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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常见问题解答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4-01-28 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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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常见问题解答(共含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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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常见问题解答

月日,

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问答如下: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适用范围是那些?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涉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在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

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对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除了执行国家规定,

还可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在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

结合我省实际做了更具科学性和人性化的制度设计,

也让参保的老百姓多了一个选择。

问: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我省衔接办法允许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时间是社保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事关参保人权益。

因此,

《实施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后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

此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此前参保时间确定。对于、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市)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从制度公平性和维护参保人权益考虑,补费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

其参保时间记载为月日。

问:转移衔接的办理时点是多久?

答:我省实施意见规定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为了鼓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在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办理衔接手续。

问:跨省转移如何处理?

答:按人社部发〔〕号规定,制度内的跨省转移按现行政策执行。由于我省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费时是一次性补缴费,且缴费记录均记载在当年,

而国家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往外省的,

转出地有义务分年度分摊记载缴费信息。因此,实施意见中明确,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往省外时,有一次性缴费记录的,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年度分摊记载缴费信息,

无法分摊记载的余额,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

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在个工作日内,

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个工作日内,

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

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

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

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

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

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

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

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

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

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

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

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

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

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

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

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

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

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

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

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

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

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

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

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顶岗实习周记范文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

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

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

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

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

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

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

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

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

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

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

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

为统一规范操作,

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以家为话题的作文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

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

不断改进完善。

下面是办法全文: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

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

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

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

“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

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

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

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

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

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

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

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

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

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

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

不属于个人所有。

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

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

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

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

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

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

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

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

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

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

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

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

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

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

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

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

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

总结经验,

不断改进完善。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面向哪些人群?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进城务工的农民人员和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

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四、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可以。

为防止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不满而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经办规程有哪些?

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并确定了办理时限。

、问:《暂行办法》对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暂行办法》对衔接时点如何规定?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

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暂行办法》的衔接条件是什么?

答: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年(含延长缴费至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暂行办法》中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

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问:《暂行办法》中对资金转移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合并累计计算。

月起,

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自由转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可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

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年(含延长缴费至年)的,

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满年的,

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不能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一次性补缴了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转入新账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解读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三大看点

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农民工、城镇非从业居民最受益

“毫无疑问,暂行办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说,“当然,

前者人数众多,后者则相对较少。”

人社部统计,

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万。换言之,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

而截至底,

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达到.亿,

其中万为城镇非从业居民。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才能享受待遇。”褚福灵解释说,

“以前没有衔接办法,不够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所以很多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宁肯参加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

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已成为常态。

“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不衔接的矛盾开始显现。

”这位负责人强调,“尽早解决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

已成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

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年(含延长缴费至年)的,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年,

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此外,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可进可退,三方共赢

“有时出来打工,有时回乡种地,职工保险退休待遇高,

但有年限门槛,不如把钱揣在兜里踏实,所以我就上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来自湖南农村的罗百虎代表了很多农民工,

“现在说是能转换了,那就放心了,

反正个人交的钱还是自己的。”

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同时,暂行办法还有一定的引导性: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因为有年限折算,可以多拿钱,这实际上是在引导更多人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褚福灵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

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农民进城后,保障就业是根本,同时还要维护他们的住房、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不但吸引现在还在农村的农民进来,更要使他们进了城还能留得住。”这位负责人说。

“顺向发展”是关键

“暂行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这位专家指出,

在两种制度分割的情况下,重复参保是很难避免的,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体现了社保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顺向发展’是养老保险制度下一步改革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郑秉文说,“城镇化的方向是农村人口越来越少,城镇人口越来越多,社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一定要顺势而为。”

据人社部统计,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元。而民政部数据显示,

截至年月,

中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元、元。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及低保一半。

“对于多岁进入城镇的农民来说,他们很可能已经没有能力缴纳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

那凭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显然是很难在城市里生存的。”郑秉文直言不讳,“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我们重点研究。

这位专家指出,

如果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不足部分,

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财政补贴归根结底也是纳税人的钱。

“城镇化是有成本的,我建议成立一个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商榷。”郑秉文说,“但只要‘顺向发展’,

这个成本就必须支付,希望能够尽快找到一个平衡的方案。”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年(含延长缴费至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年的,

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

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本月起施行,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对本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做出详解。

值得一提的是,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只需提出衔接申请,养老保险跨省市衔接手续在日内办结,本市两个制度的衔接手续在日内办结。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哪些人员适用?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同一种制度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

应按照该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已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何时办理转移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

不办理两种制度的衔接手续。

转移衔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考虑到两个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要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因此暂行办法规定,

优先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年(含延长缴费至年)的,

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两个制度间转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额较高,

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剩余的月份,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计算。

重复参保缴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重复领取待遇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人员何时办理转移接续?

对于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年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待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

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条件,且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是否可以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年,

又不愿意继续延长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和计发相应待遇。

对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办理转移手续的,

个人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其转移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

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办理转移衔接的程序有哪些?

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只需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资金转移等程序主要由本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

跨省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日内办结,本市两个制度的衔接手续在日内办结。

河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月起实施

月日起,国家公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依照该暂行办法,

我省将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重点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衔接问题。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中,符合条件者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两种制度之间顺畅转移和衔接。

这是笔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截至今年月底,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万人、离退休人员万人。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万人,

其中参保缴费人员.万人、符合领取条件人员.万人,参保率达到.%。

制度衔接主要涉及两类参保群体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赵华说,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

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根据唯一性的原则,

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只保留一种待遇。

以是否在职保缴费满年为界限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

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职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

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

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

赵华说,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

职保缴费年限满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不足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

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

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年的参保人员,

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年,

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经办机构个“天”办结手续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其他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经办机构办理主要有个“个工作日”时限:第一个天是参保者到岁办理待遇领取,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并且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在天内向其他地区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要求把参保者资料转过来;对于不符合转移条件的,

要在天内做出说明。

第二个天,就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地联系函之日起天内要完成对相关信息的核对,并且办结转出手续。第三个天,

就是待遇领取地在收到转出地转来的信息和资金后,天内要完成对所有信息的核对。

[河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月起实施]

从江苏省人社厅了解到,月日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实现衔接。也就是说长期以来,职工在不同的养老制度之间转移接续的问题,

终于得到解决了。

城乡养老保险不能折算进企业养老保险年限

记者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看到,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的,

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年的,可以先确定延缴地,延缴满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果户籍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同地方,

可以提出申请。

企业养老保险年限可算为城乡养老保险年限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年的,

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

应先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再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具体衔接的细则各地将陆续出台。

[江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月起实现衔接]

在城镇化和老龄化背景下,

制度正朝着公平性、便民性的方向演变。

日前,人保部、财政部召开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会议。会议强调,要实现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截至底,我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亿人,

其中城镇职工.亿人,城乡居民.亿人;尽管我国城镇化速度正日益加快,

但社会保障体系未能跟随城镇化的快速变迁而同步调整。

亿多无城镇户籍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均等化方面存有差距,大量农民工也面临着参保、断保接续等遗留问题。

据了解,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

基础养老金将实现统一管理。业内人士指出,新政旨在缩小城乡差异,帮助参加新农保的人将钱转移到城市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里去,

获得更好的养老待遇。

此前,我国有城镇职工、新型农村社会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职保缴费相对较高,

退休后养老金待遇也较高。新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

将首先参考职保缴费年限,职保缴费年限满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待遇较高的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年的,

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将统一政策标准

月日起,

国家公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依照该暂行办法,

我省将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重点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衔接问题。

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中,

符合条件者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两种制度之间顺畅转移和衔接。这是笔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截至今年月底,

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万人、离退休人员万人。

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员.万人、符合领取条件人员.万人,

参保率达到.%。

制度衔接主要涉及两类参保群体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赵华说,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根据唯一性的原则,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只保留一种待遇。

以是否在职保缴费满年为界限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

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职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

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

赵华说,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

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不足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年的参保人员,

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年,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经办机构个“天”办结手续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经办机构办理主要有个“个工作日”时限:第一个天是参保者到岁办理待遇领取,

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并且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在天内向其他地区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要求把参保者资料转过来;对于不符合转移条件的,

要在天内做出说明。

第二个天,就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地联系函之日起天内要完成对相关信息的核对,并且办结转出手续。第三个天,

就是待遇领取地在收到转出地转来的信息和资金后,天内要完成对所有信息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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