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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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15 14:49:18

导语:日记

勤工俭学论文篇1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大学生校外打工、勤工俭学的现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与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有所不同的是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出现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公然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扣减报酬;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乃至各种中介的欺骗行为也屡见报端论文.

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5《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2)大学生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旧1.(3)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4)高校相关就业指导部门缺乏适当的指导与帮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部门和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前者基本上是为毕业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则为学生校内自治组织,很难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分类及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

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到底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见的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有哪些类别.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主要为课外兼职,时问有限及经验缺乏使其常常局限为几种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以上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为两类(1)介于大学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教,大学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劳动为内容而与雇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关系.(2)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之散发广告宣传单、产品促销等.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单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认为其合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表述,因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问题,我们认为

(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适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条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的规定.结合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论文.

劳动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适格劳动者应当符合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大学生劳动者无论提供家教服务还是促销服务均符合这里的四项标准,理应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规定,解决了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类别对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大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据.大学生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拿上述几种勤工俭学的典型行为即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来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在随时终止用工之现象,其与法律之规定恰好对接. (二)劳动部95(意见》并未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劳动部95(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问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论文.

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后,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是保护学生的就业权.当时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开始出现.该条文重点在强调“不视为就业”.因为当时的大学生仍由国家包分配,如果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无需为学生分配工作了,实际上就会造成对勤工俭学者就业权利的不公.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要限制和损害大’≯生的合法权益,而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款不仅不能证明大学生是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而且恰恰证明了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产生的,不能因为人的选择而改变.资格要么有,要么就没有.

最后,同是该部法律,95{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即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根据95《意见》第4条之规定,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而在校大学生并未被包含在内.随后在2003年的时候,劳动部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部的此项规定,也只是提到“劳动者”,而并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外,就是说凡是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5小时累计的,都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适用范围.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规定即应视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肯定.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立法之宗旨《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恰恰有违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成为其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情,其自身必会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解决各类侵权事件.与此同时,还应加快职业中介组织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净化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提升其服务水平,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佣关系中的勤工俭学对劳动法的适用及例外论文

实务及理论上均有人质疑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对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关系的相似度高于与合同关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劳动法中规范雇佣关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逻辑.毋庸置疑,雇佣关系中包含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内容;同时其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具,劳动力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征,均与劳动关系相似.而合同关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体间的隶属,人身性质的内容也很少见.鉴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将雇佣关系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例外,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规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为大学生的主要职责在学习而非劳动;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根据赡养系数计算的赡养花费‘“.对此,笔者不能苟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担负自我供养的责任,其父母已无法律上的抚养之责.同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也理当担负赡养之责.现行教育法上关于学分制的规定,关于休学创业的规定等保证了大学生行使劳动权的可行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诚然,由于大学生兼职劳动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适用劳动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办理各项法定社会保险事项,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及女职工生育保险等.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具有事先可预见的短期性及不确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了相关医疗保险.因此,笔者认为,除办理必要的工伤保险外,其余险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似不宜强行规定.

结语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使我们有了新的视角莺新审视大学生勤

工俭学与劳动法适用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大学生作为成年人,理应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供给,因而更加需要劳动合同法的特别保护.大学生课外勤工俭学关系到高校正在进行的就业培养机制的改革,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对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进行保障不但是高校的份内事,更是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责任.为此,首先,高校要加大对学生课外勤工俭学的管理和引导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劳动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领悟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切实理解劳动法维护弱者权益、维系社会稳定、追求社会和谐的立法宗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查证和约束,才能使劳动法各级各类立法的规定不至于落空.综上,将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到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大学生课外兼职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根本的保障,大学生才能通过课外兼职获取更多的实践技能和工作经验,也能改变目前高校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勤工俭学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毛泽东;留法勤工俭学;影响

〔论文摘要〕留法勤工俭学运动始于1912年,但毛泽东与留法勤工俭学运动有密切联系是在1918年新民学会成立之后,时值留法勤工俭学运动勃兴之际。通过该运动的实践,毛泽东的组织能力、社交能力和领导水平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同时在该运动中,接受了各种社会思潮的洗礼,开阔了眼界,丰富了思想;在对各种主义的反复比较和对中国国情的研究中,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完成了世界观的根本转变;通过该运动的实践,毛泽东的个性品质也得到了锤炼,人格逐步完善,为他成为一代伟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毛泽东与留法勤工俭学运动有密切联系,是在1918年新民学会成立之后,也就是在该运动的勃兴之际。毛泽东在湖南组织有识之士,尤其是新民学会会员留法勤工俭学,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了极大的锻炼,在各个方面开始成熟起来,为他以后成为一代伟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组织湖南留法勤工俭学运动,领导能力得到了锻炼

1918年,毛泽东组织湖南留法勤工俭学人员到达北京,但由于华法教育会准备工作不足,不能马上离京赴法,生活遇到诸多困难。作为组织者的毛泽东只好先把大家安顿下来,并找人想办法。由于当时经费非常紧张,毛泽东、蔡和森等人就建议先在北京开始勤工俭学的实践活动,得到了大家的积极响应。经过毛泽东等人的艰苦联系,为大家谋得在长辛店铁路工厂半工半读的机会,每月挣三元钱伙食费,暂时解决了生活困难。同时由于毛泽东、蔡和森等人的努力,在杨昌济的大力协助下,几经与蔡元培、李石曾联系,为暂时滞留在北京的湖南留法勤工俭学人员举办预备班,进行出国前的学习和培训。因为到北京的人大大超过预计人数,于是将预备班分设在北京、保定和蠡县三个地方。由此可见,毛泽东、蔡和森等人到京,推动了留法勤工俭学运动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毛泽东等人到京,是赴法勤工俭学运动勃兴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相当程度上把运动高潮兴起的时间明显地提前了。”〔1〕

当时,大多留学生都从上海出发。为送别赴法留学人员,毛泽东先后在1919年3月、12月和1920年5月三赴上海。其间,毛泽东在上海主持召开了著名的新民学会半松园会议,进一步提出新民学会“不设分会”、“巴黎等会友较多之处,可以组织学术谈话会,定期会集”〔2〕等主张。在上海期间,为筹集勤工俭学及组织革命活动所需的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毛泽东曾找章士钊帮忙,经章士钊热情相助,发动社会各界名流捐款,共筹集两万银圆,使毛泽东的组织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并获得成功。

由上观之,毛泽东为了组织湖南青年留法勤工俭学,第一次走出湖南,走向全国。在这一实践过程中,他善于思考,勇于实践,组织能力、社交能力得到了极大的锻炼,领导水平也大大提高了。

二、完成世界观的根本转变,成为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之一

在组织湖南青年留法勤工俭学运动的实践中,毛泽东的思想发生了显著变化,即越来越赞扬十月革命,向往社会主义。他热烈称颂苏俄成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劳农政府为“天地为之昭苏,奸邪为之辟易”〔3〕。同时,留法勤工俭学运动使国内和国外的各种思想相互交流、相互助益,毛泽东在对各种思潮的认识和比较中,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并在上海和巴黎两方面的影响下,成为马克思主义者,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1920年7月,新民学会留法会友在法国蒙达尼举行会议,在用什么方法“改造中国与世界”的问题上出现争论,以蔡和森为首的多数同志主张立即组建共产党,走俄国道路,通过彻底的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方法来改造中国社会。肖子升等人则主张实行改良的方法。会议决定将两种意见汇总写信给毛泽东等人,请他们发表意见。当时毛泽东的思想正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世界观正处于由改良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中。蔡和森等人的来信,对毛泽东思想的迅速转变无疑具有很大的影响。在12月毛泽东给蔡和森等留法会员的长信中,表达了他支持蔡和森等人的意见,对关于中国走社会主义和俄国道路的主张,尤其“表示深切的赞同”。对肖子升等人所主张的改良主义的方法,“不表同意”。信中还总结自己对于各种主义、学说反复对比和探求得出的新观点,他说:对于绝对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以及德谟克拉西主义,“依我现在的看法,都只认为于理论上说得好听,事实上是做不到的”〔4〕。1921年1月,毛泽东、何叔衡等人在长沙举行新民学会新年大会。会议先由毛泽东介绍巴黎会友蒙达尼会议的讨论结果,然后着重就学会的共同目的、达到目的的方法、眼前如何着手三个问题展开讨论。结果毛泽东等多数人赞同用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方法改造中国社会,并把组织“社会主义青年团”作为着手方法之一。长沙大会表明毛泽东的思想已开始逐渐转变为马克思主义。

在组织留法勤工俭学运动期间,毛泽东对社会上流行的各种主义,究竟信仰哪一种,尚在比较选择中。在北京期间,他与李大钊保持着比较密切的联系,阅读了一系列马克思主义的书籍,比较大地受到马克思主义和十月革命的影响。在上海期间,1920年5月毛泽东专程到《新青年》编辑部,拜访正在与共产国际代表酝酿建党的陈独秀,同他讨论了组织湖南改造促成会的计划和自己读过的马克思主义的书籍,这对毛泽东的思想转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后来,毛泽东在同埃德加·斯诺谈话时说:“到上海去的时候,曾经和陈独秀讨论过我读过的马克思主义书籍”,“到了1920年夏天,在理论上,而且在某种程度的行动上,我已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了”〔5〕。

总之,在组织留法勤工俭学的运动中,毛泽东通过学习和实践,基本确立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完成了从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到马克思主义者的转变,成为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之一。

三、接受各种社会思潮的洗礼,开阔了眼界

在组织留法勤工俭学的实践中,毛泽东有机会接触了北大思想界诸多名流、学者和种种主义、思潮,这些都使他眼界大开,极大地影响着他的思想。当时,蔡元培主持下的北京大学人才荟萃,各种思潮纷纷涌现,学术活动空前活跃。青年毛泽东是个渴望知识、追求真理的热血青年,他广泛阅读各种书籍报刊,研究各种主义学说,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团体和研究会,并且广泛接触名流学者,同时与名流学者和进步知识青年积极交往,如陈独秀、胡适、段锡朋、黎锦熙、邵飘萍、陈公博、谭平山等。名流学者新颖的思想,深邃的学问和其本人所具有的特殊的魅力,都使毛泽东感到从未有过的满足感和强烈的吸引力,在这种特殊的文化氛围的感染下,毛泽东开阔了视野,思想日益丰富。值得一提的是,这期间,毛泽东经杨昌济介绍到李大钊主持的北京大学图书馆当“助理员”,结识了李大钊,并阅读了李大钊的《庶民的胜利》等文章,比较全面、具体地了解了十月革命,接触了马克思主义,同时积极参加李大钊组织的各种社会思潮研讨活动。李大钊的言论和行动自然给毛泽东以最直接的影响,使他开始“朝着马克思主义的方向发展”〔6〕。此后,毛泽东带着许多刚刚学到的新思想,以及组织活动的经验回到长沙,把研究了解中国的国情、学习各种学问和主义同改造中国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五四运动爆发后,他领导新民学会会员深入长沙各学校,亲拟传单,动员青年学生,声援北京学生的爱国行动;主编《湘江评论》,宣传进步思想;与湖南进步人士一道进行“驱张”斗争;酝酿发动湖南自治运动等。当然,毛泽东这时对各种主义、学说尚未形成明确的态度,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还未真正确立起来,但是由此可见,毛泽东是个不懈的探索者、追求者,不但好学不倦,而且注重在实践中纵横比较,并从各种社会思潮和实践中探索改造中国社会的方法与道路。

四、个性品质进一步得到锤炼,人格逐步完善

作为一代伟人,必须具备优良的个性品质,如百折不挠的意志、吃苦耐劳的精神、大度的胸怀、果敢的气质、善于合作、乐于助人等。在组织留法勤工俭学运动的实践中,毛泽东的个性品质得到了进一步的锤炼和完善。1918年8月毛泽东等人到达北京,由于华法教育会准备工作不足,勤工俭学人员不能马上离京赴法,加之人多,毛泽东只好与蔡和森等人挤在三间狭小的屋子里,人多炕窄,只能骈足而卧,合盖一床棉被,毛泽东说这是“隆然高炕,大被同眠”,生活得很清苦,但是很从容。与此同时,因为当时经费十分紧张,作为倡导者和组织者的毛泽东和蔡和森还不得不为大家的生存而奔波,他们积极联系当地的一些工厂,为大家谋得半工半读的机会。毛泽东在谈到这一时期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时说:“我的生活实在太劳了,怀中先生在时,曾屡劝我要节劳,要多休息,但我总不能信他的话。”工作学习起来,“常常接连三四点钟不休息,甚或夜以继日,并非乐此不疲,实是疲而不舍”〔7〕。

在北大图书馆做助理员期间,毛泽东虽然受到了一些名人的冷落,甚至嘲讽,但并未因此而中断向名人求教求学的历程。毛泽东在同埃德加·斯诺的谈话时说:“我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人们都不屑和我接近。我担任的工作是登记到图书馆来看报的人们的名字,可是大多数人们,都瞧我不起。在这些来看报的人们当中,我认识了许多有名的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象傅斯年、罗家伦之类,我对于他们特别感兴趣。我想去和他们交换一些关于政治和文化问题的意见,可是他们都是忙人,没有时间去倾听一个图书馆助理员的南方土话。但是我并不失望。为了要旁听大学里的功课,我参加了哲学会,新闻学会。”〔8〕由此可见,毛泽东的理想是远大的,胸怀是很宽广的,眼光是长远的。这也是一个伟人所必须具备的品质。

总之,在组织留法勤工俭学的运动中,毛泽东的个性品质得到了进一步的锻炼和完善,形成了初步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这些都为他成为一代伟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鲜于浩.留法勤工俭学运动史稿〔M〕.成都:巴蜀书社,1994.24.

〔2〕新民学会资料〔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9.

〔3〕毛泽东.民众的大联合〔J〕.湘江评论,1919,(4).

〔4〕〔7〕毛泽东年谱(1893-1849):上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74,72-73.

〔5〕〔6〕〔美〕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M〕.董乐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131,132.

〔8〕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1册〔C〕.620-621

勤工俭学论文篇3

1、目前农村中学勤工俭学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思想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开与你为邻 作文展力度不强

部分学校的领导同志认为学校就是传授文化知识的场所,学生任务就是学文化知识,搞勤工俭学是不务正业。有的学校怕搞勤工俭学活动增加学生及其家庭负担,因而从思想上产生抵触情绪,行动上推推动动,不推不动。许多家长和学校只重视学生分数的高低,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片面追求升学率。不少学校只将劳动课设在课表上,而不开在课堂上,更有甚者,根本不开设劳动课,更不用说让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勤工俭学只是一句空话。

1、2勤工俭学的路径狭窄

对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进行分析得出:无论是零工、兼职或义务劳动,基本属于劳务性和服务性的工作。其中,单纯的体力工作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从本学校的学生整体来看,有40%左右的学生正在参加勤工俭学,有家庭经济条件贫困的学生,也有较富裕的学生,但贫困生占到了绝大部分。再加上校方将一些校办企业看为经济利润的源泉,承包给了个人,是学生失去了实践场所。这充分表明勤工俭学的形式还是比较单一,路径较为狭窄,满足不了教育的需求与社会的需求。

1、3勤工俭学的体系不够健全

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及职能部门对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农村中学没有劳动实践基地,也没有专职老师对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进行管理,大多数还是由辅导员或后勤管理人员兼管勤工俭学工作。对参加勤工俭学学生的组织、管理较松散,并且管理的广度、深度也不到位,致使勤工俭学发展极为缓慢。

2、搞好勤工俭学,构建和谐校园的对策

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勤工俭学工作的顺利发展,为了促进教育教学结构的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能力,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2、1转变教育理念,加强学生的思想引导

一提到勤工俭学,大部分人还认为其是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进行的有偿劳动。但是随着教育教学的改革、勤工俭学人数的不断增加,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勤工俭学助学、育人的双重功效。将学生勤工俭学与实践技能的培训相结合,将其纳入到正常教学和技能培养的重要手段中来。作为兼管人员要不朝花夕拾的读后感断加强对学生勤工俭学状况的调研,增强学生与社会的沟通,扩大选择空间,丰富活动内容,拓宽实践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树立竞争意识。中学生认识水平低、判断能力有限,有时难免对勤工俭学活动产生困惑或不安。管理人员要对其进行积极的引导,例如:通过经验交流会,给学生介绍成功经验等活动,帮助学生分析利弊,选择好所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具体内容,并做好活动安排。

2、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搞好勤工俭学劳动基地建设,优化教学环境

农村中学开展勤工俭学受到很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必须积极借鉴其他学校的有益经验,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地建设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缩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培养学生品质,增强学生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例如:本校在一个食堂、一个养猪场的的基础上,利用学生剩饭剩菜、废菜叶、食堂泔水,降低了饲养成本,增加了养殖效益,再运用经济收入搞好劳动基地建设,提高教师待遇。由于资金短缺,学校还没有学农基地,不过本校正打算凑集资金、吸引人才建设一个学农基地与一个沼气池,这样会给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的同时,给了学生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还会让学校初步形成了“养猪场——沼气池——学农基地”三结合综合利用模式,推动了绿色生态校园的建设。

2、3健全完善有效的勤工俭学体制

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应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配以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全责负责管理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培训、考核等工作,促使勤工俭学工作走向有序有效,并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方面狠下功夫,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服务[2],使勤工俭学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除了上述改革对策外,本校还将后勤工作与勤工俭学相结合。不止把学生当做消费对象,还把学生当做服务对象,搞好师生们的公共饮食、用水、用电、食堂、商店等服务工作,倡导节能减排,推行校方责任险,加固校园安全风险防范等后勤服务工作。最终实现育人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利,促使勤工俭学工作军训日志的良性运行。

3、结语

本校在借鉴其他学校经验的基础上,也不断对本校的勤工俭学工作进行了经验总结,如下: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关怀下,依托师生们的共同努力,在以经济效益为基础、育人效益为首任的办学理念的指导下,将后勤工作与勤工俭学相结合,规范管理、加强引导与服务,加强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建设,帮助学生掌握基础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不断为高一级学府输送了大量合格的后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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