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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3-02-16 16:54:39

法律文书论文篇1

本文作者:杨鸿雁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法律文书格式的目的价值形式正义

法律不仅追求实质正义,也追求形式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是什么[8]。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实质正义是指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即制度安排能够针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最终实现结果公正。形式正义则不考虑结果,只追求过程公平,也即是说它使制度安排能够公平一致、不偏不倚地对待其所规定的每位社会成员。实质正义凭借的是人们的善良意志,但善良意志假如没有法律程序的制约,则可能产生可怕的后果,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反之,缺乏实质正义追求的程序正义,也无法实质性地保障社会的正义秩序。

法律文书其实就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混合体。格式是法律文书形式正义的体现。格式使每一法律行为中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抽象化、一般化、系统化,使形式正义公平一致、不偏不倚地对待其所规定的每位社会成员的要求成为可能。

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而言,不论是达官显贵还是一介草民,只要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就须按要求递交符合条件的文书,才能行使诉讼权利,不得借钱或权的威势获得任何特权。比如,任何民事诉讼的原吿,都必须、也只能按要求提交一份民事诉状,才有可能进入初审诉讼程序,不可能因为不同的身份而可以不交诉状,或可以提交一份非诉状形式的文书。不同身份的人都得做同样的事,身份的差别已经没有意义。

从法官的角度来讲,不论面对怎样的当事人,都应当以同样的标准进行审理,不得曲法阿贵。不过,扫墓作文400字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如果仅依赖于法官个人的道德修养与自律,对于法官来说显然是无法承受之重。法律制度理当为给它工作的司法官员提供实现公平公正的工具,提供对抗钱权威势的武器。文书格式就是这种工具与武器。它的文化表征是类型化、固定化、同质化。其潜在的涵义就是以文书的格式向使用者宣示生活中的身份地位已经虚化,使用者被类型化为两种身份要么是司法官,要么是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需要提交符合格式的文书,方可启动下一个诉讼程序;文书格式是形式正义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份不符合格式的、司法官员制作的文书,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一份不符合格式的、当事人制作的文书,则可能导致诉权的不能实现。所有这一切,都是制度的安排。这给了司法官公平公正司法的空间。

法律要获得人们的尊重,就必须符合人类对正义的诉求。而法律的正义在司法层面就表现为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格式化的本质就是高度的同质化与一般化,它以将事物中相同的部分提取出来固定为样本,供使用者一遍遍复制使用为追求。这样的结果是将个案无论多么丰富的多样性与特殊性都简化成一般性、共同性、普遍性。这种一遍遍按程式重复使用,就是同样事情同样对待的部分实现。当人们在同样的情形下,被要求使用同一种格式的法律文书,或者接到按同一种程式制作的法律文书,感受到的是法律最基本的秩序与无差别对待,从而在进一步对实质正义的期待中产生对法律的遵从。

法律文书格式对形式正义的追求还表现在对司法过程记录的严格要求上。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为例,首部除依次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而外,还必须记明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经过等内容。

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除了司法统一的理由外,更深层的缘由则是对形式正义的追求。这部分格式要求记载的每个项目,其实都是以诉讼参加人的诉权为基础设计的,要能从中考察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审理期限是否超期,审判组织是否是按照法定要求设立的,审理是否贯彻了公开原则,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其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等情况,最终目的要在审判的各环节保证司法过程能够公平一致、不偏不倚打工心得体会地对待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实现形式正义。

对漠视格式传统的反思

中华法系的伦理法特点,决定了传统法律重视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的立场。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法系的伦理特点是其区别于其他法系的重要且唯一的特点。而宗法伦理最重要的精神是建立和维护等级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贵贱之间的尊卑之分,有亲属之间的长幼亲疏之别,以及建立在这样的等级划分基础上的尊其尊者,亲其亲者的“尊尊”、“亲亲”伦理道德要求与法律指导原则。不同的等级所享受的权利与承受的义务是截然不同的。传统法律明确宣称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在这样的价值追求下,差别对待而非一视同仁成为传统法律的必然要求。因此,人们习惯于首先弄清楚行为的不同主体,而不是关注于行为本身。这与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司法过程能够公平一致、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的诉讼参加人的精神正好相反。

传统司法按照伦常观念来衡量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水平的高低,认为上乘境界应当是根据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做出个别的处理。“旧中国的民事审判却要求细致入微地考虑每个案件个别的情况,理解并同情普通人认为是自然的、不勉强的状态,努力作出有助于在当事者之间维持或恢复形成良好关系的判断。换言之,这样的审判意味着力图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总是一次性地分别实现对于具体的当事者和个别的案情来说最为妥当的解决。不折不扣地一律适用既存的法规在这里并不被认为是有什么特别价值的作法。”[9]程序性法律与实体法律比较起来更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因而其适用过程中不能根据具体案情具体、灵活、个别处理的特点更加突出。并因此成为传统司法所轻视的对象。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传统司法对程序的概念是淡漠的。在司法过程中,即便有一些程序性环节,也主要是指导审判官员应当如何组织及进行审理而设定的,基本上不认为当事人具有程序上的权利。因此,清朝法律从立法的层面来看,没有关于程序的专门法律规定,只在《大清律例•刑律》“诉讼”部分涉及一些程序性规定。从司法层面来看,当事人进入诉讼之前及进入诉讼以后,都处于被动状态国博复兴之路观后感,只能按审判官的指挥努力争取实体权利,对于程序问题几乎没有提出自己主张的可能。

传统法律重视实体正义,相对忽视程序正义的表现之一就是对法律文书格式的漠视。司法实践中,漠视格式及程序的情形在法律文献记载中随处可见。清末江苏省句容县县令许文濬,将其在任期间所办案件的文书收集起来,起名为《塔景亭案牍》。在那些更多用于解决程序问题的批词中,法官依职权主义确定案件是否被受理的情形让人印象深刻,几乎没有当事人主张程序权利的余地。在以解决实体问题为主的判词中,更没有关于程序的内容。

事实上,古代法律文书在清末以前有并非没有格式要求,但这种要求只体现在诉状上,而且作出格式要求的是各省地方衙门,清末法制变革以后,受西方法制的影响,独立的审判机构已经陆续设立,必须有与之配套以保证其正常运转的程序法律制度,法部才陆续制定出了全国性法律来规范法律文书。自此以后的法律文书,尤其是裁判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使用何种文书,每种文书应当按什么样的格式规范来制作才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格式的文书,将被视为无效。

轻视程序法的言论,甚至在清末主持法律变革的法部一份关于诉讼法制定的奏折中还在毫不顾忌地发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初二日法部请各省议覆诉讼法草案,除山东省迟迟未提交议覆意见外,各省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法部将这些意见汇集后,在奏折中说“……且法律者,主法也,民刑诉讼者,辅法也,辅法于主法,必附丽而行,然后有所依据。若主法未定指归,辅法终虞枘凿。”[10]该奏折是主持法制变革的法部为制定诉讼法而上奏的,其中的意见显然还得到了皇帝的首肯,表明清末君臣上下对于民刑诉讼法为“辅法”的看法是高度一致的。他们对待诉讼法的态度尚且如此,其他社会民众的态度由此可以想见了。

进入民国后,在司法层面上,“首重法律”的要求不仅体现为对实体问题的解决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而且也体现在对程序问题的重视及依法解决。涉及诉讼费等程序事项的裁断,都征引明确的法律及其具体条文。尤其是在判决文书中,还能见到当事人运用程序规定主张诉权的情形。如《最新司法判词》中收录的上海第一初级审判厅判决张嘉林、周裕昌呈诉万兴肉庄周姓、顾姓欠租并申请缺席判决一案的判决书[11],记录了被告屡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因而申请缺席判决并获法庭支持而胜诉的案例。反映出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法从无到有,从被轻视到逐渐受到重视这样一个渐变过程。

尽管文书的格式化自近代以来在立法及司法层面有了很大发展,但受传统影响,司法人员在意识层面漠视法律文书及格式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只要把案子办好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至今仍然是很多人的共同心理。其根深蒂固的原因在于重实质正义,轻形式正义的法律传统。这样的传统使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结果、轻过程等局面未能彻底改变。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重视实质正义而轻视形式正义的问题,马克斯•韦伯是有所认识的。他从法律的世袭制来论述中国传统司法的特性“最重要的则是法律适用的内在性质有伦理倾向的世袭制追求的并非形式的法律,而是实质的公正,无论在中国还是全世界都是这样。没有一本正式的案例汇编。这是因为,尽管存在着传统主义,但是法律的形式主义性质遭到了反对。”“世袭制的理想也是实质的公正,而非形式的权利。”“中国的法官就是典型的世袭制法官,完全是家长式地判案,就是说,在神圣的传统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地不按照‘一视同仁’的形式规则判案。在很大程度上倒是恰恰相反按照当事人的具体资质和具体状况,即按照具体的礼仪的衡量适度来作断案。”[12]结合前引法部奏折来看,韦伯的此种认识是有道理的。

法律文书论文篇2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理论界、专家、学者就当前我国的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以前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文书的现象虽得到很大改观,但仍存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不规范、不充分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包括其中的说理要求进行强制性的规定。针对个别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论理不够重视,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中一概而论,说理含糊不清,笼统概述,不能做到以理服人,论证与说理不足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司法权威的公信力等问题。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中的相关问题谈一管之见。

一、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的认识

1、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来源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说明。法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审理,主要的结案方式就是以裁定书、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审理的结果。由于法院审判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绝大多数公众不可能到庭旁听审判过程了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径就是公开自己的判决理由,使判决的根据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结果,对做出的裁定、判决书进行充分论证,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所以,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2、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反映民众意见的综合体现。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实现判决与公众意见一致,更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来体现,民众的法律意识会在与自己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判例中培养起来,对裁判文书的合理论证与说理,让社会和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与合理,从而接受判决内容,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起到积极的作用。

3、刑事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挽救和教育罪犯尤为必要。在刑事案件中,多数简单案件相对的裁判说理容易把握。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不仅有诸多法外因素渗透,还面临着价值判断的挑战。法官在对抗的当事人之间对裁判的论证尤为必要。如果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充分,依据法庭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就会自动放弃狡辩,认罪、服判,也可避免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真正达到挽救和教育罪犯的目的。

4、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促进法官司法实务水平提高,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今依法治国普及公民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社会对职业性法官的呼声更加强烈,对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社会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所以,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法官司法实务水平的提高反映在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中极为重要。真正将裁判文书提高到新的水平,需要法官具有驾驭法庭审判的能力,而且具有研究、推理、分析、判断、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还要具有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所审结的案件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展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的是一份让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权威的裁判文书,才能提高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如何对刑事裁判文书充分论证

裁判文书论证的前提离不开审判活动,法院只有依法对个案进行审判以后才能做出结论性的裁判结果。

1、审判活动中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裁判文书要尽可能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要按照庭审中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根据来制作裁判文书。它除了在文书格式上采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论文书样式》的规定制作外,在内容上应当全面反映庭审活动。目前,有个别裁判文书强调要张扬法官的个性,脱离样式的规定任意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混同于撰写学术论文,追求长篇大论式的风格;有的根本就不进行论证、说理,过于简单化,不区分个案事实情节,以至于裁判文书任意制作,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其实裁判文书的制作一定要根据个案情况,该长则长,该短则短,而且能短则短,长短相宜。

2、法院裁判文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除自诉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持公诉的,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有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在列举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手段、行为、目的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综合叙述,并简要列举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请求事项等,防止出现照抄起诉书全文,不进行归纳叙述的作法;对于被告人的陈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方提出的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全面客观的反映,综合辩护的主要论点及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列举,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突出依法论理进行充分论证。

3、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的基础。制作刑事判决书,首先要把事实叙述清楚。要对查明事实进行归纳性论证,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把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的充分根据和理由。案件事实未经法庭调查的,没有证据证实的,有重大分歧的,在认定事实上不能采纳。

4、对证据的论证是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托。证据的采纳应当以庭审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为前提,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应当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运用到裁判文书中,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注意语言精炼。要防止并杜绝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罗列证据的做法。引用证据和论证时,切忌说空话、套话,要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又不失证据的原意,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5、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应当因案而异。案件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件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认证,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也应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裁判文书要突出依法论理进行充分论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三、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

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的灵魂,是人民法院对个案审理后作出的综合性结论。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件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详细阐述公诉机关的指空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辩护方所辩护和辩解理由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最终得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的结论性判决结果。所以,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决定着全案的定罪量刑。

1、裁判理由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论证与说理。在判决理由论证中,要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全面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条款和犯罪构成的要件,要将犯罪的性质、侵犯的对象、实施的手段及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说理性的论证,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意见都应明确表述。防止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在确定罪名时,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对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叙述重罪,后定轻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正确确定罪名。

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是否被采纳,要进行综合性论述。对于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当庭得到认证的,判决书中在证据部分已予采纳和引用的,在理由中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特别是对于起诉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判决的结果改变定性,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将要判处无罪的案件,要充分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阐述改变定性和无罪的理由,摆事实、讲道理,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真正达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对辩护方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的论证与说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与案件事实相悖,法庭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按照事实和证据予以说理性的驳回。防止不说理或者采取不答复的作法,避免引起辩护方对裁判结果的不信认,也可能会以此为由而提起上诉、申诉。

4、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要针对上诉、抗诉所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详细阐明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用说理的方法对上、抗诉的意见进行综合叙述,提出采纳或驳回的理由要具体、充分,有理有据,实现裁判的终结效果。

综上所述,只有对裁判文书充分的论证与说理,达到实体与程序的密切配合,真正把案件办成公开、公正、公平的铁案,才能实现教育、挽救罪犯的目的,提高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参 考 文 献

1、《法律语言学》,刘红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律师法律文书制作与文本——诉讼事务文书》於向平、单丽华、白雅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周道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4、《昆仑法字论丛》第1版,王作全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法院诉讼文书教程》,祝铬山主编、解士明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

7、《司法文书教程(第二版)》,熊先党主编、周道鸾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

8、《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司法改革的再改革》,苏永钦著,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

10、《说理充分与繁简适当》,罗书平著,《人民司法》2005.1.。

法律文书论文篇3

法院民事审判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法院民事审判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是在原民二庭的基础上,经过大胆改革,于7月重新组建的一支年轻的速裁审判队伍。现有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长1人,助理审判员5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书记员6人。民二庭重新组建以来,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区委、区人大的领导监督下,在法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准确、快速地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圆满地完成了每年的目标任务。实现了“三提高、一降低”(结案率、调撤率、服判率提高,上诉率降低)的目标。创下了我院建院历史上两个之最和四个第一,即:全院单庭结案数之最,个人结案数之最,第一个获得部级先进奖项,第一个给裁判文书加封面,第一个在全国刊物上发表文章,第一个获部级论文奖。

一、以“创建学习型法院,塑造学习型法官”为先导,夯实公正司法的基础

民二庭始终把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一是紧持每周三下午的政治理论学习不间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大学习、大讨论的精神,民二庭全体法官作笔记,写心得,创建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园地,通过测试、交流等形式,调动全庭同志的学习热情,提高干警政治觉悟;二是以周会诊、月总结、法官联系会议等形式强化理论学习,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法官与法学专家学者的交流,为法官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平台。以来,民二庭先后邀请专家教授进行了5次专题讲座,与西北政法学院青年教师举办法学论坛1次,元月份与中院民二庭就涉农案件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为期两天学术研讨。利用学习园地每月定期推选优秀法律文书并予展示,让大家互查互学,达到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组织审判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座谈,就发改案件、疑难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三是深入进行理论研究,推进法院审判改革。3、4月份,民二庭与区政法委一道,就如何减轻人民法院工作负担,化解矛盾、调研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如何衔接,民二庭先后走访、调研了九个街办,十余个村组。最后形成了指导性意见及调研报告,为今后法院审判调解结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来,民二庭全体审判员均加入了我院青年法官理论研究会,经过努力有1人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十七届学术论文三等奖,3人分别获得省高级人民法院学术论文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2人分别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授予的民事裁判论文二等奖和优秀奖,并有1篇论文在《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上发表。民二庭在8月份荣获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表彰的全省政法机关调研工作先进集体。通过理论研究,交流了思想和经验,开拓了视野,促进了法院的审判改革。

二、以法院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途径

为了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针对近年来民事案件呈现出的类型多、难度大等特点,民二庭在巩固原有审判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探索新思路,使审判效率大大提高。

1、积极推行裁判文书改革。我庭率先试行给判决书、调解书加封面和封底,使裁判文书庄严而美观。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民二庭在治“表”的同时,注重治“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每一案件的诉讼过程均能在裁判文书上得到体现。如:收案时间,当事人的追加、变更情况,当事人的意见、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等环节,都要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从而强化了法律文书论理的针对性和逻辑性,体现了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达到以理服人、依法判决的效果。

2、强化调解,提高了办案效率。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特有的一项制度。调解不仅有利于减弱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还能在和谐的气氛下化解矛盾,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节约诉讼资源。通过对以往调解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方法的总结,民二庭归纳出了“调解六法”即适合于婚姻家庭案件的“以情动人”劝导法;适合于对法律无知或一知半解的当事人“依法说理”疏导法;适合于既有亲情又有违法行为案件的的“情法结合”谴责法;适合于有闹事倾向的“大局为重”双赢法,以及对症下药法、保全促进调解法、案例展示法等多种有效的调解方法,同时,抓住在诉状副本送达时、案件开庭之前、庭审进行当中、休庭期间、辩论结束之后、案件宣判之前六个环节,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全庭共受理案件1385件,审结案件1380件,其中调撤案件995件,调撤率为72%,创历史最高纪录,全庭共受理案件1160件,审结1147件,其中调撤案件710件,调撤率为61%,全庭共受理案件1132件,调撤结案639件,调撤率为61%,1-6月份受理案件558件,调撤案件219件,调撤率为64%。

3、采取多项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民二庭自重新组建后,便在全院率先设置了导诉台,实行首问引导制;制作诉讼指南专栏和诉讼风险 提示书,并热情耐心接待当事人,认真提示各方面的法律风险,引导当事人诉讼,减少了诉讼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针对有关消费者权益案件、赡养案件、劳务费纠纷案件以及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特殊案件实行巡回审判。实行全天候办公制度,对当事人在正常工作日不能请假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案件,民二庭又出台了预约办案和午间法庭、双休日法庭,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自以来预约办案、双休日开庭和午间法庭共审理案件300余件,占总结案数的6%。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三、强化审判管理,努力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

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水平的两个重要指标,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正是基于对法院工作高质高效的信任。因此,民二庭一直将案件的审判管理工作放在最首要的位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狠抓审判质量和效率。以来,民二庭每周对案件进行“三排查”活动,采取逐人、逐案排查的方式,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

1、排查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召开审判长联系会议,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确保案件审理质量。近年来,随着经济迅猛发展,各种新兴的社会矛盾随之而生。尤其是一些因法律存在空白或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疑难案件,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此,民二庭的各位法官对一些疑难案件采取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排查总结,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基础上,平衡协调各方当事人权益,公正高效地化解各种矛盾。

2、排查案件审限,保证均衡结案,确保案件审判效率。“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同时,确保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有效解决。近年来,随着各种民商事纠纷难度的加大和数量的增多,案件结案率一直是一个大难题。对此,民二庭一方面努力加强案件调解力度,有效缩短单个案件的审理期限,另一方面对案件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流,均衡结案,确保案件审判效率。

3、排查风险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当事人由于个人原因而不服法院判决,甚至做出一些极端的事来。一旦发现这类风险案件,就要及时制定审理方案、预警方案,确保化解纠纷、消除风险,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民二庭将这一措施确定为“质量+效率+效果”的审判管理机制,并将长期推行。该机制推行以来,效果显著,先后成功、稳妥地审结了多起风险案件。,民二庭审结案件1366件,结案率为99%。审结案件1147件,结案率为98.2%。审结案件1132件,结案率为98%。、人均结案200余件,其中民二庭审判员屈蓉从至连续三年结案为315件,名列全省第一。

四、以“司法为民”为宗旨,追求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

民二庭以亲民、爱民、便民、安民为宗旨,积极推行各项便民措施,在实行首问引导制、设置导诉台、制作诉讼指南专栏、制作诉讼风险提示书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消费者权益案件、赡养案件、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实行就地开庭、巡回审判,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来,民二庭就地公开审判案件106件,占总结案数的5.02%。

2月5日(农历腊月27日)下午即将下班时,民二庭收到了13名民工讨工资案件。面对这些辛苦劳动了一年,却未拿到分文报酬,甚至没有钱买回程车票的民工,民二庭庭长孙桂枝同志立即召开了全庭紧急会议,根据该案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将13个案件分成两个组,由庭长带队组成一个合议庭,由副庭长带领一个合议庭,兵分两路在法警队的配合下,冒着严寒,顶着风雪,几经周折,找到了欠款单位,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被告单位认识到拖欠民工工资的严重性,并主动向讨要工资的民工道歉,清付了拖欠的工资,为民工讨回了血汗钱。13个案件均圆满调解结案,同时也阻止了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屈蓉承办的一起离婚案,女方是家住农村的妇女,因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与被告联系后得知,原告在婚前隐瞒婚史以及有一个孩子的事实,导致被告婚后心理失衡,对原告大大出手,原告不堪忍受,离家出走,而被告也因思想不集中发生车祸,被告父亲因其夫妻不和卧病在床,这一切都使被告对原告恨之入骨。鉴于被告这种特殊情况,屈蓉对其做了大量的劝导工作,在征求原、被告的同意下,屈蓉和书记员杨扬带领法警就地开庭,庭审结束后,原告出言不逊,被告情绪激动,手持菜刀进行威胁,屈蓉和同志们一起奋不顾身从其手中夺过菜刀,防止了恶性事件的发生。

五、细化公开意识,确保司法公正

今年是法院的规范年,除按全院的工作安排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及公开法院内设机构及职能,公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信息外,民二庭着重抓了庭审公开,近几年来,民二庭紧持将公开开庭的案件提前向社会预告,采取措施为公民到法院旁听案件提供方便,凡年满18周岁的公开,均可凭身份证,到我庭自动选择经依法公告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旁听,并可以对审判员,合议庭员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执法水平、作风优劣,自由发表评论意见,行使公民诉讼监督的民主权利。10月6日,民二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债务纠纷一案,案件基本事实为:原告诉称12月12日早8点,被告到他家称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要求原告借给他25000元,并称本息保证归还,因其称事紧,且被告系其亲家的儿子,故没有多想将两张存折交给被告,让被告自行取款,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时,被告摧辞不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1047元,被告辩称12月12日早上因其准备装修楼梯去原告家借灰斗,原告称其有急事,让他代为取款,当时取款25000元,他将钱连同存折都给了原告,他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货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情很简单,但事实却难以认定,涉及民间习惯及证据规划的适用问题意见分岐较大。此案民二庭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共五人参加了旁听,并在庭后征询了旁听群众对裁判的意见,这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试行后的首例征询旁听公民对裁判意见和建议的案件。并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简报在全省三级法院介绍及推广。

参加旁听的公民均称是第一次参加旁听,认为陕西高院制定的《关于征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是审判工作的一种创新,是倾听民意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这种形式使法院审判更加透明。通过公开审判,征询公民对裁判的意见,使裁判更加符合民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以“廉洁办案”为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民二庭把抓好干警的廉政建设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干警进行素质教育,从廉洁自律两个方面和自尊、自爱、自立、自强、自信、勤奋、上进7个环节入手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学以立德,学以修身来保持党的先进性,以求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岗位目标任务》,履行好“一岗双责”,民二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审判业务。以队伍建设促进审判业务,端正法官的思想认识,达到“公正与效率”双赢和“司法为民”的目的。在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学习的基础上,还抽时间组织干警学习《法官应有的素质》读本和本院《规章制度汇编》,组织干警观看警示教育录相,参加任宏茂、王书田等先进模范人物事迹报告会,学习宋鱼水、金桂兰的办案方法,追求胜败皆服的司法效果。至今,民二庭共收到锦旗24面,感谢扁2幅,表扬信20封,法官拒收当事人送来的人民币10800元。

七、以荣誉为新起点,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民二庭近年来,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院党组的关心支持下,全庭上下齐心协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工作成绩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区委、区人大的肯定,民二庭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荣获全国首届四部委表彰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别贡献奖,民二庭被中共陕西省政法委表彰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荣获集体二等功。被团省委等17家单位表彰为“青少年维权岗”选进集体,民二庭被省委政法委表彰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民二庭干警也有多人多次荣获省市先进个人,庭长孙桂枝当选为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荣获区第二届劳模,副庭长李小鹏多次荣获省、市法官系统调解先进个人,荣获本院特别贡献奖。审判员屈蓉当选为市首届十杰法官、全国优秀法官、陕西省十大杰出青年荣誉。面对这么多荣誉,民二庭同志没有自满,全庭干警将持续保持冷静的头脑,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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