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范文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篇

“”一事近日登上微博热搜榜,这篇引发众怒的“”公号文章,堪称近年来自媒体乱象之典型样本。近年来,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

各种自媒体乱象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加强自媒体乱象治理打击,亟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一、自媒体领域乱象的表现。

一是谣言滋生,

危害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需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

有其严格规范的生产流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自媒体逐渐成为谣言滋生的平台,有的公众号恶意对事件进行抹黑,有些网站则用“标题党”推波助澜,各种失实报道比比皆是,

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二是“刷”字当头,流量造假吹起繁荣泡沫。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

自媒体的营销价值逐渐得到重视,为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将重金砸向微信、微博和新兴的直播平台。

点击率、阅读量、粉丝数是考量新媒体平台传播力的重要依据,因而靠机器刷阅读量、花钱买微博“僵尸粉”等自媒体乱象开始层出不穷。三是格调低下,为博眼球低俗猎奇。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网友眼球进行“奇葩”的网络直播或涉黄“网红”直播,

这给直播平台带来了短暂的用户流量高峰,但直播平台在由此获得暂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走入了内容低俗与高度同质化的死胡同。

二、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营销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络营销的造假问题、侵权问题、安全问题大量涌现,影响了企业和顾客之间的营销活动的正常运行。

建议进一步完善《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出台专门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针对网络营销主体登记、网络消费欺诈、网络不当广告行为、网络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网络营销活动正常,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运行。

二是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进一步明确工商、文化、经信、公安等监管部门职责,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坚决打击扰乱互联网经营秩序和信息传播秩序的现象。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加强网络交易监管,

加大对售假、虚假广告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营造安全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加强网络信息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设立并普及网警派出所,履行网络舆情维稳等工作职责。引导市民通过电话、实现网络空间报警,从而对网络信息进行直接的干预或控制活动,

提高打击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提高技术监测水平。

建立自媒体大数据库,

加强自媒体帐初夏作文号监测和自媒体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实时演算个人动态数据,借助大数据技术,助推互联网流量造假问题的解决,帮助企业进一步优化广告投放效益。

四是加大网民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和参与作用,在大中专院校建立网络卫士志愿者队伍,

对涉嫌造假售假、不当广告宣传、诱导分享欺诈、不实小道消息、涉黄直播等不法行为及时举报投诉,大力净化自媒体生态环境。

五是建立行业诚信机制。

鼓励倡导原创性新闻,培养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性自媒体,开展国内或地方性的年度品牌性自媒体评选活动并给予适当奖励。制定自媒体平台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自媒体人的自律,

塑造行业自律形象。将违反自律公约的自媒体人和主播名单列入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信用档案,造成“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惩戒效果。

六是明确平台义务。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篇

一、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对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一级社团所属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

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核发。地方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需按规定另行批准。

二、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

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万元;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其主要成员应有两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

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业务。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独立设立或与境内机构和个人合作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特殊情况,

另行专项报批。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年检,有违规违纪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的,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暂停其相应资格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分。被吊销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三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及开展节目制作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继续人事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的业务。

四、设立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制作电视剧,须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并取得甲种或乙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每年制作完成部以上单本剧或部以上中、长篇电视剧的市级(含)以上广播影视集团、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公司),以及已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出版社、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甲种证资格。持有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其电视剧题材规划、境外演职员等获得批准后,

即可进行电视剧制作。

乙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仅用于制作与该证相符的电视剧,具有乙种证资格的单位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其制作电视剧的题材规划、境外演员等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取得乙种证后即可制作电视剧。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专用设备;

()符合国家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五、国家广电总神话故事作文局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已经取得甲种证的单位其制作业绩如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将给予警告,连续二年业绩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则降格为乙种证单位,两年仍无业绩的则取消其电视剧制作资格。

制作业绩连续两年达到甲种证单位规定条件的乙种证单位可晋升为甲种证单位,与其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联合制作电视剧业绩突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初核,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可取得乙种证申领资格。

制作完成的电视剧,应按规定报送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并申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交易、转让、交换及等经营交易活动,

必须由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发行节目时,必须向授权方提供合法的版权证明及其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发行电视剧(含引进电影片)、引进动画片时,

还须同时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等证明。电视节目发行活动应使用国家广电总局提供的规范合约。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区的节目交易活动,须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条件成熟时,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发行活动应在国家广电总局授权建立的节目交易中心及其开设的有关节目交易专用网上进行。

七、禁止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禁止发行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应发行许可证的节目;禁止发行未取得合法版权的节目。

播出机构不得购买、播放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广播电视节目。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节目市场营销活动的机构,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其相应资格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分。被吊销许可证的机构,自其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营销机构及开展节目营销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五年内从事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关的工作。

八、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影视节目制作单位可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专题、专栏和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也可聘请境外人员参与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允许吸纳境外技术和资金开展具体制作项目合作。

九、凡是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经音像市场主管部门核准,可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经营业务。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篇

(一)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

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继续加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

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的广告。

(三)继续深入清理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

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着力做好药品安全、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药品广告、清理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色情及低俗信息等专项整治工作。

(四)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

落实属地监管,

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二、强化广告前审查把关

(一)规范媒体广告活动。

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依法订立广告、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制度的情况。

(二)落实媒体广告审查责任。

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报刊广告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强化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广告的意识和责任。

(三)加强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在广告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积极推动媒体单位改进广告经营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

三、强化广告中动态监督

(一)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

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

(二)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

对其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

(三)加强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测监管。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

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

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停止违法广告。

(五)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播出机构的监管,扩大监听监看范围,强化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

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

四、强化广告后依法查处

(一)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

增强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多次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依法处罚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

要暂停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

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者串通作假,

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三)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

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

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

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

(五)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

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

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

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六)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

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

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八)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色情的犯罪行为人,

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为提供广告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九)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五、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告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情况和移送的广告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办落实情况。超级秘书网

(二)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工商、新闻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

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

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强化执法监督,

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执法不到位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篇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工作的通知》(【】号)等文件的要求,

我认真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

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执法车辆台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

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家次,下发责令整改份,发放监督意见书份,立案件,结案件,

处罚款万元。

。加大力度,

对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对保健食品,重点查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突出重点,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

重点检查通过电视宣传、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

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

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依法进行处理。

我和动物的故事作文

。加强宣传,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

积极组织认真开展了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科普宣传活动,

以“防范欺诈虚假宣传,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主题,

采取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显示屏、悬挂横幅、广播宣传、微信网络、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播放小视频等方式,营造了浓厚的的科普舆论氛围,受到了群众的好评,达到了满意的社会较果。

本次宣传共动车辆车次,人员余人次,接受咨询余人,悬挂宣传标语幅,

发放宣传资料余份。

。加大了抽检力度:

专项活动以来,年初制定了专项抽检方案,共抽检保健食品批次,已抽检批次,

抽检结果均合格,此项工作还在继续。

二、存在的问题

。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保健食品准入门槛低,

因此大部分从业人员不懂或很少懂保健食品基本常识,辨别产品真假及违法标示的的能力有限;不了解当前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没有安全责任意识。

。企业自律性差、缺乏诚信意识。

有些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产品中非法添加药物,不顾消费者使用安全,盲目推荐保健食品、不诚信行为屡见不鲜。

。索证索票制度执行难,

产品购进把关不严。不法分子为获得暴利,制售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违法添加药物、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产品违法标示、夸大宣传等现象层出不穷。

经营企业在购进产品时由于品种多,渠道杂,数量少,人员不足等原因,

往往疏于查验供应商资质、或者直接通过电话或网络购进产品,未严格实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购进非法产品,又无法追踪违法产品的源头和去向。

。广告宣传和销售模式存在风险。一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追求利润,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以及销售人员的宣传等导向性强、直观等特点,

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还采取健康讲座、免费体检或义诊、会员制直销等方式,有的甚至与老年协会或老年服务机构合作,扩大目标人群,

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宣传保健食品疗效,

甚至不惜伪造理论或者擅自更改标签、说明书,混淆、炒作、捏造新理论、新概念等,误导消费者。此外,

由于讲座时间一般在清晨,时间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异地取证困难,查处更困难,消费者上当受骗的金额大,

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保健食品定期清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大型的超市、商场这块做得稍好些,小型店子过期礼品盒和保健酒时有过期现象。

三、下步工作建议

。加大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继续加大对保健食品快检,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技术支撑的能力。

。加大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查处不按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按要求购进食品查验记录的行为。

。加大宣传引导。

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利用权威渠道和媒介,

扩大食品、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

提升企业知法知标、守法经营的自觉能力。

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

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专项工作总结

按照工作安排,

现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一是制发《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相关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工作要求和文件,

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分别予以转发并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制发了《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政府食安办及时将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下发到各区县市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求全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要求,

认真抓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工作。成立了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便于工作联系,

各区县市参照市领导小组成员模式,相继组建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而做到了工作衔接有序,推进流畅。

三是按照工作要求形成系列制度。

建立信息制度。同时实施了“三表三台账制度”,定期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效地推动了工作开展。各区县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二)多策并举,共治推进。

一是加强工作督办。

组织全市督导检查工作,实行机关处室对口包区县市工作。组织了保健食品企业约谈工作座谈会,

约谈企业家,要求企业依法经营。

二是实施会议推进。

建立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共召开联系工作会议次,全面部署工作,

阶段性听取工作进展。

三是建立沟通平台。哈尔滨市在整合监管数据基础上,构建了哈尔滨市食药监管智慧云平台,

通过平台数据,畅通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几级监管网络的构建和信息传输。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

印制了《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中涉及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打击非法会销方面的宣传资料万份,下发到各区县市食安办、市场局,张贴到大型商超、宾馆、药店等重点部位。

五是注重专栏信息建设。在市食药监管局网站建立了“专项整治工作专栏”,

全市共治理专项工作信息期。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广告信息篇。

(三)狠抓重点,

大案突破。

一是实现全覆盖监管。要求监管覆盖面,通过专项整治行动,

共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店户,同时对哈市辖区内的家药店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对家经营主体下达了责令整改。特别是组织开展了一次全覆盖式专项集中检查行动,

全市监管检查覆盖面达到%以上。

二是实行全方位管控。

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指导检查各播出机构认真履行广告责任,

严格落实广告承接制度和播出三审制度,

强化业务人员学习,健全广告各环节规章制度。对在播广告进行全面检查,

全面停播保健品、保健食品、医疗资讯等类广告,待认定无误后,再行播发。对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呼兰区广播电视台、依兰县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落实广告三审制度情况进行了抽查。

同时,利用微信平台和通信联络,

随时就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整治工作交换意见。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进行重点约谈。专项整治期间共约谈责任人人次,停播违规广告余条次。同时加大公益广告播发力度,

播出各类公益广告万余条次。从源头管控,坚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空间,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源头上切断违法广告的平台,

对辖区内三区九县(市)播出机构频道开展集中清理,关停区县个违规频道,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虚假广告的播出渠道。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

对声称减肥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等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检,共计抽检保健食品批次,抽检场所覆盖药店、专卖店、商场超市等重点区域,已全部送往市农科院进行检验。

三是实行大要案突破。首先,加大了广告案件查处工作。全市广告系统共查办有影响的广告食品、保健食品类案件起。①一是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频率自办服务类节目“中医宝典”,

利用健康养生讲座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处罚.万元);②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黑龙江广播电视报违法“欧米伽-”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万元);③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通过电视频道违法“臧宝保健滋补液”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万元);④四是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所属经济广播违法“阳气肽”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万元);⑤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黑龙江广播电视报违法“盛芝坊牡蛎片”、“牡蛎活肾素”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万元),

收缴罚没款共计:.万元人民币。另外,还立案起,正在办理之中。违法宣传的广告产品主要有“一杯瘦身汤”(果疏丽人牌轻畅颗粒)、“百善长寿组合”(正源丹)、“生命基础套餐”(乐怡胶囊、生命维他牌多种营养素片、生命益博士益生菌酵素粉)、紫苏子油、阳气肽等都属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

其次,加大了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力度。

①查处销售假冒“爱莲巧”巧克力违法案件起,并对家违法商户做出以每户罚款.万元的从重处罚,该案待局案审会审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对销售假冒“茅台”、“玉泉和谐清雅”、“五粮液”的违法商家处以万元罚款的处罚。

③为保护好“哈尔滨红肠”这块哈尔滨食品的金字招牌,月日,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食药、城管、国税、公安、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组成个执法检查组,

分别对哈东站、哈西站、哈站周边、中央大街商圈等红肠经销商户较为集中区域进行了执法检查。

共检查红肠经销商户家,查出了牌匾与注册名称不一致、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流通许可过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未明码标价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据职能,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是加强督导和科普宣传工作。市食药监管局深入区县进行督导,联合区县市场局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为做好整治宣传,市食药监管局联合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先锋路街道办事处、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等部门举办了“食安讲堂之保健食品走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

针对保健食品非法会销情况进行了宣讲,对参与活动的多位老年消费者进行了保健食品安全消费讲解提示。新晚报、黑龙江省电视台生活频道帮忙节目、中国网、中国食品报(龙江食宣)等新闻媒体进行了专门报道。

通过整治,全市共检查宾馆家、酒店家、专营店家、社区培训室家、药品连锁总部家。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联系公安、社区共同执法次,张贴警示标语幅,

设置宣传栏个,

开展消费警示次,责令整改家。

五是强化质量管理,

培育食品品牌。围绕哈尔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

加大食品品牌扶持力度。开展质量提升企业行活动。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和专家,

深入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食品生产企业实地考察,

现场解决问题余项,

就企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余条合理性建议。开展食品企业安全专项培训。市食药监管局组织全市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共人培训,促进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开展免费检验检测服务活动。市农委联合国家移动实验室研究发展与评价中心,组成检验检测服务小组,免费对蔬菜等农作物“测土配方”,

对土地的肥力、酸碱性、微生物等情况进行分析,最终确定种植有机蔬菜所需肥料的科学用量,从源头预防和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食品、保健食品宣传工作方面的专职监管人员少。

二是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及欺诈宣传方面的监管环节责任仍需清晰界定。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四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急需补充人员和检验检测技术。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实行“零容忍”,同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名牌食品违法行为,

不断净化该市食品安全环境。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作,通过加强食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培训工作,强化食品企业自身质量提升,培育和扶植本地食品名牌企业和产品。

三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通过平面媒体及网络宣传,提升食品安全科普知晓率,让市民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

完善制度措施,

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是加强社会共治,让全社会都参加到共同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欺诈工作中来,

净化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市民食品安全。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报

省政府食安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

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年月份,黑龙江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工信委、公安厅、商务厅等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

决定自年月至年月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月份,黑河市政府食安办会同个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

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明确了具体职责和分工。现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整治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取得的成效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周密部署,上下联动,协同作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月日,全市共出动监管人员多人次,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检查商超、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等各类销售场所个,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户,

发现问题企业户,

下达责令整改个,现已整改完毕,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主要工作措施

第一、全面排查,

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部署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信息,

对涉及养生、体验店进行重点排查,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可能涉及会议营销的宾馆、酒店、影院等场所签订责任书,监管人员向其发放明白纸,

明确其职责及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有效排除了欺诈和虚假宣传存在的问题隐患。截至目前,

全市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家。

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家。市市场监督局重点对广告者进行排查,

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召开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及全系统专项行动调度会,广泛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行动,

有效规范了媒体广告行为。

第二、精准摸排,从严整治。

为了稳、准、狠有力打击欺诈和非法会销、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食安办组织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在早晨、傍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对摸排的宾馆、写字楼等场所开展突击检查。通过查线索、抓案源,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针对以体验店、讲座等形式存在会议营销风险的经营单位,各地开展了“扫楼行动”,

重点对商住楼、居民楼、写字楼和小区临街门店等场所进行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局开展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违法广告条数违法率、违法广告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第三、联合执法,重拳打击。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各地各部门精密谋划、统一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

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协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立联席会议制度,

将每月第一周第二个工作日确定为例会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同时充分发挥食药监与公安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联合执法办公室作用,

重大行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正面宣传和集中整治并重”的工作思路,加大正面宣传引导。

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大讲堂及培训,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社区)”活动,制作宣传展板近块,发放宣传资料余份,直接参与群众近万人次。利用市局门户网站开设“食品、保健食品整治”专区和专栏,

在微信公众号及时整治动态、消费警示,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科普知识,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醒公众科学选购、理性消费,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摸清了生产经营主体的业态现状,

化解消除了一批安全风险隐患,

规范提升了一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厘清了各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了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主体责任意识、诚信守法意识,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达到了预期目的。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只是一个起点。

下一步,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关于抓好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努力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继续把专项整治行动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素质,对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轻者关门、重则关人”,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黑河市政府食安办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篇

怎样进行公众营销?一些直销企业有着强大的策划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但对于另外一些直销企业来说,公众营销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因为经验不足,结果往往是“大投入、小产出”。

公众营销,事件只是由头,其成功与否,

关键在于:其一,公众事件与企业传播的契合度;其二,

公众事件传播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力。

现就市场上几个典型的公众营销事件,分析直销企业的得与失。

如新:

借势大前研一推广抗衰老产品理念

事件回放:年月日~日,如新在北京、香港、台湾举办主题为“重设人生黄金定律”的高端财经趋势论坛,

邀请著名经济学家大前研一巡回演讲。

大前研一是全球著名经济学家和趋势学家,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很高的知名度,著作颇丰。

其著作《型社会》指出,社会结构变化及老龄化时代的到来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压力。

这一观点引起了如新大中华区总裁范家辉的注意,他表示如新把握住了社会变革引发的老龄化产品需求的先机,

通过科技生产力转化,研制出一系列具有世界水准的抗衰老保养品与营养补充品;同时在社会压力之下,通过从事与抗衰老保养品与营养补充品相关的工作,

个人拥有积累财富的事业发展机会。

得:这是一次绝佳的产品推广公众营销。如新主推抗衰老产品理念,产品定位相对高端。

大前研一作为著名的趋势学家,其《型社会》剖析了全球老龄化社会的特质和演进趋势,

有着无可争辩的影响力。如新借助大前研一的影响力,

向公众传播了如新的产品品质和理念。

大前研一作为著名的经济学家和趋势学家,尤其在高端人群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这与如新产品的人群定位非常契合。

此外,如新在传播方面也非常到位,不但在前期做了大量的推广工作,而且具体到活动本身,

如新大中华区总裁范家辉以主办方身份与大前研一共同登台,看似在解释邀请大前研一开讲的原因,

事实上是在宣讲如新的产品理念,既不显山露水,又传达了如新想要传播的内容,吸引了媒体的眼光。

失:无。

点评:前有克鲁格曼,后有大前研一,名人效应永远是品牌借势所要追求的好东东。现在世界大师们都喜欢到中国走穴,

赶紧抓住机会吧。

评分:

富迪:借势克鲁格曼打响品牌

事件回放:年月日,

富迪在广州举办“富迪非凡成功?克鲁格曼广东行”活动,邀请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在广东中山大学演讲,赚足了媒体眼光。

克鲁格曼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再加上他准确地预测了年爆发的金融风暴,

成为全球炙手可热的人物和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

得:“这是富迪与世界的对话”,

这句话说明了此次活动强大的公众影响力。

富迪当时有一个强烈的需求―收购富迪后,月朗以富迪品牌进行运作。但在公众的眼里,

富迪名不见经传。

这时候就需要一个爆破性的事件营销来迅速提升富迪品牌。克鲁格曼广东行的超强吸引力无疑给其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品牌背书。

富迪的另一机会是,当时广东外贸遭遇困局,而当年富迪在海外市场快速发展,

曾引起广东省社科院关注,举办过公众论坛,

富迪的外贸经验成为当时的传播亮点。为此,克鲁格曼广东行的策划及执行方九方马顾问机构找到了富迪与克鲁格曼之间的契合点:“克鲁格曼作为全球顶尖的国际贸易专家,对富迪的国际贸易业务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专程前来富迪调研和考察。”为了将此做实,克鲁格曼在演讲前专程前往富迪座谈,将虚的概念做成了实的事实。

失:此次活动原本有极好的卖点,

但在实际操作中留下了三大遗憾。

第一大遗憾:由于某中央政治局委员要接见克鲁格曼,考虑到直销公司的敏感性,

中山大学演讲现场去掉了“富迪非凡成功”字样。为此,执行方主动退还了/的赞助费用,

并用其它方式进行回报,才弥补了缺陷。

第二大遗憾:由于从活动发起到执行只有两周时间,富迪前期没有进行传播预热,

殊为可惜。

第三大遗憾:此次活动结束后,富迪两位高管离职,而当时现场录制的视频和图片上,几乎都有他们的身影,导致后期传播大打折扣。

点评:商业活动就是商业活动,一定要遵循商业原则,

要尽量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评分:

完美:赞助“中国梦”传播梦想

事件回放:年月日,《南方周末》“中国梦致敬盛典”在北大百年纪念讲堂举行,

吴敬琏、龙应台等八人成为新一届“中国梦践行者”。此次活动由完美冠名,这也是完美第二次冠名此项活动。

得:尽管是一家外资企业,

但完美创始人均为华裔,有着浓厚的中国情结。

完美赞助“中国梦”,与其倡导的企业文化有着极高的契合度。

完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从零起步成长为中国第二大直销企业,希望对品牌升级。

无论是“中国梦”的主办方《南方周末》,还是此次活动本身以及与会嘉宾,

都是高端中的高端。

而作为中国第二大直销企业,通过赞助“中国梦”,可以有力地回应中国第一大直销企业安利的“美国梦”。

此次活动本身有着极高的关注度及极强的传播力,

借助冠名“中国梦”,完美品牌得以广泛传播。

失:也许《南方周末》过于强势,作为现场亲历者和长期关注者,从公众营销的角度看,

完美冠名“中国梦”活动,有三大遗憾。

第一大遗憾:赞助回报与付出出现偏差。

完美为此次活动付出了巨额赞助(有的说高达万元,有的说高达万元)。如此高的回报,一般会要求冠名商的与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于后期视频和图片传播来说这是最显著的位置)。

遗憾的是,活动现场背景板上难以看到完美的,只是将冠名单位与其他小赞助单位列在背景板底部。这一类小赞助单位多以实物赞助。

现场布置尽管有“完美中国梦”字样,但由于是毛笔书写,公众难以将其与完美联系在一起。

因此,完美的后期传播效果大打折扣。

赞助媒体活动,一个重要的回报是媒体专刊对赞助商进行报道。《南方周末》为此次活动出版了专刊,

如果专刊以包版形式显示完美的赞助身份,

会有很好的传播效果。但遗憾的是,《南方周末》专刊对完美却没有具体的体现。

第二大遗憾:安利对“美国梦”有着清晰的诠释,

完美赞助“中国梦”,

更多的是借助活动本身诠释“中国梦”。完美倡导的“中国梦”到底是什么,公众难以清晰地认知。

第三大遗憾:执行中抓小放大。完美工作人员曾在现场极力争取回报,

要求在嘉宾经过的红地毯旁边放置完美的广告易拉宝,

最后被主办方近乎架走而未能如愿。工作人员热情可嘉,但对现场嘉宾展示是小事,大事应该是争取主办方对公众进行更大范围的传播。

点评:是不是强势媒体咋老把直销企业看做小弟弟呢?与其合作,关键是弄明白游戏规则,基本的权益还是要争取的。

评分:

中脉:台湾游“低碳行动”

事件回放:年月日,

南京中脉在台湾组织参加旅游研讨的经销商人骑自行车,浩浩荡荡的自行车大军沿着淡水河自行车道前行,倡导低碳环保,引起台湾媒体广泛报道,

受到了东森新闻、、《经济日报》、《工商时报》等台湾媒体的热捧。

得:中脉千人团游台湾,

在安利的万人台湾游之后举行,无论从活动创意还是规模来说,

原本无啥新意,这正是中脉面临的难题。不过安利万人台湾游没有举行公众活动,

而中脉则抓住了这一点,

策划了千人骑自行车倡导低碳环保活动。尽管中脉的旅游团人数只是安利的/,但千人团骑自行车却“颇具规模”,巧妙地制造了一次公众营销事件,

并且成本非常低。

中脉倡导“生态养生”理念,其“低碳环保”行动与其产品文化高度契合。

遗憾:此次活动在台湾传播极广,

但在内地却没有引起媒体关注。

点评:谁说公众营销要用钱来砸?有创意,小投入也可以办大事。

评分:

安利:“环保嘉年华”品牌活动

事件回放:年月日,

武汉武昌江滩公园。

由中华环保基金会与安利(中国)联合主办,湖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及安利(中国)湖北分公司共同承办的年“环保嘉年华”隆重举行。此次活动的主题为“碳梦之旅”,

市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高科技互动体验,了解造成气候变暖的原因。

得:安利是公众营销的高手,不但在直销业,

即使在其他行业也同样令人侧目。哪怕是其他行业惯用的营销手段,安利同样运用,再与业务伙伴互动,

往往能有很好的传播效果。

“环保嘉年华”活动自去年开展以来,已在各大城市巡回举办多场。对于一直倡导“环保”理念的安利来说,

此次活动不仅是传播自己的产品理念,

同时也是展示自己的企业公民形象。

安利能够把公众营销活动演变为品牌活动,这对于公众营销的长效传播来说,是最值得众多企业借鉴的。

失:无。

点评:把公众营销事件演变成品牌活动,才是公众营销的最高境界,

这就是修炼。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篇

[关键词]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国际奥委会管理营销策略

自年洛杉矶奥运会之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驶上了商业化运作的快车道,

举办奥运会不再是赔本赚吆喝的买卖,

而成为申办城市树立城市和国家形象、谋求经济发展、获得经济效益的香饽饽,

各个国家的大城市都纷纷加入了申办奥运会的热潮中。其中奥运会成功的商业运作和潜藏的巨大商机是奥运会争办的动因。目前,

奥运会的重要收入来源包括出售电视转播权、发行、出售奥运会纪念章、纪念币和纪念邮票、出售门票、出售生产和销售特种商品许可证、接受赞助和私人捐款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在世纪年代初曾经占到奥运会总收入的%,

年代这一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其金额却不断增加,

成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重要的经济支柱。随着电视的普及和各电视巨头的激烈竞争,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价格还在不断上涨。

探析现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策略,

不仅可以总结经验,使奥林匹克运动继续沿着健康、可持续的道路发扬光大,

而且还可以为现代体育比赛的市场化营销提供很好的经验和成功的范例。

一、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管理

。明确国际奥委会对电视转播权的所有权

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归赛事的组织者所有,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一条原则。

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是国际奥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理应归国际奥委会所有,

这在《奥林匹克》中有明确的规定。

《奥林匹克》是国际奥委会的法律性文件,

年的《》首次提出电视转播问题,

其中第条规定:作为娱乐,

现场直播奥运会比赛的权力须经国际奥委会承认,由奥运会组委会售出,所得利润按规定方案分配,电视或电影播放奥运会新闻时,

节目引用奥运会有关内容每日不得超过,电视台或电影在内可以在新闻节目插播奥运会内容段,每段,段与段之间至少相隔。其后,

国际奥委会于年、年、年、年、年、年等先后多次对电视转播权的经营和利益分成比例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最新出版的《奥林匹克》第一章第条明确指出:“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

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重放、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

不论以何种方式或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何种手段或机制……”。国际奥委会正是通过逐步地立法,确定、保护了国际奥委会的营销主体地位。

。逐步收回电视转播销售权

年,

电视转播权被列入《奥林匹克》,共中第款写到“经国际奥委会批准,该权力由组委会出售,并依照国际奥委会的指导对收入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在奥运会电视转播权销售的初期,其销售是由奥运会组委会独立进行的。年墨西哥奥运会的组织者与美国广播公司签订了价值万美元的合同,但国际奥委会并没有作为当事人参与,

仅从中得到了万美元的增款。此后这种做法便成为一种惯例,奥运会举办国的组委会在谈判电视转播权方面拥有相当的自。后来,

由于国际奥委会财政出现了困难,

并且世界电视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价格也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视转播权销售的管理,国际奥委会决定从第届奥运会开始,

直接参与电视转播费的谈判。这样此后的奥运会电视转播价格的谈判就由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共同参与。

由于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所处的位置不同,对于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就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国际奥委会要对奥林匹克运动的长期发展负责,

要对奥林匹克这一国际知名品牌负责。

在电视转播权销售时,

国际奥委会虽然也希望转播费越高越好,但还要让电视巨头掏得心甘情愿,

毕竟奥运会每年举办一次,不能因一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对电视媒体狮子大张口而绝了后路。奥运会组委会则不同,属于一锤子买卖,

对电视转播权的销售当然是价格越高越好,

很少考虑与电视媒体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为了实现对电视转播权销售的完全控制,国际奥委会从年开始,

取消了组委会参与电视转播权谈判的资格,

而由国际奥委会广播与电视委员会全权负责与各广播公司进行谈判,对电视转播权实行集中销售,使奥运会承办权和销售电视转播权分离,这样便于形成垄断优势,提高转播权价格,

同时也便于和电视转播商结成长期的合作伙伴,保障奥运会转播权的收益。

二、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策略

。分类销售

为了实现电视转播权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利用好电视转播权这一无形资产资源,

国际奥委会在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销售时进行了严格的分类,并从内容上将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分为赛事新闻报道权、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转播权三部分。通常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电视信号不得超过,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

电视机构使用比赛的电视信号超过,就要购买赛事新闻报道权;对赛事进行实况转播或录播,

就必须购买转播权;集中播出以上的集锦画面,就要购买赛事集锦权。

可以购买其中的一项或两项,也可以同时购买全部三项,电视机构只能获得与购买内容相对应的权利,不可兼得,购买了整场赛事的转播权,

不等于拥有集锦权而自行编制和无偿使用集锦权,

如果想播放集锦节目,还要依规定购买集锦权。按电视媒体的性质,

可分为有线电视转播权、无线电视转播权和卫星电视转播权三类。按地域和电视节目覆盖范围又可分为洲转播权、全国转播权、城市及地区转播权等部分。

按播出时间,可分为现场直播版权、限定时间延时播出版权和录像版权。国际奥委会在转播权的分类销售及执行上非常严格,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没有电视报道权的电视媒体绝对不能扛摄像机进赛场,

没有广播报道权的广播媒体绝对不能拿录音机进赛场。电视转播权的分类销售,不仅确保了电视转播权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也确保了电视转播权购买者的利益。

。规范销售行为

在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销售上,多采用当面磋商的方式,即由电视机构与国际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磋商后敲定转播权价格。年的奥运会转播权之争,共有家传媒机构参与其中,

而国际奥委会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最终直接与签订了届奥运会价值亿美元的转播权合同。随着电视巨头为转播权争夺的日趋激烈,公开招标就成为电视转播权更合理的销售方式。

它是由多家电视机构在公平条件下以竞价的方式获得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这种方式对提高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价格曾起到过积极作用。

如年洛杉矶奥运会,尤伯罗思采用此方式将转播权让独家买断,从而使转播权价格直线上涨,

最后美国广播公司()出资.亿美元购得了奥运会在美国的独家转播权,

差不多相当于蒙特利尔奥运会转播费的倍。年国际奥委会新任主席罗格走马上任后,严格规定了奥运会电视转播的招、投标过程,并对年和年两届奥运会进行了公开招标。

这意味着国际奥委会对电视转播权的销售更趋公平和规范。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

其争夺并不单纯是金钱上的较量。

国际奥委会真正看重的是传媒机构的综合实力,并非投标者谁出价最高,

就把转播权交给谁,还要考虑转播覆盖面、转播系统以及高科技应用等众多因素。

。区域垄断

这是保障转播商利益的有效手段,即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向惟一的对象销售,使电视转播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具有排他性。

国际奥委会的经营策略一般是对国家或地区的惟一对象销售转播权,区域内的电视媒体必须竞价才能获得转播权。

为了获得奥运会在本地区的电视转播权,凡具实力的各大电视机构都纷纷加入到购买者的行列,带动了电视转播权销售价格的不断提升。

电视台获得转播权后,

获得了转播奥运会的区域垄断权,导致转播期间的电视广告价值迅猛攀升,利润丰厚。美国、、等电视台的激烈竞购,

导致美国成为世界上购买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价格最高的国家。

。捆绑销售

年以前,国际奥委会的电视转播权是一届一届地零售,

每次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谈判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有关各方讨价还价,

使电视转播权的价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年汉城奥运会,由于美国的电视媒体担心与韩国的时差影响电视收视率等因素,

使汉城奥运会组委会希望从电视转播权销售中赢得更多利益的希望落空,并因此撤换了组委会主任。年开始,

国际奥委会将若干届奥运会(包括冬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捆绑在一起,开始实施长期电视版权销售战略,将奥运会电视版权的出售时间范围扩大到年。当年月以来,国际奥委会已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中美和南美、中东、欧洲地区签署了至年的亿美元的电视转播合同。

这样,在以后几届奥运会举办城市尚未确定的时候,电视转播权的谈判已经完成,国际奥委会不必再为每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销售的谈判费心劳神,而且可以有效地减小或避免因世界经济动荡等对奥运会带来的冲击。

。保障转播商的利益

保障奥运会电视转播商的利益是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价格不断增长的重要条件,否则将损害国际奥委会的自身利益。例如汉城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被以亿美元的价格购得,

由于时差原因,美国的电视观众只能在深夜或凌晨收看原定在下午举行的田径决赛,这样收视率将会下降,电视广告商的热情将会降低,

围绕奥运比赛节目的赞助商也将减少,最终影响转播商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奥运会美国电视转播商的利益,组委会就把田径比赛的决赛时间提前到上午进行。

又如悉尼奥运会,为了保障奥运电视转播商的商业利益,国际奥委会禁止网络媒体直播奥运会,只能在每晚播放过比赛节目后,在独家开设的奥运会官方网站浏览。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收入作为奥运会收益的重要部分,对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国际奥委会从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中逐步认识到了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之于奥运会的意义,以立法的形式将电视转播权问题写进了《奥林匹克》,明确奥运会电视转播的所有权。

通过对电视转播权实行严格的分类销售,规范销售行为,不断加强对电视转播销售权的控制,调整电视转播权受益各方的分配比例,

实现了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管理。

在电视转播权的销售上,

采取由原来的每次出售一届改为几届奥运会转播权捆绑长期销售,

使转播权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实行区域垄断,

并向贫困国家或地区实施免费转播等策略,

不仅弘扬了奥林匹克精神,

宣传了奥林匹克运动,保持和提升了奥林匹克的品牌价值,也使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价格稳步提升,

同时也与电视机构建立了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减少了因世界经济动荡等因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影响。巨额转播权营销收入,不仅增强了国际奥委会的财政实力,

由于国际奥委会在分配转播权收入时,

充分考虑了各国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利益,使各国家奥委会和单项运动联合会同时受益,有力地维护了奥林匹克大家庭的稳定和团结,

促进了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的发展。

参考文献:

[]陈云开:赛事经营管理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张立石磊黄文卉等: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研究[]。体育科学,

,()

[]何慧娴:无争议规则与有争议实践――我国体育赛事广播电视转播开发的实践与思考[]。体育文化导刊,,()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篇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

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

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

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

(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广告。

(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他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广告,

设计、制作××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直接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八条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

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第十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未申请变更并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广告经营范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

颁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广告法》规定,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广告业务的,由发证机关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并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

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

以及《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第五条规定核定的申请者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经营项目或业务类别,

应与其具备的条件相适应。

国家有特别规定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项目、业务类别予以限制的,依照其规定。

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篇

一、直营系统之弊

直营系统在雨润销售额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其产品系以低温,

保质期短(天)的肉制品为主,只有直营系统才能承担起大比例的滞销,

高额的商超费用。但是直营系统最大的弊端是终端零售价格过低,低于同行业其他肉制品(经销商制)的售价,高于同行的出厂价格,售价却低于行业均价,

弊端有三点:、经销商在直营大系统的过低零售价制约下,低毛利运作,常处于生存边缘,

很难强大;、价格体系无法维持传统批销渠道的利益分配,导致渠道售货积极性不高,结果则不畅,所谓的流通环节则成为滞流不通;

、低价格会对雨润品牌的高品质、高端内涵有沙蚀之害。其次,经销商与直营系统隶属于同一机构(办事处)下的管理机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维护直营则成为首选。

第三、直营大系统的“联采”体制,

使位于外地的直营超市店面销售深受多头管理之害。如省会的经理有调价权,

品项规划权,

费用投入权,

而位于二级市场的直营超市则由驻地办事处管理,

而无以上权限,这便导致了沟通成本加大,责权不明,效率低下,

出错率增加,

相互推诿等结果。

二、经销商队伍强而不大,有力而无为

雨润经销商是肉制品行业最优秀的经销商群体,

尤其是在保质期天的低温肉制品中历练过。其他肉制品品牌不涉足天保质期(基本是天以上的),这和他们的经销商群体特点相匹配,

如他们涉足天保质期,

至少会有%的经销商转行吧。雨润经销商强是资金实力强,有魄力与时间赛跑,其配送效率、管理效率、销售效率要和保质期短相匹配,

自然是强势经销商群体,其不强大是相对其他品牌经销商的销售额,差距还是很大。

这种结果是由于核心终端的直营化,厂家对经销商费用投入不足导致的经销商微利运作造成的。经销商自然是心足,力足,而无所为。

在销售系统中,有些区域经销商甚至连一个直营系统下的渠道补充者都不是了。

三、市场终端投入力度不足

在销售终端,可以看出其投入不足:、形象建设与雨润品牌美誉度不相配。在商朝,

在小店,雨润的专架,

门头,包柱,形象堆头,专柜,

冷风柜眉头平面广告等都很鲜见,

就是有,也大部分内容、格式、传播重点不统一,

没有长期的战略统一。、终端促销员投入不足,

没有强势感觉。、促销品几乎是产品转赠和捆绑,比较单一。

四、经销商费用支持太小。

这就毋庸多言了,

经销商的微利是无法在市场上投入过多,厂家的投入不足,在市场表现上根本无法对抗竞品的特价,陈列和人员促销了。

五、品牌的系统混乱。

雨润主品牌下有火腿肠系列的旺润,素食系列的雪润,休闲系列的福润得,边缘的劲旺、唯美、五洲等子品牌。

现在只有经销商、工作人员、促销员能知道这些子品牌,

消费者却不知所以了,只记得雨润。其他子品牌的被购买还是得益于说明中的雨润字样和不显眼的雨润标识。多品牌运作是为划分产品的档次、功能、渠道、品类和关联性而设立。雨润的品牌体系和系统犹如一个“名人”的名片背书一样,

多而无核心。如果没有雨润的魂,这些子品牌便如一盘散沙,稀释了主品牌的集中度。

六、市场推广无层次,传播无核心。

雨润的新品上市有点“随风潜入夜”的感觉,分公司会议介绍新品,

然后由办事处报样品给经销商一份,

愿做不愿做都可,适合市场还是不适合也没有论证。一句话,

缺乏上市方案和规划。没有提炼产品的(独特销售主张),没有布置上架时间,经销商上市时限,

促销品,

买赠力度,媒体广告,人员推广,形象陈列示范等。

全年的媒体广告也以形象塑造为主,鲜见产品产品系统性推介广告。

给消费者,给经销商没有重点,没有显著特点的感觉,

什么东西都有,但什么也承担不了主流,犹如胡宗南说的“共匪的主力到底在哪里?”,

于此,笔者深有感触。想拿一直单品去突破量的瓶颈,但拿什么呢?

大笔的广告费用通过传播只得到耳熟的结果。如有一段时间,

广告以筋道火腿排为主,但是地面的推介却很乏力,这种脱节有点像公益广告。

七、涨价的随意性太大

价格是产品终端价值的体现,是消费选择的必要条件之一。

雨润涨价的幅度每次倒不大,

但涨价的频次却很高、时机很好。一般在旺季前,

节前。这种涨价没有参照成本、竞品价格,闭门造车的结果。

直营且不谈,在这些重要时节,

商超对调价一般不予受理,加之经销商对现有偏高的零售价格已经有“恐高症”了,所以也不敢涨。最终,涨价涨掉的只是经销商微薄的利润,

犹如“温水煮青蛙”。年下半年终端零售价格没有变,但雨润却给经销商涨了次价格,

幅度接近%。涨价对于一个品牌来说是大事,万不可随意和草率从事,

应该有详细的规划:直营所负责的调价时限,统一的零售价格,经销商所负责终端的调价时限,

调价后的促销活动,调价后如何克服消费者接受价格的心理障碍等等。

雨润说涨价就涨了,

接下来就是沉寂一片,怎么办?结果只能是听天由命了!

八、品类管理

雨润产品系很大,有豆干、鸡、鸭、鹅、牛、羊、冷鲜肉、年糕、猪肉制品、罐头、休闲食品、火腿肠、火腿、香肠、调味品等等。

倒不是说多就不好,但是这些不同品类,不同渠道的产品却在同一渠道,同一经销商,

同一销售队伍中去实现销售,

这肯定会留下品类管理混乱的弊端,无重点,

眉毛胡子一把抓。沿用阿尔。里斯的《聚焦战略》思想,

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突出焦点。伊利的品类事业部模式就很好,如其下辖奶粉事业部,牛奶事业部,低温牛奶事业部,

冰激凌事业部。

一个城市就有各事业部一个自己的办事处,都没有统一为一个办事处而节约成本。以品类划分销售部门、渠道,以品项组合出特色,

各自聚焦,必有所成!

九、质量管理

雨润的分公司,

分厂很多。同一品牌下,

同一产品,各个工厂所产的产品质量差别很大。如在我们当地超市,消费者就很信赖雨润南京工厂产品,

对分工厂则不屑。

分厂的产品不管是外包装的中转箱,还是产品的包装美观程度都无法与南京工厂比。产品的开箱残次高,整洁程度差,

产品说明标的周正程度差,口味不稳定,色泽不统一,这些都让人无法相信是雨润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