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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乌坎事件讲话稿(精选4篇)_广东乌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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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乌坎村事件调查报告

href="/fanwen/7324710" target="_blank">关于乌坎村事件调查报告

前言

乌坎村事件,是2011年发生在我国广东省汕尾市所属陆丰市的一宗群众运动。由于土地被村委会成员私下变卖问题,村民代表过去两年十数次上访,问题仍丝毫没有解决,村民与地方政府发生矛盾,并与警方爆发冲突,后来在广东省省委副书记介入下,局面有所缓和。最重要的是农民采取暴力行为“维权”在我国还不多见,这恰好反映出了矛盾激化的程度之深。

经过多方面、多渠道综合调查,我了解到了事情的真实原委:近年来,村民委员会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转让3,200亩农用土地,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每户只有550元。乌坎村居民中有二十几位青年从2009年6月21日至2011年3月底之间十数次组织村民代表到陆丰市信访局以至广州的广东省信访局上访均无果,此举引起村民于2011年9月21日及往后的历次示威抗争行动,此后多次爆发示威抗争行动,但问题并未得到实质上的解决,这才使村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不断加深,并最终爆发。

从事件本身看,一是当地人的诉求集中在民主选举上,甚至亮出了“保障人权”这样的口号,表现出当地农民渐渐萌发的公民意识,以及明白经济纠纷的幕后原因实为政治因素。二是积极参加抗争的人大部是青年人,特别是90后年轻人的加入让抗争开始利用高科技手段。村民开放一间屋子,欢迎境内和境外传媒采访,变成了临时性的新闻中枢,相信传媒并愿意通过媒体发声以及选择微博等作为发声方式。三是村庄代表人发表讲话,希望全大陆都可以民选官员,诉求有突破地域的趋向。

从政府应对看。或许当地政府低估了此事件的严重性和扩张力,对广东省委、省政府和主要领导人的执政新理念和治理新举措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有评论指出,虽然开明的广东政府采取了一些缓解社会矛盾的措施,却未能阻止乌坎村事件的发生和发酵,特别是在中共十八大前,此事件越闹越大,出乎了领导者的判断力,应引起高度关注和思考。

乌坎村事件凸显出社会深层次矛盾,农民、投资者、政府三方都存在不满和利益冲突。据调查显示,中国每年民众集体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多达十余万起,其中强行征地与补偿不足引发的群体事件占到了6成左右。因土地产生的还有其他纠纷,但主要还是因征地和占地引发。其实,说起来,村民、投资者和政府三方都有道理。从村民的角度说,村民的诉求很简单,也很合理,就是要求讨回多年来陆续失去的三千多亩土地。据村民反映,在卖地的过程中,他们既不知情,也没有全部得到过应有的赔偿。从投资人角度来说,他们似乎也有自己的道理,前几年或十几年前,当时的陆丰政府官员把自己请过来投资,在征地等方面也纷纷给予优惠政策。当时征地的时候,村民们也没什么意见,赔偿款也支付出去了,土地使用的合法手续也办下来了,投资的项目也在运行之中,现在村民突然又纷纷起来闹事,说他们对征地的事不知情,要求无条件收回全部土地。那之前的投资岂不是全打水漂了?从当地政府的角度说,他们真的是那么蠢,不懂得做民众工作,或完全忽视民众的诉求吗?实际上也不是那么简单。难道不能用花钱买平安的方式,由政府出钱,把土地从投资人手里赎买回来,然后再无偿交还给村民?可问题是,当地政府没什么钱。

乌坎村事件由两个层次的问题叠加而成。第一层次的问题是村干部的选举的确民主程序不完整,村里主要领导人未得到多数群众的信任。但这个问题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却不见得必然引起尖锐对立的干群关系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民主政治当然有重大意义,但就事论事谈乌坎村事件,则要挖掘导致事件发生的更深刻原因。第二层次的问题才是关键,土地产权

配置所包含的内在矛盾。土地的使用和权利其实也不过是要分清其公共性与私人性两种属性而已。公共性问题由其使用的所谓“外部性”引起,例如农地被不合理地用作了建设用地,或建设了有污染的工厂等等,这类问题一般可以靠政府与社区规划及用途管制来解决。而土地的私人属性则决定了土地的使用者应该有独立的处置权,不能靠“少数服从多数”这类公共事务处理原则来处置土地。例如农民的承包地征收这件事,不论征地是不是与公共利益有关,开发商或政府都应该和土地承包者一对一地谈判,绝不能由多数人的决策替代少数人的意志。即使是因公共利益征地,在发生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也要针对农户走法律程序,不能依多数人的态度对少数人直接采取法律行动。如果第二个层次的问题不解决,第一个层次的问题解决了也作用不大;就是说,即使依靠民主选举产生了一个“好政府”,也不能在私人领域实行多数人的意志,让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决定。

有了上述分析,我们便可有这样的结论:乌坎村事件还没有结束。透过这个事件的全过程,不难看出如下几个问题。

? 其一,乌坎村的领导是彻底腐败的。把老百姓的土地卖给开发商,牟取暴利,置百姓的利益于不顾。事件最终的严格选举只是对现有“村组法”的认真落实,不仅谈不上“革命”,甚至对解决同类问题也不具有关键意义。

? 其二,村民的上访、和平示威遭到了地方武装力量的无情打击和镇压。地方党政和武装

力量,完全和人民群众以及他们的根本利益站到了对立面。

? 其三,从地方政府对上访人员的态度来看,镇、海丰市和汕尾市的各级领导,要不已经

得到了乌坎村干部的贿赂,要不就已经变成了地主老财式的庸官污吏,完全失去了共产党人的根本原则。

? 其四,广东省政府对这件事的处理速度比较缓慢,说明,各级政府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

当今中国农村存在的各种严重矛盾。等到事态发展成为危险整个社会安全的时候,才真正愿意出来为老百姓说点公道话、做点公道事。当然,最终广东省政府对乌坎村事件处置本身是值得赞许的。

? 其五,20年来所搞的村级选举基本上是失败的。乌坎村的问题,只是中国目前农村各

种矛盾的缩影而已。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建设没的说,所有国家的人都羡慕中国的经济奇迹。外国人害怕中国太强大,挤压他们的生活空间和质量。尤其是美国,有很强的紧迫感,就是怕中国取代其世界第一强国的地位。但是,在中国,老百姓又如何看自己的国家呢?中国的所有精英,包括政府官员、富豪和高级知识分子,几乎没有人不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国外读书,而且,大多数人愿意读完书以后留在国外。根本的问题,就是这些所谓精英没有看好自己的国家,尽管,大家都有一颗爱国的心。精英尚且如此,何况10亿农民工、农民和生活在城市底层的老百姓呢?

乌坎村事件给我们的理论启示是,在一定层次和一定历史时期,自由的价值甚于民主的价值;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特别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他们在私人事务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应是超越其他的首要任务。温家宝总理新近在广东关于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讲话,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决策一脉相承,全社会应予充分重视。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不是要搞什么“化”,只需要落实农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个新政策,把土地承包权真正转化为受物权法保护的财产权,这就够了。

乌坎村事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村民被剥削、被镇压、被拘禁,最后还必须靠省一级的领导来给他们合理公正地解决问题。

数千年的儒家教育,中国的老百姓是最老实、最本分的,没有万不得已时、没有被逼的走投无路时,是不会闹事、不会造反的。当数千群众集合起来“闹事时”,事情就已经很严重了。难道各级政府真的要站在老百姓的对立面吗?就像胡锦涛主席说的一样,为了党的根

本利益,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各级领导人应该保持明智的头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像乌坎村这样的事件,却已经透视出中国社会的危机。这种危机,不能掉以轻心,中国的未来才有希望,人民才能从根本上恢复对政府的信心和信任。

第2篇:乌坎事件中的道义政治

乌坎事件中的道义政治

仝志辉

在对中国农民抗争的学术研究中,流行的是“维权模式”,认为农民是因为发生了合法利益受侵害,被迫或主动抗争,进一步地,有人更是从中发现农民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要求的增长。学术研究如此,媒体倾向更不待言。但在很多领域,农民利益受损害的情况已经存在很久,但仅是在特定的时刻,才发生了抗争。我们需要问,面对一连串或者持续很久的利益损害,为什么是特定时刻才发生了抗争?在我看来,利益受损者的抗争毋宁说不是基于利益损害的,而是基于利益损害的道义评价的。

乌坎农民的生存道义

广东陆丰乌坎村的案例是中国农民抗争中最新的一个案例。以上所述的“维权模式”和“权利论者”在事件进行之中就早已经把乌坎案例作为论证其观点的绝佳案例。我的看法则大不相同。

案例涉及到的村民土地权益受侵害,主要是少数村干部不经村民同意卖地,农民没有从卖地和土地开发中获取应有经济利益。根据有关报道,乌坎从事土地开发是从1993年开始,由村支书任法人代表的村办集体企业开始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以后,公司通过兴建厂房、填海造地等多种方式从事土地经营,村庄大片农田因此不断减少。而“村民所获收益只有550元”。报道也称自90年代开始就有村民上访土地问题,但只是个别村民所为。村民成规模的抗争行动只是从2009年6月才开始,但也是村庄少数青年村民所为。原因是因为在外打工了解与清明节有关的作文到其它地区村民可以从集体土地开发中分红,而在乌坎则没有分红一说。领头组织2009年6月抗争的农民说,在那之前,他一直以为“土地就是书记的,他想卖就可以卖。” 这样的说法会让那些权利论者大跌眼镜,但他们还是会从有如此落后想法的农民能最后组织集体抗议看到权利意识的突飞猛进。如果公允一点说,直接引用该说法,有可能误解了这位农民在这里表达的意思。他说的真实意思可能是,村民在土地买卖中没有参与权,他原来认为理所当然是书记决定。村民认为自己有权参与土地买卖或者应该知情,或者说书记卖地应该征询村民意见,只是他了解到其它地方这样做以后才萌生此观念。这说明村民对于集体土地所有制中村民土地权利的认识远远低于学者“私有化”论调的想象,在2009年6月之前的乌坎,对于处置集体土地由村民集体决定的权利意识也还不是多数村民的共识。

直到今年9月21日才有村庄中多数村民在精英动员之下起来争取土地权益的抗争。并且随之引发广受国际关注的“乌坎事件”。今年9月21日,当村庄最后一块土地被村外房地产商开发就要成为事实时,村民才真正被动员起来。在几个青年农民的鼓动下,组织3000多村民到市政府上访。这是一次真正引发多数村民关注和参与的抗争。

为什么会有这次抗争,组织者之一杨色茂是这么说的:“农民没有土地真是天大的笑话。村民牵牵连连的,相互之间总是有一些亲戚关系,平时没有足够的动力把人都发动起来。我们每个人家都有好几个孩子。1998年村里分过一次宅基地,但孩子长大以后要结婚,要盖新房,现在村里已经没有土地了,村民的生存空间在压缩,想到未来,我们为下一代担忧。平时都不想多事,可一旦发动起来,谁都不甘示弱。”

村里最后一块土地的开发有可能使村庄的下一代没有宅基地,这是发生此次抗争真正的原因。而之前屡次占地都没有在最根本利益上危及村庄下一代,这次严峻的情况才引发村民的大规模抗争。

是否之前村里土地开发中的违法行为引发的村民利益受损,没有这次严重呢?作文下雪了明显不是,这次占地面积不是历次中最多的,相比以前占地总数目来说,应该多不过以前占地总和。这次利益补偿不见得没有,而且数量说不定要比过去多很多。那为什么只是在这次,才引发村民大规模抗争。

这次抗争不是仅仅针对这次占地行为,而是把以往历次占地行为的问题都提了出来,并且附带村干部贪污等村务管理中存在的多方面的问题。而村民提及的这次占地之外的其它问题,已经发生了十多年。

从利益受侵害到被公开质疑、抗争,可以相隔十几年。乌坎出现的这一幕在很多针对乡村干部腐败,尤其是村干部腐败的上访中都可以看到:一封上访信历数的往往是长达十几年的侵害村民利益的历史。为什么不是在利益受侵害的当时就奋起抗争而是在相隔十几年之后呢?

这并不是由于利益损害在当时不够大,也并不是抗争发起之时利益的损害要比之前的损害大。关键原因在于利益损害是否危及了村民的生存道义,这种生存道义不是用金钱和物质多少衡量出来,虽然和物质利益紧密相关。

与生存道义相关的利益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利益受损后,再无机会获得,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弥补,比如宅基地,因为土地不可再生,数量有限。第二,利益受损后,危及自己在社区内的地位和面子,有些利益代表成员权,在社区共识中是根本利益;第三,利益受损后,危及子孙后代的幸福。在乌坎,房地产公司对村庄最后一块土地的开发就危及了相当部分村民的后代在村中享有宅基地的权利,危及到了村民意识中的村籍。过去的村庄已经没有集体行动的意志和能力,现在又将面临后代被“开除”出村的危险,在多数青年村民后代都有此危机时候,青年农民和他们的父辈才最终走上抗争道路。

在此刻,村民土地权利的维护不仅影响到当代人的幸福,而且也影响到了其子孙后代的幸福。对此问题,虽然国家也有制度调整的空间,如通过城市化中的政策解决,农民也有这方面的政策信息。但是乌坎农民争取土地权益的要求更应该被理解为其做人和基本生存意义的追求。在农民的人生目标中,享有基本的土地是生存的重要保障,子孙满满堂,三代同堂等,是农民的人生理想,是生活的目标和价值动力之一。而此刻,这种意识在村民抗争中显现,如果没有土地,后代就没有希望,此种为了后代幸福而争的想法,应该是此次抗争和以往抗争不同的关键因素,也推动此次抗争不断发展,并在地方政府抵制后进一步升级。

这种利益相比过去一二十年中失去的利益来说,如果从涉及金额来说,不能说是最大,但是由于其危及子孙后代,就使得这种利益具有一种生存道义上的含义。

生存道义和政治道义相连

乌坎村民在抗争中表达出来的不仅仅是生存道义,否则,他们和斯科特笔下那些以偷盗、小破坏等日常抵抗方式进行抗争的道义农民就没有什么两样。但是,乌坎村民的抗争是公开的,直接向政府提要求,是喧闹的,全国全世界都听到了。这时候他们的要求和国家权力相连,又处在中国发展的转型期和敏感期,就难免被各种势力做意识形态化解读。

有人以乌坎选举了临时村民议事会、举着“反对贪官”、“要求民主”甚至“反对独裁”的大旗,就觉得这些农民在要求程序性民主、法治下的权利,更有人以此推断中国的民意,认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高涨,似乎在要求开放党禁、直选行政首长。这是误解了中国民众的政治观念。在地的理解应该是反对村支书专政和地方权贵权钱交易,离地的理解也应该是理解为民众求更高权力支持他们恢复生存空间和社区道义。乌坎村民的说法是“汪洋书记救救乌坎”“党中央救救乌坎”。

乌坎村民当然是政治化的村民,在他们安静的时候如此,在抗争的时候也如此。但问题是,不要听歪了他们的诉求。

如果理解中国的法律传统是道德主义的法律传统,难道乌坎农民向法律求救不是要求法律理解他们的生存道义吗?如果理解中国法律的传统是政法传统,难道乌坎求助法律不是因为这法律是共产党执行的法律吗?中国农民向政策求救,不是因为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政策吗?所以说,中国农民求救的是共产党,是在国家体制中承担着国家道义、握有权力的共产党,或者说是他们心目中的道义中央。农民的道义是基于生存道义基础的一种政治道义,除了生存,他们还要公正。因此,他们在不仅在讨要卖地收益,而且也要对非法卖地的解释。

这时候,国家的回应就应该是勇担这种道义责任,对于损害了这种道义责任的官员进行惩处,对于农民需要的公正给出说法,对于农民应得的利益给予补偿。因为,这也正是国家权力要做的,这也正是共产党要做的。

中国农民认同的是道义,或者你也可以说是正义。农民要求国家维护其生存道义,因此,也有政治道义上的要求。正统的政治道义中从来就说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说共同富裕。今天的中国农民还没有足够的表达用共同富裕理念来反对特权暴富阶层,是因为主流政治叙述还没有完全鼓励它们这样做,但是,它们至少可以用生存道义来提出政治要求,特别是这种特权使用和暴富现象已经危及到他们的生存道义的时候。

这也就是乌坎的故事。文章来源:三农中国

第3篇:广东的乌坎事件对当代中国基层政治改革的意义

广东的乌坎事件对当代中国基层政治改革的意义

从广东的乌坎事件去寻求它对当代中国基层政治改革的意义,虽然,乌坎事件的起因和其他大多数农村一样,由于土地问题产生。但是,深入其核心,最终涉及的是一个核心的问题: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本身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现自我的管理,自我的教育,自我的服务的一种模式。村委会也是直选产生,负责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人民协解。

但是我们从广东的乌坎事件,站在村民自治的角度来看,也就反映了几个当代中国基层政治的薄弱环节:

其一,民主选举。

以广东乌坎村2011年2月的村委换届选举为例,当时的选举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只是由村原“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人举行会议产生。这位村里的党支书已经连续任职41年,这几十年来,乌坎村从来没有举行过一次全村选举,但每次村干部都是高票当选。这个就折射出当代基层组织选举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一些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和干扰选举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这些问题的产生愿意:意识程序性的规定不够完善,例如,如何界定选民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对贿赂及不正方选举的认定等等。而是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缺乏司法保障,对一些违法侵权行为民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处罚手段。

其二,基层反腐。

由于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其合法性、正当性渐渐“变质”。乌坎事件中严重查处8名村委会成员在土地买卖,财务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乌坎事件”也给当下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那就是必须要拿出严厉举措加强村干部的约束与管理。一个清正廉明的社会,才能更好的落实“三农”工作,广大的农民才能在政策上得到优惠,一个为民考虑的社会,才能推动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广大的农民才能获得应有的收益。因此,需要加强对于利用手中职权大搞腐败,贪污、挪用资金现象的查处。一个良好的氛围是一个社会积极向上的催化剂。

其三,利益分配。

从乌坎事件我们需要看清,中国各地政府应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个不满,决不可用简单的方式回应群众哪怕有些过激的利益追求。很多事件出现激化的教训,以及广东省政府介入乌坎事件后的较好效果,各地政府需认真品味和总结。以人为本,帮助群众落实他们的合理利益,必须是各地政府官员的真诚愿望,并是他们依法依规处理过高要价及少数人不合理、不理智行为的出发点。乌坎事件中高达7亿的土地,每位村民拿到的是500元的补贴,这不仅仅是数字的奇大差距,更是矛盾的来源。因而需要解决利益分配合理化的问题。

广东发生的乌坎事件及其成功的化解经验,也证明了中国的民主政治改革,要自下而上,从基层民主、地方自治开始,逐步让公民们形成自我管理的习惯,形成地方自治的能力,这才能为国家的整体制度转型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充沛的底层动力。同时我们需要在这些动态的,流动的社会事实中分析,汲取经验和教训。

法学104班2010011595童春春

第4篇:集体土地制度亟待变革乌坎事件再思考

集体土地制度亟待变革

——乌坎事件再思考

□朱征夫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度,但权利效能却有天壤之别:国有土地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流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国有土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只能搞农业生产和非农建设;集体土地的面积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国有土地的面积只会增加,不会减少;集体土地要在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转让和开发,但一要符合用地规划,二要办理征地手续,三要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地价。所以,当某个城市又冒出新的“地王”时,那必定不是集体土地所为。最风光和最有利可图的表现只属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无关。当然,如果那些“地王”是从农民手上征来的土地,那可能意味着有人又从农民身上赚了一把。

那么,集体土地制度有什么好处呢?限制集体土地流通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优先解决肚子问题;同时还保护了农民利益,因为坏事有时候也是好事,如果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流通,只怕早就成了“唐僧肉”,被权贵们掠夺殆尽;当然这也暂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到城市打工的农民之所以能忍受恶劣的工作环境和低廉的生活待遇,是因为家里还有一亩三分地给他们安全感和精神慰藉,等等。但是,在乌坎事件中,我们看到,由于集体土地制度设计的缺陷,特别是所有权主体的缺陷,集体土地制度的好处已大打折扣。集体土地到底归谁所有?谁来行使土地所有权?这是集体土地制度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

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可以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也可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可现实情况是,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后,许多地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名存实亡,所以集体土地实际上主要由村委会经营管理。于是,农民名义上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可并不能直接经营管理自己承包经营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只能通过村委会去间接经营管理,村委会能否代表村民的利益,就要依靠村民主决策程序的完善了。如果村民主程序不完善,就只能指望天上掉下个好村长,或者祈祷村委会那帮人有点良心,能让村民们也分一杯羹。但是,“指望”和“祈祷”是没有用的,所有法律上的集体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保障,都会成为领导者的个人权力。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不例外。事实上,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有时往往沦为乡、村干部小圈子所有,甚至是乡、村干部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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