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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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10 16:52:54

导语:期末考试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篇

一、《条例》适应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完善军队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国家的一部专门法,

也是我国整个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档案是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资源,加强军队档案工作的法制建设,

实现“依法治档”,为军队各项工作服好务,是时代赋予军队档案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军队系统的档案工作除具有一般档案工作的特点外,

还有许多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一是军队系统的档案,

通常形成于国防活动之中;二是军队系统的档案,

往往涉及国家的安全,或者说与国家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三是军队系统的档案工作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具有平时与战时相结合等特点;

四是军队系统档案的开发利用,有特定的程序,在开放的起始时间上可以也可能延长。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这是一种指引性的规定,

它并没有直接规定军队系统档案机构和职责,也没有规定军队档案工作的领导关系,军队系统档案工作的上述四个特征,决定了军队的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应当由中国人民主管机关自行确定。

军队档案工作的开展,既要以国家档案法规为依据,

也要结合军队自身工作的实际制定适合军队档案事业发展的档案工作法规。

《条例》是对年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档案工作条例》的修改和完善,是《档案法》颁布后中央军委颁发的首部军队档案工作的基本法规,它认真总结了各个历史时期军队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体现了新时期军队档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准确规定了军队档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适应了国家档案立法工作的需要,适应了新形势下军队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完善军队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适应依法治军基本方略的需要,

是军队档案事业全面发展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

制定军事规章。

”从《立法法》的规定可以看出,

中央军委在军事法规的立法权限与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对应,中央军委各总部在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与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在制定行政规章的权限对应,

军队各军兵种、军区在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的权限对应。军队档案工作涉及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要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

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服好务,为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和打赢信息化战争提供可靠保障。

《条例》以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

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项任务,着眼建设信息化军队的要求,以适应依法治军基本方略的需要。《条例》以《档案法》为依据,是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档案工作最顶层的军事法规,

是《档案法》在军队系统的配套法规,它的颁发是“十五”期间军队档案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对于推进我军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于军队档案法规体系的完善有着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条例》对军队档案工作的原则、任务、职责、管理、利用、保障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它的颁发使军队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是军队档案事业全面发展的法律保障。

三、《条例》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是搞好平战结合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

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迅速发展,

世界新军事变革正在进入一个新的质变阶段,信息化战争正在取代机械化战争成为战争的基本形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是中国军队发展的一场深刻革命,涉及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

将对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就要抓住信息化这个本质和核心,

在新的起点上谋划和推动我军现代化建设。要坚定不移地把信息化作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目标,积极推进我军由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型。

《条例》内容涵盖了我军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

着眼于我军档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适应了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条例》第五章“建设与保障”,和已往军队档案方面法规相比,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有重大的突破,

明确了各单位应当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单位全面建设和发展的规划、计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作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点,要求在信息化建设中按照统一的技术体制,采取可靠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在档案馆舍、档案工作人员、档案经费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依据《中国人民纪律条令》和国家法律,《条例》第七章“奖励与处分”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

分别做出给予奖励与处分的详尽规定,

体现了军队档案工作管理的特色。《条例》同时规定了军队档案工作必须坚持平战结合和适应平战转换的要求,

对战时档案工作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条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现阶段军队档案工作的实际,为搞好平战结合的档案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对搞好军队平时和战时的档案工作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提高档案工作的服务保障能力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效果大有益。

“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军队档案部门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将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官兵的档案意识,进一步扩大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法制观念,

促进本单位各项档案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贯彻落实。按照《立法法》和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规定的立法权限,

军队各大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档案工作方面的军事规章,各总部和军区级单位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工作的专业主管机关,

则可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原则,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规章和技术标准,做到以法规范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素养要求和奖惩制度,以法规范档案的收集范围、管理方法、服务手段、利用模式、交接程序、建设目标、保障内容等,

使军队档案工作驶向法治的快车道,更加规范有序地奋力前行。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篇

(一)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物市场经济条件下,

随着竞争的不断增强,

物业管理水平也需要不断的提升。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所涉及的问题较多,所管理的区域也越来越大,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法律管野也越来越复杂,

需要处理好业主、开发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不行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使物业管理有法可依,

避免物业管理纠纷的产生,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二)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有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前,因为物业服务水平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与日俱增,

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们的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案件的时候压力也比较大。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对于有效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很必要的。也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必要的帮助。

所以说,我们必须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研究。

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研究

(一)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概述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含义所谓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物业管理行为,并逐渐形成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我们首先要明确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物业管理之所以会产生很多纠纷就是因为其主客体关系较为复杂,

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出现纠纷。所以,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对于构建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作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客体通常包括两类。

一类是有形的客体是指建筑物以及周边的公共设施、环境产品等;

另一类是无形的即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

明确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较为复杂,

包括建筑开发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所有人即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部分政府机关。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就是为了更好的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

规范物业管理,

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二)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随着我国依法直观理念的不断加强,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正在逐步的建立与完善。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

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更加的趋于完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其自身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会计核算制度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对外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企业要进一步实现对外界的经营,就必须其实遵循物业管理合同中的各项条例,并且参照我国的示范文本,

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在后期,当房屋的业主入住以后,还要与所有的业主,

共同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而确保物业企业与开发商与业主三者之间都拥有合法的法律委托服务关系。

尤其物业企业在实际经营与服务过程中所收取的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维修基金等等还必须要做到收费合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制度以操作性强的管理标准为主,即有验收接管入住、物业档案、物业维修养护、安全、环境等管理规范。为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则应推行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参加考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给业主的不仅是保值增值的房地产,

还有和谐、健康的生活秩序,创建与现代社会发展相符的社区文化。

(三)完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之探讨

目前我们从,

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情况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从宏观的角度来讲,

其在原则性、指导性以及宏观发展性上基本已经满足了我国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需要。

但是从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性上来讲,则稍显不足,而操作性不足则会造成法律法规无法进行彻底的贯彻与实施,也不利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

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在制定新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时候,

就因该加强对实际操作性的研究与补充修订。

。进一步发挥《物权法》在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物权法》的出台对于提升我国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由于我国的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民事关系较为复杂,民事主体也较为多样。

通常情况下,我国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民事关系主要是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问题大都是建筑物附近共有的部分、设备以及设施。

《物权法》的出台,对于建筑物周围公共区域内的这些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很大成都线减少了因为所有权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所以说,我们应该进一步发挥《物权法》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规范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纠纷的出现。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水平。。制订物业档案管理法规因为建筑物实际使用年限通常都比较长,

普遍都在年以上,也正因如此,针对建筑物本身以及埋在地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数据档案,如:技术施工档案,维修更新档案等等内容则应该是物业企业进行管理的重点。

所以,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部门更需要建立一部有关物业档案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对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移交、经费做出相关规定,

进而让物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日常管理日程之中,提高对其的重视度。

。维修资金、维修基金应当并轨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目前我国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物业中的专项维修基金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地位,

尤其是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运用,与每一名业主的实际利益信息相关。

所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建设部应尽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出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进而从法律的角度上,

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完善。。建立物业管理经理人制度目前,我国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普遍实施持证上岗的岗位培训机制,而在发到国家早已实行注册物业经济的培训机制,

也就是说在国外只要能够获得物业营业执照与管理证书,就算是个人也可以单独从事物业的管理工作。

总之,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建设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水平如何直接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

我们必须予以重视。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篇

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关于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初步明确了党内法规的规划、起草、审定、程序等。

然而,在相当长时期内,

这些产生实际拘束力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身却缺乏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够完善,备案审查没有落实,清理工作长期停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前后矛盾,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年月日中共中央公开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制定条例》分七章、三十六条,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与原则、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适用与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备案规定》共十八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原则、范围、期限、审查、通报等提出要求。

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实施,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党的自身建设是决定党的事业成败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的重要经验就是一直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无论是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还是制度建设本身,都与党内法规有密切关系,

都要靠完善的法规制度保证贯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这不仅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各方面建设的重要保障。

中国共产党发展到今天,

党员人数超过万,党的基层组织总数已近万个,

中国共产党党员规模甚至超过了欧洲大部分国家的人口总数。用制度和规范将行为准则确定下来,才能使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有据可循、有章可依,

才能够有效规范党员行为和党组织活动,

也才能够有利于党的中央组织对地方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保持全党统一,保证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党的各项建设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就是制定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通过党内法规明确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具体内容、建设目标、实施手段,

保障自身建设的稳步推进。实践证明,加强党的建设,不能仅靠口号和政策。

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到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要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主要任务在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保障国家法律与执政党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为实现这一任务,就必须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建设法治国家,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当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对于执政党而言,

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必然选择。“依法执政”的“法”包含两个方面,

既指国家宪法和法律,也指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执政,主要是通过党对法律制定过程的政治领导来实现,

将党的意志通过民主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中国共产党还要依据党内法规来执政,这首先要求在党内建立一套严格的规范制度,完善党内的行为规范、程序规范、制度规范,通过这些规范来约束党组织的活动,约束党员的行为,

把权力放到制度规范的笼子里。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应当首先从党内做起,首先在党内推动规范化、制度化,

这将对法治国家建设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较为完备,

但党内法规体系却仍有待完善。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确保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其内涵是各个社会组织、各政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也要与宪法和法律相衔接。

从内在逻辑而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具有内在一致性,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通过人大制定的,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内法规是党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也是全党意志和人民意愿的体现。从对社会的作用而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应当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在国家法律无法顾及的领域,党内法规可以发挥作用;

在国家法律规范的领域,党内法规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强化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现象。

《宪法》第五条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一方面是指作为个体的党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主要针对“以言代法”的现象,避免领导人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威高于法律;另一方面也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意志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

就应当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尤其是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实施,必将极地大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执政党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领头羊”,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好了,国家法治建设就成功了一大半。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本身的需要

党内法规的概念最早由同志提出。

年,同志在党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报告中谈到:“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

此后,年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党内法规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年月,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明确指出,

要加强以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相比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关于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次中央公布的这两部重要党内法规从内容到形式都更加完善,

从制定和备案两个方面、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设推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实施,

将着力解决以下问题。加强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规划。

以往党内法规的制定有时缺乏顶层规划和计划,各部门、各系统交叉的情况比较普遍。新条例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法规的制定将更加有序规范,计划性大大加强。

党内法规缺乏科学规划还表现在前后重复、难以清理。党的历史上,

除了在拨乱反正时废除了“”期间颁布的部分文件,党的文件基本没有进行过常规的废止和清理,难以避免前后重复或冲突矛盾。另外,

党内法规规范不够完备,存在注重实体规范、忽视程序规范,重视原则性规范、忽视操作性规范的问题。

就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而言,

中央办公厅年就了《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相关备案工作并未真正开展起来。

与此同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等各自有一套备案工作体系。根据新的规定,

全党将建立统一的备案审查制度,并且有机构和机制保障。

以往我们比较关注党内法规,忽视了对大量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实际上,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党的中央组织就常常制定决议、决定、意见等文件,有的甚至对国家政治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另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也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

距离人民群众近、规定事项具体、适用广泛便捷,其名称虽并未带有“法”字,却对人民群众产生了巨大而广泛的影响。然而,由于基层情况十分复杂,

容易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

这些规范性文件更有可能违反宪法、法律和中央的党内法规,

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如果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被排除在规范体系之外,这是极其不明智和危险的。

新的《备案规定》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必将极大促进各级党委严格依法执政和依法管理,防止利用文件。

过去备案审查流于形式,

实质审查无从着手。

以往对党内法规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只在备案时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文件份数是否足够、格式是否标准。从现实来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巨大,对每一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进行实质审查,

存在一定难度和压力;从制度上看,实质审查需要详细的审查原则和审查标准,

在审查标准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实质审查无从谈起。然而,

形式审查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障,仅有形式审查是没有牙齿的老虎,威慑力不够,

监督效果也不强,不能达到审查目的。没有约束的权力就会被滥用,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这两部新法规大大加强了实质审查的力度,有力完善了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缺乏有效的备案审查衔接机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进行有效衔接,以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遵守。现实中这种衔接联动已有实践,

但力度仍然不够。以往的衔接联动机制往往表现为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制度。但衔接要真正落实,不能仅有软交流,

还应当完善相关衔接制度,明晰衔接主体,明确衔接程序,

保证衔接效果。党内备案审查机关,

在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部门意见之后,应当在审查意见中充分体现。

总之,《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出台,

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使党内法规的制定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公开化;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标准,并且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还建立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衔接机制,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上位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同宪法、法律保持一致。

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可靠保障

中国共产党要长期执政,

首先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长期执行。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人治社会的发展特别依赖领导人个人的德行与才能,领导人的更替对社会的影响很大;而法治社会依靠规范和制度治理社会,

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因领导人更换受到影响,保障执政党大政方针的稳定,从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

保持党员干部纯洁性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重要保证,

而反腐倡廉建设也有赖于党内纪律规范的完善,有赖于党内责任追究程序的完善。

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建设了社会主义国家。党进行革命和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目前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方面颁布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不仅有实体规范,

也有程序规范。这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起到了引导和约束作用,使得党内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可以树立党组织遵守规范的形象,提升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

增强人民对党的信任,让人民群众相信党组织的决策是规范的,

相信党员行为是合法的,从而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篇

普遍存在着地位不合法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档案工作特别是新中国的档案工作是从机关档案室的工作开始起步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大环境下,

单位内设档案机构的地位是否合法并不直接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因此,在档案界,长期以来都是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处、科、室、馆)作为档案工作的最基层的一级组织来看待。

这一点在档案学理论、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的实际工作中都有所反映。.在理论上,

已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档案组织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对国家全部档案和全国档案工作,必须设置全国规模的档案机构进行管理。各机关的档案,由机关内设立的档案室(处、科)集中管理。

”[].在法律法规上,

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依法应存在的机构明确赋予了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如《档案法》第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又进一步明确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在整体档案工作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档案工作行政规章中也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单位内部必须建立的一个机构来要求并赋予了其相应的工作职能。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要求“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

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不需要建立档案机构的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人员。机关档案部门受办公厅(室)领导”。第四条“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二)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

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

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

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十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

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因此,在以往的档案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都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处、科、室、馆)视为一个合法存在的机构来实施管理并赋予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但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在依法行政、政事已分、政企已分的大环境下,来重新审视和考量单位内设档案机构,

就会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除少数按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要求已获得批准或备案的档案机构是合法存在的机构之外,

因档案机构属于单位内设机构不在《组织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又因其多属于办公厅(室)领导下的机构,也不在单位《三定方案》的调整之列,没有明确的职能配置和机构及人员编制。

所以,单位的档案机构多数都不是合法存在的机构。因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普遍存在着地位不合法的问题。

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管理权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资格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多属于办公厅(室)领导下的机构,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它不是一个实际合法存在的机构,它要行使管理的职能,则必须依托它的上级机构办公厅(室)或所属机关,

并由所属机关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内设档案机构又不是一级社会组织,不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资格,因此,

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管理权。

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因不具备行政相对人的资格,

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

以往在档案系统,无论是业务指导、执法检查或其他形式的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往往直接针对的是单位档案机构,

这实际上是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错位”,是搞错了管理的对象。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而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不是一个实际合法存在的机构,因此,

它不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行政相对人的资格,

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应是该单位而不是其内设的档案机构。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

区域化属地管理与条化垂直管理并存的法律依据

由于单位内设档案机构普遍存在着地位不合法;

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管理权;

不具备行政相对人的资格,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

《陈文》中认为依据《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来认定的“是对条化垂直管理在法律上的认同”的观点,其理由是不充分、没有说服力的。笔者认为,

在目前的体制下档案行政管理存在条块并存的实际状况是由当前档案行政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的原因造成的。虽然,《档案法》第六条明确授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但对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行政管理权却没有明确的界定。

为此鉴于档案工作既具有社会公共事务性,同时还具有单位内部事务性这一特点,国务院在制定其他领域的行政法规涉及档案工作的条款时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本系统档案工作行政规章时,根据法理上行政管理可以授权的原则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的规定,对专业档案的行政管理权可以进行授权。这些授权是国务院、国家档案局授予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行政管理权,

行使这些行政管理权的只能是专业主管部门,而不是这些部门的内设档案机构。

至于如“年月日,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也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建档案执法单位”,

[]由于缺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笔者认为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行政管理权是不合法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笔者认为,

档案行政管理不仅具有条块并存的特征,而且具有条块并存共同管理的特性。且这种特征和特性,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

又符合档案工作的需求。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篇

一、以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初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体系建设工作力度。

版权所有

由于公司机关搬迁、重组等客观原因,公司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都没有踏上工作进度,特别是内控体系建设工作,

由于机构变化,原来所做的流程图、流程描述等工作都要推倒重来。股份公司内控项目组要求必须于月日前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并正式运行,

公司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其它兄弟企业一年半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炼油板块要求我公司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必须于月份完成,

并将于四季度对我公司进行检查和验收。

时间紧、任务重。为此,

公司上下必须统一思想,

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实体系建立工作人员,

统筹安排,倒排时间,全力开展体系建立实施工作。

、召开一次贯标工作会议(月),各分公司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贯标工作人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

统一思想。

、修订贯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

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

严格检查,认真兑现,

确保各项贯标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健全组织机构,

充实贯标工作工作人员。体系建立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还不能满足贯标工作需要,

到月份文件编写时,更需要大量的文件审核人员,为此,在处室基本上,再临时抽调至名贯标工作人员,

以加强贯标工作力量。

(二)、深化培训,加强现场指导。

从去年贯标工作开展情况看,全方位培训和深入现场指导是体系建立实施阶段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保证。为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培训和现场指导:

、贯标骨干的培训。

在体系试运行后、符合性审核前,进行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会审核的骨干,为公司内部审核和体系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骨干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外部审核员取证培训。

在内控体系测试前,贯标工作人员与审计人员一起,

进行内控测试培训,确保内控测试质量。

、公司领导和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主要有内控体系知识、文件和流程图编写培训、程序文件和各类作业指导文件培训,以保证文件编写质量和实施力度。

、员工培训。主要是管理体系意识培训、因素识别评价培训和编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的培训。

主要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完成,两级体系办采取抽查、考试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

(三)、做好体系设计和职能分配工作,编制体系文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体系建立初始化工作形成的资料,认真分析公司管理现状,

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体系设计方案。

、统筹兼顾,

进行体系文件化工作,在公司原有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完善。

文件、流程图、流程说明、文档一次完成,确保公司的文件系统满足公司管理实际,又同时满足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

、以体系文件为基础,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

制订相应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四)、狠抓体系运行,

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规范体系运作。

体系建立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在体系试运行一段时间后,

开展内控体系跟单位作业测试和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核,及时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并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系统总结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方案。体系正式运行后,要建立定期审核的制度,落实考核,

确保一次通过炼油板板的检查验收和股份公司内控项目验收。

二、继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保障体系,

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初步工作安排:

(一)、理顺法律事务管理的各种工作关系和流程,修订、完善和补充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

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现有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等几个法律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但这些制度制定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过评估和修订,操作性不强,

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急待修改和完善。

、此外,还需要补充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明确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处理、授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几个主要工作流程。

此项工作跟公司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以股份公司大力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为契机,

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

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股份公司法律风险源分析框架,各地区公司应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完成时间:根据股份公司的整体安排进度进行。

(二)、以全面推行股份公司标准化合同文本为契机,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做好合同审查、会签、统计、分析等日常性工作。

、拟推行的个标准合同文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批)、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机电设备)、买卖合同(建材类)、销售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油品买卖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产转让合同(第二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律师服务合同、律师服务保密函(第三批)、成品油配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油库资产租赁合同、油品保管合同(第四批)。此项工作计划在月日以前完成。

、保证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合同管理人员要按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要求于每月的日以前把上个月的合同情况以标准表格形式完成每月数据的及时上传。

、规范采购类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投标程序并严格执行,

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做好合同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

公司及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本省区的工商部门联系,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创建过程,

也要重视创建结果,

促进合同管理工作达标升级,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进一步完善合同检查考核工作。今年,

公司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突出考核制度落实、职责履行、合同质量、合同管理系统运行等方面内容。

(三)、继续加强纠纷案件处理力度,

提高胜诉率和执行效率,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合同全程监督体系,保证合同的全程监控。

版权所有

、继续加大现有纠纷案件的督办力度。要抓紧处理现有的加油站、应收货款、数质量以及劳动纠纷案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和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尤其对那些发生时间长、涉及标的大、潜在隐患多的纠纷案件,要抓紧处理,争取尽快结案。

、加强对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把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对已发生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查找案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法律建议,及时传递到各级经营管理人员,

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控。对以前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加强监控,

加强对案件源、风险源和当年新发生案件的分析,寻求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措施,

实现从事后处理向事前控制转变。

(四)、继续做好或配合做好股权管理、法律授权管理、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外聘律师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

拓宽法律工作的领域。

、从完善制度和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基础工作和日常性工作。

、配合公司网络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

加大力度做好云南地区新开加油站的工商登记工作。

(五)、做好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利用公司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多媒体等形式,开设普法专栏。设立“案例说法”、“最新法律法规”、“销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在线法律援助”等栏目,

使公司的广大员工可以在平时就可以看到和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援助,

将普法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之中。

、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

要利用合适的时间,邀请法律工作专家,就依法治企和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

对各级领导进行法治教育。

、邀请有关专家就“防盗抢、防欺骗”以及“防职务犯罪”等防范刑事犯罪知识举办讲座,

提高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以普法竞赛的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普法竞赛工作可以在年中布置,四季度以测试题的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在.宪法宣传日以前结束。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

、要保持法律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在调整法律工作人员之前,需征得西南公司主管领导和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同意。

、法律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管理、营销知识,争取取得国家认可的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

、要进一步加强各分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以体系内审为切入点,

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形成绩效考核体系基本框架。

初步工作安排:

在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立运行的基础上,开展体系内审,将内审与日常考核挂钩。

经一段时间运行后,

对公司目标、指标体系进行调研,确定比较合理的目标体系方案,

经充分讨论后,

形成整体目标考核体系,确定考核办法,制定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配套激励和监督制度,年末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篇

关键词:建设法规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建设法规课程是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上的一门学科基础课,

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

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课程的交叉复合性导致教学难度较大,因而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探索课程教学新模式迫在眉睫。

、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

建设法规课程以市场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线,

对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作了简洁而全面的介绍。在建筑活动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基于法律的视角重新认识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

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增强作为建设领域的当事人,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从社会及建筑市场角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

建筑领域法制化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具有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性大、价值量大等特点,建筑领域的劳动成果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的必备场所,

因而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对行业及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建设法规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将教给未来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这对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势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工程管理专业学生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角度而言,本课程是各种土建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建设行业从业资格“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等标准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当前建设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知识的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课程让学生第一时间接触我国建筑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各环节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律知识支撑,

为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能力打下基础,并能与专业资格注册制进行更好的衔接。

、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因课程内容相对庞杂、枯燥,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却出现课程不受重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教学难等与其重要性倒挂的不均衡的现象。

.课程不受重视

从高校角度来讲,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普遍重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

而对这种偏文科、少操作的课程不太重视。

同时对课程的定位也有很大差异,很多学校只设置为专业选修课。

从学生角度来讲,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工科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文科”课程,

学科知识比较抽象,与其他课程经常出现的公式、数字等不同,学生很容易感觉枯燥无味,

产生厌学心理。

.传统教学方法导致学生积极性不高

由于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庞杂,法条枯燥,传统单向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显然会令课堂气氛单调沉闷,

严重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即便为了加强课堂的丰富性增加了相关案例,如何充分的利用案例也相当值得考究。倘若仍和理论知识采取完全一样的讲授模式,

满堂灌和自圆其说,缺乏启发式的与学生之间的互动,

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教师授课难度较大

建设法规课程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

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

一方面要求教师熟练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建筑法律体系,

另一方面要求教师能结合工程实践来分析建筑市场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而从事建设法规教学的一线教师大多未系统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同时自身积累的工程实践经验不足,这导致授课难度较大。

相关教师必要的交叉性知识结构尚需完善,业务知识素质和授课水平有待提高。

、对教学新模式的思考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何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

把众多生涩的理论,枯燥的法律条文变为学生乐于接触、感知,

从而融于自身知识体系之中的内容就成为该课程在教学方法上的主要探索。

.充分应用多媒体

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运用无疑改变了过去传统板书式授课的单调枯燥,多媒体的普及增大了课堂教学的信息量,

课件制作上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的呈现方式使课堂教学更加丰富生动,

更能增强学生的参与度。

另外,课堂上还可以适当地播放一些与授课内容相关的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往往是与工程实践紧密结合的,

不失为一种生动形象而吸引学生的案例方式。如《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法律讲堂》这类节目,有些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时间通常是~分钟左右,比较适合课堂教学。

节目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进行探讨,并邀请专门从事建筑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及顾问进行分析评价。这种方式一方面弥补了相关教师在工程实践领域经验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法律问题更加鲜活而富有生命力。

.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

案例是学习法律类课程的生命线,

没有案例,一切法律课程都将了无生趣。建设法规课程毫无疑问需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参与式教学,

强调学生的参与性与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教师处于引导地位,强调学生的思考、合作与总结。

.。案例的精心选择

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在案例的甄选过程中,应当遵循典型性、代表性、启发性等原则。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让学生抓住该课程中最核心的部分,

而启发性则充分给予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

让学生通过自己在现有知识结构和查阅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思考和归纳,能增强与学生之间互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可以从多渠道来获取,一是教师在网上进行搜集和选择。教师平时要开阔自己的视野,经常登录各类专业网站浏览信息,如法律快车的工程频道、筑龙建筑论坛等,

注意课程相关案例平时的积累。二是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考试都有涉及建设法规的科目,如全国的注册造价师、建造师考试都设置案例分析科目。这些案例通常来源与工程实践,而且比较典型。

我们可以在授课过程中适当穿插。三是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进来,变被动为主动。

教师选定范围,让学生自己去查找相关的资料。比如《建筑法》是该课程中非常重要的章节,涉及到发承包、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理等多个方面,

可以将各部分案例的搜集作为平时作业布置给学生,还可以从中选择比较合适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

.。案例的课堂设计

有了合适的案例,怎样充分发挥案例的作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若仍采取教师讲授的形式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中,

师生的角色定位和传统教学方法有很大区别。案例教学中,学生应居于主导地位,

应充分给予学生自我表现、自我发挥的空间,而教师则居于引导和辅助地位。

案例的课堂设计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一是作为新内容的导入案例。

比如在学习勘察设计法律制度这一章时,先给出一个案例,

然后针对案例提出几个简单但能引起学生兴趣的问题。比如勘察设计在整个项目建设程序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勘察设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案例背景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

让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然后带着问题去学习新的课程内容。二是作为已学内容的巩固案例。

比如学完了招标投标法之后,

给出案例和问题让学生讨论、发言,教师再进行点评和总结。三是可以针对建筑领域里的热点问题及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案例。

比如安全问题、拖欠工程款问题等。

.。转变学生的角色

实现师生间的良好互动是课堂教学中追求的一种境界。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妨转变学生的角色,让学生走上讲台,

教师进行观摩、总结和点评。

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可以是案例,如在案例的搜集阶段某个学生提交的成果比较好,可以让其参与到讲课中来。当然讲解的学生要提前进行准备,与其他学生之间的交流也要事先进行设计。

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也可以是建筑领域的热点问题,

比如学生去准备关于建筑领域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然后其他学生讨论安全生产的各方当事人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安全工作。

学生讲解可以采取分小组的形式,设置搜集整理资料、制作、讲解、提问等环节,组内进行合理分工协作。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演讲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

要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一定要处理好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平时要注重与学生的交流和沟通,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对课堂教学大有裨益。同时,

采用何种方式的案例教学都要以理论知识作为基础,没有理论知识的铺垫,案例教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总之,要提高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

从理论和实践各方面提升和完善自己,另一方面要不断摸索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参考文献:

[]潘可芳。《工程建设法规》的案例教学[]。职业教育研究,.。

[]王宏丽。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

[]佘立中。建设类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高等建筑教育,年第期。

[]杨松森,刘文锋,

徐菁。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的两阶段案例教学法[]。中国冶金教育,年月。

[]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法制与经济,年月。

作者简介:

李珊,

年,女,湖北天门,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系,

讲师,

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建设法规

黄晨,年,

女,湖北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系,讲师,

研究方向为建设法规、工程经济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篇

一、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现状

、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淡薄。

意识决定行动,

档案法制意识在人们遵守和执行档案法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档案法制化建设需要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但由于档案工作不可能成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档案部门不处于热线,

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甚至档案部门自身也对档案行政执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致使档案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影响,更不可能真正制裁其违法行为。由于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淡薄,

使得档案行政执法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困难很大,

与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健全。

近年来,我国的档案法规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

重新修订了《档案法》,

颁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此外,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部门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这些法规为解决新时期档案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提供了依据,但是,与档案法制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档案法津法规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以及执法严密性,

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完善。例如在确定违法情节、裁定标准等适用哪些具体条款时难以把握,弹性大,执法手段单一,对有法不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怎么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档案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观瞻十余年来的档案行政执法情况,可以发现,

很多地区违反《档案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但真正得到处理的却极少。个别地方办了个别案件,

也是草草收场,达不到宣传教育效果。不少执法人员存在档案部门是“软单位”、无权无势没有必要得罪人的思想,做“老好人”,

逢事绕着走,

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孰视无睹,得过且过,违法不究。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理念、法制业务素质等,还远远不能适应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

有些档案执法人员对档案法律、法规研究得不够,不熟悉有关法律条文,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应该如何处罚,心中没底。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同志并没有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学法、懂法、执法,而只是忙于各种具体事务。另外,

从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开展的学法活动来看,

多数单位也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学习,

而研究如何运用这些法规去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并不多。

二、档案法制化建设的对策

、做好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社会氛围。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现场咨询、广播宣传、悬挂标语、布置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档案法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提高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度和参与度,为档案法制化建设营造一个优良的外部环境。

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等是法律的规定,保护档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否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不仅是一个工作态度问题,而是是否守法、执法的原则问题。当档案法制意识在社会各层面中具有较高的普遍性时,档案法制化建设便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加强档案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

必须将档案立法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既要强调国家制定的档案法律的科学性、严密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又要增强国务院及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档案法规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确保档案法规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

增加其灵敏度和惩戒力度。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深入开展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档案执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联合执法检查与独立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综合档案馆建设等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现象予以通报,

督促整改,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篇

(一)加强合同法研究,

是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迫切需求现代经济是全球化、信息化经济,合同法的规则必然要求与现代交易复杂特点能够契合。

正因为此,自本世纪以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都对合同法从结构基础到具体规则做了大量而深刻的改革。反观我国《合同法》,由于较少私法传统的羁绊,

故而立法中大量借鉴国际公约的先进成果,

使合同规则具有了良好的开放性和包容度,

但仍需要与时俱进地适应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合同法改革潮流。例如,随着利率市场化等多项金融改革的推行,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利率管制等司法政策都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再如,

当前在建设工程领域采取的交易方式仍是极为传统、陈旧、弊端重重的挂靠式经营模式,

造成承发包双方的行为极不规范,合同履行的基本秩序无法确立,引发大量纠纷,

有必要在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合同等国际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加以研究和完善。又如,随着信息经济的迅速发展,在网络交易领域,

要约承诺的方式呈现出与一般合同法不同的样态,对说明义务的范围、网络平台的责任等需建立新的规则,需要借鉴国外电子商务交易、远程交易等立法经验,修正虚拟空间的交易规则。(二)加强合同法研究,

是完善法律实施、实现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法律的制定转向法律的实施。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以江苏法院为例,年受理一审合同案件件,

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比年上升了%。年前三季度受理一审合同案件件,

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比年同期上升了%。除了案件数量的激增,案件的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给合同法的实施带来了很多新的课题与挑战。

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中,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更加隐蔽、法律关系更加复杂、虚假诉讼增加、刑民交叉问题突出;

又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为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商品房买卖套取银行贷款、签订回购协议担保银行债权、以房抵债逃避转移债务、以质量瑕疵为由逾期付款、借名购房、违法建筑买卖等情形增多,其中涉及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效力如何判断、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考量和分析;再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

黑白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项目经理表见的效力如何判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如何界定、材差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安排、实施施工人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如何协调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在非典型合同领域,对特许经营合同、分时度假合同、旅游合同、售后包租合同、快递合同等无名合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确定,亟需合同法理论的跟进与支撑。总之,如何让文本上的合同法变为“活法”,〔〕还需要每个合同法研究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

二、合同法领域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关系问题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及至整个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维系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

但是合同自由和国家干预之间有着先天的矛盾,尤其在社会经济关系高度复杂化和多元化的今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介入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的程度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

格列佛游记读后感600字

如何处理和协调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就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关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年《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情形限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影响合同效力的依据限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又将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明确排除了管理性强制规定。《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则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规范的判断标准,

即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则应慎重认定其效力。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

在我国《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贯彻了彰显合同自由、减少国家干预的总体思路,并且提出了以“规范目的说”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的二分法。但是,

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审查规范目的仍然较为困难,正如苏永钦教授所言:“法官有点象在度量衡发明以前的市场肉贩,只能用手掂掂案件的分量,凭经验就作为要不要该管制法规介入此一私法关系的综合判断”。

〔〕比如建设工程领域的“四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哪些影响合同效力、哪些不影响合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达到转让年限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等,各地做法都很不统一。近年来,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

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而签订的合同,对于这些合同点亮心灵的灯 作文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也存在不同认识。

。关于刑民交织问题。因民间借贷合同往往存在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相互交织的情况,

此时就涉及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的协调问题:一是“先刑后民”的传统原则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二是存在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中,

如果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认定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对此一直存在争议。(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法》实体规则的冲击问题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障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但审判实践的经验表明,《民事诉讼法》还会起到完善和发展民事实体法的作用,

因此,梅因曾说,整个英国法都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有时,

诉讼法的一个小小缝隙,甚至可能撬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架构。例如,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

新增加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即案外人如果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实践中,提起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往往是与债务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

根据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和债权平等原则,

此时该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仍归于债务人,应属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范围,

案外人只享有债权请求权,其债权并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故而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条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

案外人即使尚未实现物权变动,但只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已经支付全部房款且实际占有房屋;或者系从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房,

且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其债权便可获得排除强制执行的优先性。据此,可以发现在债权通往物权的道路上,

出现了不同的强度之维,

从普通债权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债权取得占有之房屋买受人债权,不同主体、不同状态的债权,可能享有不同强度的优先性。这种债权获得优先性的法理基与你为邻 作文础何在?其是否突破了物权登记生效以及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

如何审查案外人是否“实际占有”?以是否取得占有作为债权优先性的条件是否又突破了不动产的物权表征方式?对于这些异议之诉制度给实体法带来的困惑,需要我们打开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藩篱,加强诉讼法、民法、破产法等不同学科之间的结合性研究,

方有可能找到综合性的解决方案。(三)合同相对性的遵守与突破问题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仅仅及于缔约双方当事人。然而,现代交易关系的复杂化越来越多地对这一原则提出挑战。

。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这一条款原为保护农民工利益所作的政策性规定,

但目前在实践中该条款几乎被滥用,由于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现象极其普遍,在多手转包场合,

实际施工人往往将其上游的所有主体均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因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究竟突破到哪一手?所有的被告究竟承担补充给付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上一手之间如果还未结算,

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又如何实现?都是值得反思和讨论问题。。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往往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将另一方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此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争议很大。

《婚姻法》第条明确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判断标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则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出发,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外,原则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解释对于防范债务人借助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起到了良好的规制作用,但近年来社会上又出现了反向的通过恶意举债侵害配偶权益的现象,如夫妻一方私自对外举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如、吸毒、个人消费等),

甚至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债务侵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对这类争议,如果严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条的规定,

可能导致配偶一方的法律责任无限扩张,有失公平正义,对相对处于弱势的妇女权益的保护尤为不利,

也与《婚姻法》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现代民法自己责任的基本原则有所不合。为了妥当保护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兼顾对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好地协调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我们认为,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条规定的除外条款,

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突破是否合适尚待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四)物权与债权的分离与融合问题我国民法的体系是建立在债权与物权两分的基础之上的,物权系支配权,

属于绝对权,与具有相对性债权的性质不同。但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在许多方面业已相对化。

诸多问题充分显示物权和债权在许多法律关系中互相牵连交错,共同形成财产法的结构体系和功能规范。

〔〕。关于让与担保问题。近几年来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情形明显增多。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担保,

并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在借款人按期归还本息后,

就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时,则要将作为担保的房产过户给出借人,

并以借款本息冲抵房款。也有当事人不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实践中发生纠纷的情形主要是借款到期未清偿时,出借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履行过户手续;或者房屋办理过户后,借款人又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房屋。

()对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后让与担保,应肯定其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

这种形式的买卖契约是当事人双方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

由于双方通谋的虚伪的法律行为隐藏着抵押权设定行为,其约定届期不赎,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属于流质,仍为无效。

〔〕()对于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此种情形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是否肯定其效力理论和实务界莫衷一是。

一种观点认为让与担保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合同制度的利用,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案外债权人的利益亦无损害,故应承认其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如果允许当事人以私下约定变动物权将危及交易安全,

故对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不应认可。。关于以物抵债问题。以物抵债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行为。实践中对于债务未届清偿期、双方签订以物抵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虽源于债权纠纷,但落脚点却在物权的变动,体现了物的价值权,

具有债的担保性质。因债务未届清偿期,

该约定具有流抵(质)契约性质,应认定为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物抵债并未直接约定所有权的归属,不属于流抵(质)契约。对于债务已届清偿期、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亦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的法律性质应为代物清偿,

而代物清偿属于要物合同,因此,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尚未实现物权变动,则应认为合同并未成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不能简单地以实践性合同为由否定合同的拘束力。。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合同法》第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对其性质并未明确,有的解释为留置权,

有的解释为优先权,有的解释为法定抵押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保证并存时如何处理,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规定的承包人的法定权利,而不是物权法及担保法中规定的物的担保。

因此,承包方是否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影响保证人保证义务的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且优于抵押权顺位行使,

因此根据《物权法》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应当优先于保证行使,保证人只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受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五)合同法规则体系的整合问题《合同法》颁布以后,

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多部单行司法解释,

如何有效整合合同法内部的规则体系,使条文之间不发生冲突,

成为合同法研究的重要课题。。关于合同成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

但对预约与本约如何区分未作明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认购书等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性质如何认定?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等协议具备了位置、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应认定为本约。另一种意见认为,

认购书等协议虽然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尚有未决条款,约定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

应认定为预约。此外,解释对预约能否强制缔约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未作规定,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有待理论进一步研究。。关于合同解除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中关于个月的解除权异议期规定应如何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以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事由的客观存在为适用前提。若不存在解除合同所依据的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客观事由,当事人一方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不存在解释所称的“异议期”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且没有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个月内提起异议之诉,就发生解除的效力,

而不论其是否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对此问题应结合《合同法》的文本进行整体解读,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条第款、第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该法第条第款、第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的条件。无论约定或法定解除,都必须符合这两个条件,

否则合同不能解除。

因此,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

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合同法》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方有异议期的问题。。关于共有房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与《合同法》、《物权法》相关条文的关系尚需详加论证,尤其是在共有的情形,是否应与一般的无权处分有所区别,值得进一步研究。(六)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法律人的主要工作在于解释,

其客体有二:一是法律;

二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的任务在于衡量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因不同立场而发生不同认知的危险。〔〕如何解释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的真意,

成为合同审判的主要难题。一是关于表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条至第条对表见的判断予以了具体规定,但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仍然困难重重。

以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为例,

项目负责人以经理部的名义对外所发生的往来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如何判断表见是否构成分歧很大。有的认为应从严把握,规范建筑市场的种种乱象;

有的则认为应正视建设市场交易习惯作出公平合理的认定,不同的理念导致实践中的适用尺度相当混乱,急待加以厘清。二是关于债务加入问题。由于立法没有对债务加入予以明确规定,

使得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较为混乱。主要问题有:债务加入与保证、免责债务承担、履行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等相似制度如何区分和并存;债务加入契约的有因性与无因性问题;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债务承担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抗辩可否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债务加入在理论上如何定位仍需进行深入的研究。

(七)新类型案件中的问题《合同法》施行以来,立法和司法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也带来了新的合同案件类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的新问题。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模式等方面都作了大的改动。

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消费者的概念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如何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如何承担:()消费者的反悔权以及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如何设定的问题。。关于分时度假问题。分时度假制度起源于欧美,年《欧盟分时度假指令》()和美国佛罗里达州《不动产分时度假法案》(-)对分时度假予以明确规定,

我国尚无相应立法,其性质属于服务合同抑或委托合同,

消费者享有何种权利,经营者负有何种义务均有待进一步明确统一。。关于快递服务合同。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快递服务行业高速发展,由此引发的诉讼问题也日益增多。快递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如何有效适用法律成为困扰实践的难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邮政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快递服务合同是否适用《邮政法》的规定?

年月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条规定,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

未购买保价的,

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法》第条虽然规定了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毁损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倍。但该法第条第款同时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

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合同法》货运合同中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对于快递企业对保价与未保价的货物赔偿责任进行区别赔偿,是否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

()关于货物价值的损失如何确定。快递服务公司有无法定的验收义务?交件人的举证责任到何种程度?交付活物死亡的应否赔偿?

三、对加强合同法研究的几点建议

(一)要通过加强案例研究,

形成理论与实务的良性互动案例研究对于合同法的解释适用和制度发展意义重大,

这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

但反思目前的案例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还存在很多不足,案例研究成果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合同法的案例研究工作。

首先,要积极推动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案例研究提供丰富而全面的素材。年以来,最高法院强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四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将逐步实现全部上网。

但除了形式上的公开以外,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须将案件的审理过程、查明事实以及裁判结果的推理过程详尽地展现在裁判文书中,

以便在案例研究中可以充分检验法官适用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妥当性。法官要让自己的裁判文书习惯于研究者“挑刺”的目光。其次,要大力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案例研究的参与度。

目前从事案例研究的主力军仍局限于司法实务界,法官从事案例研究有其先天性的优势,其直接接触案件,

经历法律思维的全部过程,对社会矛盾和裁判结果的形成理由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但是这种优势同时也决定了法官从事案例研究的先天性劣势,

即其研究较多着眼于个案的分析,而难以对案例进行体系性的梳理与思考。

因此,要大力激发学者等其他法律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参与案例研究的热情,通过理论与实务的良性互动,

提升案例研究的总体水平。再次,要建立完善案例研究成果引入司法实践的有效机制。案例研究的首要目的应当是服务于司法实务。近年来,

最高法院大力推动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具有一定的先例拘束力,可以直接引用于裁判文书,

但囿于案例数量过少,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和部分省法院的参阅案例同样存在数量偏少的问题,并且由于对这些案例缺少系统性和理论性的归纳与整合,

使法官难以直接作为法律适用的指南。

要使案例研究成果能够更通畅地引入实践,有赖于理论和实务界的通力配合,尤其是需要有更多的学者积极从事案例研究,阐发蕴涵于个案判决中的一般法律原则,提取、概括出可供法官作为适用指南的先例性规范;

〔〕并对不同案例进行体系性的整理,

充分挖掘案例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功能,实现对《合同法》的续造。

(二)要通过请求权基础和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

搭建理论与实务共同的对话平台不论是法官从事审判实践还是学者从事法学研究,都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离开了方法,就无法实现司法和学术研究的价值目标。

虽然法官和学者的职业性质不同,

但工作方法却可以并且必须是互通的,

否则就无法进行交流和对话,并会导致理论与实务界相互疏离以至相互鄙薄。在合同法研究中,

这种共通的方法就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教义学,前者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法律适用方法,后者是学者对法律、判例等进行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二者的核心其实是一致的,

即都是从现行制定法出发,运用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方法,寻求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案;在具体运用中,

二者也是相互交叉的,

法教义学的法律知识体系构成法官分析和解决案件时的知识背景;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则是进行法教义学研究的应有内容。

在制定法体系形成之后,合同法的研究重心应当是继续进行法律制度层面和法律实施层面的研究,

促使合同法的体系结构更加完善,

保障合同法得到准确的理解和有效的实施。为此,在进行合同法研究过程中,应当实现两个转变。

首先,要转变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方式,法官要更加自觉地养成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件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只有掌握了适用法律的统一方法,才能确保每一个法律适用者都能使用相同的方法来检验一个特定的案件的解决方案与其他案件是否存在区别、规范要件与案件事实是否匹配、解释方法是否正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否必须、裁量结果是否妥当。

虽然养成这样严谨的思维习惯需要经过长期的训练,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这种统一的方法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经之途,

也是通过司法实践促进合同法的实施和发展的重要路径。其次,

要转变轻视法教义学的观念,而应当把法教义学研究作为合同法研究的基础。中国合同法学中法律概念以及法律规范本身大多是借鉴外国法而产生的,

在立法主导法学发展的时代结束以后,学术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同化这些外来的法律制度,

构建中国自己的合同法体系,为司法部门提供现实的知识辅助。

〔〕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体系中,不仅包括《合同法》,还包括大量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

都需要运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法源进行体系性和理论性的整理和研究,以构建符合我国实践需要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合同法知识体系。对于司法解释中的一些看上去突破合同法理论的规定,

如实施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的优先权的规定等,也应当使用法教义学的方法进行更严谨的论证,尽可能将其纳入合同法理论体系中,并消除或减少其与理论体系之间的扦格之处,而不是轻易地用批判性思维一律否定。

(三)要通过合同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改变重总则轻分则研究的现状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合同法分则的研究已经越来越关注,但总体来说,

相比于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相比于市场主体以无穷的想象力所创造出的各色无名合同,及由此产生的纠纷解决的急迫性,合同法分则的研究成果仍然显然相对薄弱。

当前,急需加强对合同法分则的类型化研究,以拉近合同法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的距离、使理论研究更贴近社会发展需要。

对于《合同法》分则中没有纳入的的旅游合同、分时度假、快递服务等各种无名合同,要研究其与各种典型合同之间的关系和具体的适用规则;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等长期合同,要研究其与一时性合同之间存在什么区别,是否需要适用特殊的法则;

对于商品房买卖和担保借款相结合、买卖与承揽相结合的各种混合合同、关联合同,要发掘其背后是否蕴藏着特殊的法律原则和适用规则。这些类型化研究对于合同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而言,是使抽象者接近于具体,

使具体者接近于抽象的方法;

〔〕它既能使学者观察的对象更接近于具体的生活,也能使实务的处理更符合合同法体系化的要求,避免个案处理的琐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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