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篇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
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
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和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
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
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加工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社会共治】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
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
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备案登记】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实施备案管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六)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的食品小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收集入场食品小经营的备案材料,在食品小经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备案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发放备案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备案证使用】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食品安全信息。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
第十条【备案变更】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记录】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相关记录、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患有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
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
(七)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三条【设立条件】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四条【品种限制】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六)食品添加剂;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包装标签】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
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备案部门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十六条【包装标签】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
第十七条【设立条件】食品小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从事餐饮服务的要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从事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
只需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品种限制】禁止食品小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食品摊贩
第十九条【固定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
在户外公共场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米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二十条【申请登记】从事食品摊贩经营,
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划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
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摊贩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使用】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条件】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餐具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
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
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第二十三条【品种限制】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
(三)现制乳制品;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清理场地,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如指定区域不再用作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配合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卡注销,并退出该经营区域。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七条【首次检查和抽样检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后日内,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信用记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培训】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
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报告义务】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的生产经营场地提供者发现涉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将中毒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废弃物处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三十三条【投诉举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
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小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
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
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备案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的,
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
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使用登记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未公示备案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
第四十条【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属于食品摊贩的,
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第四十一条【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第四十二条【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属于食品摊贩的,
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
(二)使用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的;
(三)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的;
(四)首批食品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检验和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法律责任】已取得备案证或登记卡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
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属于食品摊贩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第四十四条【未遵守品种限制要求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规定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属于食品摊贩的,
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或者销售食品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者将散装食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六条【从业限制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备案证、食品摊贩登记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四十七条【多次违法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注销登记卡或者从业禁止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四十八条【听证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卡、五千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行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严格文明执法、工作作风懈怠,违反规定收取、损毁、私分、截留财物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民事赔偿优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集贸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市局、县(区)局、基层市场监管所根据事权划分,按照风险分级要求,
制定科学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运用“双随机”工作机制,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检查对象
江门市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取得相应资质的农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修订版)》《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四、检查方式及频次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和抽样检查。
检查中可随机对可疑产品或原料进行监督抽检,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现场检查。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设定抽查比例及检查频次。
食品小作坊的检查频次的设定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五、检查任务
(一)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市、县(市、区)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市、县(区)、镇(街)三级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覆盖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
按照“双随机”原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应覆盖类发证产品,并将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全覆盖。
。市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从年起,
江门市局不再设定直接监管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
综合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企业规模、管理能力、信用档案记录以及特色产业等因素,确定了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为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并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
与各市(区)局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市局对市级重点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次,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观察员由各市(区)局组织安排。
飞行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飞行检查。一是开展问题企业专项检查,对近年来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的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
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对辖区内肉制品、食用油、湿米粉以及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原料、规模以上企业等开展飞行检查。
全年市级组织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家次。
体系检查:以企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为重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重点食品行业进行体系检查,
全面梳理查找行业风险,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帮助企业做“全身体检”,不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今年计划实施体系检查家次。
。市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以近年来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为重点,按照“双随机”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性检查和技术性检查的方式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年市级组织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家次,技术性检查不少于家次。
市红楼梦读后感500字局负责组织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向省局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县(市、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县(市、区)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市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根据监管工作重点,确定食品销售连锁单位总部及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市级重点监管食品经营单位,按照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次。
飞行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的方式,
联合农业农村部门、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实施飞行检查,全面检查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状况,年度市级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农贸市场总数的%,对食品销售单位组织不少于次的飞行检查。
。市级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经营企业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任务覆盖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业态,加大对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酒类、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力度,并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与信息公布制度。
。县(市、区)监督检查计划。
各市(区)局应根据各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市级食品餐饮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重点监2019开学笫一课观后感作文管对象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
检查频次不少于每年次。
飞行检查任务: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单独或联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馆、小餐饮、凉茶店、旅游景区餐饮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等开展飞行检查。
其中市直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市直养老机构食堂实现全覆盖监督检查,全年开展飞行检查不少于次。
。市级食品餐饮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对全市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按计划进行监督抽检。
重点抽检品种包括食用农产品,粽子、月饼等应节食品,自制饮品、凉茶,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自制糕点、配餐食品、外卖食品,
食用油、火锅底料、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一次性包装餐饮具、复用餐饮具等。
。县(市、区)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配合市局开展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市级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按照风险管理和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由市局直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求,
不在产企业检查频次为原则上一年不少于次,
在产企业检查频次为原则上一年不少于次。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根据近年来监督检查记录,对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调低一个风险等级,检查频次降至一年~次,
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除外。
。市级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飞行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
抽查对象为各市(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
覆盖各市(区)。
年度市级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家次。
。市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计划。
为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坚持问题导向,
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落实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环节抽检:配合省局对全市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在产保健食品品种(含委托加工产品)进行有计划、分批抽样,每家生产企业上、下半年至少各抽样次。企业同一品种产品抽样不超过批次,
应急抽检除外。抽样时必须索取所抽样品的企业质量标准。经营环节抽检:以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为原则,
对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对保健食品经营、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抽检。重点抽检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聚集区、问题产品多发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内的小型超市、药店、专卖店、体验店、街边店和地址在本地区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并及时将监督抽检结果公布。
。县(市、区)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根据各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地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实施,
负责对辖区内特殊食品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主体资格。
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生产环境条件。
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
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疫情防护的要求。
。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
检查企业的防疫物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查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一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
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等规定的事项。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控制过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
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
。从业人员管理。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是否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岗位和名单,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
。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的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
。基本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
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
。环境与场所。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厂区环境及总体布局要求;
生产车间卫生防护措施设施是否到位;库房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检查企业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生产过程安全控制。
检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帐;
是否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产品贮存与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建立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
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
企业是否能现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记录是否规范、全面。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可参照《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的检查形式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主体资格。
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是否发生变化,
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
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不存在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工艺流程与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功能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设施与设备。
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
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其使用与存放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有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发现与食品生产无关人员或用品。
。质量安全管理。
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进货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生产统计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召回和销毁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标签;
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贮存与运输。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贮存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
标示明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其他。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网上销售,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为。
(四)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主体资格。检查经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并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
。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
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经营范围。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食品是否按品种分区分类、离墙离地摆放,
并与非食品分开销售;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是否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配备相关设备并贮存;
经营的大米检测报告是否含有重金属检验项目;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
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及发货票证;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标签与广告。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
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是否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
。内部管理。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有相关记录;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经营者发现其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记录,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贮存和运输。检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检查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检查内容。
。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经营规范。
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符合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是否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还需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并在“冷库通”系统中上传购进销售产品信息;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是否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门店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贮存的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不少于个月;是否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内部管理。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自身原因造成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实施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是否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标签标识。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是否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是否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是否予以标明;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是否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包装,
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
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所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销售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
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六)食品餐饮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许可管理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且在有效期内,
不得超范围经营。
。信息公示情况。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健康证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大宗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
按照“明厨亮灶”建设规范指引要求,
公示加工操作关键过程。
。制度管理情况。
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人员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岗并按规定履行职责,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环境卫生情况。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等洁净,
排水沟渠畅通,垃圾和废弃物及时清理,无昆虫、鼠害。
。原料控制情况。餐饮服务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添加剂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
专柜保存,并有相关记录。
。加工制作过程情况。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设施设备及维护情况。食品加工、贮存、陈列及“三防”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
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网络订餐情况。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信息。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按要求处理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食品经营者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对除保健食品外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按照《广东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试行)》要求开展。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者资质。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厂房布局和主要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有关要求;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原辅料管理。检查企业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是否查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验收记录和进货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出入库记录是否如实、完整,是否包括出入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等内容;
仓库内保健食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与其他物品是否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仓库通风、温湿度以及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按规定条件贮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严格区分管理,
存放处是否有明显标识区分,
或使用仓库管理软件进行管理,
离墙离地存放,
合格备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检查企业是否设置原辅料标识卡,
或使用仓库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标示内容是否包括物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商和生产商名称、质量状态、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是否与原辅料库台账一致,
是否做到账、物、卡相符。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制订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生产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符合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并记录,
是否建立和保存空气洁净度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洁净区内粉尘较大的功能间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除尘设施是否有效;
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车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有温湿度监控措施和相应记录,
洁净区温湿度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并有监测记录;生产车间的人流、物流通道与洁净级别是否相适应,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缓冲设施是否有效,避免交叉污染;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是否自行完成,
生产场所、设备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是否相适应,是否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车间;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车间是否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安全设施并运行良好;检查企业工艺规程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接受委托加工的,是否建立与所生产的委托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是否有批生产记录,
是否真实、可追溯;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批生产记录中的配方、生产工艺和关键参数是否与工艺规程一致;投料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原辅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并经第二人复核签字;与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包材、输送管道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工艺用水设备与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是否能确保工艺用水达到工艺规程要求,
并能定期检测、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水处理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动态监测及维护记录;投料前生产车间及设备是否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或清洁并保存相关记录;
生产过程中物料是否有清晰的状态标识,如产品名称、批号、储存期限等;
设备、容器是否有清洁等状态标识;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齐全是否有效,生产操作人员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生产设备、设施是否有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与食品质量安全直接相关的设备、设施如出现故障,是否及时维护;
是否定期对工艺、关键设施设备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是否记录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对超出控制限的情况是否有纠偏措施及纠偏记录;现场是否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的现象。
。质量管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效运行,是否明确品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是否按要求履职;是否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是否保存完整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是否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检验规程;现场检查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是否定期检定或校准,是否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是否有能力检测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是否按照产品技术文件或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是否保存检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设置留样室,是否按规定留存检验样品,
是否有留样记录。
。产品标签、说明书。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是否一致。
。贮存及交付控制。
检查企业产品的仓储、运输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有相应记录;是否根据保健食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
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是否建立和执行贮运时的成品温度控制制度并有记录;每批产品是否有销售记录,
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
。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产品退货记录和召回记录,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是否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
是否保存记录;是否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从业人员管理。检查企业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学历和专业经历要求;
专职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是否不少于%;
质检人员为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采购管理负责人是否有相关工作经验;是否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记录;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
检查企业是否组织对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相应岗位的技能培训;
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每年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是否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与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并保存记录;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是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八)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资质。
检查经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实际经营的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是否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经营条件。
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
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否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柜(专区),是否在专柜(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是否按经营特殊食品类别分别注明“****销售专区(专柜)”字样(绿底白字);是否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
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经营的特殊食品的合法性。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特殊食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容真实,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营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晰、明显,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
是否容易辨识;经营的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及标注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是否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
是否使用黑体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但不限于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检查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配备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企业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是否存在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参加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特殊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
。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检查企业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销售的特殊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经营对温度、湿度有特别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存放;采购特殊食品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是否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的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是否索取有效的进货凭证;进口产品是否提供同批次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从事特殊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超过有效期产品、不合格产品和其它不安全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妥善处置,是否建立和保存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广告(包括宣传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内容是否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广告内容是否含有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等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是否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
组织制定本辖区食品生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问题整改。各地应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
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依法查处。
(三)加强案件移送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问题为导向,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执法机构处理,并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地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
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增强下一步监管针对性,
提升监管效能。
附件: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食品及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录
附件
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录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别
一、蓬江区
知美屋食品有限公司
饼干;速冻食品;糕点
江门市乡纯酒业有限公司
酒类
兰芳园(广东)食品有限公司
饮料
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方便食品;
调味品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含江门分厂、江门二分厂)
饮料
江门市蓬江区东云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速冻食品
江门市昆宝蜂业有限公司
蜂产品
斯美(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
洗涤剂
二、江海区
江门市浓纳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江门市顺恩牛奶有限公司
乳制品;饮料
江门市江海区南兴腊味有限公司
肉制品
广东生和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罐头;糖果制品;蜂产品;
调味品
江门市力信豆制品有限公司
粮食加工品
江门邓海满记食品厂有限公司
水果制品
江门市安立司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糖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
广东九鼎王厨具有限公司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三、新会区
广东科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
食品添加剂
广东哈力高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酒类
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油;调味品
江门市鸿信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广东华糖实业有限公司
食糖
广东新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饮料
江门市丽宫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
水果制品;
糕点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饮料;
保健食品
香港阿波罗(江门)雪糕有限公司
冷冻饮品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爽爽粉面制品厂有限公司
粮食加工品
江门市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
罐头
香记(江门)咖啡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
四、台山市
江门新乐贝食品有限公司
特殊膳食食品
台山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糕点
台山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珍香米业分公司
粮食加工品
台山市稻亨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台山市力丰投资有限公司
饮料;
糖果制品;
茶叶及相关制品
台山市新发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水产制品
台山市心华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食品塑料制品
五、开平市
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
开平市旭日蛋品有限公司
蛋制品;
糕点;
淀粉及淀粉制品
罗赛洛(广东)明胶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广东甜味食品有限公司
糖果制品
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开平市大沙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
开平广合腐乳有限公司
豆制品
六、恩平市
恩平市七星坑山泉有限公司
饮料
恩平市惠康花生油厂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恩平市粽源食品有限公司
糕点
恩平市飞鹅河粉厂
粮食加工品
七、鹤山市
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
特殊膳食食品;
饼干
鹤山市五泉酒厂
酒类
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鹤山市华悦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饮料
中粮万威客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
鹤山市深水湾啤酒有限公司
酒类
鹤山市占里欣得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糕点
江门思味园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
速冻食品
鹤山市东源食品有限公司
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食品
鹤山市鹤城镇文燕腐竹厂
豆制品
鹤山市德柏纸袋包装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纸制品
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压力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篇
煎饼果子、肉夹馍、火烧,
这些街边小吃在让人们泛起口水,
成为一座城市特色美食文化的同时,背后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小觑。
如何保证街边美食安全?从今年月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条例共章条,
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宽进严出免费登记备案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
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
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监管措施上,
条例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采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
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组织免费教育培训,
提高从业者的素质。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抽查检测、质量规范、信用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安全。
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
据初步统计,截至年底,
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万家,从业人数万多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
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情况下,
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关于小餐饮,据调查摸底,
我省有万多家,这些小餐饮客观上长期存在,
在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其本身因分布广、散、乱,硬件设施较简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低等特点,
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亟待加以规范。陕西、河北、辽宁、湖南、浙江等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将小餐饮纳入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参照有关省份做法,条例将小餐饮纳入了立法调整范围。
确定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
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政府职责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业态特点和监管实际,条例坚持权责明确、事权下移的原则,
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环卫、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条例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一是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程度采取递进式设计,
一般规定警告、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二是合理设计罚款起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
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降低罚款起点,以增强基层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三是保证法律责任体系完整。
针对不同业态特点和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与治安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
四是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山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条例》将于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全省万人从事小作坊小餐饮《条例》弥补立法空白
据初步统计,截至年底,
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万家,从业人数万多人。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特别是解决弱势群体生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
同时这些小食品业态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差、市场主体资格不全、生产经营不规范等特点,一旦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他表示,这些业态的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存在管理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
一直是基层食品监管的重点难点,做好立法工作,既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
也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立法授权、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客观要求。
宽进严管《条例》为生产经营划定负面清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记者了解到,《条例》共章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山东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根据《条例》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在政府职能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
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在部门职能方面,《条例规定》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环卫、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杨利表示,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明确,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
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其中,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
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明确了登记备案的主体、需要提交的资料、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时限等具体内容。
此外,
《条例》在监管方面突出了服务理念,通过统筹规划、改善经营环境、免费组织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监管效能,
确保食品安全。同时,《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
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管实现无缝对接《条例》护航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点多面广量大,
服务百姓生活,既是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社会管理问题,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刘本功介绍说。
他表示,《条例》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详细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职能监管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三小从业者,
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履行主体责任,
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条例》对所涉及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一一作了详细表述,
为监管无缝对接、减少监管盲区提供了法律保障。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篇
坚持以人为本。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
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方式,
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监管原则
正确引导。
便于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坚持科学管理。
逐步规范。兼顾就业,扶持发展的监管原则。
三、监管职责
履行职责。
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食品摊贩治理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号)精神。密切配合。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管。
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包装并用于销售。农牧(林业)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兼营或收购各种初级食用农产品。或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经营户(如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加工活动的小磨坊、小油坊及果蔬初级清洗、挑选、套网、装袋等)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并负责日常监管。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管。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
以批发、送货为经营方式的豆制品、蛋糕、面包、麻花、食醋、酱油、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不面向最终消费者。办理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前,以质量安全承诺书代替)
三)食品流通领域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
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有形市场(含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内和临街店铺居民区店铺内既进行简单加工制作。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流动性较大的街头卤肉卤菜、馒头馍馍、奶茶冷饮、炒货及其他流动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又在本店内直接进行销售的蛋糕店、馒头店、压面铺、油坊等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及不提供餐饮用具和就餐场所的卤肉加工点(店)烤鸡烤鸭店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食品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管。
对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任、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街头有相对固定场所并提供就餐用具的酿皮摊点、麻辣粉小吃点、油炸糕摊点、临时早餐点、夜市餐饮摊点及各类烧烤摊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
五)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坚决制止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家庭“小饭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
六)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管。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七)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动员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或开展店铺经营。
八)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规范管理。
指定专门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表格。
体检表留存监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工作一直以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二要协同配合。加强合作。
协调联动,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公安部门要适时参与各乡镇、各食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以及县食安委组织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将于年月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有条,比原来条增加了条。
亮点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
细化和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控制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食药监、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
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亮点
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风险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制度食药监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技术机构,
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药监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药监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
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药监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增加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药监、质量技监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亮点
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等各个方面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形成全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亮点
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应声明不能代替药物新《食品安全法》明确,
应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
避免形成监管缺失。
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家食药监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亮点
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的管理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新《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
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
亮点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完善了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
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无论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等主体,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亮点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追究食品安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行政罚款最高达到万元或者货值金额的倍。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可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行为。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倍或者损失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篇
关键词:边境;民族地区;
食品;监管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代中国民生问题之一,它关系到每一个家庭和个体的舌尖上安全,也是最赋有挑战性的当代社会治理问题。德宏地处中国西南边陲,
自然生态良好,少数民族跨境而居。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边疆各族人民的健康安全,
社会和谐稳定,其实际上也影响到德宏改革开放的战略提升,产业结构调整,德宏生态农业、旅游文化产业进一步拓展和升级,
以及德宏面向东南亚、南亚食品贸易出口的消费安全、国际商誉和影响力。它是实现德宏边疆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凸显后发优势的发展战略。
一、德宏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截止年月日,全州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个,其中: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家、食品经营单位户、餐饮服务单位户。有农资经营户户、规模养殖场个、畜禽定点屠宰场个、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个、生鲜乳收购站个、饲料生产加工获证企业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万亩、畜禽万头;全州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小区(场)个。
另外由于德宏州地处中缅边境,.公里的边境线和无天然屏障的边境地理环境,
多年来大量的境外食品出现在德宏各县市的集市和商店里。这些食品除了边贸政策下的大米、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外,
还有大量的缅甸泰国生产的水果、糖果、海鲜等食品。
年,
仅通过德宏检疫部门检验检疫进口食品就达批次,.万吨,
货值.万美元。
二、德宏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近年来,德宏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德宏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成为地方政府的常规工作考核目标,每年进行定期考核,
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近年来得到进一步强化。年,农业部门对全州各县市开展蔬菜农残快速检测样品数个,
合格个,合格率.%。抽取饲料样品批次,合格批次;
抽取兽药残留样品批次;完成“瘦肉精”抽检头(份),批次,快速检测“瘦肉精”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仅年上半年,各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食品经营者及各类市场户次,检查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家,
食品加工小作坊家,食品小摊点家次,农产品养种植基地和农资市场户次,
查处不合格食品公斤,责令现场销毁或下架过期食品公斤,下架无中文标识外国食品公斤。全州共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走私案件起,案值.万元。
全州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目前德宏州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德宏州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正处在改革调整阶段,亟待融合加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德宏州于年月日组建了新的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挂“德宏州人民政府食安办”牌子。全州各县市先后于年月前完成机构组建、职能和人员移交,各县市成立了食品药品检验所,全州乡镇个乡镇监管所。
目前,德宏州食品监督管理局是德宏州负责食品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
它合并了州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的职能科室、德宏州质量监督局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科室,理顺了监督管理执法的机制体制,
但是新机构的设立和合并机构后,产生的人员之间、机构职能工作之间、专业工作之间的融合仍需要一定时间,新机构领导班子的选配、专业科室配置等都需要时间,
目前仍有个别的县市还没有配齐领导。
另外乡镇监管所由于机构刚刚建立,只是建立了机构,目前无执法装备,缺乏基本的执法用车辆,执法人员的经费补助财政也急需理顺关系。
这些都影响了职能工作的开展。
(二)食品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目前德宏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适应边疆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目前德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县市设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综合执法管理局,全州个乡镇,个街道办事处,
设个监管所,每个监管所配置编制-人,不设监管所的乡镇设食品监管员,村寨设兼职的协管员。
农村村寨食品的监管执法主要依靠协管员不定期的监管进行管理,
大部分协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职担任,每月一百元的话费补助,德宏广大农村地区村寨间路途遥远,工作很难监管有效到位,造成农村大量假冒过期食品盛行,
监管乏力。
第二,
德宏地处西南边境地区,近年来大量缅甸或经缅甸进入中国的商品日益增多,
德宏边境城市的街道、商店里充斥缅甸或经过缅甸进入中国的商品,境外食品除了部分正式通过正规口岸进入德宏,经口岸检验检疫外,大部分食品都是通过边民便道和通道进入德宏市场,
这些食品在生产标准、包装要求、标识和中国商品不一样,大部分达不到中国国家规定食品生产标准和食用标准。
境外食品的大量出现给德宏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特殊的挑战和困难。第三,目前,德宏“三小”食品问题(小餐饮、小食品、小作坊)是德宏食品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三小食品”企业和个人,
由于规模小、生产经营灵活、场所不固定,缺乏必要规范的生产经营条件,达不到国家的食品生产经营规范的要求,通常不能取得食药监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而处于于一种非法生产经营状态,
但是他们生产经营的食品通常是周围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所需,
而且“三小”摊贩和作坊又是生产经营者就业和谋生的主要生活来源,有的还是德宏本地的著名特色小吃,比如德宏各个县市“撒撇”、“火烧猪”、“过手米线”、“豌豆粉”等,它代表德宏的饮食特色和饮食文化,
也是德宏旅游产业吸引外地游客的特色食品,完全取缔“三小”食品与德宏边疆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实际不符。对“三小”食品的监管成为各级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头痛问题。
第四,目前新《食品安全法》在德宏实施面临着特殊的困难。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过高,新食品安全法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德宏经济发展水平低,许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和产值都较小,
五万元是许多小企业一年的收入水平,过高的处罚基数使执法人员的处罚缺乏执法的可操作性,这不能不说的新法的问题之一。第五,食品安全监管风险机制建设亟待加强。
食品安全监管风险机制是当达国家解决和应对食品安全监管风险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食品安全风险预测评估是一种积极科学的主动监管机制,是破除传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问题———责任追究”被动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的有效办法。德宏州年起作为监测点参与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于起步较晚,
到目前为止,检测样本和品种有限、目前德宏州的食品安全监管风险预测机制还处在实施监测、建立数据库阶段,还难以做到对德宏境内食品安全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第六,网络电商兴起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挑战。
由于近年来的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网络食品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网络电商平台监管力度不够,网络销售隐蔽性,虚拟性、维权的复杂性,
网络食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网店,特别是边疆地区,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普通民众收入水平较低,许多人食品消费心理不成熟,贪图便宜,
网络电商平台的管理不善给监管假冒伪劣不安全食品带来了巨大障碍和困难。
(三)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专业人才队伍亟待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设备投入不足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很强的工作。
需要配备先进技术设备和专业人才,目前全州的食品监管工作面临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检测设备不足的困难。
首先,
德宏州食品检验检测设备不足,并且分散在各个不同的系统和行业部门中。
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州疾空中心、州质量监督局和德宏检验检验局系统的检验检测设备较为先进,技术力量较强,但是各家分别执行不同部门的检疫检测任务,检测资源并不能共享互通。
县市检测技术力量和设备薄弱,全州只是瑞丽、盈江、陇川和梁河成立了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专业人员不足,以盈江食品药品检验所为例,仅有名专业技术人员,
检测技术力量不足。县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除瑞丽外未配备实验室和相关检测设备,
不具备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的条件,仅能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快速检测数据通常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四)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不足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家庭和个体,
关乎每个人的基本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但是目前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中面,公众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严重不足。首先,
食品安全参与及维权意识不足,
食品安全监管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是政府的职能工作,
食品出现安全事故,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与普通社会公众无关。一方面,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和事故通常成为普通民众判断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的标准之一,
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官员形象。据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社会调查中心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中国民生调查报告?
》,近半数受访者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表示不满意,选择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只占.%。另一方面,对于许多人而言,
只要是与自己无关,
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缺乏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权利、责任、义务意识。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
由于利益的驱使自觉不自觉的参与到违法食品的经营生产中去。
食品生产和经营成为一种“互害”的不正常社会心理和社会现象。
其次,食品安全消费意识不成熟。公众食品安全消费意识不成熟体现在许多人由于贪图便宜无视食品安全质量,
目前德宏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许多人的食品消费心理、意识和消费习惯还停留在物质匮乏和物质短缺时代,
低价、便宜是食品消费的主要动机,这就给假冒伪劣、低成本违法生产经济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潜在的产品市场和心理市场。最后,普通民众食品安全知识不足,在许多人的心目中,
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对食品安全知识严重缺乏,
导致广大的农村地区成为过期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地。
(五)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亟待进一步提升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监管对象复杂,监管面广、监管环节众多,监管措施和手段专业性和规范性强,在当今许多发达国家,
食品安全监管依然是一项考验政府监管能力和治理能力的极具挑战性工作。目前虽然德宏州建立了以州、县市、乡镇和村寨的食药监局—食药监所—协管员—信息员的主导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农业部门对农业生产、种植、养殖过程进行执法监管、疾控部门承担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预警、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对口岸食品监管,全州食安委协调领导有个部门参与的体系性执法监督体制。多年来,国家和省州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治理食品安全问题,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不容乐观,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如何结合德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德宏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开展食品监管,
将是德宏食品安全监管必须思考的问题。德宏目前食品生产经营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企业大部分还处于“小、散、乱、差”的状态,“三小”企业众多,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的企业不多,
给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渠道化、模块化管理带来极大困难;其次,
德宏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执法力量和执法队伍的薄弱,监管比较薄弱,食品问题突出。第三、德宏拥有.公里的国境线,
面临着大量境外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食品不断涌入德宏的实际。
因此,如何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更新监管和执法理念、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增强德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三、德宏食品安全监管对策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目前,德宏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经过、机构整合和优化配置,
逐步形成了完善的监管执法机制。
但是仍然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机制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的需求。首先应大力加强乡镇和村寨的执法监管力量,配齐乡镇地区执法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
提高乡镇村寨执法人员津贴待遇,
加强乡镇村寨食品巡回安全执法,加大乡镇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其次,对于境外进入德宏食品应当建立中缅双方食品监管合作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在县市建立境外食品销售指定市场或区域,进行特别监管。第三、完善畜产品执法和监管机制,
尽快出台地方性的活牛屠宰检疫办法和解决乡镇卫生防疫协管员的执法身份问题,加大对病死牲畜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第四、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监管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地方性财政投入,
针对德宏地方性食品安全项目、境外食品安全性项目的开展常规检验检测,建立科学有效的检测数据库,为德宏食品安全监管风险预警工作夯实技术基础。
(二)完善法律法规,
结合德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出台德宏州“三小食品”管理自治条例
目前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
亮点多,处罚严,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可靠的法治基础。但是对于德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新法针对性差,
对于德宏的“三小”食品问题(小作坊、小餐饮、小食品),特别是对于地方民族特色食品的监管,一方面应当加强监管以保证边疆各族人民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应当通过监管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和进步,
促进德宏民族特色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德宏产业结构调整。对德宏“三小”食品在市场准入、食品卫生和质量标准方面、监管应该体现安全性、灵活性和地方性,体现德宏特点、德宏标准,
德宏特色食品标准。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联合德宏州人大积极开展立法调研、通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食品行业意见,尽快出台《德宏州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民族特色食品安全监管条例》。另外,
对于境外食品的监管执法,也应该尽快出台地方性的法规,
为边境地区境外食品安全的执法提供科学可靠的法治基础,以促进中缅边境地区边民互市、旅游食品市场发展,满足边境地区各族人民的食品需求。
(三)整合各级各部门监管资源、加大和申请国家、省、州各级财政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财物投入
整合分散在疾控、食品药品检验所、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等地方监管部门和国家直属监管部门之间的检验检测资源是德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当务之急。建议州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州食安委先行组织专家对德宏州州级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检验检测资质进行调研、按照地域和人口分布设立州级和县级重点食品检验中心,
配齐配强专业检验检测专业技术力量、加大项目和财政资金投入,
实现州级和县市检验检测资源和服务共享,夯实德宏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基础。
(四)强化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维权意识,拓展公众监督举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途径和能力
食品安全监管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项非常复杂和赋有挑战性的工作。
他不仅是政府的职能工作,同时也是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治理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
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该加大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应该加强中小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加大乡镇农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对于少数民族村寨,应该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用少数民族语言宣传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知识,
让广大群众明确自身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对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违法食品、不安全食品的辨别能力,树立违法可耻、守法光荣的食品生产经营意识。其次,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社会公众,
熟知食品维权的行政、司法和自力救济的方法和程序。第三,
应该通过现代网络通讯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
拓展社会公众监督举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途径和能力,
进一步加强推进有奖举报食品违法行为。
应当重点加强在互联网上、移动互联网上设置德宏食品安全举报网站、举报微信关注号,以方便人民群众进行快捷举报食品违法行为。
(五)更新监管理念,进一步提升德宏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化和渠道化建设
针对德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小、散、乱、差”的经营和生产实际,
应当通过体系化和渠道化思路,
将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千家万户进行组织化、聚集化、渠道化,
以便于监管和服务。首先,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通过市场、自愿方式,
鼓励广大分散农户组织各种种植、养殖、畜牧专业合作社、通过专业合作社统一向市场提供健康安全的农产品,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制作、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环节管控,对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使用、屠宰检疫、病死生畜无害化处理进行全面无缝监管。
其次,
在农村,加大推进“三品一标”乡镇和企业的数量。
积极扶持农产品骨干企业和产业基地建设,
加大推动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力度。
第三,
在城市积极开展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区、示范销售市场、示范餐饮摊点等活动。
。建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责任追溯体系
借鉴食品监管责任化的国际通行做法,
逐步强制实施食品生产的追溯体系建设,食品生产的追溯体系建设可以将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责任、监管、归责简洁化、线索化。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扶持、引导、创造条件引导德宏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实施食品生产的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开展实施德宏食品召回制度。
。推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信用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市场问题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信用和社会责任感问题。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积极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信用正激励机制,使守合同、守法规范经营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个体的诚信行为在市场和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和拓展,假冒伪劣违法经营和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不断得到曝光。
以食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在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推动建立食品质量信用征信系统,
加快完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食品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促进食品市场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最后,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在当代中国不仅是民生问题,
同时也是政治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市场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道德问题;
不仅是政府治理市场的公共管理问题,同时也是消费者维权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建立完善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政府职能部门的严格执法、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随着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德宏各族群众的食品安全环境将得到巨大改善和提升。
作者:张成铁单位:中共德宏州委党校
[参考文献]
[]德宏州食安委。年德宏州人大食品安全汇报材料。
[]德宏州瑞丽检疫检验局。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篇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完善工作领导体系,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村(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包保责任制,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
依据现有行政区划,建立以行政村(社区)为一级网格、以乡镇(街道、园区)为二级网格、以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为三级网格的监管网络,明确监管职责和任务,构建“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络到底、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三)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完善考核措施。
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配置相应的场所及办公设备;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所需工作经费,
逐步改变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的做法。
(五)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支持优势食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
要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饮食店、食品摊贩等升级改造力度,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进园区、进基地,
推动小饮食店、食品摊贩集中连片经营,不断提高监管和保障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区域间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
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相互衔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环节和产品,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要强化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监测和处置,
及时掌握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线索,认真进行查处,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建立统一指挥机制,
完善防范预警、信息报告、危害控制和调查处理等措施,确保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二、加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含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拟定实行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具体负责种植环节食用农产品和豆芽菜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猪屠宰场动物疫病检疫、“瘦肉精”检测和外来生猪、牛肉、羊肉等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加工、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环节监管。
(二)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单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质监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监管。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负责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查处工作。
(三)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
无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有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食品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办理营业执照时,
须经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再按程序核发营业执照。
(四)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甜品站和中央厨房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
(五)加强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监管。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种植、养殖环节地产食用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监、工商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六)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备案、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环保、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
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环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财政、住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非法加工黑窝点查处取缔等工作。
(七)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城管部门牵头,
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
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身管理工作,建立负责人管理责任制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引导企业加大食品安全投入,积极采取先进工艺、设备、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
实行从业人员强制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照规范内容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落实企业自检制度。
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落实溯源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制度。
(五)落实其他相关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产品召回以及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经济赔偿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和标签标识相关规定,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拨付专款,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统筹推进我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强化基层检测资源整合,
避免重复建设。加大对重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积极发展第三方检验机构,实现检验检测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
及时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各部门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
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
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四)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
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
(五)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完善信用记录,细化诚信评价准则,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跟踪监督和动态评价,
完善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禁止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
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
(一)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各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
(二)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强化全过程管理,
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
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效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篇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出入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见附件)。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七)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八)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日内,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
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缴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该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健康证明书》。申请办理《健康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证》申请书;(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从业人员,颁发《健康证明书》。
《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年。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将健康检查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结果制作成胸卡(见附件)。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佩带胸卡以备检查。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
(八)供水的卫生情况;(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
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
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
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第二十四条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
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监督情况,
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
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级单位每月监督次;(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
评为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级单位每月监督次;(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
评为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级单位每月监督次;(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
评为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防止相关食品向出入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三十条
出入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三)允许未获得《健康证明书》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健康证明书》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体检报告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