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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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03 05:56:40

导语:写人

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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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萍。农村水环境现状分析――以湖北省洪湖市为例[]。华中师范大学,。

[]宗泓。青岛市农村环境污染与防治对策研究[]。中国海洋大学,。

作者简介:梅艳,

硕士,

淮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工程师,研究方向:新区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环境

一、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环境法的产生,一般以世纪年代为起点,

以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诞生为标志。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

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

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规范。

其中,各专门的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部门。已颁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最重要的是防治环境四大公害的污染防治法律。它们分别是:年制定,年、年两次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年制定,年、年两次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

年颁布,年底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我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令人遗憾的是,

几乎所有的污染防治法都停留在以单个环境因子为调整客体的单项法状态。

二、我国现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缺陷分析

(一)环境污染防治缺乏综合性

首先表现在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缺陷,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国虽已制定六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

但立法只是针对单项污染控制进行的,缺乏对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和人类环境的整体保护。实践中导致环境单行法之间相互重叠、交叉和矛盾,

而个别领域却出现法律空白,

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尴尬被动局面。

(二)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国现有的许多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粗,导致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

如对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噪声法》虽规定可警告或处以罚款,但未规定处罚金额标准,给执法带来困难。

即使已有的法律,

也相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现行的个别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却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这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

(三)法律调控机制中的公众参与不足

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环境法发展的新阶段,也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众明确的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救济方法,公众实际上被排斥在环境保护的大门之外。

公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却不能对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和救济,

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没有明确公民环境权利的前提下,高唱公民对环境的义务,

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也调动不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构想

。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典

我国今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应该是重视和体现全过程污染控制,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环境污染防治法,

以完善现有的制度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整合各单项法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典”。即对所有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单项法所进行的法律整合,使这些同门类的单项法法群走向法典化,

从而形成“环境污染防治法典”。未来的综合性污染防治法典应反映整体环境观,并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法典的立法统帅思想。

。重视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是各地贯彻国家环境法律法规,

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环保事务的保证措施。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环境问题各有侧重点,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差异较大,因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进行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引进市场经济原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具有较高效率的优势。

但它也具有局限性。

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保护中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毕业论文,环境污染。

第一,改革环境税费,建立合理的绿色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主要依靠两种手段来实现,

一是征收排污费;二是污染税费、资源税费或生态补偿税费,其中包括资源收费、生态补偿费、生态恢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

等等,另外,有关环境关税也出台了一些调整制度。

第二,

改革贷款制度,未通过环评审批不得给予贷款支持。鉴于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比较突出的现象,

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同时也给我国环境带来严重的负担,造成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贷款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

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

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毕业论文,

环境污染。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他们,

实现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谢校初,龚文启。完善中国环境法体系之我见[]。吉首大学学报,

。()。

[]邓波。略论我国污染防治法的缺陷及完善[]。长白学刊,。()。

[]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律体系的重塑[]。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

[]张善信。中国环境保护法理若干问题[]。中国软科学,。()。

[]徐祥民,

陈书全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科学出版社,。()。

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篇

关键字:建设项目;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当下,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

政府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本文就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应用问题重点针对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与防治措施进行了论述,以从源头上去预防或消除环境污染因素。

一、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分析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影响。从整个施工期来看,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数扬尘污染较为突出。扬尘一般分为风力起尘与动力起尘两种,风力起尘主要是指露天堆放水泥、黄沙等建筑建材以及裸露在施工区表层的浮尘由于大风及天气干燥的原因,

而产生的飞尘现象;动力起尘主要是指在对建材进行装卸和搅拌过程中,因为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尘粒悬浮现象等,据资料介绍,

施工过程中因装卸车辆行驶导致的扬尘最为严重,占到总扬尘的%上。

(二)施工期废水污染影响。

施工期所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材料冲洗以及运输机械、挖掘机械和其它辅助机械等的大量的机械设施在施工和维护时产生的油料渗漏和外溢后经雨水冲刷造成的,加上,项目施工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排除的生活污水等,这些都会对项目工地的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施工期噪声污染影响。建设项目噪声污染有时候是很难避免的,施工期的噪声基本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即施工车辆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机械噪声。

施工车辆噪声主要是装卸运输车引起的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多为瞬间噪声,如零星的撞击声、敲打声和吆喝声等;机械噪声多为点声源,主要包括打桩机械、挖土机械等施工机械制造的噪声;

这三种类型的噪声中数机械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较为常见也较严重。

(四)施工期固体废弃物污染影响。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很多废弃的建筑及装饰材料,

此外,工程作业人员在生活上也会产生一部分垃圾,这些固体废弃物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就会对环境将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二、如何有效应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污染问题

建设项目施工期出现的大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污染不仅给施工现场带来一定的危害,还会给项目周围的居民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

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因施工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于工程建设者来说十分的重要。

笔者从工程项目实际出发,就施工期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介绍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平整土地时,应在周围设置一定的屏障或围栏,给施工作业制造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

尽可能将施工扬尘的扩散缩小在最小的范围内;对施工用的砂石料进行统一存放,适当减少堆场数量,对扬尘现场严重的采用篷布进行遮盖;

在搬运建筑使用材料时,尽量轻举轻放,同时要尽可能减少运输搬运环节;

适时对施工现场和附近运输道路进行洒水处理,确保路面的潮湿度,降低因运输车行驶而产生的扬尘现象;

对于运输和装卸车辆,不能装载的过满,

装载高度不能超出车厢的挡板,

并适当进行遮掩和密闭处理,

以减少运输过程中出现散落和抛洒。同时,可以考虑在拌筒进出料口上方以及料斗侧面安装喷雾器喷头,通过水雾来实现除尘效果,或者在进料仓的上方安装除尘器以及在搅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罩,

利用旋风除尘器进行除尘;最后,对于多余的砂石料及建筑材料要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

以免造成二次污染等。

(二)针对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对于施工现场清洗、机械设备清洗、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以及水压试验废水等污染现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要设置简易处理和污水收集设施,

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不可以直接排放,对于部分含泥沙量较大的废水需要通过经沉淀池沉淀后再污水管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中。

对于工地上的员工临时食堂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一简易的隔油池,

工人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厕所,

或者对临时厕所及化粪池进行防渗漏处理等。

(三)针对噪声影响的控制措施。结合整个施工工期要求,对作业时间和施工进度进行合理安排,对于主要的噪声设备适当限时作业,

尽量不要在居民休息时间作业;在对于大型机械的安放选址上,

要尽可能将机械设备的安放位置远离企业办公楼及居民区;要综合考虑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如居民区,学校等)的实际情况,

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部分高噪声设备,可以在声源周围设置遮蔽物、安装消声器或加隔震垫等,

以适当进行隔声、消声或隔震处理,

有效降低噪声分贝;

在居民休息时间内,

要尽量限制行车密度和行车数量,对车辆鸣笛问题要适当控制;此外,在搬运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时,要轻拿轻放,

减少因碰撞而造成的噪声污染问题。

(四)针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尽量减少平整场地时所产生的土方在工地上的堆放时间,对其进行综合利用。如果这些土方不能全部得以运用,

要对残留部分及时运出施工现场,并根据有关渣土处理条例将其进行填埋,避免长期堆放在施工工地造成二次污染;在对混凝土或砂浆进行调配和搅拌时,

要适量放料,不浪费,更不要撒漏等;对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废弃建筑材料,要统一进行收集和存放,

并由专车定期进行清运;生活垃圾也要合理处置,及时进行清运等。

结束语: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现象普遍存在,它不仅是工程建设者的问题,

更是相关管理部门面临的迫切解决的难题。施工过程中,

为有效降低或避免环境污染,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素养,严格控制各个施工环节,

使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整个施工期都能得以落实,以达到将施工过程带来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目的。

参考文献:

[]李晓霞。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及防治[]。中国科技信息。()

[]杭志刚。浅谈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现代经济信息。()

[]袁远。矿区开发对环境的影响与防治[]。企业研究。()

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新时期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存在轻视生态环境保护、重视工程成本和进度的问题,在施工现场没有按照我国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对附近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影响,

进而导致居民与企业之间出现纠纷。因此,

对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建筑施工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

.噪声污染

在工程建设中,

会使用到多种建筑设备,而设备在工作中会产生噪声污染,

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废水污染

在工程施工中,会产生泥浆、生活废水、养护用水以及清洗水等施工废水,一些建筑企业将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以及下水道中,不仅对附近水域带来污染,

同时也会堵塞水道,引发次生水污染等问题。

.废气污染

施工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对附近空气带来严重的污染,产生扬尘的主要原因为:细集料的使用、存放以及运输,

建筑垃圾以及土方挖掘,场地平整,空中废料抛洒以及运输车辆进出等。如果在干旱大风天气下施工,

扬尘现象会更加严重。同时,

车辆尾气、油漆稀释剂、施工机械以及食堂大灶等,都会产生有机废气。

.废物污染

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废包装、废弃材料、废弃拆除物、废弃土方以及废泥浆液等。一些建筑企业没有对废物进行集中处理,

只是在施工现场随意堆集,在施工结束后也没有及时清理,

当遭遇暴雨天气后,废物流入到河流中,容易造成河水污染。

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防治措施

.提高企业重视程度

首先,企业要组织所有员工开展环保教育,定期举办环保法规学习活动,

提高所有员工的环保素质;其次,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体系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环保指导书,

并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施工作业;最后,企业要加强施工管理,设立施工环保小组,

完善施工环保考核体系,

将施工绩效与环保工作挂钩。

.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措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设备数量较多,其同时作业会产生噪声污染,当各种噪声不断叠加后,

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建筑企业要采取以下措施,合理控制噪声污染:首先,

在施工现场砌筑围墙,

针对敏感噪声进行保护,如果施工现场噪声过大,要安装降噪声围帘;其次,

对人为噪声加强控制,严禁出现大声喧哗以及过度敲打等情况,提高施工人员的降噪意识,在搬运货物、物体装卸以及拆除模板过程中,要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

再次,

结合不同阶段的施工特点,

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置,将高噪声的施工器械远离学校、医院以及居民区,并且做好施工协调工作,在居民休息时间段内,

尽量不进行施工作业;最后,使用具有消声设备或者低噪声的机械,

加强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防止由于设备故障而产生噪声污染。

.防治粉尘污染的主要措施

首先,企业要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科学的组织方式,有效控制粉尘污染,在具体施工过程中,

要对挖土方的数量、阶段以及顺序进行有效分析,减少土方回运和外运的数量以及次数,进而降低扬尘对空气的污染;其次,

硬化施工运输路线,并且组织人员定期对路线进行压尘洒水,

对施工现场堆集的粉料进行科学处理,并且在施工现场安装除尘设备;再次,严格管理运输车辆,杜绝使用尾气超标的车辆,

车辆不能出现超载行为,对于承载散装材料的运输车辆,

要设有遮蔽装置,对车轮以及车帮进行及时冲洗,防止出现夹卷以及遗洒等情况;最后,如果是高层建筑,

要严禁进行高空抛物,防止灰尘污染附近环境,企业要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在施工中减少对空气的污染,施工现场尽量采用液化或者电能等清洁能源。

.防治废水污染的主要措施

首先,建筑企业要设置废水沉淀池,废水在流过沉淀池后,再经过市政污水网进行进一步过滤,

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和下水道中;其次,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要一同经由市政污水网,

再经过污水处理后进行排放,

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以及附近雨水管网中;最后,建筑企业要对各种设备和车辆的润滑油、机油以及燃油等进行科学管理,

各种废弃油脂要进行集中处理,严禁排入到附近河流、市政水管网以及随意处置。

.防治废物污染的主要措施

建筑工程在施工中,

会产生大量的工程废弃物,在施工结束后,

一些被废弃的材料被随意堆放,如果遭遇暴雨大风天气,

可能会冲进附近水域中,对附近水源造成污染。因此,建筑企业要通过以下措施,

对废物污染进行有效防治:首先,

建筑企业要规范自身的运输行为,不能随意处理施工垃圾,

在工程施工结束后,

要组织人员对施工垃圾和建筑废料进行清运,

并且拆除工棚等施工建筑物,恢复施工现场的自然景观;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要对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对油漆工、钢筋工、焊工、电工以及木工等产生了物料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和利用,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

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建筑施工所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建筑企业一定要制定科学的防治措施,遵守我国环保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坚持工程质量与环境保护并重,

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同时,

保护当地自然环境,为我国社会的稳步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徐小忠,李小燕。浅析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措施[]。环境研究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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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进。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措施[]。山西建筑,,():-。[--]。

[]邵明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和防治措施研究[]。现代装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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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江波。浅谈城市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及防治措施[]。科技与创新,():。[--]。

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

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

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

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

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个月内,

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

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

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

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在限期治理期间,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

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

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

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

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

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

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

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

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整顿: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阻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环境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呼声不断高涨。

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促进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在建设过程中产生出大量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有研究报道,因建筑施工产生的垃圾已占据到所有垃圾的%―%,

给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担。加强对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迫在眉睫。本文即就此问题作具体性探析,以为建筑施工中合理处理缓解污染问题提供一定启示。

一、建筑施工中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

(一)废水污染

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

包括输送管道以及各种建筑材料的清洗水、砼养护中的排水、设备水压的实验用水、桩基施工中的泥浆水,

以及生活废水等;

各种废弃水存在的不合理排泄现象,给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另外,部分施工单位直接将废弃水排入下水道,

致使出现次生水污染问题;同时,

部分建筑施工单位出现废弃水的滴漏跑冒等现象而无相应的处理措施,

增加对环境的污染度。

(二)废气污染

粉尘污染是建筑施工中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并直接对周边的空气质量产生不良作用。

粉尘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途径:白灰、水泥以及砂子等建筑材料在装卸以及堆放过程中,

一旦受到较明显的风力作用,

很容易发生扬尘,对环境造成污染;在土方的开挖、运输以及回填等各个环节均会产生大量粉尘;另外,

工程车辆排放的尾气、施工器械驱动时产生的废气、运输与搅拌车等施工车辆行走中导致的地面扬尘等也会对大气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同时,施工人员日常生活中因燃煤等产生的废气也会造成环境的污染。

(三)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问题是建筑施工中投诉最多的一种环境污染问题。

在整个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均存在噪声污染问题,在土石方、打桩、结构施工以及装修个不同的阶段,尽管使用的设施设备不同,

但均容易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噪声的具体来源包括:挖掘机、推土机、打桩机等,以及重型卡车产生的马达声、钢筋切割中的高频摩擦声、模板拆卸中的撞击声、混凝土搅拌中的高频噪声等。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昼夜施工产生更严重的噪声,

对周边居民的正常作息产生明显影响。

(四)光污染

建筑施工场地的杂散光以及各种眩光均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以及作息产生影响。

大功率弧焊机进行空中作业时,闪烁的强烈弧光会直接射入室内,对人们的情绪产生不良作用,

严重者甚至会导致出现神经功能失调现象。另外,夜间作业的探照灯,灯光交织后形成大的光源团,如射入室内,

则会严重干扰人们的正常作息。

(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

如废气木材、金属和玻璃材料、渣土以及生活垃圾等,占用大量的城市空间,

并对环境造成明显的破坏,尤其在城市拆迁和建设中,产生的大量的建筑垃圾在填埋过程中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同时对城市的生态美观产生破坏作用。

二、建筑施工中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

施工单位应通过加强宣传教育,

让所有施工人员均充分认识建筑施工中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并通过让施工人员学习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

宣传教育的方式应灵活多样,可通过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的形式,也可通过让施工人员观看相关视频的方式,

通过更直观的教育方式,加深施工人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并提升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二)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建筑施工单位应自觉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小组,并使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均由专人进行负责;同时,

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环境保护需遵守的细则、注意事项、达成目标以及违背规章的惩处方式等,

以促使所有的施工人员均自觉加强环境保护;对施工现场不定期进行巡检,

以加强对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督力度,一旦发现违章问题,及时给予相应的惩处;通过对施工方式、步骤等的科学严格规划,

并同步加强监理工作,保证建筑施工合理有序进行,以尽量减少不必要污染的产生。

(三)提高建筑施工中的技术含量

各施工单位应主动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设备与施工技术,

通过提高施工中的技术含量,增强对各种建筑能源、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

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主管部门应通过采取奖励措施,鼓励施工单位积极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施工工艺,

并通过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测,以及及时劝止高污染的施工方式等,

逐步降低建筑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

(四)不同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废水污染的防治

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废水应事先导入预设的沉淀池,并经彻底沉淀后将其排进市政总污水管网中;

对施工中因各种设备以及车辆等产生的废气油脂类废弃物应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理,防止直接排入河流或随意倾倒;另外,

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需先排进市政的总污水管网后,再集中进行处理,

严防直接排进河流或下水道。

、废气污染的防治

对容易因风力产生扬尘的白灰、水泥以及砂子等建筑材料,

应定期通过洒水方式压尘,必要时使用覆盖物予以固定。另外,建筑施工前,应对土方的开挖数量、顺序等进行科学的研究,

并通过精心设计和组织,尽量减少土方的运输数量和次数;同时,

通过对运输线路的合理设计,尽量减少运输距离,

以减少土方运输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各种工程车辆应进行严格的尾气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进入施工场地。

对施工人员日常生活使用的大灶、茶炉等应安装除尘与消烟设备,并尽量使用清洁能源,以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噪声污染的防治

对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合理的规划布置,

尽量将产生高频噪声的器械布置于远离敏感环境的区域。施工前应严格进行建筑围墙砌筑,

并于敏感的环境段安装降解噪声的围帘。施工中采取环保型作业方法,尽量使用设有消声设置或低噪声的设施,并通过加强日常养护,

减少因器械破旧增加的噪声。应注意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程度进行检测,

一旦发现噪声程度过高要及时调整。

、光污染的防治

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护以加强对电弧焊等强烈光线的拦截,尽量减少施工中强烈光源的散射;

施工中在保证照明条件下,尽量选用低功率的照明设备,并在照明设备上设置灯罩,使灯光的照射方向与居民区相背,

并减少光的散射范围。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对施工中产生的玻璃、木材、金属等材质的废弃物,

应尽量进行回收利用;包装以及电焊等废弃的材料应进行统一收集和处理;施工中应规范化运输,避免出现随路洒落现象;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排进垃圾池,

并统一清运处理。

结语:

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现象已经对我国的环境安全造成明显的威胁,

加强对建筑施工中的污染治理势在必行。建筑施工中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光以及固体废弃物等,各种污染均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作用。

今后应提高建筑施工人员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并逐步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同时通过提高建筑施工中的技术含量,并对各种污染源分别加强整治等方式,

尽量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污染量,

提高环境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王跃进。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措施[]。山西建筑,()

[]李科典。浅谈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措施[]。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王立。分析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与防治措施[]。世界家苑,()

[]关朋利。城市建筑施工场地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河南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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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篇

关键词井下作业;

环境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井下作业是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要环节,它是对油、气、水井施行油气勘探、修理、增产措施、维护正常生产及报废前的善后工作的一切井下施工的统称。由于其工艺复杂、环境状况差异等原因,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

而且污染物种类多,成份复杂。所以,

加强井下作业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是油气田开发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井下作业主要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及特点分析

井下作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较多。

本文对井下作业所特有的,或井下作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进行分析总结。

.落地原油

井下作业过程中,造成原油落地的原因很多,

其中量大而又经常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油井投产前。油井投产前,

由于地面集输管线尚未经建成,射孔替喷时原油进井场内土油池;

)试油、试采。

试油、试采作业所产生的原油部分进井场内土油池;

)修井作业。修井作业中,

压井替喷、不压井作业的跑、冒油,以及在起下钻杆、油管、抽油杆过程中带出的原油;

)钻杆、油管、抽油杆,

在井场放置、清洗而散落在井场内的原油;

)生产事故。如发生井喷、管线刺漏造成的落地原油。

原油落地后往往与水、砂、泥土形成混合物,在露天暴露时,

其中的溶解气、轻烃类会挥发进大气,造成大气污染;渗入土壤会造成土壤污染;

特别是有时由于土油池泄漏或大雨造成溢油,使原油流入水域造成大面积的水体污染。

.废水

井下作业产生的废水主要有以下几类:

)试油或修井作业时排出的压井卤水、无固相压井液;

)修井作业,如冲砂等工艺中使用循环水,

使用后的水变为含油污水而排放的部分废水;

)洗井后排出的洗井水。

上述废水的特点是:水中固体含量高、颗粒粒径小;有机物含量高,如灰发酚、硫化物等;

矿化度高,腐蚀性大,

大量外排对环境危害较大。

.泥浆

泥浆在井下作业中主要用于压井。近年来,

由于胜利油田部分油区地层能量的下降和出于油层保护的需要,

加上无固相压井液的使用,井下作业中泥浆的使用量逐步减少。

但泥浆的成份比较复杂,含有的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是盐类、可溶性重金属以及有机硫化物和有机磷化物等。泥浆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更为严重。

.压裂液和酸液

从井口返排出来的压裂废液成分较复杂,含有原油、地层水多种化学添加剂等有害物质,

如果直接排入环境,将会对水体、土壤造成污染,对人、动物、植物有一定危害。

酸化排出的残液及添加剂中的有毒物质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酸化所用的酸液(盐酸、氢氟酸),

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排入土壤后会使土壤酸化;酸液与硫化物的积垢作用可产生有毒气体硫化氢;用于配制醋酸的醋酸酐可产生刺激性很强的蒸汽,直接接触会造成严重烧伤。

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特点

.污染源分散,排放不规则

油、气资源分布的广阔性,

决定了油田开发区内油、水、气井分布的分散性,

进行井下作业必然就形成高度分散的点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在时间上不连续,且无一定的排污量、无固定的排污口,

造成随机性、临时性、突发性排污。

.污染环节多,流动性大

井下作业的工艺复杂、施工类型多、工序差别大,在生产过程中多道工序流水作业,不同作业工艺都有各自的排污特点,

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多。实行小分队流动式生产施工,作业的流动性大,给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如果不能及时治理污染,

会给开发区域留下污染隐患。

.污染范围大,涉及面广

由于污染源分散,排污范围大,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污染源处在农田、浅海滩涂、养殖区等环境敏感地区,

如发生大面积污染,造成的损害一般较为严重,而且涉及的单位多、面积广,容易引发工农纠纷等。

.污染的种类多,污染物成分复杂

试油、修井作业、压裂、酸化都可能造成污染,泥浆、压裂液等污染物成份复杂,危害性较大。

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管理措施是:制订健全、严密的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并严格监督执行,

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的环保意识,

增强作业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是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切实保障;研究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

从根本上防治污染,

是最终杜绝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途径。

目前,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技术措施有:

)井下作业污水处理。一是具备进污水处理站条件的污水应进污水处理站;

不具备进污水站条件的污水要用罐车拉至污水处理站;二是循环使用;三是作业施工结束,

立即组织回收井场器材,清理井场,做到无污染、工完料净场地清、恢复原地貌,向甲方交无污染井。

)废压裂液的处理。

废压裂液应组织回收,重新利用;对于变质压裂液处理后可作活性水使用。

)残酸的处理。浓度大于%的废酸液应回收利用,

回收利用方法有自然结晶法、真空浓缩-冷冻结晶法、自然结晶-扩散渗析法;低浓度酸性废水用中和法处理,包括用废水中和、药剂中和、石灰石滤池过滤中和等。

)泥浆的处理。回收后重复利用;

不能重复利用的泥浆要做固化、无害化处理。

)预防或减少井下作业废气污染的措施:

()作业施工前或作业放喷时,

放压产生的气体要经流程管线进计量站。

()试油、试气施工中产生的气体能进站的要进站处理,

不能进站的直接燃烧。

()酸化施工的基本要求是配液在配酸站进行,整个过程机械化操作,

酸液配好后用密闭罐车运送到施工井场进行施工,

整个过程密闭作业,

既能防止酸挥发污染环境,又能保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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