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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共五则)【广东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3-02-19 08:28:33

第一篇: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广东:符合以下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陕西:年月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作文自我介绍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年以上的;(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手拉手作文400字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周岁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篇:深圳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深圳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年月日是有新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但是无论新旧条例,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你超生的话%工作不保。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第三篇: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本文系华律网www.xiexiebang(中国最大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整理上传,转载注明出处!第四篇:计划生育新政策 二胎新政策 河南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 二胎新政策 河南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五篇:国家上海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年月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年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重磅】婚假、生育假、陪产假明确啦!上海月日起施行新政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年月日起施行。部分要点如下: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晚育假改为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增至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婚假、生育假、陪产假怎么休?、今年月日至月日结婚、生孩子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答:在年月日至月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增加的这些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答: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使用与原来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的方式一样。()“增加婚假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答: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修正案》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在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期间,按照全勤的标准向男方发给工资,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在沪流动人口能否享受到新政策规定的假期?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在沪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休假。婚假、配偶陪产假为何如此规定?、为什么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天?答:《修正案》将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规定为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只有天,社会普遍认为较短。现在一般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为天左右,剖宫产的住院时间为天左右,客观上需要对配偶陪产假适当延长。二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可能会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三是考虑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作为生育妇女配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具体方式是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发给。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其负担问题。如果配偶陪产假规定过长,可能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大多数意见,《修正案》规定,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为天。、增加婚假天的原因是什么?答:在原来国家鼓励晚婚的政策导向下,原《条例》规定了天的晚婚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为了保持婚假总天数的连续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晚婚假”调整为“增加婚假”,有利于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因此,《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生育政策中有哪些要注意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要审批?答: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答: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双方合计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修正案》规定了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此,《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其他特殊再生育情形”是指那些?答:《修正案》所规定的种再生育条件,已经考虑到了绝大多数家庭的生育需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家庭的情况特别是再婚家庭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在目前难以穷尽,需要在今后政策执行中逐步积累,并加以研究论证。比如:()初婚夫妻生育了一对三胞胎,三个孩子均属于非遗传性残疾。()再婚夫妻经审批再生育了一个子女,但是该子女属于非遗传性残疾。所以,《修正案》规定其他特殊再生育情形,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怎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答:()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时,应当提供项基本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修正案》中规定的第三种再生育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计生委。()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下一步,本市将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最大限度精简材料,推行承诺制,进一步简政便民。、流动人口再生育是否可以适用本市规定?答:()两地婚姻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在上海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办理一孩和二孩的生育登记。()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人的夫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适用生育政策时,已经生育的子女数如何确认?答:已经生育的子女数是指:当事人生育(包括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包括已被送养的子女数;但是收养的弃婴、残疾儿童或孤儿,不计入子女数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你还能领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领证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的衔接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年月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年月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注:领取《光荣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依法登记结婚;本市户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其子女未满周岁的。】()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目前本市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主要有以下几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周岁以前,领取每月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是退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千元。年月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万元。三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元或元的一次性补助。四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以领取元的奖励扶助金。五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元。、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符合规定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答: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社会抚养费还征收吗?、对于年月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年月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目前,国家正在抓紧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等等。上海也将根据国家意见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本市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是否相挂钩?答:按照目前本市相关规定,居住证持证人申请积分或转办本市常住户籍时,对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居住证积分资格,不得转办本市常住户口。其他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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