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作职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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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19 09:43:14

导语:日记

医疗工作职责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机关(含团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全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均应按照本规定实行医疗保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具体负责医疗保险改革政策、办法的组织起草、对医疗保险实施部门的协调、指导以及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增值的监督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其所属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经办;市劳动局负责企业的医疗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其所属的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经办。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

应分别向基金中心和市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建单位应在被批准之日起日内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㈠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在职职工暂按个人工资总额的%缴纳。

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缴纳;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㈡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退休金总额之和的.%缴纳;

企业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离退休金总额之和的%缴纳。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及物价指数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卫生部门提出方案,报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逾期缴纳的,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日收取应缴纳金额‰的滞纳金。

第九条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在批准之日起日内,

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破产在清算财产时,应清偿欠缴医疗保险费并缴足离退休人员十年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㈠机关、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全民所有制医院,在单位预算内资金列支;

㈡差额预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列支;

㈢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日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收缴。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㈠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㈡基金的利息收入;

㈢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㈣财政补贴;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暂免征税费。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本市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在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设立由政府代表、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关于医疗保险资金收入、营运及管理服务的工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各项开支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管理费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

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

第四章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技术监督部门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劳人险字「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下同)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以本人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划入,

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含个人缴费部分的%)划入,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含个人缴费部分的%)划入;退休、退职人员按个人上年退休费的%划入。

第二十条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

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工作发生变化时,个人医疗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第五章约定医疗机构和职工就医

第二十二条可以被约定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市卫生局进行资格审定,取得资格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约定医疗机构,由基金中心同意,报市卫生局确认;

企业约定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险公司同意,经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审定后确认。

市级专科医院(所)可直接确认为约定医疗机构。

经确认的约定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约定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项目、标准,向就医职工提供与病情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在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时,约定医疗机构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

发现医疗,保险证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应扣留或抄录其医疗保险证号码,

并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在大连市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工作地或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年度内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不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含本数,

退休人员减半)由职工本人支付,超出%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按全年累计医疗费总额分段负担部分医疗费:

㈠超出部分在,

元以内的,个人负担%;,

元以上至,元部分个人负担%;,

元以上至,元部分个人负担%;,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

㈡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负担比例的一半。

㈢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的门诊和住院的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等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

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及《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过多,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时,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约定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分类记帐,

并按规定标准向就医职工收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约定医疗机构拨付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发现疑问,需作调查时,

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天。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保险工作发生争议时,

应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医改办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未按本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瞒报工资总额或故意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欠缴额或应缴额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证件管理规定伪造、冒用、涂改医疗证的,由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医疗证,造成经济损失的,

除追回损失外,可并处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约定医疗机构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占用、挪用资金,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应按法定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并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约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县(市)和其他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疗工作职责篇

一、完善医疗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医院要进一步强化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以服务为先导,以人民满意为目的的管理理念,

转变服务作风,改善服务条件,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应对突发事件水平和能力,建立相应的应对突发的责任制管理体系。

(一)医院成立以院长负责制的应急领导小组,

进一步完善医院医疗应对突发事件措施,

建立科学的医疗应对突发事件体系,

加强监督管理,

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科室和个人,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服务应急到位。

、规范面对,

迅速及时。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应急机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对突发事件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人员使用、设置、新应急技术开展、设备配置等要科学,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及训练完整有效;建立落实突发应对事件医疗的具体措施;

在确保及时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新技术应用;要严格管理及时做到野外办院,

及时而且用得上。

、健全机制,完善体系。医院要健全医疗面对突发事件管理组织的同时,

完善医疗面对突发事件体系,努力做到医疗面对突发事件控制无缝隙;

医院要按有关要求制定明确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分析制度。

、夯实基础,持续完善。医院要严格执行面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准备制度等各项核心制度,落实应急安全目标,突出应对加强危急重病人、手术病人重点人群的管理,

应急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救急的持续改进措施,逐渐建立有医疗隐患报告制度,医护人员主动深入一线救急,提高质量,

保障医疗的总体目标得到有效落实。

、全力服务,

加强协调。以医疗应急建设为载体,将“以人为本”、“团结协作”的服务理念落实在医疗应急队伍服务的各个环节,树立医务人员文明、态度和蔼行医、因伤施治、尽心尽职等行为准则,坚决杜绝在岗非规范行为;

医院要不断完善医患沟通的内容、程序、技巧和方法,完善医疗机构应对突发事件术前、输血、特殊药品使用、医技检查结果互认等告知和准备制度,

对于截肢、植入、器官移植等高风险及放弃治疗的进行再挽救的认识。

(二)确保医务人员时刻绷紧突发事件之弦,

主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缺陷的发生面对突发事件要做到忙而不乱,医院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带领职能科室人员落实好各项服务质量与应急。

二、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案例及效果

医院医疗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职能部门要组织全面医疗管理,

做到反应迅速、指挥有力、组织协调顺畅,指导、检查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严格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应对;建立职能部门联席制度,

当时就要完成一事一议制度;完善职能人员就地制度,在岗情况、手术及危重病人及时管理、运行病历等迅速记录,即时发现、及时解决;

并及时时查找质量管理与配合不足,

并提出改进措施;

医疗职能部门要参加突发事件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诊疗用品消毒等,加强对突发地点加强对保洁等容易被忽视的消毒,

有效督导各项应急的落实,严格各种医疗应急行为的准入和规范,全面提高医疗质量,

确保医疗安全。

如出现禽流感或甲型,

医院医务管理、护理管理、门急诊应急管理、药事管理等必须加强,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执行责任人,要加强应急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做到内紧外松,

提高自身应急执行能力,发挥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中坚作用,督导各科室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应急管理的各项措施。

三、关键环节的管理、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处理、纠偏

关键环节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对本科室的应急应对医疗质量与安全负全责。

要建立健全本科室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着力落实医院医疗应急质量、医患沟通等各项措施,医疗应急不良事件的报告、处理等,查找不足,及时整改,

采取有效措施为患者提供优质应对突发事件满意服务。

医务人员的工作质量与安全负全责,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质量服务控制体系,加强管理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无缝隙工作流程,围绕应急病人需要,

加强环节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措施,严格各种操作规范,

开展临床随访,及时为临床提供准确、有效、快速的辅助应急检查结果,

提高应急服务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四、结合卫生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要相符

在实际应对应急服务工作中,《医疗应急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等医护人员要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应急诊疗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好告知与沟通,同时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技术、新业务,发扬科室团队协作精神,

树立尊重同行理念,努力提高医疗应急技术水平,保障应急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要重视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危急处置预案》,建立医疗事件预防、报告、处置制度,健全医务人员应急制度。

加强人员培训。

医院要加强医疗应急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医院要加强全院职工相关应急基础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纳入到考核体系之中。

根据应急的人数、情绪、场地、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采取医疗应急分级处置。

、一级应急:一级以上医疗应急,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置,

同时向职能科室报告,必要时职能科室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科室处置应急。

、二级应急: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应急。发生二级以上应急医疗,

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在赶赴现场组织处理的同时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分管院长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医院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医院保卫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

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二是向平时应急预案,必要时医政部门医疗处置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积极与患方沟通。总之分出轻重缓急来从容面对应急。

五、有分析、统计、总结

医院要建立医疗质量与医疗应急分析、统计等激励机制,完善医院绩效考核办法,

对于医疗和服务应急质量好、应急病人满意度高的临床和医技科室及职能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及时发现医疗和服务缺陷、及时报告,

营造“应急质量是医院生命线”的良好氛围,

建设一支执行力强、管理到位、稳定高效的应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队伍,必要时要认真进行总结报告。

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

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一是对于不按照应急规定报告医疗机构人员,

给予医疗机构通报批评。

二是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在应急程度、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令该科室限期整改,并对此进行批评教育。

六、相关责任人

、在应急工作中,

敷衍塞责,“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按照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具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四级事故或未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在应急工作中,①发错药;

②打错针;③输错血;④拍错片;⑤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

⑥开错手术部位;⑦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

⑧擅离职守;⑨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感染等。

、因工作作风懈怠、服务态度生硬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医务人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因违反医疗管理规定,造成病历、病理标本等丢失的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因此引起医疗纠纷,导致不良影响或经济赔偿的,

要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因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可根据国家、省、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关规定,

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七、科室负责人体现本岗位职责应急要求

医疗机构负责人,因应急制度不全、监督不严、措施不力等管理缺位原因引起的应急不当,对其负责人进行如下批评:

、对发生应急不及时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对因医疗应急处置不利而造成社会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引咎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对于医疗应急涉及多个环节,视责任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医疗工作职责篇

市医保局:树立“六个意识”打造廉洁高效医保队伍

按照《建德市机构改革方案》,

我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整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药械集中采购和监督管理职责。

挂牌后,

市医疗保障局当前将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搭建队伍,尽快完成人员转隶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把工作队伍建立起来,让工作机构运转起来;

二是平稳“接棒”,医疗保障局涉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能职责和业务工作的划转,我们将主动对接、加强协调、充分沟通,

平稳交接各项工作;三是转变职能,

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能职责,尽快转变工作角色,

迅速融入工作岗位,切实推动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发展。

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努力建成更加公平、更加成熟、更加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适应国家和省、市各项改革需要;二是推进医疗保障服务创新,

大力探索和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三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注重医疗救助扶贫;

四是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进入新时代,

站在新起点,市医疗保障局将秉持改革初心,立足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职能,紧扣医疗保障事业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围绕建立更公平、更成熟、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

真抓实干,奋勇前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医疗工作职责篇

关键词:;医院;

人力资源;实践

是美国医疗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的简称,这个机构主要是对除了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医疗进行认证和评价,

其评价得到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全球性医院管理体系的认可。在中,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涉及医疗、护理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公共政策等,由来自各国的专家组成。

其标准是世界共同认可的标准,能够促进医院管理与服务的优化。以下是本文在视角下对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研究和分析。

一、标准在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应用现状

截止到目前,

我国已经有家医院通过了医疗评审机构的评审,在这其中,有家医院已经通过了多次评审。

利用医疗评审机构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管理需要对现阶段人力资源管理的应用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人员资质以及准入

人员准入在医疗评审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一些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评审的相关准则制定了医院人员资质认定程序以及准入原则,以此来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

在医院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对医院工作人员的所持有的证书证件进行审核,并且要通过源发证机关进行核实。

医疗评审制定了《授权管理规定》,以此来完成医院工作人员评审工作独立完成的机制,

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医院人力资源具有相应的资质、技术以及权限。[]

(二)岗位编制说明以及岗位职责的确定

在医疗评审制度中,需要医护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职责有明确的认可。医院根据现阶段医院的改革要求以及医院的职能,发展战略,

等等,通过对各部门的职责分析,

确定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其中包含了与岗位属性、工作内容、工作任务以及岗位专业水平、知识技能、实践经验和从业资格相关的内容。岗位职责的确定需要由医院各部门负责人确定,在医院的主管职能部门通过审核以后,

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共同协商、沟通,确认后签字,这样便于医护人员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岗位责任,进而更好地去执行。

不管是医院本身的职工,

还是外来派遣人员,以及实习医生或者医院志愿者,都需要签署岗位职责书,然后根据所在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岗位的调换和变动,

以便于各部门职员及时更新。

目前,我国很多医院已经开始把岗位职责录入到人员招聘的流程中,并且在培训计划以及工作评价过程中也涉及到岗位职责的内容。[]

(三)医院岗前培训制度的实施

医疗评审标准中要求医院的管理人员从现实医院发展的角度出发,

对已有员工和新进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在培训过程中确定岗位职责。这样才能在不断改进之中让患者得到更加满意的服务,满足患者的个性化需求。

从医院发展的角度看,这是把患者的利益和需要放在第一位,而不是仅仅从医院职工自己提出的申请出发。一些医院在医疗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了关于员工岗位培训与岗前培训的相关事宜,岗前培训的重点在于让员工了解医院的整体情况、相关的岗位职责以及有效增加医护人员在医院的归属感。

岗位培训,也被称为在职培训,重点内容主要侧重于员工工作的持续性,

让员工工作期间能够得到本职位工作的继续教育和提升,保障其所拥有的专业水准以及知识水平适应医院的发展需求,适应患者的需求。[]

(四)员工技术档案的建立

员工技术档案的建立是在医院定期考核评估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医疗评审标准中要求医院要建立起能够收集、评价员工的方案。

员工技术档案的建立,可以有效记录员工在入职以前、在职期间以及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考核业绩,等等。此档案的存在不仅能够有效提升档案管理的效率,

还能提升医护人员工作的认真程度以及有效性,对医院服务质量的提升有促进作用,

有利于医院的持续性改进。如果从医院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员工工作责任进行审核和培训,

可以按照员工技术档案记录的信息出发,选择一些对医院有贡献的职工进行相应的职业规划。

二、审核标准在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理念以及相关细则与医院评审之间存在的差别

医疗评审标准中涵盖了医院发展的核心观念,

即“一切以病人为中心”,

此标准理念中,

与目前的医院管理评审标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因此,我国多数医院需要在新时期内转变医院发展的理念,转变思维模式。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评审标准对医院人员成本的相关概念没有重点涉及。

这样,医院在人力资源的使用以及配备上就会大幅度的增加,这种制度与现阶段我国多数医院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

[]其次,医疗评审标准在对医护人员绩效考核的过程中重点强调的是医院的社会责任,并且会提升社会效益的地位,

在此之中,要求医院必须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因此,

医院的发展与管理就需要改变以往只注重经济效益的观念,从社会责任以及病人的需要出发,

同时,不仅仅是医院,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也需要全力支持医院的此项改革。最后,医疗评审标准中提出了医院的管理者,

要对医院医护职工的工作满意程度进行监测。这需要医院建立起员工的满意程度评价体系,在评价过程中了解员工的需求,

促进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程度的提升。部分医院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实行双轨制管理,

这样可以为医院创造出更加公平和谐的工作分为,

以此不断提升员工工作的满意程度[]。

(二)人员资质认定操作上存在难度

医疗评审资质认定标准中,有很多工作方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卫生管理部门关于工作人员职责资格证书评审的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这样医疗评审机构就没有办法对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真伪的辨别。其次,员工入职以前的培训经历,一般很难找到相关机构去核实。

一些医院的员工称其再入职以前有足够的培训经历,但是因为这些培训部门并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培训系统,这样对培训者的身份就很难去核实。

再次,医院工作人员的资质认定需要足够的时间,也需要验证周期,

这样就会阻碍工作人员的上岗工作时间。[]从笔者的角度看,医院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各个发展流程加以优化,

在时间上尽量减少因为资质评审而耽误员工正常入职的情况,保证及时上岗。在目前,我国卫生系统行政信息数据平台还未建立的情况下,

要对医护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评审,可以要求工作人员为医院提供证书发放机关报名信息表,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评审的有效性,判断出证书的真实性,

由此降低部分人员的虚假证书使用情况。在培训经历方面,如果要对医护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核实,需要从与医护人员工作职责的培训内容出发,

进行真实实践能力的考核。

(三)对医院管理流程有严格的要求

医疗评审标准中,核心观念是以病人的需求为中心,因此,从医院的各个部门管理出发,

优化医疗服务的全过程,这样医院的医疗流程可以显现出足够多的医疗评审内容。医院在人员的使用方面、招聘方面、绩效评估方面、资格认定方面、培训方面等等都需要在医疗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出台具体要求,以此做到各个流程的优化,保证人员录用的结构、医护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服务水平是否达到医疗评审标准的要求,

增强工作人员的适用性。[

](四)标准下需要医院实现信息化管理

随着科技的创新与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在医疗评审标准制度下,医院要建立起人力资源考核评价体系,

就需要对医院工作人员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考核需要将定量与定性结合在一起,

对各项数据加以量化。在员工档案的整理与建立上,需要包含员工入职情况的各项要素,包含岗位职责、资格证书、培训记录、工作业绩,

等等,员工的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医院的信息管理软件进行记载和收录,

促进客观化考核目标的实现。

信息管理平台的引进不仅可以促成医疗评审要求的完成,还能不断提升医院的工作效率。

三、从出发制定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计划

(一)人力资源管理评估工作的进行

在医疗评审标准的指导下需要对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重新规划和改革,对比以往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对其中存在的差异进行对比,

并且按照医疗评审标准中涉及医院工作流程,按照一定的顺序逐一完成各类内容,并做好各部门的协管工作。[]

(二)问题改进策略的实现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很多医院的人力资源部门都是从传统医院人事科演变而来,

在最近几年中,各个医院开始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体系,在数量以及系列上进行匹配。在对医疗评审标准进行解读以后,

制定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就需要有多方面考虑,

主要包含以下几类:首先,从医院的发展宗旨出发,对可以服务的项目以及医疗技术和病人进行分类。

其次,

明确岗位职责以后,对员工所拥有的专业水平、教育水平以及技能和知识水平进行考核;

再次,将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纳入;最后,

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需要行政部门和医院临床科室一同规划。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力资源规划全体公认性,在人力资源部门,

需要为医院各个科室提供员工招聘申请表。

。员工绩效考核评价

医院员工需要有工作职责的书面反应,

在医疗评审标准中,确定员工的岗位职责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在医院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加以更新和变化。

一些员工如果变动岗位需要重新的签署岗位职责书。人力资源部门要对整个医院的所有员工进行岗位职责的完善和修补,而且需要把这些内容放在医院内部管理网站中,便于医护人员相互学习和及时获取岗位职责信息。

。新进员工的培训

在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无论是新进职工还是在职员工都需要进行培训和进修。在医院中需要由人力资源感恩父母的作文200字管理部门的带领下,培训对象是每年进入医院的实习生以及新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培训内容,需要首先展现医院的发展宗旨与核心内容,

完善关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医护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安全护理安全服务培训、医院感染控制培训、病人的安全管理教育。

与此同时,培养还应包含医护人员的基本工作内容,例如,

病历的填写,

等等。在职员工的培训需要从员工的工作岗位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教育,

以此完成工作人员的再次进修。

(三)医院全体员工要切实体会的理念和精髓

。人力资源评审对医院工作有新的指示

医疗评审标准在病人为核心的管理之上还有关于医院质量的持续改进,

医院的医疗质量与医疗服务具有紧密的联系。一些医疗评审的专家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了初步认定,同时也提出了该工作的升级改革。例如,在一个新的医护人员进入医院以后,

就要提供其所在部门的培训资料,做好相关培训,只有符合岗位需求以后,

才能进入医院工作中为病人提供服务,给病人以安全的护理。

。评审标准的贯彻和实行

在医疗评审标准中,需要对医院职工的证书、注册以及培训和经验中的各项内容,

被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掌握。此标准中,

需要员工和医院管理部门。人力部门以及各科室联系起来,

贯彻医疗评审的具体内容。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标准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以后的发展中还要对此体系进行详细的学习,

增强医院对病人服务的理念,

促进医院的全面发展。

作者:张芳单位: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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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琼。基于系统的手术医疗权限管理系统设计与应用[]。医学信息,,():-。

医疗工作职责篇

为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健康城市工程,

构建和谐*,更有效解决重大疾病困难群体的救助问题,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免费治疗”的精神,现对我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

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

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

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在建立全民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城乡医疗统筹救助制度,更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真正实现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多种形式,

实施标准有别的限额医疗救助。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福利基金投入、社会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以及医疗西游记读后感1000机构适当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患重大疾病住院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限额的医疗救助金补助。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财政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

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拨款(含财政拨给各部门、单位的医疗救助资金)。

()自*年起每年提取市本级留成的福利公益金的%。

()财政按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工人数以每年每人元的标准划拨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救助金。

()社会捐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

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的比例分担。区财政所分担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承担份额的%,镇财政困难的,由区财政兜底。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设立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区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

(二)城乡医疗资金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对象。

()参加了本市城镇

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

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

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外来务工人员。

、上述对象中凡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且当年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可申请救助。

审批程序按医疗救助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此救助范围之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均可认定为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

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市“三无”孤老残幼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下同)。

()个人年承担医疗费支出超过其当年家庭年收入%的本市户籍的非低保对象,

以及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

()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

服用、吸食或注射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部分,

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须由强制执行机关出具书面证明)。②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须立案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三)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依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参保职工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指南》中确定的中额费用病种和高额费用病种以及未成年人医保相关病种执行。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标准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

仍不足以支付个人实际承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的,

按不超过其当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救助。具体救助限额为:()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参战人员、企业干部、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

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万元(含万元);超过救助金额的,可自行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或慈善组织寻求帮助。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城乡低保对象,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万元(含万元)。

、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予以限额救助,

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万元(含万元)。

、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予以限额救助,

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万元(含万元)。

、享受了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超过万元或万元以上的救助对象,因急需连续治疗并已得到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资助后,

仍无法解决医疗费用的,可向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提出特殊医疗救助申请,由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定。

上述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市劳动社保部门确定的基本目录用药费用和使用国产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自费药和使用进口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之列。

、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标准:市卫生部门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

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本市户籍的居民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是否参加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限为个工作日,

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

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可由社区居(村)委员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收治麻风病院代为申请。

、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

经本市现工作单位审核确认后,向现工作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患者本人无法前往申请的,可由其本市现工作单位代为递交),符合条件的,由其现工作的区民政部门审批。

、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须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可凭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民政部门填发的《*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到收治医院住院治疗,收治医院应免收其押金(预付金),保证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及时入院治疗,

不得以住院押金为由拒收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对确属急症住院的低保对象,

收治医院应凭患者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其押金(预付金)并安排入院治疗,然后再补办《*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并对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万元或万元的救助对象进行审定。

该领导小组组长由邓群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新强和市民政局局长何庆明,成员为赵彦庆(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柏峰(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笑天(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子松(市卫生局副局长)和温宝琼(市总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也要相应成立机构,负责推进和落实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工作范畴,切实履行政府医疗救助管理职责,

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配置市、区、镇(街)专职医疗救助人员,设立村级医疗救助协管员,使医疗救助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

(三)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

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向领导小组报告城乡医疗救助的年度工作情况。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

制定并落实困难群众就医优惠政策和措施,节约使用救助资金。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红十字会负责会同慈善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一年一度的集中募捐活动,并重点开展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红十字会和慈善会自行制定实施。

四、实施时间

医疗工作职责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式,

把工作重点放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和机制转换上来。

本着“大的原则统一,

具体办法体现差别”的精神,

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改革途径和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

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四、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列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二)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州(地、市)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

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属地管理。

(三)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

基金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配套文件及保险药品目录,

会同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对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比例;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随着经济发展,

各地可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低于%的按%缴费;

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缴费。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为基数缴纳。

(四)企业破产、分立、合并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

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列入成本。

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数额的%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自行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征缴税费。

(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

不得互相挤占。

(三)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基金(不包括当年基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医疗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节约归己,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某些特殊病种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在统筹基金部分支付。

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必须持医疗保险机构统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卡)。

《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卡)不得转借或冒名使用。

(二)各统筹地区应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左右。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主要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般确定为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特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三)转外地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职工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后按规定报销,

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参保职工要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定。

(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六)参保职工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不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

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也可委托当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等选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用人单位拖欠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或报销。

十、医疗服务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不同级别的医院要制定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号)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结算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职工可选择?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至少选择至家基层医疗机构,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方便就医、兼顾需要、鼓励竞争”的原则,

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诊治过程、医疗费用、药品用量及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

定点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的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号)和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价格,

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一、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及列支渠道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青办发〔〕号文件,

切实保障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

(二)根据青办发〔〕号文件精神,省级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管理,所需经费由省卫生厅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三)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具体补助办法另定。

(四)职工因工伤、生育支出的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已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

其工伤、生育保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五)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和企业职工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十三、本实施方案自省人民政府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工作职责篇

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国务院决定,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

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将人口计生委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发展改革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同时,

不再保留卫生部、人口计生委。

新成立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

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

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统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

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组织拟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医疗工作职责篇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实行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改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全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具体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

是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

负责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在市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派员组成,并吸收参保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加。其日常工作由市监委会办公室(与市医改办合署办公)负责。

市监委会可以定期要求市医改办、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和与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单位报告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社会通报或公布其监督结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立接待窗口和投诉电话,

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第六条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

应按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及运营情况和对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者的业务场所;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者的有关资料;

(三)对被检查者、证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在必要时,

可向被检查者下达《职工医疗保险检查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出示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或有效证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检查。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应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自觉接受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约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核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证件,

并有义务严格按照医学要求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卡,自觉接受约定医疗机构的查验。

不得无理取闹和辱骂、殴打医务人员。

《医疗保险证》和卡不得互相转借。

第十一条对认真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以及举报、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医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约定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查验医疗保险有关证件,

或对持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就医不予制止的;

、不执行《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的;

、不合理用药、检查、治疗、收费的;

、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虚报、重报、多报医疗费用的;

、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造成约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不按规定向约定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造成约定医疗机构经济损失或影响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

、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投保单位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瞒报工资总额或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四)参保人

、互相转借《医疗保险证》和卡就医的;

、私自改写卡或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的。

(五)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保单位和参保人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在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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