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对社会的危害范文

admin
发布时间:
2024-03-31 10:01:08

导语:诗人李白

精神疾病对社会的危害篇

【关键词】精神科护士

职业风险

防护措施

精神科护士的职业安全现状

为了解精神科护士职业危险因素对护士造成侵害的程度,采用自制《职业危险调查表》对本院的护士进行了调查。

对象:抽取年月泉州市第三医院从事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的名护士为调查对象。其中女名,男名;年龄~,

平均.±.;

护龄~,平均.±.年;职称:副主任护师名,主管护师名,护师名,

护士名。

本科生:名,大专生:名,名中专生

职业危险调查结果如表所示。

职业危险调查结果

调查内容

遭受未遭受

是否受过不同原因的伤害.%.%

是否曾遭受过暴力袭击.%.%

是否遭病人或家属唾骂.%.%

是否经历突发危险事件.%.%

是否经受护患纠纷.%.%

职业防护的调查结果(见表):.%的护士能正确处理针刺伤后的伤口,

.%不知道或部分知道针剌伤后伤口的正确处理程序;.%不知道或部分知道针刺伤后应采取的预防血源性感染疾病的措施;

.%的精神科护士认为服务对象是精神病人,

传染疾病的机会非常小。

表职业防护调查结果

类别

正确处理不正确处理

能否处理针刺伤后的伤口.%.%

是否知道伤口的正确处理程序.%.%

预防血源性感染疾病的措施.%.%

传染疾病的机会.%.%

影响精神科护士职业安全的因素

.生物性危害

精神病人与普通病人一样,可能携带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最常见的为血源性传播疾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精神科的治疗护理中,

护士同样也会进行一些侵入性操作,护士若不注意个人防护,

会造成自身感染。但是调查显示护士有.%的精神科护士认为精神病人传染疾病的机会非常小,这种防护意识的薄弱会增加他们感染血源性传播疾病的几率。

.物理性危害

噪音

精神科护士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发生率较普通护士高,

其中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常常遭受噪音的危害。精神病人的某些症状如兴奋、烦躁等会表现莫名大声叫喊或大声叫骂,约束在床患者的叫骂声及用脚踢床板的击打声,使我们的工作环境非常嘈杂。相关研究表明,

噪声引起人们最重要的反应是厌烦,

因为噪声能引起大脑皮层功能紊乱,使抑制和兴奋过程平衡失调,出现头昏、失眠、易疲倦等神经衰弱表现。长期在厌烦的心理状态下会对人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

尤其是引起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潜在的人身损害

精神科护士在工作中常受到暴力攻击的伤害,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态思维的支配下随时可能出现攻击行为。

患者突发冲动攻击:精神病患者受幻觉、妄想支配,会将护士作为攻击对象;不安心住院,想离开医院;

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等,有时为达目的,在值班人员少时突然攻击护士,甚至几个患者联合采取行动。护士在制止患者冲动行为时未注意自身防护或患者过度反抗;

或几个人在制止极度兴奋躁动的病人时配合不好,护士在督促患者服药时,均会受到患者的人身伤害。

攻击行为是精神科中最常见的致伤致残因素之一。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发生率约为一般人的倍,

陆爱益等调查发现[],

精神病患者攻击行为总发生率.%。患者精神症状出现的时间不确定,

因此伤人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强等特点。在这样的高危人群集中的地方,杜绝意外事件是极为困难的,给医护人员会造成严重威胁。根据调查,

精神科护士在临床工作中受到病人的暴力攻击时有发生,约为.%。

除此之外,这种威胁还常常来自于病人家属。发生纠纷后,

“家属”对医护人员地进行人身攻击,是精神科护士面临的重大威胁。

.心理性危害

.。精神和体力的疲溃

精神科科护士与其他专科的护士一样,

需要轮换不同的班次,饮食起居不规律。

而且,长期紧张的脑力劳动和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容易使护士产生烦躁、易怒、焦虑、抑郁,对工作产生疲溃感等心理问题。另外,

精神科护士还要承受意外伤害的威胁带来的压力。蔡壮等研究表明,遭受过精神病病人暴力行为攻击的临床医护人员有明显的焦虑和抑郁倾向[]。

.。消极悲观的心理

精神病医院内部重医轻护,

护士继续学习和深造的机会较少。因此造成护士的心理不平衡,

觉得前途渺茫,

产生消极悲观的心理。

个人的应对能力差,

患者和家属对护士的要求过高等均会使精神科护士的心理压力增高,

产生不良的应激反应,高强度的压力可使其产生工作疲溃感,甚至出现心身耗竭综合征。

.护患、医务过失纠纷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

人们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越来越多。精神科的护理工作由于工作的特殊性,

如必要时应对病人进行约束的强势措施,

常会造成病人及家属的不理解,从而引起护理投诉,进而导致医疗纠纷事件。

此外,精神科病人由于疾病的特殊性也较容易发生意外,

而病人家属常常将这些意外的发生归咎于医护人员。据沈均等的调查显示[],住院精神病人因自伤、自杀等引起的问题,%的精神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这些医疗纠纷常会给护士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社会性危害

由于社会对精神卫生的认识不足,人们对精神病人普遍存在恐惧和排斥的心理,甚至对精神卫生工作者产生偏见,尤其是精神科护士,

导致精神科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低,被人另眼相看,病人及家属对精神科护士的要求也较苛刻,

护士的工作常不被认可,护士的自我价值得不到的肯定与尊重,从而产生自卑、无助的心理。

而有些精神病人由于治疗效果差、易反复发作,常不易得到病人及家属的理解,护士工作缺乏成就感。

职业防护措施

.增强职业防护意识培训

加强管理加强临床护士的防护培训,

定期对护士进行多种形式医院感染和专科职业风险知识培训,

培训护理人员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及时收集现在的和潜在的护理风险信息,改变护士的不安全行为。

.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

对严重兴奋吵闹的患者应及时地隔离,住易观察的小病室内。必要时遵医嘱使用药物。

.提高职业防护技能,加强对病人病情的评估,重视行为干预

.。提高防护技能。

应针对精神科护理人员意外损伤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护士安全教育,定期进行专业防卫技能训练,灵活运用与患者沟通的技巧,

从而提高护士的防护技能。

掌握与患者的沟通技巧及适当的应对措施,

主动与患者沟通,尊重、关心患者,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与同事相互配合,

最大限度地做到既保护患者,又不伤害到自己。进行健康教育宣传,使患者获得更多的精神卫生知识。

.。对入院时不同症状的患者进行针对性治疗。

对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患者等,应重点观察,加强安全检查,

必要时隔离病房观察,尽快调整药物治疗,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避免精神刺激,最大限度地减少攻击行为的发生,

减少安全隐患。而对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及抑郁症患者的安全隐患措施应建议有专人陪护,防止其自杀、自伤、自残行为的发生。对极度兴奋躁动,

发生伤人、自伤的患者,

给予适当的约束,但约束时要严格执行约束带使用的护理操作规程。

.。有效的治疗是减少攻击行为的关键[]。%的病人是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发生攻击行为[],

护士应及时给医生反映病人的病情变化,

以便正确调整药物,尽快控制病情。

.。重视行为干预。

引导病人多参加集体活动和工娱疗活动,如下棋、打扑克、听音乐、整理卫生等,既能丰富住院生活,

又能分散其注意力,消耗旺盛的精力,

从而减少或避免暴力行为的发生。

.。病人家属危害因素的防护:定期做好健康宣教。家属因缺乏相关的疾病知识,对病人的某些治疗、护理往往不能理解。

利用讲座、工休座谈的形式给家属讲解疾病的相关治疗和护理,以提高家属对疾病的认知水平。

.科学安排工作,改善护士工作环境

.。科学安排工作。合理安排护士休假、进修、学习、工作等。适当调整责任护士的人数,

减少了护士的工作量。

安排夜班和休息要合理,

在上完夜班后应保证充分的休息时间,促进其体力和精神的恢复。

学会自我调整,

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

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及时调整心态,稳定情绪,保持健康的心身和平静的情绪。

.。改善护士工作环境,

关心维护护士身心健康。医院尽量为护士提供空气清新、较舒适的工作环境;根据本科室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结合各个护士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情况。机动地调节人员结构,

灵活安排班次,使人力资源得以合理配置;

同时注重护士良好心理素质的培育,鼓励护士参加积极有益的文娱、休闲活动,尽量保持有规律的牛活,调节自己的身心。

.。医院领导要支持护理工作。

为护士提供多元发展机会,要建立激励机制,

注重精神和物质奖励,调动工作积极性,

发挥护士的主观能动性。减轻护士心理压力。护士外出进修机会较少,

应尽量向院领导争取学习机会。

.积极拓展知识领域,增强法律观念

.。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拓展自身的知识领域,

经常分析不安全因素,对可能引起的护理纠纷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安全隐患,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经常分析临床护理工作中的隐患安全,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安全,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建立健全社会支持系统,

努力提高精神科护士社会地位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精神卫生知识,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精神科护理工作的重要性,

促进社会各界对精神工作者的关注、理解、支持、尊重护士;医院管理者应实行人性化的管理,

重视精神科护士的心理需求,征求护士的意见,缓解护士的心理压力,减少管理源性的身心疾病,

并注重精神和物质奖励,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与患者家属多沟通,取得家属理解。

综上所述,精神科护士不仅要与其他专科护士一样面对工作强度的压力和职业暴露的威胁,还需要承受更多的来自于生物、物理、意外伤害和社会性的危害,需要护理工作者及其管理者通过培训,提高精神科护士的职业防护意识,

加强对病人病情的评估,及时发现及处理病人的暴力倾向,同时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提高大众对精神科医护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缓解其心理压力。

护士在平时必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工自律、谨慎,

才能降低职业性危害对自己的影响。

参考文献

[]陆爱益住院精神病患者攻击行为的相关性分析[]。中外健康文摘,

年期。

[]罗小年。关于住院精神病人损害事件责任讨论的几个问题[]。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

[]张月香,

刘桂霞。住院精神病人攻击行为因素分析与护理对策[]。山东精神医学,,():。

[]沈玉梅。精神病人产生攻击行为的特点及其对策[]。四川精神医学,,():。

精神疾病对社会的危害篇

预防医学着重研究环境诸因素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这些因素包括生物、物理、化学、社会及心理因素。研究人类面临的人口与环境、健康与疾病等关系人类健康与生命的本质问题。“健康是身体上、精神和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这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新的健康观,

这一健康观的提出,标志着医学模式从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对预防医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社会心理因素对健康的影响,从焦虑、忧郁、紧张、恐惧、绝望以及吸烟、酗酒、饮食过度、等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对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脑血管病、糖尿病、溃疡病、恶性肿病及精神病等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

预防医学观念上的发展,同时体现在三级预防原则和策略的实施,从而使个体和群体在疾病发生前后的各个阶段的全方位预防成为实现人人健康的最高医学目标的核心内容。

预防医学面临的问题[]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威胁仍然存在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危害人群健康最严重的种疾病中,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占种,占病人总数的%。全世界每年死于传染病万人(其中大量是有疫苗可预防的传染病儿童)。传染病在我国仍是危害人民健康的最大因素,

发病总人数多,影响出勤率高。

近年来,一些已被控制的传染病又呈死灰复燃之势。

~年,型霍乱在南美流行,病人在万以上;新出现的型霍乱在南亚流行,病人超过万。

年肺鼠疫又在印度出现。这些疾病都有可能传入我国。

年发出警告,结核病在世界已处于紧急状态,年全球死于结核病的人数达万;

我国每年新增结核病人万,死亡万,这些病人主要是青壮年,

他们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十分严重。

抗生素的发现,

在人类与疾病的斗争中功不可没,但在广泛应用之后,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如耐药性细菌的出现。

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近年来,新增加了多种新传染病,

如艾滋病、军团菌病、莱姆病()、埃博拉出血热()、拉沙热()、型霍乱、致病性大肠杆菌∶引起的出血性肠炎、疯牛病(克-雅氏病)、病毒性肝炎的丙型、丁型、戊型、庚型等等。新病毒的出现将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后果,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莱尔德堡格)所说“同人类争夺地球统治权的唯一竞争者就是病毒”。因此,

人类与传染病的斗争将是艰难、长期的斗争,

认为传染病在下一世纪将可以轻易解决的观点是错误的,艾滋病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非传染性慢性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加剧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的死亡率占全世界所有死亡原因的/以上,是各种残废原因中比例最高的。据统计,

我国高血压、脑卒中、冠心病、肿瘤、糖尿病等非传染性疾病所造成的死亡,目前已占全部死亡的%以上。估计目前高血压患者有多万人,

预计年将达.亿人。癌症已成为城市居民的首位死因,其中肺癌占第一位,

脑血管病、心脏病的死亡率均高达/万左右,我国非传染性慢性病的危害将呈持续上升的趋势。

据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指出,全球万人死于冠心病,万人死于中风,

在发展中国家死于中风的人数为发达国家的一倍多。慢性病的原因虽然不完全清楚,但基本危险因素已明确,吸烟、酗酒、不合理饮食和缺少体力劳动等是主要危险因素。

因此,大部分慢性病是可以预防的,一些国家采取深入的健康教育和严格的干预措施,明显地降低了慢性病的发病率,

如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吸烟和饮酒,

提倡合理饮食和全民健康运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地方病和职业病将长期存在,危害严重我国是世界上地方病病种最多、分布最广、危害严重的国家。

目前我国有.亿人口生活在缺碘地区,占全世界缺碘人口的%,占西太平洋地区的%。

缺碘不仅引起地甲病和克汀病,而且缺碘还会导致儿童智力低下,我国现有智力残疾人约万人,其中%由缺碘所致。

由于水、煤含氟量过高所引起的地方性氟中毒,全国约有万氟斑牙患者和万氟骨症病人。硒是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缺硒可引起克山病、大骨节病和心脑血管病,我国有个省区的部分地区属贫硒地带,

全国仍有多万大骨节病患者。

随着工业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

我国职业病迅速上升。我国尘肺病人已达万例,比年代增加了%。

全国接触有害物料的工人有万人,但接触者中受检率仅%,乡镇企业工人受检率更低。慢性职业中毒以铅、苯、二硝基甲苯、汞、锰等为主;

急性职业中毒以有机磷、氯气、硫化氢等为主。此外,我国每年发生急性农药中毒达万例。随着工农业的迅速发展,

职业病也必将随之增加,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还将会产生一些新的职业病。

。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的变革,工业化、都市化进程,家庭、社会结构的变化,精神疾病患者有上升趋势。

美国资料表明,门诊病人中半数属于心身病,我国大城市约占/。

心身病是指由于精神紧张、情绪压抑等原因引起的器质性疾病,如高血压、神经衰弱、抑郁症等。

我国个地区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年),城乡重型精神病患病率为.‰;以神经官能症为主的,

轻型精神病患病率达‰;

北京调查,

大学生因病休学、退学者中,精神性疾病占第一位(占%)。此外,

酒精和其他药物依赖也在急剧上升。心身疾病和精神疾病不仅危害个人健康,而且影响家庭和社会安定。

。意外伤害发生率不断提高意外伤害常被认为是偶发事件,

无法预防,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

损失也较大。

我国因意外伤害而致死的前三位是:自杀、交通事故和溺毙。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日趋严重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问题,年我国将进入标准型老年社会,岁以上老人占人口总数的%,绝对数达.亿。

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比任何年龄段的人都多,而且解决难度也大。

据抽样调查,全国近%的老人健康状态较差或很差;上海市对名老人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老年痴呆症在岁组发病率为.%,

岁组为%;老年人%患有多种慢性病。如何预防老年病?

如何提高我国老年人群的无残疾预期寿命,将是预防医学面临的新课题。

预防医学的发展趋势[]

。向社会预防为主的方向发展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医学模式从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人们认识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要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必须是医学更加社会化。所谓社会化,是指全社会都把健康作为社会目标和人的基本权利,把对健康的投资作为基本建设投资,把卫生建设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结合起来。

事实说明,

许多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只有通过广泛深入的健康教育,

和个人合理的生活方式,以及公平合理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才能达到减少发病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确保人人健康的目的。

我国提出的“大卫生”观,是对预防医学社会化的具体表述。要达到提出的“健康为人人、人人为健康”的目标,

除需要卫生部门的努力外,还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参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年我国大部分居民的生活将达到小康水平,

如何引导群众合理消费,接受健康的生活方式,

有赖于广泛、深入地进行健康教育。是否把健康教育放到战略高度去考虑,也是预防医学社会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防治结合,向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的方向发展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本是同一医学群体,但当前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都处于分裂和脱节的状态。随着国民经济和文化水平的提高,

群众不仅要求有病能及时得到治疗,而且要求懂得防病和保健的知识,

以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群众需要防治结合的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因此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的结合是医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环境与健康问题将成为预防医学的热点世纪人类面临四大问题:人炸、环境污染、能源匮乏、疾病控制。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关心,但治理和保护环境却是十分艰巨、长期的工作,

既需要高新技术,也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

预防医学应积极参与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环境中有害因素的允许量和消除方法,以及环境中微量有害因素长期危害性的研究尤为迫切。

。将更加重视心理、精神和行为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心理应激对健康影响很大,美国资料对大学医学院调查观察,

发现名癌症患者都具有共同的心理特点:内向、抑郁、隐蔽着愤怒和失望。

现代工业化社会的特点是:节奏快,

竞争激烈,经济和生活压力加重,精神压力大,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心理、情绪问题增多。家庭破裂造成儿童心理障碍;

社会变革下的就业环境、人际关系的心理适应能力;家庭、婚姻、性观念和现实的应付能力;还有吸毒、酒瘾、等社会恶习带来的心理、精神问题。

都需要心理卫生教育,社会的关心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我国是世界上自杀发生率较高的国家,

而我国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群体的需求。

当前,医学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从治疗扩展到预防,

另一方面从生理扩展到心理。

专家预测,世纪心理学有可能继分子生物学之后,成为医学中的带头学科。

。预防保健政策和策略的发展建国初我国即提出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年起在全国各省市(地)县(区)和大型企业建立了卫生防疫站,

成为党和国家实施预防医学政策和策略的组织体系。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把预防保健与农村卫生、中医药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三大重点任务,

并对预防保健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作了充分的表述。

年,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人人健康”的全球战略,

提出了“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年,

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召开的国际初级卫生保健会议指出,发展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年,组织制订了实现“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的指导原则。年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号决议》,

指明卫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表示支持。

实现年的具体目标有项,包括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所有的人积极参加社区卫生行动,安全饮水和环境卫生设备,足够营养,

计划免疫,

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及促进精神卫生等。

我国政府对初级卫生保健策略作出了承诺,并正在大力实施。

年,

世界卫生组织执委会讨论了“世纪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新卫生政策,

并召开第届世界卫生大会,

通过《世界卫生宣言》,号召采取行动以帮助最需要改善卫生状况的人们。

当前卫生设施的覆盖率仅占人口的/,

生活在极度缺乏卫生设施的社区人口增加到亿。

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预防保健的政策和策略将会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参考文献

精神疾病对社会的危害篇

[关键词]应急处置;重性精神疾病;人口学特征;

临床特征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

[],。。。-。,

,.%,

,

.%。,。,,.%.%。,-,

.%.%。,,.%.%。,。,

。,(

[];;

;

年月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然而这类患者往往丧失了现实检验能力,自愿医疗难以实施,如果对其放任不管可能会延误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病情加重或社会功能衰退,甚至出现危害自身、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如果对其采取非自愿医疗措施,那么多数患者的病情能够缓解,进而回归社会,因此非自愿入院是必不可少的补充方式[]。

本院根据《精神卫生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成立了社区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处置小组,

制订了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对在社区中出现精神科紧急情况的患者进行处置,

现将应急处置患者的人口学特征和临床特征分析如下,为今后应急处置这类患者提供参考依据。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年月~年月在社区应急处置的例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版的诊断标准,其中男性例(.%),

女性例(.%)。

按照危险行为将入选者分为两组,将危险行为~级、经医生及家属劝说下入院的例患者列入医疗保护入院组,其中包括严重药物不良反应例;

将危险行为~级、由公安机关送往治疗的例患者列入强制入院组。

.方法

.。危险行为分级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将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危性评估从轻到重分为~级,具体如下。

级:无暴力行为;级:口头威胁,喊叫,

但没有打砸行为;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

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级:持续的打砸行为,

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

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级属自愿入院,不在应急处置的范围。危险行为~级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

而患者本人不愿住院,由医生建议,

患者的亲属或民政干部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专科治疗,属于医疗保护入院。危险行为~级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被制止后,

经医生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由当地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专科治疗,属于强制入院。

.。调查内容本研究采用自制调查表收集资料,调查内容如下。①人口学特征: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收入等;②临床特征:疾病诊断、病程、入院次数、服药方式、精神症状等。

.统计学处理

采用.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

计量资料以±表示,采用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检验,等级资料采用分析,以

结果

.应急处置患者危险行为分级情况

在应急处置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分级中,

无级患者;

危险性~级、列入医疗保护入院组共例(.%);危险性~级、列入强制入院组共例(.%)。在应急处置患者的构成比中,

级最高,占.%;级最低,仅占.%(表)。

表应急处置患者危险行为分级情况

.两组人口学特征的比较

两组的年龄结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和文化程度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两组中,~岁占多数,共例(.%);

未婚者在两组的入院构成比中最高,分别占.%和.%;低收入者在两组的入院构成中最高,分别占.%和.%;

初中及以下者在两组的构成比中最高,分别占.%和.%(表)。

表两组人口学特征的比较[(%)]

.两组临床特征的比较

两组的病程、入院时诊断和精神症状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两组的入院次数、服药方式和自知力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表两组临床特征的比较[(%)]

与强制入院组比较,*

讨论

在临床工作中发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严重时,

不仅会对自身和他人造成伤害,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还可能出现急性、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等,后果严重[],

因此,这些患者需要通过应急处置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避免伤害和损失的发生,

减轻伤害和损失的程度[]。本研究中,在应急处置患者危险行为分级方面,

~级例(.%),

较朱韶敏等[]的结果高,

这是因为本研究未将级危险行为纳入应急处置的范围内。

处置该类危险行为患者时,要根据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由其协助送往医院治疗。

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应要求患者监护人签字同意,必要时由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人员或民政干部签字证实[]。

本研究中,

应急处置患者年龄为~岁者占.%,

符合精神分裂症的好发年龄为~岁这一特点[],其中男性占.%,这可能与该年龄阶段男性的性格易于冲动相关[]。

两组的大部分患者为未婚或离婚,说明肇事肇祸的危险因素与婚姻密切相关。相关研究[]显示,良好的婚姻及应对支持系统对于患者的治疗效果意义重大。

家庭收入在两组的构成比中为低收入>中收入>高收入。

研究[]显示,精神障碍的患病率与经济收入呈反比,同时低收入者也因经济原因未能及时治疗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而需要应急处置。两组大部分患者的文化程度以初中及以下为主。

医疗保护入院组病程≤年的患者占.%,

重复入院者占.%,服药不能控制症状者占.%;强制入院组病程≤年的患者占.%,首次入院者占.%,

未服精神科药物者占.%。本研究结果显示,病程≤年的患者大部分存在幻觉、妄想及情感不稳定的表现,并且缺乏自知力,

因而更易冲动及拒绝入院,故需要应急处置入院。相关研究[]显示,随着病程的延长,

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衰退加重,因此,

精神衰退以及阴性症状患者出现冲动及肇事肇祸的比例会相应降低,需要应急处置的患者也会减少。首次入院患者大部分未经治疗或在门诊不规则治疗,病情未能控制,因此出现危险行为的级别更高。

此外,首次进行应急处置入院的患者,

由于对精神卫生知识不了解,

对精神病医院存在恐惧感及病耻感,更易拒绝入院和产生冲动行为,所以要强制入院。重复入院的患者由于以前住院时经历过康复训练和心理治疗,

对精神疾病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对精神病医院的恐惧也较轻。在经历一次住院后,其对再住院也较第一次容易接受。

在应急处置的患者中,

精神分裂症患者最多,其次为双相障碍,这和潘忠德等[]的研究结果相类似。

本研究结果显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患者明显增加。近年来,我国新型使用的人群正在不断扩大蔓延,且呈快速上升趋势,

导致新型所致精神障碍患者的入院率也在不断增加[],故在应急处置时要询问患者有无吸毒史以进一步明确诊断。在精神症状中,以幻觉和行为障碍最多见,

强制入院的患者大部分无自知力。国内相关研究[-]显示,

因为自知力缺失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下降,患者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在应急处置时,部分患者需要使用镇静药物,除了要加强镇静护理外[],

医护人员还通过心理疏导稳定患者的情绪。

患者入院初期的电解质及心电图异常发生率高[],因此建议入院时即查心电图及电解质以了解上述情况。

综上所述,了解应急处置患者的相关临床资料,

有针对性地执行应急处置,对保护医护人员的安全、减少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临床意义。

[参考文献]

[]勾蕾,王小平。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方式和非自愿住院标准[]。国际精神病学杂志,

,():-。

[]陈圣祺。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调查分析[]。四川精神卫生,,

():-。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

[]朱韶敏,赵明,

张玲,

等。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处置的探讨[]。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

():-。

[]江开达。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郭红利,罗小年。我国精神病人监护的问题[]。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

,():。

[]梁映,刘敏东。南宁市兴宁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调查[]。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张明廉,

袁国桢,倪素琴,等。家庭干预对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疗效的对照研究[]。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

,():-。

[]沈渔。精神病学[]。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成玉敏,

严保平,于丽燕,等。例精神分裂症精神残疾及相关因素的调查分析[]。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

[]潘忠德,谢斌,郑瞻培。我国精神障碍者入院方式调查[]。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

():-。

[]葛琳。心理干预对新型所致精神障碍患者焦虑情绪的影响[]。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

[]卢艳,孙红。精神病人自杀行为分析及防范措施[]。西南军医,

,():-。

[]李学海,孟国荣,朱紫青,等。上海地区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现状分析[]。上海精神医学,

,

():-。

[]李合,刘彤碧,彭湘群。镇静患者的护理[]。湖南师范大学学报?医学版,

,():-。

[]李田妹,刘哲宁,

柯峥,等。重性精神病患者入院初期处置分析[]。国际精神病学杂志,,():-。

精神疾病对社会的危害篇

[关键词]精神病人;

档案管理;社会效益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近年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

社会生活工作节奏加快、压力增加,心理行为问题、精神疾病尤其是重度精神病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时有重度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引发社会不安,

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危害,

给社会安宁造成了隐患。

党的十精神和各级政府对加强精神病人的服务和监管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做好精神病人尤其是重度精神病人的服务和监管工作,首先就必须对精神病群体心中有数,

即必须对所有的精神病患者建档立卡,

并建立详细科学的档案管理系统,

用科学的档案管理系统来指导、规范对精神病群体的服务和监管的具体行动。

精神病群体分布在广大的基层社区和乡村,

有的还在偏僻的山区,

要全面详细地掌握精神病群体的现状,

将所有的精神病人全部建档立卡,是一项难度较大的社会工程。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数量在亿人以上,其中有超过万的重度精神病患者。

法制网曾刊文提到: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发生率约为%,其中杀人放火约为.%,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发生率约为%,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

大部分精神病发作的患者,

行为失去控制,祸患往往随之发生。

这种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增加了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的服务和管理的难度。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不仅连累其家人和受害人,而且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

是社会治安问题。各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服务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做好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务监管工作。

做好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务监管工作,首先需要建立信息监测制度。

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卫生机构负责采集就诊精神疾病患者和司法鉴定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

做好与上级、下级医疗机构信息对接;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

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收治。民政、司法、教育等部门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掌握精神疾病患者和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各级残联是精神病群体的综治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精神病群体档案管理系统,负责汇总并及时通报信息,

实现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精神病人的档案信息共享体系中,应不断收集新发现的精神病人的资料,将其建档立卡,

作为重点跟踪服务监管对象。

做好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务监管工作,还应当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基层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范围,

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问责办法,并要经常深入农村和社区,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实施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

造成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漏管失控,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追查,

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社区组织扎根于居民之中,

在做好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务监管工作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天然优势。

因此,对基层政府的服务监管,社区组织应当积极给予配合,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基层残联应落实好本辖区内重度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出院的医疗救助政策,

指导病情较轻的精神病人的家属的家庭监护。

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建立科学、详细的档案,记录其发病、治疗、肇事等详细情况,

并将此类人群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以防该类人群在公共场所“惹事生非”。

对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应依法强制收治。

医疔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精神病人现状,建档建卡,

根据病情分类管理。对病情较轻的或病情稳定在家不乱跑的,

指导其家人督导服药,

乡医,社区医生定期随访,发现病情变化,

进行紧急处理。对病情恶化的、病情严重的、有生事惹祸伤人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应立即收入医院治疗。医疗机构还应不断提高精神病病案的科学管理和治疗水平。

充分发挥病案的指导作用、对于降低精神病的发病率和提高精神病治疗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精神疾病对社会的危害篇

珍爱生命

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成瘾的品和。

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

祸及家庭、危害社会”。的危害可以说有很多,归纳起来最主要的危害有两大类: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许多吸毒者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

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

易感染各种疾病。

二、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

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

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精神疾病对社会的危害篇

[基本案情]涉案精神病人孙某某,

男,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

原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横渠村东街。年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月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执行逮捕。另查明,孙某某,

离异,

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县胡集乡白楼村,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妻抚养。

年月日凌晨时许,孙某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北大学支行门口,用打火机将事先自制的炸药罐(将二十七八根两响炮爆竹拆开,

把爆竹中的火药装到一罐头瓶内,以引线为爆炸引线)点着,将该银行东侧的玻璃门炸烂。年月日,

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孙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月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对孙某某予以释放并将其送往太原市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一、本案诉讼经过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于年月日以孙某某涉嫌爆炸罪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提审孙某某时,

发现孙某某尽管表达流利,但逻辑思维混乱,并且在办理银行卡一事上表现出明显的偏执情绪,精神状况表现异常,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要求对孙某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年月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聘请山西省精神疾病鉴定中心对孙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

年月日,

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孙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月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对孙某某予以释放并将其送往太原市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同年月日,

该局撤销孙某某涉嫌爆炸罪一案,并于月日将该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本院受理后,

经审查发现孙某某实施爆炸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遂于年月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孙某某强制医疗。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同年月日以()尖刑强初字第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强制医疗。

二、办理本案的重点问题把握

在审查办理强制医疗案件过程中,由于该程序的全新性及特殊性,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出现一些全新的阻力及问题。

本院公诉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总结出此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强制医疗案件证据审查问题

案件的审查,核心问题是对该案件证据的审查。

如何对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

同样也是办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因此,对强制医疗案件证据的审查,也应当针对上述三个应该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证据的审查。

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要与刑法的规定相适应,《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

才能在必要时予以强制医疗;

另一方面,

因为强制医疗属于限制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预防性措施,

适用该程序要本着慎之又慎的态度,

只有精神病人对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存在现实威胁的情况下,

才有必要对其适用强制医疗。因此,刑事诉讼法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作为适用该程序的条件之一。在对该类案件的审查中,首先审查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为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比如放火、决水、爆炸、杀人、、抢劫等罪名。结合本案来看,证实孙某某实施爆炸行为的证据有侦查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孙某某对作案现场和加工制作爆炸物的暂住地的辨认笔录、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孙某某的供述。

通过对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足以证实孙某某实施爆炸犯罪。其次,对该暴力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达到何种程度的证据的审查。对“暴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能予以强制医疗的问题,刑法规定的条件是造成“危害结果”,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在本案中,孙某某用自制的炸药对处于公共场所的银行实施爆炸行为,

该暴力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不特定公民的人身安全。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的审查。该条件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必备条件,

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能力,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对案件处理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证实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鉴定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该鉴定意见也应该严格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对精神病人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本案中,

承办检察员在提审孙某某时,

发现孙某某尽管表达流利,但逻辑思维混乱,并且在办理银行卡一事上表现出明显的偏执情绪,

精神状况表现异常,

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对孙某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年月日,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聘请山西省精神疾病鉴定中心对孙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年月日,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孙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因为该份鉴定意见对案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审查该份证据时,承办人秉着极为严格谨慎的态度,

首先从该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其次从出具该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同时,

结合该案被申请人的发病原因、生活环境、前期治疗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羁押时的表现等进行综合性的审查和判断,从而判断孙某某是否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对“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评估。在审查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评估。

由于办案人员均不是精神疾病方面的专家,对精神疾病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甚少,因此在对这一关键性要素进行评估也成为办理该类案件的一个难点所在。结合本院办理的该起强制医疗案件,

承办人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是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起因和过程。本案中,孙某某因为多次去邮政储蓄银行办卡不成、多次存取不上钱而主观认定邮政银行办的卡都是假的,

从而滋生炸银行的想法并最终付诸实施;且在行为实施之后,

仍不能提及“邮政储蓄银行”,

只要不提及“邮政储蓄银行”,其日常行为和常人无异。因此可以看出孙某某实施暴力行为并非是由其病情而是由外界刺激引发的;而引发其实施暴力行为的诱因又是到处都能触及的邮政储蓄银行,所以孙某某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如果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那么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其次,

从被申请人先期治疗的情况来判断。本案中,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于年月日将孙某某释放并将其送往太原市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直至月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孙某某在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先期治疗。庭审中,

孙某某的指定诉讼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被申请人在康宁医院的病历以了解孙某某的治疗现状以及是否需要继续治疗。随后法院调取了孙某某的病历、目前基本情况的说明和焦虑自评量表,并对孙某某的主治大夫进行了询问。

通过上述工作,

得出的结论是:孙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精神状况有所好转,

甚至可以帮医院的大夫做一些日常工作,

但是“为加强其社会适应能力继续行为矫正治疗”。

(二)对被申请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被申请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被申请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需要法定人代为参加刑事诉讼,并要为其指定诉讼人,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得以行使。

。被申请人的法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的规定,“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本案中,孙某某系离异,

两名未成年子女由其前妻抚养,父母年迈且在老家河北生活。针对孙某某的特殊家庭情况,其父母、子女不适合作监护人。经承办人与公安民警共同走访调查发现,

孙某某的二哥孙某较为适合作为孙某某的法定人。

后经承办人与孙某某的二哥孙某联系,

向其解释作为法定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孙某同意作为孙某某的法定人,依法保护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孙某某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的指定诉讼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

审查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本案中,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通知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诉讼人,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某某担任其诉讼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评估

为有效落实刑法中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强制医疗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但是仔细推敲法律规定,

不难发现法律仅仅是规定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人“可以”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而非“必须”适用该程序。因此,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与否,要把实际案情与立法精神结合起来判断。

笔者认为,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适用该程序,除了紧扣必备的三个条件之外,还应该从被申请人有无接受治疗的条件来综合考量。对于监护条件好的精神病人,

如果具备治疗的条件,得到正规的精神病医疗机构的治疗,并随着病情的变化由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并且能得到监护人的有效监管,那么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很小。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宜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否则不仅违背立法精神而且也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反之,如果被申请人本身不具备接受治疗的条件,也不能得到其监护人有效的监管,

那就有必要对其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本案中,孙某某离异,

父母年迈,子女尚未成年,而作为其监护人的哥哥本身又是在外漂泊、四处打工、居无定所,

所以对其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不仅仅是保障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对孙某某而言,由国家出钱使其接受治疗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的难点问题及应对

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

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的侵害,

还使得精神病人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置和安排。这种立法的本意是好的,

但是作为一种新设立的程序,其在运行和推进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阻力和不足之处。因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一些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一)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审查专业局限性凸显

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证据主要是围绕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对社会构成再次危害的可能性展开。

这对于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均属于证据的新领域,使得执法办案人员在证据的提取和审查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适应性。

加之认定被申请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专业性极强,办案人员在审查该证据时难免会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存在局限性。针对此问题,

笔者建议:

。注重协调,加强联系,建立公诉部门介入强制医疗程序取证引导机制。

由于强制医疗程序的特殊性,侦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在取证意识、取证手段和证明方式上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适应性。为了使得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和使用证据证明体系的过程更为严谨,建议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联系,

建立强制医疗案件公诉引导取证机制,由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提前介入强制医疗案件的调查取证,

引导侦查机关调查被申请人的家庭病史、其所在社区和辖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其同事、同学、朋友出具的证言、医师出具的病人现状等证据材料后与鉴定意见相结合,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加强与法院的配合协作,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庭审。由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性强,

带有相当的主观性和经验性,而目前办案干警普遍不具备相关的精神疾病专业知识,

技术部门也不具备对精神疾病鉴定进行审查的条件,

因此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常常捉襟见肘。在案件审查及庭审过程中,

面对被害人家属或是被申请人法定人、诉讼人提出的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检察官、法官很难作出客观、专业的答复。

在此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建议法院在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鉴定医师作为人民陪审员来参与开庭审理。

(二)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保障存在不足

对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仅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一方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否参与强制医疗程序等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

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出台司法解释,

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否参与强制医疗程序做出细化的规定。比如:应当明确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

特别是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和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日内通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通知其可以委托诉讼人,

并详细规定被害人及诉讼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精神病鉴定提出异议,即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的,

有权对该精神病鉴定提出异议;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受理并给其作出合理性解释。

再次,对于精神病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法院予以批准后,如果被害人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后给予其合理的答复,以维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救济权益。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保障机制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保障机制:一是强制医疗机构不明确。本案中,

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之前,公安机关先将其送往康宁医院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后,由于康宁医院只具备治疗条件而不具备监管条件,被申请人应当送往有监管条件的精神病人。

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兼具治疗条件和监管条件的精神病院很可能出于各种理由而拒绝接收涉案精神病人。

二是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现行法律未规定强制医疗的费用承担问题,实践中存在由公安机关代为垫付等情形。

精神疾病对社会的危害篇

关键词:强制医疗程序;“武疯子”;

“被精神病”;解释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

精神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人人数在亿人以上,其中,

重性精神病已超过万人。精神疾病患者的增多,导致各地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事件屡有发生,“武疯子”在各地频现。

据统计,最近每年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超过件,其中%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死.人,最多的杀死余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对于违法精神病人的监管由其家属和政府共同负责。但是精神病人家属往往无力或不愿履行监管与医疗义务,导致大量精神病人被放任不管,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

进而对社会安全与秩序产生威胁。

精神病人管理存在的另一问题是“不该收治的被收治”,即所谓的“被精神病”现象。

人们对于此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下文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寄予厚望,希望通过该制度将“武疯子”有效控制起来,

减少其社会危害,并使其康复回归社会,同时又“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极个别公安机关将上访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的发生”。[]毫无疑问,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创建无疑是刑事诉讼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立法上的美好期许是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实现?“纸面上的法”能否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新《刑事诉讼法》即将生效,

有关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刑事诉讼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订《精神卫生法》,

在此背景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解读、评析,不仅有利于相关部门在制定的有关解释中及时弥补疏漏,使相关规定明确化、更具有操作性,

也使得《刑事诉讼法》与《精神卫生法》相互协调、衔接紧密。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

由于强制医疗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适用范围过宽有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范围过窄则有可能遗漏一部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

削弱强制医疗程序防卫社会的目的。为了处理好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与保护社会安定之间的关系,

合理限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该规定,

刑事强制医疗措施适用的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其暴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精神条件,

即需要经过鉴定程序确定行为人为精神病人;三是法律要件,即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完全不能辨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四是社会危害性条件,

即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但是,

对于强制医疗措施适用范围,

以下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或者探究。

(一)关于行为条件

《刑事诉讼法》将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作为适用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之一,有其必要性。“严重性”要求强制医疗与行为人社会危险程度之间,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由于强制住院治疗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如果能以较小干预的手段来排除危险时,即应当尽量不用强制住院治疗的方式来解决,

故强制入院以“严重病人”为限。[]然而,新法却没有对严重性作出具体的界定,仅是笼统概括为“(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缺乏操作性。结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要件,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应当达到犯罪程度。从《刑事诉讼法》修正相关草案文本章名的变化就可以看出此立法意图。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一审、二审稿中,

刑事强制

医疗程序的标题为“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而最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其改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是,

这仍然不能对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是因为“严重性”和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可以作两种解读。

第一种理解是,实施暴力行为的严重性达到犯罪程度即可,即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理解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程度。换而言之,

如果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即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由于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理解与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这种理解的优点是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其缺点是有可能将不必要采取强制医疗的人采取该措施,不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同时耗费宝贵的医疗和司法资源。

第二种理解是,

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不仅在客观方面达到犯罪程度,而且其严重性还要超过达到犯罪程度的最低限度。这种理解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草案)》一审稿中对此对应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

这种理解强调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中的“严重性”,

优点是防止将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精神病人范围扩大化。但是,

这种理解有可能削弱社会防卫的效果。在实践中,由于有的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是非常严重,相关机关并没有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但是其后实施了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

刑事强制医疗行为条件规定的过于模糊容易导致实践中适用的不统一,给办案机关留下大裁量空间,易导致“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乱收治”的现象;

同时,行为条件规定的犯罪行为程度过高容易导致一些虽然罪行较轻但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武疯子”继续对社会产生危害。因此,对于强制医疗适用对象的行为要件的设置必须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另外,

由于强制医疗措施相当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因此,

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与最低限度的监禁刑所针对的对象相对应。就此而言,强制医疗适用对象的行为要件除了达到犯罪程度外,还应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明确的界定。在规定了保安处分或强制医疗的一些国家,

就采取了此种立法例。

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条规定,“因精神障碍而没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责任能力)所规定的能力或者该能力明显减低的人,实施了符合禁锢以上刑罚行为,如果不加以治疗和看护将来可能再次实施符合禁锢以上刑罚的行为,

在保安上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做出附治疗处分旨意的宣告”[]。

笔者建议,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适用的行为条件以刑罚进行限制,明确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对其采取强制医疗。

这样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虽然犯有轻微犯罪,但是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定产生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到刑事强制医疗适用范围之中,尽可能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事责任能力的罪犯与刑事强制医疗

适用强制医疗的法律条件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即意味着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但是此规定值得商榷。

根据《刑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仍然要承担刑罚。但是看守所、监狱等执行机构并不具备治疗精神疾病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监狱法》和《看守所条例》规定与之基本相同。实践中,

将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送监关押时,看守所和监狱一般是不予收押的。()更为严重的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病人虽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但是发病具有突然性、无规律性,一旦发病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有必要将此类精神病人纳入到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之中。一些国家规定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也可以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如德国《刑法》第条第项规定,

犯罪时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法院在考虑犯罪行为和行为人后,

如认为该人还可能违法犯罪

而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条也有类似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对于实施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三)诉讼过程中患精神病的被追诉人与刑事强制医疗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对象仅包括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至诉讼时精神仍未恢复正常者。

其实,

除了此类,

还应当包括另外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但诉讼时患精神病。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在诉讼中出现此类情形,诉讼活动应当中止。

其实,中止诉讼与强制医疗程序并不矛盾。中止诉讼是因为在诉讼中出现了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事由,诉讼活动无法继续,

而相关事由消失后,

诉讼活动继续进行;强制医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防止其继续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因此,中止普通程序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强制医疗程序。俄罗斯对于上述两类强制医疗的情形都做了明确规定。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对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如果这些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他们的病情对社会具有假文盲作文危害性,

法院应当适用苏俄刑法典第条所规定的医疗性强制方法。因此,我国的法律或解释对此种情形也应当予以明确。

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不同,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和犯罪时正常而后丧失诉讼能力的精神病人仍然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对这两类精神病人存在精神病治愈后回监执行刑罚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刑事强制医疗接近完全剥夺人身自由,所以其期限可以折抵监禁刑罚的期限。如果折抵后的强制医疗期限短于刑罚期限,就应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反之,则不必收监服刑。

二、“被精神病”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乱收治”是强制医疗存在的主要问题。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最大亮点就是强制医疗程序被赋予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基本形态,

并贯彻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有理由相信,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诉讼化、司法化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

然而,

“被精神病”现象并不仅仅发生在刑事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甚至是纯粹的私法调整领域也同样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根据强制医疗的法律依据不同,对其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我国台湾地区将精神病疾病犯罪人的保安处分制度分为三类,

刑法中的监护处分、民法中的监护处分和精神卫生法中的监护处分,并且依其法律属性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实施办法》,

目前强制医疗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民事性质的收治,包括由监护人或近亲属决定的住院、治疗和“医学保护性住院”;

第二类是狭义的强制医疗,又称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即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违反《刑法》或《治安处罚法》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

第三类是救助性住院治疗,指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三无”精神病人和有精神病的复原军人进行的收治。

按照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

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祖国在我心中的作文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二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办理住院手续的,

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或者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种,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既由公安机关或法院按照《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意图实现防卫社会与治疗康复目的的统一实现。然而,由于正当程序的缺失,当事人权益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程序运行在实践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

“被精神病”现象既存在公法领域也存在于精神卫生法调控的私法领域。笔者通过

对“被精神病”案例的研究,将其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无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当成犯罪者进行收治或者没有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将当事人送入到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

()第二类是某些地方政府、公安机关为了维稳将多次上访的普通民众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医疗;第三类是近亲属将正常的当事人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以非法获取某种利益。上文已经分析,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创建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针对的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而违反《刑法》的精神病人,属于公法领域的强制医疗。

对于其他两种“被精神病”案件,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进入不到司法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仅仅对于实施犯罪行为后进入司法程序的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法官决定是否适用强制医疗,作用范围有限。民法通则》第条和《刑法》第条规定可以看出,

在法律上宣判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均为法院。

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被公安机关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医疗还是由公民监护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医疗均不需经过司法审查。并且,我国精神病院收治患者的程序无规范可言。

一些医院无需进行医学诊断,也无需听取本人意见,甚至都无需见过当事人,仅凭送治人单方描述,

即可进行强行收治。这种收治方式与绑架无异。

()

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关于帮助别人的作文民的人身自由。”强制医疗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对公民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同时,要赋予公民充分的权利保障。

目前对于精神卫生法调控的强制医疗,

司法权难以介入,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笔者认为,在制定修改《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时,

应当与《刑事诉讼法》接轨,除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的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外(),还应当赋予其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在采取《精神卫生法(草案)》赋予的救济手段后,

如果精神医疗机构或者精神病院对当事人仍然坚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或者当事人对重新得到的鉴定结论仍然存在异议的,

或者不用经过复诊或者鉴定,当事人和精神病院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三、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之完善

由于刑事强制医疗涉及限制与剥夺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

该程序的构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以防止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如前所提及,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亮点就是将该程序诉讼化,

具体包括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审理程序、法律援助、救济程序、法律监督等。可以乐观预测,

这些具体程序和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武疯子”继续危害社会,

并减少刑事领域“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然而,有关该程序法律条文总共只有条,对很多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此种状况不仅有可能窒碍立法意图的实现,也有可能不利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需要相关的解释予以细化或者明确化。

第一,

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关系。强制医疗程序虽然不同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普通程序,但是,

它不仅关乎行为人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且还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以及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所以在很多具体程序、规则和制度方面,

应当与普通程序相同或者类似。

新《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案件的程序基本是比照普通刑事案件程序设计的,包括比照普通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三个主要诉讼阶段,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了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最终由法院审理决定等。

但是,对于不同阶段有关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具体程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此程序与普通程序有很多类似之处甚至相同点,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一个“兜底性条款”,

即如果该特别程序没有规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

除另有规定外,对保安程序参照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规定,除适用强制医疗的特别规定外,

适用医疗性强制方法的诉讼程序,应当依照本法典的一般规定。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相关解释也应当明确,

“对于本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普通刑事程序进行。”

第二,关于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法院做出强制医疗决定前,

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或者为了鉴定被指控人的精神状况,有关机关有权对其采取临时的约束性措施,

这也是很多国家的通例。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规定,

如果确定被选择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人患有精神病,根据检察长的请求,法院应依照法定有关程序做出将该人安置到精神病住院机构的决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为准备鉴定被指控人的精神状况,法院在听取鉴定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后,可以命令将被指控人移送至公立精神病疗养院,并进行留院观察。

新《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此处,“临时的约束措施”虽具有“保护性”的成分,然而,同样涉及行为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剥夺,

其严厉程度与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差无几。就此而言,除了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外,在该情况消失后,

应当由另外一个相对中立的机关对该措施进行审查。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看,该措施交由检察机关审查比较合适。另外,相关解释对“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间也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

否则,有可能导致行为人的人身自由长期被不合理地限制、剥夺。

此处所涉及到的时间期限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自行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间;

第二,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精神诊断意见的时间;第三,

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临时约束性措施的时间。

笔者认为,由于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与刑事拘留的目的以及适用情形(紧急情况下)类似,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采取对行为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限应当类比拘留的期限,

即在三天内报请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临时性的约束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审查,应当提交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诊断意见。

对于鉴定的时间,相关解释应当与《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一致。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条、第条规定,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

立即指派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

并在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另外,此鉴定时间不应计算在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约束期间以内。同理,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临时的约束性保护措施的申请,

比照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检察机关应当在天内决定。

神病鉴定机关需要明确化。

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可以对其强制医疗。

因此,司法精神病鉴定决定了对行为人是否需要采取强制医疗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缺乏合理性,

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作出,有关机构或人员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相关解释应对此予以细化和明确化。

第四,强制医疗案件法律援助。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如果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根据该规定,

对于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如果在庭审阶段发现其没有委托诉讼人的,那么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查的阶段的法律援助问题并没有提及。按照比例原则,

既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得到法律援助,

那么,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更应如此。因此,相关的解释应该明确,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提供辩护。

第五,法院对于强制医疗审查的结果。从逻辑上看,

强制医疗案件在法院经过审理后有两种结果:一种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另一种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不予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第条仅规定,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法律则没有涉及。

其实,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又可以分为三类情形:一是,被申请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

但并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程度;

二是,

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被申请人并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法院虽然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但是不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法律或解释需要根据这些不同情形做出具体的规定。

对于第一类情形,被申请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或者暴力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

法院不能对其采取刑事强制医疗,应当驳回检察机关的申请。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规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严重,

则法院做出裁决终止刑事案件并驳回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决定。

此立法例可以为我国借鉴。至于实施暴力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对其住院治疗,

则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根据《精神卫生法》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第二种被申请人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则需要将强制医疗程序转化为普通刑事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在保安程序中开始审判程序后,如果表明被指控人有责任能力,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以裁定宣布自己无管辖权,

并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果法院有管辖权,要对被指控人提示法律情况的变更,给予他辩护的机会。

被指控人可以申请延期审判。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条规定,对于实施犯罪的人有疾病不妨碍对其适用刑罚,

则法院应当将案件发还检察长。从上述两个国家的立法例来看,

二者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从“不告不理”原理出发,既然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请内容是要求法院宣布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

如果行为人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法院应当驳回检察机关的申请;如果经审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则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按照普通程序起诉。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行为要件和医学要件,即实施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并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是行为人不符合社会危险性要件,

法院也应当驳回检察机关的申请。

与上述相对应,

第条仅规定了对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当事人的申请复议权,而对于法院作出不需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结果,则没有规定有关机关或被害人等相应的救济方式或渠道。笔者认为,

对于法院作出不予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应当有权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复议。另外,无论是从支持其申请的角度出发,

还是从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考虑,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驳回其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应当也有申请复议权。

注释:

()如海口精神病人刘亚林杀童案中,在残忍杀害一名岁女童前,他曾持刀砍过一个女童的耳朵,但警方在破案并鉴定刘亚林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之后,没有将他送入精神病院采取相应的强制医疗措施,

而是交由家属看管,

结果造成这一惨剧的发生。具体参见廖自如:《杀害海口岁女童凶手供述:想杀掉个女孩》,载《海南特区报》,。//////。(年月日最后访问)。

()如河南刘某某杀人后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将其送往看守所关押,看守所以其有精神疾病为由拒绝关押,公安机关无奈只能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精神病人犯罪暴漏法律盲点》,载《河南法制报》,

年月日。

()如北京患有精神分离症的高某仅因睡觉时和妻子吵了几句,

导致其病情发作,将妻子杀害。《从一起凶手案看精神病犯罪》,载《北京日报》,

年月日。

()具体参见:精神卫生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载

中国人大网,。。/////-//_。(年月日最后访问)。

()如年河南尉氏县公安局在一起杀人案件中,

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村民刘卫中当做杀人凶手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事后证明凶手并不是刘卫中。具体参见:《抓精神病人充杀人犯河南尉氏县公安局长被免职》,载中国新闻网,。。////-/。(年月日最后访问)。

()黄雪涛等:《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年月日最后访问)。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条规定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救济措施:首先,

患者或者近亲属可以选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对精神病院的诊断进行复诊;其次,

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后,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参考文献:

[]韩长青等。刑诉法修改并未超前[]。法制资讯,,

[]张丽卿。司法精神医学——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之整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李娜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精神疾病对社会的危害篇

关键词:感染科;

职业危害;针刺伤;职业压力;防护措施;体会

危害因素

.生物因素经血液传播的疾病:是指可通过血液,

体液途径传播的疾病。而通过职业暴露感染的最主要有种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者()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①针刺伤是感染科护理人员最常见的职业损伤,可引起血源性疾病的传播和感染,不慎注入含.的血液即可使人感染;

②经呼吸道传播疾病:主要通过呼吸道和接触传播,其传染性强,如传染性非典型肝炎()等;③其它感染性疾病:经其它传播感染性疾病。如霍乱、甲肝戊肝经接触传播的狂犬病、破伤风等。

.化学性危害因素感染科护士每日在工作中接触各种消毒剂,这些化学物质危害人体的皮肤粘膜,呼吸道、神经系统,轻者刺激皮肤,

引起皮炎、鼻炎、哮喘、重者可中毒或致癌。

.人为因素护士院感意识淡薄,

缺乏慎独精神,消毒隔离制度执行不严,

消毒隔离措施不到位,这些因素易造成感染科各区域污染隐患,

增加护士自身感染风险和交叉感染机会。

.生理因素感染科工作紧张压力大,护士由于穿隔离衣给洗手、喝水,如厕等带来不便,

极易引发泌尿系各种疾病。

.社会因素社会对传染病的岐视,导致对感染科护士工作的岐视。

.身心危害感染科通常设在偏僻地带隔离,出入受限,

感染科收治的患者几乎都具有传染性,人们对传染病普遍存在恐惧心理。对感染科甚至对感染科护士避之不及。工作环境严肃紧张,势必加重护士心理压力。

高度的压力使其产生心身耗竭综合症[]。

护理工作平凡,繁重的琐碎,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思想压力大,

作息不规律,易产生焦虑,神经衰弱并易患胃病等。

防护措施

.生物因素的防护①采取普及性预防措施,要求进科护士必须接种疫苗产生抗体后上岗,

以减少血液传播疾病的机会;②护士操作中不填被针头刺伤,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然后用肥皂流动水进行冲洗,

再用.%碘伏进消毒。

.化学性危害的防护配置、接触出各种化学消毒剂时,戴好口罩、手套,必要时戴眼罩,

掌握正确的消毒方法,配置浓度,不良反应。盛装各种消毒液的溶器更加盖,以免挥发到空气中,

如果用甲醛熏箱,应保持密闭性能良好,

注意开窗通风。

.加强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职业安全是近几年来医务人员日益关注的重要问题,而护理人员普遍缺乏防护意识,

对职业暴露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此有必要对护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

要求护理人员积极参医院组织的医务人员预防职业性损伤,职业暴露及相关知识学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职业危害可能给医务人员带来的严重不良后果,从而增加自我防护意识。

.生理因素的防护措施①鼓励护士学习心理学相关知识,不断培养护士的心理适应能力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用职业角色约束自己情绪;②关心帮助受伤者,

提供心理支持。

.社会支持护士职业危害的因素中,有许多方面来自于社会偏见,呼吁全社会理解、尊重、支持感染护理工作者。

.改善环境条件感染科病房设计要有利于空气循环,布局合理,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并醒目标识。

对呼吸道传播病房,如有条件设计使用负压房,

无条件时应加强病房空气消毒,加强病房通风管理。

总结

感染科护士工作存在职业危害是客观现实,

职业危害是多方面的,职业安全不容忽视。

只有制定相关制度,做好职业防护教育,采取积极有效防护,预防各种危害因素对护士造成影响,

才能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水平。

体会

提高感染科护士的职业防护重要性出发,根据感染科客观存在的职业危害的各种因素,

提高感染科护士职业防护的措施,必须制定各种有利的制度,

采取更多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才能将职业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王怡。就感染科护士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体会[]。心理医生,()。

[],

。-:///-[]。-,,

成语大全

Copyright www.jiayuanhq.com 全民百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