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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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质;采光;

照明;

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

()公共场所环境复杂,

应避免滋生虫害,

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

应严格执行消毒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毒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

()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

易使空气污浊,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毒和空气通风等工作。

()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间短,存有依赖思想,

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

()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应严格做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

避免交叉污染。

、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

()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

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

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

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

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

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

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

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

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

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

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四川大地震作文、教育等部门,

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

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

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

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

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六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

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

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

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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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

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

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

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

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

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建好工作台帐。

、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

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

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

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以上。

、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

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

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七、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

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

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商场应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

设保洁工具存放处。

七、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八、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

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

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

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

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公示。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建立卫生制度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制度张贴上墙。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检测结果。

、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有明显标志。

、应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专兼职的水质净化、消毒员,

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备有余氯检测设施,有检测记录。

、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游离余氯保持在-/,小时更换一次。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浴室卫生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

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顾客用过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

并配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对浴衣、浴裤、毛巾、浴巾等棉织品要求做到严格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衣裤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浴室设置气窗,保持良好通风,做到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室顶应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九、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做到按规定索证,

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十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