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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简介

    王安石(1021年12月19日 [129] -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江西省抚州市)人。中国北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改革家 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进士及第。历任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等职,政绩显著。熙宁二年(1069年),被宋神宗升为参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变法。因守旧派反对,熙宁七年(1074年)罢相。一年后,被神宗再次起用,旋即又罢相,退居江宁。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新法皆废,王安石郁然病逝于钟山,享年六十六岁。累赠为太傅、舒王,谥号“文”,世称王文公。 王安石潜心研究经学,著书立说,创“荆公新学”,促进宋代疑经变古学风的形成。在哲学上,他用“五行说”阐述宇宙生成,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其哲学命题“新故相除”,把中国古代辩证法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心得与体会范文

    保护知识产权的心得与体会篇

    关键词: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调控机制

    进入世纪以来,建立国家创新体系,

    走创新型国家道路,越来越成为提升国家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要素,对一国创新发展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程度日趋加深,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示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等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

    体制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人才体系等在内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短短三十多年,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逾百年的发展历程。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必须深入研究切实解决。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遭遇的核心难题有两个:一是执行问题,

    即虽然体制机制已经日趋完善,特别是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备,

    但是执行力度仍然较弱,

    执行程度并不充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是标准问题,即保护强度问题,这也是解决“执行问题”的依据所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指标,面临大背景,

    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到底应如何掌握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松、紧”,保护到什么“度”是最优的,最有利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如果太“紧”则抑制了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也抑制了先进技术的模仿和传播,

    如果太“松”则不利于原发性技术创新。这两个难题在各个层面都有所体现: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地位。协议是主导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该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很高要求,

    更多地是考虑发达国家利益,而在很多方面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

    的实质是由发达国家积极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利用协议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实现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便利和优势。考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程不难发现,

    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的取得有很大程度的被动性。知识产权制度的每一次修订都是为了适应发达国家的贸易要求而被动进行,尤其是世纪年代初以来,为了改善处于不利地位的贸易环境而不得不迎合的相关规定。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现状看,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比较严峻。一是知识产权拥有量还很少,年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仅为.件,远远低于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

    二是我国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及国际品牌,

    “中国制造”虽然遍布全球,

    但关键技术领域还较为薄弱,其占领的是大片低端市场。三是承受环保之痛和利润之痛的同时,还要屡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丰田诉吉利案、通用诉奇瑞案、思科诉华为案、诉新东方案以及微软诉最终用户案等类似情况不断出现。

    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主要知识产权形态看,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虽然专利申请的数量不少,但是由于专利保护仍然执法不够严,

    致使专利主要集中在较易“模仿”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两类上,而代表自主创新能力的“发明”的数量却相对较少。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年,

    我国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仅占%,而国外同期发明专利占比达到%。二是虽然企业普遍注册了商标,但是由于商标权执法力度仍然不够大,

    加之企业的商标意识不够强,致使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方式方法还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三是虽然已经立法保护著作版权,但是仍是由于执法保护不力,

    加之商业秘密保护的观念和措施都亟待加强,

    致使盗版图书等文化产品充斥市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有损国际声誉。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思想观念问题。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制度层面,已经在逐步与发达国家接轨,但是,从企业到公众,

    知识产权观念都还不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甚至知识产权侵权成为一种群体性现象。同时,还是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在什么是最优保护强度、如何实现最优等核心问题的研究并不充分。以至于面对侵权行为,

    到底应该执法到什么程度最有利,乃至如何执法都成了问题。

    加之,

    整治侵权事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整治过后又可能死灰复燃,容易陷入高成本低效率的怪圈。

    这些都是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直接影响到科技创新的数量和质量。

    二是创新体制问题。在我国,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都是创新主体。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企业创新的比例相对较低,以年专利授权量计算,我国还不足%,

    而美国则达到%以上,日本达到%以上。而科研机构在进行研发时对市场需求考虑不足,研发成果与企业需求脱节。很多时候企业根本用不上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

    相应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应也不会敏感,

    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增强时,企业因此而获得的利润未必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下降时,企业因此而获得的利润也不会有太大减少。在这种背景下,

    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度”的问题也不会得到更多重视。

    三是自身需要问题。

    发展中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渠道获得新知识:一是自主创新,二是对跨国技术模仿。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有激励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对跨国技术的模仿。从我国实际需要看,

    通过学习、吸收发达国家先进技术进而提高本国自主创新能力十分必要。因此,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需要在促进自主创新与鼓励跨国技术模仿之间做好平衡,既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鼓励创新,

    又要避免创新产品对市场的长期垄断,在创新者充分享受研发利益之后,

    新技术应该得到广泛传播。这也涉及保护的“度”的问题。

    二、我国最优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思考

    一国不管是采取偏强或偏弱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目的都在于促进自身发展,

    在于维护本国核心利益。

    国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最优点”也会有所不同,实现最优保护水平的路径也会不断调整,关键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要适应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水平。

    (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四点认识

    一是不同国家要有不同最优保护程度。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会产生不同影响,两类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也明显不同。发达国家创新能力强,

    更希望技术创新成果得到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弱,更希望模仿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

    目前,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通行规则,显然是根据发达国家诉求确定,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其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何,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是同一国家的不同产业领域要有不同最优保护程度。不同的产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需求,要求这些产业在获得新技术的途径上做出选择,

    究竟是创新还是模仿,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于这一选择尤为重要。因此,某一产业也有其自身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

    这要根据产业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确定具体。

    三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要对应不同的最优保护程度。

    在一国发展水平较低时,其新技术主要来自于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模仿,

    而自主创新的成分相对较小,

    从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可能并不强烈。过度保护不仅阻碍了知识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可能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倒退现象。而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时,自主创新能力也逐渐增强,

    从自主创新中获得的利益逐渐增加,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的必要性逐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也会相应提高。

    四是特定发展阶段要避免进入“创新陷阱”误区。知识产权保护是双刃剑,在自身创新能力较弱的阶段,不要勉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否则就存在进入“创新陷阱”的可能。在这一阶段,

    如果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那么由于国外新技术产品占据绝对优势,导致本国技术创新因为缺乏市场竞争力而受到抑制,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又限制了国内企业对新技术的模仿,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真正保护的只能是从国外扩散来的新技术,

    而对本国创新能力的提升却效果并不明显。

    结果就是,虽然国家为提高本国创新能力而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实际效果却是保护强度越高,致使本国创新能力越弱。

    (二)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两点考虑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要适当。在基本国情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

    我国整体科技水平并未达到领先世界的较高水平,模仿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仍然十分必要。

    因此,既要遵循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研究探索适合本国发展阶段、发展特点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提供理论依据,避免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战场上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二是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要可行。

    在合理确定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基础上,

    必须建立实现最优的科学路径。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度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如何才能在保护强度偏离最优时,再校正回到最优值?虽然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但是现实中,度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仍非易事,我们需要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可操作的实施措施,通过设立某种调节机制,

    使之当偏离最优时,能够很快再返回最优点。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三个利益关系的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历来不是单方面的问题,

    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多方利益的平衡博弈。

    一是创新企业与模仿企业利益的平衡。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开始不久的现阶段,

    我国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仍然不够强,经济中充斥着大量模仿企业,

    一旦这些企业利益受损,

    将使经济产生较大损失。同时,虽然这些企业陈旧落后,技术水平不够发达,

    但是这些企业往往还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大量社会就业,如果这些企业利益受损,则损失的将不仅仅是经济利益,

    也包括社会利益。因此,在这一阶段,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创新企业发展,但也不能不从全局高度充分考虑模仿企业的利益,

    适当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度”。

    二是本国利益与外国利益的平衡。当今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开放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任何国家不能排除在国际大环境之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其创新型国家建设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很多领域技术水平仍然较低,却又不得不遵守国际通行规则而采取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很容易陷入“创新陷阱”的困境。

    实质上,这种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恰恰保护的是国外的利益,却可能导致本国利益受损。

    在这一阶段选择恰当的保护强度水平,

    形成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提高创新能力两者互动的良性循环至关重要。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平衡。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创新,增加了创新者收益,

    创新带来的质量提升和成本下降也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福利。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给予权利人更强的市场地位,易于形成垄断价格,造成短期内社会消费水平的下降和消费者福利的恶化。因此,

    在知识产权保护达到较强水平时,还必须考虑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利害平衡。当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收益小于造成的垄断损失时,有必要考虑降低保护水平,避免社会福利的整体受损。

    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调控机制

    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执行问题、标准问题,必须首先研究确定合理的保护水平,同时还必须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

    (一)建立调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专门机构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执法机构都在逐步完善,但是如果要实现根据我国整体创新能力的变化,不断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精确执法”程度,

    恐怕还任重道远。“精确执法”必须依托于一定的政府机构,

    目前有必要从现有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中,分离出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调控机构,主要职责就是专司保护强度的监控和调整,同时避免在创新能力还不够强的条件下,

    陷入“创新陷阱”。这一专门机构需要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操作范围的特定性。

    根据国家创新能力、市场变化,专门调节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这一个指标。二是操作过程的及时性。在信息收集、分析判断、政策制定等过程中,

    既要准确又要迅速。三是操作能力的专业性。由于整个调节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涉及大量的专业测量、计算过程,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

    (二)选择与控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调控工具

    调控工具主要包括立法工具、执法工具两大类。一是立法工具层面。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普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更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阶段性目标值需要经常调整,涉及保护强度的法律法规也必须相应变化。因此,调整法律法规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显得尤为重要。

    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调整时间相对较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调整时间依次渐短,规范性文件调整程序相对简单。相关部门可根据自身权限、调整的难易程度、周期长短,

    适时选用立法调控手段。二是执法工具层面。选择执法工具的原则在于,既能准确反映执法力度,

    又便于相关部门操作。

    参阅《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任务分工》(国办函〔〕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号令)等相关文件,将执法工具分为硬件设施、执法程序、司法打击、行政执法、社会舆论监督、督导检查、消除地方保护、保持执法强度持续性等八类。根据调控难易程度,执法工具分为短期工具、中期工具、长期工具。短期工具是指,

    只要得到调整指令立即可以落实的工具,

    中间几乎没有“时滞”存在,主要包括司法打击、行政执法和司法检查;中期工具是指,

    虽然得到调整指令,但是无法立即落实,而是需要经过相应程序的工具,主要包括硬件设施、执法程序和舆论监督;

    长期工具是指,即使经过一定程序,但由于所涉利益关系复杂,短期内仍难执行或难以取得效果的工具,

    主要包括消除地方保护、保持执法强度的连续性。相关部门应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调整需要,结合立法工具体系,

    灵活使用各类执法工具。三是立法手段与执法手段的调剂。在发达国家,立法手段与执法手段基本一致,

    只要立法有体现,执法就能够跟上。但在发展中国家,二者步调并不一致。事实上,

    这种“不一致”,未必完全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在以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在立法上必须体现的要求,

    其调整余地也相对较小。但却可以在执法上根据自身情况强化或放松要求,达到最适合保护本国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在这方面取得成功的案例并不少见,韩国、日本就是其中的典型,两国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之初,均采取立法严、执法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切实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发展。

    (三)加强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探索研究

    准确确定最优保护水平需要多方面技术条件,目前这些条件尚不具备,研究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一是探索研究切实可行的、能够准确度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方法。二是探索研究评估我国创新能力的方法和机制,

    根据创新投入、创新成果、成果应用等数据,实现创新能力数量化测算。

    同时,不但要准确评估当前的整体创新能力,还要能够根据发展形势变化,

    对创新能力进行跟踪评估,随时掌握创新能力情况。

    三是探索研究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根据创新能力情况准确测算出与之相匹配的最优保护强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调控的依据。四是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探索建立研究和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专门机构,这一机构应当与专门调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机构分立。

    两者关系类似于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关系。

    (四)防范进入“创新陷阱”

    “创新陷阱”是创新型国家建设道路上的误区,其根本原因在于,较低的创新能力对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适应。避免“创新陷阱”,

    必须牢牢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自主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本国创新能力,关键在于能否获得政策选择的“自主性”。从国际环境来看,

    如果本来就处于落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却一直在发达国家主导的游戏规则下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将举步维艰,自主选择知识产权战略尤为必要。

    二是确立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

    不能拔苗助长。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急于求成采取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但不利于技术水平提升,反而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远离“创新陷阱”警戒线。在可能滑入“创新陷阱”的敏感区域附近设立警戒线,

    形成防范区域。

    一旦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靠近这一区域,即可引起高度关注。

    参考文献:

    []蔡富有,杜基尔等。建设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战略[]。中国经济出版社,

    ()

    []曹艳。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政府的制度供给与维度。经济问题探索[]。()

    []曹世华。后时代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陈劲,

    张学文。创新型国家建设――理论读本与实践发展[]。科学出版社,()

    []冯希波尔。技术创新的源泉[]。科技文献出版社,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陈万煦译。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

    []韩玉雄,

    李怀祖。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世界经济,()

    []恒龙,

    王卫星。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启示[]。科学管理研究,()

    保护知识产权的心得与体会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知识共享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到现在,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

    但历经从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其发展过程就是一个科技创新和法律完备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工业文明而生,它不仅适应着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且也通过设定的法律机制推动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于明确赋予知识创新者以某种特权,让其对自己的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占权。依靠这种独占权,可以获得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在激发创新者争取自己利益的同时,

    客观上也实现了社会的利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这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最基本的理由。同时,我们也看到,

    对知识创新者进行保护,还基于客观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创新者在创新的过程中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成本,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风险;

    另一方面,知识特有的共享性决定了它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和传播,其自身生存能力的脆弱性决定了政府的干预和保护,防止和制止别人非法占有的任务就必然由政府承担。政府的成本在保护得力的情况下,

    可以由相应知识产权产生的税收收入弥补。如果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则会严重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

    也会造成资源和人才的流失。

    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肯定,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而持久的创新动力,

    保证了科技创新活动的不断发展,

    促进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对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确立,则促进了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达到知识技术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

    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既是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护,

    也是对市场竞争的规范管制。

    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为我们必须遵守的协议,

    也要求我们尽快完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二、知识产权保护必然引发利益冲突

    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权利设定能给予权利人相应的物质激励,

    但知识产权并不必然保护权利人利用权利无限地获取利润。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并非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宗旨。第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

    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冲突愈加激烈,微软的价格歧视和捆绑销售案件、南非公共健康危机事件等都凸现出知识产权保护和禁止滥用中平衡协调利益冲突的必要性,其中主要体现为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

    是私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体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中心。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以满足社会公众利益也有着迫切的需要和法理的正当性,在公共健康下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显得更加突出和现实。如何妥善协调知识产权中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

    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作为一个客观范畴,

    利益是人们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

    “利益决定着法的发展和运作;法律着(促进或阻碍)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①“法学家所必须干的就是认识这样一个问题,并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以这样一种形式向他提出的,即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

    ”②

    知识产权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个人利益有着坚实的现实依据和法律逻辑。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的进步,是通过保护和鼓励知识产权人的发明创造进行的;

    其法律权利的设定也是针对特定主体(知识创新者)的,完全符合法治精神并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确定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但对独占权的保护过度,

    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限制公众对技术的使用,而且享有独占垄断权的产权人没有竞争压力,不会努力地进行技术开发,最终不利于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过多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的纠纷屡有发生。

    社会权利义务体系要求人们在主张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注意“度”的限制和约束,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协调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时,应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使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在最大程度上与公共福利相一致。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冲突

    《世界人权宣言》第条在宣布每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宣布“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

    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可见,

    保护自身创造的知识产权与分享社会文明的成果均属基本人权,

    两者不可偏废。

    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共享冲突的不同抉择会衍生出不同的情况。前苏联和少数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曾经出于发展国家经济和文化的需要,限制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甚至规定绝对限制私权的制度,

    这种做法完全剥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挫伤了科学技术者的积极性。与之相对,绝对地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人的财富而排斥社会利益,或不加地允许知识产权人完全自由的行使其权利,都可能有损于社会公益。

    对于后者,我们可以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危机问题来看,特别是国际社会发生的与公共健康相关的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引发了激烈讨论。

    保护知识产权的心得与体会篇

    近年来,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下,

    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

    然而,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自主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当前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只重视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间的“拿来主义”、剽窃之风盛行。再加上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传统工业产权的层次上,

    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我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

    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动力认识不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

    。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企业多设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的还为企业领导层配备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领导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而相对的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或研发部门负责,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一并管理。然而,

    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诸多理论与实践,

    单由科技开发部门承担肯定是行不通的。

    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

    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多数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未形成科学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都无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通常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企业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既使得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无法快速应用和推广,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同时又给其他企业时间上的可乘之机,

    最终甚至丧失该项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所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

    总之,

    结合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们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进一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我们必须充分地重视和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体作用。

    企业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结合我国企业的现实情况,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予以特别的关注。

    。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

    知识产权淡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

    不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技术在申请专利前就参加展览或以论文等形式发表,使得该技术将失去了独特性和新颖性,为他人无偿使用;其次,

    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权利。假冒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

    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意味着企业要学会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尊重人才,

    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掌握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知识。

    。建立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

    过去我们谈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等,但随着经济全球化,

    知识产权的范围已超过原有的领域,除上述权利外,它还应包括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所谓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涵十分丰富,除技术秘密外,还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等。近年来因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

    我国企业应吸取教训,对商业秘密要及时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

    。注重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就是要求企业把开发创造知识产权放在重要地位,

    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而创新又可分为自主创新和引进创新。在自主创新方面,企业可以加大&投入,

    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开拓自己的营销网络,通过创新能力的提升提高在产业链条中的地位。而至于引进创新,

    当前的国际经济危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我们可以以相对便宜的价格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

    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

    通过创新活动,

    可以提高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力,

    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鉴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维护企业利益,大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实力和人员方面的限制,

    可以配备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也可以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外包给社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

    保护知识产权的心得与体会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价值属性;刑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

    对权利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脑力劳动成果,经过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具有如下特点:

    。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变现为知识、信息等抽象物。无形与有形相比有两个区别:第一,

    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第二,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

    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权利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为,

    得到一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只能在本国发生法律效力,

    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

    。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客观的理论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

    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经权利人允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专有性表现在:第一,

    主体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第二,

    客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无形的成果,

    这个成果的归属只能是一个客体,否则就被视为侵权。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行使,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完全由权利人行使。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

    。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最直接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就是权利人一旦拥有某项知识产权,

    那么就会产生专属于权利人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应用形式是多样化的,

    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实现,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一定费用,

    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都有自己独创的知识产权——商标。据统计,年“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达到亿美元之巨。徽软公司紧随其后品牌价值达到亿美元,

    而国内的“红塔山”品牌价值也达到了亿人民币。

    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

    虽然是用有形资产来衡量,但是其中蕴含的潜在价值是无法用有形财产衡量的。

    。社会价值。知识作为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

    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利。知识产权之于社会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手段,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

    也在推动者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

    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一)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

    知识产权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国家都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本国的一项战略来实施。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日本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现今,在《知识产权基本法》作为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之上,还有其他的法律作为辅助,

    如:《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共同作为日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反垄断法》等概括性法律与《著作权法》等专门性法律相互补充,全面保护知识产权,

    形成完善法律保护链。

    此外,为了保证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

    日本针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相当重视,

    针对新的问题及时讨论并出台相应的文件或者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可以说,

    日本政府的这种做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极尽所能。美国政府于年第一次从国家层面的角度提出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大力支持企业的发展,自那以后,美国的政府和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战略。

    美国从年至年,短短年的时间,相继颁布出台了《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扩充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积极推动世贸组织达成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形成国际贸易新规则。挪威、芬兰和丹麦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

    针对一些特别的知识产权,还给与特殊的法律保护。例如以往的独创性是保护数据库的必要条件,而经过发展,

    对数据库的保护也扩展到基础数据本身。

    (二)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是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难以避免的瓶颈。现阶段,

    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单行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纵观各国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

    不得不承认,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强手段,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针对这一点的看法都较为一致。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健康发展。

    通过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达到警示他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视司法操作中面对的难题。

    在打击盗版、侵犯专利、假冒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依旧道阻且长。

    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

    。市场秩序混乱,造假严重,

    山寨横行。

    。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发明成果,但是保护、注册意识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成果被他人抢注,

    近些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仍不容乐观。

    。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缺乏主动性。

    除去《刑法》外,

    就只有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指定颁布实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少之又少。

    原因有二,其一,《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门槛较高,一般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巨大”才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

    其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结。

    三、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

    如上文所述,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效果。笔者认为,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只有《刑法》第-条以及两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刑法规定的是六中知识产权,关于新兴的知识产权,

    如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未做规定。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

    即使发生严重侵犯这些知识产权,也不能规定为犯罪,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为适时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仍然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界限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

    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我国实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可以这样说,虽然双轨制的做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明显,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因此笔者建议,

    在大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弱化行政保护,

    强化刑法保护,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外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

    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同时,也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综上,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未来国际竞争核心领域。所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当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保护知识产权的心得与体会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

    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具有极大的生产力。知识产权对世界各国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更是保护民族文化的关键。

    只有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才能在国际交往中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整体而言,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

    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

    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

    知识产权,

    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多种保护手段,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贫富差距严重,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不够深入,

    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严重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但这些法律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些法律规定甚至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三)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讼。我国经常用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频繁发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联系,导致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得不到迅速的解决和审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也不到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

    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四)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的人才严重匮乏。企业也没有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也没有大量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导致企业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不做所措,处于被动的地位,

    不会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知识产权在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各种阻碍,使得企业蒙受各种损失,甚至是企业倒闭的直接原因。

    同时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

    可以通过采取下列对策进行完善: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程序,

    严格执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做到公正、公平。各级行政机关应该联合起来,

    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加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严格遵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

    、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

    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对人们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让人们了解并掌握基本的知识产权有关知识,

    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自觉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当然,也要教育人民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如何依法正确地适用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

    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在全社会中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自觉维护知识产权,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法律素养。

    。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应该自主创新,

    积极研发新技术,

    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到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始终,

    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

    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文化和核心技术,打造知名企业。

    其次,企业应该注重技术的研发和建设,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各种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

    增强企业的活力,

    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力。

    。严格执法

    由于我国执法机关执法不严,

    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这既影响了国内的知识、技术创新,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又给西方一些国家攻击我国造成口实,影响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因此,我国国家机关应该对知识产权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页。

    []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编。专利工作动态[]。,:

    保护知识产权的心得与体会篇

    关键词:科技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法律手段

    科技平台建设是近几年国家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针对科技资源投人大量增长,

    但科研主体间却未形成共享,造成投人浪费、建设重复、资源闲置、使用效率低下的状况而提出设立的一项专项工作,旨在利用先进的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手段,

    以较少的资金投人,整合带动激活过去形成的大量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连点成线,以线布网,

    建成专门的服务于科技人员科研活动的条件平台,以对科研探索、技术发明、社会生产、自主创新提供基础条件的支撑。

    、科技平台的概念和目标及任务

    科技平台建设的目的,最重要的就在于避免科技资源的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投人产出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从宏观层面讲,科技平台为学科交叉基础研究提供基本支撑,

    为前沿创新性取得突破性进展提供必要条件,为科学研究和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公平参与、高效运行的良好环境。

    笔者认为科技平台是利用数字信息化技术将分散的实物科技资源收集并标准化表达,再将信息放置到先进的网络平台系统中,以开放共享的理念为指导,建立创新的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集中配置和高效利用,

    为提高国家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性国家提供支撑的一种集实物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制度资源、标准资源、人才资源为一体的运行服务体系。可以说,

    科技平台建设是科技资源管理领域中的一项“金科”工程。根据不同客体运行服务方式的特点,可以将平台归纳为基础资源类平台、技术服务类平台、面向企业创新平台以及研究实验基地等种类型。一般来讲,它具有基}},

    性、公益性、战略性和动态开放等特征。

    根据《-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描述,

    我国科技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到年,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

    初步建成适应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与平台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研究服务机构。

    这期间科技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加快实现资源的信息化、网络化,建立适当集中与适度分布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格局,建立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修改、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估监测机制,

    推进管理方式创新,创造公共资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机构;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完善评价体系,建立人才凝聚机制,培育、形成一支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

    自年科技平台作开展以来,

    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这其中就包括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需要在对科技平台建设进一步的思考分析和实践发展中求解。

    、科技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分析

    .从辩证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建设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

    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别强调资源、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通、扩散、传播和利用,最终目的是提高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平台保障的是社会知识创新,

    表达社会层面的发展利益。而对于科技平台整合的相当一部分知识资源,

    则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

    我们知道,知识的本质是信息,信息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其经济学特征是公共物品。

    根据效益论原理,

    信息的本质及其价值(实际价值与潜在价值)是界定谁将持有并行使权力的评判标准。

    授权与否的主要考量,则是通过给予适当激励,促进知识或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换而言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口标,

    是致力于创造适当的个体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中的个体信息生产最大化,

    最终推动社会福利增长。对于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很多的研究,

    目前基本认为:二者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统一关系,

    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追求的对立统一上,时间性方面存在着长期与短期,

    创新性上存在着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一个闭环系统中不同的节点,循环往复,

    交错提高。由此,在开展科技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收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在制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进行信息资源链接中的产权保护问题。

    .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就像是知识资源的“销售渠道”,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知识”的“所有者权益”。由于知识资源天然所具有的溢出性和经济外部性,通过科技平台对知识资源进行流通和传播时,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力度就会时时影响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会提高使用方的边际成本,

    同时提高提供方的边际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此时社会整体的边际收益为正,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效益的影响见图。

    图中,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从尸点向点提高时,资源使用方的成本加大,边际收益转负,资源提供方的收益仍在缓慢上升,

    直到点,社会系统整体的效益达到最大,创新效率达到最高,此时,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达到一种动态均衡。

    知识产权保护就像是调节器,通过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调整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

    影响知识的产出水平和创新效率,最终社会系统的效益曲线的最高点形成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分析

    保护知识产权的心得与体会篇

    摘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工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面对重重障碍,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在缓慢进行,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已经取得一些成果,知识产权作为敏感议题,

    中日韩三国对此的立场及诉求具有很大差异。本文在此背景下展开分析,得出了对内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结论。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经济浪潮席卷全球每个角落,

    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这个敏感话题,逐渐将本国的知识产权工作由边缘位置向中心位置转移。作为新兴经济体典型代表的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展开了具有代表性的努力。

    同时,我国正与亚洲地区两个发达经济体即日本和韩国积极协商组建自由贸易区(),不可避免的,

    知识产权成为了敏感议题。

    协商与碰撞中我们可以得到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知识产权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解

    知识产权的概念自其产生便属于法学范畴,

    其本质是权利,是与知识有关的权利。

    知识一旦有所创造,便可产生价值与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带来收益,于是成为一类财产――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重要概念。

    人们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具有的使用价值,在市场交易环境下可实现价值转移,产生收益,为智力劳动者所有。

    收益权也可转移、让渡给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从而发生一系列复杂的经济活动。

    围绕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和使用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制度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制度,能够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只有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具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能力的国家或区域,才能够有效培育比较优势,

    形成可持续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展开的。在进行了三年的调研之后,

    我国于年印发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随后又以各种形式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目前,我国已具有全球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数量。

    然而,我们如何从知识产权大国向强国转变是接下来努力的重点。

    近年来,亚太地区尤其是东亚被世界产权组织认为是未来新的创新重点地区。

    日韩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路上远远超前于我们。

    二、中日韩建设与其知识产权议题

    。中日韩的进展

    东北亚是亚洲的举足轻重之地。年,这中日韩总和达万亿美元之多,约占世界经济总量的.%。

    自年中国总理朱基提出中日韩构想,年三国完成联合研究报告,到年在韩国首尔启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一轮谈判,文化历史渊源极深的三个国家终于开启了正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之路。

    其中,知识产权是谈判的敏感议题之一,这是新兴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之间进行合作必然面临的困难。

    日韩向东南亚各国输出技术,而我国则是接受技术外溢和创新的一方。水平的不一致必然导致立场的差异,

    自贸区谈判要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存在不小的困难。

    。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对知识产权议题的立场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全球得到了认可,日韩均制定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其中日本在年就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意图“以知识产权立国”,

    并通过了基本法,在政策和组织机制上为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保障。在加强本国知识产权生产能力的同时,日本还积极谋求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具体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了“针对自由贸易协定、协议、海牙条约采取战略性对策”。由此可知在中日韩谈判中,谋求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是应有之义。

    而韩国于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

    在战略和实际应用的层面规定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路径。早期韩国尚处于技术后进国,面对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主张的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

    而在年签订《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时有了重大转变,同意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接受美国所要求的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近期的一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谈判中,

    韩国已经上逐渐向美、日看齐,开始积极推动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因此,

    在未来的中日韩谈判中,日韩两国均倾向于知识产权高标准国际保护,这对我国是不小的挑战。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

    分析可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尚依赖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扩散和外溢,不宜采用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因而在中日韩谈判中,我国的立场是以巨大的中国市场为筹码,将关税、投资和服务贸易等问题作为优先解决的议题,

    尽量淡化和延迟知识产权议题。但随着三方谈判逐渐深入,日韩两国在该议题上紧追不放,长期回避不现实也不可持续。归根结底,

    我们还是要直面该项议题,从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来入手解决这个问题。

    。以保护为手段,对内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指导下,

    我国历经三十年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是知识产权价值发挥的核心还在于运用。知识产权只有转换为生产力,才能带来实际效用,

    才能成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传统上来说,

    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

    从企业到个人,都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被认为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局。

    而事实上,

    保护是手段,运用才是目的。只有把我国规模巨大的知识产权有效转化为生产力,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

    。对外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

    发达国家的主导地位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的阶段性,

    创新能力不强、人均国民收入较低的国情决定了在双边或多边合作谈判中知识产权议题上的低标准诉求。

    我国虽然知识产权数量较多,但是产业结构单一,

    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核心技术和附加值大的环节仍然掌握在欧美日等国家手中。

    从中日韩谈判的立场分析中就知道,

    我国必须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例如反对超越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于日韩可能提出的-条款应予以抵制。

    古人有云,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应用到知识产权领域,

    我们可以理解为:脑力劳动产出的是知识产权,可借以驾驭世界;体力劳动者只能获得低端价值,

    服从他人的领导。为使我国从传统的“世界工厂”地位向“劳心者”转移,我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之路上仍需上下而求索。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贸与会展学院)

    本文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年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影响的探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福山崇,中野晃。

    谈判中方消极对待知识产权[/]。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郝兴辉。韩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其启示[]。中国发明与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保护知识产权的心得与体会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境外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

    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

    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

    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条、条及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协定。

    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

    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条、条及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条第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

    目前。公约与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

    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

    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介绍苹果的作文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

    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

    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

    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世纪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条款”。

    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

    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

    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

    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

    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

    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

    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

    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五一劳动节的日记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

    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

    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

    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

    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年的发展。

    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

    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

    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

    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年到年我国加入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

    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

    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

    此外。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

    年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

    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

    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据有关机构统计。

    中国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未在美国注册。有%未在澳大利亚注册。

    有%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

    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

    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

    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

    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

    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

    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

    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

    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

    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

    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

    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

    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

    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

    ()“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

    ()“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

    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特殊条款”。

    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

    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

    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

    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

    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

    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

    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建立“进攻型”与“防御型”相结合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大体上可分为“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和“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所谓“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积极主动地将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通过知识产权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进攻或者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活动构成妨碍时。

    运用知识产权手段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局面。”企业在开拓市场时。通常会使用“进攻型”战略。即积极地应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排除竞争对手。占有并巩固未来市场。

    而当企业已在某一市场中站稳脚跟后。为确保企业的市场地位。企业往往会采取“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