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起诉流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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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05 10:08:22

导语:童话寓言

民间借贷的起诉流程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运行合法性借贷风险

一、概论

(一)相关概念

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

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二)业务流程展示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业务流程,

为了形象的了解,

笔者进行了总结,目前民间借贷的流程大体如下:

(三)研究意义

选取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当然,笔者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现实影响。就其理论意义而言,

民间借贷虽然说已经影响了不少国民,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但是其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还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很匮乏,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

那么对于这种融资方式的发展也就存在弊端。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弥补民间借贷方面的理论缺憾,同时能够给以后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参考。

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国民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足,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风险,

为了避免财产损失,

我们就有必要进行探索和研究,从而能够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为借鉴,

进而指导现实,让人们能够更好的使用这种融资模式。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融资有风险,当然民间借贷活动也不例外。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和数据分析,

笔者认为,

目前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首先当然是看价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产,

那么其偿还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备;及时价款人有足够的资产,

还要考虑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如何,如果经常拖欠欠款的话,

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钱给他,就很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因此,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了解,

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在时间约定的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取回并获得相应的利息。最好是能够订立书面收据之类的文字材料,这样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有一定的佐证,

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虽然我们把钱借出去了,但是本金还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集资,那么这种借贷行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

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风险性很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而且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溜之大吉,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因此,

我们一定要谨防非法集资这种行为,事先约定资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同时,我们还要找人担保,

用以见证借款活动的履行。

在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担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如果选定担保人时不注意,担保人不具有相应的资格,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

一旦日后出现民事纠纷,就不足以作为担保凭证,

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例,当约定的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把款项还给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并不具备担保资格,

而且当时由于关系好只是口头约定,像这种案例该如何处理呢?所以说,担保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不能随便找人充数。

(四)高利贷风险

考虑到借款人急需用钱,

那么作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虑,以谋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

如果利息过高,就属于高利贷行为,那么这种借贷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且高利贷对于借款人的负担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导致借款人因无法偿还而家破人亡,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对于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五)追讨欠款的合法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们进行民间借贷都有一定的时限要求,

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要借款方偿还欠款和利息。倘若价款人此时不具备偿还能力,

那么追讨欠款的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采取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切不可委托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人员,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强行催债,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自己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六)追讨欠款的时效性风险

对于这种民间借贷,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诉讼时效问题。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

如借款人逾期不还,

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

我们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在有效期内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千万不要忽视,

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既然民间借贷行为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何尽量降低这种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风险,从而能够更好地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

保证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查阅资料,总结出以下几点,仅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一)借款之前对于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因为民间借贷在履行手续上并没有银行借贷手续上那么正规和繁琐,

那么相应的对于借款人的审查也就不是那么严格。但是这并不代表不重要,

对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够保证如期还款。

正如上面所说的,

不仅要对其资产情况审查,其信用情况同时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信用状况良好,

资产情况充足的借款者我们才能够放心的进行借款,也才能够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事先约定借款用途

虽然民事借贷自己的财产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但是债权人仍可对于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进行商榷。

最好能够在借据或者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用途的合法性。一旦发现所借款项并非用于事先约定用途,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在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约定借款用途,用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机会,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猖獗。

(三)担保人的选定要谨慎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担保人的选定也很重要。

首先,要求担保人信誉状况良好,

最好是借贷双方都认识的,大家都信赖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为担保人选定时不仔细造成的纠纷,甚至有些担保人并不具备担保资格。

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担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

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在担保人的选定上最好是一些资产实力雄厚,

信用状况良好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借贷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利息约定要合法

虽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也提供了一个上限。

这也给了债权人一个可以活动的标杆,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获得满意的融资成果。切忌放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非法的融资活动,

不仅在法律上不被允许,高利贷行为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

这也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

要坚决抵制高利贷行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

大家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五)追讨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虽然说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间借贷,

我们会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民间追债问题。甚至有些人居然请打手到家里强行要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债权人来说,

我们按照约定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走,没有必要采取一些极端手段,

结果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债的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指在一定时间内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说一旦超出时间,

效用就会较少甚至失去。

作为债务人,要及时的跟进自己的财产流动,债务到期之后及时跟借款人取得联系,表明其应该及时付给所借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

就可以适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内追回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要做一些口头上的临时协议,一旦债务人矢口否认,那么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此外,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能够找一些比较正规的贷款机构需求帮助,这样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够在有关协议临时口头变更时同时出具书面凭证,先小人后君子,

书面凭证一定要放好,

如果后期出现纠纷,书面凭证可以作为自己的借款依据,在涉及金钱方面一切要以凭证为准。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

包括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风险以及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的风险。

通过相关的调查,

我们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方兴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内这种借贷方式也会受到大家的认可。我们要理性对待这种融资行为,因为它既具有资金来源充足等优点,同时也具有风险性大的缺点,

我们在面对民间借贷时要尽量规避风险,发挥其有点,

从而达到效用的最大化。

民间借贷的手续履行起来比较快捷,资金来源充足,对于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在进行借贷之前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

保障各种活动规范运行,只有这种才有助于融资市场的繁荣和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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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起诉流程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沈河民四初字第号某银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值得关注。

在本案中,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同时,张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办理了抵押借款手续,向该银行借得人民币万元。张某某的行为违法,

被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而该银行因索款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并已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

法院指出,被告张某某的行为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的犯罪行为,而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一般民事侵权,故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因本案被告在刑事审判时,人民法院没有对本案被告进行追缴或者退赔,故本案不属于上述第五条规定可以另行起诉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

裁定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这个案子矛盾的焦点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时的法律程序和规范如何适用如何选择的问题。近年来,

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民刑交叉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渐复杂。

虽然业内已有部分专家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从总体上看,依旧存在理论落后、立法缺失等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应当一律选择“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为何?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纠纷出发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和规范选择展开研究,以期能够找到较好调处此类问题的方法模式。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内涵

民刑交叉,

有学者将此定义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既触犯民事法律又触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竞相要求适用之,从而产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交叉竞合的案件[]。笔者认为,

民刑交叉的实质是民、刑法所调整的法律事实及社会关系的竞合。法规竞合虽然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现象,但当法律事实出现并违反竞合的法规时,

就会产生规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货币及国库券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款合同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逐渐活跃,

随之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日渐增多。不容忽视的是,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背后还经常笼罩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影子,

这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秩序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二)各国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上,

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调处模式:其一,

以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

其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经归纳,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司法调处模式的运行方式完全不同,

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径庭。。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称为平行式,即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剥离,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规范和惩处由刑事诉讼程序解决,

相应的,对于民事赔偿问题则依靠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二者互相独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顺序依附关系。

实际上,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完全分离的平行模式,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反映了一种纯正的平行关系。

也就是说,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问题,民事问题由民事程序解决,

刑事问题由刑事程序解决,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处理。。大陆法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与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陆法系面对此类民刑交叉案件,选择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

即在惩处刑事犯罪行为的同时附带地调处民事赔偿纠纷。特别的,在解决该类问题时,

加设被害人自主选择权,

也就是说,被害人既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亦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以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从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

民刑并行式与附带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异,价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国针对这一问题所构建的权利模式和诉讼程序也各有特色。

从司法实践效果来看,可以说两者各有侧重、各有优势,民刑并行式可以较好地在同一诉讼过程中具有强势地位的公权对处于相对弱势的私权的侵占;

而附带式在节约当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优势。所以说,上述两种模式本质上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需要重点探讨的是在制度架构时对各自优劣的扬弃或保留。

三、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先刑后民”的内涵是,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

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换言之,

在中国,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审理以前不得对民事部分予以审理。

(一)我国“先刑后民”处理方式法律规定

从历史角度追溯,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法律规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年月日下发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该通知正文明确规定对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应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同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的规定。接着,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单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

从我国上述立法沿革来看,立法者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

最终,上述规定要求,

对民刑交叉这类纠纷的调处,须根据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这一标准,

分别采用不同处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时,需要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即须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司法机关起诉;

反之,

则将该纠纷独立分割开来,分别适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本文所讨论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标准时,才应当选择适用。

除上述规定外,实际上“先刑后民”的原则也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规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释中,

甚至存在于被称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实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实属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价值立场

纵观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法制观念,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是一直以来都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民刑分立”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末期随着清朝洋务运动和政治改良等社会变革中参照西方司法制度的产物。

自古以来,

我国就有着国家本位、义务本位的文化传统。可以说,我国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是我国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在私权面前,

强调公权优先在对刑事犯罪案件处理中,我国历来偏重采取刑罚手段予以调处即所谓“杀人偿命”,即使该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权利,

立法者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忽视。因为打击刑事犯罪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效维护,是刑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禁止性规范的最好诠释,是实现“杀一儆百”的必要手段。

只有在处理完刑事诉讼程序后,才允许被害人就其民事权利的受损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在公平面前,强调效率优先受各种客观条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达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价和努力远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

于是,将民事诉讼程序放置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诉讼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决,

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

也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也就成为了制度设计者理所当然的一种选择。

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的,这就极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复劳动,节省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

对于当事人来说,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减少他们重复出庭、重复举证等活动,减轻他们的讼累。殊不知,

这样的效率、这样的双赢,付出的是损害当事人民事权利、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这个更大的代价。上述法律逻辑的背后,实际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观念和以少数统治者意志为转移的国家本位主义。这已经极度背离现代法治对自由平等、尊重人权、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需要从根本理念上加以转变。

(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理论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当性及合理性第一,

该模式背离了现代司法理念。“先刑后民”模式反映的是公权在私权面前的强势地位和优先等级,是国家本位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笔者认为,

这样的思想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要求,因为公权和私权之间并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别,也没有孰轻孰重的差异。如果一味地强调公权的重要,则必然会忽视私权的自由与平等。

第二,该模式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性[]。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调控的范围和强度应具有有限性和适当性。

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调处一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应当首先考虑采用其他法律进行规范的可能,

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或虽能调整仍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刑法才能谨慎地介入。因此有学者得出结论:在调处民刑交叉案件时,

必须考量适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够通过民法矫正相应的社会关系时,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当民法已经不能有效发挥其调整作用时,才可以考量适用刑法程序。

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颠倒了这个顺序。。实践中:“先刑后民”模式导致司法不公其一,

该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诉讼程序。虽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

但在同一个案件中,民事诉讼程序对其前置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现状。虽然降低羁押率目前已经是司法实务中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但我国目前的刑事公诉仍然“几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惯性轨道上进行”[]。故此,

被羁押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调查权很有可能会因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

而这必然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虚置。其二,该模式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程序。

如果一味倡导“先刑后民”的处理机制,

那么极有可能使得部分当事人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逃避民事责任,

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除此之外,不可否认,

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保护主义和个别政法部门与人员等滥用公权力干预经济纠纷开设了空间。其三,该模式可能给被害人维权制造障碍。若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机制,

那么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受害人的利益将难以维护。其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缺席审判制度建设存在缺失,

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迟迟不能归案时,受害人应得的赔偿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中,

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那么,

该民事诉讼程序必须让位于刑事诉讼程序,此时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将长时间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补偿。而很多时候,被不法侵害后最开始的那段时间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经济上帮助的阶段,

法律的权威也在这一次次的无能为力中不断消减。

四、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国现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机制,参照大陆和英美法系各国对于此类案件的制度设计理念,笔者拟以民刑交叉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属性为出发点,从思路设计、改革路径两个角度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提出拙见。。思路维新:从“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间借贷为契约自由的产物。

民间借贷的最初原因仅仅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获取资金,

从法律意义来讲,这是普通民众通过平等自由的个人权利扩大生产经营的权利。同时,民间借贷也能进一步助推我国经济的发展,

这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发挥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此时,在司法体系的构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规范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让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权,

这必将有益于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此外,当今时代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也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可谓风起云涌、日新月异。纵观金融业相对发达的美国、西欧等国,

大多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备的金融刑法,

来有效规范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其在金融司法实务中,也尽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设置的民事行政手段来实现维护金融秩序和当事人权利这一本质目标。各国立法实践表明,

弱化金融领域的刑事责任,强化金融领域的民事责任,

是当代金融行业和金融立法发展的形势所迫[]。与国际金融立法的重民轻刑倾向不同,我国对金融违法行为一贯采取重刑事责任的态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实体法被忽视。

事实上,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活动,

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很多时候依靠民事诉讼规则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调处。笔者认为,

只有在极个别影响范围特别广、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对社会秩序破坏特别严重的司法个案中才需要刑事诉讼程序出手规制。如果动辄以刑罚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关系,既违背了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规则,

也没有尊重金融市场的特殊规律。

由此不难看出,如果能够将“民商先行”原则在金融领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适用,实现公权救济和私权保护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实体法的适用范围和频率,

更为难得的是可以有效消减我国目前在金融领域所采取的重刑主义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路径改革: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如果刑事审判无法进行,民事赔偿也就化为乌有。故此,绝对的“先刑后民”显然违背了“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这一根本立法理念。考虑司法实务的现状及私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赋予权利人诉讼选择权,是解决民刑冲突的有效途径。诉讼选择权的创设,

是秉着私权保护的理念,同时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机会。实际上,

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还是审判或裁决,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较长时间,而民间借贷融资的周期并不会很长,如此长时间的诉讼耗费的是民间资本的经济利益。选择民事诉讼,

可以针对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积极达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现实的履行给付,这些举措都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应该是完全自由、毫无限制的。

首先,选择权应该规定明确的适用情形。如果刑事判决的结果是民事判决中所涉及证据的必需要件,

应该“先刑后民”;反之,

如果刑事方面的审理裁判必须依赖民事审判结果,

则应该“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决互不依赖,

而且案件比较简单,刑事和民事谁先谁后对诉讼效益等方面的影响也不是太大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应该享有完全的程序选择权。

其次,

选择权应该规定具体的适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质的特殊,为在制度层面防止可能出现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准或相互扯皮现象,需要有一个部门对案件性质的确认拥有最终决定权。分析我国目前公检法三个部门各自职责设定上的差异,

不难发现,该种最终确认权的归属只能是法院,同时考虑权力的制衡性,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定的异议权。

五、结论

民间借贷更多时候体现的是私法属性,法律因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确定私有财产权优先原则。这是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现法律意义上平等保护的重要要求,

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平衡社会权利纷争的重要步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注重私有财产权保护和尊重的历史发展趋势。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转型升级阶段,政府鼓励广大民众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资金创新创业,民间借贷融资活动也就是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基于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我们期望能寻求一种更好的制度构建,从而实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优,

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够得到最有效的解决,

从而实现民间借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催化剂的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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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起诉流程篇

(一)金融机构面临经营转型和业务结构调整,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金融新常态必然导致金融机构加快经营模式的转型以及业务结构的调整,

需要从过去粗放式的“抓大”转变为精耕细作式的“抓全”;从过去靠“酒精投入”、“血战到底”的关系营销转变为通过“网络金融”、“智能银行”的科技营销。在金融新常态下,尽管各金融机构会根据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的特点,

制定并不断调整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和业务发展模式,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以“拓展客户群”为目标的发展思路是不变的,那些诚信守法、稳健经营、具备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将是各大金融机构承揽的“香饽饽”,而征信记录差、主业不清、前景不明的企业将更难得到银行的融资服务。因此,

在金融新常态下,中小企业要专于“内功”,

增强诚信意识,恪守法纪,踏实经营,抓住银行变革所带来的“客户结构调整”机遇,

借力发展。

(二)市场经济法制将更加健全,中小企业要增强“阳光下”生存的能力金融新常态产生的背景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市场经济法制更加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渗透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各行各业经济行为的运转流程、决策过程,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评价监督情况等都逐步透明化,各类内幕交易、暗箱操作和“潜规则”将逐渐失去存在的空间。过去,

国内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依靠各类关系,

通过某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完成了“原始积累”,在当前经济金融新常态下,如果还是把“关系”当做核心竞争力,

把“靠山”当做招牌,不在产品和服务上下功夫,不在市场和客户上做文章,

那么,

这些企业离“寿终正寝”也不远了。有人断言,

“十八大”以后,

随着反腐的深入,权钱交易、行政干预、权力寻租的土壤逐渐消失,企业和个人“空手套白狼”、高额垄断利润和“一夜暴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因此,

在经济金融新常态下,

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必须自觉知法守法,按经济规律办事,注重环保、食品和生产安全,重塑核心竞争力,

增强在“阳光下”生存的能力。

(三)社会融资渠道缩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难度加大改革开放以来,

受国内投资渠道的限制,居民部分收入自发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合法的民间借贷对弥合企业周转资金缺口,弥合借贷资金期限错配起着重要作用,

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有益的。当前,受经济下行影响,房地产、流通、能源等资金密集型行业持续不景气,资金链高度紧张,

导致大量聚集在这些行业的民间资本抽身不易,

严重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流动性,

另外,部分制造业、流通行业亏损严重,民间拆借的资金本息难以偿付,更有甚者,

部分涉及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个人“跑路”行为,引发了局部群体性事件,

更严重破坏了正常民间借贷的市场环境,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满足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的功能丧失,从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急剧攀升。对中小企业而言,

在经济下行期,

靠“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维持经营,度过“经济寒冬”往往是其最常用,也是最后一招,而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功能的丧失,

意味着企业连“拆东墙”的机会都没有了,这对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而言是致命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必须要承担起社会责任,

配合各级政府,通过调整制度安排、风险偏好和管理措施,适度增大信用规模,培育市场信心,推动实体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良性互动。

二、金融新常态下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思考

金融新常态不仅影响金融机构宏观层面的决策和制度安排,还深刻影响到对微观具体授信项目的风险偏好和信贷审批标准。

而对于受经济政策变动影响大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这种影响更甚。

因此,金融机构必须重新审视中小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生产经营特征和规律,

深入分析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关键节点,重塑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理念。

(一)坚持全流程的风险管控中小企业风险管控工作一定要坚持全流程的风险管控理念,客户准入、业务发起、授信审批、审核发放、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必须做实做好,不能只强调其中一个环节而忽略其他方面。

(二)准确定位发展理念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理念要定位于“如何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遵循市场习惯和业务发展规律,强调主动风险管理,通过科学、量化的市场调研以及合理的情景分析,

把好前期准入关,找准目标行业、目标客户群以及授信方案。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设身处地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不能一有风吹草动就“一刀切”地抽贷。

(三)坚持批量经营从审批效率、叙作成本、投入产出对比等方面看,中小企业风险管控一定是批量化的,即“批量准入、批量审批、批量管控”,

不能像对大企业那样搞“一对一”因客式风险管控模式。

(四)合理配置人力及机构资源对于人力资源,既要有数量,也要有质量。

要保证基层网点的人员与业务发展相匹配,这是确保授信业务“报得好、批得快、管得住”的前提。对于网点资源,

要坚持差异化管理的理念,应根据机构自身不同的区位优势、客户资源、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给予不同的授信管理政策。从未办理过对公业务的基层网点叙做对公授信业务要量力而行,

循序渐进,不要指望一口吃个胖子。鼓励从低风险贷款业务入手,在做实第二还款来源的前提下,

逐步熟悉对公授信业务。

(五)坚守诚信,加强沟通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实际控制人,

其还款意愿比企业现金流还要重要。

在风险管理工作中,

一方面要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经营理念、日常行为、履约记录的监控,

要多方查证,关注是否涉及违规民间借贷、跨界经营、过度投资等问题;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沟通,注重对实际控制人诚信意识的培养,真正与其成为互利共赢的“朋友、伙伴”。

比如在贷款发放前,就要告知违约的后果,并将违约责任与其个人及家族财产、名誉关联上;

在贷款存续期间,要利用定期现场核查和走访的机会,灌输诚信履约、合法经营的思想,“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

要鼓励借款人心无旁骛,坚守主业,

做大做强优势业务;

在发生逾期事件后,更要与实际控制人密切沟通,

既不能盲目停贷,更不能简单骗收,要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共同渡过难关,确保授信资金安全收回。对企业老板来说,

贷款本身是好事,银行从业人员就是要把好事做好,并且要让客户说好,

始终把“诚信”放在第一位,将心比心,

以诚待人,以信做事,

带动和影响客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六)贷款发放后必须要“盯管跟”对中小企业的贷后管理一定要盯得紧,管得住,跟得上。不少银行都曾发生过“贷款到期了才发现企业早已停产关门的案例”。

在经济下行期,一个中小企业要倒下来,可能就两三个月的时间。

对于中小企业贷款,一方面,要常管,常理,不能企业关门了、老板跑路了,

银行客户经理提前什么也不知道。

另一方面,要善于从企业、老板的日常行为以及经常性的查访中及时获取信息,提前看到问题,找出潜在的风险隐患。

(七)从快从速处置不良经济下行期,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增加较快,金融机构需要打通快速核销不良贷款的通道。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要突出一个“快”字,

不能等靠,

不能拖拉,不能恋战,更不能掩盖,

一旦发生不良授信,完成责任认定后要尽快移交信贷资产处置部门进行不良处置。不良贷款处置时间拖得越久,金融机构损失的越多。对那些欠债不还、毫无诚信可言的企业及企业主,

态度一定要坚决,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措施,

追究企业及企业主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手段一定要强硬,不能手软,该查封的查封,该起诉的起诉,

能拍卖的尽快拍卖,从快从速处置不良资产。

(八)专项规模和金融政策协调意义重大在经济下行期,对中小企业信贷给予专项规模,

对于稳定信贷资产质量尤为重要。当前,许多产业集群类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就是金融机构贷前贷中贷后的授信政策能否保持一致,

收回再贷的授信资金能否及时投放,这对中小企业正常持续经营影响巨大,处理不好会产生较大的群体效应。在这方面,

地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业协会应承担起沟通、协调职能,对于从多个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

要求相关银行增强大局意识,从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出发,采取步调一致的贷款管理措施,

共同调整贷款期限、利率定价、担保条件等管理要求,与企业共渡难关,防止因一家银行抽贷而导致企业停产进而影响其他银行授信安全。

民间借贷的起诉流程篇

年末,鄂尔多斯地区共有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

其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农村商业银行家。注册资金.亿元,占内蒙古农合机构的.%,营业网点个,

从业人员人,

分别占全市金融机构的.%和.%。年以来,鄂尔多斯地区农合机构各项主要发展指标详见表。

由表可见,年末,鄂尔多斯市农合机构多数发展指标占全金融机构相应指标的比重维持在%左右,小微企业、关注类贷款及不良贷款占比较高,

接近%。近五年来,各项存款平均增速远低于各项贷款,不良及关注类贷款快速增长,

关注类贷款居高不下,不良贷款增长压力较大,营业收入与利息净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利润总额先增后减,

最终出现负增长,其余指标增长平稳。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以上,收入来源渠道单一。

二、鄂尔多斯市农合机构风险综合评价

参照银监会对农合机构制定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

借鉴美国的《新骆驼银行评级体系》,

结合鄂尔多斯地区农合机构发展现况,

遵循规范性、全面性、重要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构建鄂尔多斯农合机构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其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鄂尔多斯市农合机构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内部原因

。内控制度不完善。一是对贷款未严格履行贷前检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测程序,

没有对贷款全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监测,

没有及时监督贷款用途,导致贷款人挪用贷款从事其它活动,增大偿贷风险。二是在抵质押和担保方面把控不严,比如没有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抵押物进行合理的估价,

导致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偏高,或者有的担保人本身债务累累、担保公司濒临破产,根本不具备担保能力,以及有的借款人之间相互担保甚至多头担保,

致使抵押担保制度流于形式。

三是过多进行转贷,不能及时将不良问题在账面上反映出来,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延缓风险暴露期,积聚风险爆发力。

四是个别农合机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比例未控制在上年末存款的%以内,跨地区发放贷款,导致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异地贷款风险大面积爆发。

。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大部分农合机构缺乏具有专业风险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高素质人才,

客户经理风险防控意识薄弱、经验不足,整体业务素质偏低。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贷款发放前期调查工作不到位,

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核实不严,不能准确识别借款人的资产实力和发展潜力,合理衡量其偿贷能力,过度依赖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

导致授信过度,最终产生不良贷款。二是信贷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对风险信号不敏感,不能准确掌握借款人发生的重大变化,

无法及时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有效监测。三是发放贷款时对未来的经济形势研判不足,不能及时对信贷投向结构做出合理调整。

四是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

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骗取贷款。如年底,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层社主任李某因超权限借名垒大户违规发放笔万元贷款被公安机关侦查。

。授信集中度过高。个别农合机构为追求规模的迅速扩张,抓大放小,

过度依赖大客户,导致授信过于集中,一旦大客户的资金链断裂,将会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

年末鄂尔多斯市农合机构授信集中度为.%,

较年提高了.个百分点,大客户贷款主要投向煤炭和房地产领域。

年以来,随着煤炭及房地产市场发生行情逆转,农合机构的部分大客户煤炭和房地产企业出现生存危机,

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致使其信贷资产质量严重下滑。授信集中度过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资金的流动性,

年末鄂尔多斯市农合机构的流动性比例较年降低了.个百分点,而流动性的降低又大大抑制了其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收入渠道单一,盈利能力下降。随着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及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

银行间利率大战已悄然拉开帷幕,农合机构在利率定价方面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凸显,

从近几次利率调整来看,农合机构的存款利率上浮幅度一直名列前茅。在存款搬家、吸存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

因品牌声誉及技术网络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农合机构未来的负债成本将会进一步加大,而资产端的价格竞争也日益激烈,市场经营主体的效益下滑使得高定价贷款需求得到抑制,

息差大幅收窄势必会让收入来源主要依赖存贷款利差的农合机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

(二)外部环境因素

。地区经济下行,流动性趋紧。年以来,

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空前,转型发展仍在起步阶段的鄂尔多斯,

结构调整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未完全显现,

产业结构依然单一,一煤独大的产业格局未出现根本性的改观,

大量煤矿及房地产项目停工,政府税收来源受阻,财政压力不断增大。

煤炭、房地产及其上下游产业的相关企业及个人的资金难以回笼、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久久不付,导致煤炭、房地产行业相关从业主体及部分承揽政府工程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无法及时收回应收账款,

客户流动资金紧缺,无法按期归还农合机构信贷资金。同时,

随着地区经济形势的下滑,鄂尔多斯市的房地产、土地价格下挫严重,部分抵押物难以覆盖贷款本息,

加之,社会流动资金紧张,抵押物变现能力差,抵押物流拍事件时有发生,

收回抵押物又会产生如物业费等各种费用,金融机构难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只能任由不良贷款攀升。

。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重创社会信用体系。在民间借贷大肆盛行的几年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个人通过人情关系或是其他渠道获得银行低利率的信贷资金,

再以较高的利率转借出去获取利差,部分内部人也被高额的利差诱惑,主动与借贷中介勾结,

充当资金掮客,将大量的信贷资金投放到民间借贷市场,借此牟取暴利。年以来,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间连环欠债,赖账不还、恶意逃废债行为时有发生。传统民间信用遭到严重破坏,局部信用危机开始蔓延。

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及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创,一方面导致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信贷资金无法回收,

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贷款户恶意逃废债务得不到应有制约,在社会上形成了不良风气,导致客户还款意愿淡薄,

相互观望等待,增大违约风险。

。司法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由于相关经济金融案件积压,

且地区金融法庭具备执业资格的法官人手不足,致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进展缓慢,

赖债户得不到法律手段的有效打击,农合机构的问题尤为突出。

特别是银行起诉的借款人若涉及民间借贷列入公安局“打非办”处理,法院就要求银行必须撤诉,已保全的资产随着撤销诉讼而失效,保证人随即将资产转移,

致使银行无法追述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银行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在上述原因与诉讼成本高、抵押物变现难、处置费用高等多重因素的叠加作用下,

部分机构不愿轻易起诉违约客户,

即使起诉,其目的也仅仅是为了延长诉讼时效,

延续对不良贷款的追偿权,

对彻底化解不良贷款并不抱太大期望。

四、防范农合机构风险的措施建议

(一)积极化解地方债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要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拓宽财税收入来源,抑制过度投资冲动,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积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

开源节流,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大力发展煤炭深加工,延长煤炭产业链,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消化存量房,

改善煤企、房企财务状况,

从源头上解套“三角债”。二是要落实财政支农资金投放,

扩大财政支农资金的投资乘数效应,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以及由此形成的政策引导功能,不但可以促进农牧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而且能够以降低生活成本的方式提高农牧民的收入,进而提高农牧民的偿债能力,降低不良贷款的发生率。三是由地方政府注资成立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辖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盘活待处理抵贷资产,缓解不良贷款上升压力。

(二)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打造诚信鄂尔多斯。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和舆论媒体的协助,大力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让失信主体寸步难行。继续加强“诚信鄂尔多斯”建设,加大诚信意识和征信知识宣传力度,从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不断提高鄂尔多斯的信用等级。

(三)坚持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合规体系建设。强有力的制度是农合机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

也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农合机构一是要高度重视内控机制建设,不断修订完善各项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强化前中后台、各环节、各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是要狠抓制度执行力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开展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离任审计等,

有效排查和整改各种风险隐患,提升制度的执行力。三是要组织开展案件防治工作,形成“查、防、堵、惩、教”五位一体的案件预防控制体系,确保各类案件零发生。

四是要坚持狠抓关键领域,

确保重点环节合规合法,坚持依法处理违规事件,强化合规制度执行。

(四)积极吸纳人才,

构建科学化人力资源体系。

首先,根据金融创新和业务发展趋势,

作出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引进具备良好经济金融知识背景、精通金融衍生业务的高端人才,淘汰思想落后、工作不积极的员工。其次,

应定期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进行综合培训,建立起多层次、高素质的人才储备队伍,为农合机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人力基础。再次,

建立经营责任定性,考核定量的管理考评制度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明确职级晋升与薪酬激励机制,提升员工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最后,要加强警示教育,

法纪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员工合规理念,

全体员工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筑牢思想防线,

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加大支农支小力度,降低授信集中度。

孟加拉乡村银行成功的实践证明,支农支小与盈利发展并不冲突。

农合机构要牢记其使命与宗旨,

立足三农、面向小微,

切莫为规模的扩张与一时的发展盲目垒大户,大力支持辖区三农与小微企业发展,

降低授信集中度,

分散信贷风险,提高流动性及盈利能力。

(六)发展中间业务,拓宽收入渠道。农合机构应充分利用其覆盖地域广阔、机构网点众多的优势,加大对农牧民的金融知识宣传,增强农牧民的理财意识与风险意识,

积极发展中间业务,优化收入结构,提高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民间借贷的起诉流程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客户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中图分类号:。省略作为一家网上借贷平台,

借款人和借贷人通过在上信息互相匹配,扮演着个人借款人和借贷人的中介者角色,

从中获取费用。

于年月日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以来,

规模不断壮大。从第三方机构(是世界上最大的家消费者个人信用机构之一,主要服务于北美和欧洲)中得到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

并将借款者信用等级分为、、、、、、七个档次,信用等级较高者通常对应的利率较低。从理论上讲,借钱者可以以低于银行的利率借到钱,

出借者则可以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出借,

从而可实现双赢。

需要完成的工作就是确保安全、公平的交易,

在概念上也秉持着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策略。

(二)国内发展情况

自年从上海登陆以来,

网络借贷影响范围遍及全国。

类似的网络平台不仅在北京、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皆有,一些二三线城市也开始出现。国内的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年月创立的拍拍贷(),之后还有红岭创投()、易贷()等网络借贷平台出现。

拍拍贷的模式与非常相似,借入者通过网站公布的不同信用评级的指导利率,

设置自己的借款利率。借出者根据借入者的信用评级结合借入者上传的资料综合判断借入者的风险程度,然后决定是不是把自己的一部分钱投给该借入者。

网站会做一个最终的欺诈检测审核,对于那些涉嫌欺诈的借入者,

网站出于保护借出者的目的将否决该笔借款交易。

二、网络借贷的主要客户对象

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托于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其初期的发展往往基于地缘、血缘等关系,

网络平台的引入使贷款手续更加简便和灵活,而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具有正规金融不可比拟的竞争优势。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民间借贷适应了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融资特点和融资需求,

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节能力,

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同时,通过网络作为中介平台进行借贷活动,这是一种较为阳光透明的民间借贷方式,

是对我国现有银行借贷体系的补充。

(一)客户对象

网络借贷一般为小额无抵押借贷,覆盖的借入者人群一般是中低收入阶层,是面向草根阶层的新型贷款模式。

对于普遍民众而言,小额的资金周转或许能解决生活中的大难题。

目前,网上借贷服务的贷款对象主要是短期、小额借贷者,借款金额在数百元到万元内,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年内。网络贷款用途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用于个人资金周转,比如租房、装修、买电脑、结婚、旅游等;另一类是创业借款,

以帮助投资者和创业者更好地应对由于资金不足而引发的各类危机。由于网络借贷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以及创业人群,其有相当大的公益性质,

同时,

这种借贷模式借助了网络、社区化的力量,

强调每个人来参与,有效地降低了贷款审查的成本和风险,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

解决了很多做小额贷款尝试的机构组织普遍存在成本高、不易追踪等问题。

(二)对客户的要求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很难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

极易产生欺诈现象。

网络平台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资信状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既能有力地配合国家部门做好反洗钱的工作,又能保护消费者,为合法用户提供借贷便利。网络信贷平台在开展业务的同时,

需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

在与用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实和记录其身份,

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需注册成为网络借贷平台的会员,并提供一系列身份验证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帖借钱。

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个月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根据提供的证明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

三、网络借贷客户权益的主要内容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形式,网络借贷的客户权益保护问题是各方关注与争议的焦点。笔者从客户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求偿求助权三个方面入手,

分析网络借贷模式下可能成为影响客户权益的各类隐患。

(一)客户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客户在接受一系列交易中,享有获得相关必要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信息)的权利。网络借贷平台有为客户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

以及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

同时,客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与意愿,选择不同的网络平台与交易对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未能给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则可能会给客户来带风险。

在网络借贷模式下保障客户知情权,关键的问题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对客户的影响。“信息不对称”一词来源于信息经济学理论,

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

斯彭斯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

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

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这种信

息的不对称具有普遍性,网络借贷模式下,

借贷双方均面临虚拟化的数字货币和网络服务,影响客户知情权的因素主要有:

。交易对象身份确认

尽管不少网络借贷平台加大了针对借款人信息审核与信用评级的力度,

然而,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造假对于蓄意骗钱的人来讲难度并不大,并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

此外,虽然网络信贷平台都表示会对贷款者的借款用途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难度,即便个别网络信贷平台采用了视频面谈等方式,

但仍然不排除有借款者将借入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可能。

。借款使用情况

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者资金使用情况需要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

如果出现不符合借款用途而进行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的现象,

则既违背了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于广大中低收入及创业人员的初衷,又会给网络信贷平台造成极大的坏账隐患,进而产生更严重的不利影响。目前许多网络信贷平台缺乏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只要客户能够按时还款即可,

这样,相关借款原因的审核流程也就变得形同虚设,极易引发资金风险。

(二)客户隐私权

在金融交易活动中,

客户信息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侵犯客户隐私权的事故发生,

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与传统的民间借贷相比,网络技术使得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样、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运营成本来看,虚拟化的网络借贷平台在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服务的同时,

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等费用开支,有显著的经济性。然而,

在网络环境下,

借贷业务的全过程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作方式,客户的交易行为均以网络为载体,网络的开放性也导致了客户隐私方面的风险。

各类交易信息,

包括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要通过互联网传输,并暴露给网络借贷平台,

存在客户私人信息被非法盗取的风险,

另外,还存在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客户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的风险。

(三)客户求偿求助权

客户求偿求助权,

是指客户在交易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

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

如得不到满足,

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满足了部分人的融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法律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网络借贷平台也处于监管空缺,

以拍拍贷为例,根据我国工信部的规定,该网站属于非盈利性质,主管部门为通信管理局,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

并不需要在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网络借贷平台中,

多数网络信贷在借贷过程中没有抵押,完全在过往信用的基础上借贷,缺乏对借款人的有效牵制。客户借款到期没有能力还款或者故意不还,

网站如何应对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目前在欠款追讨方面,

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即使银行的欠款也不能运用银行自己的力量追讨,

而是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诉诸法律。可见,随着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暴露出的问题也愈加突出,

不仅会影响资金安全,更会扰乱金融秩序。

四、我国对网络借贷客户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将网络借贷机构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网络借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

由于其借助了互联网平台而导致了许多不确定性,同时,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也明显超出简单中介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范围。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法律和监管的及时跟进显得更加迫切。

对于网络信贷这样一个由市场需要而衍生出来的新生事物,

应将其纳入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监管部门,

辅以适当的监管,促使与引导其更加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情况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指引并规定经营者从若干关键层面做好网络平台的自身建设,以抵御各类风险,从源头上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网络平台经营者则应该以政府部门颁布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为纲要,积极开展行业研究并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平台的公信力、防风险能力。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

出台监管细则,将监管重点主要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反洗钱系统建设方面与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并从多个层面监督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立法

从广义上说,网络借贷平台为客户提供了小额借贷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

其客户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

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对金融机构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要求,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包括知情权、隐私权与求偿求助权。对网络借贷平台而言,

立法内容主要包括:

。知情权方面

在网络借贷模式下保障客户知情权,关键的问题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对客户的影响。监管部门应该督促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诚信可靠的环境,对于在平台上虚假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

保障客户获得确切的信息。在借款的使用方面,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完善信息采集与备案机制,如果有可疑交易发生,

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主动向反洗钱监管部门备案。

。隐私权方面

隐私权保护法应规定网络借贷平台负有为客户保守金融私密的义务,不得侵害客户隐私权;

网络借贷平台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靠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网络借贷平台如未尽保护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制定相关法律时,

应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内容、处罚手段、赔偿标准等。

。求偿求助权

网络借贷平台要完善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理顺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机构内部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工作职责。

如有争议发生,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客户沟通,争取双方协商处理,尽量避免因投诉处理不当致使矛盾升级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如遇客户集中大规模投诉,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迅速向当地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客户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调解等较为缓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纠纷,

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金融是风险积聚型行业,控制风险是关键。

对于来说,美国有完备而透明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

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可以得到充分验证。在我国,

自然人信用评级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在信息过度的情况下,应规范和统一信息渠道,建立诚信的网络金融环境,降低网络的不确定性对客户的影响。

随着电子商务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飞速发展,

应针对现有信用数据较为分散的情况,以政府部门为主导,

联合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需要采用技术手段,统一数据标准,

以合理的数据共享机制为基础,将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类企业以及银行、工商、税务、公安、保险、海关等机构中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全部收集起来,

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

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

为有网上交易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根据信用记录选择高质量的交易对象。同时,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四)技术层面

网络借贷平台涉及大量客户信息,

如果网站被攻击,则各类信息有被盗取的可能,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

在网络平台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

采用多种技术手段,

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民间借贷的起诉流程篇

[关键词]降冤案;

知识结构;最少成本;司法改革;绩效最大化

[]./。。.。

年月日羊城晚报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建议“法官不是‘年富力强’就能当好的,

法官更需要社会阅历和社会责任”。显然“打铁首先要自身硬”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立足国情、实践出真知的创新完善司法知识结构建设(含应有财务实践阅历)才是“硬”本事!才能以最少司法成本降经济冤案,提高绩效。

显然任何领域改革应从可持续战略高度体现以最少成本获政治和经济绩效最大化为出发点来解决实体问题,司法改革促公平更如此!本文探究三案因共性缺失财经等整体知识结构体系,

已导致出现冤案所造成的社会严重损失后果而提出具体司法改革建议!如判决书中过度泛化用“不符主体资格”、“另案起诉”定论;

或法院“同意”虚增第方;或单一局部时段“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字据替代全程实体证据;

或以“人为感情因素”证据取代反映实体真相的银行单证等现象而误判。

()《决定》提出“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是有效推进提高公正审判质量,

降低行政成本的创新举措。

解决冤案关键难点是如何取决于面对双方证据出现矛盾争持时,善于区别“虚”与“实”的证据,尤其所涉及法律层次高低的效力区别,分析其是否完整反映实体真相。如全程纠纷发生期的不同银行账号数据链与一张文字证据之间进行辨别对比等,

辨别证据核心应是去伪存真的把握以将人为因素越低,

反映完整实体真相就越真实,而非过度局限于一张具体文字证据所反映的局部内容与局部期间。只有深度辩证客观真相与完善知识结构体系的融合,

才能符合实体公正。如法律与财务等知识深度融合才能有效推进提高公正审判质量,

又能减少经济冤案降低行政成本和因不公平引发的社会成本。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穗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案,原告出于“感情因素”收到被告办跨行划还款所交付的“错号”《取款凭条》、《电汇凭证》后,立刻按被告之意在划款银行当场写下《收条》。

次日原告发现是错写账号未到款而引发官司。作者凭会计师经验到银行获《电子汇款划款补充报单》上注明因账号有误无法汇出。庭上被告称当晚给现金原告而持《收条》已证明原告收款“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写,作者反驳:从完整实体经过和证据看是被告先要约所致才导致原告写《收条》,

加上无人为因素的《电子汇款划款补充报单》在法律效力上高于有人为因素写的《收条》,故《收条》本身是多此一举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这与原告《收条》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关而赢官司。

案例二:()穗越法民一初字第号案,被告在没带全银行单前提下,原告利用被告信任,

诱被告按其意写下一张数据。

事后被告付完全程期款,

原告为多占重计款而拿该证据告被告,被告提供了形成全程期全部多种银行账号和相应往来明细表反映来龙去脉的付完款过程,

驳原告虽持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一面,

但缺失基础性、整体性、法律效力层次性的一面,

强调原告证据是还款中途发生而未形成最后统一结算依据再签字。更值得一提的是:多个证据明确是原告给者款理财,

并通过被告账户给者理财已形成三人间对应银行明细记录而反映实体真相。但法官既看不懂三人间全程财务证据钩稽关系,

又强调者与本案主体资格无关而错判被告输。

两案共性特征:①“人为感情因素”的信任引发案件;

②仅以单一性文字的强调所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易产生相反结果,仅从表面文字看“写立据方”输!但从实体过程看客观真相,是“提出立据方”先导致“写立据方”写下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往往这些“真实内容”缺失基础性、整体性、完整性的客观真相,

尤其无银行单等附件证据支撑统一结算内容与形成金额构成!这种当时利用“人为感情因素”的信任引发案件的“真实内容”往往在庭上会出现证据双方矛盾争持;同理引诱和逼供也会有“真实内容”证据的表象。公正判决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辨别客观真相完整实体情节的“虚”与“实”,才能正确取舍因“人为因素”证据所增案情的复杂性、误导性。

唯一解决搞清办法是重核全程银行单证,以“实际发生数”的银行单高于有“人为因素字据”的法律效力层次来分析。

()《决定》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现象较为突出”。如判决书中常有“不符主体资格”、“另案起诉”的惯例出现,一些法官为减轻责任常利用此惯例导致显失公平,

增司法和社会成本!

案例三:()从法民一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从法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涉及司年招商会上有广州某县级市党政领导见证签纳米免充气轮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落地(有照片)而与政府推荐的该区开发总公司签订《购地协议》,直至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并依法投资建设。

其间发生法院确认《购地协议》有效而又改判该协议无效,当时法院同意开发总公司增加与司毫无法律经济关系所不认识的第方(作者已庭上反对增加第方无果),第方陈述了与司不知情的内容而败诉。

尤其在司不知情下,获悉次日九点该市拍卖机构要以“张冠李戴”的方式,即以司的名义“取而代之”要将司层在建已封顶框架结构厂房和三幢已建基础及土地进行拍卖,司被迫向拍卖机构提交了《关于立即停止拍卖该地块及地面建筑物和财产之请求书》请求而无果。

最终非法底价中标给司,接着出现年该市某部门以《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给第方名义,到司工地进行“联合行政执法”,强行没收司在建工程和其他全部资产,强换司入场霸占该地及财产而造成司巨大经济损失,

尤其使拥有世界领先的高科技环保新型纳米免充气防弹防爆轮胎国家专利项目在该区流产。

司被迫告政府招商引发的后果和违法行政及该开发总公司的非法行为,但法院判司涉及的民事案与行政案均以无效合同和“不符主体资格”而败诉!尤其对司所提出由政府招商引发的财产损失要求赔偿时,却以“当事人可在本案之后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立可另起诉”而不负责任的判决,这种简单判决结案了事的结果,使司更难再“另案起诉”已造成冤案!

损失巨大!

综上三个案例说明:过度泛化扩大不符主体资格、另案起诉、虚增第方、单一“真实意思表达字据”取代其他更有效证据等节外生枝现象,

不仅增司法和社会成本,更易出现冤案一种可能的形式。主因未从因果关系透过表面现象看实体本质的整体情节断案,是过度局限于某个时段表面法律文字所致!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客观规律真相!

司败诉更可能又反映司法与政府共同腐败的特征。

()《决定》指出“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这是从法律源头上保障以最少成本促科技成果绩效最大化的提升财政收入质量之创新路径。如年月和月章明分别在《广东财政理论与实践》登《走群众路线更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中国市场》登《走群众路线的改革,促以最少成本获民营科技绩效最大化――总结改革开放后广东民营科技发展路径》、《中国财经报》登《降低行政成本的有效途径》均提到:应看到科技创新是系统工程,

好比生产产品工序有固定流程一样也有其路线和规律,即科教育人投资一科技创研投资一取得专利产品及其相关投资一产品市场化基地建设投资一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化投资。

当今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瓶颈导致科技成果无法及时实现,更导致很多民营科技企业不敢再持续研发投入。

而由法律专家参与打造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未能更多听取“弱势群体”中的其他专业人士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未能以专利为出发点来解决实体问题。与此同时所涉及科教育人投资、科技创研投资、取得专利产品及其相关投资阶段均无法发挥原投资功能效果,造成浪费极大。

前述司因败诉难解决其高科技专利产品市场化基地建设而导致无法走向市场化,产生了巨大投资浪费就证明高质量立法是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的关键!

()建议提高综合知识结构,是促以最少成本获司法改革绩效最大化的结案质量之关键。①提高立法质量:吸收注册会计师、预决算工程师等第一线实务型专家参与立法,把规范法官提升财务等综合知识结构作为衡量能力标准;②深化司法改革:吸收注册会计师等一线“民间财经智者”来改变单一法律知识结构!

这更利于发挥辨别行业特殊性证据真伪性;③拓宽执政思维:提升认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落实集民智的人才立法战略!

改革单一依赖法律专家库而缺失一线“民间财经智者”的知识结构;④改革考核法官业绩体系:把案件数量业绩改为以衡量质量难易程度为主要考核指标,

把新增其他行业知识结构而实现降司法和社会成本的审判能力作为考核业绩的一种指标,

对于原案中将可能出现“不符主体资格”和“另案起诉”的,可合并原案审案,并作为新增案件数量的考核指标;⑤创新政府、政协、人大调研对象思路:到律师与法院院长中调研固然重要,更重要到其他专业者(如“民间财经智者”等)和冤案者中调研,

同时与提升财政收入质量联系结合,多到有核心科技专利企业调研,

以融会贯通法律与财经等知识结构,

找出因种种不公而导致未发展起来的核心问题原因;⑥改革高端智库建设:建立以实践为基础的中国特色智库功能体系符合中国国情,拓宽发挥“民间财经智者”智慧是全民创新的组成部分,解决以往智库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来解决前瞻性、针对性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解决高质量研究成果和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少的问题。

如只有突出实践出真知,走群众路线才能有效拓宽科技成果信息渠道制定奖惩法规制度才是根本。

()近期《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指出“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如建议破解在经济纠纷中首先固化“民间借贷纠纷”性质立案,导致无法区分“投资理财”与“民间借贷纠纷”性质。投资理财是双方承担风险,

民间借贷是还本付息,

把投资理财当做民间借贷性质判决,

易使经营投资理财方受全责,而投资却不承担投资风险,又能保本获息。所以应当恢复“经济庭”而先确立是“经济纠纷案”,再根据案情定性,

才能破解不公平的体制机制障碍

()建议要开展对司法体系效果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以降经济冤案为改革导向促完善司法知识结构获结案质量之绩效最大化。尤其冤案已导致司自主核心科技流产,损害了财政收入增长的有效途径,

同时要到对司法体系人员进行财务知识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培训,创新知识结构,促司法改革提绩效降冤案这更利于以最少成本促司法改革绩效最大化!

民间借贷的起诉流程篇

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与规制

扩大检察监督权利弊简析

泛论民事诉讼法之修改

民事诉讼管辖修改之探讨

“管辖权异议”之异议

公益诉讼制度的待解之谜

电子证据从此成为法定证据

司法职权配置改革中的若干尖端问题

充分认识中国改革的渐进性和实践性

有益的司法改革的民间视角

检察权行使的司法化——以刑事诉讼为切入点

立案制改革——修正起诉条件是关键

中国司法调解六十年变迁与反思

论公民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常见量刑情节调节幅度实证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缺陷之分析

省以下法、检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路径初探

论对行政机关强制撤离行为的司法审查

公益检察调查基本问题探析

关于法官释明权制度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若干问题探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之回顾

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制度的异化与应对

司法改革之司法的去政治化

证据“材料说”的立法评析

论现代科技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论原告股东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检察建议之监督方式的兼容性反思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视域探析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一体化论要——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为参照

日本财产开示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探析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澳门的发展

简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修法的指导理论

论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司法变更权

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及其判断规则

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海南省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丰县法院阳光执行工作机制之探索

温州构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

人民法院在“无讼社区”构建中的定位及作用

民事诉讼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路径分析

民事裁判理论的改进与要件事实论

《人民调解法》的不足与统一“调解法”的必要

我国金融消费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建构初探

民间借贷的起诉流程篇

第一,基层法院法官的优秀素质加深了我对法官职业的认识。

我实习的刑庭的法官都具有长期司法审判工作经验,在审判案件时对庭上情况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掌控能力。法官之所以威严,

除了法官职业本身的威严外,还需要法官自身的人格魅力。廉洁公正,自省自重,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欲望永无止境,欲望也是不能自拔的深渊。法官的个人魅力还体现在法官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清晰的理性。

第二,我较为熟练的掌握了司法文书的写作要领。

实习期间,我整理了大量的案件材料,

这些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在学校所学知识的不足。一份完整的一审案卷材料是由公安机关的预审材料(其中包括接警记录、各类证据、拘留和逮扑证件、审讯笔录等)、一审正、副卷(包括目录、立案书、起诉书、答辩状、辩护书、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委托律师函、开庭笔录、合议庭讨论笔录、阅卷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判决书、送达回证等组成)。案卷订装存档前应当逐页加印页码、在封底贴封条加盖审判庭骑缝章,最后由整理人和案件承办人签字盖章存入档案室保存。

关于体会

转眼间,

两天的法院实习生活很快就结束了,在法院的实习的日子是充实而快乐的,不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还结识了很多的法官、律师以及社会上其他的人。

这两天的实习经历将是我一生中难忘的回忆,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最后,

再次感谢海淀区人民法院给了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谢谢!

实习一般是法院熟人和对口的法院签订实习合同,划出一部分专业去实习,

我现在就在法院实习,

就是这种途径,如果只是一个不太明确的介绍信是进不去的,需要签合同,

或由朋友一方找人出面,带你去,这也要看法院和朋友的关系等情况,

有些一直没有合作关系的法院是不会轻易接纳你的,去了之后一般只做书记员的工作,也没多大意思,

所以三思而后行。

我今天早早起床一如既往的番薯粥狂奔到法院的时候发现立案庭的门也还没有开也许实习生本来就该乖乖早到的这是一种态度一个早上认识了庭里其他的人关老师很拽都这岁数的人了还撒娇上开心网还有赵老师挺好的耐心教我怎么写立案文书接着跟着小黄姐去九楼那资料然后去八楼敲章页纸每一张都要敲过还得放正那个映着“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章不知道为什么弄这么重。今天下午比昨天有长进了赵老师和小黄姐教我挺多的立案流程表、受理通知书等文书都写起来很顺畅了我也可以接待来咨询的人了可是很多细节还是欠缺在忙碌的一天将要过去的时候感谢庭里每一位给我关心和爱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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