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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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2 09:02:24

导语:书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汤姆索亚历险记 读后感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邻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模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海的女儿读后感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万以上、不满万的城市。小城市是以感动为话题的作文600字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万的城市。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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