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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七条细则范文精选8篇(全文)

http://www.jiayuanhq.com 2023-04-09 12:24:51

沪七条细则篇 中央新思路:坚持调控整体平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年初国五条加码调控。坚持从紧遏制房价快速上涨“国五条”为全年调控定调。力保房价平稳。年月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五条调控措施即“国五条”。并在月日国五条细则(《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国办发〔〕号】)。表明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房地产调控。彰显调控决心。“国五条”细则的推出旨在为房地产市场尤其是一线及重点二线城市的迅速回暖降温。稳定市场预期。两会前后中央及部委密集表态坚持调控不放松。彰显调控决心。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表态“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年分别为“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后。年更是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两会期间。住建部多次表态一定严格执行“国五条”;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表示今年房地产土地供应量不会低于前年平均数;央行行长周小川答记者问时表示可以通过结构性的信贷政策实现控制房价的目标。年末三中全会定调全面深化改革。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房地产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月日。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放眼于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从顶层设计上为房地产长效机制建立建全指明方向。未来政府将更多的集中在房地产民生保障领域发挥作用。而由市场来满足居民日趋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和优化商业、产业、养老、文化等其他结构地产的资源配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房地产业将迎来更加市场化的机遇和挑战。市场供需关系将更趋良性。保障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地方新局面:市场分化推动政策调整。地方调控导向分化各地落实“国五条”力度不一。北京最为严厉年初“国五条”出台后。北京、广州等热点城市随之出台地方细则。而大多数城市仅公布了本年度的房价控制目标。在公布细则的城市中。对国五条各项调控政策的落实力度也存在差异。仅有北京、上海等城市在地方细则中严格落实国五条相关要求。同时。部分城市继“国五条”细则落地后调控政策进一步细化加码。北京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限制开发商资金、调高非普通住宅的预售许可门槛。广州、郑州加强住宅预售价格和预售许可控制发放。上海、厦门、天津等十余城市相继出台政策收紧公积金贷款。三中全会前后市场走势不同促地方政策调整分化一线城市调控政策全面升级。二线城市扎堆加码。热点城市房价持续高位。年度控制目标难以达成。在此压力下。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调控政策陆续收紧。地方政府继续加大调控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平抑市场预期。月郑州首先对调控加码。开启政策收紧的大幕。继月深圳、北京出台“深八条”、“京七条”加码调控后。月上海和广州分别出台“沪七条”和“穗五条”。至此一线城市调控政策全面收紧。随后这一趋势蔓延至二线城市。月日短短三天内。个二线城市扎堆颁布相关措施。纵观各地调控内容。可以看出。地方政府调控思路有所转变。除部分城市提高二套房首付要求外。绝大多数城市更加强调增加土地和普通房供应。改善供需平稳房价。 沪七条细则篇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一)国家批准的我国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二)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三)国外没有的或属于保密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四)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五)我国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三)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级意见。经市科委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有关部门在沪单位的这类项目。请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二)绝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三)机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主管局审批。报市科委备案;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的司(局)确定。并抄送市科委;(四)秘密级科技项目由主管局有关部门审批。第五条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分。一般按主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审批。为了统一掌握标准。有些跨行业系统的项目要按专业归口。归口分工如下:医疗。包括中西医。由市卫生局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常用药用植物和医疗器械。由市医药局归口;农作物(包括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由市农业局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物。由市园林局归口;微生物、昆虫、野生草本植物、孢子植物的归口。由中科院*分院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商定。各主管单位在难以确定项目密级时。可以征询归口部门作出答复。对各有关单位处理密级不当的。归口部门有权干预、批评和纠正。第六条下达科学技术研究和试制项目任务的单位。在下达计划时要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的密级。在各该项目研究、试制任务完成后。如原定的密级不合适。可以作适当调整。第七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需要列为保密或提高密级的。可以及时增密或升密。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并办理解密、降密、增密和升密工作。这方面的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八条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同该工作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机密级的。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以使用。其他单位和人员。如需要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须经原密级批准机关同意。第九条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报道涉及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为防止宣传报道中发生泄密现象。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稿件。要经过主管局审查。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稿件。要经过主管委、办审查。内部专业刊物。在审稿时也要注意科学技术保密。向国外提供论文。如涉及尚未公开的科学技术内容。要报经主管局审查。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保密项目。要报经主管委、办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尚未公开发表的科学技术论文送往国外。第十条对外科技交流、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提供保密的技术资料、样品、新产品等。对外开放的单位。在接待外国人参观访问时。要拟定对外介绍的提纲。统一口径。划定外宾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的项目和交换资料的范围。凡列为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接待外国人参观。也不许外国人照相。非对外开放的单位。一般不要安排外国人去参观。确实需要安排外国人去非开放单位参观的。要经过市级局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并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不得将保密的科技资料、样品等。带到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第十一条出国访问、考察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人员。不得将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包括笔记本)、样品、新产品携带出国。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国时。要经过市级局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并应将所携带的科学技术资料等存放在我驻外机构;在没有我驻外机构的地方。更要特别谨慎保管。严防被窃或丢失。各单位要对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进行保密教育。归国后进行保密检查。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向国外转让、出售或因进行国际科技合作、对外经济援助需要向国外提供时。须经市科委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第十二条研究员、教授、高级工程师和接触机密较多的人员出国时。派出单位要提出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通过第三国或其他秘密渠道获得的技术、样品和有关资料。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外泄露。也不准对外组织参观。第十四条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不能借口保密进行封锁垄断。妨碍国内交流科学技术。国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一定的手续(包括技术有偿转让)均可利用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使用保密科技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五条要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一贯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科学技术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对有失密、泄密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故意泄露、盗窃或出卖科学技术秘密的。要依法惩处。各单位在重大节日期间。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保密教育和进行保密检查。如有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机关报告。并提出堵塞漏洞的措施。第十六条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局、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要确定负责人分管科技保密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沪七条细则篇 继月深圳、北京出台“深八条”、“京七条”加码调控后。本月调控向二线城市蔓延。城市间政策分化愈加明显。月日、日上海和广州分别出台了“沪七条”和“穗五条”。通过严格限制、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比例等措施收紧楼市监管力度。与热点城市不同的是。三四线城市更多面临的是市场发展问题。月日徐州对限购政策进行调整。而在徐州之前。温州、芜湖也已相继放宽了限购政策。业内人士分析。这一轮二线城市密集出台楼市调控政策。多少有些为了应付考核而“临时站队”的色彩。不过。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此轮多地出台收紧调控的细则。尽管表面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对市场买卖双方的心理预期仍有影响。而这有可能对四季度市场走势有明显影响。”北京新房成交创新低随着天气的变冷。北京楼市的热度也在下降。据链家地产统计数据显示。月。北京市新建住宅成交量再次出现大幅下降。环比降幅为%。纯商品住宅单月的成交量更是降至去年月以来的最低水平。同时。二手房成交量也颇不景气。月。北京市二手住宅成交套。较月上涨.%。较去年同期则下降.%。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张旭分析认为。成交转淡的原因主要是。月出台的自住型商品住房政策。以及月多个城市的房地产行业新政。对购房者预期产生比较明显的影响。再加上年末房贷优惠收缩。也加剧了市场的低迷。比起前一月时“画饼”一样的自住房政策。本月中。自住房展览、地块出售、细则出台等行动。给了人们对自住型商品房更多的信心。同时也在影响开发商的推盘意愿。虽然北京市住建委重申。年底之前单价高于万元/平米的楼盘不批预售证。但是机构统计数据显示。从月入市项目报价情况来看。价格快速上涨的势头已现衰落。平价入市或者价格小幅上涨的项目明显增多。市场观望升级。新增需求降低。张旭预计月的成交水平也难以出现明显起色。年末市场稳中偏冷。深圳均价微跌陷僵局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公布统计数据。月。深圳新建住房成交套、.万平方米。全面赶超了“金九银十”。成交均价却自月份以来一降再降。达到元/平方米。不过对比今年月份元/平方米。深圳新房价格上涨幅度仍旧达到.%。从单区情况来看。福田区月份大幅逆势上扬。达到元/平方米。成为近两年多以来的单区最高均价。月日。深圳“深八条”。月日起。将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业内人士预计。年底“突击”收紧调控将会让楼市短暂降温。但从数据看。深圳房价自月份来环比“五连跌”。每月跌幅微乎其微。表明市场陷入一种僵持格局。对此。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相关人士回应称。近期深圳多种渠道向市场释放加强楼市调控的信号。而且深圳在近两个月房价环比涨幅也有所回落。加上在年末银行房贷收紧影响下。购房者市场看涨预期有所弱化。在上述因素作用下。预计月份深圳房地产市场将稳定发展态势。房价上涨压力有所缓解。此外。深圳将继续抓紧住房政策研究工作。为推动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做好准备。成都房企年末抢客硝烟四起今年和往年的情况不同。月的成都楼市没有立刻进入“冰冻期”。而是平稳过渡。根据成都中成房业月成都住宅市场月报显示:年月。成都共成交住宅套。环比分别上涨.%。成交同比增加%。这是三年来成都楼市月成交首次跨入“两万”时代。对此。四川中原地产营运总监何涛分析认为。三中全会后房地产积极信号的释放。开发商为追求年底回款。放出优惠促成交。以及低总价的产品推出市场。都促成月成都楼市的平稳过渡。进入月以来。成都楼市开盘量项目达到个之多。相对、月有很大的提升。其中。不少纯新盘进入市场。多个楼盘成交在寒冬中逆势上扬。开发商也更加活跃。不但开始加大促销优惠力度。各种特价房、一口价单位等形式的产品争先恐后推出;而且直接让利、买房抽大奖等优惠活动更是趋于常态化。 沪七条细则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云发〔〕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个州(市)。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个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第三条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州(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第二章省负总责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统筹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委书记和省长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省委、省政府每年向中央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第五条省委、省政府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统筹使用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和企业集团帮扶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第六条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第七条省委、省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督查巡查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第八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统筹省级行业扶贫考核。组织实施对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第三方评估和贫困退出评估验收。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第九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推动扶贫开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结合全省特点。拓展应用领域。建设云南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事先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评估的精准扶贫管理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第十条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政策和资源。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重要举措实施分工方案》的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本行业、本部门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第十一条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第三章州(市)县落实第十二条州(市)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制定本地区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脱贫目标任务落实、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州(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确保脱贫责任层层落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本级和年度计划摘帽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三条州(市)党委和政府应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科学安排、精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用好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和企业集团帮扶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第十四条州(市)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所辖贫困县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按照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以及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推动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组织落实有关工作。有关情况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第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十六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七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推动基础工作。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第十八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注重发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第十九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确保基层脱贫攻坚力量的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村扶贫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第二十条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第四章合力攻坚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沪滇、粤滇扶贫协作。建立精准对接机制。强化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落实帮扶措施。提高帮扶成效。第二十二条定点扶贫单位应当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要主动配合、支持派驻地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本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第二十三条驻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并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第二十四条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脱贫攻坚。履行社会责任。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州(市)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作出部署。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沪七条细则篇 第一条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沪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第二条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设立从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各类产业的大企业。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在信息、金融、商贸、汽车、成套设备、房地产、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现代物流以及科教文卫体等方面投资发展。鼓励来沪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各区县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特色行业。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投资上海公益事业。第三条来沪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授予大企业(集团)证书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一)国务院确定的部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在上海的。(二)在沪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万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亿元(含年至年内追加投资至亿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的。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大型研发中心以及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沪设立的总部或总部结算中心、业务总部、地区总部。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后视同大企业(集团)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受理各地来沪投资的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均可实行并联审批办法。即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金融业除外)。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经营期限、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章程修改以及名称变更登记时。凡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若属于区县引进的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也可适用"绿色通道"。工商部门对来沪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对于名称和简称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比照字号给予保护。禁止其他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其相重名、混同。允许来沪投资企业以名称或字号评估作价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在沪投资企业要求名称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注册资本(金)在亿元以上的在沪投资企业。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来沪投资企业要求设立全资子公司。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工商部门可予以登记。来沪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于软件和集成电路的投资型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本、智力成果投资入股。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超过注册资本%的。可经股东协议约定。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注册。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协调与审批工作。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参与本市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并可享受工商部门支持国企改革的优惠政策。第五条来沪投资企业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平方米以上(含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款%的地方贴费。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取得总部办公楼建房用地。来沪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大企业集团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第六条来沪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来沪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自主购置原材料和必须配备的设备。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进行限制。来沪投资企业应与本市企业一样。接受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第七条来沪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各项优惠政策。(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五)本市支持区(县)发展特色产品的优惠政策。(六)本市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七)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第八条来沪投资企业参与"一城九镇"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企业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来沪投资企业注册在本市部级、市级开发(工业)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优先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参与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对大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可实行分期付款。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改制。第十条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在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仓储和加工生产企业。在松江出口加工区等设立加工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外贸公司在上海浦东设立外贸子公司;鼓励来沪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第十一条来沪投资企业的中层以上(包括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减免外来人员管理费用和再就业基金。来沪投资企业吸收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一定比例或参与"工程"的。可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从本文件起新办的来沪投资企业。免收或缓收在开业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收费(包括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大企业(集团)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时的城市建设费给予减免。第十三条本市金融机构应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完善对来沪投资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对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申请上市。本市的证券机构和专业人才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第十四条海关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来沪投资企业。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资信良好的来沪投资企业。可在海关开设的特快窗口优先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第十五条本市物价部门对来沪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得借各种名义向来沪投资企业乱收费。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需要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沪投资企业可委托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服务。第十七条来沪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通过职称申报服务机构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市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第十八条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沪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来沪投资企业中持有暂住证等有关居住证件一年以上及由本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务工证等有关就业证件满一年以上的管理、技术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来沪投资企业需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经贸活动等事宜。有关手续参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来沪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沪投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十条来沪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安排在附近对口学校借读;其中在沪就读并获得上海高中毕业文凭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本市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报考中央部委属院校;已办理本市户籍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考生同等待遇;已办理蓝印户口等有关手续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蓝印户口考生同等待遇。第二十一条鼓励国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来沪设立分支机构。来沪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信息、咨询、审计、人才、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鼓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在沪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来沪投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各相关行业协会。得到相应的服务。第二十三条来沪投资企业有权参加本市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区、县)的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协作办作为市引进内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工作;区、县政府协作办负责本辖区引进内资工作。市计委负责有关政策的综合协调。工商部门负责来沪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等服务工作。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落实责任人员。设置服务电话。帮助来沪投资企业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沪七条细则篇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分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分级、按专业、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设置:(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局、市房地资源局分别负责公路、市政养护、燃气、水务、绿化、拆房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申请条件(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提供的材料。(二)通过规定数量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三)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四)其他规定条件。第六条网上申请(一)登录**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二)下载并填写相关表式;(三)网上申请。第七条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网上申请企业的受理日期为个工作日。受理意见网上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书面申请的企业。当场告知受理意见。第八条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当月日以前和上月日以后受理企业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网上公告。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批。第九条审批**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报批报告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未通过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收到“不批准”决定之日起。通过整改。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第十条发证经审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通过企业的名单、领证地点、时间及领证要求均在网上公告。第十一条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后。应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再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管理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三类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合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其投标。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违规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第十六条动态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安全行为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七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须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第十八条年度抽查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且不应少于家。第十九条外省市进沪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除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执行。 沪七条细则篇 (第四轮)*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第二条。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第三条。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四条。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第五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元人民币支付月薪(上海市政府沪劳保综发[]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第七条。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上海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第八条。公司对被评为上海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九条。公司实行每周小时。每日小时工作制。第十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一)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二)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三)本企业工龄满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第十六条。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第四章劳动安全和卫生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第十九条。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条。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第二十五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第二十六条。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第二十七条。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第五章保险福利第二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第三十四条。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第三十六条。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三条。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前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工会企业方首席代表(经理):职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年月日年月日 沪七条细则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实施《*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办法》所称的适用范围。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有关体育组织在沪举办的有上述经营性行为体育竞赛。下列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一)全国运动会、*市运动会、国家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运动会。(二)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全国和*市各单项体育竞赛。(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的体育竞赛。第三条(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涉及的体育运动项目范围。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举办未在公布范围内的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应当先向市体委提出在本市开展该体育项目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登记该体育项目的竞赛。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竞赛管理(除足球以外);*市足球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足球竞赛管理(目前暂时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登记、管理和检查。并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办法》。第二章竞赛登记第五条(登记制度)举办体育竞赛。实行登记制度。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应当向以下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一)举办竞赛场地和参赛者均在某区或县行政辖区内的体育竞赛。应当向该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登记。(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跨省、市或者全国性的、国际性的或者地区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应当向市体育竞赛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登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通过市体育竞赛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六条(举办人的条件)举办人指体育竞赛的主办人或主办人委托的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承办人。可以单个举办人。也可以两个以上举办人共同提出体育竞赛申报登记。共同举办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必须符合体育竞赛活动的一般要求。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体育竞赛管理业务。拥有体育竞赛的经历、经验或相应的体育技术职称。(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程应符合规范。如有特殊规定。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竞赛奖金额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竞赛规则一般应为国际国内通行规则。如制订特殊条款。须经相应的单项运动协会批准。(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须有可用于该体育竞赛的资本金。其余部分可通过社会集资获得。(五)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场所、设施和器材应符合举办体育竞赛的基本要求。举办人可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承办或共同承办体育竞赛。但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市体委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三)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竞赛规程或规则中如制订特殊规定。须持有相应机构的同意证明。(四)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资本金须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社会集资须有集资方案。(五)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六)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七)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八)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办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九)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举办人委托的承担体育竞赛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须经市体委认可。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承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委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举办人向体育竞赛管理部门提出体育竞赛申报登记。对基本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如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由体育竞赛管理部门发给准予申请体育竞赛临日寸性广告经营的通知。举办人持该通知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在体育竞赛中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凭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人方可继续办理体育竞赛登记手续(请见《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条(担保和保证金)举办人向体育竞赛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举办人应当向体育竞赛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担保者应当是本市注册的法人。担保时应当提供由担保者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和银行出具的担保资信证明。保证金金额由体育竞赛管理部门依据所申报的体育竞赛规模、经费预算和风险程度决定。具体按下列幅度执行:(一)区、县体育竞赛。元;(二)跨区、县或全市性体育竞赛。元;(三)跨省、市或全国性体育竞赛。—元;(四)洲际或国际性体育竞赛。元。举办人提供担保证明或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体育竞赛登记手续。第十条(登记证的发放)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发给举办人《体育竞赛登记证》;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举办人。体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时限请见《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领取《体育竞赛登记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第十一条(其他手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需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变更和注销登记)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举办人提出变更登记。应视为重新提出申报登记。按《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举办人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开赛小时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向原竞赛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赛场公告栏、原门票销售点、报纸、电台、电视台及其他新闻媒体公告。如已售出门票。举办人应当为观众办理退票手续。第三章竞赛管理第十三条(竞赛规程、规则和方案的执行)对经登记的体育竞赛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按规定执行。举办人负有完全责任。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如因此引起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四条(竞赛秩序和安全防范)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举办人对竞赛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负有责任。(一)举办人不仅自己。而且应当督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发扬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确保公平竞赛。(二)举办人应当保证不得利用体育竞赛进行活动。(三)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费和出售门票。举办人应当有门票出售计划。并保证按正常渠道出售门票。避免因出售门票不当。引起不良后果。(四)举办人在体育竞赛中举行其它活动。应当在《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的“组织实施方案”中注明。活动应当有助于稳定现场观众的秩序。避免因组织管理不善。引起不良后果。(五)举办人应当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做好赛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体育竞赛的正常秩序。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可按《办法》或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竞赛时间、地点的更改)举办人需更改竞赛时间、地点。应当于开赛小时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报原竞赛登记部门核准。并在赛场公告栏、原门票销售点、报纸、电台、电视台及其他新闻媒体公告。同时应为自愿退票的观众办理退票手续。对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如因此引起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六条(竞赛和参赛者冠名规定)冠以*市行政区域名举办体育竞赛或者参赛的。应当报市体委批准。冠以区、县行政区域名举办体育竞赛或者参赛的。应当报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违反本规定的。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赞助、广告经营和管理)(一)体育竞赛广告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二)举办体育竞赛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应当送竞赛登记部门备案。(三)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四)举办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体育竞赛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第十八条(人身保险)举办人应当为参赛者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保险。第十九条(抽奖公证)在体育竞赛中举行抽奖活动。应当在申报登记时注明并附有活动计划。经体育竞赛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举行抽奖活动。应当办理公证。第二十条(募捐性收入的处理)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将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报市体委批准。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经批准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报酬。第二十一条(依法纳税)举办体育竞赛的收入。应当到指定的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第二十二条(竞赛情况报告)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竞赛登记部门提交:(一)竞赛情况总结和成绩册。(二)由审计机构出具的竞赛经费收支审计报告。(三)指定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体育竞赛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日内。同意解除担保或退还保证金。对举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体育行政部门不予解除担保或者不予退还保证金:(一)未经批准更改体育竞赛的时间或者地点。造成参赛者或者消费者经济损失的;(二)举办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擅自变更体育竞赛的内容或者取消体育竞赛的;(三)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或者消费者重大伤亡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专项用于:(一)对受损害的观众进行补偿。(二)对受损害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补偿。(三)对组织管理费用进行补偿。(四)抵充罚款。除此之外。其他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检查和实施处罚)举办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检查。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实施处罚)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处罚程序)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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