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档案管理制度(4篇)【幼儿园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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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10 19:14:23

导语: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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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未签订责任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施工阶段的文件材料,竣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没有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建设工程档案不完善、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在补测、补绘和修订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第十五条 在城市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当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管机关或者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专业部门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是起五年后,移交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五年内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二十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并对破损、交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整理、加工城建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铁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质量管理条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国家和社会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清河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市、县(市)、清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章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城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标准与技术规范,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发展城建档案工作的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三)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四)组织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五)履行城建档案执法、监察;(六)参加工程项目竣工的验收。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一)接收、收集本城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管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二)对所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整理、鉴定、统计、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有偿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四)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 第九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建档案统计报表。第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第十二条 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一)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二)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三)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四)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五)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三)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四)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五)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集装箱运输、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八)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军队的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前期、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改建、扩建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第十四条 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 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一)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二)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人防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三)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第十六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在各县(市)、清河区形成的,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 由本单位在年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材料汇总整理后移交。第十七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建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符合接收标准;(二)城建档案材料应当移交原件,在特殊情况下可移交副本或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并加盖公章;(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实测数据(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利用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蓝图;(四)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五)在编制成片建设的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和成片工业、公用建筑的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基础上,建设或开发单位还应当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编制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在内的总平面竣工图;(六)工程照片和实况录像等资料应是反映工程立项到竣工的全部过程。第十八条 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凡是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城建档案部门不予发放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应当限期补充。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要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核验材料之一。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要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监理和技术服务,派专业技术人员督促、指导、协助档案人员编制工程档案,确保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规定》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二十二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技术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同时还应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经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发给辽宁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没有取得《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清河区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管线档案管理,城市管线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和管线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个月内送城建档案馆(室)。所报送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经验收合格者,由城建档案馆(室)发放《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第二十五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在建项目发生机构合并、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工作,并由原建设单位会同实施竣工的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工程档案。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必须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档案材料。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建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光盘、磁带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密。第三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三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室)同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责令改正,视情节,并处l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z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令第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应当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建集团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zz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项目建设与使用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配备项目兼职档案人员,建立项目档案管理网络。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坚持“四同时”管理,即下达项目任务的同时下达归档要求,检查工程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形成情况,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验收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项目评优和有关人员提职考核的同时,档案部门出具专题档案归档证明材料。第五条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一)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二) 收集、整理项目档案,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三)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指导;(四)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参加档案专业培训,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第六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标准,明确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第八条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集团企业;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集团企业或由集团企业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第九条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晰、图面整洁,载体及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第十条集团企业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项目开发建设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形成音像档案,及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存放项目档案的库房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要逐步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确保其真实、完整和有效。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第十三条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凡新开工、续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做好档案登记工作。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五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第十六条项目档案验收前,由集团企业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做出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十七条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限期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负责复查工作。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第十八条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社区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 安全社区的档案概念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在安全社区建设工作中形成、搜集起来的,经过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照片、光盘、磁带等实物历史记录,以及电子文档、图片、影音视频等电子历史记录。它是我街安全社区创建以来各项工作的真实反映,是做好今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街道机关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作用。第三条 本着节约资源、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实物档案均由相关责任部门自行保管,电子档案除本部门保管外,需备份一份由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保存。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任务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人管理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社区档案。第五条 该档案管理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政治上可靠,能够胜任本工作。且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以保证档案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三章 归档文件整理制度第七条 在安全社区创建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部门工作情况、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收集归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八条 接收、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准确地反映工作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档案材料的格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载体材料要有利于长期保存。收集的档案材料应为原件,并按照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第九条 文书档案实行随时办随时归档。录音、录像、照片、底片等档案应及时编写说明(单位、时间、内容、地点、摄影、录音、录像等)后进行归档。第四章 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上传送的文件。第十一条 归档的电子文件是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必须纳入档案管理的范畴。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方式,由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电子文件进行管理,坚持前端控制与全程管理的原则,即收发、鉴定、归档各环节统一。第十三条 为维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每年对归档的电子文件要备份处理,若有条件可刻录成光盘,异地保存。第五章 档案保管制度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的登记台帐,及时记载档案的收进、移出等变动情况,每年检查、核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第十五条 对破损、褪变和载体材料不宜长期保存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复、抢救。声像档案要做好防磁、防老化、防粘结等工作。第十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保管和科学保护等工作。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办好档案的清点、移交手续。第六章 档案保密制度第十八条 不断加强档案的保密观念,认真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保密法》。第十九条 秘密以上的档案,必须妥善加以保管,如需借阅,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档案进出公共场所。因公外出携带档案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严守档案机密,查阅档案者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而摘抄或复印的档案材料,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使用完毕立即归还。第七章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存期满的档案,年鉴定次,销毁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第二十四条 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由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提出鉴定工作意见。在主管领导组织下,直接地、逐件(卷)地、准确判定档案的价值;鉴定结束后,经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批复同意销毁后,方可销毁。第二十五条 拟销毁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时,要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二十六条 已销毁的档案,应从原案卷目录和有关检索工具中除去或加以注明。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后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或文件材料,应视情况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 鉴定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即鉴定工作的组织安排、报告、销毁清册等归档为长期保存。第八章 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第二十九条 凡借阅、利用档案者,必须逐项填写借阅登记表。第三十条 借阅档案者必须保护档案,不得转借、遗失、拆卷和损毁档案。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划线、圈点、白抹、涂改、污损。未经许可,不得摘抄或复制档案。第三十一条 若借阅本部门以外的档案材料,须经双方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二条 对借出后归还的档案,必须逐件、逐页、逐卷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处理。第九章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认真学习《档案法》,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积极配合、督促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办理好相关科室档案的收集工作。、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统计等工作。、对各类档案实行安全有效管理,做到类别清楚、目录齐全、排列有序,便于提供利用。、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复制或其它技术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等参考材料。、严格执行保密、 利用制度,办理好借阅手续和利用效果登记等工作。使档案信息得到充分的开发和保证档案内容的安全,更好地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服务。第十章 档案收集内容()安全社区建设组织机构、目标、计划等相关文件;()安全促进项目计划、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的驻地单位基本信息;()各种队伍建设等文件;()各类创建活动记录;()事故与伤害原始记录;()安全检查、监测与监督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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