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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辩护词无罪辩护意见书优秀5篇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4-03-08 1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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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

这次泡面作文为您整理了最新刑事辩护词无罪辩护意见书优秀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带来一些帮助。

、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正文,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

第二,

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

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

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以劳动为主题的作文;

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

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

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月日

长期以来,

民间高利贷业者常豢养黑社会性质人员非法催债,而警方常以不介入经济纠纷为由对非法催债行为放任不管,致使民众对公安机关多有失望,社会稳定隐患不少。

于欢亲眼目睹其母惨遭污辱,

奋起抗暴,

尽显男儿血性,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化,

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值此全国人民奋力建设强大中国之际,于欢行为更是可歌不可弃,可褒不可抑,

司法官不可不察。

本案一审判决已然引发全国人民滔滔众怒,

若二审判决再有不当,恐令国人更为心寒,司法公信愈加丧失,

热血男儿无不缩手,世道人心益趋冷漠。

司法在潜移默化地型塑中国国民性格中有着无可替代的特殊引领作用,司法官不可不慎!

壹号首长说,

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长期以来,中国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司法评价时颇为严格。

于此契机,辩护人

恳请二审法院打破一切关于正当防卫的思维桎梏,

借鉴中国古代及法治发达国家先进的正当防卫思想,创新中国正当防卫理论,催生感恩父母的作文200字美好实践,

作出真正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判决。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好比污染了河流的水源。

本案事关保护母亲,若判决不公,好比污染了中华民族母亲河的水源。但,

中国人民有理由相信,能够平反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诸多冤假错案的中国司法机关,必能给于欢一个公正的判决。

综上,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宣判于欢无罪!

李君临

年月日凌晨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我们认为,“

凶器”的范围应该限定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物品的范围之内。本案王某某携带的可以排除枪支、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

那么应当是属于“

管制刀具”。

。对于管制刀具我们国家^^有明文规定的认定标准。

^^于年月日发文,文号为:公通字[]号《

^^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于管制刀具的认定做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刀柄、刀格、刀身、血槽、刀尖角度、刀刃(刃口)、刀尖倒角等均有相应详细的规定。

该认定标准列举了种刀型,给出了每种刀型具体的参数规定,同时也作出了不认定为管制刀具的规定。

。既然有认定标准,

就肯定有认定程序规范。上海的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我们没有找到。但是,

我们找到了上海近邻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年月日,浙江省公安厅颁布《

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第四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关于清明节的作文300字三年级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公安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警察;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经过培训,熟悉认定标准,取得管制刀具认定资格。

第五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

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下发文件,确认其认定资格,并授予《管制刀具认定资格证书》。

可见,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规则均没有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通过肉眼辨别认定的规定。

所以,

管制刀具的认定需要认定人有相关资质,严格遵守认定程序规定。

。再来看,年月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很显然,本案当中指控王某某涉嫌“持凶器盗窃”,“凶器”就是本案最重要的物证。

但对于王某某所持的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凶器”,

并没有进行认定或者鉴定。

所以,指控王某某“持凶器盗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不能认定。

、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

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

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

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

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

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

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

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刑法》第条第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有三个构成要件,

分别为权利受到侵害、侵害须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以下分析表明,

本案事实符合正当防卫的三个构成要件。

(二)权利受到侵害证据表明,自年月日下午点左右到晚上点过,

于欢母子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且遭受极端污辱,其权利受到侵害不言自明。

(三)侵害须为不法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授权的机关可以对涉嫌违法犯罪者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即使赵荣荣(本案高利贷之放贷人)仍对苏银霞享有债权,

杜志浩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追讨债务亦属非法,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何况,赵荣荣述称,其于年月日借了万元给苏银霞,年月日借了万元给苏银霞;同时,

苏银霞述称,至年月,她已累计还款万元,并被强占住房一套(平方米,

价值约万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月利率不得高于%的规定,赵荣荣不仅不再对苏银霞享有债权而且应当将超收的利息返还苏银霞。

(四)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母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除非他们重获人身自由,否则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但本案事实为,

一直到惨案发生,

于欢母子都未重获人身自由。

(五)一审判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有二:其一为对方不持有工具,其二为派出所已经出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下面逐一驳斥。

。关于对方不持有工具从实体法上说,中国刑法从未规定须侵害人持有工具防卫人才可以行使防卫权,

一审法院强行为正当防卫附加一个工具要件

属幼稚的教条机械思维的产物。

从常识常情上说,徒手一样可以伤人杀人,何况侵害人杜志浩一伙有人之众。

更何况,证据显示,侵害人事实上持有工具。证人刘付昌证实:“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

围着于欢,

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往南退。

”试问,侵害人手上可以

杵人的椅子不是工具又是神马?

因此,以侵害人不持有工具而否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实属大谬。

。关于派出所已经出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派出所出警了吗?出了。

于欢防卫的时候警察还在吗?证据显示:已经离去!

①“被害人”程学贺陈述:后来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

不能打架。

派出所的民警就出去了。

②“被害人”严建军陈述: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

派出所的民警劝了两句,就离开接待室往外走。

③“被害人”郭彦刚陈述: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帐,不能打架”,

然后派出民警出去接待室了。

④警方辩称其并未离开只是去院子里了解情况之说不能成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章“接受案件的程序”之“现场处置”部分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②

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但本案出警警察并未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涉嫌侮辱^^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即离开现场。即使警方认为杜志浩一伙人尚未构成犯罪,

其至少也涉嫌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也该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而不是听之任之,一走了之。

()即使认定警察没离开,

防卫的紧迫性也丝毫未减

因为,于欢自述:“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

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

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催债方的么传行也证实:“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女老板和她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

拦住他俩了。

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可以想见,催债方不是来请客吃饭,

不可能仅仅温柔一按(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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