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推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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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0 14: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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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作文我的家乡 月日至年月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年月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年月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年月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小时,每天个小时,上下午各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年月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元,就是因为取消了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元/月,所以,取消了分钟的工间休息。问:.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答:《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田间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纺织分厂是纺织公司的下属单位集体合同适用于分厂,自然也适用于该批员工。.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答:无效。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田间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答:能够。集体合同具有确定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最低标准定的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田间和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元的工资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结果,在没有劳动者同意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双方工资标准的约定:签订集体合同那个的意义就在于提高对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保护水平,所以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不改变工资水平的前提下享受分钟的休息时间。三、年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小时,每周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元,每月日支付,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合同于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年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工作时间为每日小时,每周小时,上、下午各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元, 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问题:()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答:集体合同,是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为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集体合同旨在发挥劳动者组织的职能,更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集体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组织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效;即便劳动者是在集体合同订立后进入用人单位的,只要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其对该劳动者也有效。()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高于集体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无效,以有效的集体合同为准。《劳动法》第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制药公司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是有效的。在其有效期内,对加入制药公司的工人均有效,制药分厂是制药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制药分厂技术工人也有效。、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答:根据《劳动法》第条规定,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因此,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下列内容无效:①没有工间休息;②每天工作小时,每周小时。《劳动法》第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时制度。”所在该劳动合同内容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垢;③工作中发生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伤害,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而本案制药公司自行免除责任的约定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四、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前员工江先生由于在住院治疗期间遭公司解雇,将戴尔告上劳动仲裁机构,称其无故解雇。年月,戴尔员工江先生前往深圳市某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期间,突然收到解雇通知,称其违反了“销售纪律”。 江先生说,自己在戴尔工作期间,长期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并频繁加班。在年,就陆续出现头痛头晕、抽搐等症状。今年,医院诊断他属于焦虑抑郁、长期失眠症状,建议住院治疗,全休两周,随时就诊。在他看来,正因在戴尔的高强度工作导致他患上精神疾病。但是戴尔却在他住院治疗期间,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并且没有支付任何赔偿金。案例分析:第一、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二、侵犯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安排员工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执行的是标准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让员工长期加班而又不与员工协商的行为都违法,另外目前还有很多企业采取让员工变相加班不付报酬的做法,也都属于违法行为。第三、侵犯员工最基本的健康权,在员工生病的时候没有让员工适当的休息,没有适当的人文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享有的权利之一就是休息休假权。第四、违反法律规定无故解聘员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侵犯员工获取工作的权利,公司在员工生病的情况下没有合法律依据擅自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条、第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侵犯员工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启示:如果公司出现了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上班一族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有维权意识,员工在企业上班过程中,尽可能的保留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非法加班,那员工就要记录一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为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客户进行加班,尽可能的保留这一项的证据,在将来与公司理论的时候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五、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年月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还说: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聚焦故宫建福宫“解雇门”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建福宫事件被曝光后,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公司停业整改”,她自己也被公司辞退。但是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还有另外两种说法: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聚焦一:公司怀疑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但即使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不要脸爱面子”的有关行为,还需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聚焦二:“临时用工”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用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聚焦三:“项目停止运营”可以解雇员工吗?据悉,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约有名员工,目前已经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但仍保留了一部分保安、清洁人员,进行建福宫花园的日常维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是否可以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据建福宫原市场销售总监甄妮透露,“不要脸爱面子”公布了那些照片后,“第二天我们就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公司没有履行以上程序就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人或者虽不足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作文精选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将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六、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原告陈某原系被告某印刷有限公司股东,在被告处拥有%的股份,计.万元的股权.年月日,陈某向被告提出辞职,被告未同意,陈某于同年月日起便不到被告处上班,后到印刷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月日,被告作出对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答:原告陈某拥有被告.万元的股权,具备转让股权的条件。理由是:原告陈某虽然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其持有的股权在没有依法转让的情况下,其仍然享有该股权。奖配股虽然是被告配给的,但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到原告陈某个人名下,该股权就应归其个人所有。原告陈某的行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害了被告公司的利益,其不构成竞业禁止。本案涉及到有关竞业禁止的问题,原告陈某是否构成竞业禁止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的营业,即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竞业禁止,其实质是禁止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与本单位业务竞争,特别是要禁止职工离职后从业于或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事业。竞业禁止对防止和制约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没有对聘用双方就该类择业的限制予以明文禁止。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七: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个月。 年月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问题:、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答: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年月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答: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不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答: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答: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揭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八、年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个月。年月王某怀孕,请病假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年月日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答: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王某的试用期为个月,年月王某尚处在试用期内,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怀孕虽是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须是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方可适用。王某并不具备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禁止解除条款,公司有权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认定?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公司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工王某的行为合法有效。九、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 问题: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规定?答:()试用期为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而不是年。()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天。()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篇六:合同法真实案例李先生开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代理业务,原本以为金钱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后收取代理费,风险不大,没想到依然“中招”。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称是湖北振兴实业总公司业务经理打来的“合作”电话,委托他作为其公司“拳头产品”———高分子净化膜华南地区总代理,并随后寄来了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说明书、可供产品目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分子净化膜销售补充说明书等。李先生看其手续齐全,便在专业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几天后便有了“回音”,广东某养殖户来电说急需米高分子净化膜,金额共计万元。李先生一算,可赚几万元的代理费,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于是马上和上家联系。上家很爽快,答应把一批去汕头的货调往广州,但需立即支付货款。李先生通知下家后,对方立即派人送来了上万元的订金,表示实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帮忙先提货,事后会加付提货费。因为不想放弃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帮着提货并垫付了货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变了:下家表示暂时不需要这批货了,而上家的“负责人”怎么也联系不上,“馅饼”变成了“陷阱”。点评一:这是一个“连当诈骗”的典型案例,行骗对象以从事代理、中介、咨询等业务的创业者为主。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遇到上下家接踵而来的“好事”,那就要千万小心了。对付这种骗术,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态,然后冷静地考察上下家。对于上家,要对厂家实力、供货能力、产品质量等一一了解清楚,特别要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专业问题,看看其能否对答如流。对于下家,如果碰到那种接几十万元的大单子时毫不犹豫的“爽快人”,则要睁大眼睛了。网络诈骗:便捷,行骗也方便案例王先生是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了年的“老供销”了,最近在某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了个账户,开始网上创业。一次,王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信息,某位有着“高资信度”标志的客商低价批量提供优质黄沙,经验老道的王先生并未急着下手,而是通过工商部门了解供货商的情况。在确认供货商的“身份”后,王先生便从下家那里预收了%的货款,按照网上提供的账号汇了过去,可他等的黄沙船却迟迟到不了上海,下家又三番五次地催他交货,一急之下他只好亲自前去催货。到那里后王先生发现,那家企业确实存在,不过只做钢铁贸易,不搞建材,而且从未涉足电子商务领域,至于网上的那家企业,是行骗者盗用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虚构的。最后,由于不熟悉电子商务,“老法师”王先生赔了下家客户几十万元。点评二:电子商务虽然有着快捷、便利的特点,但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风险更大。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来移花接木,借用正规企业的名号行骗,不少创业者由于不熟悉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和特点而上当受骗。其实,网络只是交易的`一种媒介,通过网络获得商业信息后,必须进行网下的考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王某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平方米,王某按.平方米交了房款,年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为此,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案例】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年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案例】精神病人的卖房效力?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万元低价售予张某。李某能否要回房子?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赵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无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屋归还李某。【案例】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年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收取的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案例】年月,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万元,”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居间服务费.万元.年月,邹某与项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依据项某欠条主张居间服务费.争议焦点.房产中介居间义务是否履行? .应否交纳居间费用?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首先,要看居间是否完成?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居间费用.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弓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案例】土地出让金,该哪万补交?年 月,鲍某将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证(黄证)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陈某,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合同”特别告知“ 中载明”非居住房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过户时,因对何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争议致诉.争议焦点.买受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土地出让金由哪方负担?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签约时,陈某作为买受人已阅看过该商铺产权证,而该类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在颜色上即有明明显区另氏故,陈某应预见到该类”黄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可能与”绿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有区别,且该份合同又作了特别告知.从系争商铺买卖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就系争商铺完成了实物交付,陈某已获取了该商铺的使用收益权能,现为最终取得该商铺的完全产权,而要求鲍某协助办理该商铺产权之过户登记手续,在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故由作为买受人的陈某承担并无不当.【案例】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全款须到位,还是先交房?年 月,王某以总价款万元购买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尾款支付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支付尾款万元、关于交房约定“茅某于 年月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王某进行验收交接,王某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茅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签约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万元,茅某于年月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张以茅某逾期炙房应付违约金、未结清物业费抗辩.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合同明确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王某支付给茅某购房尾款万元”,现双方确认已于年月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故茅某诉请应予支持.王某称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诸多违约行为及收取约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况,即使属实,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成为王某拒绝向茅某支付购房尾款之理由.篇七:合同法实务案例.中学生赵某,周岁,身高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 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吨,价值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元 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试分析:()什么是合同的标的?()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年月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年月 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本案应该怎么处理?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答题要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答题要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答题要点:()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篇八:合同法实务案例. 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约定购买辆红旗轿车作为出租车使用,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指定购买丙公司(出卖人)生产的辆红旗轿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 )交付标的物。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答案:B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合同法》第条()如果丙公司已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则甲公司对这辆红旗轿车享有( )。A.所有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处分权答案:A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条()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答案:A 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标的物的归属 《合同法》第条()乙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 )承担责任。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B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条()如果丙公司生产的这辆红旗轿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由( )责任。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答案: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条. 年月,甲公司欲从事客运业务,因此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辆可乘坐人的大型客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乙公司作为出租人,乙公司不干预甲公司选择租赁物,所需客车由甲公司选定的丙公司制造,丙公司作为出卖人。()若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是可乘坐人的客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应当由出租人乙公司承担责任B.乙公司与丙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乙公司未干预选择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不承担责任D.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故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条()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关于履行维修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B.甲公司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C.出租人乙公司和承租人甲公司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D.丙公司应当承担维修义务答案:B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条()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关于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出租人乙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B.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承租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C.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造成的风险,因此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D.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乙公司有优先权答案:A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和承租人破产时的安排 《合同法》第条()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B.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C.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D.承租人不承担责任答案:BC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条()若承租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则( )。A.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B.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C.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D.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答案:ABC 承租人拒付租金时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合同法》第条. 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年月日前交货,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个月内付款。到了月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如果甲公司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公司,则关于甲公司停止交货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是不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交货就是违约的行为B.是不正当行为,因为已到了甲公司履行其义务的期限C.是正当行为,因为乙公司已有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D.是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答案:C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条()在乙公司发生了可能使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后,甲公司有权( )。A.解除合同 B.终止履行合同 C.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D.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合同答案:C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条()如果乙公司提供了适当价值的一座大楼作为担保,则甲公司应( )。A.解除合同 B.暂停履行合同 C.等待乙公司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 D.继续履行合同答案:D 不安履行抗辩权;对方提供担保情况下的处理 《合同法》第、条()甲公司若解除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已经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B.甲公司把暂时停止履行债务的情况通知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C.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担保 D.乙公司在破产整顿期间答案:ABC 不安履行抗辩下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条()假设事后证明,乙公司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事系甲公司道听途说的消息,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应实际履行 B.甲公司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C.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D.甲公司仍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B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条. 甲公司职工刘某以其公司的名义于年月日与乙公司签订香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香精吨,每吨万元,总价款万元。乙公司于年月日前交付。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你是乙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 )。A.应当审查刘某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B.应当审查甲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C.要求甲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D.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与刘某商谈具体合同条款答案:AB 代理人签约资格 《合同法》第条、《民法通则》第条()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经审查查明,刘某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期限截止为年月日。那么,该合同是(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效力未定的合同 D.可撤销合同答案:C 代理权终止后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条()乙公司在甲公司追认之前享有( )。 A.催告权 B.撤销权 C.抗辩权 D.解除权答案:AB 无权代理相对人之催告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第条()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 )内予以追认。A.日 B.日 C.个月 D.个月答案:C 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条. 贸源公司是A市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一次展销会上,该公司看中了永恒公司生产的电路板。贸源公司与永恒公司签订一份电路板的买卖合同。购进价值万元的电路板。永恒公司见货款数额很大,怀疑贸源公司的支付能力,于是要求其提供担保。贸源公司遂找到华迭公司,请求其用厂房为贸源公司提供担保。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如果贸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时间亲自参加电路板买卖合同的签字,关于何人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才有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业务经理可以在合同上签字B.只要有合法的授权手续,业务员也可以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C.采购部经理可以在合同上签字,但必须签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D.法律顾问即使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也可以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因为法律顾问是公司的合同签订、审查专管人员答案:AB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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