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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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21:45:59

导语:叙事

风险投资论文篇1

一、风险投资的定义及其特征

1.风险投资的定义。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资方式。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1998年3月,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家不仅要投入资本,还要以股权所有者的身份,发挥他们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企业经营管理。

2.风险投资的特征。就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它主要选择未公开上市的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创新性或高科技导向的企业,以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认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管理,使企业获得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财务资源,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和实现目标。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获得较高的回报。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有其自身的特点:(1)高风险性,高收益性。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是与其投资对象相联系的。传统投资的对象往往是成熟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地位和信誉,因而风险很小。而风险投资的对象则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它看重的是投资对象潜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潜力,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实性即风险性。在美国硅谷,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所谓“大拇指定律”,即如果风险资本一年投资10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在5年左右的发展过程中,会有3家公司垮掉;另有3家停滞不前;有3家能够上市,并有不错的业绩;只有1家能够脱颖而出,迅速发展,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给投资者以巨额回报,而这家企业就成为“大拇指定律”中的“大拇指”。据统计,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中有50%左右是完全失败的,40%是不赚不赔或有微利,只有10%是大获成功。与高风险相联系的是高收益,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投资家们对于所投资项目的高风险性并非视而不见,而是因为风险背后蕴含的巨额利润即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动因。(2)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参与性。与传统工业信贷只提供资金而不介入企业或项目管理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者在向高技术企业投资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因而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高技术风险企业,它与风险企业就结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生体,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要求风险投资者参与风险企业全过程的管理。(3)风险资本的低流动性。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的流动性低的权益资本。一般的金融投资进行投资主要是为了赚取手续费或者利息收入,而风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拥有公司的股权,并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最终再通过股权转让来收回投资资本,获得投资收益。风险投资所追求的并不是基本可预计的短期收益,而是长远的权益增长所带来的高额利润。正因为此,人们将风险资本称为“有耐心和勇敢”的资金。另外,在风险资本最后退出时,若出口不畅,撤资将非常困难,这也使得风险投资的流动性较低。

二、风险投资的风险

风险资本从资本供应者——投资者,流向资金运作者——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公司),经过后者的筛选决策,再流向资金使用者——风险企业(创业者)。通过风险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风险资本得到价值增值,再流至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将收益回馈给投资者。风险资本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了风险资本的周转。

风险投资体系的三方参与者:投资者(Investor)、风险资本家(VentureCapitalist)和创业者(Inventor),通过风险资本这一枢纽,形成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的双重委托关系。委托人的利益要靠人的行动来实现,投资者一般不参与风险资本的投资运作管理决策,而风险投资家虽然参与了风险资本的管理,但也不可能像风险企业家那样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这就给人向委托人隐瞒信息的机会。当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时,人就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选择,风险就此产生。

1.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家形成了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一重委托关系。这种关系的契约化载体就是风险投资公司。随之而来的便是由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而引起的人问题,风险投资家就可能凭借其掌握信息的优势,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具体表现为:(1)风险投资家根据个人的情况或者个人的关系,向股东们歪曲要投资企业的情况,误导投资决策;(2)在投资后,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时滥用职权,内外勾结,年取私利;(3)用风险投资资金去投机而不是投资,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以取得自身收益的短期最大化。

2.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企业的第二重委托关系。创业者以其新点子、新思想、新项目,形成对风险资本家的资金和管理经验的需求,两者结合的产物就是风险企业,并且形成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二重委托关系。风险资本家(及其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中介,按照能否带来高投资回报这一根本标准,选择具有高成长性(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融资、投资,组建风险企业。在这里,风险投资家是委托人,也是财产的名义所有者,企业家是人,他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实际管理资金财产的运用。其风险具体表现为:(1)在获得投资后,企业家用假账或转移资产手段处理账目,造成虚假财务信息,出现实盈而账亏现象;(2)企业家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高风险投资,并不理会所投项目是否是“最优的”,或把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抛到脑后,为了个人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地位,而把资金投向“劣质”项目。

三、国外风险投资对风险防范的制度设计

1.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1)有限合伙制:在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其余为企业或金融机构所属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制组织能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主流模式,在于它能通过投资者,风险投资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他们之间一系列的激励约束的契约连接来有效地降低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激励机制: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风险投资家)出资1%,而取得风险投资基金受益的20%,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出资99%,而取得风险投资基金收益的80%建国70周年观后感,这种制度安排,充分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风险投资家将尽全力争取成功。同时,有限合伙制规定,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干预经营活动,这就保证了风险投资家在管理活动中的独立地位,有利于其不受外界干预发挥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约束机制:一是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而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则仅在出资99%范围内承担责任,为风险的承担设置了上限,特别在美、英等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大多采取承诺制的形式,为其控制风险留出了余地。二是强制性的分配政策解决了对出售投资资产所得收入分配问题,禁止了风险投资家从事一些自我利益的交易。三是在有限合伙制中,可以对普通合伙人的违约做出许多规定。比如,基金持续年限、有限合伙人的投票表决权,管理人须定期报告基金运作情况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不对称。(2)通过基金管理人对市场声誉的激励约束功能。在一个有效的基金管理人市场,基金管理人出于声誉方面的考虑,总是倾向于选择对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行动,以获得市场对他的信任,以便能够受托管理更多的基金。且具有良好行业和市场信誉的风险投资家将更容易、更迅速,并以更低的成本募集到新资金。“对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经通过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们来说,当他们想扩张其经营时,会较少地受到个人财富禀赋的制约。”(张维迎,1995)基金管理人最大的本钱莫过于自己的行业信誉和资历,这与他们所能募集的资金数额是正相关的。通过以上的制度设计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风险资本家作为资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问题,使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从而有效的规避和降低了风险。

2.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1)分阶段投资策略。分阶段投资策略是风险投资家一开始只注入项目发展所需资本的一小部分,后来的融资与中间目标的成功完全挂钩,或者说,与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家行周记600字初中生10篇动的观察结果挂钩。它赋予了风险投资家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力,也保留优先购买追加投资的权力。对风险企业家来说,既面临风险投资家中止投资的压力,又有企业价值不断上升后,等量资本所能换取的股份随着企业的成长而减少,对风险企业家股份的稀释作用降低,成功风险企业家的收入份额增加,构成了对风险企业家的激励。(2)可转换优先股合同。风险投资家根据风险企业的业绩来确定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比例,灵活的转换条件将改变风险收益的分配,可防止风险企业家过分夸大赢利预测,同时,它赋予了风险投资家较大的投票权,它能在清算中优先受偿,从而减弱了风险企业家将企业经营至破产的动机,它较普通股合同给予风险企业家更多的股份,使得他们受到充分激励。除了转换特征外,可转换优先股还附带一些限制性条款,如限制新股发行,强制性股份回购以及股份转移等,从而尽量降低委托的风险。(3)股票期权的激励约束功能。在风险企业内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赋予了风险企业家在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入公司股票的权利,增强了风险企业家的激励。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风险企业家在获得期权后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行使,并且行使期权时公司股票价格超出期权约定价格越多,风险企业家收益也就越大。当风险企业家失职时,企业价值会下降,期权得不到执行且可能被解聘。当风险企业家尽职时,企业价值增长,风险企业家可以通过股票期权获得额外收益,远远高于其固定的薪酬。因此,风险企业家会采取尽职策略,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双赢。(4)通过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咨询增值服务来进行投资监督。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这一委托关系中,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更强,所以在较大程度上需要风险投资家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来防范和控制风险。由于风险企业不受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约束,风险投资家通常可采取直接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为风险企业提供多方面咨询增值服务,在密切合作中来掌握风险企业实际情况,从而有助于克服风险企业的风险。

四、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启示

1.大胆创新企业组织结构,放宽公司法中对风险投资公司的限制,探索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完美结合,从而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在我国,有限合伙制企业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组织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但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处理投资业务,依然要控制这一层面上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激励,以避免创业投资中的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因此,也有的公司探索采取准合伙制(项目合伙制或内部募集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办法如下:项目经过必要的审查和评估程序准备投资时进行内部募集,这个环节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才能获得通过。(1)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必须承诺,公司如果投资,项目经理或项目小组成员也必须投资,而且根据项目的规模公司有一个基本投资额的要求;(2)在投资决策通过后,决策人员中投赞成票者要有一个基本投资额;(3)向全公司进行公开募集,对投资的总人数有一个最低的基本要求,一般是要求三个人或三人以上;(4)内部募集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一个基本投资额下限。内部募集后,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说明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确认投资自愿的原则。同时,公司将按照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奖金,其中的50%发给项目人员,体现提成业绩向项目人员倾斜。项目合伙制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控制和激励制度,对于解决人问题是有效的。在我国目前有限合伙制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情况下,试行项目合伙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意义。

2.积极参与风险企业的管理,加强风险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应加强风险企业产权制度的建设,促进风险企业的产权明晰,只有在风险企业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风险投资才能明确其对风险企业经营管理的监控权利,普通股和优先股都应该按投资时期不同进行合理的选择,还可以发展可转换优先股,以增加风险投资获取收益和参与监督的灵活性。其次,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实施分段投资,保留放弃或追加投资的权利,对企业经营层既是一个压力也是一个激励,如果一旦风险投资家中止投资,就意味着这个企业有极大的风险,将很难再获得其他投资者和银行的支持。在风险投资体系中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产权设计,能大大降低甚至避免风险的产生。

3.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风险投资涉及到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中介机构、风险企业等要素。中介机构集中了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能够弥补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的不足。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中介服务体系,为风险企业的发展和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提供融资、投资以及提供科技、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国风险投资业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

4.大力培养熟悉风险投资业务、综合素质高的风险投资人才和风险企业家队伍。目前我国还十分缺乏这样的风险投资人才,因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同时提供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科技的等各方面完善的配套机制,为风险投资人才的快速成长提供必要的机会。

5.构造发展风险投资的良好外部环境,有效降低风险投资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其中最迫切的是:(1)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使风险投资获得法律上的保证。风险投资涉及到向社会公众筹资和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两个阶段的行为,牵涉到较为复杂的关系,加上它本身的高风险性质,这就要求为它的运行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构架。目前,我国还缺少有关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法律,因此,必须要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完整的风险资本市场法规和监管法规,并颁布与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2)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以确保风险资本“进得来,出得去”。风险投资主要是以股份形式投资的,作为一种中长期投资,其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也是最佳途径是实现公司上市,因此,应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尽快建立创业板市场,促进风险资本和投资的循环流通,使风险投资者顺利退出,以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盛立军.风险投资——操作、机制和策略.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

2.黄江南,王进等.风险投资与投资银行实务.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

3.科斯,哈特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5.卢长利,郑兴山.风险投资和风险控制.山西大学学报,2002(8)

论文关键词:风险投资风险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风险投资体系中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之间双重关系的分析,提出了关于我国风险投资中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风险投资论文篇2

一、中日风险投资公司支撑环境比较探析

1.政策环境比较

⑴日本相关政策措施。日本风投起源于1972年。因受历史原因、经济体制、企业经营形态文化及民族特性影响,在对风投扶持中,日本政府更多采用直接参与模式。政府在风投公司的融资、投资等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扶持政策包括权益投资、提供贷款、政府信用担保等。近年来,日本政府又采用了新的方式支持风投行业的发展。例如,2000年4月开始的天使投资税制优惠条款。对投资于创立时间不超过10年、研究开发资金比例高的风险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股票转让收益实施1/4利税扣除,如果出现损失3年内给予结转,以此鼓励个人投资者对风险企业投资。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日本政府彻底废除了最低资本金规制,增加了重视人力资源以“人合公司”为特点的公司组织形态——合同公司,进而为风投企业的创建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为了支持风险企业发展,日本政府还积极扩大对风投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了政府“试购买”制度。截止2012年12月已有43个都道府县实施了此制度。2010年10月12日,NEO、Hercules与JASDAQ市场合并成立新JASDAQ市场,这样日本拥有了7个面向新兴企业的股票市场。新型市场为中小风险企业提供了从股票市场获取资金的同时,也为风投资金提供了获得高利润的退出渠道。日本政府的做法对日本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起到助推器作用。但从长远看,政府的大力介入及其导向对日本风投业造成了负面影响。一般来说,除了国家命脉产业,政府是不适宜参加产业经营的,更何况是风险较大的投资业。在日本政府导向作用下,银行等金融集团在风险投资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银行运作的谨慎原则与风投的高风险性相对立,导致日本风投业运作保守,发展受限。⑵我国相关政策措施。从1984年原国家科委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首次提出建立创业投资机制建议开始,我国风投政策法律研究与实践已有20年发展历史。我国现有风投中多家公司资本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但是,除了直接投资外,我国风险投资公司间接扶持政策还很不完善。例如:目前还未制定出专门针对风投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存在对风投机构双重纳税问题。⑶中日相关政策环境比较。比较中日政策环境措施可以得出,在风投发展初期,政府以各种方式直接提供资金参与风险投资是必要的。但政府应在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渐退出,通过间接方式指导、调控风投发展是比较合理的政府行为;政府长期直接参与风投的发展,往往会事与愿违,且会对其发展形成一定阻力,达不到预期效果。日本相关政策在短期内对风投行业有很大推动作用,长期会使行业运行保守。我国政策环境还远远达不到日本水平,类似在1998年前的日本,创业板上市门槛过高,使得作为风险资本首要的退出渠道并不顺畅。日本风投行业政策环境也在启示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该行业的政策倾斜,发挥政府的最大效用。

2.法律环境比较

⑴日本相关法律环境。为保证扶持政策的连续性,明确相关主体的运作规则,日本以法律形式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确认。2000年以后,通过修订《中小企业等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契约法》,扩大投资对象和业务范围,促进风险资本向企业初创期等高风险阶段投资;以《金融商品交易法》替代《证券交易法》,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创设天使优惠税制,鼓励个人风险投资。2009年,颁布《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置法》,由政府提供8000亿日元的担保额度,吸引民间资金为风险基金出资和投资风险企业。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日本风险投资业得到较大发展,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做大,促进了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⑵我国相关法律环境。我国风投立法还相当滞后。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风投法律体系,还存在法律空白;另一方面,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存在很多与风投公司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阻碍和制约着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与发展。比如,《公司法》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收制,而不是国际上通行的承诺制,在客观上抑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还限制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投资过程中,我国主要存在投资手段、再融资能力、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和对无形资产比例限制等法律障碍。风投机构为保证利益不受风险企业创业者或管理者侵犯,通常要求采用诸如分阶段投资及持有优先股形式进行投资,但我国目前可采用的金融工具却仅有普通股。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也很受限。⑶中日相关法律环境比较。日本为了推动风投快速发展,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2006年公布了新《公司法》,增加了风投公司采取合同公司的形式。日本风投相关法律的制定及法律环境的完善,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历史短暂,与日本相比,有关立法存在很大差距。不仅与风险投资相关的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也存在与发展不适应的地方。

3.文化环境比较

⑴日本文化环境。日本文化环境与我国相似。日本社会强调集体主义和团队精神,排斥个人主义、创造力和个人创业行为。在这种创业环境影响下,日本独立创业活动并不很普遍。日本属于“征信国家”,拥有较完善的信用体系,这对风投行业的发展无疑是最有帮助的。⑵中国文化环境。中国人普遍安于现状,缺乏冒险精神。反映在风险投资中,投资者和创业者均厌恶风险,满足获取稳定收益,不愿尝试创业。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普遍缺乏,失信者比比皆是,这也是我国风险投资行业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⑶中日文化环境比较。日本与我国创业文化有很多相似之处,人们普遍缺乏创新精神,冒险意识不够,与风险投资的发展不相适应。从信用体系比较可看出,我国信息公开方式、信用服务企业市场发育程度、对失信者惩戒制度等,与日本存在很大差距。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市场参与主体信用意识的缺乏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和风投公司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改善我国风险投资公司支撑环境的路径选择

1.强化政策环境

对风投公司的政策扶持,应逐步减少政府直接出资比例,转而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采取间接扶持政策,努力营造适宜风险投资发展的宏观环境。应深化税制改革,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还应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政策倾斜,国家和地方财政每年应当新增部分拨款,专项用于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孵化期的投入,为风险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完善法律环境

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风险投资法律法规,比如《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明确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位,使风险投资的运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对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与风险投资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风险投资以股权方式进入和退出风险企业。

3.营造勇于创新的文化环境

目前,我国文化环境与风险投资的发展不相适应。应加强引导,鼓励创业者的创业行为;培育和倡导独立意识和个人冒险精神,加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为风险投资的发展营造出适宜的文化和思想氛围。还应尽快建立我国的现代信用体系,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讲究诚信的文化环境。政策方面,日本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日本以银行为中心的风险投资模式给我们的启发是,我国政府在风投初期应充分帮助风险投资企业成长,但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应适时退出;法律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法律环境建设,并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时调整,这启示我国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风险投资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文化方面,日本与我国的创业意识有相似之处,这是中日共同具备的缺点。但日本信用体系的成熟度是我国不能比拟的。我国在改善创业文化环境的同时,应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

作者:高俊

风险投资论文篇3

1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21世纪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谁拥有了高科技的优势,谁能抢先让高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谁就拥有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和国际竞争的优先权。美国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的成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国当前的情况远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一方面是科研开发、科技水平连年下降。据世界经济论坛1997年关于国际竞争力的报告,1994年中国科技水平要素的排名为第23位,1995年为第27位,1996年为第28位。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科研成果产业化迟缓,科技成果的推广率低下。根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每年省部级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大约有3万多项,每年产生的专利约为7万项,但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和专有技术的实施率都仅为10%。例如,我国的863计划,虽然已经应用的成果占鉴定成果的38%,但真正形成商品的只占10%,有较大经济效益的只占2.5%。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如此之低,除了科技体制不适应市场以外,缺乏转化资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外科技投入的比例一般是1:10:100,即如果研究费用为1,那么转化费用则为10,生产销售费用为100,而我国的科技投入比例大约是1:0.5:100,转化费用太低。

转化费用如此之低,主要就是缺少风险投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有限,投资也有限,而且风险投资也不能由政府来充当投资主体。国外的实践证明,以民间资金为主体,由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的风险投资,对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任何科技成果,只要研发人员能向风险投资公司证明你的产品质量、市场前景以及盈利能力,风险投资公司在经过有关专家的调查和咨询以后,就会通过给予研发人员一定的股份,立即进行投资开发。如果项目开发成功,研发人员和风险投资公司会获得巨额利润。如果项目开发失败,研发人员就会分文无获。而对风险投资公司来说,一个项目的失败并无多大的影响,因为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不是单个项目,而是进行投资组合。一般来讲,平均投资10个项目,只要成功两个,就会获得高于其他投资的收益率。

在我国,建立这样一种风险投资机制,能使我国的科研面向市场,克服过去那种科研与市场脱节的现象。我国当前十分注重开发高新技术,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金融支持则重视不够,因此,对风险投资进行研究和探讨,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迫在眉睫。一旦高新技术与风险投资比翼齐飞,我们就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竞争的需要,掌握国际竞争的主动权。

2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迎接国际风险资本的挑战

信息技术的发展把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带入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使全球经济进入一体化的时代。随着中国加入WTO,金融市场的开放只是时间问题,而在金融市场中,最具生命力的就是风险投资,这也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风险投资起源于美国,发端于19世纪末期,进入20世纪80年代,风险投资在西方国家有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风险投资的收益更高,获利机会更多,因此,西方风险资本纷纷进入发展中国家。

到目前为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风险资本主要有:一是亚洲战略投资公司,成立于1993年。该投资公司管理的两个主要基金分别是1994年募集的中国汽车设备基金,金额为1.58亿美元,另一个为1994年募集的啤酒联盟基金,金额为1.3亿美元。亚洲战略投资公司的投资规模通常为1000万到1500万美元。二是Bessemer亚洲控股公司,成立于1991年,在上海、香港有分支机构。该公司资金额达10亿美元,最小投资规模为500万美元,最大为1亿美元。三是CMGMAHOH中国投资管理公司,成立于1997年,管理一个募集于1998年的中国投资基金,基金金额为2000万美元。该公司最小和最大投资规模为500万美元和1200万美元。四是太平洋技术投资公司(PTV),成立于1993年,是IDG的下属公司,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都有分支机构。PTV中国基金募集于1994年,基金金额5000万美元。PTV的最大和最小投资规模为2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

风险投资是一个利润极高的行业。国外风险资本进入中国市场,虽然有利于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也获得了巨额利润,而且它还控制了这些高科技企业的核心知识技术。当然,一个企业的核心技术掌握在外方手里,问题还不是很严重,如果一个行业的核心技术被外方控制,那么我国的企业则仅仅成为外方的打工仔,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我国风险投资的建设步伐。

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才刚刚开始起步,根本无力与外国实力庞大的风险资本进行竞争,所以,在我国风险投资的起步阶段,政府的扶持至关重要。政府的扶持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收的优惠。例如美国长期资本收益所得税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这一措施的实施,使美国的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我国虽然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许多优惠措施,而对风险投资机构并没有税收优惠。因此,当前必须制定有关措施,减免风险投资的税收。

二是为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政府补助。如加拿大安大略省鼓励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对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政府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无偿提供资金,一方面分担了风险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对民间投资起到了一种导向作用。我国政府对风险投资者的这种补助,几乎还是空白,需大力发展。

三是尽快建立政府担保机制。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可以运用杠杆原理,用少量的资金投入,带动大量的资金投向风险企业。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设立了信用担保机构,如英国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银行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如果风险企业不能偿还贷款,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借鉴和建立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引导资金投向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是一项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课题。最后,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技术创新者和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3适应居民投资多元化的需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完善

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这些风险投资主要的仍是政府的财政资金。例如,成立于1992年的江苏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1998年总资产约1.5亿人民币,其投资者和直属领导都是江苏省财政厅。1992年成立的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1998年总资产为5.8亿人民币,其投资者和直属领导都是广东省科委。1993年成立的浙江省科技投资公司,1998年总资产约6000万人民币,浙江省科委投资58%,浙江省财政厅投资42%,直属领导是浙江省科

委。成立于1998年的深圳高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总资产约为7亿人民币,深圳市财政投资占5%,其他法人企业占50%,直属领导是深圳市科委。

从以上情况来看,我国风险投资的局限性表现在:一是主要资金来源于财政,渠道窄;二是直属政府部门管理,政府行为色彩浓厚;三是相对于国外的风险资本来讲,资金规模小,业务发展缓慢。一方面是政府财政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是居民的储蓄存款节节攀升。建立风险投资,开辟新的投资渠道,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同时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作为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应该是银行信贷,证券投资与风险投资相呼应的市场。在企业的发育期,银行不愿意贷款,也不可能进行股市融资,因此需要有风险投资。当企业进入青春期以后,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来扩大规模。当企业完全成熟以后,企业就可以进入股市,进一步壮大规模。同时,在进入股市以后,风险资本就可以功成身退,把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东,自己则获得风险投资收益。

我国现在的金额融市场中,最苍白的就是风险投资。当然,由单个居民来参与风险投资,则是每个公民无法承受的。国外的经验是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即公众把资金交给风险投资公司,由风险投资公司来进行风险投资。我国当前也组建了不少风险投资公司,但这些政府的风险投资公司实际上没有多大的风险可言。要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当前,我们可以考虑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开展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试点。在风险投资基金启动时期,为发动更广泛的资金参与,可由财政调拨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基金的部分发起资金,再挑选具有一定财力、人力和公信力较强的公司作为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基金应采取私募的方式,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另外,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尚未成熟的市场,一旦发生剧烈的波动,可赎回的开放型基金投资者会撤走资金,而高科技企业的成长一般需三至七年时间,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目前应主要采取封闭型的经营方式。

最后,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应采取契约型的组织形式,无需组成一个法人实体,这样资金进出较为自由。投资者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不参与决策管理,投资者、管理人员、托管人之间形成一种权责明确的信托关系。

摘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很低,除了科技体制不适应市场以外,主要就是缺少风险投资。风险投资起源于美国,发端于19世纪末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中国起步。风险投资是一个利润极高的行业,他的引入适应了我国知识经济的需要,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适应我国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迎接国际风险资本的挑战,适应我国居民投资多元化的需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完善。

关键词:风险投资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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