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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3-02-13 03:53:16

恐怖主义论文篇1

一、当代恐怖主义的新特征、新趋势

恐怖主义是指国际上一小部分极端分子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采用暗杀、绑架、劫机、制造爆炸事件等极端手段,进行破坏、报复和讹诈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恐怖主义是冷战后困扰国际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与地区冲突、核武器扩散、毒品走私一起并称为“国际社会四大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事件发生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大规模和超大规模的恐怖袭击事件呈加剧之势。世界变得更加不安全。

从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终结后的90年代到现在,国际恐怖主义与过去相比,呈现出如下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 恐怖主义分子袭击的目标多元化。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恐怖组织袭击的目标主要是政府首脑、军事首领、国家机关等。其中,政府首脑是恐怖袭击的最重要目标。因为恐怖组织主要是想通过打击政府的各种目标直接改变政治进程。主要事件有1981年8月,伊朗总统拉贾伊、总理巴霍纳尔被暗杀;1982年9月,黎巴嫩当选总统马耶勒被暗杀;1984年10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遭炸弹袭击,幸免于难;1984年11月,印度总理英迪拉被暗杀;1986年2月,瑞典首相帕尔梅被枪杀;1988年6月土耳其总理被枪击轻伤;1989年11月黎巴嫩总统姆阿马得被炸身死;1991年,印度总理甘地被暗杀;1993年4月,南非共产党总书记哈尼遭暗杀;1993

年5月,斯里兰卡总统普里马达萨遇刺身亡等等。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恐怖分子除继续沿袭这种方式使许多政府首脑遇害外,还开始将无辜平民和许多外国游客作为袭击对象,大规模屠杀平民的事件剧增,这是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出现的新特征,同时也是当前恐怖主义活动中最令人忧虑的现象。

在恐怖主义制造的各种恐怖活动如爆炸、绑架、劫持飞机、杀害人质等事件中,无辜的平民成了他们实现目的筹码。例如1995年3月20日,东京地铁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约有5500人中毒;1996年2月,耶路撒冷连续发生两起爆炸事件,死伤300多人;1997年9月18日和11月7日,埃及接连发生两起袭击外国游客事件,共有70多名外国游客遇害。1999年8月,车臣恐怖分子竟然炸毁了俄罗斯境内的4座居民楼,导致近300名平民死亡。 (2)(1)

第二,恐怖活动作案主体多样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失衡、人口爆炸、粮食短缺、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与此相应,恐怖主义也从原来单一的政治恐怖主义向多目标的恐怖主义演化。当今世界上已经出现了诸如反对核武器的研制和部署、抗议环境污染、爱好野生动物、反对科学进步等各种组织。有些组织已经不再是单纯地进行和平的游行示威,其中一些狂热分子也开始效法恐怖组织的做法。美国在90年代就发生过系列邮包炸弹案,是因为该组织反对科学进步。这些恐怖组织和个人并无明确的政治意愿和动机,盲目仇杀或制造爆炸事件只是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和愤怒,或者是为了证明他们自身的存在。美国的“地球解放阵线”就是一个激进的环境保护组织。他们大肆进行纵火,曾焚烧过华盛顿大学的一幢教学楼,以此来抗议该大学在植物上进行生物技术研究。

第三,恐怖手段日益高科技化。

90年代以来,恐怖分子开始采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恐怖活动,一些高级知识分子也加入到了恐怖集团中,恐怖分子拥有无线遥控的地雷等爆破器和先进的通讯、交通运输工具,使恐怖活动更加隐蔽。恐怖分子制造和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在进一步增大,并把袭击的范围扩大到经济和信息领域。例如1995年,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投放了大量的沙林事件充分表明,世界上的一些恐怖分子已经具备了制造生化武器的能力,恐怖分子已经开始把生化武器用于恐怖活动。 (1)

(2) 胡凡,《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斗争》,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李慧智,《反恐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除了生化武器以外,恐怖分子将来也有可能使用核武器对有关国家和人群进行攻击。随着苏联的解体,其庞大的核武器部分失控,一些核技术、核原料、核设备成为恐怖分子猎取的目标。例如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也多次发生丢失核机密的严重事件。穆斯林极端武装分子在受审时证明,本拉登也曾试图购买铀,用来制造核武器。

随着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家安全的概念已从传统的领土安全扩展到包括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等在内的全方位安全,国际互联网将成为恐怖活动的新领域。一些恐怖组织开始选择以网络恐怖主义替代传统恐怖主义。恐怖分子已经开始对网络进行过多次重大攻击,其中包括重要的政府网站和金融网站,使其处于瘫痪状态。此种恐怖主义活动所产生的破坏性丝毫不比传统的恐怖主义的小,造成危害的速度更快、范围也更广,而袭击者本身的风险却非常小。

第四,恐怖活动组织方式日益国际化。

当前恐怖组织分工明晰,组织计划性很强,活动资金与武器的获取、转移、利用,活动的策划等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有各自的组织纪律,有步骤、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性日益明显。冷战结束后,恐怖组织开始共享情报、技术、资金和人力,并且开始进行跨国性发展,即在本国以外组织武装团伙。同时各恐怖组织之间开始建立联系,形成了一定的网络。例如本拉登的恐怖组织在沙特、苏丹、埃及、也门、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建立了都基层组织,所以进行恐怖活动时也是分工协同,互相配合。(1)

恐怖主义的这些新特征和发展的新趋势,加剧了恐怖活动的危害性。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恐怖主义行为制造的悲剧令世界人民震惊和不安。各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国际社会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恐怖主义活动予以防范和打击。下面简略谈一下反恐策略和原则。

二、国际反恐的原则和策略

随着恐怖主义的跨国化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只有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消除恐怖主义的威胁。自恃强大的美国为了打击本拉登的国际恐怖网络,也不得不奔走于世界各地,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所以,在国际反恐战役中,各个国家必须遵守(1) 张毓诗,《世纪之交的国际关系》,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

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策略,才能将反恐怖斗争进行到底。

第一,杜绝反恐怖的“双重标准”和“以暴制暴”的反恐怖方式。

个别大国在对待反恐怖问题上一直采取“双重标准”,使得国际反恐局势不容乐观,甚至出现越反越恐的局面。例如美国将对实施“9·11”恐怖事件的组织定义为恐怖主义组织,而面对俄罗斯车臣分裂分子则采取绥靖政策,并把俄罗斯对车臣恐怖分子的打击视为侵犯人权的现象,其用意不难理解。美国在反恐怖方面采取的这一政策,实质上分化了国际反恐阵线,进一步助长了恐怖组织的嚣张气

焰。伊拉克战争即是个别大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偏离了反恐轨道,违背反恐初衷而采取“双重标准”的典型案例。同时在反恐方式上,一定要坚决杜绝无限制的“以暴制暴”。单纯的以暴力和国际恐怖主义对抗,只会陷入如同恐怖主义一样的怪圈里。所以,对恐怖主义进行军事打击不是万能的,只有综合整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后,当地的局势不但没有缓和,恐怖主义反而愈演愈烈。这充分说明了单纯的武力报复是不可取的。 (2)(1)? 2021党的光辉历程心得体会第二,必须加强反恐的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反恐。

恐怖主义组织分散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并且国际恐怖分子也发动跨国恐怖活动。所以仅靠单一的国家,难以杜绝恐怖主义的袭扰。各个国家必须联合起来进行反恐。当前国际反恐怖合作形式主要有两种双边反恐怖合作和地区性反恐怖合作。双边反恐怖合作主要出现在有着共同的边界,同时有一个或数个恐怖组织对两国的利益构成威胁。但是这种合作只能解决一些局部性的恐怖主义问题。例如英国和爱尔兰、法国和西班牙、美国与以色列、埃及和苏丹等,都已经达成相关的反恐怖合作协议、协定、公约等。地区性反恐怖合作发展得比较迅速,90年代以来,有许多国家加入了地区性组织,加强反恐怖斗争合作。例如上海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

但同时美国的单边主义反恐怖政策抛弃了联合国的主导作用,伊拉克战争就是其单边主义政策结下的一颗恶果。战后的伊拉克动乱不断,暴力行动频频升级,并将整个中东局势拖向更危险的境地。美国在反恐怖斗争中一意孤行地采取单边主义政策,严重破坏了反恐战线的团结,影响了反恐怖斗争的效果,给反恐怖斗争带来严重的损失。

恐怖主义论文篇2

内容摘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对当今社会的严峻挑战,美国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更将这种挑战推到极至。作者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其成因,剖析并揭示恐怖犯罪的本质,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若干控制对策。面对恐怖主义的挑战,国际社会应积极开展广泛合作,协商构建反恐国际公约,共同遵守当代国际法律新秩序,在联合国的轨道上采取恰当行动,打击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控制对策

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anditscountermeasures

Abstract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istheseverechallengetooursociety,9.11terroristattackstookplaceinU.S.A.pushedthischallengetothepeak.Theauthorattemptstoanalyzetheconcept,characteristicandcauseofsuchcrimetheoretically,exploreitsessence,andthenproposepointedlyseveralmeasurestocontrolit.Facingthechallenge,inordertoattackterrorismandsafeguardtheworldpeace,theinternationalsocietyshouldmakeextensivecooperationactively,discussandconstruct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ftheanti-terrorism,obeytheneworderof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lawtogether,adopttheappropriateactiononthetrackoftheUnitedNations.

Keyword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countermeasure

作为特殊的跨国暴力犯罪,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威胁。恐怖活动由来已久,但到20世纪后半叶,才以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出现。[1]据统计,90年代,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主题,但恐怖活动依然猖獗。仅在1995年,全世界平均每天发生17起严重爆炸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美元以上。[2]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仅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它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并大量引起国际纠纷,加深国家、地区、民族以及宗教之间的矛盾,成为威胁世界和平的一个危险因素。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所下的定义约有110余种,譬如:

英国《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主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或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美国国务院将“恐怖主义”解释为:“由组织或人为了政治目的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通过这种行为试图对他人产生影响。”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及反恐怖研究中心认为,只要是“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就属于恐怖主义的范畴。并且指明,“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是恐怖活动不同于其他暴力活动的最突出特征,强调“政治目的”是为了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所区别。[3]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无一种为大多数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定义。在反恐斗争中,尤其是在国际反恐合作中,这些分歧成了一个沉重的羁绊。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是“某种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并非一定是政治目的)或实现某种利益,对一国政府、社会公众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相要挟,使人丧失基本安全感的战争以外的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全世界频繁发生,虽然其具体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均有所不同,但我们仍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其共同特征。

(一)国际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大多发生在多个国家,或者由国际犯罪集团策划实施,犯罪分子的活动也

是由一国转战到另一国,在若干国家范围内完成同一项犯罪计划。

恐怖活动的国际化是和恐怖组织及现代社会的全球化密切相连的。一方面,恐怖活动,尤其是国际恐怖活动多由恐怖组织策划实施。这些恐怖组织有的势力庞大,渗透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有的为共同或类似的信仰所指引,彼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遥相呼应,加强了恐怖活动的国际性。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全球化也为恐怖活动国际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另外,金融交易的国际化使犯罪分子得以方便地获取和调配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此外,通讯的国际化也使犯罪分子能够跨越国境来控制恐怖活动,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进行恐怖犯罪。

(二)普遍意识形态性

恐怖活动本身并不是目标,它只是一种手段,犯罪分子会不惜任何代价去实现其犯罪的根本目标。在国际恐怖主义事件中,行为实施者之所以诉诸暴力恐怖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动机,即在政治、宗教、民族等情感的驱使下或为了达到其特定的政治、宗教、民族等目标而使用暴力恐怖手段。

(三)活动手段暴力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制造恐惧和惊慌以影响公众情绪,以求影响国家、政府内外政策”,为此恐怖活动的实施者必须借助极端暴力活动或暴力威胁。这种“暴力性”在人群引起巨大反应并给人们极为深刻的印象,因此它虽然不是恐怖活动的本质特征,但却足以成为最明显的特征之一。

(四)犯罪形式多样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其行为方式主要是暗杀、绑架、爆炸、破坏等。这类犯罪具体包括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等,形式多样。

(五)有组织性

一般的恐怖活动,组织性或许尚不明显。而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这一点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往往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出现,它往往是专门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发起和策划的,并以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出的。这类活动一般都是有备而发,即事先经过精心策划和严密的准备工作,在实施中也往往有某种摇控指挥或其他人的密切配合,实施后也有专人负责逃跑藏匿的安置工作,[4]因而其具有高度的组织性。

三、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

恐怖活动的日益猖獗以及其严重的破坏性,使人们开始思考其存在的原因。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一语中的,“恐怖主义源于贫困和无助,源于许多悬而未决的纷争。”事实证明,恐怖主义的产生确实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

(一)意识形态差异

虽然当前恐怖主义十分猖獗,但没有一个组织承认自己是恐怖组织,所有极端主义组织都有自己的理论。从现代恐怖主义兴起至今,恐怖主义组织一直宣称“恐怖主义是弱者反抗强权的武器,”“恐怖主义是反西方的战争”,他们大多都是以解放被压迫的劳苦大众、反帝国主义为理由,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为目标,以暗杀、绑架以及爆炸等手段攻击执政当局。

(二)宗教、历史、文化价值观的冲突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都具有排他性,这两大教派间的敌对根深蒂固。历史上,基督教的欧洲与伊斯兰教的中东之间的冲突持续了数千年,两者你争我夺,难得一刻安宁。“伊斯兰和西方之间冲突再起的原因,在于权力和文化的根本问题……只要伊斯兰仍是伊斯兰,西方仍是西方,这两大文明和生活方式之间的根本冲突将决定未来他们之间的关系。”[5]因为从意识形态上,伊斯兰主义运动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价值观根本对立。宗教极度思潮以遭到“文化侵略”和“宗教压迫”为借口,利用人们虔诚的信仰,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恐怖活动,以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

(三)民族问题以及领土争端

由民族问题引发的恐怖活动频发,以恐怖手段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已成为当今世界最难解决的痼疾。极端民族分裂主义进行恐怖活动的理论是“争取民族自决权”、“建立单一民族国家”。比如阿拉伯社会就普遍认为,只要是为了解放被占领土,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于是产生了一种“一方的恐怖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斗士”的观点。

另外,由于恐怖主义具有深刻的社会因素,不仅掺杂着种族、民族、宗教、领土争端等诸多并不是短期内就能解决的问题,而且某些超级大国不断推行“一超独霸”的战略,更加激化了各种矛盾,也是恐怖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

四、恐怖主义犯罪的控制对策目前,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还难以彻底铲除,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和控制恐怖活动。因为如果不采取措施同恐怖主义进行斗争,民主社会可能遭到损害甚至毁灭;但反击过度,也可能对民主形成威胁甚至导致民主社会的毁灭。所以,反恐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防范可能发生的恐怖行动;二是在事件发生后能高效率地做出反应。

(一)加强国际合作,缔结国际公约,建立反恐联盟

>当前,各国针对反恐采取了诸多措施,但仍未能完全遏制恐怖活动的肆虐。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恐怖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日益国际化,依靠一个国家的努力很难解决这个难题。目前,缺乏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成为制约反恐行动的一个瓶颈。

1、加强反恐怖情报的收集、合作与交流

在反恐斗争中,如何识别恐怖分子是相当重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信息合作,而最重要的是如何获得及时而准确的情报。美国国务院反恐办公室前主任安东尼·奎因顿指出:“如果我们要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的话,最关键的是准确且最新的情报。否则,我们既不能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也得不到足够的资料作为在某种现实的危机中决策的依据。”乔治顿大学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执行理事罗勃特·库伯曼也认为:“情报是防御的前沿。”为了识破恐怖活动的预谋,除了充足的人员及物资和资金保障外,通过立法赋予反恐机构拦截通讯、窃听电话、监视不同国家间异常的资金流动等权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强边界安全控制

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认识的不统一以及恐怖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第三势力的资助,这使得恐怖分子可以自由地穿越国境,而警察却无此权利。因此,加强边界安全控制,有针对性的禁止移民入境、限制飞机着陆权以及强制性的贸易限制等手段,就显得十分必要,以切断恐怖分子的交通线、运输线和补给线。

3、切断恐怖主义组织的经费来源

跨国恐怖犯罪活动与贩毒、走私、洗钱更加频繁地联成一体,其目的是为了筹集经费以维持恐怖活动的开支。因此,广泛开展反走私、贩毒、洗钱犯罪,切断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4、加强国际司法协助,逮捕、引渡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

国际社会应采取共同的行动防止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将所有策划、筹资支持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以及使用武器犯罪的人排除在政治庇护之外,修订引渡协定,确保将他们逮捕、起诉或引渡。

5、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开展区域性合作,建立反恐联盟

由于各国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不统一,国家间的反恐合作缺少具体的对象;另外,恐怖活动常常得到第三势力的资助,使得恐怖组织有资金购买武器弹药和建立恐怖基地;同时,外部势力的干预,限制了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的力度。正是由于恐怖主义问题大多带有国际因素,在国际反恐斗争中更应开展区域性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首先,应统一对恐怖主义的认识,消除双重标准,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行径,使得恐怖主义失去道义上的支持;其次,应要求成员国协助其他国家打击恐怖活动,切断恐怖组织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最后,任何国家无权干预、也不要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由主权国家人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前途与命运。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反恐合作的协议发挥切实作用,从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

(二)建立反恐部队,完善反恐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防范恐怖主义的对应机构有二:一是政策决定机构。成立国务院领导的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防部、能源部、交通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等机构。二是政策执行机构。恐怖活动发生后,由相应机构处理。如国务院管辖海外事件,司法部及联邦调查局管辖国内恐怖案件,国内劫机事件由联邦航空局处理。1999年,美国政府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反击国际恐怖势力,提高国家整体反恐怖能力,建立了以联邦调查局为主的反恐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政策与措施,如增加反恐经费、加强防范信息恐怖活动和核恐怖袭击等等。

此外,英国、俄罗斯、德国、印度等国家也建立了反恐机构,创建了反恐特种部队。事实证明,这样不仅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而且增强了国家整体反恐能力,为有效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刑事立法,将恐怖主义活动规定为特殊的刑事犯罪

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性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即把恐怖活动作为刑事犯罪看待还是当作政治活动处理。许多国家采取颁布反恐怖法来解决定性问题,以解决法律上的难点。实际上,较好的解决方法是把恐怖活动作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美国和中国既是如此。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犯罪防止法》及《反国际恐怖活动法》两项立法,联邦调查局根据刑法中250多项条文的规定开展调查和收集情报。2001年底,中国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严惩恐怖犯罪。因为从长远的战略角度看,军事行动是有风险的,可能导致第三势力的介入,甚至是更疯狂的恐怖活动。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仅可以避免过分使用武力,而且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交流情报,提高处理恐怖事件的能力。

另外,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中,应追根溯源,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着手。要消除恐怖主义,必须解决国家间的贫富悬殊,必须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如中东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遏制恐怖活动的蔓延,保证全球反恐斗二十年后的家乡500字五年级作文 争的最终胜利,维护人类的发展与安宁。

参考文献:

[1]参见[法]安德鲁.博萨著,陈正云、孙丽波等译,《跨国犯罪与刑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4页。

[2]参见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9页。

[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Z].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3-4。

[4]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8页。

[5](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234.

[6]赵秉志主编:《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邵沙平:《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法律合作——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向》,《求索》,2002年01期

[8]莫洪宪:《国际社会反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及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1999年04期

[9]翁星、王晓、潘建珍:《论依法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08期

[10]夏勇、王焰:《我国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研究的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01期

[11]邵沙平著:《国际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恐怖主义论文篇3

[摘要]

对于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其逻辑上的前提是确定这种国际犯罪的内涵。尽管对于这一犯罪的认识千差万别,但是仍然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认定:其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它是带有政治性的犯罪;其二,该种犯罪是具有国际性的犯罪;其三,它是明确得到规定的国际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仍然适用。

Abstract:

Asforthepunishmenton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thepremiseistomakecertainitsconnotation.Althoughvariouscognitionsaboutthiskindofcrime,wecanstillascertainitfromthefollowingaspects:Firstly,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possessesthecommoncharacterofterrorism,anditisacrimewithpoliticalnature;Secondly,itisacrimewithinternationalnature;Thirdly,itisdefinitelyprescribed,andtheprincipleof“nullumcrimensinelege,nullaponeasinelege”isappliedtothiskindofcrime.

Keyword:Terrorism;InternationalCrim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

[关键词]恐怖主义国际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尽管恐怖主义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公害,“可以与战争、国家债务、人口膨胀、饥饿、贸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论”,[1]有人把恐怖主义狂潮称为“二十世纪的政治瘟疫”,甚至有人认为恐怖主义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一起列为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但是由于恐怖主义问题本身涉及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种族、宗教等多种深层次的因素,也同样涉及到各国的不同利益,使得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千差万别,莫衷一是。因此,直至今日,国际上不仅仍然没有一个具有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国际反恐公约,甚至没有一个统一的“恐怖主义”的定义。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里面,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也有区别,例如,“美国国务院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强调其政治性动机,而FBI的定义则强调恐怖暴力的非法性质。”[2]

由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至今未能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也使得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难以统一。尽管在国际实践中存在着回避对恐怖主义下定义,而直接通过公约或条约的形式规定某一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实用主义做法,并且“诸多公约的实践进一步证明,国际社会给特定的行为定罪的方法比制定一个综合性的恐怖主义定义更为有效”,[3]然而,在理论上最大限度地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认定,仍然是必要的,并且具有前瞻性的意义。笔者界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思路如下:其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恐怖主义,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其二,它是具有国际性的;其三,它是一种国际犯罪,并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这三项特征或条件兼备,方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以下将分别论述之: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都具有恐怖主义的政治性特征

政治性特征是恐怖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所有恐怖主义定义都包含着政治敌对、政治暴力、权力及犯罪。恐怖主义是一种犯罪,然而又不同于普通犯罪,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政治犯罪行为。”[4]笔者认为,其政治性特征是依其目的而言的,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恐怖活动的目的的“层次”来阐述这一特征。

对于普通的犯罪行为而言,其行为目的“一般可以通过其单一的目标、依循个人的利益来考查”,而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必须通过三个层次的目标来考查:

1、其战术目标(theTacticalObjective),即其直接攻击的目标;

2、其战略目标(theStrategicObjective),即其行为及结果通过意识宣传或/和行为的影响以达到传播的目的;

3、其所寻求的政治结果或政治影响(thePowerOutcomeortheAchievementoftheDesiredPoliticalImpact),即多样的政治图谋。[5]这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最终的、最根本的目的。

对于以上层次的理解,我们不妨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

在亚洲甚至世界上都闻名的斯里兰卡“泰米尔猛虎组织”是一个典型的恐怖主义组织,该组织自1972年成立以来,疯狂从事恐怖活动,数十位国内外政要被暗杀或袭击,通过爆炸、枪杀、纵火等方式造成的平民伤亡更是不计其数,也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打击。但是该组织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犯罪团伙,在其各种具体犯罪形式所攻击的具体目标的背后,是其期冀通过该种活动以危害社会治安、散布恐怖气氛、瓦解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的愿望,而所有该种努力,终极目标只有一个——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让步,最终在泰米尔人集居区建立独立的泰米尔国。[6]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恐怖主义犯罪(当然也包括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总是以某种特定的形式为载体的,它依附于一般犯罪的外形,例如劫机、爆炸、谋杀、施毒、纵火、绑架或类似暴力行为。但是,恐怖主义是表达政治敌意的一种暴力形式,这些暴力总体而言是一场心理战,其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阶级、某一国家或全人类中制造恐惧,其宗旨是打击现行的体制,反对某一政府或该政府所奉行的路线。”而在现实中,“从芭蕾舞剧和谈判中不能获得的东西,却可以通过子弹轻而易举地获得。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会屈从于恐怖主义者,以便保护其国民、使馆中的外交代表、政府官员、被劫持的飞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人员及其生命。”[7]因此,恐怖主义又被称为“最廉价的谈判工具”。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具备的恐怖主义的其他特征

恐怖主义除了具有政治性特征之外,还具有共同构筑与普通犯罪的分界线的其他特征,这些特征也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必不可少的:

1、从动机上看,

“对于罪犯,可以根据其行为或其动机或两者兼具的标准将其分类,在恐怖分子的暴力行为中,国际法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分类,基本是以罪犯的动机为基础的”。[5]普通犯罪都是以个人利益动机的;而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是具有某种意识形态(Ideologically-Motivated)或政治图谋的;

2、从攻击目标及其选择上看,

普通犯罪的攻击目标和犯罪目的融为一体,紧密相连;而恐怖主义犯罪所选择的攻击目标并不必然与其最终宗旨或目的相同,若其袭击的对象是无辜平民或公共财产,则肯定不是基于对这些平民或财产的敌对,而是“敲山震虎”、“杀鸡骇猴”,通过这种方式给本国或某外国政府施加政治压力;若袭击对象是其政治对手,也必然是欲求通过消灭该对手以达到维持或改变某一政治体制或政治路线的目的。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既然可以将恐怖主义犯罪看作是一种政治策略(strategy),是以其行为本身及其恐怖后果为谈判筹码的,因此在选择袭击目标上,并不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是“盲目”的,而是相当有统筹、有目的地进行选择,以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政治成果,例如:“9·11”事件的袭击目标——纽约世贸大楼、华盛顿及五角大楼,就分别是美国的经济、政治、军事象征;

3、从手段上看,

由于“恐怖主义在于谋求强迫或威胁某一政府或人民进行某种改变,而在恐怖分子看来,这种改变不能通过其他手段造成或有效地造成,”[2]基于此,恐怖主义犯罪选择了暴力手段,欲图通过暴力手段达到其政治目的——当代恐怖主义犯罪如果有其特点的话,主要是实施恐怖行为更为便利,在手段方法上科技含量更高,更易达到在社会中制造恐怖的效果——至于手段本身可能造成的对人或物的实际损害,那只是为其目的服务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是不会顾及那么多的;而在普通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仍需考虑以最小的损害达到其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4、从公开性上看,

普通犯罪会尽力掩盖其犯罪事实;而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让政治对手知晓其所为以及所为的政治目的,因此便希望其行为得以公开,[5]而且越公开、越是被广泛地宣传,就越能增加其恐怖效果而达到活动的目的。这一点在从古及今的恐怖主义发展史上甚为突出——尽管进入新世纪以来,有些恐怖活动的组织、策划及行为者尽量回避承认是自己所为,但是他们仍然希望其恐怖活动本身是被广而告之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对公开性的渴求,其必然高度依赖“大众传媒”,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影响,给恐怖主义带来了新的“机遇”,大众信息发送及获取的便捷性,又在不知不觉中为恐怖主义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全球化以消除时间空间上的间隔,以大众对信息、技术及通讯等更易获取为特征,而这些特征却被用以合法或非法的用途。”[8]以前即便靠“加急快报”也需要一些时日才能使大众了解到的恐怖主义犯罪,如今只需要通过电磁波、网络等通讯手段以闪电般的速度传遍全球,这无疑帮助恐怖分子作了宣传,拉近了恐怖犯罪与普通民众的距离,也大大加强了该种犯罪所造成的恐怖气氛,从而会对“政治对手”以更大的压力。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恐怖策略的实现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传送本身,而非传送的内容。”[9]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具有国际性的犯罪

(一)由恐怖主义犯罪到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

从定义上看,恐怖主义即要造成恐怖,以寻求或争取某种社会政治目的,它可以出现在国内或国际两个层面上,后者即是国际恐怖主义。简言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即具有一个或多个“国际”因素的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并不天然或必然具有国际特征,”[4]笔者认为,其具有国际性特征而向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嬗变源于两个原因(或说是两个条件):其一,恐怖主义犯罪本身的特性,是为内因;其二,国际关系的影响、人类科技的进步以及全球化带来的便利,是为外因。以下做简要分析:

首先,由于恐怖主义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及政治要求,因此在理论上讲,一切阻碍这种目的或要求实现的政府、政治人物、政治团体或政治路线都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攻击的对象,不管它属于哪一国;

其次,当今世界各国都不是也不可能与世隔绝,每一个国家的生存意义及生存根据都在于内政外交两个方面,并且相互影响、互为条件;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影响到国际社会结构与国际秩序的发展变化,必然造成国内问题国际化的倾向,也必然触及某一国家、民族、宗教、团体甚至个人的利益,如果由这种转变导致的利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或在某些人看来是不均衡的,采取恐怖主义暴力以达到利益平衡的斗争方式便有了产生存在的土壤,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也便具有了产生的可能性;

再次,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全球化带来了信息、通讯、交通等各方面的巨大的技术进步,“现在的恐怖主义者通过利用全球化所带来的同样的技术进步以及政府促进全球化的政策导向,加速了他们所从事的暴力性政治活动的日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恐怖主义是全球化双面效应中‘阴暗的一面’。”[10]而这种负面效应的直接结果便是给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带来了可行性与便利性。

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是必然的。

(二)犯罪的“国际性”判定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是题中应有之意,“一般来说,当恐怖主义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恐怖主义便具有国际性了。”[4]但是“国际性”该如何断定,依据哪些标准,各国及学者的观点存有出入,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国际性”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从犯罪地点上看,

有学者简要地断定犯罪地点的国际性表现在“恐怖行为实施于一个或多个外国的领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领域”[7].这一观点当然无误,但是未免失之笼统;应该说,当犯罪预备地、实施地或损害发生地三者中有一是某一外国(并且包括某一国家的使领馆或国家航空器、国家船舶)时,便具有了“国际性”;

2、从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上看,

最常见的是罪犯与受害者属于不同国家的公民,即受害者的国籍不同于恐怖主义者之国籍;或犯罪对象为外国财产;另外,恐怖主义犯罪为外国人共谋所为或属于不同国家的恐怖主义组织的合作也会构成国际恐怖主义。

需要补充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与团体两种情况,若是团体,则当团体是由不同国籍的公民组成时,该犯罪也具有国际性;

3、从犯罪本身与国家的关系来看,

恐怖主义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具体的“扶助”的方式可能包括资金支持、运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训练营等。这种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团体(甚或个人),必然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因此,必然具有国际性。笔者认为,可以把这种恐怖主义再加以分类,例如得到本国支持以对抗某一外国的恐怖主义;与,得到第三国的扶持或资助以对付犯罪人本国以外的国家的恐怖主义等。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该种支持多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因此会造成在认定以及惩治上的困难。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明确得到规定的国际犯罪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它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犯罪”,并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言之,既然是国际犯罪,必然符合国际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国际犯罪中的一大问题便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拟从两方面阐述这一问题: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犯罪

虽然国际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也是国际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是,亦如恐怖主义定义之命运,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条约多是针对特定的国际犯罪而制定的,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中也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因此造成了统一的国际犯罪概念的缺失。笔者认为,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一般利益的、被国际法所明确禁止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可分列如下:

1、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这一特征亦可称为国际社会危害性,它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进步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文明等。此为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与国际犯罪与其他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的标志。[11]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破坏国家稳定、影响国际关系等等后果,已是不争之事实,仅以人员伤亡为例,据统计分析,1968年至1997年,在全球发生的15000多起国际恐怖活动,共造成人员伤亡40885人,其中死亡近万人;每年伤亡人数在243-6454名之间波动,年均伤亡人数1363名,年均死亡人数319人;[12]冷战结束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残酷性与危害性更趋严重,造成的人员伤亡也呈波浪式增长态势,例如,仅在1998年8月7日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门前发生的汽车爆炸案一起恐怖犯罪,就造成224人死亡,数千人受伤:“9·11”事件造成3899人死亡,另外造成的财产损失,仅美国资本市场的直接损失就达到1000亿美元,对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失达到1万亿美元。[13]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社会危害性,已毋庸置疑;

2、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或称为国际刑法规范禁止的行为,这一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笔者将在第(二)部分详述;

3、国际犯罪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无刑罚即无犯罪”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彦,犯罪在法律上的确认,终究是为了惩罚不法、维护合法;而根据“无责任则无刑罚”的原则,刑事责任的存在又是犯罪者应受刑罚的前提。[14]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具备这一特征。

(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mCrimenSineLege)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aPoenaSineLege),该原则由来已久,并最终成为各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可以说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应符合这一原则。

那么,在国际刑法中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又是指什么呢?这就涉及到国际刑法的渊源问题。对于国际刑法的渊源,存在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两种倾向,而尚未在理论上达成一致,参考《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实践以及各国的主张,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应只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两种。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现实中只是通过国际条约来为其“定罪”,举例如下:

1、在全球性公约中,由于普遍的国际恐怖主义罪行公约的缺失,因此对该种犯罪的界定就局限于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犯罪的公约中,对该种特定的恐怖主义行为定罪,例如,1997年联合国《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在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或是向或针对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投掷、放置、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2、在区域性公约中,例如,1976年《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条将“1、属于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范围的罪行;2、属于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规定范围的罪行;3、涉及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生命、人身或自由的严重罪行;4、涉及绑架、劫持人质或严重非法拘禁的罪行;5、涉及使用炸弹、手榴弹、火箭、自动喷火枪或信函或包裹炸弹,只要其使用危及到人的罪行;6、企图犯前述罪行或作为犯有或企图犯此种罪行的人的同谋而参与。”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域性公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范围较广,可以涵盖很多种罪行,但是由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界定的困难,因此,这种规定也只能采取列举式,而非概括式,所以其对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认定也是有限的。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之外,作为理论研究,我们还可以参考其他类型的国际文件中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阐说:

1、通过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方式认定其为犯罪,例如,1937年《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公约‘恐怖行为’一词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2、宣布所有的恐怖主义即为犯罪,这一形式多见于一些国际宣言中,不妨在此列出,如,1996年联合国《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强烈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不论是何人所为和在何处发生均为无可辩护的犯罪”;[15]2001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377号决议,“宣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21世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最严重的威胁,还宣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对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挑战,重申断然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都是无可开脱的犯罪行为,而不论其动机为何,采取何种形式和表现,发生在何处,由谁干出。”[16]

对于这两种类型,需要说明的是1937年公约并未生效,所以没有法律拘束力,且该公约之规定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方式,而是在该公约第二条列举出五种类型的所谓“恐怖行为”,以作限定;至于一些反恐的国际宣言、决议,虽然都强烈谴责了国际恐怖主义罪行,但是毕竟不是国际法渊源,不能适用罪行“法”定的原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也不能以此为据。

在认清罪行法定原则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表现方式之后,我们也不难发现该原则存在的现实缺陷,其一,该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法律的滞后性,例如,出现了新的恐怖主义犯罪而国际刑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其二,许多国际条约只规定了犯罪的类型而未规定(或未能规定)可行的惩罚方式,可能会出现违法不能究、有罪不能罚的情形。[17]

论述到此,我们不妨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下一个定义:即,以某种政治结果为图谋的个人或团体,通过对特定人员、无辜平民或财产采取暴力或其他威胁性的手段在特定人群中制造恐怖的具有国际因素的犯罪行为。

[注释]

[1][美]R·J·霍尔德斯。恐怖主义及其严重危害[J].国外社会科学快报,1988(11).刘凌梅。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J].法学评论,2001(2)。

[2]BurleighTaylorWilkins,TerrorismandCollectiveResponsibility,Routledge,1992.P2;P71.

[3]LauraA.Dickinson,UsingLegalProcesstoFightTerrorism:Detentions,MilitaryCommissions,InternationalTribunals,andtheRuleofLaw,SouthernCaliforniaLawReview(September2002,Number6.)。P1460.

[4]NoemiGal-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toSuppressTerrorism,CroomHelm,1985.P3;P1;P6.

[5]M.CherifBassiouni,LegalResponsestoInternationalTerrorism——U.S.ProceduralAspects,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88.PXXIX;PXXX;PXXVIII.

[6]顾雨。世界恐怖组织的行动[M].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114-115.

[7]SatishChandra,InternationalTerrorismandIt‘sControl—DevelopingInternationalLawandOperationalMachanisms,VohraPublishersandDistributorsAllahabad(India),1989.P6;P21.

[8]M.CherifBassiouni,LegalControlofInternationalTerrorism:APolicy-OrientedAssess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winter2002,volume43,numberⅠ),P87-88.

[9]Salomone,Franco,TerrorismandtheMassMedia,InternationalTerrorismandPoliticalCrimes.ed.CherifM.Bassiouni,Springfield,Illinois,CharlesC.ThomasPublisher,1975,P.43.

[10]JoeKendaill,PamelaO.Barron,andH.Allenbaugh,TheDiligenceDueintheEraofGlobalizedTerrorism,theInternationalLawyer(Spring2002,Volume36,Number1)。P50.

[11]甘雨沛、高格。国际刑法学新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1.

[12]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118-123.

[13]王庭东。“9·11”事件与全球恐怖主义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4)。

[14]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5.

[15]联合国大会决议51/210.

[16]S/RES/1377(2001)。

[17]黄芳。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国际刑法的关系[J].法学家,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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