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
年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持续改进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对当前构建分级诊疗体系等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呈现逐年稳步提升的态势。但是,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
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保障和约束,实现全行业的统一管理和战线全覆盖。《办法》旨在通过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创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方法,
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积极作用,
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提高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同质化程度,
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并于年月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颁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章条。
在高度凝练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做法,
重点进行了以下制度设计:
(一)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控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
二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机制和方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三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四是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体系。总结提炼了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重点环节。明确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要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理顺工作机制。对门诊、急诊、药学、医技等重点部门和医疗技术、医院感染等重点环节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监管责任,提出医疗质量信息化监管的机制与方法。
同时,在鼓励地方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涉及医疗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三、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分别是什么?
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包括哪些?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
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是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环(循环)、品管圈()、疾病诊断相关组()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保障医疗安全,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是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条件、能力下,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
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管理,是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
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活动过程。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的核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
第六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依托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控管理部门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部级各专业质控中心,委托质控中心制定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和标准,收集、分析、定期质控信息。
各省和有条件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医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诊所、村卫生室可以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反馈及考核评估工作,定期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工作。
(五)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七)其他医疗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定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加强对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学习,
规范临床诊疗行为,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考核制度,提高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
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
使用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耗材、试剂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
对手术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
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和药事质量管理。推行临床药师制,加强临床药学服务能力建设,
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贯穿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质控中心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
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
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专科服务能力建设,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提高专科的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及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
及时收集相关医疗质量信息。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评价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促进系统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对存在问题的科室进行批评教育,
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在不违背保护性治疗措施的前提下,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四章医疗安全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
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医疗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完善投诉管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等工作,及时化解纠纷,
妥善处置医疗事故争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
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院评审、评优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
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予以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仪器、设备、药品、耗材、试剂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未发挥作用的;
(三)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四)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
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
(六)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如实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
第五十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
对照市卫生局各科室工作职责和各科室工作任务表,
根据局党委工作部署。现将市卫生局医政科月份工作作如下述职。
成立处方评价委员会,
认真贯彻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确保了月日起的顺利实施。为贯彻《处方管理办法》及时转发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要求各地、各单位进行广泛的全员培训;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出评价,
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方实施办法,
并根据本单位性质、功能、任务制定本单位药品处方集。为方便广大医务人员日常学习和使用,印刷发放《处方使用手册》单行本份,处方使用手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标准处方式样、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猜猜我是谁作文三年级管理办法》等文件。
强化了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并从月日起实施以来,
加强了宣传学习、开展了集中整治、强化了日常监管。一是加强了学习宣传。及时转发了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通知”和“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印发了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组织了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及全市医疗广告单位有关人员学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各地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下发到各医疗机构,
并组织学习,确保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掌握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二是强化了日常监管。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
特别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事前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审查广告的内容,
对需医疗广告的单位采取集中受理,
业务科室审查,局领导审批。事后,明确了监管职责,要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行为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同时,加强了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经常性开展医疗广告巡查,
一旦发现违法广告,及时与有关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宣传有关政策,要求自觉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责令自行主动停止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对部分违法医疗广告在卫生网上进行了公示,并抄送工商部门。年月日,
为整治市容市貌,清理不规范户外墙体医疗广告,
境内国道巡查近公里,共发现户外墙体医疗广告处,
责令有关医疗单位自行清除。
切实维护医疗正常医疗秩序。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
一是年月日,建立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处理新机制。召开了全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会议。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叶玉林副秘书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史可副市长作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秩序,
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工作报告,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魏运亭做了重要讲话。二是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电影建党伟业观后感》形成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综合应急和协调机制,
将恶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和当地政府应对突发性预案范畴。三是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联合制定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对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种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通告》知晓率,加强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宣传力度,印制《通告》份,
下发到各医疗机构和村民小组。四是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共同印制了医疗纠纷处理指南》收录了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和文件,以加大处理医疗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的法制观念,引导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切实维护了医疗秩序,医疗纠纷处理新机制的建立。
取得了明显效果。据统计,-月,
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近起,其中,发生聚众闹事、损坏财物、冲击办公和诊疗场所、停尸要挟的约有起,启动了医疗纠纷处理新机制,当地政府、政法委、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相互协调,
有效地制止了事态的发展,妥善地解决的医患纠纷。
从我做起”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防范纠纷,从我做起”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从月开始到月底,根据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防范纠纷。
分三个阶段开展主题实践活动,
以达到依法行医意识进一步增强、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进一步改善、医疗费用进一步控制、医德医风进一步好转的目的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多于病人一些沟通,多给病人一些人文关爱,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
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深入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
解各医院贯彻落实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以群众满意医院建设活动为载体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情况,年月日、日、日、日,
分别到市人民医院、余江县人民医院、余江县中医院、贵溪市人民医院、贵溪市中医院、市中医院和南昌大学医院进行医院管理年工作督查,听取了各医院近期医院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
同时要求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把主要精力用在医院管理工作中,
职能部门要当好院长参谋,要充分调动科主任及护士长的积极性,
使他真正了解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目的意义,要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医院管理年各项要求的执行力。为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三基三严”组织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了临床技能培训和大比武活动,
各医疗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市人民医院为了把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成效,采取奖惩措施。月-日,省医院管理年督查专家组一行人来我市督查医院管理年工作。
日上午,督查组召开意见反馈会议,组织了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计余人参加意见反馈会,听取督查组专家的反馈意见,并要求各医院按照反馈意见进行疏理和整改,
促进了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无偿献血和成份用血保持全省领先。
市无偿献血工作由计划献血向自愿献血转移,加强血液管理。由一次献血毫升向每次-毫升转移,
献血人群从城市向农村延伸。无偿献血工作在全省排位靠前,
自愿无偿献血比例达%全国无偿献血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上表彰了全国各省市无偿献血的先进人物,并授予金、银、铜三个奖项,
市共获一金一银五铜的好成绩。全省无偿献血表彰大会上,市共有人授予金奖,人被授予银奖,授予铜奖。
医师资格考试首次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补报相结合方式进行,认真贯彻《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顺利完成。今年。报名过程中,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共受理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人,经考点审查审核通过人,经考区复审,
最后共有名考生符合报名条件。月份组织了实践技能考试,
全市共有临床类、中医类考生人,合格人,合格率为.%其中临床类别人,通过人,合格率为.%临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人,
通过人,合格率为.%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立法,现状,具体规定,
建议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年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正式开始试点实施。此后,新农合以原则性的政策文件等“软法”为依据不断探索,
初步形成了制度框架及其运行机制。年卫生部正式启动新农合立法,草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草案)》并上报国务院。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条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新农合立法启动至今仍然面临诸多难点,推进异常艰难。
为此,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推动新农合立法要有所突破”。
新农合从年开始试点到年,
一些地方立法为高层次的立法积累了非常宝贵的实验,因此,比较和总结新农合地方立法经验,有助于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早日出台。
一、新农合地方立法的现状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地方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止年月,现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立法共部,其中地方性法规部,
地方政府规章部,单行条例部,具体见表。
新农合立法的前提在于新农合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可以稳定运行。
在部地方立法中,有部为新农合单独立法;部将新农合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统一立法,
分别为《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险合一”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三险合一”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从具体内容看,成都和天津“合一式的立法”都仅为形式上的“合一”,
非“城乡一体化统一医保待遇支付”。
具体来说,
这种形式上的“合一”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称谓的“合一”,即统一称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不再分别指称。
第二,管理体制的“合一”,将分属卫生部门和人社部门主管的城乡医保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进行统一。
第三,参保人身份认定的“合一”,即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为居民或城乡居民。
从实质意义上看,医疗保险是以保障人们平等的健康权为目的,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个成员,不论其缴费多少,都有权获得同等的医疗补偿待遇。
因此,依据医疗保险的属性,三项制度“合一”的实质标准是城乡统一的待遇给付。但是,限于我国城乡、区域、群体间存在明显差异,
实质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短期内尚难以实现。为此,中央文件也一直强调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而非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因而,新农合作为一种独立的筹资和补偿方式客观上仍将长期存在。
从表可以看,我国新农合立法分布于各个层级,
其中在有限的地方立法中,
规章的利用比率最高,
地方性法规的利用比率比较低,这反映出现行体制下地方立法侧重于运用行政资源的偏好。从时间上看,
经历了年的试点后,从年开始,
新农合地方立法开始广泛地推进,并逐步增多,与中央提出的新农合法制化保持了同步,
表明新农合制度已经成熟,具备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客观条件。
从表可以看出,新农合地方立法的法制化程度非常低,
原因在于新农合立法在具体设计上仍存有争议,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有的地方仍在等待中央的统一规范。
其中在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类别中,
东部的法制化建设程度要高于中西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制化建设程度高于市级,省会城市的法制化建设程度优于其他较大的市,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各级、各地区法治意识的差别。
二、新农合地方立法具体规定之比较
本部分选取有关新农合立法争议的五大焦点作为比较对象,通过对地方立法具体规定的比较,
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与疏失。
(一)参保人认定的比较:参合农民还是参合居民。
年《决定》提出:“到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从而将新农合的保障对象确定为农村居民,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中以户籍为标准进行甄别。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改革的推进,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界限逐渐模糊,如何准确界定新农合参保人,并据此拨付新农合中央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成为新农合制度运行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农合地方立法对参保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其一是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参保人群,
如《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条,《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条。
其二是以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为标准确定参保人,如《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条。
其三是按照职业身份和缴费差异来区分参保人群,如《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条,《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条。
笔者认为,
以职业和缴费差别来区分保障对象更符合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首先,随着我国户籍改革深化,户籍将无法作为区分城乡居民的标准。截止年底,
全国已有河北、辽宁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号)》指出:“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
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第二,以居住地为城镇或农村为标准划分农村居民缺乏理论依据。依据社会保险理论,
参保人群的划分应按照量能负担原则,依据收入不同确定不同的缴费人群。
但我国非正规就业人群的收入水平难以确定,
以城乡居住地为区别作为收入差距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实践也表明,居住在城镇的居民贫困程度甚至远甚于居住在农村的居民。
第三,从制度设计看,新农合是全民医保计划中缴费水平最低的医保方案,
理应承担兜底保障功能,将所有应保未保的人群纳入其中,这样才能保证医保制度的普惠性。
所以,
新农合立法不应再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应借鉴成都和天津的立法经验,
将保障对象界定为城乡居民,只要没有正规就业,都可以参加新农合,这样更符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亦有利于扩大参保人覆盖范围。
(二)筹资的比较:自愿参加还是强制参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号)》明确指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农合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符合农民收入不固定、收入来源多样化实际。
然而,在自愿参加逐年缴费的规定下,疾患风险低和预期医疗费用支出少的农村居民缺乏加入新农合的动力,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从而为基金安全留下隐患。
同时基层干部逐年上门收缴参合费用,
工作难度大,筹资成本高。
虽然新农合自试点以来一直维持了较高参合率,但是,并没有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格局。因而,
自愿参加还是强制参加的争论不绝于耳。
从地方立法看,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条,《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条等地方立法均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其中《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条进一步规定了法律后果;只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条规定: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应理解为强制参加,但没有规定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自愿参加虽然会导致逆向选择,但也是我国现有国情下的“次优”选择。
原因在于一方面允许农民自愿参加,赋予其“用脚投票”的权利,
使得制度运行受到普通农民的制约和纠偏,可以防范政府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实现新农合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居民收入的来源和方式都不固定,
行政机关没有有效的强制手段,
尚不具备强制收缴的社会基础。
(三)医疗服务管理之比较:合同管理抑或行政管理。
新农合在建立之时借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采用定点医疗服务合同的方式监管供方行为。
《指导意见》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制定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然而我国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有限,一些村庄仅有一所卫生室,
乡镇则仅有一所卫生院,县域内也仅限于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少数公立医院,
没有形成竞争性医疗服务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暂停、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这种强有力的合同制约方式不但不能改变患者的就医选择,而且损害参保人获取新农合补偿利益。因此,
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流于形式。同时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纠纷多数并非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往往诉诸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通过行政监管等方式予以解决。
地方立法也反映了特定国情下定点医疗服务合同适用的尴尬,
即一方面规定双方协议,另一方面对违反协议内容施以行政处罚。如《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条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第条却对应有对定点医疗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措施,
即“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条、第条亦有相似规定。
传统理论一致认为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为经办机关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民事合同,但民事合同的定位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中处于尴尬地位。
笔者认为,
定点医疗服务合同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兼具公私法性质的社会法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的是综合法律责任而非单项法律责任〔〕()。
(四)管理制度的比较:卫生部门主管还是人社部门主管。
年新农合试点开始时,基于对传统合作医疗的路径依赖,其行政管理归属卫生行政部门。
年国务院通过的卫生部“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卫生部下设农村卫生管理司,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然而,
需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主管。两个管理部门职能相似、管理分割、资源分散,造成了机构重复配置、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为此,
天津、重庆、宁夏、青海等地陆续将新农合工作整体移交给了人社部门,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
然而,由人社部门主管无法解决医疗保险远较其他社会保险面临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问题,不易与医疗服务部门协调。根据卫生部新农合中心年月进行的一项全国性调查的结果,
全国%的县(市、区)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剩余%中八成由人社部门管理,
二成由政府单设的其他部门管理。
在地方立法中,主管机关的选择也各不相同。其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条,《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条,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条等规定由卫生部门主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条,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条规定由人社部门主管。
笔者认为,不仅医疗保险管理应整合到一个部门,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也应整合到一个部门管理,即将卫生部门和人社部门合并,
同时明确责任主体,避免部门之间扯皮。从国际经验看,在建立了法定医疗保障制度的个国家中,有.%的国家将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服务交由同一个部门统筹管理。
〔〕年日本合并了厚生省和劳动省,成立厚生劳动省,
负责国民健康、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职责;
意大利于年合并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成立劳动、卫生与社会政策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障职责;我国台湾地区也于年将卫生署、内政部社会司与内政部儿童局合并升格为卫生福利部,主管卫生医疗和社会福利事务。①
(五)经办体制的比较:单一公办保险人还是多元竞争保险人。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经办机构,
强化管理经办队伍建设。
”在全国普遍设立单一公办保险人,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新农合经办机构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编制经费普遍不足,无法满足参保人的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为此,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提出: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从地方立法看,
各地均设立单一公办的保险人。如《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条、《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条等都做了同样规定。
但对于其他保险人,
只有《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
委托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笔者认为,
单一公办保险人不利于新农合制度的长远发展,原因在于:首先,单一公办保险人(经办机构)具有方和医疗服务购买方的双重垄断地位,使其可以轻易地通过费用转嫁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而将费用控制难题交给患者,无法实现通过第三方付费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制度诉求。其次,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强,
单一保险人不但没有足够的经费和人员为参保人提供服务,反而增加参保人的报销负担。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具有精算和费用审核专业人员和全国网络,有助于提高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办服务质量。
因此,应允许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与公办经办机构相互竞争,
形成多元竞争的经办体制。
三、制定全国统一新农合管理条例的建议
总结新农合地方立法的经验,
笔者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新农合管理条例的建议。
(一)合理确定参保对象,将低收入非正规就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社会保险法确立了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所限,短期内三项制度不可能实现实质上的统一。为此,应打破城乡制度差别,借鉴重庆、天津的立法经验,
对三项医疗保险制度予以合理定位,以保证所有公民能纳入全民医保体系中。
在三项医疗保险制度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最高,
应提供高端社会医疗保险方案,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正规就业人群——职工为基础强制参加,非正规就业人群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偿水平低于城镇职工医保但高于新农合,提供中端医疗保险方案,
应面向收入消费水平较高的非正规就业人群参加;而新农合在三项医保制度中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最低,提供最基本的医保方案,
但同时也留下了制度整合接口。
随着政府补贴和参保人缴费的增加,三项制度补偿差距逐步缩小,
最终实现统一。因此,
现阶段新农合的参保对象应界定为城乡居民,
只要自愿参加新农合,都应纳入保障范围。
(二)建立连续参合激励机制,
完善筹资制度。新农合地方立法基本上都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但亦应有相应规定防范逆向选择,降低筹资成本,稳定筹资水平。为此,
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具体筹资方式和实施办法。第一,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对连续参合且未发生医药费用的参保人,
根据参加年限逐步提高封顶线或报销比例;第二,
允许参保人自愿签订委托代缴书,委托银行或行政机关从其储蓄账户或粮食直补费用等政府补贴中代缴本户参合费,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统一主管机关,整合管理体制。“碎片化”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需通过顶层设计予以解决,
结合医疗保障制度发展趋势应合并卫生部门与人社部门,建立卫生与社会保障部门,同时下设不同的内设机构分别监管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协调医保政策和医疗服务政策,
明确责任主体。当然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合并撤销,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可以规定,需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四)明确多元竞争经办体制,提升经办效率。目前地方立法在商业保险参与经办机构服务上鲜有规范,
这有必要在新农合管理条例制定中予以明确,赋予参保人自由选择经办机关,签订经办服务合同的权利,财政部门按服务人数对经办机关支付经办费用。〔〕通过竞争促使经办机关提升服务质量,
提高经办效率,同时实现政府从医保经办服务“举办者”向“经办服务购买者”转变。
(五)设立新农合争议行政仲裁制度,并与诉讼衔接。
目前地方立法尚未明确新农合纠纷解决机制。
新农合社会保险的性质,决定了由此发生的争议不同于传统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第一,
具有综合性,需要运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责任措施;
第二,具有专业性,
涉及到医疗服务供方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第三,具有及时性,关系到参保人诊疗用药的范围和费用,
必须及时审结。
因此,现有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满足需求,为此,应设立新农合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行政仲裁解决参保人、经办机构及医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事项,
并依据裁决结果对责任人施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释:
①本部分详细分析可参见笔者:《部门利益与法律控制:我国城乡医保管理体制整合的路径选择》,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年年会论文集(下),第页。
参考文献:
〔〕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管理概述政策报告〔〕。北京: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
。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动员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回顾总结*年上半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二是找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安排部署*年筹资工作。
一、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简要回顾
*年月底,我县被确定为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县。在省、市的关心支持下,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工作,
努力推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早在*年月,
全县就成立了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公经费和人员编制等问题。目前,县合管办核定编制人,
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
*年安排启动经费万元,*年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万元。
(二)加强调研,制定方案
*年月,县人民政府组成考察团到云县、宣威市进行新农合考察学习,
借鉴外市县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组织开展基线调查,
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的管理文件,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特别是在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上,严格把关,
认真落实。
(三)加强培训,熟悉政策
*年月日至日召开了全县新农合启动会暨业务培训会,月日至日各乡镇相继召开动员培训会,
各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加强了村医的培训力度。县乡村共进行新农合相关政策、知识、业务培训次,参加人数达人次。
(四)加强宣传,
做好筹资工作
县委、政府始终把宣传动员工作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一是各乡镇先后抽调了多名基层干部组成工作队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动员;
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县电视台于每晚黄金时间滚动播放《致农民朋友的信》,连续播放天,制作新农合电视专题,在县电视台《关注*》上连继播放两周;三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截止月日,全县医务工作者、通讯员在市、县报纸及网络上刊登新农合进展消息则;四是向农民发放宣传资料余份,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五是创新宣传方式,由县合管办与教育局联合行文,
把新农合有关政策带进课堂,让学生知晓、了解新农合相关政策,使农村学生向其家长进行家庭式宣传,动员其家庭积极参合;
六是县合办编制《合作医疗信息》期,
及时宣传报道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新农合相关政策;七是设立咨询电话,共接受电话咨询人次;
八是在主要街道、路口、人群密集的地方制作永久性宣传牌块,制作各类宣传标语多条;九是结合新农村建设,
组成新农合宣讲团到“三村”点宣传新农合政策。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动员,
形成了强大的宣传攻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使农民由原来的“要我参加”变为“我要参加”,
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
在筹资工作中,我们坚持向参合农民开俱票据,帐钱分开管理,资金专人保管,实行当天收缴,
当天上交。为管好、用好农民的“救命钱”,取信于民,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县合管办设立了专职会计,
独立建帐,实行帐钱分离管理,封闭运行,强化监督,
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结合政务公开制度,各乡镇、村每月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确保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检查,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提高服务水平
为加强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相继制定了《*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度》、《*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职责》和《*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办事规范有序、内部监管有力、工作与管理透明高效。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工作制度上墙公布,统一运行、规范管理,制作全县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关表、证、册、处方、台帐,严格痕迹管理。
全县共审批定点医疗机构个,其中县级个,乡级个,村级个。自实施以来,
县政府组织政府办、县合管办、民政、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深入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新农合工作督查、指导,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七)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夯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基础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年-*年国家安排了我县乡(镇)卫生院国债建设项目个、村卫生室建设个及县医院住院大楼、保健院业务用房、孟定疾控分中心业务大楼建设等,
总投资万元。乡村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条件得到了改善,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同时,
我县还积极开展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工作,
*年全县开展乡村卫生人员在职学历教育,共有人参加学习。
*年选派了名县级医务人员到乡卫生机构服务一年。
(八)探索创新,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为契机,深化农村卫生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改革,
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全面推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
实现了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夯实了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县正在启动的“药房托管”工作,将实现城乡药品同质同价,
切实降低药品价格,让参合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是对建立稳定、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式作了有益探索。
除进村入户宣传动员直接收费外,采取了滚动式缴费、村主任和村医入户随访动员收费、民政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合等多种方式。逐步探索出一条“政府主导、卫生主动、部门互动、三级联动”为一体的筹资工作路子,筹资工作时间短、进度快、参合率较高,
大大提高了筹资工作效率,降低了筹资工作成本。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今年试点的情况来看,也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主要是对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实施方案还不够完善,
筹资难度还比较大,
基金管理及运行安全还存在隐患,乡(镇)经办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尚未完全落实,
监督管理不到位,管理技术手段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
我们要认真吸取和借鉴,避免走弯路。
(一)*地处边疆,社会发育程度低、经济支柱单一、群众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
多数群众居住在山区、半山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全县目前有万贫困农民,
约有万多贫困农民无法缴纳每人每年元参合资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新事物,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社会服务系统工程,
由于筹资工作中宣传动员时间短,
农民群众接受政策还有一个理解、认识、接受的过程,部分农民群众还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三)从检查、督查情况来看,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重视不够,
缺乏对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影响工作良性发展。
特别是乡(镇)合管办机构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不到位,医疗服务质量不高,
医药费用得不到有效控制,看病贵问题依然还很突出。
(五)从今年督查的情况来看,全县*年筹资金工作进展不一,
快一点的乡镇(勐永镇)已经基本过半,慢一点的乡镇基本上是等着人家上门来交,一个乡镇交了几十个、百来个,甚至不到%,由于态度和方法的问题,
进展很不平衡。导致全县的进展很慢。
三、准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当前及*年的筹资工作
经过半年的试点,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减轻广大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
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产生了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为切实做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当前及*年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我提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决策,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
认真履行职责,把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把试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研,及时研究新情况,
用改革的思路、发展的眼光,解决新的问题。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行政领导责任制,
做到领导负责,
严格执行政策,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让广大农民切实参加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来。
(二)明确目标和原则要求
一是明确目标。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是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县,按照农民个人筹资元,
省财政补助元,中央财政补助元的筹资标准开展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常见疾病的诊治。
同时,
将少量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纳入到大病统筹。适当扩大受益面。
二要坚持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推行新农合制度,一定要坚持“自愿、互助、公开、服务”四项原则。自愿,就是在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尊重农民意愿,注重运用典型示范的方法,因势利导,决不允许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互助,
就是要坚持互助共济的性质。公开,就是要坚持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重点是基金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做到规范操作,加强监管,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服务,
就是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认真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和审核报销工作,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农民受益,得到比较满意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动员力度,积极做好筹资工作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大宣传动员的力度,
大力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媒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通过参合农民受益者的现身说法,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农民群众带来的利益,
特别是要将各级政府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积极组织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年度的筹资工作,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做到早动员、早安排、早落实。
县、乡合管办要加强对农民参合资金的管理,要指定专人、指定地点、分片收缴,并按时将所收缴的农民参合资金及时足额上交,确保资金安全。各乡(镇)要与县民政局、县残联进一步核对、核实辖区内五保户、贫困户、残疾人户数和人数,
并采取相应措施,让所有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县合管办要加强筹资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好筹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乡(镇)合管办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整个筹资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具体实际工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
抓紧落实,要迅速组织精干队伍开展*年筹资工作,务必于月日前完成%以上参合率,确保本乡(镇)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县*年度筹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认真落实保障经费
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一是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
卫生财政、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二是各乡(镇)要按照要求,尽快落实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
认真落实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三是要成立有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机构,
负责对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
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人员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合管办建设,建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效率高、作风硬的管理队伍,确保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顺利实施。
县乡两级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技能,
使管理干部全面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要点及内函,熟练掌握开展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步骤和监督管理程序,使经办机构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
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为农民群众创造良好就医环境。要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临床用药安全,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执行诊疗规程,
合理检查,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积极推行“药房托管”工作,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医疗经费,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使参合农民真正受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弘扬高尚的医德医风,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
尽快充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力量,并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级网上审核报销,
切实提高效能。通过计算机管理,
减少手工操作,降低管理成本,并能动态掌握县、乡、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各乡(镇)、县合管办要高度重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为县、乡合管办配置计算机和管理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八)加强资金监管,
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加强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对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暂行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是要不断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
做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帐”。三是要便民利民,做到县、乡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合管办对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人病历和补偿情况进行入户核实;
乡(镇)合管办对村、乡两级门诊病人的处方和减免情况进行入户核实。
(九)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创新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
不断创新机制。一是要继续探索农民筹资缴费办法,
建立群众自愿、方便、安全、低耗的筹资机制;二是要继续探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办法,建立科学合理、方便快捷的费用补偿机制;
三是要继续探索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建立质优、价廉、规范的医疗服务运行机制;四是要继续探索农村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农村药品供应机制;五是要继续探索贫困医疗救助办法,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的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机制。
同志们,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关系到我县与全市、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一定要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为全面建设和谐*而努力奋斗!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
立法缺陷;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是新时期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城乡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特别强调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界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
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上级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其基本特征:一是在筹资方面,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并对筹资数量标准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适当扶持,
鼓励社团和个人资助。二是在管理体制方面,
首次要求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持等部门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此外,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必须由农民代表参加,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是在监管机制方面,
要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四是在政策方面,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不得超支或过多结余。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学界对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研究。现阶段,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状态。
同时,
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太低,缺乏权威性,而且主体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协调,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
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目前,
我国关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有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如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年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均未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进行专门立法。这些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同时,
就我国现有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地方政府规章而言,其内容的原则性太强,
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未作详尽规定,难以起到促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范、健康发展的作用。
(二)管理机制不协调
、管理方式笼统,没有形成有效制约机制
目前,
合作医疗管理仍采用粗放型的管理方式,没有形成供、需、管三方面有效的、可操作的相互制约机制。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创办,
必然涉及到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办公经费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但目前未能真正落实到位。机构设置上不够科学,
部分乡镇采用“二合一”的方式,将合管办机构设置在卫生院,难以保证医疗费用结保的真实性和基金使用的有效性。人员配备也不合理,一般都是抽借卫生系统内部―人组成,
有时还经常变动,加上财政未安排专门预算,而卫生系统本身经费就比较紧张,
影响到合管办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工作一般均为手工操作,应用计算机管理的还不多,手续繁琐,
效率和质量不高。
、政府职能部门角色冲突,职能不清,
执行困难
第一,
卫生部门的双重身份问题。
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机构设置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成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合管会下设经办机构,
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机构是县级的合管会,业务经办机构为同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这种管理体制下,
卫生部门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事实上,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和医疗保障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因此,
卫生部门一身二任的角色很容易引起角色冲突。
第二,社会保障部门的角色定位问题。即使卫生部门能很好地履行双重身份赋予的责任,也会引起另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即社会保障部门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以劳动部为基础组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后,原卫生部的医疗保险划归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这样,新组建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成为举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法定机关。
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既是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主管部门,
也理所当然应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管部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卫生部门为主管部门,这就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发生了冲突。
机构重叠、职能界定不清,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互相推诿、责任不明,执行困难。
(三)法律责任缺失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对合作医疗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运行中,许多情形下会产生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例如,对于参加者没有缴完参加合作费用的责任;对于财政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责任;对于未参加合作医疗者用他人名义报销费用的责任;政府机构垫资套取国家资金的责任;
医疗机构的医生滥开处方的责任;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达不到标准的处理等。若对这些问题不加以明确规定,不利于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
增强权威性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在农村实施的主要经济社会制度,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立法体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的规定,应形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法》或国务院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为统率的,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
(二)健全管理机制
作为国家机构,无论是临时设立还是长久设立,管理职能清晰是其合法有效行使权力的前提。确立合理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是规范实施管理的基础保障。
、确立政府主导、农村居民配合的管理方式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一项社会保障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农村居民和社会的许多方面。这就要求政府牵头,加强引导和管理。首先,
加强合作医疗组织建设,组建权威性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理顺各方关系。其次,应赋予农村居民参与管理的权利。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的互助互济的社会保险,其管理体制的设计应赋予农村居民参与合作医疗管理的权利。
、确立管理层级,明确管理机构权限
确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层级时,
必须考虑行政区划、人口数量和基金的统筹范围等相关因素。
在现行的管理层级中,
中央、省、地市、县、乡都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但从立法的角度来讲,管理层级的设计应当是确立最基本的管理机制。
管理层级应当以中央、省、县三级为基本框架,
地市以及乡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其中,在县级管理机构中,
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最高的领导机构,由县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下属的合作医疗办公室是直接经办单位。
(三)加大法律责任力度
对于违反合作医疗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以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为主,辅之必要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为了保障农村合作医疗法的有效实施,
为了真正保障农民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对于违反该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
必须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应责令改正,
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非法所得数额比较巨大,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对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给予取消其资格并进行罚款;对于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的相关行为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
逾期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或不按规定办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经两次以上催款仍不缴纳的,
由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上一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于各级政府机构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的,应责令其按时、按额拨付,
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
一、指导思想、方针、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方针
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
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尊重农牧民的意愿;
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村牧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
必须把农牧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
确保农牧民受益。
(二)目标、任务
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我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
在全旗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同时,
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牧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
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要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
必须认清和把握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新特点。一要坚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牧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
二要在农牧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旗财政按要求落实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体现互助共济性质;三要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牧民的大额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
重点解决农牧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四要以旗为单位统筹,形成以旗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
增强抗风险能力;五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赋予农牧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六要把农牧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让农牧民受益,
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七要由政府负责建立领导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
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八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
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
一定要把握上述要求,从维护广大农牧民根本利益出发,
精心组织,精心运作,扎实推进,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领导机构。旗政府成立由旗长任主任的“巴林左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旗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督查各地的工作,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苏木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嘎查村要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办事机构。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
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局,
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苏木镇、街道也要建立合管办,苏木镇、街道合管办设在苏木镇卫生院,委托苏木镇卫生院进行管理,负责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
旗合管办配备名工作人员(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信息管理员人,财会人员人)。每个苏木镇卫生院配备名工作人员(其中一人为专职人员,另外一人可以兼职),
苏木镇、街道合管办工作人员由旗卫生局在卫生系统在岗人员中调剂解决。
、工作经费。旗政府为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旗合管办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旗级财政预算,
苏木镇、街道合管办的工资补助和工作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
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个人缴费。农牧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元。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的新型合作医疗,
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依据上一年度农村牧区特困户、五保户底数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
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牧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政府补助。
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元,
自治区、市、旗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按::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旗本级财政将视经济发展情况适度增加投入。
(三)基金管理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专户储存,
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管理方式。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由旗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采取旗级综合管理,家庭帐户以苏木镇为主的核算办法。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的银行,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做到“银行见钱不见帐,经办机构见帐不见钱”真正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
封闭运行。
、收缴方式。
农牧民个人缴费可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苏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收缴,
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
由旗合管办及其委托经办机构收缴。
个人和集体缴费应及时转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支持资金,由财政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收缴期限。
农牧民个人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月前收缴完毕。旗合管办要在当年月底前统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人数,
核准后上报上级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
(四)补助原则和方式
、补助原则。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
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家庭帐户基金每人元,
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其余元纳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的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报销。非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大病统筹基金(如: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结核病治疗费用等)。
、补助比例和额度。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筹资总额,结合我旗实际,
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的家庭帐户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
也不能因补助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影响农牧民受益。每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年度基金总额的%。要根据我旗实际建立%的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苏木镇卫生院为元,
旗县级医疗机构为元,旗级以上医疗机构为元。报销比例苏木镇卫生院为%至%,旗级医疗机构为%至%,旗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至%,
重点解决农牧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最高封顶线不超过万元。
各苏木镇、街道合管办要引导农牧民合理使用家庭帐户。
家庭帐户结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抵顶下一年度交费。
、报帐方式。
要积极探索手续简便的报帐方式,及时审核报销农牧民在旗、苏木镇、嘎查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要为农牧民提供方便,采取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住院费用由本人先垫付,
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定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再与合管办结算的方式。转院到外地就医的农牧民报销医药费时,到所在苏木镇合管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销,苏木镇合管办与旗合管办结算。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旗委、旗政府成立由旗委副书记任主任,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负责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苏木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行使上述职能。
、监督措施。
合管办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合作医疗工作监督委员会汇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苏木镇、街道每个行政村要设立合作医疗报销公示栏,定期张榜公布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和农牧民参合情况、医药费用补助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确保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
并在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六)医疗服务管理
、服务机构管理。旗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中选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
原则上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可以在全旗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提高服务效率。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防止过度医疗、开大处方、多做检查、增设名目滥收费的现象。对乡村医生不合理用药、滥用激素和抗菌素要严格管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转诊制度。
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科学的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
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因病施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基本用药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均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
四、实施步骤
旗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此方案,积极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包括健全机构、基线调查、参观学习、制定和调整实施方案、培训人员、宣传动员、筹集资金、完善制度,确保年月日正式启动运行。
(一)宣传引导
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牧民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人和事,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二)组织实施
旗合管办要加强现场督导,随时掌握各地实施情况,
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经验
旗合管办要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情况不断进行认真总结,
要对农牧民就医、费用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分析,每年要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研究部署工作,推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由旗政府统一领导,
实施部门分工负责。
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基金审核、制度建设和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基金管理;
民政部门要摸清贫困家庭底数,
严格把关,
确保把贫困救济资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群上;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计划、农牧业、药品监督、扶贫等部门要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内容;银行要提供支持条件,
完善资金管理网络系统,确保安全运行。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保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以旗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牧区持有“五保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户、农村牧区未成年孤儿、农村牧区特困户。
救助具体办法由旗民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确定。
(三)努力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要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同农村牧区卫生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队伍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增加对卫生院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的投入,重点加强苏木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
改善一般卫生院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
深化农村牧区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
增强活力。加大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力度。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强化培训,搞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要围绕农村牧区卫生的相关政策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方案设计与补偿测算、管理与监督、评估与调整等有关专题进行普遍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规范运作,保证质量。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是社会保障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购买药品和医疗服务,向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支付费用所采取的方式、标准、管理措施等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是联系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营运、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三者之间的纽带,
结算方法对医疗行为起导向作用,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政策运行的效果。本文通过分析山东省临沂市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基金结算办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不同结算办法的利弊,
为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提供参考。
一、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比较
、总额预付制
总额预付制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协商确定在一定时段的总预算。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该预算或预算额度内支付医疗服务费用。总额预付制对费用的控制是最可靠的和最有效的。
总额预付制的优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工作量和费用有高度的控制权;二是医疗服务提供方将主动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三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工作主要在于预算的制定和预算执行的审核,管理成本较低。
总额预付制的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算额度的合理确定有一定难度;
二是医疗服务提供方可能会不合理的减少支出;三是这种结算办法可能影响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的积极性。
、项目付费制
项目付费制是将医院收入与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直接挂钩。项目付费制的主要优点是:一是易于被医疗保险各方理解,
便于操作;
二是有利于医疗服务提供方努力提高业务技术,积极为病人提供服务;
三是病人容易得到各种医疗服务上的满足。其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容易造成医疗服务过度,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二是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工作量大。
、病种付费制
病种付费将住院病人疾病按诊断分为若干组,
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为几级,对每一组不同级别都分别制定支付定额,
按这种支付定额向医院支付费用。
病种付费制的费用制约力度较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管理和成本核算,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但是,
病种付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大量的信息资料和较高技术,操作难度大,
审核程序复杂,管理成本高。
、服务单位付费制
服务单元是指医疗服务的过程按照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相同的部分,
每个部分成为一个服务单元,例如一个住院人次或一个住院床日。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平均服务单元费用标准乘以服务单元数量支付总费用给医疗机构。这种结算方式的费用控制力度不大。
对医疗质量的影响,根据医院的不同反应有所不同,
可以刺激医院改善服务,提高医疗水平,也可能刺激医院推诿病重人,分解服务次数,提供过量服务,
造成病人就医的不便和医疗服务质量的降低,该方式的优点是操作简便,
管理成本低。
二、临沂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演变历程
山东省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于年正式启动,
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临沂市对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的调整和完善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最早实行项目付费的结算办法
在制度建立初期,根据参保人员人数较少、基金支出规模较小、定点医疗机构较少的情况,于年制定了临沂市最早一个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
实行按项目付费为主的结算办法。结算方式为门诊费用刷卡结算。住院费用采取按项目付费为主,
定额控制,每月结算,
年终考核决算的方式。生育费用按病种付费。
住院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只需结算起付段和个人负担部分,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月结算,留存保证金,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决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末测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市直参保人员人均住院费用,根据考核结果返还保证金。
在制度建立初期实行按项目付费为主的结算办法,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
保证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有利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改革为定额结算、按单元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方式
制度运行几年后,
临沂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也在不断增多。原有的按项目付费的结算办法已不适应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需要。由此,
年,临沂市制定了新的结算办法,实行定额结算、按单元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方式。
定额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均实行定额结算。具体办法是按照定点医院的年度住院人均费用定额、住院人次、统筹金支付率等因素计算得出统筹金年度支付数额。按单元付费:精神病医院的精神病种实行按单元付费的结算方式。具体办法是按照定点医院的单元付费标准、年度住院人次、人均住院天数、统筹金支付率等因素计算得出统筹金年度支付数额。积极开展按病种付费。
从常见、单纯和易于按一定标准控制的病种入手,根据病种付费的成熟程度逐步扩大病种数量。新的结算办法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良性运行机制,
促进定点医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从源头上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适度合理增长,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可持续发展。
、实行总量控制的结算办法
由于按次均住院费用作为结算控制指标,缺乏对住院费用总量的控制,
定点医院可以通过分解住院、诱导住院等手段来增加基金拨付,造成住院人次和结算基金大幅度上升。从年起,临沂市开始对住院医疗费结算实行总量控制,即对各定点医院住院统筹金支付按资金总来那个和最低服务人次两项指标进行控制。
具体办法是:根据医保基金收缴情况预算可用于住院总量控制的基金。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定点医院的结算基金总量控制指标。
以上年度实际结算的人次核定最低服务人次指标。
实行月结算和年度平衡。实行双控结算办法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得到了有效控制,较好地解决了控制费用与促进医院公平发展的矛盾,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将不断完善,
逐步实行“总量调控、弹性管理”的结算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
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要坚持合理、有效、持续的原则,要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必须从制度安排、经办管理、机制建设等多方面入手,尤其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应建立总量控制为基础,
多种结算办法互相补充的复合型结算办法
首先,总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在定点医院一味追求利益的体制下,
没有对基金总量的控制,任何结算办法都解决不了医疗消费的无序增长对基金平衡的威胁。其次,单纯总量控制办法难以实行,必须有相应的辅助结算办法来补充。
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结算、危重大而费用补贴、弹性结算等办法,
较好地解决了实行总控后出现的一些矛盾,缓解医保患三方的矛盾。
、综合运用多种结算方式
每个单一的结算方式都有其优劣,
各统筹地区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当地实际,选择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同时根据医疗服务的多样性,综合运用多种结算方式,充分发挥各种结算方式的长处,
避开或限制其短处。对于诊断明确、治疗办法相对固定的病种可以实行按病种付费;对于床位日费用变动较小、床位利用率高的疾病可以实行按平均床日费用给付;对于特殊疑难病症可以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方式。
、建立科学合理的引导机制和考核机制
医疗行为和就医行为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
要通过综合运用多种付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引导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获得参保人员的认可。要通过制定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所倾斜的结算办法等,
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同时,要建立起严格的考核机制,通过对关系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核心指标的考核,
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定点协议的情况做出评判,
制定相应的激励惩罚措施,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合理医疗,
提供优质服务。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反欺诈力度
实践表明,无论采取何种付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反欺诈力度,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立法,对机构和个人的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要有法可依。
二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对医疗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及时发现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三是就不同的付费方式和结算办法可能引发的欺诈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防控。
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经办管理永恒的主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
善于创新,不断实践,一定可以探索出相对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和长远利益,
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吴晓东:坚持基金总额预付、动态调控确保医疗保险平稳运行[]。财政研究,()。
[]陈佩、王春鸣、曲毅、孔宪明:城镇职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伦理问题探讨[]。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赵文龙、郑美雁: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统计与决策,
()。
[]魏哲铭、陈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篇
一、把卫技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放在首要位置,
提升医疗卫生队伍综合素质。
我们创新培训方式,
在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上打破以往集中培训的形式,
首次运用远程会诊平台,举办了全县个医疗单位人参加、为期天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
培训内容包括:侵权责任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临床合理用药等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当天,聘请的专家教授在县医院主会场讲课,
全县个远程会诊的端口同时打开,
每名医务人员就近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听课,各个培训现场信号清晰、秩序井然,培训结束后进行了全员考试,既节约了培训成本,又保证了学习效果和质量。
同时,落实了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临床培训任务,
选派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赴运城市中心医院采取科室轮转、一对一带教、集中培训的方式参加为期个月的转岗培训。还从县医院、县中医院选派名骨干医师到省人民医院学习。今年共有人参加执业医师报名考试,
对名护士进行了注册。通过培训,
全面提高基层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坚持“五抓”不放松,
提升医疗质量。
、抓抗菌药物专项治理不放松。专项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一是与各医疗机构负责人签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目标责任状,
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第一责任人。
二是积极宣传。在.日“世界卫生日”,我们下发了以“抵御耐药性:今天不采取行动,
明天就无药可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各医疗单位分别采取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的方式开展,县医院和中医院还组织医务人员在街心广场设立宣传咨询点,
宣传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三是严格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全县名医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四是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行为。
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的管理,二级医院品种不超过种,
乡镇卫生院不超过种,同时通过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努力将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
、抓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整治不放松。
我们利用月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以院感的组织管理,
制度建设、岗位责任等为重点环节、以医院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新生儿室等为重点部门的专项整治。在各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开展了拉网式的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分析原因,
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健全管理制度。
局机关和医疗机构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
有效杜绝管理不到位引发医院感染爆发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加强了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爆发信息上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医疗单位均统一使用了专门的信息报告系统。
、抓病历书写质量不放松。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的增多,医疗文书成为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书证。
通过医疗纠纷处理、日常监督检查和抽调市有关专家对全县家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评比通报,对我县医疗文书书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了明确认识,要求各医疗机构对照新版《病历书写规范》查找漏洞、积极整改,指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医、认真书写医疗文书的责任意识,
使我县病历书写在书写者的法律资格、要求时限、内涵质量、内容的真实性、医生的告知义务、病人的知情权等方面得到进一步规范。
、抓医院管理长效制度建设不放松。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经过深入基层调研,
在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医疗质量安全制定出台了《医疗机构病历质量评比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急值班检查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百分考核制度》等六项制度。目的是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医院管理的全过程,用制度去管理、去考核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从业行为,考核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现场检查或暗访抽查的形式开展,
不搞统一的集中考核,对于发现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扣分,考核办公室对各医疗机构所扣分值实行累计叠加,作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有效的解决了医疗机构在管理的重点工作、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应做什么、应怎么做的问题。
、抓“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放松。今年卫生部统一部署,在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
着力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改善服务态度方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推行同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加强质量管理方面,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医生查房等核心制度,
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积极推广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了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在医德医风建设方面,认真贯彻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切实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处罚力度,
先后对家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通过“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开展,规范医疗行为,
提高医疗执行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三、严把“三关”不动摇,
维护社会稳定。
、严把市场准入。个体诊所是我县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医疗资源在群众防病治病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具有“规模小、设立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一方面我们不但对新申办的个体诊所在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诊疗场所等方面依法进行严格审查,还在申请、受理、审核、现场验收、审批等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办理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以审批。另一方面,
在年度医疗机构校验中,
对已申办的医疗机构存在执业医师不在岗等严重医疗安全隐患的行为,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后,仍不能通过校验的,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今年共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家,
同时移交卫生监督所处理。
、严把医护人员执业变更事项审批。医生、护士注册后,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对因工作需要,需要变更的,
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要求必须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按新的许可要求执业,严禁超范围、跨科目执业。
、严把医疗纠纷处置程序。
我们把医疗纠纷化解和处理工作作为关系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做,一是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制定了医疗纠纷解决办法和“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使纠纷处理原则、办事流程、解决渠道进一步规范;二是加强与医患双方的沟通。
由于医患之间在掌握医学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不对等,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理念、服务模式上存在不足,患方也存在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高强度、高技术等特点认识不足,
所以很容易因沟通不到位,
使小误解变成大纠纷。在接到医疗纠纷的信息报告后,我和医政人员做到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展开沟通工作,有两起医疗纠纷在报告的当天就得到有效化解;三是加强宣传。
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反对采取非正常手段追求高额索赔以及医闹事件发生。明确告知患者及其亲属不得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侮辱医务人员等。对蓄意策划的“医闹”行为,
坚决予以打击。四是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技术性争议的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未经尸解查明死亡原因和未经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明确责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
五是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精神,
对年发生的因非法行医引起的起医疗安全事件按程序进行移交,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打击。在年发生的起医疗纠纷处理上,
我们不推托责任、不上交矛盾,将矛盾化解到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了医疗领域矛盾聚集和突发。
四、服务医改大局,
积极促进医改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年是医改收官之年,医改的各项任务都到了检查落实阶段,我作为县医改领导组的办公室副主任,卫生局医改领导组的副组长,
大量具体的工作、基础性的工作落在我头上,我和我所分管的科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心、甚至是人格良心面临着严峻考验,为积极服务医改大局,
从政策把握、人员摸底、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数字统计、考试考核等方面做了大量的耐心细致的工作,
有的工作方案在制定过程中,数易其稿,甚至数十次易稿,直到被领导认可批准,
有的办法被否定后修改,修改后再否定,如此反复,
直到一个成熟稳妥的办法出台,虽然付出了大量的精力,
牺牲了节假日休息时间,但只要国家的惠民利民政策能够在基层有效实施、发挥积极作用,只要医改各项工作能够稳步推进,
再苦再累我也认为值得。直到本月日,已经顺利组织完成了两个阶段的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竞聘考试工作,在通过县医改领导组的审批后,
全县乡镇卫生院人员的有望在年元月起实行绩效工资。另外,
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卫生、财政、食药监、物价四部门联合下发了《芮城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成立了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组,明确了实施步骤、采购配送机制、补偿办法、工作要求、保障措施,局机关成立了基药办,
在领导组的统一组织下,稳步推进工作;
二积极开展宣传。在去年月召开启动会议的基础上,我们于月召开了推进会,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我们把月确定为基本药物宣传月,
通过各种形式使医务人员和广大群众知晓国家的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三是加强监管。
按照我们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抽调专人从药品使用范围、专人专账管理、药品采购、配送、结算、零差率销售等各个环节逐项开展检查,要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月日以后均不得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严查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套取补助资金行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检查考核合格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
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年各乡镇卫生院共购进基本药物价值.万元,财政补偿到位资金为.万元。逐步建立起了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彻底转变以药养医模式,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