有关托管与委托分布在各个章节之中,且经常交错在一起,

难以分辨,本文拟用图示的方法(见附图)将大致的投资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说明。

此外,

委托/托管的操作模式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是指委托给境外专业投资机构的外汇资金额占我公司外汇资金总额的比例。笔者认为该比例的确定应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保监会相关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可投资总额,

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保险公司整体业务对外币资金流动性的需求;。对利率(或汇率)及拟投资品种未来走势的预期;。受托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四、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的一点思考

。首先是加深对保险业务性质和保险资金运用性质的了解。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活动,而现代保险业的功能正在由专门提供保障服务转为既提供保障服务又提供资金管理服务。而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大支柱之一,

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来创造最大价值,

以弥补单纯依靠保险业务而可能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同时在当前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格局下,

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正愈来愈多依赖投资业务。

因此毫不夸张的说,保险资金运用正在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的生命线。

。其次是做好资产负债匹配,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

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重大。

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思路正在从对静态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向对动态的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转变。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顺应这一监管趋势,外币资产的配置应首先建立在对外币负债的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外币负债的期限、币种等因素进行安排,

在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收益。

。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相关制度,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性质、资金性质、风险偏好程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对相关投资品种的研究。

由于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较高,规避风险的意愿较强,

因此在现有的投资品种中,应首先对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加强研究,尤其是具有较好市场深度和广度的美元和欧元的投资品种,如美国国债、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及中国政府或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

。在对具体投资品种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在投资流程、内控制度、专业人才、技术系统等方面做积极主动的调整,并在创新投资管理模式和研究开发体系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把握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

努力培养资产全球配置的能力。

参考文献

孟昭亿:《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中国金融出报社,年。

徐光润,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政策初探》,

《西安金融》,

年月:-。

王海燕,《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年。

兹维。博迪、亚力克斯。

凯恩、艾伦。。马克思,《投资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

不动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

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本市辖区内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分别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成本监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必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书。

成本调查机构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相关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成本调查机构对参与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的个人和机构应认真选择,并履行相应的聘请或委托手续。

第八条实施成本监审应建立工作会商制度。在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确定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标准、核定定价成本时,

可以邀请财政、税务、审计以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工作。

第九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分级实施。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定价目录确定和调整,

并对社会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

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条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实施的成本监审。

定期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一定的年度间隔时限实施的经常性的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二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应当包括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办法和标准等内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

本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不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

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和服务,同一会计年度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第十七条在定期监审间隔期间,经营者的成本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可以直接将定期监审的成本数据作为定调价的依据。但如果市场情况出现异常,经营者成本又发生较大变化的,仍应实施定调价监审。

第十八条实施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成本调查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成本调查机构应完整存储经营者的成本数据,可以通过建立经营者成本监审信息数据库,跟踪、分析经营者的成本变化情况,

为定调价成本监审做数据储备。

第十九条成本调查机构按下列步骤实施成本监审:

(一)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成本监审项目。

除成本监审目录确定的实施定期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外,

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项目主要包括:列入本市成本监审目录、价格调控计划已确定的或由经营者建议调整价格且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经营者数量在家(含家)以上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并向选定的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经营者报送资料。

凡列入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

其经营者均应按照成本监审具体规定,及时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合同;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的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及测算依据。

(三)成本调查机构初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

具体内容如下:

。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

。审核经营者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准确;

。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审核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成本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要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

(四)成本调查机构审核经营者成本。

成本调查机构具体组织对初审合格的经营者成本进行调查、测算和审核。

实施成本监审应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实施成本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审核。内容包括:

。直接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生产流程等进行实地考察;

。对与成本费用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票据、合同、生产记录、质量管理、检验记录等进行查验;

。开展必要的市场调查,

收集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对相关的成本数据和问题进行归集、取证、记录,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成本调查机构在审核经营者成本后,应当根据经营者成本项目、成本数据、成本分摊、成本水平的具体情况,

提出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

并将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五)成本调查机构核算制定价格成本。

成本调查机构在完成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

应当按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审核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

(六)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监审报告。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对经营者成本的调查、审核和核算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成本监审项目;

。成本监审依据;

。成本监审程序;

。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定价成本;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须经实施成本监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二十条成本调查机构应建立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

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

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

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未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并且不能根据成本调查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同时记入经营者成本监审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成本监审的工作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价格成本的影响作用。成本是补偿生产耗费的尺度。

。成本是制订产品价格的基础。

。成本是计算企业盈亏的依据。

。成本是企业进行决策的依据。

。成本是综合反映企业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产品在生产中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

[]商品价格包括物质消耗支出(),

劳动报酬支出()和盈利()部分。

前两部分+之和即成本,必须在商品销售中得到补偿,它是商品简单再生产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制定商品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

在计划和管理中,对成本构成内容有两种划分法:①按费用的经济内容。分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费用等。②按费用的经济用途。分为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废品损失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

为了加强对成本管理工作和计划工作,中国于年月《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国企业实际成本一般按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分项目并进行核算,它与理论成本略有出入。

不动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

【关键词】预防保健;规范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是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广大农民健康、能否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关键。

全国数以万计的卫生工作者夜以继日地战斗在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第一线上,多年来逐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工作程序。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差异大,

经济发展不平衡,再加上各地医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农村预防保健工作始终未能实现完全统一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管理水平,

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我们仅就吉林省东辽县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实践,围绕规范化管理的课题,进行几个方面粗浅的探讨。

东辽县地处长白山余脉,

属半山区丘陵地带,农村人口居住相对分散,预防保健工作运作起来很难集中操作,给预防保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致使农村传染病发病偏高,

食物中毒现象屡见不鲜,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居高不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启用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以来,全县的预防保健工作逐年好转,各种常规疫苗的接种率逐渐上升,

从年平均接种率的%上升到年平均接种率%以上。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却相继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逐渐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预防保健工作任务。

一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管理程序及反馈模式

“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它是一个“理论实践反馈+修正理论修正实践”的正螺旋发展的前进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资料管理是关键的一环。资料不仅是实践的总结,也是理论修正的依据和指导实践的准则。

我县的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管理模式如下:

二规范化管理总体理论

规范化管理理论分如下几个方面:

、网络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

县里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站、结核病防治所、卫生进修学校分工负责一级网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流行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心血管疾病管理理论及实施办法;

卫生监督所制定饮食服务行业卫生管理理论及实施办法;县妇幼保健站制定妇幼卫生保健管理理论及实施办法;县结核防治所制定结核病防治管理理论及实施办法;

县卫生进修学校制定农村卫生人员技术管理理论及培训办法。

一级网络通过文件或责任状形式把管理理论及实施办法下发到二级网――乡(镇)防保站,并在各项工作实践的资料积累活动中接受信息反馈。

二级网――乡(镇)防保站按照一级网下发的文件及实施办法制定实践细则,并做好资料积累,

及时反馈信息。

三级网――村卫生所(或乡村医生),根据乡(镇)防保站制定的实践细则具体实施预防保健实践活动,

并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制度管理――为保证网络管理的正常运行,各级预防保健网均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级网站、校、所拟定各种理论管理标准、考核、评价办法。

()二级网按一级网制定各种预防保健措施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监测程序、标准及奖惩细则。

()三级网依据二级网的实施办法及工作细则进行实施,收集好资料,

及时反馈信息。

、资料管理。

()一级网资料管理范围包括:各种管理理论制定依据,

各种反馈信息存档,

修正理论依据及修正内容,考核及评价存档。

()二级网资料管理范围包括:各一级网单位下达文件、预防保健各种制度、操作规程、监测程序及监测结果、社会效益评价显示。

()三级网资料管理范围包括:卫生预防保健工作实施细则,

卫生预防保健工作实践数据及实践过程中获得的各种数据。

()规范化管理要实行标准统一的各类表、卡、册、簿、证,用统一的格式,统一的时间,统一的计量单位。

各种考核、评价也采取统一的时间,统一的程序,统一的标准。各种监测均采取统一内容,

统一评价方法。

三规范化管理的自身评价

规范化管理自身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管理本身的适应性:因为是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所以管理本身要适应农村的特点,比如所有规章制度应该简单明了,

一目了然。所有表、卡、证均删繁就简,

准确实用,所有的规程都应简洁流畅,易记好写等等。

、管理本身的科学性:指冷链系统管理的严密性,

资料管理的真实性,考核评价的切实性等。

不动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

随着国家对城镇化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将出现大规模的基础建设,

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

也使得了施工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越来越低,施工企业只有加强项目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才能提高竞争力,确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如何加强企业项目管理,

细节决定成败,

有效可行的办法就是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施工中各个环节实行精细化管理,

按照流程操作,不断挖掘企业内部潜力,

控制施工成本,追求目标利润最大化,才是关键途径。

精细化管理概述

.精细化管理的概念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意识,一种文化,

一种企业管理理念,一种管理方法和管理工程,

是建立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通过管理的系统化、流程化、标准化、数据化和信息化的手段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通过各级各管理部门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所占用的资源和降低管理成本为主要目标的管理方式,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精细化管理中的“精”就是在管理中求精、做精、追求最佳、最优,“细”就是把管理做细,

流程管细。

.精细化管理在成本管理中的重要性

精细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种趋势,是未来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

成本管理精细化就是最有效的办法,

成本管理精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体现在一下几方面:

.。精细化管理能够提高成本管理意识过去传统的的施工项目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低,

大多数人员只管干活,不管成本,导致成本管理混乱,效率低。

通过精细化管理能够提高管理人员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成本管理意识,形成良好的成本管理习惯,让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流程办事,

将成本管责任到岗位、责任人。

.。精细化管理使成本管理流程化、标准化、明确化通过精细化管理,制定了项目成本管理的详细实施办法和标准化旳业务流程,建立了管理职责责任矩阵图,明确了成本管理的必要工作事项,

明确了部门的贵任,明确了成本管理过。程中各个事项的主责部门和辅责部门,明确了不同岗位的职责。

.。精细化管理能推动企业不断发展精细化管理是由过去的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的转变,

由传统经验管理向科学化管理的转变。通过精细化管理可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方法、规范项目管理行为,

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强化公司对项目的管控力度,全面提高企业管理的执行力,提高项目运行质量,

提髙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髙企业的竞争力,是企业能够可持续化发展。

精细化管理在成本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对精细化成本管理的思想认识不强

尽管精细化管理对项目管理、成本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是企业全力推进的工作,

是企业管理的首要任务,

但是任然存在部分管理人员,职工在思想上不能够深刻的认识到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不能够将思想统一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中去,没有从过去传统的粗放型的管理思维中转变过来,对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能够适应,

存在着对工作不严、不细、不实的漂浮作风,

甚至存在抵触心理,认为精细化管理与施工现场的情况不切实际,影响了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对精细化成本管理的内容学习不到位

精细化成本管理的执行力差,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对精细化成本管理的内学习不够。虽然公司进行了不少的教育培训,但是基层绝多数的执行人员由于工作繁忙,

没有经过系统的、详细的培学习。没有熟悉掌握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实施办法和业务流程,对精细化成本管理的处于半知半解的状态,在执行精细化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到处碰订,没有取得较好的成绩,直接导致执行效率低。

.精细化成本管理执行力度不够

在推行半年的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公司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制定了工程项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和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多变、精细化管理繁琐、管理人员成本管控意识淡薄,导致执行力度小。

制定的制度、办法再好,

执行效率低、质量差,再好的制度,

执行力差或不执行就是形同虚设,导致精细化成本管理难以落实到位,无法很好的实施精细化成本管理。

精细化成本管理中的实施措施

成本管理指在保证工程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

通过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等将工程成本控制在计划成本在内。体现在一个项目的全过程阶段,从项目投标、中标、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都要进行相对性的成本管理工作。

如何在成本管理中实施精细化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组织学习培训,

提高精细化成本管理意识

首先,

要以各种形式大力开展精细化管理大宣贯活动,

促进精细化管理的开展,灌输成本管理全过程化、全员化的理念,要求在对精细化管理全体员工中入脑入心,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内容全面掌握。

其次,要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一对一培训”、“视频自学”等手段系统的、认真的学习《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精细化实施细则》和《工程管理手册》的内容,重点是培训成本管理、成本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操作人员等业务骨干人员做重点培训,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覆盖。培养成本管理的细节意识,

服务意识,规则意识,系统意识。

.细化精细化成本管理的管理制度建设

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

进一步细化、完善成本合同管理、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管理等精细化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的标准化工作文本,建立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的精细化成本管理体系,制定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绩效考核办法、项目管理奖罚办法等基础制度,

保障精细化管理能够有效长期的实施。

.深化精细化管理的组织实施,

提高执行力度

影响项目成本的主要因素有:劳务分包模式与分包价格、材料采购价格与现场消耗、机械设备租赁单价与消耗、施工技术方案与资源配置、项目工期与进度安排、质量标准与施工控制水平、施工安全状况、大小临设置方案与标准、项目外部环境、项目资金支付情况、技术创新能力与应用、项目管理体制机制与管理水平等,

要将其作为成本管控重点。如何在精细化成本管理过程中提高执行力,提高执行效率,

对精细化成本管理措施进行深化,

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做好成本预测,加强责任成本管理首先,在项目中标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地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概况、工程地质水文自然条件、征地拆迁情况、施工现场勘察、当地造价信息、当地劳务资源情地政策法规、交通运输费用、燃料、物资供应和运输方式、当地的工程况和价格信息、当原材料价格、施工用水电费用、施工机具设备的配置方案、大型设备租赁价格,

需要使用商口混凝土的,需对商砼供应厂家进行考查比选、工程施工对当地居民、交通、既有设施的影响,生活习惯和民风民情。

其次,进行施工的方案经济性比选。通过对图纸的审核,对主要的工程数量认真做好合同、图纸、现场实际的三量对比,编制临时工程设置方案,

对重点及难点等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施工生产的指导性文件,施工组方案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施工成本的高低。

施工方案的不同,

工期就不同,

投入也就不同,因此,优化施工方案是成本管理的有效途径。

编制施工方案时,要合理确定材料、机械、人工等因素,

在保证安全、质量、工期的前提下,

对不同方案进行经济合理性比选,选择费用最少的施工方案。再次,

做好责任成本的编制和分解依据调查内容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业务流程和管理职能分工表,各部门要紧密配合。责任成本预算按单位工程编制,

总价控制为:直接费+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措施费+大临及过渡费+安全生产费+风险包干费+项目间接费+税金。

具体编制的内容按照公司责任成本编制办法进行。项目部根据公司下达的责任成本,横向分解到要素管理责任部门,纵向分解到核算单元、架子队和班组。

.。施工过程成本控制①劳务费的管理首先,

对劳务队伍的选择,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也可进行议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选择信誉有保证、有施工经验和能力劳务分包方。单价采用公司劳务限价,

对于特殊的超过限价的,先进行超限价审批,通过后按批准的单价执行。

合同采用清单单价和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合同总价的方式,严禁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二次分包和转包。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对合同进行交底,

工地负责人、领工员、必须熟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内容,

分清双方责任与义务。按时进行劳务费用的结算。在每月日前完成劳务费用结算,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结算严禁超合同结算,

严禁预验、超验。最后,

严格控制零用工的使用和结算。严格执行公司零用工管理办法,零用工必须按照实际由领工员签认,工经部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零用工只能签证合同外的工作项目,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项目,

不得出现零工。②材料费管理材料费占工程总造价的-%左右,

因此材料费便成为生产成本控制的关键内容,

必须加强材料在计划一采购一验收一保管一领料一使用一回收的各个环节中的控制。物资部门要严格按照物资管理流程进行物资控制,对大宗物资做到对合格的材料供应商以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控制材料的采购成本。在材料进场后,

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确保材料检验合格;

加强材料的现场管理,妥善堆放保管,

减少二次搬倒和损失浪费;建立材料管理台账,做和合同数量、计划数量、实际采购数量的对比分析。

按核算单元进行限额发料管控,加快周转材料的周转次数,降低周转材料成本,按月对库存物资和工地材料进行盘点,

按规定对废旧料进行回收和处置,并按核算单元进行盈亏分析。③机械费的管理项目部落实公司批准的机械设备配置方案,并将机械使用费归集到各核算单元,

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和保养,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实行单机核算,降低燃油费、电费和维修费,对于分包限价已含的机械费不得另行支付。严格控制零星租赁机械的使用和结算,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清退,严禁机械设备闲置。

.。成本归集、核算与分析管理工程部每月统计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工经部负责己完工程劳务分包结算,

物机部门负责材料收支、机械费结算、运杂费结算及材料盘点,

财务部提供其他直接费支出,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部间接费用支出。根据划分的核算单元按月对成本进行归集与核算,按月、季开展责任成本分析,主要分析实际成本与责任成本的偏差情况。

责任成本分析应及时确认收入,

正确归集成本,真实反映项目成本状况。坚持实际产值?

与实际成本“同步”原则,严格划清己完工程成本与未完工程成本的界限;坚持“六不放过”原则,卩:工程数量超结不放过;分包单价超限不放过;

机械费用超支不放过;单项物资超耗不放过;清单项目亏损不放过;

单项管理费用亏损不放过。通过责任成本分析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督导落实。

.加强安全质量精细化管理,

降低施工成本

质量、安全成本之间是相互影响、紧密联系的,只有保证安全、质量,才能防止事故发生产生的费用,减少返工引起的成本投入及后期的赶工增加成本。

要确保安全、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在安全方面,以精细化管理办法为指导,建立安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

全面覆盖”的监管网络体系,

形成安全层层负责的安全机制。通过教育培训,

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公布、控制来防止事故的发生。强化要责任落实,通过项目稽查、定期检査、日常巡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检查、特殊检查等形式进行全过程安全检查,

对安全隐患,不分大小,及时处理,严格执行奖罚规定和分级责任追宄。

在质量方面,以精细化管理办法为指导,严把施工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关,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跟踪检査落实,

杜绝偷工减料,

消灭质量通病。在质量检查方面实行三检制度和首件制度,从严从细把好质量关。

.加大责任考核和奖罚力度,提高执行力

在精细化成本管理的实施过程中,

将精细化成本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对考核办法的进行细化,考核要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考核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的结果与岗位绩效工资挂钩,

以此提高精细化成本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员工的管理素质和能力,降低施工成本。同时,

要加大奖罚力度,“重奖之下必有勇夫”,以激励为动力,

重奖之下也必然也能提高精细化成本管理的执行力度。

结束语

精细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趋势,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控制施工成本。在实施精细化成本管理过程中要坚持全员、全过程、动态控制的原则。

在项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

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化繁为简,

专注细节,流程管理,

控制细节,细节入手,培养习惯,最终实现工程项目管理中,让精细化管理成为工作习惯,

降低施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确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