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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_中国外经贸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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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凡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申报评审各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3)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助理工程师

(1)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

(3)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4)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

3、工程师

(1)较系统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工作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或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任现职期间,参加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写国庆节的作文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并持有单位的有效证明;

(3)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

(4)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4、高级工程师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现场技术或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或为主承担重要研究课题、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或主持、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能解决本专业技术疑难问题,并取得较好成果与社会、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担任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技术负责人;

(3)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省属单位或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1篇独立撰写的论文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均需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下同)上发表,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4)能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5)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三)破格晋升中高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及具体要求:

为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晋升,一般遵循逐级晋升的原则。

申报破格评审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上述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4)条评审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军训心得体会800字的任意一条:

1、破格评审工程师的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大专学报独立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设区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3)获国家或政府表彰的自学成才标兵。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达到规定学历要求,并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3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省优秀专家

(2)承担并完成省以上重点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国家或省部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3)在科学技术研究、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 绩,获国家三等奖、省部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取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2、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的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独立发表过4篇以上(含正常晋升的1篇在正式出版刊物独立发表的专业论文)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3)国家表彰的全国自学成才标兵。

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达到规定学历要求,并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满3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省优秀专家;

(2)承担并完成省以上重点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国家或省部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3)科学技术研究、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国家三等奖、省部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取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3、上述规定的省(市)以上的重大科研课题、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均指列入省(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局)等综合部门立项并编入目录的项目,以有关文件为依据,并以担任该项目的主体工程为准。

4、上述规定的各奖项指的是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奖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主要贡献者应持有个人得奖原件且有名次排列。对上述规定的同层次(指国家级、省部级或设区市级)奖励等级低一级的奖励有两项者,也可作为破格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5、1966年以前入学的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或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并符合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的任意一条,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6、学历、资历双破格者,应同时符合上述学历、资历破格条件。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应经过公示,具体办法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规定执行。

(二)已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的限制,推荐、申报评审,但应根据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进行聘任;未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应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额内推荐、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程序参照闽职改字(1993)1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系列各专业高级职务评审材料由省系列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共同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批准确认,同时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五、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一)评审组织

1、高级职务评审委员 根据省人事厅闽人发(2002)115号)文规定要求,从2003年起,工程系列各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均须组建评审委员库。评委库的组建由组建部门和省工程系列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审批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规定数量的委员组成专业组和评委会。

2、中级职务评审委员

各设区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中级职务评委会,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单位组建中级职务评委会,报省系列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厅备案;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和省直单位,在组建中级职务评委会时应组建评委库。评审结果报工程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申报对象代表作的规定

1、申报工程师的代表作要求

对于符合学历破格条件第(1)条的申报对象,应提供1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其他申报对象可提供1篇独立撰写但未正式发表的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作为代表作。

2、申报工程师的代表作要求

对于符合学历破格条件第(1)条的申报对象,应提供2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其他申报对象可提供1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其中,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对象可提供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正式发表的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

3、代表作的鉴定

(1)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将申报评审高级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每篇代表作,隐去作者姓名和单位名称后送2名同行专家鉴定。

(2)专家由专家库产生。

(3)专家鉴定意见包含综合评价和定性评分两项内容,定性评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4)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将鉴定意见表隐去鉴定专家名字和单位名称后,与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专业组和评委会评审。

(三)破格人员以及“选优”评审对象必须在评审会召开之前,由同行专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和论文答辩,着重考核其是否确有真才实学,并将考核答辩成绩及评语提交评委会。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不一致的人员是否参加理论考核和论文答辩,由各专业评委会组建部门决定。

六、其它

(一)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各申报、推荐单位,要严格审查,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代写、抄袭论文等,一经查出,除通报批评外,取消评审资格,已评上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本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在下一年度评审时,如有补充新的评审材料,可予申报。

(三)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经职改[1993]025号)同时废止,过去所发文件凡与上述意见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本文未载明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培训与职称处负责解释。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2]152号

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处:

自1993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实行统一考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使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外语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近年来,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4]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1992]12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精神以及当前工作的实际,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申报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本文规定的相应免试条件者不得聘任。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参加考试。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国画创作及中医中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所从事工作不涉及外语的),可按有关条例规定,选择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或由省职改办组织的全省古汉语及医古文统一考试。其中:

中医、中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可选考外语或医古文。

图书、情报资料人员除直接从事外文图书资料工作者应考外语外,其余人员可任选外语或古汉语。

1966年前参加工作,1986年至今一直承担中国古代史、中国古典文学、古代汉语、中国考古学、大学语文(不包括设有中文专业院校中的大学语文)、中国历史、中国民间戏曲、民间民族音乐、国画、中国武术、教材教法或中医药教学工作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或医古文。

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除正高级职务应考外语外,其他人员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

从事史志编撰、工艺美术工作人员,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

参加全省古汉语、医古文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其中高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中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1993年至1995年参加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水平统一考试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合格证书,未使用过的允许使用一次;1999年、2000年度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的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比照当年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长期有效。

四、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填写《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见附表),经相应职改部门审核批准,聘任或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外语考试限当年度评审使用:

1、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以及近4年内(自成绩证书签发当年至申报当年年底,下同)TOEFL(托福)考试成绩在570分以上或IELTS(雅思)考试成绩在6分以上或通过BFT(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高级考试人员,可免于高级职称外语考试。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或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合格人员,以及近4年内TOEFL考试成绩在520分以上或IELTS考试成绩在5分以上或通过BFT中级考试人员,WSK(全国外语水平考试)、EPT(出国进修人员英语水平考试)或VST(访问学者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出国预备线的人员,可免于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2、通过国家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含国家授权委托省里组织的医疗卫生单位援外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在国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3、获国家二等以上、部省级一等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科技星火奖、科技外经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可免于高级职称外语考试;获国家三等以上、部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同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可免于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4、受国家或省政府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委、省政府表彰优秀专家)、劳模、优秀经营者、优秀企业家,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5、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6、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上述单位所辖的企业,如地址不在设区市的区所辖的乡镇,又是独立法人单位,该企业所属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7、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8、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申报政工专业职务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艺术系列中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台美术设计、舞台技术等专业职务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9、转换系列人员,在申报评审原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考试成绩及格(合格)者,转评外语要求相同的另一个系列的同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相应等级的外语考试。

五、为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决定下放部分高级职称外语免试审批权限。对符合上述第1、5、6、7、8、9款规定的各设区市人员高级职称外语免试,由各设区的市职改办审批,不再上报省职改办;符合上述第2、3、4款规定的高级职称外语免试,仍有省职改办审批;所有符合中级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仍由各设区的市职改办和主管厅(局)职改办审批。下放职称外语免试审批权限后,各设区的市职改办要严格按照职称外语免试条件办理免试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一律无效。

六、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以往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本文由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高、中级职称外语免试审批表》下载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闽人发(2002)154号

各设区的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

现就当前我省职称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通知》(闽委办[2000]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1、由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办法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政府专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5]22号)执行。

其在党政机关工作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年限,可视同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2、其学历要求按照拟申报系列(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按照破格条件申报。

3、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按首次申报时的资格档次免试一个级别(高级或中级)。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关于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或国家部委按照计划委派援藏,并拟在藏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基本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可按高一级职务介绍进藏。进藏后一年内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如评审通过,其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可从批准进藏时间起算。有关单位应在其进藏工作前,帮助他们准备好必要的评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本次申报时外语可免试。

三、关于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相应的职务后,其任职资历可以作为申报晋升相应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报考需要相应任职资历的执业资格考试的依据。

四、关于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质量问题。

为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的干扰,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五、关于下放部分引进人员及军队转业技术干部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权限问题。

为简化程序,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决定下放部分引进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权限。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评聘高级职务后,引进(调入)到我省各设区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其原有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各设区的市职改办直接予以审核确认,不再上报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及省职改办审批。

下放审批权限后,各设区的市职改办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职资格批准确认文件、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对于材料完备、手续齐全的要及时审核确认。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后,由设区的市职改办凭审批后的《省外引进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任职资格审核确认呈报表》(应注明资格名称、专业名称、评审组织和确认时间),到省职改办统一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省属单位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仍按原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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