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培训考核内容

消防培训考核内容范文第篇

关键词:公安消防;实战化教学;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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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才(-),男,

公安消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训练部军事体育教研室,讲师,主要从事《灭火救援技术训练》,《队列训练》,

《军事体育》,《心理拓展训练》等课程的教学及基层消防救援技术方面的研究。

一、引言

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重大灾害救援和应急救援等多种职能。

当前,随着消防事业的发展,以及消防工作职能范围的不断扩大,对消防部队的建设与消防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公安消防学校必须要以任职需求为导向,加实战化教学训练,

培养更多实用型高素质消防人才,以提高消防学员的实际战斗能力和综合素质,使之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求。

二、公安消防院校实战化教学训练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灭火救援指挥层面

灭火救援指挥是公安消防院校学员毕业后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

基层指挥员灭火救援指挥是否得力,既是防止火灾蔓延,实现灾情有效控制的重要因素,也是为顺利处置大型协同性、复合性灭火救援战斗赢得主动的基础。当前,

在灭火救援指挥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实战经验不足。学员普遍入伍时间较短,参与灭火救援实战较少,入校后又因学历教育而侧重理论知识的学习,

独立指挥作战时力不从心,问题频出;二是灭火救援专业素质较为薄弱。

据调查,目前公安消防院校学员毕业的基层干部,大部分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同时自身缺乏积极主动钻研消防业务的主动性、自觉性,

对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中面临的新问题、新知识学习不够、研究不深,造成了部分基层指挥员不能完全灵活运用灭火救援理论,不能较好掌握灭火救援技战术措施,对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不熟悉,操作使用装备器材不熟练,

现场观察判断能力弱、合理运用技战术水平低,导致灭火救援指挥能力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

。队伍管理教育层面

现在,年轻学员在公安消防院校中占据多数,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带来的多元思潮冲击,以及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的学员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

不愿意从事基层消防工作。有的甚至价值取向出现偏移,片面追求个人享受,图名求利,不愿意吃苦,

学习和工作热情不高;

在工作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问题和矛盾处理简单,

方法欠妥当,把管理教育当成“抄笔记”,表面工作多,实际教育少。

。组训施训层面

组训施训即组织实施训练。

作为消防部队基层指挥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素质有很多,

其中组训施训能力无疑是指挥员带兵打仗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在组训施训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训练与实战脱节。没有以根据实际灭火救援的特点来设置训练科目,也未结合辖区保卫对象和中队现有装备进行训练。操作要求高、动作难度大的科目训练少,

基本停留在操场和训练塔的简单训练,练为看和练为赛的情况较为突出,训练与实战严重脱节;二是不按纲施训、训练盲目性、随意性大。部分学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伤病,

致使其对实战化训练有一定的排斥心理。

三、提高消防学员实战化水平的策略

。紧贴实战需要,科学构建教学体系

消防院校应坚持面向火场、面向部队,

以服务灭火救援和部队管理为导向,进一步优化教学体系,改革培养模式,遵循“由任务确定能力,

由能力确定学习训练内容”的根本教学思路,依据任务需求制定能力标准,

依据能力标准设立课程体系,加大课程整合力度,

精选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开设自修课,扩展讲座课,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任职岗位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科学构建教学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增加实践教学学时。

。围绕能力培养目标,优化教学内容并改进教学方法

以任职需求和能力培养目标为导向,

优化教学内容,不选创新教学手法,是培养优秀消防学员的重要手段。围绕能力培养精选教学内容,增加灭火救援典型案例分析,

以增强学员实战经验。继续深化“两门课程改革”,将学员队作为模拟任职的中队,

让学员们展示自己的管理理念和工作能力,在军事体育类课程中,精选运动学、体育学等基本理论教学内容,

让学员轮流担任操课组织者,促使学员掌握组训施训的方法并增强自身体质。坚持“训用一致”的原则,因地制宜利用学校营区营房、废旧车辆和模拟设施,

逼真设置实战训练场景,

组织学员开展全员、全装、全队的实战化战术训练教学,同时教学中坚持“只定目标、不限方法”的模式,使学员领会战术动作的运用时机,

锻炼和提升学员的临机作战能力。在体能体质方面实行跟踪培训机制,从学员入校就建立体能档案,制定个性化体能训练方案,

训练由中队督促实施,

大队定期考核,训练部负责最终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发毕业证。

。完善考核评价方式,加强实战化教学设施建设

形成性考核评价包含平时考勤、提问和讨论、基础知识作业、小论文、实验实践考核、操作考核、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组成部分。

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灭火救援类课程实战化战术训练考核,

要改变以往单纯“卡时间、比速度”的成绩评定模式,

注重考分工、考程序、考战术、考协同、考安全,引导学员平时练分工、练指挥、练协同、练战术,

以此形成“学、训、考”三位一体、互相配合的实战化教学形成性考核评价模式。另外,学校应进一步加强与实战一致的训练场馆、训练设施的建设。建设烟热训练馆、真火模拟设施和综合训练楼等实训场所,继续购置先进的教学训练装备设施,

结合课程开展相应科目的实战化教学训练,

提高学员的业务技能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公安消防院校要牢固树立“向实战聚焦、向部队靠拢”的指导思想,

切实更新办学理念,

转变办学思路,改革教学模式,加大实战化训练力度,并建立一整套与实战化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教育机制,

为消防部队培养更多“能打仗、打胜仗”的高素质消防指挥人才。

参考文献:

消防培训考核内容范文第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

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

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

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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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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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

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

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

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建议书作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

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

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消防培训考核内容范文第篇

为积极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就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号),探索创新全民消防宣传教育模式,建立完善消防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实现消防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积极探索针对不同社会人群开展不同内容的宣传教育模式,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落实、群众积极参与”的宣传教育保障机制和长期有效的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三、工作职责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

加强考核。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消防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心工作不定期地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对各地、各部门的消防宣传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要组织编写适合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人员的宣传学习材料(培训教材),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人员密集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及小歌厅、小舞厅、小餐厅、小网吧、小商店、小游戏厅等单位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宣传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媒体,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加大无偿公益宣传的力度。

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教育列入学校年度教育计划,

每学期不少于课时,同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师进修培训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

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自的培训内容。

建设部门要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室外公益广告的设置等工作。

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文化作品,指导和监督公共娱乐场所和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旅游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各旅游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新居民管理部门要结合新居民从事的行业、区域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重点抓好新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安监部门在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时,

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内容。

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

组织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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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

为落实全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__]号)要求,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

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为防治工作准备充足的技术力量,特制定本。一,

培训目标

,全面提高各级,

各类卫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非典”防治重要性,

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

掌握“非典”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

使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熟练掌握“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与治疗规范,出院标准,

隔离病区和病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正确使用常用救护设备;掌握院内隔离防护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

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减少院内感染。

,使从事疾病预防与控制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流调人员,

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

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调工作力度,

提高流调效率,

有效控制传染源,

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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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掌握“非典”基本知识,

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

疫情报告程序,可疑病人转运与初步处置原则,以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

防护措施。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基础培训和分类培训,必要时进行强化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同时,根据对“非典”疾病研究的进展和疫情的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使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

新方法和新规范。

(一)基础培训:包括卫生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后勤服务人员等全体职工。主要内容为:“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

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二)分类培训:

,

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医护及相关人员

⑴临床医师。参与救治工作的各级,各专业临床医师。主要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基本知识,“非典”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

治疗原则和规范,呼吸及循环系统监测基本知识和技能,血气分析基本知识和技能,酸碱平衡紊乱的治疗原则,

严重并发症(如呼衰,

肾衰)的救治技能,

知识和技能,

无创通气与有创通气技术以及心理治疗基本知识等。

⑵护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护理知识和技能,隔离病区管理及操作规范,病人管理,重症病人抢救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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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支持的各项临床观察,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等。

⑶工勤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隔离病房的空间,

地面,物品消毒方法和规范,病人呕吐物,

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污物处理原则和方法,

病人尸体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等。

⑷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相关放射,化验指标,

“非典”病人检验样品采集,转运,保管规范,

辅助检查设备消毒方法,

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要点。

⑸消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各种消毒剂的使用,配制,杀毒原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所用的消毒方法,如何检验消毒实效等。

,

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上述定点医院的基础培训内容,发热病人的就诊程序,“非典”临床诊断标准及诊疗规范,疑似病人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

消毒隔离防护规范,隔离留观室的防护原则和管理,

疫情上报制度和上报程序,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病人转运原则等。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为:“非典”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基本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

基本防护措施,

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相关法律和法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卫生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

侧重在“非典”的基本知识,临床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公众预防指导原则,

个人防护措施,可疑人员基本处置原则,

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消毒和隔离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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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做到能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非典”知识和科学预防原则,

及时发现并上报疫情,迅速实施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各医疗组(队)在进入隔离病区前,流行病学调查后备人员在参与非典流调工作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

并进行隔离防护的实战演练。

三,培训教材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可选择下列教材:

,卫生部组织录制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培训参考资料》光盘(一套册)。内容包括:“非典”的公众预防;

“非典”的诊断与治疗;转运“非典”病人的安全措施;医院的消毒,

隔离与防护;

预防“非典”医院内传播的消毒与防护方法;钟南山院士讲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制定颁发的有关防治“非典”的文件,规范和指导原则。

,卫生部,

科技部,

中华医学会编印的有关“非典”防治宣传手册,折页等。

,

卫生部科教司指定,

制作的其他培训教材和课件。

四,培训组织与安排

按照统筹兼顾,

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宏观规划,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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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协调,

各地市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指挥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

安排培训工作。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每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天。定点医院,

后备医院的第一或第二梯队人员,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一线流调人员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在此文件下发后天内完成。全体人员的第一轮培训工作应在文件下发后天内完成。

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尽可能采取现代远程教育技术,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疫情不扩散的情况下,

也可采取专家集中讲课,专题讲座,现场演示等方式。在培训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五,

培训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市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预防机构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两级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培训工作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医疗和教育资源,

所需经费从各级“非典”防治经费中列支,任何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消防培训考核内容范文第篇

一是组织专题宣传。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组织全局民警深入村居以知识讲座、警民座谈等形式开展“清剿火患”专题宣传。

截止目前为止已在村居开展消防知识讲座次,二是开展四个一”四个一”即每个村、居签订一份责任状、每个重点单位开展一次消防讲座、每户人家收到一份宣传资料、每名学生参加一次疏散演练。

目前为止,

与个村、居签订责任状,组织重点单位消防讲座次,户收到宣传资料,近万学生参加疏散演练。三是强化舆论报道。

针对辖区内典型案例、典型事例通过宿迁电视台、宿迁日报等加大宣传力度。

二、全方位培训学习。

一是全警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全局战斗能力。自“清剿火患”战役开展以来,

分局开设业务知识培训班,每月日、日将全局民警分成两批组织学习消防基础业务知识、观看消防影视资料,

目前已开课两期;二是全警扑灭火灾训练。

定期组织民警到消防大队参加灭火轮训,

轮训期间将对灭火器材的识别、使用等进行训练,结束后对民警进行逐一操作考核。

三、全方位排查整治。

一是划分网格,

强化辖区消防基础,推出双层排查制。

湖滨新城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行政村、社区为基准单元,

共划分网格个,明确消防排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的基础上,推行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民警双层排查制,

要求辖区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民警对对方已排查单位实行再逐个排查、不留一个火灾隐患。二是勾画重点,实行清剿跟踪制。

湖滨新城单位、行政村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勾画出消防重点,对重点单位、行政村实行专人专盯、一日一查、一周一报清剿跟踪制,进而以及时督促其整改和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