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2篇)【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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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建筑业产值亿元——亿元(含本数)的,加.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亿元——亿元(含本数)的,加.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万元——亿元(含本数)的,加.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万元——万元(含本数)的,加.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万元——万元(含本数)的,加.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万元——万元(含本数)的,加.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分以上分以下(含本数)的扣.分,分以上分以下(含本数)的扣.分,分以上分以下(含本数)的扣.分,分以上分以下(含本数)的扣分,分以上分以下(含本数)的扣.分,动态扣分值分以上的扣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死亡的,扣分;造成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月至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含%);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含%);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含%);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