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十四篇】【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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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4 10:14:45

导语:叙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十四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 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为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地下水水源。包括黄河昭君坟饮用水水源、黄河画匠营子饮用水水源、黄河磴口饮用水水源、昆都仑水库饮用水水源、阿尔丁水厂饮用水水源、昆都仑区清水池饮用水水源、青山区加压站饮用水水源、东河区清水池饮用水水源、九原区供水站饮用水水源、石拐区供水站饮用水水源、白云鄂博矿区白音布拉格饮用水水源、白云鄂博矿区黑脑包饮用水水源、白云鄂博矿区塔林宫饮用水水源、白云鄂博矿区艾不盖饮用水水源、固阳县金山镇饮用水水源、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饮用水水源、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小林场饮用水水源、土默特右旗果园供水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供水,是指自饮用水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居民日常饮用水供水站供水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分质供水。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和破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机制,采取措施,防治水环境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对其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水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农牧业、林业、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和相关设施,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取水工程建设及周边排水情况,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具体位置。

第九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第十条黄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简爱读后感1500字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黄河两岸大堤堤顶(或者台地)内沿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黄河两岸大堤堤顶(或者台地)内沿向外延伸五十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二千米及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延伸二百米、黄河两岸大堤堤顶内沿的水域,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黄河大堤堤顶内沿向外延伸一千米一级保护区之外的陆域。

第十一条昆都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三百米的水域,与一级保护区水域交界的宽度相应、靠山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二百米范围内、大坝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坝顶外沿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的全部水域,库区周边两侧山脊线以内、昆都仑河上游至北气沟、白彦沟和昆都仑河主河道两侧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昆都仑河上游二级保护区边界向上延伸十五至二十八千米外固阳县境内的昆都仑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河道及两岸纵深二千米。

第十二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以地下水源水井为中心,半径为五十至二百米的地表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以地下水源水井为中心,半径为三百至四千米、一级保护区外围的地表区域;

(三)准保护区:地下水源补给区的地表区域。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可以根据水源实际情况和饮水安全需要,依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市或者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防护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防护设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初中周记范文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使水质恶化;

(八)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污措施,污染饮用水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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