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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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07 13:13:01

导语:想象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篇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年月日,

财政部会同卫生部修订印发了《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号),制定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号)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印发了《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会协[]号),统称五项制度。

新制度的颁布经过反复修改研究,

在此过程中,

广泛吸收各方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核心思想可以高度概括为:“一个中心,两化管理,三点差异,

四大特色”。

一、一个中心以“公益性”为中心

“公益性”是贯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核心思想。新医改明确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核心单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两大职能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在两大服务中占主导地位,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将是医疗卫生机构医改的重要指导方针,

它更加突出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在这个方针下,公益性将是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经济活动的总原则,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设计思想、管理流程、业务处理规范等细节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比如:⑴制度强化了预算约束,这是公益性在财政补助办法方面的一个体现;⑵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合理划分收支,

反映政府对两大服务不同的补偿机制,这是公益性在投入机制上的一个体现;⑶规范资产管理,严格禁止对外投资,控制大型设备购置和借款行为,

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这是公益性在基本医疗服务定价控制上的一个体现。

二、两化管理全面体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思想

在借鉴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上,新制度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特点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制度内容涵盖预算管理、核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监督、绩效考核多个环节,在整体管理流程上体现了“计划、执行、控制、反馈”的科学化管理思想,

又在各个环节充分细化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的业务规范,是精细化管理思想的切实体现。

三、三点差异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在“职能定位、管控手段、补偿政策”三个方面的差异

(一)职能定位差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而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科研、教学等综合方面的职能。比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收入、支出、收支结转等按照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分开核算,而医院财务核算则有所不同。

(二)管控手段差异

在财务管理办法上,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多地强调收支活动的预算管控,

而对医院则采取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在预算管理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理流程和编制内容较为简单,而医院则按照全面预算的管理要求,

在管理流程和编制内容上大大复杂于基层;在成本核算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不要求进行成本核算,

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则要求进行多维度、多层面的全成本核算。

(三)补偿政策差异

医改意见提出,政府对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行,

而对医院只对其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给予补助。新制度规定,根据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划分的原则,合理调整收支分类。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的职能不同,

两者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存在很大差异,

因此在核算方式上也存在较大区别。

四、四大特色凸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会制度方面

(一)强化预算约束

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从财务管理到会计核算都涵盖了不同管理模式,

同时考虑到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托记账作出规范。

(二)合理划分收支

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主要由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构成,在会计核算中清晰反映了各种补偿渠道的资金流程。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定位,

设立公共卫生支出科目,

同时,体现政府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足额安排的补偿机制,将政府承担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单独反映。

(三)规范资产管理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理要求和补偿机制,

并考虑简化核算的需要,对其不要求进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核算,无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修购基金。通过严格禁止对外投资,控制大型设备购置和借款行为,

控制财务风险,合理划分和核算报告各类收支,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四)实施绩效工资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篇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户为单位参合,

参合率%以上。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参合农民总受益率%以上,住院补偿比例达%以上,次均住院费用增幅低于指数。

新农合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家庭帐户和门诊统筹切块资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含%风险金)。

完成**年中央补助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二、资金筹集

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人均元,

省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每人元,

各县(区)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每人元,参合农民每人缴元。

三、统一补偿模式和标准

从**年开始,各县(区)全部实行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

(一)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为元;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为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为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为元。对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

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

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二)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线原则上提高为万元,

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补偿比例:乡镇级(或一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区)级(或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

县(区)外协议医疗机构分段设定补偿比例,元以下的为%,元及以上的为%;县(区)外非协议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低个百分点。

(四)保底补偿:在县(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

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四、推进门诊统筹

各地要加快建设标准化乡镇卫生院与标准化村卫生室,

大力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积极稳妥推行门诊统筹。科学合理设计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门诊统筹基金按提取风险基金后的%比例予以安排,单次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可提高到%(但最高不得超过%),单次门诊费用的补偿封顶额不超过元,

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分担共付机制,

适当限定门诊就诊次数。

五、简化就医与补偿流程

参合农民在县域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凭参合证书和身份证明即时报销。参合农民在县域范围外就诊,

履行简单方便的转诊手续或者实行住院转诊备案制度,具体由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规定。

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从**年起,县域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级公立定点医院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出院即时结报试点,

逐步推行即时结报。鼓励各统筹地区与本地农民工集中就诊的外省医院签定医疗服务与即时结报协议,

实现跨省外出务工农民在打工地就近看病,即时办理报销补偿。

对无法认定有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在提供当次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情况下,

可参照保底补偿比例报销其可补偿的医药费用。

六、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建设。

规范健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与工作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开展新农合管理人员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及服务能力。

改善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条件。加快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

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必须与同级新农合平网运行。尽快普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管理软件,并实现与县级新农合管理平网。

应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作为医疗机构申请住院或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新农合磁卡就诊证,方便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转院)的补偿和结算。

七、规范基金使用管理

各县区财政、卫生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号)等有关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规定,

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与经办机构支出户实行定期对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规定,实行新农合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新农合财政社保专户,县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规范新农合基金支出申报、审核程序,推进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偿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经办机构支出户或定点医疗机构。加强报销材料审核,防止持假票据骗取新农合报销款。

八、强化医疗服务监管

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和考核活动。对遵守协议、行为规范、医疗质优价廉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取消定点资格。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药费用控制新机制,

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九、加强农村药品监管

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进一步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

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配送药品。

十、实行目标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篇

【关键词】基层医疗;财务管理;

措施

一、引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也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人们对基层医疗的环境和条件要求越来越高,在注重医疗业务的同时,却忽视了基层医疗系统财务管理问题,

基层医疗机构中账务混乱,

会计基础薄弱现象严重,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因此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减少运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基层医疗事业的长远发展十分重要。

二、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现状

。基层医疗机构中会计核算意识较弱,会计基础较差。在基层医疗机构中,

一般更偏重于卫生医疗方面,地方机构在招聘相关人才时,更倾向聘请医疗方面人才,而不聘用专业的财务人员,

在基层医疗机构中,财务人员准入门槛较低,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整体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在基层医疗机构中会计基础较差,相关人员财务工作极其简单,缺乏基本的会计核算,能提供的财务指标有限,

没有系统的财务机制。

。基层医疗机构中财务部门记账方式较为原始,缺乏信息化应用。在基层医疗机构中,

资金和人员配备有限,缺乏相应的现代化的财务应用软件和系统。

较为原始的记账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易产生错误,加大了误差。没有现代化的财务系统辅助,没有综合素质较高的财务人员,

缺乏较为专业的财务知识培训,

诸多因素制约了基层医疗体系的发展。

。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缺乏资金,整体医疗系统水平难以提高。在基层医疗机构中,

收入较低,运营成本较高,且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科学的财政预算和成本核算,对外支出难以保证,

经营中往往出现资金不足状况。

。基层医疗机构中缺乏内部监督。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

运营过程中,内部监督意识不强,把控力度不到位,对于资金的运用上把控不严,

违规使用单位资金状况时有发生。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事业的服务质量,

加强内部审核和控制能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中财务管理的专业能力,促进基础医疗卫生事业的有序发展。

三、国家更加重视乡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

在乡村基层医疗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督促医疗卫生事业的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基础医疗卫生事业水平,

在新医改的要求下,

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公益性事单位更好地解决人民看病难问题,形成当前惠民新举措。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环节的水平和效率,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人员建设,适时加强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准入门槛,从源头杜绝没有会计基础的人员,在工作中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学习,从实践中汲取经验,在实践业务核算中锻炼,

提高实际实务水平。另一方面从专业财务知识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财务知识,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学习考核,

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养。加强专业财务人员的引进,建立一支高素质、财务知识过硬的专业财务管理人才队伍。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

通过财务软件和系统,快速进行会计核算,

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节省更多人力和时间。在基层医疗机构中,提高整体会计核算水平,

有利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财务系统和软件更新换代很快,财务信息管理要走在时代的前沿。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使用监督。

同过进行科学的财政预算,

核算当期的资金支状况,根据当前资金持有量,调整支出项目,确保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在资金的运营方面,

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

建立内部监督体制,对业务流程的审核和对资金的拨放,逐一管控。

通过内部机构和外部机构的监督、审核、察验,提高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利民的特点。

。加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运营方面的规范。健全地方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基层医疗的财务管理运行。构建科学、规范的基础医疗卫生系统,通过会计核算,

规范账目,定期盘点核实医疗机构的资产状况。及时关注和检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较为完善的薪酬待遇和奖励机制。从福利待遇上提高确保基层财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合理调整财务人员的编制,

加强专业财务人员的引进,

减少人员的流失。相对较高的待遇可以减少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特别偏远山区的医疗卫生机构,

人员配置简单,医疗设备简单,医疗卫生条件差。提高基层会计人员的整体待遇有利于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保障基层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结论

新医疗改革中,

特别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模小、资金不足、专业人员不足、运营不规范等特点,

提出作为基层公益性事业单位,

公共服务等各种业务活动的支出由政府买单。同时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各项制度建设,促进医疗设施改善,加强专业人才教育培训,

完善基层医疗服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环节,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和把控,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提高整体会计核算水平,提高财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确保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李苏妹。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几点思考[]。财经界(学术版),,():+。

[]高光银,倪世树。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中国卫生经济,

,

():-。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篇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会计集中核算

为了更好的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家对基层医疗机构采取会计集中核算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规范医疗机构财务的管理,而且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后,

基层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业务有从前独立机构核算到现在专门部门进行集中核算,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许多问题,此时的会计核算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督作用和内部牵制等作用逐渐越来越弱,

会计核算的透明度有所下降。

如果出现会计上的问题,就无法及时将责任进行划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集中核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集中核算是指医院为了整合卫生资源,在资金使用权、审批权和会计自不变、集中核算单位法人的会计责任不变、资产自不变、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集中核算管理。

它成功实现了资金的集中核算和全面监督,

是对医疗机构会计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医疗运营过程中的财务活动。并且认真实施财务会计制度,及时、认真、完整、准确的反映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它不仅有利于加大财政监督力度,

并且能够客观的反映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收支活动,及时防止信息堵塞,

预防腐败,

同时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也有一定的推进作用。另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也有一定的推进作用,能够反映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会计资料,

利于医疗机构及时对会计信息做出财务分析,进而制定将来的公司战略,为医疗机构的长远发展不断进步中

、基层医疗机构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的问题

.、会计核算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缺乏可行性和统一性

对于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经费的开支标准相对于实际中存在的,远远落后于其他。

基层医疗机构的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较之以前有了许多困难。通常有的现行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和实际支付有很大的差距,而实际支付一般会高于现行的差旅费开支标准。

对于部分核算单位执行本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或并不按经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对于报账业务的审核中。开支标准的灵活性和原则性的尺度不好把握,

这样就容易产生项目核算单位和财务管理中心支付之间以及各核算单位间的矛盾。

.、会计集中核算的主体不清,责任难以界定

对于《会计法》中的规定,

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财务管理中的目标是在保障“保障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变和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于财务管理上的问题上,使会计责任主体也有了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责任不清。

例如出现的有会计信息失真或泄密,

财务处理出现差错,单位领导贪污挪用单位资金,容易使资金管理难以界定。

.、会计集中核算使得财务对实物资产的管理相对弱化

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财务管理,

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资产管理和账实相符。在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的重点转移到财会管理中心,但财产物资的管理还继续由原来的单位进行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的账和物产生分离,财务人员处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之外。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的购物发票一般会作为新购置资产入账核算,但是由于新增部分的固定资产,

不能及时取得购物发票,

这样就不能及时进行财务处理,账时容易产生不符。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

就容易造成机构的财产物资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分离。

、对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议

.、制定统一、可行的经费开支标准

对于单位经费开支没有统一的、可行的标准制度,单位为了防止单位内贪污等情况,就需要在单位发放奖金、补助、福利等方面要制定科学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财务开支标准。对于单位制定的财务开支标准,

需要制定详细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涉及面广泛以及支出数额达的项目必须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及政策的制定。单位不仅要确保工作和业务的正常运行,也要刚性与弹性的结合起单位制度,

厉行节约,制定合理的开支标准。

单位制定统一、可行的经费开支标准,有利于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的进行。

.、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责任制度

对于单位出现的责任主体不清等状况,单位要根据实际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完善的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以及核算组织流程。对于会计档案以及会计软件的保管和维护制度需要更加完善,并且加强会计监督机制。单位的收支流程管理以及业绩绩效的评价制度和奖惩制度等都需要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管理牵制制度,

对于单位内部控制的权责不明有着一定的作用。对于责任界定和各自的责任都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加强库存物资管理

对于会计核算中的财产管理,需要加强管理。医用库存材料是人民群众中的重要商品,

必须要对物资进行有效地管理,使其能够高效的进行管理。单位要做到以下几点包括健全保管制度物资管理制度,

及时清点物资数量和物资质量。同时对于资产清查核算制度也要及时落实,真正做到账实相符,落实责任制。

、结束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体现我国公共服务的发展水平,

要利用会计核算中心制度,不断改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更好发展。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对于更好实现外部监督和财务管理活动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王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之优缺点[],民营科技,,():-。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篇

一、围绕总体目标,

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

围绕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的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与我区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的具体要求,突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

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

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力争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各项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万人,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逐步将省管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范围。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以上。(区卫生局负责)

、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

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其中区财政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元、.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元以上。

(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左右。提高待遇水平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参合)人员倾斜,

引导参保(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倍以上,且不低于万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积极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研究制定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

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

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机构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区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

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

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

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即时结报。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

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以内,

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

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

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

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号),

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

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实现基层全覆盖。

()巩固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两镇卫生院新农合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区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

周转资金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确定。(区卫生局负责)

()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

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区卫生局负责)

()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区卫生局负责)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卫生局负责)

、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以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区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

对未聘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安置,

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在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

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继续做好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完成省规划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

(区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

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

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区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安排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

分别为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人次和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区卫生局负责)

()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

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区卫生局负责)

()明显提高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全面开展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

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元。(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完善并严格执行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

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人、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区卫生局负责)

、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全面完成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任务。

(区卫生局负责)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工作。(区卫生局负责)

()为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区卫生局负责)

()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区卫生局负责)

、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提高服务可及性。

()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区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落实全省急救中心(站、点)设置规划要求,

进一步完善“”急救网络建设。(区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加强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

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

组建医疗小分队,为城郊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规范服务、院务公开、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预约诊疗、志愿者服务、出院病人随访、临床路径实施、新农合病人优惠治疗、远程医疗会诊等项惠民便民措施。(区卫生局负责)

()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

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

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

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

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并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

(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区卫生局、监察局负责)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编制,

研究解决护士不足和支援农村、基层人员编制问题。(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

(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

(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年月到年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

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年月底前要完成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和工作部署。要建立包干负责制,

按“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根据年医改任务,

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落实年新增投入计划的承诺。

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

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完善政府投入方式,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

严格执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篇

一、指导思想

自我介绍600字作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增强我县城镇居民抵御大病风险的经济能力,

积极探索和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我县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建设和谐*提供可靠的医疗卫生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城镇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卫生服务供需状况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政策措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三、基本原则

㈠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缴费与待遇水平相一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㈡政府引导、部门配合、个人和家庭按规定缴费,政府给予补助,动员社会给予支持,

建立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

㈢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系统。

㈣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四、试点的基本内容

㈠参保对象:一是具有当地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是基本失地或大部分失地(即:现有人均耕地面积少于.亩)的农民。三是随同父母进城务工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注:这部份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助,由个人全额缴纳)。

㈡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可以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家庭和个人的方式按规定参加我县居民医保。

㈢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进行确定。

⒈基金构成:

⑴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⑵政府补助参保人员的医我的心儿怦怦跳作文400字四年级疗保险费。

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⑷社会捐助资金。

⑸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⒉筹资标准:

⑴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元。一是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元,省级财政补助元,

州级财政补助元,县级财政补助元,个人缴费元。

二是成年人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元,省级财政补助元,州级财政补助元,

县级财政补助元,个人不缴费。

⑵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元。一是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元,省级财政补助元,

州级财政补助元,县级财政补助元,

个人缴费元。二是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元,省财政补助元,州级财政补助元,县级财政补助元,

个人不缴费。三是大学生: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元,个人不缴费;

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元,学校补助元,个人缴费元。

⒊筹资方式:鼓励社会捐助和用人单位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捐助及对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⑴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金,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等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参保金,

由学校代扣代缴(注:*年月日—月日一次性收缴*年下半年参保金,

参保居民自*年月日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保险年度至*年月日止)。

⑵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居民(即: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承担。

⑶县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统一汇缴到县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英语 作文

⑷按县全年筹集资金总额的%提取风险储备金,汇缴到州级风险储备金,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待规模达到万元后不再提取。

㈣参保登记

⒈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上述人员的证明资料并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身份认定工作。

⒉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⒊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下一年度的续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逾期未办理者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补助。

不按年度办理续保手续,中断缴费者,须按筹资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缴费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并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医疗待遇和医疗保险费补助。

⒋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参保人员由于年龄、低保、残疾等情况的变更,当年不再变更,

下年度缴费按变更后的执行。

⒌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可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⑴参保人员户籍从本行政区域内迁移出去的,

当年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⑵参保人员死亡的,

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居民死亡证明及其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医疗费用尚未结算完结的,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的结算手续,再办理注销手续。

⑶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终止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⑷参保人员被判刑或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⒍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㈤保险待遇

⒈参保人员自缴费生效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⒉参保人员不按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不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⒊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

⒋对连续参保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城镇居民,可适当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患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

可通过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制定)。

⒌参保人员住院,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州外定点医疗机构四个档次,分别设定元、元、元、元。对成年人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周岁以上老年人)、属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⑵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元。

⑶个人自付比例:

*

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⑴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未经批准转院及其它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行为。

⑵自伤自残、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

⑶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

安装假肢、义齿、义眼等医疗行为。

⑷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住院护工费、救护车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和差旅费、气功费、减肥费、戒烟费、戒毒治疗费、性病(艾滋病除外)治疗费等。

⑸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⑹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⑻不孕不育医疗费。

⑼法医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费用。

⑽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药费用。

⑾属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

⑿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

㈥医疗服务管理

⒈参保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就医。

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方便城镇居民就医,切实降低医疗费用,实现小病在社区,

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参保人员应在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首诊医院中就近选定个医院就医。

⒊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并通过降低起付线、降低个人自负比例,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⒋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⒌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和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合理控制转外就医。

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本地就医,确需转诊、转院的,需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病情证明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从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

须补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平级转院的,

个人不再承担起付费。参保人员因急诊需在外地就医的,

应在住院后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经批准并备案后,方能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转外、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待医疗终结后,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单据(医疗费收据、病情证明、住院清单等)在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不在规定时限内报销医疗费用(特殊情况除外)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⒍参保人员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交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属城镇居民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及考核,

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㈦基金监督

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和对各县市基金使用考核制度。

⒉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保证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㈧法律责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州、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⒈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对已支付的费用予以追回,取消当事人的参保资格,并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⒊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工作要求

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日程,

制定规划,统一部署,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成立文件于*年月日—月日以前报县劳动保障局),搞好组织协调,

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与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⒉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负责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收、待遇审核支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参保登记、信息收集整理、政策咨询、服务管理等基础工作。

⒊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并加强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⒋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对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特殊困难人群开展医疗救助。

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组织学生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⒍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便捷、规范的服务。

⒎发改委、公安、税务、银行、药监、残联、编委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⒏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具体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专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等问题。

⑴县编办要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需要,

给予报请上级增加人员编制。

⑵县财政要将县级启动资金、网络升级改造资金、办公场地建设费、设备购置费等列入预算安排。要对信息化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⑶积极保障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正常工作,

建立长效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每年按每参保人不低于元的标准预算核拨专项征收工作经费和业务管理费用,

费用按上级部暑由州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元。

⑷因重大疫情、灾情、集体食物中毒发生的医疗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⑸本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⑹本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篇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男满周岁、女满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

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做好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财政、卫生、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筹集。其中,

个人缴纳元,财政补助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元,

财政补助元。

(四)老年居民个人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元,财政补助元。

(五)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元,

财政补助元。

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缴。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第七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

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月日至月日为缴费期。

月日前缴费的,从月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

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

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第十条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

对少年儿童和大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试行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定额包干管理,患病需门诊治疗的,应当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

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元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按照%的标准支付。

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

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

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

元至元部分,

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

元至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

统一支付%。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

第十五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执行。

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少年儿童、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执行;

第二次住院的,

起付标准按照%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

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元至元部分,

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

以上部分,

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

第十七条少年儿童、大学生患大病需门诊的,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少年儿童医疗特点和管理实际适当调整。

门诊大病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

第十八条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超过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第十九条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无责任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

有责任人的,应当先由责任人给予赔偿,

赔偿的医疗费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责任人确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降低个百分点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办法,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实行社区定点和协议管理制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参保人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鼓励参保人以家庭为单位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以家庭为单位签订协议的,其家庭成员均可享受医疗保险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及转诊制度。

参保人应当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患病首先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手术住院治疗、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由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需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

第二十六条建立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参保人可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生作为家庭医生联系人,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签约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家庭医生联系人,

应当为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开展预防保健,实施慢性病干预,设立家庭病床,

提供出诊、巡诊、双向转诊及老年医疗护理等其它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每年从福利公益金财政专户中划拨万元,专项用于补偿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健康查体、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等医疗保险服务支出。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

审定基金预决算。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应当定期报告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二)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

(三)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三)未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转诊手续的;

(四)与医院恶意串通转诊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务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未给予财务管理高度重视

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身行业性质具备较强的特殊性,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管理的过程中,多数情况下会过于关注医疗技术的革新以及优化,针对其财务管理而言,

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与关注。我国现阶段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核心收益均源自于医疗卫生服务以及财政补贴,

所以,

在其正常运行时,对于成本支出等多种问题完全不需要存在任何顾虑,

由此也就造成了许多身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层的工作者对财务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通常在对财务会计岗位任命缺乏考量,

对财务会计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以及专业能力缺乏高度重视,由此造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财务管理无法正常开展的问题出现。

(二)财务管理制度仍有缺陷

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管理者在开展管理工作时,

未对财务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并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论是收益,还是支出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随意性,从而促使财务管理在开展常规工作时,财务管理者未遵循财务管理体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问题频频发生,

通常而言,其会在以下几点中表现的较为明显:首先,当财务会计者在对各类票据展开全面审核以及管理的过程中,其操作缺乏规范性,

借助白条赊账问题频频发生,更有甚者,在没有具备健全的原始凭据以及合法凭据的情况下,

都会凭借私人交情,予以批准。其次,报销工作缺乏严谨性,多数情况而言,

上级领导通过口述所下达的指令,

无论其有无凭据,

都可与从财务会计者处提前预支资金。最后,

职位划分缺乏科学性,现阶段,我国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把财务会计以及财务出纳做进一步的划分,

由此一来也就不能形成一个相互约束、监管且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

由此造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财务管理无法落实到实处,其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仅是走个流程过程,

促使其财务管理失去效用的问题发生。而也正是因为上述种种随意收支的现象,造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精准的了解与控制自身的财务收支现况以及实际的运营情况。

(三)资产利用率偏低

就现阶段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言,

资金利用率偏低长期以来都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通常情况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涉及到的资产均是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流动资产等多种资产所构成,

在每种类型的资产内还可以划分成多个明细种类。然而,在具体的资产管理内,往往因为管理者综合素质较差,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财务活动项目日渐增多等现象的,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管理发生账目混乱、私自挪用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报废缺乏严谨性等问题频频发生,而这不断会对其资产利用率造成严重的影响,

还会为其未来发展增加许多风险问题。

二、新财务会计制度下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策略

(一)不断强化财务管理者对财务管理的重视

强化财务管理者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在新财会制度下,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质量与效果的首要前提,因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者应该给予财务管理高度重视与关注,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完善财务管理体制,积极引入高水平专业人才展开财务管理工作。同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该增强对财务管理相关管理者的培训力度,

提升会计后续教育水平,积极强化财务管理者的专业知识以及技术,进而不断提升其创新思想以及创新水平。

除此之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该积极编制完善的财务管理考核机制,定期的对财务管理者展开考核,并构建健全的激励制度,从基础上强化财务管理者对待工作的热情与激情,

由此全面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编制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

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言,编制一套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是保障其财务管理工作活动正常开展的首要基础以及必要前提,所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严格遵循相关的财务标准,同时按照自身战略发展的实际需求,

编制一套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此过程中,基层医疗机构应该在按照自身工作的具体需求,

对内部的财务管理职位展开适当的调整与配置,

并科学配置高水平专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者。同时,在开展常规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财务管理者应该严格遵循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标准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凭票报销,高质量的完成企业内各项账目收益支出的相关明细编制,

科学管理每条账目收支的原始票据。与此同时,财务管理者还需要创设一个健全的会计档案,由此一来,若是发生各种财务问题以及纠纷时,

便可以直接找到相关负责者。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言,其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明确在每个职位的财务工作者所需要承担的工作责任,

精细分工,不但应该协调合作,

还需要构建一个相互制约以及监督的体制,

由此不仅可以全面强化财务管理质量,还能够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三)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积极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资金利用率具有重要影响,

并且不仅对提升资产管理能力以及财产管理能力具有推动作用,

还对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就应该从资产负债管理以及经资产管理着手,

也就是说不但应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的他管控,定期对企业资产展开全面清查,健全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账龄展开有效的分析,

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风险问题获得提前预防以及全面控制。除此之外,还应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内资产管理的相关管理工作做好,那么就应该不断加强对固定资金、财政补助结余以及事业资金的管控能力,

全面兼顾各项工作,尽可能的科学安排每项工作内容,从而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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