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计划

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计划范文第篇

关键词垃圾处理;源头分类;资源配置;垃圾围城

文/高青松胡佳慧彭丹唐飞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消费方式的变化,产生的垃圾越来越多。

目前全国约/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其中/的城市出现场地选址困难,由垃圾而引起的“垃圾围城”、“垃圾转移污染”和“垃圾扩追星作文散污染”、“垃圾焚烧项目邻避运动”等问题不断凸现。

垃圾源头分类非常重要且迫在眉睫

“源头混合收集、中间混合收运、末端集中处理处置”(图)的运行模式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处置的主流模式。

其主要弊端是,混合投放导致交叉污染,

给后续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带来诸多困难,

同时交叉污染的垃圾控制不好,还会引发转移污染和扩散污染的环境污染事件。交叉污染后的垃圾不仅会显著增加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难度及处理成本,而且在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衍生污染物,

如果控制不好就变成地理空间转移污染,给生态环境带来严峻的挑战。

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干湿不分,相互交叉污染,

不仅会显著增加处理成本和技术难度,而且在处理过程中会显著增加对环境的二次污染风险。建筑垃圾,

如果其中混有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如果其中混有锅碗瓢盆等金属、陶瓷、玻璃物质;

生活垃圾,如果其中混入重金属等危险废物,则不仅会显著增加资源化成本,

而且会降低再生产品的品质,影响再生产品的销售。

过往这些年,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城市垃圾的处理处置工作,

持续加大财政对垃圾处理处置的直接投入,同时采取//等方式引入大量的民间资本,县及县以上的城市基本上完成了垃圾末端处置无害化设施的建设并先后投入运行,

对缓解垃圾围城、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延续多年的城市垃圾收运机制、资源配置结构并未有实际性的改善,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未见明显实效。

北京、上海、南京等个城市实施垃圾源头分类试点年,至今未实现模块化可复制和可以大规模推广的预期目的。

垃圾源头分类难以实施的“障碍”

障碍之一:制度安排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处置方式存在明显的制度安排缺陷,没有与垃圾源头分类配套的法律法规,

垃圾生产者的应尽责任与义务、混合投放应该付出的代价、垃圾计量收费标准、垃圾源头分类配套物流设施建设规划等均缺乏法律依据;即使部分居民真假美猴王作文进行源头分类,

但垃圾收运环节缺乏同步配套的物流系统,分类后的垃圾在收运环节又混合到一起。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垃圾分类历程实践证明,垃圾源头分类的成功,

是靠制度和严格的执法管出来的,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在没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光靠民众的自觉就实现了垃圾源头分类。

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规制、城市规划等,是垃圾源头分类管理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

障碍之二:资源配置结构不妥当

各级政府对垃圾处理的资源配置结构存在严重问题,“轻源头分类、重末端处置”,

资源配置主要集中在收运和末端处置环节,

源头分类的投入几乎为零。在源头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整个产业链条上,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末端处置环节;在源头分类环节,

除了在一些社区街道摆放一些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外,

几乎没有投瓜。

目前,

末端处理一吨生活垃圾,焚烧的直接运行成本在~元/吨,卫生填埋的直接运行成本在~元/吨。

这还不包括项目的征地拆迁、项目设施建设、设备的采购费用及污染转移扩散带来的环境治理费用;不计算对局部环境的破坏和因为转移污染及扩散污染带来的环境污染隐性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成本。这种资源配置的方式,

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垃圾产量越来越多,“减量化”没有效果,相反,

为了“无害化”,对末端的处置投入越来越大,但矛盾却越来越多。

障碍之三:利益主体驱动力错位

在垃圾处理利益链条当中,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

其中有两个关键的利益主体,一是垃圾生产者,

一是垃圾收运及垃圾处置者。现有垃圾收运处置运行模式,垃圾生产者产生的垃圾由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来进行收运和处置。垃圾生产者不付费,而垃圾收运和处置者却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收益,

并且是垃圾越多收入越高。这就产生了一系列怪像:垃圾生产者没有源头分类减量的外在约束力与内在动力;垃圾收运和处置者则希望垃圾越多越好,越多就可以从政府那里申请更多的收运和处置服务费;描写秋天景色的作文

纳税人为垃圾支付的费用越来越多,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断加重。

强制实施垃圾源头分类的社会基础与政治基础

邻避运动方兴未艾,

民众环境保护意识日渐提升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公众舆论影响瞬间扩散,社会公众在排斥垃圾处理处置相关设施“建在我家后院”的同时,对垃圾源头分类的重要性已有充分的理解。越来越突出的垃圾围城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

促使社会公众对解决垃圾问题进行换位思考,目前垃圾源头分类已经获得社会舆论的高度认同,要求政府立法强制执行垃圾源头分类的呼声已日渐高涨。

这种日渐高涨的呼声代表了民众的觉醒,是强制实施垃圾源头分类的社会基础。

治理理念创新是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的催化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作出了新的部署,

要求各级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法制法规体系,

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要求各级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要求全体公民遵法守法,

这种法治理念为解决垃圾问题指明了创新方向。依法治理垃圾是“法治中国”、“美丽中国”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关乎百姓福祉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因此,

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指导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是一种治理理念的创新,这种创新必将成为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的催化剂。

强制推进垃圾源头分类的思路

目前来看,强制实施城市垃圾源头分类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其中,

民众对源头分类意识的觉醒和依法治理垃圾的治理理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垃圾源头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

毕其功于一役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可以通过顶层设计、制定线路图、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分步实施战略等方式渐进式推进。

增加法律规制供给

建议国家制定垃圾源头分类法律法规,将垃圾源头分类界定为公民的法定责任,

同时按照“谁生产垃圾谁负责付费”的原则进行计量收费,谁生产多就付费多,

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阶梯计费方式,

鼓励源头减量。对在一定的过渡时限内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源头分类的垃圾生产者进行奖励,

对超过规定的过渡时限仍不按照要求分类的混合投放垃圾行为实行倍量计费。

对现行的城市规划要求进行优化调整,

对现行的混合投放、混合收运、混合处置的基础设施进行规范化改造;对扩建的城市新区,要求按照新的规划增加垃圾源头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的基础设施。

在产业政策方面,对资源再生利用企业在城市用地规划方面优先安排;

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再生资源产品;根据再生资源企业对资源再生利用的数量以及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节约的隐性成本给予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对采用先进技术及先进工艺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给予设备购置补贴;对提高资源再生利用率和减少环境转移污染的研发企业在纵向科研立项时实行倾斜政策。

市场化运作并按照服务效果付费

建议改革现行的垃圾收运、垃圾处置运行模式,破解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

各级政府可按照环保部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环保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有计划、分步骤面向社会公开采购“垃圾源头分类指导、中间分类收运、末端分类处置”服务,

政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效果付费。为避免一哄而上造成混乱,先期应分片区、社区或者居民小区进行环境服务采购试点,为企业与居民配合创造条件,理顺垃圾源头分类指导、分类投放、垃圾计量、资源回收与垃圾分类清运等工作环节的关系,

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构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指导、中间分类收运、末端分类处置”管理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理论模型(图)。为解决已经与政府签订//合同的企业因减量化而带来的处理量及收入相应减少的问题,政府可以在源头分类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时,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合同企业优先权;为解决该模式运行后现有大量的拾荒人员的就业问题,建议获得该区域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编这些人员,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后成为企业聘任的工作人员,

统一安排在垃圾源头分类指导和中间分类收运环节就业。垃圾计量收费或者奖惩资金,

经过统计审核后可以捆绑水费或者电费进行收取,以降低收费成本。

现有城管、环卫等职能部门逐渐由城市保洁、清运的实操者过渡转型为城市环境的服务监督、服务效果审计和评价者,

富余人员可以分流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专业企业继续从事环卫保洁工作。环卫部门现有的相关清运设备可以向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公开租赁或者拍卖,相关设施则转交特许经营企业使用。

资源配置向源头倾斜

建议政府调整城市垃圾处理处置资源配置结构,

资源配置向源头倾斜。通过增加“减量化和资源化”环节的投入来增加减量化和资源化的资源配置比重,相应减少“无害化”处置的资源配置比重。

根据台湾的实践经验,城市生活垃圾前端源头分类工作做好后,末端无害化处置的量可以减少近/,换句话说,末端处置的量减少,

可以省下/的处理处置资金。

这笔资金可以用来支付购买前端“源头分类指导、中间分类收运”的服务费用。

资源配置结构调整,意味着政府在垃圾处理处置总成本支出不增加的情况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降低“无害化”处理环节的总量,从而拉动整个产业链的活力,减少资源的消耗,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实施源头分类“十年教育工程”

从三个方面着手实施:一是将垃圾源头分类的相关宣传内容纳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课程教育当中;二是由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对社区保洁员、社区居民、单位员工等人员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三是通过电视、互联网、广播等媒体及发放分类指导手册等方式进行垃圾分类普及公益教育。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源头分类责任意识,

养成源头分类的习惯。

主要

参考文献

[]王靖楠。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回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北京:北京林业大学,。

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计划范文第篇

年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落实属地责任加快建立分类运输处置体系,为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城区年底要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示范片区覆盖不低于%居民户,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与其相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必须同步跟进。到年月底,

城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其他县(市、区)配备分类运输车辆,推动分类处置体系建设。到年,

城区垃圾分类运输体系和处理系统运行趋于完善,其他县(市、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分类处置设施建设

。抓好设施规划建设。

要在年月底前根据分类垃圾产生情况,

制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规划,鼓励建设静脉产业园,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以及粪便垃圾、污泥处理等设施。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快规划落地和设施建设,

确保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其中:()垃圾焚烧设施:年月底前赵县、行唐、灵寿要完成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餐厨垃圾:元氏县年月底前完成餐厨垃圾处置中心日处理吨餐厨垃圾的期项目建设。年月底前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月底前对现有焚烧设施系统进行完善提升,

分别增加不低于吨家庭厨余垃圾处置设备。要采用政策鼓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厨余垃圾处理站,

组织辖区内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建设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引导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做到从源头上减量。()有害垃圾: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

保证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

。实施分类处理。()其它垃圾:落实省委省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升行动方案要求,

到年,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按照就近处置、应烧尽烧的原则,将垃圾分类中的其它垃圾运往已投产的协同处置垃圾项目、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等焚烧处置单位处理。现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原则上作为应急备用和飞灰处置场所,

不再填埋原生垃圾。相关县(市、区)要在年月底前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签订协同处置合同,从月开始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应烧尽烧。

()厨余垃圾:主城区的餐厨垃圾由市餐厨垃圾处置中心集中收运处置,家庭厨余垃圾和其它厨余垃圾进入垃圾焚烧厂经脱水烘干后焚烧处理,或送入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处理。其他县(市、区)厨余垃圾进入辖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处置。()有害垃圾:由生态部门负责监管的企业无害化处理。

。补齐设施短板。采取整体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补齐飞灰、厨余垃圾、粪便垃圾、建筑垃圾等设施缺口。到年年底,

县建成处置填埋场,填埋场有容量的县(市、区)改造现有填埋场,达到填埋技术规范要求;

每个县至少建成座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建设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规范处置。

(二)建立垃圾收转运体系

按照区域内各类垃圾产生量,鼓励建设垃圾集中分拣点,

配足配齐分类收运车辆、严格分类装运,完善分类中转,

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分类运输车辆喷涂或张贴统一、规范、清晰的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厨余垃圾。各县(市、区)科学测算辖区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其它厨余垃圾的产生量,建立覆盖城区的厨余垃圾收运体系。

()餐厨垃圾,主城四区的由餐厨垃圾处理中心使用密闭专用车辆集中统一收运;其他县(市、区)优先采用直运模式,由专用车辆从收集点直接送到处理设施,收运距离超过公里的也可通过转运方式密闭运输。

()家庭厨余垃圾及其它厨余垃圾,区结合生活垃圾压缩站配套的大型运输车对厨余垃圾进行直运,区采用车车对接的直运压缩方式运输,市区其他区按照厨余垃圾运输车辆由各区按照实际情况配备,其他县(市、区)根据垃圾分类进展配套购置密闭运输车辆。

。有害垃圾。各县(市、区)根据城区收运范围和有害垃圾产生量合理布局暂存场地,组织属地环保部门指导建设有害垃圾暂存场地。由采取定时统一收集、预约上门收集等模式,

利用专用厢式车辆,上门收集小区、单位等分类产生的有害垃圾,存放在辖区内暂存场地。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由有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委托危险废物处理场规范处理。

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辖区有害垃圾的收运储工作。

。其它垃圾。原则上利用现有环卫收运系统对其它垃圾进行收运。区、区采用车车对接的直运压缩方式,

其他沿用目前收集方式,即小区物业、单位等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密闭运送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再由环卫部门利用现有车辆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或压缩站后,

再转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

。可回收物。由市供销社建立完善的可回收物处理体系,在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超市等源头建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以街镇为单位建设中转站,建成可回收物交投便捷、转运物流畅通的有效系统。

(三)建立严格的垃圾监管体系

市县(区)构建信息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立政府依法监管、第三方专业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

所有处置企业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等重点信息纳入市区两级城管智慧化管理平台。所有垃圾运输车按要求喷涂规范、标识清晰,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纳入管理平台。

同时要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时间、处置去向、排放指标等信息,

鼓励群众进行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设施、设备建设作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

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设备建设工作的落实。

各级各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联动。

(三)加大资金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加大投入力度,保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按时完成。所需资金也可从省对市年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中列支。

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计划范文第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有关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工作部署要求,街道在市、区与相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坚持各级联动、加强配合、全面参与的工作原则,在年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全力落实垃圾分类各项工作,

特制定年度垃圾分类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围绕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目标,巩固年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提高源头分类质量,

优先资源回收利用,

开展有害垃圾回收,稳妥推进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收集处理,充分发挥居民作用,

加强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督导制度,

着力提高垃圾分类工作实效,逐步扩大各社区垃圾分类范围,清除垃圾分类死角,多管齐下推进符合我街道实际的垃圾分类工作体系。

二、主要工作目标

到年底,

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分类准确率都更上一个层级,人均垃圾产量基本实现“零增长”,生活垃圾治理“三化”成效不断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都有所提升。

三、工作具体实施和计划

(一)

强化源头分类力度

。强化入户宣传。

让居民明白垃圾是污染源,

我们是生产者,同时也是分类投放的责任者,从内心深处愿意做好此项工作;要求社区因势利导,

利用此次派发室内分类垃圾桶的良好契机,开展扫楼入户指导宣传检查,修好居民“内功”,做好宣导工作。

。宣传注重直观有效。

进一步要求入户人员用通俗易懂、形象直观的方式宣传垃圾不分类的危害性以及垃圾分类减量的好处,让居民看懂想通,主动参与。

。做好垃圾分类便民措施。针对多数居民怕麻烦的思想,

垃圾投放点位的设置和整合要再三斟酌、充分考虑小区居民日常生活习惯,并进一步设置暖心池、呵护池等配套设施,

确保环境整洁卫生和居民身心健康。

。健全完善奖罚制度。要求各社区进一步集思广益,用正向激励手段评选优秀垃圾分类楼栋、垃圾分类优秀家庭、垃圾分类小达人等荣誉,

引导居民树立积极参与的荣誉感。对于违反者,

注重说服感化,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持续发动社区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利用社区书院、活动中心等平台进行宣传;

继续加强辖内中小学生教育;要求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示范。

(二)重视督导队伍建设

我街道年进一步完善了垃圾分类工作考评考核细则,强化督导员考评考核相关要求和规定。年,

会进一步把好督导员入门关、培训关和考核关,

及时撤换考核不称职的督导员;

细化日、周、月工作安排,注重督导、宣传、履职,

杜绝二次分拣,并要求认真记录台账,全面掌握居民参与率与分类投放准确率;

评选优秀“周之星”督导员及优秀督导员团队,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带动履职积极性和能动性;同时,结合各社区实际,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区资源,

选聘有责任心、热心垃圾分类工作的党员志愿者、退休人员等群体组建督导管理小组;加强巡查、监督等方式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

(三)

强化分类硬件设施建设及高层撤桶

年街道会进一步加大宣传栏、宣传板、投放标示牌等垃圾分类硬件设施投入及维护;继续对分类桶投放点进行有效整合,规范投放;并全面硬化垃圾投放点地面,尽快完善设施补短板,

确保设施到位,强化督导效果;

对大件垃圾,

完善存放的公共大件垃圾堆放点,有害垃圾桶延续专人专管;同时,抓好高层撤桶及分类。

年,我街道栋高楼,已撤桶栋,撤桶率.%,已实施高层撤桶的,

继续巩固成效,总结可复制的经验做法作为同类小区借鉴;不定时对高层未撤桶的小区进行检查,并积极协调解决高层撤桶,增加撤桶后的硬件设置投入,

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四)

发挥物业管理企业主体作用

街道与社区加强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互动,将日常暗访结果及时反馈给物业企业,及时表扬优秀鞭策落后,

协助推动物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并督促物业企业认真解决“混装混运”问题,各社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保洁单位加强对保洁员、环卫工人等的培训、教育、引导,促使其正确收集垃圾;发动小区居民积极监督举报,

杜绝混装混运现象发生。对屡教不改的物业,

要求社区进行督促,必要时,上报城管执法部门开单整改;

积极发挥物业管理企业主体作用,

做到生活小区内垃圾不遗漏,不留死角,杜绝垃圾落地并强化源头分类等。

(五)扫除分类盲区,

健全考评体系

针对民营企业、非星级酒店、沿街店面、无物业小区等盲点区域的不同特点采取了针对性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逐步扫除盲点;

持续推进厨余垃圾全面直运和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其它垃圾直运面;按照“抓两头、促中间”的思路,巩固先进小区,提升落后小区,

促进中间小区,全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率和准确率。同时,健全考评体系,

街道延续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各社区的重要任务,纳入城市管理年度考核。街道将结合日常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并给予通报,

对履职不力的社区及个人进行处理。

(五)

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作用

充分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优势,特别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的力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形成榜样示范带动作用;并继续协调辖内学校加强中小学生教育,

举办“家校社”联动等活动,通过垃圾分类进学校进课堂,让孩子们做家里的宣传员、督导员,带动家庭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四、积极打造各社区亮点特色

各社区要在示范小区经验上,

重点打造垃圾分类品牌社区。根据各实际情况,因势利导、因地制宜,

结合年度亮点特色,各尽所长,用特色和亮点引领居民,打造社区品牌效应。

①建立社区“房东管理”制度。自建房以栋为单位,

制定定点定时沿线统一垃圾收集转运,房东监管、督导员督导宣传方案。

整体与社区网格划片分工相结合,建立“条块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有效推进社区垃圾分类工作。

②打造社区“多元融合”垃圾分类特色试点项目。

以“多元队伍、多元教育、多元品牌”为切入点,积极聚合辖区资源和力量,分别针对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收集处理,

提升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倾力打造垃圾分类各类型示范小区等,以点带面,

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垃圾分类工作经验,全面提升街道垃圾分类工作。

③推进社区继续携手辖内企业,

在小区共建立体菜园,采用最有效的绿色环保回收利用方式,变废为宝,逐步开启小区垃圾桶内无厨余垃圾的新环境保护模式。

③社区继续打造“垃圾分类志愿者”等垃圾分类特色品牌社区,

多方位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通过社区垃圾分类课堂及时充电;

并通过厨余垃圾换购、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等,引导居民从源头分类,实现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④社区深入整合辖内资源,

多方合力创建“三特色”打造社区品牌。

一是持续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家庭评选活动”;二是结合辖内学校及幼儿园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小手拉大手”等活动;三是打造小区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打造绿色景观,开展垃圾分类楼户评比活动,

建立“绿厢房”等,

呈现垃圾精细分类、绿色花园、居民休闲等一体功能,

营造社区环保一角。

⑤社区探索建立“自然生态环境优美、多元参与协商共治”的“生态云+”垃圾分类新社区。采用了“大党委+社工”的社区治理路径,深度融入垃圾分类,

打造属于社区的垃圾分类“生态”特色。

⑥社区延续发动小区物业、业委会、在职党员等辖内资源,

多次探讨、实地考察、通过投票等民主方式进行投放点整合,

成效显著;本着服务居民,提倡垃圾分类的理念,让原本被丢弃的垃圾再次生产再利用。

引进绿色小屋,

可回收物兑换积分,兑换油盐酱醋等家用产品;接受闲置衣物捐赠,并通过爱心渠道,把衣物捐赠到需要的地方;

联合社区开展垃圾分类推广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社区要坚持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社区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亲自部署工作,细化分解管理、层层落实,

确保责任到人。

(二)协同合作,凝聚合力。各社区及物业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密切配合,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我督查,并落实例会制度,要定期召开推进协调会,

做好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协同作用,

凝聚合力,

共同推进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保障经费,

有效激励。

街道相关垃圾分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并加大经费督查力度。

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计划范文第篇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试点先行”的思路,

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形成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居民垃圾分类工作原则上按照区级组织推动、办事处负责落实、社区物业具体实施的思路推进,充分发挥办事处、社区、物业公司的主体作用,

结合基层党建引领,指导居民开展前端垃圾分类,

建立起政府、物业公司、市民联动机制。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垃圾分类工作按照“行业牵头负责、单位组织实施”的思路推进。

(二)以点带面,

循序渐进。学习借鉴垃圾分类先进经验,探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引导鼓励机关单位、城区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积极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由点带面,逐步推广。

(三)建立机制,

上下联动。成立开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推进全区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区、办事处、社区三级组织体系,

把垃圾分类工作与基层党建、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相结合。

三、分类标准

根据国家“四分类”标准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

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

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树枝花草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莱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现阶段,因我市城区尚未建成厨余垃圾处理厂,

以及专门的厨余垃圾转运设施站点,垃圾分类按照“四分类”进行宣传指导,实际按照“三分类”实施,其中“厨余垃圾”暂按“其他垃圾”投放。同时,

为了衔接国家垃圾分类政策,发挥宣传带动、示范引领作用,在试点小区中选择部分小区开展“四分类”,

待条件成熟后再普及推广。

四、工作目标

。试点小区。濮上办年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达户以上,建成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昆吾办年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达户以上,

建成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华安办年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达户以上,建成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试点小区群众知晓率不低于%,分类设施配备率达到%。

。公共机构。各机关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

车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各自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相关企业。

宾馆、饭店、旅游景区、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性场所,在行业监管部门和所在地方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各自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国有企业参照公共机构管理。

五、工作任务

(一)建立试点小区分类投放、收集机制

各办事处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区房产局配合做好物业公司的督导考核工作。

各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考评细则,指导社区、小区物业公司开展工作。

各办事处明确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并至少配备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社区、物业公司的督导考核。各社区至少配备名督导员、名宣讲员,负责组织、督导、指导物业公司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对接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进社区、进小区。

各物业公司在各办事处、社区的督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物业工作人员、社会聘用人员作用,按照每&;户配置名分类指导员的标准,

在小区组建专、兼职指导员队伍,

具体负责居民的宣传引导和桶边指导任务,引导居民从家庭开始做好源头分类。

试点小区推行垃圾“定点”投放,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站,

由再生资源企业管理、维护和运营。办事处协调社区或物业公司,为再生资源企业提供必要场所,由再生企业设置并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站或智能回收设备。

社区、物业引导居民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优先交于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站或智能回收设备,预约再生资源企业收集大件垃圾;再生资源企业对居民交售的可回收物按照市场价进行有偿回收。各责任主体要坚持分类收集,严禁出现“前分后混”“混收混运”现象。

一般性试点小区。

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实行“三分类”,

区管委会对办事处、社区、物业公司进行适当奖补。社区或物业公司根据区统一要求,

配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宣传栏、引导指示牌、分类效果公示牌、垃圾收集车等,配齐工作人员开展桶边指导、入户宣传、集中宣传、责任督导等工作。

社区或物业公司负责收集其他垃圾,

按现有渠道运送至垃圾转运站,分拣“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桶,

将分拣出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类就近交于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站或智能回收设备;再生资源企业负责指导社区、物业公司的分类收集容器、宣传设施设置和工作人员培训,协助办事处开展活动。

(二)建立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分类投放、收集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实行“三分类”,有集中供餐的单位在我市厨余垃圾处理厂建成后实行“四分类”。

各单位自行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宣传设施、工作人员,引导职工分类投放。其他垃圾仍由各单位按现有方式清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积累到一定量后,

预约再生资源企业收运。

公共场所一般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实行“两分类”,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垃圾分类工作,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和分类收集车辆,各自分类收运,

分拣出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交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

相关企业在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产生垃圾的主要类型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运输、处理体系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再生资源企业负责将回收服务站、智能回收设备、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运输至分拣中心进行深度分拣和处理。

。厨余垃圾。目前仍按现有渠道进行投放、收集和运输,待厨余垃圾运输处理条件具备后按新要求开展工作。

。其他垃圾。社区、物业、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等责任主体按现有的收运模式组织实施,

采用样式统一、封闭、环保、无抛洒滴漏的运输车辆进行收集,并运送至生活垃圾转运站。

(四)其他相关工作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垃圾产生量;鼓励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快递包装;

公共机构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宾馆(酒店)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

积极推进“净菜上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开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统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筹划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发动,

广泛宣传,整合资源,逐步推进,强化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关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切实承担部门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落实管理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居民认识垃圾分类的重要性,提高其参与的自觉性。发动各级各类志愿者、公益爱心组织等进入社区、进入家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开展垃圾分类“达标社区”“示范社区”创建评比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组织、宣传、党建等部门组织各类服务队伍,参与社区、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

各办事处、区直牵头部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报送信息,建立完整的信息传递机制。

(四)建立督导机制

将垃圾分类工作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评比范围。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做好对各办事处的督导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办事处的督导检查和综合排名;

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和物业公司的督导考评;各牵头单位制定考核细则,

加强对牵头领域和单位的督导考核。

(五)加强资金保障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办事处、社区、小区物业进行奖补,对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要贯彻落实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所需经费由各单位从办公经费中列支。

附件:。开发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开发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开发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邵平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怀庆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王伯华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成员:仝兴坤区财政局局长

袁纪彬区公安分局局长

穆森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尚丰军区宣统办主任

王娟华区文明办主任

刘潇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张志辉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李言安区房产局七级职员

卢立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钱彦果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局长

张国勋区教育局局长

张志甫区交通局局长

杨学增区机关党委副书记

郝伟忠区民政局负责人

黄静区外联局副局长

王宪领区工信局局长

刘更生区环保局局长

姜森区督查局局长

王东山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

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赵丽萍区卫生局七级职员

李红民区计生委七级职员

刘宇区综合执法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司建林区市政环卫局局长

孟庆亚区园林局局长

张营仓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马致远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

白秉千团区委书记

郭艳红区妇联主席

王磊区供销社主任

党伯颖濮上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本甫昆吾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凯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长

李燕华安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长

王斌皇甫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长

马梅娜幸福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环卫局,王伯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司建林、刘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协调、督促各单位工作开展。

附件

开发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单位

任务分解

牵头单位:

区市政环卫局

配合单位:

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宣统办、区督查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房产局、区园林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园林局等部门

综合协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拟定全区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等,制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打造“两网融合”模式,代表管委会引入再生资源企业,推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的收运市场化运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业务培训;

负责对各办事处、区直各牵头部门的督导、检查、评比、考核,建立奖惩机制;负责各类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牵头做好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园林垃圾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园、游园、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建立街道对社区、物业公司的工作协调机制和督导考评机制,

强力推进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体负责办事处、辖区内居民区的垃圾分类工作,督导辖区内各类市场、饭店、企业、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工作,

指导各责任主体配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设施,

配齐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人员,

做到标识统一、收运规范搞好宣传发动、人员培训和设施建设。鼓励社区积极探索“红黑榜”“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多种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积极性,不断提高源头分类质量。

牵头单位:

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配合单位:

各级党组织

区机关党委

突出党建引领,加强党在基层的领导力和组织力,利用“双报到双服务”平台,引领各级党员到所在社区报到,

全面认领垃圾分类工作任务;

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将本单位党员干部在居住社区承担垃圾分类岗位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与社区结对,定期组织服务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引导社区党组织采取日常监督、专项评价等方式,

对党员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按党员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纳入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

区文明办

区宣统办

充分运用各种媒介,采取各种形式,协调、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报道工作,着力提升居民分类意识和文明素养,促进形成社会文明新风尚;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主题公益广告;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评选内容,对生活垃圾分类不合格的单位,在文明单位测评中予以扣分或一票否决;

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督促指导开展好生活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窗口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人物,

及时公布考核排名及曝光不文明现象;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志愿服务内容,

协调、组织各级各类志愿服务队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建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制定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组织、推进、指导、考核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牵头单位:

区经济发展局

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垃圾分类项目争取中央、省级和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申报工作;择机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资金保障,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

区房产局

区规划建设局

督促建筑工地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督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安排适当活动场地及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暂存场地;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内容和物业保洁服务合同范围;

强化督查考核,规范实行小区生活垃级分类收运,督导小区物业统一规范垃圾分类运输车,杜绝“混收混运”现象;支持办事处对物业公司进行垃圾分类工作督导考评。

牵头单位:

区教育局

负责制定全区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区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文明校园测评内容;负责区属中、小学及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

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日常教育,

组织垃圾分类进课堂活动;充分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垃圾分类的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

区卫生局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置、收集运输行为,

做好卫生系统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防止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负责区级及以下各级医院、卫生医疗站所等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指导、检查考评工作;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爱国卫生检查考核范围。

牵头单位:

区交通局

督促车站、公交客运场站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并严格落实检查考核制度。

牵头单位:

区社会事业局

负责督导全区文化场馆、演出场馆、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置、收集运输行为,

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评优评佳内容;根据上级要求,适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工作,

负责相关立法送审工作。

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

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取缔不规范的废品回收网点;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制定全区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负责监督各类市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提倡“净菜上市”,在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全面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牵头单位:

区综合执法局

区商务局

区供销社

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清理城区范围内废品收购窝点;负责政府引入的再生资源回收系统运行、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管工作,

做好“资源回收日”活动,

建立和完善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制度。

牵头单位:

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制定商业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负责督导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沐浴等)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引导其严格落实“限塑令”执行限售限用塑料袋相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大力推广可重复使用的替代品,减少一次性消费产生垃圾。

牵头单位:

区工信局

引导工业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实施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监督;负责建立有害垃圾收运处置途径和监管系统。

牵头单位:

区自然资源

和规划分局

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拣中心和环卫专业车辆停车场建设的规划、选址;对小区内垃圾转运站装修、垃圾堆放点等设施规划予以规范。

牵头单位:

区公安分局

负责为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牵头单位:

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

区综合执法局

区公安分局

各办事处

引导家政服务业协会将垃圾分类纳入家政公司培训和服务范围;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设置城市社区旧衣物捐赠箱,严厉打击以慈善捐赠为名牟利的行为。

牵头单位:

团区委

负责广泛组织动员各级团组织及青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劝导公益活动,

在分类知识宣传、小区督导、公共场所劝导等方面发挥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牵头单位:

区妇联

配合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指导各街道办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引导辖区妇女和家庭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区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职能积极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管理企业、管理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区企业

各社会团体等

按照本方案积极抓好本单位、本行业、管理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计划范文第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

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

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

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

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

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

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

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

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万元,

规模大于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

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

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

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

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

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

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

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

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

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

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