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的内容范文

城市设计的内容篇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是在城镇体系规划之后,将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大阶段(注:大中城市在二者之间加入分区规划,必要时在总体规划阶段之前进行城市规划纲要的研究),总体规划阶段主要研究确定城市性质、规模、重要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布局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

详细规划针对具体地段的有关问题和预期落点项目进行深入分析,在对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后,其编制成果直接与土地市场的运作相衔接。实际操作中,总体城市设计通常与总体规划相对应,

旨在为城市空间发展与城市整体环境的和谐制定发展框架和导则。其既是对总体规划在空间方面的有益补充与完善,同时又为下一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与依据(图)。也就是说,

当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

总体城市设计的实施障碍

通过以上分析,从运行机制的角度看,

当前我国总体城市设计实施障碍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就目前城市管理实施操作的情况而言,将总体城市设计作为法定规划组成部分的方式实施难度最小。但前者介入后者的方式及结合程度的高低决定了总体城市设计实施有效性的高低,总体城市设计如何与我国法律制度和规划建设体系有效结合是提高总体城市设计控制可操作性的当务之急。

其二,总体城市设计自身合法性有待加强。总体城市设计作为宏观性极强的设计活动,其评价和审核难有绝对标准,使其自身制度化建设难有一定之规。

同时,总体城市设计“有用的部分”缺乏直接指导后续工程的有效机制,也是制约其可操作性的根本障碍之一。

运行机制路径可操作性改良

寻求合理编制时间,融入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关注城市三维空间整体,能够弥补总体规划注重土地使用经济性的二维规划的不足。

可将总体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编入总体规划的文本中,

从而确立其法定地位,提高可操作性。目前,国内已编、在编的总体城市设计实践案例在与总体规划对应的编制时序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在总体规划之前编制、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和在总体规划之后编制。针对不同编制时序,

总体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的相互作用方式以及自身的特点也有所不同(表)。从实际情况来看,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由于有法定规划的强制性保障,更易于落实设计目标与策略,并能有效指导下一层次的规划建设活动。

但这样容易固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削弱其解决后续问题的针对性。同时,

该方式限制了城市设计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空间。从项目推进开展来看,

在总规之后独立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

由于规避了法定规划层面的条纲规定及程序限制,增加了解决重点问题的灵活性。但是,此类总体城市设计需要在总规修编中融入总体规划,

时效性较差,且由于总规修编的背景和制度环境与总体城市设计时发生改变,其规划要点往往只能成为参考。因此,

就目前条件与实际情况来看,与总规同时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能够最直接地融入总体规划,

并能够将其成果纳入现有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体系;在总规之前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能够与总体规划较好的衔接,理论上可以较为直接地融入总体规划;

在总规之后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需要通过总规修编的形式融入总体规划来加强其控制可操作性。

通过指标转移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过指标体系的转移可以对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成果评价,并可将设计成果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转化,

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这正是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契合途径。具体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操作:一部分是对于融入总体规划的总体城市设计的宏观层次内容,

应该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纲领性文件,以保障城市空间格局和城市形象与特色的完整性。另一部分是总体城市设计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内容,

可以具体指导控规的编制。总体城市设计中观层次的内容,

主要为两个亚层次:城市设计系统元素和城市空间区域。其中,城市设计系统元素主要包括城市空间、城市生活、视觉景观和专项要素等几方面内容(表);城市空间区域主要包括城市风貌分区和城市意向区域等内容。其中一些内容与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直接相关,

另外一些内容则可以通过规划说明书中城市设计引导章节的内容体现。

综上,总体城市设计中观层次的内容是指导控规编制的主要部分,各部分转移的情况如表。

总体城市设计要点法规化

在国外,

城市设计的实施包括系统的城市设计制度和实施体制保障,或是直接将城市设计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当中。在美国,由于地方享有立法权,

某些城市设计构想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年纽约颁布的保障城市开场空间的“公园法”。在英国,早期的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是一体化不可分割的,

虽然发展至今城市设计仍没有法定地位,但由于实行建设管理的许可制度,具体开发项目依据国家法规与城市规划进行协商,可以做出具体裁量,

城市设计的内容往往在这个过程中融入城市更新的设计、政策与执行程序中。此外,在英国城市设计的要求还体现在城市建设规范性文件中,

如环境规划设计准则、景观规划设计准则等,作为项目审查的依据。而香港的情况则是通过在土地的契约出让的条款中附加城市设计的内容。在大陆地区,

也有一些城市已经做出总体城市设计成果要点或导则地方法规化的尝试。

例如上海市将一些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地区管理条例,

颁布了《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办法》《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将总体城市设计的要点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合法化,不但能够指导后续工程的规划建设,而且可以贯穿于长期的规划管理之中,

具有因地制宜、快捷有效的优点。

结论

城市设计的内容篇

关键字: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

结合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控规属于我国城市设计体系中的规划范畴。由于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中处于关键地位,因此,

城市设计中的设计方法、设计要素、思想理念等内容,与控规的属性、发展及实践等内容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如:城市设计需要以控规为指导进行设计,同时城市的设计理念也会被引入控规的基本内容中。为此,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才会促进二者的良好发展。

控规方向中的城市设计

.控规中关于城市设计的内容与研究对象

城市设计从属于控规内容,即城市设计的内容由研究对象的决定。同时,

为了形成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划定地区多为城市功能、相对环境相对独立的地区,如商业区、重点风貌区、中心区等。因此,

城市设计的的对象在区域范围内是控控规所规定的局部地区。

除此之外,当代城市设计的内在含义已得到了明显的拓展,超出了城市的原有空间,原有形体范畴,

同时,

城市设计的概念也已延伸至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众多领域。这就表明:城市设计的内容在控规中的内容有以下两方面:①传统城市规划内容,即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

②城市设计中的管理、运行和政策,

属于其社会内容。该研究内容可以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管理和调控的作用,同时还属于城市设计中的次研究内容[]。

.主要存在形式

控规方向中关于城市设计的存在形式主要有:①思想观念。城市设计以思想观念的形式存在是指,

城市设计代表一种价值观,代表该城市思考问题的方法,并以“隐形”状态全面影响控规中的各个环节。因此,

尽管城市设计的思想观念形式不具备物质状态,

但它仍具有方法论与认识论意义。如:城市设计的主体思想,影响控规的规划目标、指导思想、编制过程等;②控规专项。城市设计以控规专项的形式存在是指,

城市设计以城市的空间环境、体型范畴为核心,并使其自身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性。

例如:控规中的道路规划、土地规划、工程规划、街区规划等[];③独立研究专题。由于运用三维空间的研究方法,决定了该类工作具有特殊性。同时,

某些重要区域的设计也体现整座城市的特色与魅力。

因此,相关工作者可采用开展研究专题的形式,进行城市设计,并使其独立与控规的编制过程。上述三种存在形式见图:

图控规方向城市设计存在形式

对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

.紧密相连的关系

两者之间相辅相成、较为紧密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①在一定程度上,

控规内容决定着城市设计范围的深度,而城市设计的深度又直接关系到控规内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②控规的核心要求为:定量、定界与定位,这表明,与之相符合的城市设计也应十分关注自身的“实用性”。

此外,一般情况下,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

也需通过具体概括等形式,将设计精华表现为控规的控制指标与要素;③控规文本与城市设计规划图相吻合。如,

在规划建筑高度、建筑容积率、绿地面积等方面,

控规文本对其进行规定,城市设计根据该规定,进一步补充、修正其基本构想,

从而建立控制指标,避免控规内容与城市设计的脱节[]。

.相互区别的关系

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①由于控规涉及所用技术的经济指标、关注总体规划与分层规划间的评价标准是否一致。因此,

控规是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

而相比之下,城市设计主要评价市民对居住条件的实际体验,如舒适性、可达性、心理满足感等;②控规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地面布局中的平面处理环节,及用地的综合效益,

而城市设计以建筑的空间格局、环境设计、开放空间为主要研究对象,即城市设计以人的视觉空间、生活空间、以及游怨空间为主体[],强调空间布局的艺术性与层次感;

③控规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技术问题、工程实施步骤等,关注建筑是否与市政工程的投资、建设目标等相吻合,而城市的设计侧重于感性认识,以及人们心理上对城市建筑物的总体印象。

.控规中城市设计内涵的体现

控规中所体现的城市设计内涵,正是二者的关键结合点,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①城市设计形态趋于控规化,

即城市设计理念受生产方式的影响,标志着一种环境态度或城市观念,

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评判作用,对控规中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指导意义;②城市设计技术趋于控规化,即控规方向城市设计中的技术侧重于引导、控制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

促使设计元素相互组合、相互渗透,从而创造出设计的艺术性[]。

结论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与控规间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关系,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控规的重要内容,

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为建立城市优化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城市设计的系统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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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的内容篇

关键词总体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阶段

现阶段总体城市设计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在总体规划之前开展,这一类总体城市设计项目较少;

第二类是与总体规划编制同步开展,作为总体规划成果的一部分,如深圳、重庆等地的总体城市设计,这类总体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能较好地融合和呼应;

第三类则是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单独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工作,这类总体城市设计只能沿用总体规划的部分成果作为设计基础,且没有法律法规保障总体城市设计的实施。

笔者认为,

总体城市设计作为一种战略性城市设计,在总体规划之前或与总体规划同时开展是较好的编制方式,由此可以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阶段将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纳入,而总体规划作为法定规划,可以保障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的实施。

、总体城市设计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城市特色不够鲜明,需要从整体的角度地研究如何结合自然资源、城市历史和环境特点发展自身的独特风格。

其次,城市环境质量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城市色彩单调、外部环境要素的设计水平较低、城市环境艺术水平不够等,有待于在总体城市设计阶段解决。

再次,

虽然在总体规划阶段已经对城市总体空间布局有所考虑,但其内容和深度远远不够。

此外,

目前开展的局部城市规划和设计工作缺乏有效的整体调控依据,缺乏总体城市设计框架的原则指导,

难以实现整体环境协调统一。

、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

总体城市设计是对整个城市系统各类要素的综合考虑与设计。研究范围应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重点研究范围应是城市的主城区。

总体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城市总体格局、具体形态设计和专项研究三个方面。

.城市总体格局

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应该从整体入手,

把握城市总体格局。研究内容包括城市风貌特色、城市空间景观结构和城市行为空间结构。

。城市风貌特色

挖掘和发展城市历史和自然资源,塑造可识别性强、有归属感的城市空间。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应分析城市的历史文化环境并加以保留和发扬,加强城市自然环境的利用,

突出城市山水环境与城市风貌特色。

。城市空间景观结构

城市空间景观结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基于城市整体空间形态控制目标的城市结构形态、道路交通设计控制、城市肌理、城市重要界面设计、高度分区、密度分区、城市轮廓线等。

()基于城市整体风貌控制目标的城市风貌分区,如景观特色分区、城市建筑特色分区、城市色彩分区等。

()基于城市公共资源分配和组织目标的城市公共空间网络建构。如城市开放空间系统设计等。

开放空间可以让城市肌理产生变化,也为市民活动提供了场所,亦可构筑反映城市自然环境及历史文化特色的城市空间景观。

()基于城市自然生态格局保护目标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水系、空间景观轴线、视觉景观通廊等。

。行为空间结构

总体城市设计中需要构筑城市整体的社会文化氛围,

全面关注市民活动,组织富有意义的行为场所,

建立社会文化――市民活动――行为场所间的有机联系。

.形态设计内容

总体城市设计中还会涉及一些中观及微观层面的具体形态设计,

如城市重要节点设计和重点地段设计。

。城市重要节点设计

城市重要节点指能反映城市形象、地段特色、重要空间特征的小型空间,是城市精神的象征。

)地标节点,地标节点是城市整体景观的核心。包括城市中心、副中心,

城市历史地段等。

)门户节点

门户节点包括各方向、各类型的主要交通路径和城市道路、城市空间的交界点等。

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应重点、精炼地反映城市的景观、形象特征、历史文化特色或时代面貌等,把属于城市内涵的自然特征的文化特质反映出来。

。城市重点地段指能反映和代表城市历史和文化、城市特色景观的物质空间,是城市整体空间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题研究

根据需要,

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内容中也常包括一些专题性研究,如城市广告与街道设施、社区发展研究、街道尺度研究、公共交通服务模式研究、城市标志与雕塑体系研究等。

、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

总体城市设计成果以管理政策、导则等文字内容为主,辅以必要的图纸。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可以包括总图法则、城市设计通则和城市设计细则。

总图法则作为总体规划的前提资料或章节内容跟随总体规划一起通过审批而具有法定效力。

具体内容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控制指标;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给出各级绿地指标和分布形态;划定绿线、蓝线;

划分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区域,确定相应的控制指标。

对于城市一般地区,总体城市设计可通过通则式的导则进行引导,

具有普适性和间接性特征。对城市重要节点和重点地段,总体城市设计可以提出城市设计细则,具有针对性和直接性。

、小结

自黄富厢先生于年提出上海总体规划修编前进行总体城市设计的构想至今,已有多年了。作为非法定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地位尴尬,

且在其编制时间、工作内容、实施方法上仍存有较大争议。然而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启动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

如大连、重庆、深圳、天津等,澳门也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编制了总体城市设计纲要。上海作为走在中国城市规划较前沿的城市,城市规划工作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偏重政策,

从二维的土地布局转向了政治、经济、社会利益的协调。但是,

在上海迈向国际化,

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同时,需要保留自己原有的城市风貌特色,构筑和谐宜人的城市空间格局。因此,以上海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

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工作,对城市空间形态、风貌特色作一个整体的研究和把握,纳入总体规划实施,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城市设计的内容篇

关键词:江苏省城市设计编制空间品质

中图分类号:文章编码:

、城市设计的现实需求与问题

.城市设计是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的有效手段

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

城市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使得人们对自己居住的城市空间有了更高的要求,

追求更加舒适便捷、富有特色和活力的城市空间及其独特的文化底蕴和人文精神。

正是存在这样的客观需求,城市设计开始受到城市建设决策者们的亲睐。如南京市在年月提出将在年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的目标。

现代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的“设计”,其根本目标可以归纳为“以人为本”,

即为城市居民创造舒适宜人的城市空间。城市设计不但强调空间秩序、视觉景观、美学价值、建筑与空间的视觉质量等物质要素,还注重人、空间和社会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非物质要素,是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法定规划对城市空间营造指导的局限性

现行法定规划是以处理二维关系为主的土地利用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交通规划等,这些规划通过对城市土地使用、功能设施等做出预期安排,协调城市各要素在空间上的关系,达到改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空间关系的目的。

其在以包括人和社会关系在内的三维城市空间比如形态特征、视觉形象、使用舒适度和安全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于城市的立体空间特色塑造是远远不够的。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在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与规划管理联系最为紧密的规划层次,

是土地开发建设的直接依据。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中,仅在第三条提出需要对“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一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筑空间、体量、体型方面的研究深度较浅,不足以对控规的指标体系形成有效的反馈,

同时控规在建筑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方面的引导内容也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

难以满足规划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侧重于单个地块的控制,难以保障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形成。

.城市设计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与有效的管理手段

城市设计在我国的作用更多的是突出其作为一种理念或方法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

而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定地位。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仍未把城市设计纳入法定规划。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城市设计一直以来都未能纳入法定规划管理体系,

只能作为规划管理的参考性文件。

一方面,城市设计的效用取决于管理者对此的认识,城市设计的成果能否得到贯彻受人为因素影响很大;

另一方面,城市设计的实施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在涉及利益博弈的情况下,仅仅凭借规划管理部门的协调力量是难以奏效的。城市设计的尴尬地位是城市设计难以得到贯彻实施的客观原因,

也是根本原因,

因此只有改进城市设计的运作机制,

强化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

才能实现通过城市设计协调开发建设、改善城市空间的目的。

.城市设计体系不清,分类混乱,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

目前我省开展的城市设计,根据其研究对象的范围及规模可以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

根据其研究目的又可以分为概念性(策划性)和实施性两类。各层次或各类型城市设计的研究内容、控制要素、成果深度又因管理者、设计者的理解而具有很大差异性,缺乏规范性是城市设计编制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城市设计的层次划分不明确,编制目的不清晰,

不同阶段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也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统一,无法体现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设计的严肃性,不利于城市设计学科的发展。

.编制成果与市场行为、规划管理脱节,

与法定规划缺乏有效的衔接

由于缺乏规范性,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成果深度因人(编制者和管理者)而异,有的研究内容过于粗浅、原则,控制要素缺乏针对性,

不能满足相应阶段规划管理的要求;

有的研究内容特别是微观层次的城市设计又过于追求建筑形体刻画,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主体的多元化、开发行为的过程性、动态性等特点,对控制要素的把握不准确,同样使规划管理缺乏可操作性。城市设计在编制的内容上还是深度上都存在与市场行为、规划管理脱节的情况,

是造成城市设计难以实施的主观原因。

从法律层面来说,

城市设计无法直接指导规划管理或具体的开发建设。而作为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的重要手段,城市设计又存在编制的客观需求。

法规环境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错位关系使得城市设计的编制始终游走于法定规划之外,

其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深度都很难与法定规划相衔接,更无法做到在法定规划层面广泛地推广城市设计编制。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之间的模糊关系也导致了各级城市设计在管理及实施过程中很难落到实处。

、《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研究课题简介

《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研究课题是建设系统科技项目(项目编号为)。该课题由江苏省建设厅主持、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

经国内知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该成果还获得江苏省省优一等奖。当前,《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已经颁布实施,

并获得了较好效果。现将该研究的主要特点与创新点总结如下:

.、系统研究了城市设计的管理模式、层次划分及其与法定规划的关系

研究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与法定规划体系有机衔接,体现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满足城市发展和建设中的特定需要,提出将城市设计划分为三个层次: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和针对特定地段或节点地区的单项城市设计。

明确了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关系,提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统一管理实施;独立编制的单项城市设计,

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管理,按法定程序审批后转化为特定地区的管理规定。通过赋予城市设计相应的法定地位,

为城市设计的管理、实施提供保障。

图各层次城市设计编制深度关系示意(总规到单项)

.、立足江苏省情,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

本课题针对各层次城市设计,

提出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普适性的编制技术指引。课题研究明确了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目的、任务以及相应的研究重点,强调各层次城市设计应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经济可行,体现科学性;

明确各阶段城市设计的控制要素和成果要求,体现规范性;综合考虑全省的地区差异和管理水平,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管理留足创新空间和余地,

体现普适性。

.、突出城市设计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控制特性

针对城市设计编制指引的难点,即如何平衡合理控制与过度干预、设计创新与循规蹈矩、过程控制与终极产品、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等,

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指引突出目标导向,强调过程控制特性而非终极产品控制,加强公众参与,

合理引导,鼓励创新,并注重成果内容与规划管理手段紧密衔接,真正发挥城市设计指导和协调开发建设的作用。

.、探索城市设计的新理念并体现在导则要求中

针对新时期城市建设的特点以及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要求,

研究提出了综合策划、经济性分析、公交引导、功能混合与交通减量等新理念,并体现在各层次城市设计编制要求中,提高城市设计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

.、关注城市设计中新技术应用并融入到导则要求中

课题系统梳理了新技术在城市设计中的应用,

包括各类新技术的特点、使用平台以及应用效果等,鼓励城市设计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完善城市设计的方法和手段。

、《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成果解析――以控规阶段城市设计为例

.、目的

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的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划定的控规编制单元,

深化研究片区的空间特色、景观体系、活动空间等内容,加强片区的空间形态引导和环境塑造,并为下层次规划设计提供依据;二是通过空间形态的专项研究,

对控规的功能布局、地块划分、路网体系、开发强度以及高度控制等内容进行检验、校核,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更加完善、合理、经济、可行,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质量。

.、主要任务

在总体规划指导下,

针对建筑与空间、街道所构成的关系,综合考虑与周边地区的空间关系,重点研究片区的空间形态、高度控制和高层建筑布局、活动通道特别是慢行系统、景观体系、开放空间、重要界面控制等内容,并进行经济性分析,

明确控制要素和引导内容,提出景观塑造的重点地段,创造优美的城市空间环境。

.、研究重点

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研究重点包括功能布局、高度控制、景观风貌控制、慢行活动通道、开放空间、界面控制、地下空间利用、实施策略等内容。

功能布局、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以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功能、景观风貌结构等内容为主,

同时结合片区特点提出具体措施。片区的功能布局应注重推进土地混合使用,促进交通减量,并结合各类活动人群的行为内容、行为特征进行空间引导,创造各类公共交往空间;

景观风貌控制应重点研究视廊、节点、地标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加强建筑风貌引导,提出相应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对高度控制的研究鼓励通过、三维建模等新的技术手段,加强视廊、视点等视线分析,

并结合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供给等因素进行经济性研究,兼顾与周边区域协调,提高高度控制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重点加强高层建筑布局引导,

避免形成无序的空间形态。

图技术在控规阶段城市设计高度控制中的应用示意

对活动通道的研究,

重点关注慢行通道即非机动车通道以及人行通道,慢性通道系统的组织应充分考虑与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的衔接。

应加强慢行通道特点分析,如通过型还是游憩型,

根据人在不同类型活动通道中的行为特点,对通道的尺度、两侧用地功能、服务设施、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或引导要求。

开放空间、界面控制是控规阶段城市设计研究的核心内容。根据片区的文化内涵、活动人群的行为特点、基地自然条件等要素组织开放空间系统,提供各具特色的公共活动空间,

并考虑与城市的公共交通、安全工程相衔接。要求对重要的开放空间如广场、绿地、水体及沿岸空间等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相关功能设置、生态保护等控制要求,并从经济性、生态功能、多样化景观等角度对植物配置、环境景观提出引导要求。

界面主要指街道、滨水地带、沿山地带以及广场等重要开敞空间的界面,是人们感知城市面貌的主要场所,要求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山体、绿化、建筑等)、人群活动特点、景观要求等,提出界面控制要求,

重点要求加强基准界面(即建筑外墙后退道路红线,也称街墙)的控制,并对沿线建筑的高度与平面布局提出控制要求,对沿线建构筑物风貌、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在涉及城市各级中心、轨道交通枢纽等控规编制单元的城市设计中应关注地下空间的利用,

提出地下空间的重点开发区域、规模以及功能布局要求,合理组织地下空间的交通流线,对地下步行系统、出入口、竖向联系、地块间的衔接等提出控制要求,

对地下空间的环境、生态保护提出引导要求。

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还应加强经济性评估和实施策略研究,

以保证规划方案的经济可行性,并根据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主体、相关利益主体,以有利土地经营、促进社会公平为原则,对其开发模式、开发时序进行策划、研究,

制定实施措施,

保障城市设计的实施。

.、成果深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城市设计成果需相应纳入控规的文本、图件、说明等三个部分,因此该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深度应当充分考虑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

在控规文本中,

城市设计成果宜单独成章表述,

须明确建筑高度、主要景观节点、视线廊道、标志、开放空间以及主要街道、滨水、山体的基准界面等控制要素,提出定量或定性的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对高层建筑布局、慢行通道系统、地下空间利用等提出引导要求。图件包括图纸和图则。

图纸部分仅规定了基本图纸,

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增加相关设计图纸;图则部分应侧重于三维空间要素控制: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后退、高层建筑布局、廊道控制、开敞空间、交通组织、界面控制、环境风貌、地下空间等具体控制要求。说明包括对城市特点、资源特色的综合评价,

对现状城市设计要素进行分析,依据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分析说明片区的空间布局、高度控制、景观体系、交通组织、开敞空间、风貌特色等规划内容,

并对开发时序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分析。

城市设计的内容篇

关键词:城市设计城市规划评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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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城市设计基本理论

⒈城市设计的定义综述

城市设计有多种定义,

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但可以用“北京城市设计学术研讨会”的结论作为定义的结语:“城市设计是以人为中心的,从城市整体环境出发的规划设计工作,

其目的在于改善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景观,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它是城市规划的延伸和具体化,是深化了的环境设计。

⒉城市设计的理念与方法

城市设计理念与方法(包括技术)是不断发展的。

世纪以来,如果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城市设计的发展可以明显地划分为两个阶段。

二战前,以功能和技术为主要特征;二战后,逐步以“人文”、“人本”为主要特征。现代城市设计的主流是,

理论(理念)更趋于符合“人性”的境界,技术和手段也更趋于先进和科学。

至今,在国内外人们对城市设计的理论、内容和方法尚无统一认识。但在研究了国内外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城市设计的有关论述和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有关体制,

可得到一个共同的认识:城市设计的重点是城市空间形体环境规划。它是以“人本”观念为核心,以功能和美学为原则,为城市社会(市民)创造一个优美的城市形体环境和良好的空间秩序。

⒊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的关系

一般意义上的城市规划主要研究内容是以城市社会发展需要,来确定城市功能和土地利用,在研究过程中需运用城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

但从其过程和结果来看,主要是二维空间的工作;

城市设计是以城市空间形体环境为主要内容的三维空间的规划设计工作,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建筑设计是建筑单体工程的设计工作,是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继续和具体化。

在建筑设计中应从城市整体角度,考虑建筑单体设计,用于塑造良好的整体建筑环境。

⒋城市设计的发展趋势

城市设计的理论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它的内涵也处于拓展之中,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⑴城市设计的对象,从单纯的研究物质空间,

发展到包括研究人的行为心理及社会文化。

⑵城市设计的目标已经从较为单纯的美学、空间形体环境,

发展为改善、提高城市综合的生活环境质量。因此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涉及到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利用及历史传统风貌、城市特色的继承与发展等。

⑶城市设计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它存在于城市发展的各个阶段。因此城市设计更需具备“时空”概念,以及连续设计和不断修正的概念。

⑷城市设计已逐渐分离成“理论”和“应用”两部分内容。

理论形态解决的是文化层面上的问题;

应用形态更注重微观层次的具体问题和现象。

⑸城市设计越来越重视其政策的引导作用,强调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指导规范城市设计健康发展。

。城市设计的要素

林奇通过对城市以众意向的调查,

归纳了城市设计的五项要素,

即边缘()、街道()、区域()、节点()、标志()。

抓住这五项要素的设计,就能创造好的城市印象。

城市规划各阶段城市设计的内容与深度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布局的基础上,研究城市空间形体环境的总体布局。

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系统的布局,重要的、标志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城市轮廓线的布局等,

使整个城市的空间形体,形成一个完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整体――即全市性空间形体布局。

。分区规划阶段

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研究分区内部的城市空间形体环境的布局,

如分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与建筑组群之间的整体布局――即地区形体形象布局。

。详细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深化完善特定地段的控制性空间定位的详细规划,使其内容达到修建的深度。

历害了我的国观后感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特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决定着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另一方面,城市设计研究的深度直接影响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服务的对象是规划管理,

据此城市设计的成果应具有“可操作性”。表现应抽象,

如:规划标准、控制数据、控制要点等,避免实施中靠管理人员自己去“领悟”和“解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上承总体规划,

下启修建性详细规划,因此其城市设计更注重其特有的“连续性”特点。从“承上”角度,

城市设计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合理的修正;对特定地段要从整体环境入手进行详尽的城市设计运作。从“启下”角度,城市设计既要匠心独运,

为后续设计留有伏笔;又要避免规定过死,应为后续设计工作留有较大的创作余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内容、深度与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否,以及对设计部门工作的评价,

将直接关系到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服务对象――规划管理的效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重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必须充分注意城市文化的延续与创新。文化环境的存在,

是决定城市设计特色的灵魂。城市有特色的街、巷、古树、广场和历史建筑,

规划中都要从景观方面加以保护。

这是形成城市特色的重要方面。城市设计要尊重地方风貌和人文环境,

并将其融合在现代设计语言里,

形成城市文化的特色。有价值需要保护的建筑,周围新建筑的体量、尺度,甚至设计细部,都需与其呼应,

其中建筑高度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指标体系的内容

从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可操作性角度研究,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应通过抽象、概括转译成控制指标体系。丑小鸭与我作文这一研究的内容属于“控制”性而非“引导”性。

应在前期和后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选择,确定相关的定量数据。

。控制性指标

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内容:包括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交通出入口的数量等已经确定的量化指标。

与城市设计有关的内容:个体的体形、色彩、尺度、风格等及与规划布局有关的建筑红线退让要求等。

与历史文化相关要求:指对反映历史的要素的保护要求,如对个体的保护范围、方式、周围个体的退让、呼应、协调等要求。

。引导性指标

与规划布局有关的引导和建议:建筑高度、建筑体量、道路、广场和绿地系统

与历史文化保护有关的要求:文物的保存与利用

其他相关要求:如无障碍设计等。

城市设计的评价与维护

⒈城市设计的评价

从国内规划管理的现状看,

确定城市设计的评价方式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在规程上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研究深度、内容、成果表达方式。

设计过程中对要素的分析把握是否全面,

到位,

要素是否通过设计得到强化。

指标体系是否合理。

评价过程应争取可能条件下最大范围的公众参与。

⒉城市设计的维护

在为数不少的实例中,起初城市设计搞得较好,但使用几年后,环境就大为逊色,

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缺乏维护和监督程序。

城市设计的维护程序反映了现代城市设计的动态性、过程性和整体性。在过去设计一般只关心新的创造,

但实际上,不少维护措施来自于公众的合作,其中不少维护措施就是城市设计的内容,如在外部空间设计中的一系列铺地、花坛、凳椅、栏杆、小品等,这不仅是空间景观艺术的要求,

而且是维护环境的要求。

日本横滨伊势佐木商业步行街在街道城市设计完成后,

进一步于年拟定了该步行街环境维护管理的协定条款。

其内容包括:街区内建筑物新建、增建、改建形式的规范和申请程序,广告招牌的设置规定,

停车空间处理等,并成立了专门的“街区设计委员会”来执掌此项工作,

凡区内各项建设行为均必须首先与该委员会协商讨论,取得同意后方可向市政府申请建筑确认。这样使该步行街的环境品质得到了持续的保障。

这一点对我国的城市设计的后续管理和维护程序的建立是很有启迪意义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城市设计的内容篇

关键词: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概念;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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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设计从西方引进已经将近三十年了,我国的城市设计在这些年的时间和探索中,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和经验,

城市设计对城市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但是,社会上有一些学者,总是认为城市设计可以取代修建性详细规划,甚至于,

将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确认为是城市设计,比如,居住区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校园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以及广场城市设计等。下面本人就对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关系,

做简单的探讨,仅供同仁们参考。

一、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

、城市设计的概念。城市设计又被叫为都市设计,

研究设计工作的对象是城市,往往介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比,具有图形性和具体化的特点;城市设计为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城市设计的基本要素是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

也就是包括建筑物、自然地形、绿地、道路等,城市设计规划的是城市空间和整体形象,

比如,庭院空间、城市广场。城市设计的复杂就在于,它是将城市的居民心理健康和实体安排相结合,并以其为考虑的重点,

通过对景观标志和物质空间的正确处理,

为城市居民营造一种愉悦的大环境,是居民居住的快乐,从而为整个城市的发展提供良性的目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一个方面,

往往具体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就是为了对建设项目做出规划设计和具体的安排,

来满足上一层次的需求;

同时,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下一层次市政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提供参考。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里最具体、最实际的设计过程,真正落实了上一级规划的规定,真实的反映规划的整体思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就是研究具体的空间、环境、型体及各功能的组成,

解决具体的交通组织和功能分区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城市设计是一种物化的劳动,是一种设计的成果,

一般情况下是在电脑的存储设置里,应该属于一种商品,

城市设计是设计人员的劳动成果,

是城市进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可是在城市规划的成果体系里,却没有以城市设计为单独的成果形式。

而在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却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加以明确的规定。在详细规划的内容里有如下的规定:对规划内的用地,

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规划界限,确定适合用地的建设;对于各用地建筑的密度和高度,

以及绿地率的各项指标进行确定,对于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配置、停车泊位以及出入口的交通方位,都作出一定的规定;对于各用地建筑的色彩、体积和体量,这些城市设计问题,

也做出一定的指导性原则规定。

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存在于详细规划之内,假如想将城市设计单独的分离出去,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

若把城市设计从列单内容中分出,就会失去法定的效力,没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编体主体政府,

就没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样去进行城市设计,岂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城市规划强调的是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和综合,

如果把城市设计抽离出去,怎么会出现美化城市的现象呢?

尤其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一再强调,不能仅仅拘泥于单纯考虑物质空间的设计,

还要重视城市居民的精神界面,考虑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问题。因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

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联系。城市设计的核心和重点任务就是对城市主体人的研究。

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不是具体型的设计方案,而是以概念性设计、指导性设计、思维方式和设计法则表现出来的,

具体包括了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环境艺术设计和景观设计等领域。城市设计一般研究的内容,往往是关于社会文化、美学以及心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应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对具体的地块建设提出设计和安排。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住宅建设、医院建设、学校和托幼建设等建筑进行日照的分析;详细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进行投资效益的分析;以及分析建设的条件和综合技术方面的经济论证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

从分工的粗细来看,

城市设计侧重的内容是思想构建层次,而修建性详细规划侧重的则是工程实施界面;假若从思维方式来看待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属于感性思维,而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理性思维;

若从法定立场来看,

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没有法定的规定,

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属于法定规划内容。因而,有的学者就提出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属于相同内容的设计,因而提出广场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和校园城市设计,

细想一想,广场、居住区、道路、中心区和校园等,

这些都属于城市的研究区域,并不能等同于城市,

城市设计是属于特定的专门设计,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一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

都是有可遵循的法规规定或者有章可依的规则,比如,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这些规划内容,都是可以具体实施的。

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当今社会,

是一个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

当然了,新型的专业和学科分类,也使我们有了新的研究理论和方法。

我们现在城市所处的大环境是开放、多元的,

在这种宏观的环境下,现代城市建设理论才被人们所重视和采纳,新的学科理论是随着社会、文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的,只有正确的看待学科专业领域的分类和互补问题,才能使新的学科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现在,

我国的城市设计体系还能够适应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实际需要,

但有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比如,现在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划阶段主要有四个基本层面,也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今天,本文探讨的就是这四个基本工作阶段的重要环节——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进行合理的安排城市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

考虑的内容有建设的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进行开发设计的强度,因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从属于规划范畴内的设计工作,绝不是简单的设计就可以代替的。

其实,

学科、专业之间设互补互利的关系的,

可以彼此制约,也可以彼此扶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存在着内容方面的欠缺,需要进行补充和优化,

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正好可以弥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些不足。同时,要想实现城市设计的人性化,正需要在其他相关规划和设计方面进行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这些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

正好可以使规划和设计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完善。

结语:

现代社会的城市设计唤醒了人们对城市主体——人的关注,也就是在营造城市和设计城市领域中,时刻不忘了对城市中人的研究,关注人与城市之间的互动,

思考人如何去影响和塑造城市的问题。

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身是有缺欠的,在实际的工作中,

如果应用了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就会解决自身的不足,而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实施,在保证法定规划前提下,加入了一些城市设计考虑的观点,

比如,分析行为需求、分析设计色彩、分析设计夜景和分析空间尺度等,在完善、优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实现了城市设计的人性化目标。

参考文献:

[]吴远翔;徐苏宁;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性行为人理论的城市设计行为理性探讨[];《规划师》论丛;年期

[]陈天;

姜黎黎;谢爱华;城市设计中“边界”的表现形式与构建方法探讨[];转型与重构——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

城市设计的内容篇

我国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还存在诸多问题:)实施控制方法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依据。在我国城市规划法律框架下,城市设计没有法定的地位和设计内容、编制阶段规定,这对城市设计实施控制形成了法律障碍。

在我国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和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都未提及城市设计。年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虽然提到城市设计,但对城市设计编制的内容、层次、深度等均无明确规定,其成果本身不具备法定规划的资格,

更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公共政策法令。)实施控制的内容表述缺乏专业化。城市设计成果要得到有效管控,

其表述要“到位”,

必须严谨,应有专业化,

标准化,法律化的表述。只有这样,在实施阶段才不会出现“扯皮”或“多重理解”而背离城市设计目的现象。目前,

我国城市设计成果中抽象原则表述多,

专业化、标准化、法律化的严谨表述少。审查人员也缺乏起码可操作性的裁决依据。

只有经过实地调查与细心分析,

用专业化、标准化、法律化的语言表述城市设计实时控制的内容,提出切实的实施控制性引导,具体规定严格明确,指导性标准清晰有序。这样城市设计实施过程中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实施控制的手段比较局限。我国城市设计主要是政府推动型的模式。

虽然有一些市场化的方式,但是市场作用有限,

主要起到辅助作用,调控手段也比较初级,

主要还是政府主导下的城市设计实施控制。

美国现代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发展

.。美国城市设计发展概况美国现代城市设计强调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美国颁布实施的区划法为城市设计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强调设计者、管理人员和发展商三者合作,

政府应该通过行政手段来促进城市设计的目标实现。美国注重利用各种政策、标准和审查制度来管理较大地区的城市空间建设,城市设计实践主要通过与城市经济发展、控制城区开发、保持城市特征等内容相结合,进而解决城市的环境空间特征等问题。

.。美国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美国现代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弹性控制,

在确保城市空间整体效果与导则可行性操作的前提下,减少城市设计实施控制内容、增加管控弹性,

关注各个体建筑设计的创造发挥,弱化“时过境迁”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

导则采用了整体着眼分层控制的方法,

不孤立地针对设计范围内的每个个体或元素逐一作出明确的要求,将研究对象看成是处于一定联系中的整体,

找出影响设计的关键部分加以限制。美国城市设计实施控制内容选择上并不强调覆盖的全面性,

而是侧重针对的有效性,对于影响设计整体效果的关键内容作出充分限定,其他非重点因素则由设计师自行把握。

美国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可借鉴分析

.中美城市设计发展处于不同阶段中国城市设计真正在城市空间形体环境实施控制过程中起作用是最近十几年的事情。城市设计理论原创研究较少,主要是介绍国外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还处在学习西方先进经验的阶段。而美国城市设计在二战后城市建设中就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年以来,

更是突飞猛进,城市设计理论研究就更早。现在世界上很多城市设计理论和实施控制方法都来自美国城市设计的研究和实践。

.对城市设计实施控制的需求不一样中国城市化水平低,

大部分城市处在快速增长的阶段,

城市化还没有达到相对稳定的阶段。

现阶段我国城市发展的一个特征就是城市物质建设量巨大,

还有很多基础设施需要建设完善,而人文、美学等精神层次的较高需求相对较弱。

这也是我国城市实施控制相对滞后的一个宏观方面的原因。美国城市发展建设长期处在比较稳定的阶段,相对我国不需要太多的基础物质建设,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分析,美国的城市物质建设需求较少,

对空间审美的追求就多一些。

所以城市设计在美国城市化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获得发展,这是宏观环境决定的。

.中美城市设计发展的政治、经济体系不一样中美两国政治经济体系不一样。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改革开放以后,

经济发展中市场调控的作用加强了,但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还是比较大,计划的成分比较多。

政府是城市建设和城市设计的主要推动力量。美国是资本主义社会,是完全自由的市场模式,城市设计发展研究历史较长,

有丰富的城市设计实践经验,

城市设计管控方法多样有效,有很多市场化城市设计实施控制的方法:建筑协定制度,奖励分区制度,特定区制度开发权转移制度,广场奖金制度与综合设计制度,

社区参与制度等等。自由是城市设计主要推动力量。

.中美城市设计实施控制的管控方式有差异由于政治经济体系不同,城市发展阶段不同,城市实施管控的方式也有很大差异。

中国城市设计管控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推动。美国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完善,财产制度健全,城市设计实施控制主要是由政府组织,

市场主导,社区参与实现的模式。

总结与反思

中美两国历史发展阶段、文化背景、价值认同、具体国情等各个层面都有巨大差异,城市设计实施控制的方法自然也存在差异。美国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是美国城市重建和城市化过程中积累的历史经验体现,

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目前中国正在高速推进城市化,城市空间重构过程中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等诸多方面,

中美还是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虽然美国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在中国并不一定很“灵”,

但这些泊来的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却能作为我们政策制定的参考,

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深思考,

并为我国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未来发展提供启示。

.独立设置城市设计内容和编制阶段,完善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

是各层次城市规划的有力补充,城市设计在每个层次城市规划中都有独立的城市设计内容表述。

举个例子来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做出高度限制的地块,其所作的城市设计对于城市竖向轮廓的控制也应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出的限制范围之内。没有绝对独立的城市设计,

只有相对于特定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城市设计。

这样城市设计实施控制就很难,所以必须建立完善明确的城市设计法律体系,

独立设置城市设计内容和编制阶段,促进城市设计发展。

城市设计的内容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修建性;规划;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前言:

现阶段,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

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先进的思想价值观也逐渐融入我国,

但是,社会上有一些学者,总是认为城市设计可以取代修建性详细规划,甚至于,将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确认为是城市设计,

比如,居住区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校园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以及广场城市设计等。下面本人就对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做简单的探讨,仅供同仁们参考。

一、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

、城市设计的概念。城市设计又被叫为都市设计,研究设计工作的对象是城市,往往介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工作。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比,

具有图形性和具体化的特点;城市设计为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城市设计的基本要素是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也就是包括建筑物、自然地形、绿地、道路等,城市设计规划的是城市空间和整体形象,比如,庭院空间、城市广场。

城市设计的复杂在于它是将城市的居民心理健康和实体安排相结合,并以其为考虑的重点,

通过对景观标志和物质空间的正确处理,为城市居民营造一种愉悦的大环境,

使居民居住的快乐,从而为整个城市的发展提供良性的目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一个方面,

往往具体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就是为了对建设项目做出规划设计和具体的安排,来满足上一层次的需求;同时,

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下一层次市政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提供参考。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里最具体、最实际的设计过程,

真正落实了上一级规划的规定,真实的反映规划的整体思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就是研究具体的空间、环境、型体及各功能的组成,解决具体的交通组织和功能分区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

城市设计是一种物化的劳动,是一种设计的成果,

一般情况下是在电脑的存储设置里,

应该属于一种商品,城市设计是设计人员的劳动成果,是城市进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可是在城市规划的成果体系里,

却没有以城市设计为单独的成果形式。而在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却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加以明确的规定。

在详细规划的内容里有如下的规定:对规划内的用地,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规划界限,

确定适合用地的建设;对于各用地建筑的密度和高度,以及绿地率的各项指标进行确定,对于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配置、停车泊位以及出入口的交通方位,都作出一定的规定;

对于各用地建筑的色彩、体积和体量,这些城市设计问题,也做出一定的指导性原则规定。

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存在于详细规划之内,

假如想将城市设计单独的分离出去,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

若把城市设计从列单内容中分出,

就会失去法定的效力,没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编体主体政府,

就没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样去进行城市设计,

岂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城市规划强调的是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和综合,

如果把城市设计抽离出去,怎么会出现美化城市的现象呢?尤其是,

现在的城市规划一再强调,不能仅仅拘泥于单纯考虑物质空间的设计,还要重视城市居民的精神界面,考虑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问题。因而,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联系。

城市设计的核心和重点任务就是对城市主体人的研究。

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不是具体型的设计方案,而是以概念性设计、指导性设计、思维方式和设计法则表现出来的,具体包括了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环境艺术设计和景观设计等领域。城市设计一般研究的内容,往往是关于社会文化、美学以及心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应用。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对具体的地块建设提出设计和安排。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明确的规定。比如,

对住宅建设、医院建设、学校和托幼建设等建筑进行日照的分析;

详细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进行投资效益的分析;以及分析建设的条件和综合技术方面的经济论证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从分工的粗细来看,

城市设计侧重的内容是思想构建层次,而修建性详细规划侧重的则是工程实施界面;假若从思维方式来看待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属于感性思维,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理性思维;若从法定立场来看,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没有法定的规定,

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属于法定规划内容。

因而,

有的学者就提出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属于相同内容的设计,因而提出广场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和校园城市设计,细想一想,

广场、居住区、道路、中心区和校园等,这些都属于城市的研究区域,并不能等同于城市,

城市设计是属于特定的专门设计,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一样。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都是有可遵循的法规规定或者有章可依的规则,

比如,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这些规划内容,

都是可以具体实施的。

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当今社会,

是一个经济大发展的时代,

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当然了,新型的专业和学科分类,

也使我们有了新的研究理论和方法。我们现在城市所处的大环境是开放、多元的,

在这种宏观的环境下,现代城市建设理论才被人们所重视和采纳,新的学科理论是随着社会、文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的,

只有正确的看待学科专业领域的分类和互补问题,才能使新的学科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现在,

我国的城市设计体系还能够适应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有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比如,

现在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划阶段主要有四个基本层面,也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今天,本文探讨的就是这四个基本工作阶段的重要环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进行合理的安排城市具体建设项目,

进行规划设计,考虑的内容有建设的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进行开发设计的强度,因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从属于规划范畴内的设计工作,绝不是简单的设计就可以代替的。

其实,学科、专业之间设互补互利的关系的,可以彼此制约,

也可以彼此扶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存在着内容方面的欠缺,需要进行补充和优化,

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正好可以弥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些不足。同时,要想实现城市设计的人性化,正需要在其他相关规划和设计方面进行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

这些城市设计思维和法则的应用,正好可以使规划和设计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完善。

结语:现代社会的城市设计唤醒了人们对城市主体——人的关注,也就是在营造城市和设计城市领域中,时刻不忘了对城市中人的研究,

关注人与城市之间的互动,思考人如何去影响和塑造城市的问题。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身是有缺欠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如果应用了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

就会解决自身的不足,而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实施,在保证法定规划前提下,加入了一些城市设计考虑的观点,比如,

分析行为需求、分析设计色彩、分析设计夜景和分析空间尺度等,在完善、优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

实现了城市设计的人性化目标。

参考文献:

[]吴远翔;徐苏宁;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性行为人理论的城市设计行为理性探讨[];

《规划师》论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