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想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
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预先注册
我国对办理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采取注册登记管理。凡办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将不能申请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提前申请
《协定》对货物在进口时无法按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的,规定进口方可视情况对该货物征收非优惠进口实施关税或要求交纳保证金,进口商可自货物进口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多征的进口关税或已交纳的保证金。前提是在货物进口时,进口商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了报验货物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书面声明,并且在货物进口后提交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但该项规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适用,各出口企业还应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以便顺利享受到新西兰提供的关税优惠待遇。
符合直运规则
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应是在中国与新西兰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即符合直运规则。根据《协定》规定,下列情况应视为直接运输:
货物运输未经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第三国或地区境内;
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六个月,只要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其贸易或消费领域,并且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
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向新西兰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规范制证
申请签发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必须提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证书编号不得重复,证书包括的货物应在一份进口报关单上,并用英文填制证书。
此外,还应注意证书第7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证书第10栏中所指HS编码应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正确标明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应在证书的第11 栏中加以标明。该栏目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新西兰海关将对货物是否 具备原产地资格产生怀疑,从而引发原产地核查,甚至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待遇。
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情况
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签章;
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原产地证书中的信息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相符;
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
进出口企业应主动研究并利用中新自贸协定提供的优惠政策,扩大与新加坡的贸易往来,促进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面对当前全球性金融动荡,我国的对外贸易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签署,将促进中国与新加坡货物贸易的发展,为双方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
《协定》概况
《协定》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是一份内容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新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贸易自由化进程,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在货物贸易方面,新加坡承诺在2009年1月1日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国承诺将在2012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加坡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
《协定》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优惠关税待遇的有效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几个基本条件
有关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或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有关产品必须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
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及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其他文件。
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是有关商品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重要凭证,申请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应注意:
我国对办理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采取注册登记管理,凡办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用英文填制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适用于一批货物,可涵括同一批货物的一项或多项商品,证书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在证书第八栏标明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申请签发,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签发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依据,根据《协定》,除在中国完全获得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才能视为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中国原产货物。实质性改变的判定采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增值百分比标准)或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暂时参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执行。二者的适用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为第一选择,未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在实质性改变的判定中还适用原产地累积规则,即若构成成品的一部分的货物或材料的原产地在新加坡,则该部分货物或材料的价值应当视为中国原产。
原产地标准的标示必须真实准确,否则将导致新加坡海关对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怀疑,进而启动原产地核查程序,甚至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待遇。
原产地标准的标明方式有3种:
P 证书所列货物符合《协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PVC 证书所列货物符合《协定》第十三条区域价值成分(增值百分比标准)规则,即成品在中国的价值增值额不得少于其离岸价格的40%。
PSR 证书所列货物为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产品,且符合清单所标明的原产地标准,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直接运输
对于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货物,还必须符合在中新两国间直接运输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下列情况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货物运输未经中国和新加坡之外的第三国或地区境内;
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基于运输需要,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中国和新加坡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贮藏未超过3个月,只要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贸易或商业领域,并且除装卸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此时,进口商应当向新加坡海关提交所经国家或地区海关文件或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其他相关规定
预裁定允许就所涉货物向新加坡海关申请预裁定,以确定该货物是否能够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为企业提供确定性保障。预裁定申请应在货物进口前至少3个月提出。
第三方发票对于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直接运输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即使相应的商业发票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开具,仍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案例一2006年5月,某通信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申请退税,称其于2005年12月18日在大连某隶属海关以“其他进口免费提供”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手机用零件(已缴纳关税3273.89元,增值税148685.89元)实际是该公司原进口件以出口维修方式出口到韩国某株式会社,维修完毕后进口返回的货物;因为韩国某株式会社所提供货物发票误写为免费提供,导致该公司根据发票按“免费提供”贸易方式报关,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和关税,合计人民币151959.78元;经事后核查发现错误,申请修改贸易方式(改为“修理物品”)并要求退税。
案例二2006年11月,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称其于2006年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尿素树脂胶、改性剂和固化剂,已缴纳关税和增值税29083.86元。在此期间,该公司又同时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并在没有申请删除一般贸易报关单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使用手册再次申报了此票货物。因此企业申请删除第一次申报的报关单,并申请退还税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格列夫游记读后感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进)境的出(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还应提供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赔款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端午节的来历作文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税则归类差错并经海关认定,且相应差错已排除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海关认定税则归类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适用《曼谷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如不能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税率。但针对《曼谷协定》项下货物,海关规定了一个90天的宽限期(参见署令【2001】94号)。
其他纳税义务人发现海关多征税款的情形。
以上除第6种情形外,纳税义务人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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