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协议管理的经验做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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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16 12:08:40

导语:叙事

医保协议管理的经验做法篇

【关键词】医院;

行政总值班;建设;管理

医院行政总值班制度是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核心是在特定的时间或空间范围内,代表医疗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的管理行为[-]。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以患者为中心”理念的不断深化,

为患者提供持续、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需要医疗机构不断完善管理机制,

重视行政总值班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非办公时间临床、后勤突发复杂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理。为保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运行,保证患者得到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分析、研究总值班制度的建设与管理,对强化总值班的质量控制,

促进管理质量持续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本院近年来行政总值班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归纳总结,为进一步健全总值班管理建设提供依据。

近年行政总值班情况分析

.回顾本院年月-年月的行政总值班记录,

将总值班协调处置的事件统计如下:协调抢救收治患者例,协调呼吸机应用例,协调取血取药例,欠费开通例,协调设备后勤维修例,

接待来电来访投诉例,协调处理医患纠纷例,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例,联系院内院外会诊例,协调救护车转送例,

突发应急事件处置例,

安全保卫例,其他事件例。

.根据工作情况分析可知,

医院总值班的处置任务非常繁重复杂,在非办公时间的医院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医疗行为正常实现,维护医疗护理工作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人们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医患矛盾纠纷化解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增多,探讨规范医院总值班的职责,

提高总值班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养,是医院适应社会环境和自我发展的必然过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行政总值班的作用、特点与职责

.总值班的作用医疗事物不分节假日,必须全天候、连续性地为患者提供诊疗、救治和护理服务。

在非办公室时间,行政总值班行使着医院赋予的组织、指挥、协调、解决问题的管理职责,处理医疗紧急事务,

保障后勤资源安全有效运行,协调医患投诉化解纠纷,负责医院对外联系信息沟通工作,担当着危急重症患者诊疗救治“紧急人”等多重角色。行政总值班及时、有效、顺利地处理各种事件,

对于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安全,保障医疗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值班的特点医院行政总值班存在外行管理、临时管理、单独管理的特点[]。

由于总值班的参与者是医院的行政后勤管理干部,这部分人员多不具备医学知识背景和医疗工作经历,或长时间脱离临床,

对于医疗护理的运作处理程序不熟悉,在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理中存在“外行管理内行”的特点。同时,轮值制度使参加总值班的人员一个月左右才值一次班,

临时值班导致部分值班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而不积极学习储备管理技能和方法,遇事手足无措,处理时不能做到得心应手。一个人单独值班,遇到问题也充分地考量着值班者处理问题的经验和应急处置能力。

这些因素常使得总值班的工作效率较低下,遇事被动,不能做到有效及时的协调处置,甚至导致工作失误或者盲目出错。

长此以往,

容易失去临床一线人员的信任支持。

.总值班的职责医院行政总值班的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处理急需解决的全院行政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二线值班院领导汇报;()组织、协调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开通绿色通道,

提高抢救成功率;()组织有关部门解决急需的仪器、设备;()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组织保卫科、医务科等有关部门及时调解斗殴、吵架、医疗投诉、医闹等纠纷,

控制好局面,协助有关部门正确处理事件;()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汇报,

启动应急预案,担任临时总指挥,正确决策,统筹协调医疗资源,

做好处置工作;()对水、电、气、火及物资供应、电梯故障等问题,

及时组织人员维修解决,保障后勤工作正常运转;

()了解、监督医院各值班岗位的在岗情况;

()协助宣传部门安排和接待值班期间的媒体采访,保证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规范性;()接待来访、因公办事人员,负责传达上级指示、紧急通知和签收文件,做好记录和汇报。

医院行政总值班人员的能力建设

由于总值班工作具有紧急性、临时性和独特性等特点,值班人员的行政能力和职业素质决定了其是否能够正确行使指挥协调权力,是否能够快速应对和有效协调处置各类事件,是否能够合理表达医疗机构的原则和立场,

是否能够维护医疗秩序有效运行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因此,行政总值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管理能力的建设医院总值班人员工作范围广、任务重,

要围绕临床、医技、行政、后勤等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要面对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和纠纷并进行调解、处理,还要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组织和应急处置。因此,要求总值班人员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遇事能坚持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规范意识。能切实维护医院、医护与患者的权益,

协调处理问题时要把握原则,坚持制度,遵守医疗规程和医院内部的运行机制,高效率的处置各项事物。总值班人员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建设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环节之一。

.业务能力的建设总值班人员都是医院的中层干部,

除具备相应的管理素养外,还需要有一定的医疗知识、管理知识和技巧,

要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了解医院总值班工作职责和处理流程,熟练掌握各项应急预案。具备较强的判断力、决策力和执行力,

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指挥、有效组织、果断协调,对提高医院环节管理质量起到积极的作500字优秀作文用。

.组织协调能力的建设总值班要对临时发生的医疗工作和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管理,

作为医院特殊时段的“总指挥者”,

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沟通能力,要用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进行院内院外的协调,要善于处理问题,

做好上情下达,请示汇报,保证信息畅通。

.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的建设总值班是医院质量管理的环节之一,需树立主动为临床一线服务的意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对待工作要严谨认真,

自觉遵守值班制度和工作规范,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敢于承担责任,发挥组织管理作用。

医院行政总值班管理的工作建议

总值班是医院对内对外管理的桥梁和纽带,

是医疗服务有效实现的衔接点。要使总值班工作真正达到有效的管理,需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从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方面入手,提高总值班人员的管理素养,起到管理上少投入而达到高效能的作用。因此,

对总值班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健全医院总值班管理工作制度制度是管理的基石,

是员工的行动指南。规范和完善总值班工作制度,明确总值班职责权限,明确管理目标、工作特征、难点和实施流程,建立维护医院正常秩序、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运行的总值班管理机制,

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注重沟通与反馈,不断促进总值班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值班者的管理行为[]。

.加强总值班人员的学习培训总值班是特定时间内医疗行政事物的第一协调者和责任人,他们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责任心是整个管理质量的关键。由于总值班由行政后勤系统干部担任,这部分人员在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验上都存在差异,

遇到问题的处理方式和效果都不尽相同。因此,定期开展总值班培训活动,

组织学习相关工作制度、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及管理规范,进行重点案例、事件的警示学习、实际处置经验的分初二期末考试作文享,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遇事能高效、快速的反应,对于提高总值班处置能力和管理质量尤为重要[]。

.建立总值班交班例会制度建立每日晨会交班制度[],汇报当日值班情况和处置的有关事件,

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事件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相关部门立即解决,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参加交班,能促进值班人员的经验积累,可以从主管部门和同事间学习处置经验和依据。

建议每月一次例会进行值班工作总结,每季度将统计数据呈报反馈给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把好质量关。

.合理排班管理部门在排班过程中根据值班人员的工作经验、资历和能力特点做到合理排班,

以强带弱,以老带新。对于新参加值班的人员,培训后安排经验丰富的值班人员带教,

遇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

通过合理排班达到人员的优化使用,促使值班人员在关键时刻能发挥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

.完善总值班考核评议随着医院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届中考评时建议将总值班的岗位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其中[],

监督总值班在岗、到岗、交接规范、值班记录、处置结果等情况,促使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总值班工作。

众所周知,医院的竞争力除了取决硬件优势外,更取决于其品牌形象、技术服务和服务质量。随着医院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建设需要,

总值班已经逐步成为医疗机构管理实践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责任和任务。因此,

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

促进医院管理质量的提高,保障医疗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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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协议管理的经验做法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为你整理了这篇医疗保障局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与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

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年,江北区医疗保障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

紧抓医保改革契机,努力推进江北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上半年,

现将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思路简要报告如下:

一、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聚焦建党百年,

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一是加强领导带头学。局党组坚持以上率下、全面推进,推动学习教育深入开展。拟定《中共宁波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

围绕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总体要求、学习内容、主要任务,紧盯时间节点,确保党史教育各项工作迅速展开。截至目前,

局理论中心组带头开展学习研讨次。二是深化党员集中学。

结合“三会一课”、“周二夜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同时依托“学习强国”资源平台将党史学习融入日常,深化学习效果,截至目前,

实现“学习强国”学习全覆盖,“周二夜学”中党史专题学习研讨次。组织完成局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四本必读书目的征订,实现必读书目全覆盖。

此外,

组织开展医保政策业务学习,以学促行,充分调动机关党员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了“医保为民”的本领。三是多种形式深入学。

积极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主题宣讲,

在局党支部、团支部的组织安排下,

开展了“学党史、谈使命”微党课,积极选派青年干部参加全区青年理论宣讲大赛暨微型党课大赛,

选派党员干部参加区党史知识竞赛;此外,赴宁波北仑张人亚党章学堂开展“重温党史激情怀、锤炼党性践初心”主题党日活动。

结合月份医保基金宣传月活动,成立普法宣传小组,开展“‘医’心跟党走,

‘保’障为民生”实践活动并做好“五进”现场宣传,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万余册,参与现场活动的群众达余人次;组织全区定点医药机构专题培训,培训人员共人,

有效拓宽我局党史教育覆盖面。

(二)深化改革实践,着力推进医保“数字化”转型。一是提升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率”。制作宣传海报和折页、电子医保凭证申领使用简介、给学生家长一封信等,

通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街道(镇)、学校、企业等进行推广,

并与腾讯公司合作开展电子医保凭证有奖激活活动,方便参保群众全面了解、积极参与。此外,走访指导辖区大型医疗机构、连锁药店,进一步提高医保电子凭证使用率,

促进申领、使用率整体提高。截至目前,我区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结算率达.%。二是提升政务服务“网办率”。开展医保经办培训班和“云课堂”直播,

并通过前洋直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讲解,

通过医保政策在线讲解和“浙里办”现场操作示范,

让企业和群众学会在线办理医保业务;在医保大厅增设平板电脑,

面对面指导办事群众在线办理医保业务;开展医保在线经办宣传,

通过印发宣传单、建立钉钉和群等方式,多形式、多角度、广覆盖宣传引导,有效提高医保在线经办知晓率和使用率。此外,针对浙江政务服务网.新推出后暂时存在的应用、查询不便等共性问题,

汇总问题、形成建议、协调反馈,及时疏通网上办事的堵点。三是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

全面贯彻项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按要求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

截至目前,已完成全部家定点医药机构、名医生、名护士、名执业医师及药师的国家编码映射;余条医疗服务项目、余条药品、余条医用耗材的国家编码比对及编码入库备案;家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和医保基金结算清单数据上传;

余条贯标问题数据核查整改,并做好新增贯标数据审核上报和赋码工作。

四是推进管理服务“精细化”。制定《关于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满意度工作方案》,创新工作理念,优化业务流程,调整医保“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重新认领事项个,调整事项个;加强部门协调,会同大数局清理我局超期件件;

有效降低差评件数量,

上半年差评件数量(件)为全市各区县最低。此外,持续推进精准高效参保,截至月底,

我区户籍人口参保率达.%,参保人数达人。五是实现转移接续“一网通办”。

积极对接“长三角跨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实现与上海全市,

江苏徐州、常州、无锡、连云港、盐城、宿迁、泰州和安徽省本级等省市的医保转移接续“一网通办”,方便参保人“一站式”办结医保转移接续业务。

(三)突出质量效益,精准实施惠民减负举措。一是积极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我局及时制定《开展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专项治理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承办医疗救助工作以来,

我局累计救助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万余元。年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个人年度自负超万元的高额医疗费用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共计救助人。

二是高效承接职工医保“二次申报”。社保省集中后,

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完全拆分,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征缴模式由原五险统一申报调整为“二次申报”,

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承接。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提高经办效率,

我局制定《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二次申报工作预案》,

及早宣传引导、增设潮汐窗口、开启延时服务,确保业务顺利开展。截至目前,已顺利完成职工医保申报业务余件,一次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

三是稳妥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征。根据市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核对并减征年月份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共计家单位,

人,减征金额.万元。

四是继续做好年度低边人员参保资助。加强与街道、甬城农商银行等部门高效协同,严格审核资助申请材料,顺利将资助金发放资助对象,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负担。

年,

共资助三老人员和精减退职职工名,资助金额元。

(四)严格准入支付,规范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一是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

邀请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参与定点准入现场审核,上半年,

共受理家医药机构的准入申请,经网上审核、现场检查和专家评估,全部审核通过,

已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家,其余家经医保系统测试合格即可签订。此外,及时做好约条信息变更登记,

并与相关定点医药机构重新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推进辖区家定点医疗机构点数法付费改革,以第九医院为试点,

探索建立病案填报、反馈复核工作机制,并积极在全区推广应用,

进一步提升我区病案入组率和点数法付费精准率。三是开展统算数据分析。为加强医疗保险总额预算付费管理,我局在积极开展定点医疗机构预算总额指标解答和控费指导的基础上,

合理审慎做好预算指标调整初审上报。上半年,共初审通过因床位数增长申请增加年度医保预算总额的医疗机构家合计增加万元,以及因职工医疗、生育两险合并申请增加年度医保预算总额的医疗机构家合计万元,

并上报市局终审。

四是落实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量并及时回款,按照采购周期及时完成协议续签工作。上半年,

完成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批、第批约定采购量,完成国家带量第批第年约定采购量上报并督促医疗机构完成协议签订,并完成国家带量第批带量采购国家集中采购平台约定量审核上报。

(五)贯彻两部条例,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质效。一是法制宣传凝共识。为做好新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进一步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我局扎实开展“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通过培训座谈、实地走访、线上线下立体宣传,

进一步提高监管机构、医药机构和参保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

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上半年,分发宣传册、折页共计万余册,专题授课场次,累计培训余人次。

二是自查自纠找隐患。对照两部条例相关规定,细致摸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所有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自查自纠“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本次自查自纠范围为年月至年月日期间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情况。

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区全部家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其中家不同程度存在违规情况,合计违规费用.万元,拟退回金额为.万元。

三是依法监管见成效。经过长期实践与总结,我区医保基金日常稽核巡查和网上医疗费用审核已成常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也初见成效,医保基金综合监管模式已初步建立。

上半年,

现场巡查定点医药机构家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家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家次,查处违规医药机构家次,暂停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结算家次,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家。

二、年度下半年工作思路

下半年,

我局将继续在省、市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党史学习教育。

一是持续深化学习。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辅导培训、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持续抓好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回信精神,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率先示范做用,

带领全体党员沿着红色足迹学党史,

努力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上炼出真功夫。二是坚持以学促干。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根本目标,服务参保群众、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切实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

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企业解难题、我为基层减负担”专题实践活动,努力破解医保工作在新时期、新环境、新要求下存在的各项难题,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周年。三是践行以学促改。

深入开展访民情察民意,发动全局党员干部深入基层,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学习教育的成果体现在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上,

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进一步推进参保提质扩面。一是全力做好居民医保年度申报工作。指导好街道(镇)、社区(村)和学校过细做好年度申报通知和办理工作,

做到“全员保”“及时保”“尽早保”,确保全区户籍人口参保率保持在全市前列。二是持续拓展“医银合作”深度和广度。

加强与甬城农商银行的沟通交流,

进一步深化和提升经办服务和参保资助等工作的质量效益。三是继续做好精准扶贫工作。

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对未参保的精准扶贫对象的走访帮扶,做到“认定一户、参保一户”,

确保全额免缴参保率达到%。此外,持续开展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专项治理,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一是迎接上级贯标验收检查。

积极配合市局完成贯标验收,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相关编码常态化维护,确保医保端国家编码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逐条关联对应。二是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与卫健部门协调对接,

及时完成辖区内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作。三是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按照《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基准分的规定条件,

做好下半年医药机构定点准入工作。月份,完成辖区内家医疗机构和家零售药店的协议续签。

(四)进一步提升经办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医保行风建设。坚持“您的满意,我的标准”服务理念,抓紧抓好教育培训,

切实增强经办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落细落实“干部走出柜台”、“提前服务、延时服务”,以优质贴心的服务提升办事群众体验感、满意度。

二是提升“互联网+医保”服务。积极推广“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线上服务方式,做好问题收集反馈,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平台医保服务事项的办事流程,

提升办事体验。此外,继续开展医保电子凭证激活推广活动,

充分调动定点医药机构、街道、学校和企业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激活率和使用率。三是提高基层经办质效。深入开展“请上来、走下去”的交流培训活动,

不断提升基层医保经办能力素质,让群众在家门口即能享受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医保协议管理的经验做法篇

尽管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来避免类似丑闻发生,但是医药公司与医学专家之间,永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所有的药物开发,

都要经过基础研究到临床实验的过程,而临床实验需要经由医生设计来完成。

医生要找到病人,还要有各种调查者、支持者、记录者的协助,所以,制药企业与医生之间完全没有联系是不可能的。

在法国医学界,

有很多意见领袖本身就参与药物实验,意在促进新药的研究和发展,

他们比其他医生更早地了解药物的研发,可以引导其他学者来做好医学实验。

意见领袖这样做的目的,往往并不是刻意为了金钱,有时是为了增强其学术地位,经由他的口告诉媒体有突破性的药物诞生,可以给他个人带来学术声望。

问题在于,制药公司会利用意见领袖的影响力,来促使其他医生使用新药,实质上起到了间接推销作用。意见领袖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医药公司的资助,

这些资助可以用于实验室建设或是其他科研项目。

到底如何让医学专家在作为意见领袖的同时,

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和公正?这一直是我们在试图解决的问题。既然医生和药企唇齿相依,既有彼此促进、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关系,也可能存在私下里利益输送的关系,

为了保证公众的利益和知情权,

监管机构的责任就是要界定并且监管医药公司和医学专家的利益关系,

而这是一门平衡的艺术。

其实,“贿赂”有时并不是个恰当的字眼。

所谓“贿赂”事件的发生,

在我们看来可能是各方利益未能平衡的后果。作为医疗卫生行业公共政策的决策者,我们思考问题的角度也多以此出发,利益平衡之后,

一系列相关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自年月号之后,法国法律规定,制药企业可以给医生和相关团体提供旅游度假、报销和相关的科研及会议经费。

法律的这些明文规定,是出于对现实利益和人性需求的考量,但其前提条件是,药企必须公开资助的对象、数量和用途,整个过程必须透明。

一个最为有效的透明化的手段是,

自年起,法国各制药公司要在各自的官网上披露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公开之后的经费即视为合法。

而为了让病人获得对相关药物的知情权,法国政府正在筹建相关的网站,

把所有跟药物相关的信息都予以公开,包括评估过程、相关文件、定价等,尽管信息的客观性还是会受到药厂的影响,

但透明已经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尽管做出种种努力,监管部门依然会面临许多充满矛盾的挑战。比如,

在实际监管中,法国健康管理局需要专家的建议,但管理局需要的专家既要是专业领域的翘楚,还必须保持独立,不受有关利益集团的左右。

实际情况是,有能力的专家通常会与药企合作,

一定会发生利益关系;而独立的专家如果不参与相关药物的研究,

这表明他不在这个圈子里,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也不会认可他的权威性。

目前法国健康管理局找到的办法,是建立一个“专家利益相关性指引”,

列明从重大利益相关到微小利益相关的各种表现,以此作为选择专家的标准。参与到健康管理局工作中的专家,则明确指明不能有重大利益相关。

这些专家可以提供书面建议,健康管理局会评估他们的建议,但是他们不能直接投票参与决策。

医保协议管理的经验做法篇

医院建筑不同于一般的民用或商用建筑,功能要求复杂、配套系统多,

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土建、水暖、强电、弱电等重要主体建设的图纸设计,当第一套图纸出来后,医院应该召集有关使用科室,

进行图纸会审和反复论证,要根据需求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在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

除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完善的“基建办公室分工及职责”、“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外,还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材料设备招投标、合同审批签订、设计变更确认、支付工程设备款、工程资料交接签收及保存、工程文件审阅等各项具体工作流程,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流程化管理,

以有效地杜绝施工管理的漏洞,便于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每一标段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确保标价真实可靠。

在招标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最低价,要严防中标单位以低价中标,

但在施工过程中,以种种理由增加变更费用。

。健全管理组织、加强协作,强化工程资金管理

医院建设工程周期长,

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除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组织,加强协作,

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

基建、监审、财务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了工程审核和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工程预算、招标、议标等重大事项的审定。在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工作中,我院重点把好“三关”,即,

由基建部重点把好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由监审部重点把好工程造价审计关,由财务部重点把好工程造价复核及工程款支付关。实践证明,

只有三方互相协作,

相互制约,才能确保医院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才能避免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强化基建财务管理中的资金管理方面,

一是要设立基建专用账户,

要求所有基建开支从基建账户进出。当单位同时有多个基建项目时,应严格分清各项目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不能盲目一次拨入基建账户,而应根据工程进度逐笔拨入;二是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财务部门应直接参与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并着重在付款进度、价格、违约赔款等方面把好关。在确定付款进度款时,

要注意预留一定的工程款,待等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决算审核通过后再行支付,以避免发生过度付款或验收时因质量等原因需扣款而无法扣回等情况发生;

三是基建会计要对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会计监督。

要加强经济核算,控制基建支出,以提高投资效益,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监督建设过程中各项耗费是否经济合理,督促基建部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计划、概算和预算。

。加强施工现场检查、监督,

做好基建档案材料收集和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一是,医院项目部要重点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工作。对每天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施和设备不到位、管理不到位,

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员督促作业班组(分包单位)及时整改。对口头通知不落实的,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报告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将要求整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班组长(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求落实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落实的,项目部经理应将情况书面报告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

应及时深入现场督促整改,

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落实的,出具停工通知,

待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二是,施工安全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对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设施,

设备不到位、管理不到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通知项目经理,要求督促整改,项目经理应将书面整改通知告知班组长(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整改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落实的,要报告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施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项目进行复查,

对不落实整改的,要开具停工通知,

待整改完毕,经验证合格后再复工。

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过程监控,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在医院工程建设中,各类档案及资料是评价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发生协议纠纷时的有效法律证明。

因此,必须大力做好各类基建档案材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归档制度,明确保管期限,

归档范围和要求等,并将这些制度和规定纳入科室目标考核中。

二是,

要经常性地组织基建施工档案资料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档案资料的质量。三是,要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手段来促进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共同做好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在基建工程竣工时,要对竣工资料逐项核对和检查,对诸如缺页、字迹模糊不清、签章手续不完备、三笔现象(红笔、铅笔、圆珠笔)、竣工图任意涂改拼凑、用复印件代替竣工蓝图等不符合要求的,要一律退回。

要做到档案收集不完整,

工程不予验收;竣工材料不全或质量不合格,工程验收人员不予验收。

。发挥医院总协调作用,

推行透明化管理

医保协议管理的经验做法篇

关键词:医患纠纷医事仲裁建议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

近年来,中国医患纠纷逐年上升。随着医患双方对(,

指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方式的深入了解,仲裁和调解解决医患纠纷是有效可行的,

是现有医疗事故解决机制的有力补充[]。作为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医事仲裁,从其准司法性、准法律性角度来看,它可以实现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的融合。

一、中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

中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有三种――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从目前来看,

这三种医患纠纷处理机制都无法满足医患纠纷的现状,它们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协商和解时间过长。从某地区三级医院对他们近四年间例医患纠纷的纠纷解决时间调查中发现,

通过协商解决的时间跨度平均为二十二个月,

若协商不成再进入诉讼,

平均时间近四年。这样的解决医患纠纷的时间无论对于我们患者还是医院方都是难于接受的,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滋生了一些不法之徒专门从事“医闹”的职业,给医患双方“火上加油”,

最后只能造成医患双方两败俱伤的局面。

。行政调解调解力度不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父子关系”,行政调解缺乏程序保证,调解人员往往都是来自卫生管理部门。

因此,行政部门的调解行为就存在显失公正和公信的可能性,容易造成处理结果偏袒医方,造成患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行政调解是基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之上的,对于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国的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表示是否可以适用行政调解。

。民事诉讼方式审判效果不佳。

中国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难于面对日益增长的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医患纠纷。同时,

法官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面临证据的采信,必然需要专家鉴定人的帮助,而中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又存在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若法院的判决中过分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合,

必然会使患者不服判决只能把矛头又指向卫生行政部门或鉴定部门,造成难以诉讼终结。此外,司法程序烦琐,

耗时较长,诉讼成本较高也是医患纠纷民事诉讼解决方式不足的表现。

综上,目前中国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的困难集中体现在医患纠纷定性难、医患双方协商解决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难、法院判决结案难这四个方面。

在医患纠纷的处理中,患者、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都普遍表示医患纠纷难沟通、难协商、难处理、难平息,而人民法院也经常不得不面临医患纠纷无法判决的尴尬境地。

二、医事仲裁方式的优势

医事仲裁,是指医患双方约定当双方发生争议而产生医疗纠纷时,

同意将双方的争议交付专门的仲裁机构居中裁判以解决其争议的处理方式,

它包括了医疗事故在内的所有医疗纠纷的仲裁[]。鉴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

必须在诉讼之外建立更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美国,

医事仲裁是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最盛行的方式。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已有二十年以上的医事仲裁经验。

医事仲裁机制较其他的医患纠纷解决方式,

有以下比较优势。

。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适用的法律,能够有效避免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不公正因素及地方保护主义。

。专业性。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仲裁员队伍是由多方专家组成的,仲裁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也知道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

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效益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按案情的简单与否而不考虑标的额大小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

容易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如有人为了一元提起一审、二审、再审。仲裁本身的快捷性使得纠纷能够尽快得到解决。此外,

仲裁可以实行可以象征性收费或不收费,节约了相应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灵活性。一般各国法律只会规定仲裁程序中的一些基本原则,

而具体程序则可以由委托仲裁人自行决定。

因此,仲裁的程序简单于诉讼程序,在仲裁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审核等都不像诉讼过程那样死板,

防止医患纠纷处理时间的过分拖延。

。保密性。

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的干扰,

可以减少媒体过分曝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保护医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患方的隐私,

使医患纠纷能在一种和谐的气氛中得到化解。

。独立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组织,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

仲裁员大多是兼职的人员,不隶属于仲裁机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干预,

同时,各仲裁机构之间也不具有隶属关系,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确保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执行力。中国现行的仲裁法规定,

仲裁裁决是直接的执行依据。

因此,医事仲裁的裁决书同民事判决的判决书一样,都可以作为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依据,最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这就是医事仲裁结果的执行力。

三、构建中国医事仲裁制度

中国仲裁法已实施了十多年,

积累了丰富的仲裁经验,但医事仲裁作为一种全新的医患纠纷解决制度在中国具有前瞻性,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充分考虑我们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确保中国创立的医事仲裁制度能够立足本土又具前瞻性。

(一)中国医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医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的法律手段,不能将现有的仲裁制度全盘否定,

其内容应包含一般仲裁制定的内容。同时,

医事仲裁本来具有的特殊性,

必然要求其内容具有不同于一般仲裁的地方。笔者就医事仲裁制度不同与一般仲裁制度的特殊性内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

以期抛砖引玉。

。医事仲裁范围。中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进行仲裁。

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医事仲裁制度的范围包括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包括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如医疗费用纠纷等财产性损失。

而确定医事仲裁范围的立法模式可以保持现行仲裁法仲裁范围结合式的传统形式,即列举可以仲裁的情形也列举不能仲裁的情形。

在此,笔者认为,涉及医疗犯罪的争议,涉及道德伦理的医疗争议,涉及因强制性医疗引起的非人身损害性争议如法定的传染病人必须强制隔离治疗,

患者或家属对该治疗过程中的限制人身自由提出异议等为医事仲裁的排除范围。

。医事仲裁协议。医事仲裁协议是指医患双方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定的实体医患纠纷法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意思表示。医事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医事仲裁协议按照其外在的形态可以分为以合同条款形态出现的医事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态出现是医事仲裁协议书。

医事仲裁协议表明医患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医患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是他们共同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台湾的医疗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进行调解,否则不能提讼;如调解不成,这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医事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诉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笔者认为,台湾的任意医事仲裁经验值得借鉴。

。医事仲裁组织。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

都必须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因此建立中国医事仲裁机构也应当分步骤来进行。首先,构建中国的医事仲裁制度可以先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基础上吸收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担任仲裁员,

仲裁医患纠纷。其次,在各方条件成熟,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成立医事仲裁委员会,但应由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常设办公机构在医师协会、律师协会[]。

最后,设立医事仲裁庭。

我们现存的仲裁制度中有劳动仲裁、人事仲裁、体育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等“准仲裁”制度的经验,建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特别仲裁机构是可行的[]。

。医事仲裁程序。医事仲裁程序包含了一般仲裁程序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及开庭和裁决三个部分。但每个部分又有其独特的地方。

首先,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公道正派的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医疗专家、法医、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医事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等专家组成。同时,

考虑到医患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仲裁庭必须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仲裁员也可以由名增加到名或名。

其次,医事仲裁裁决的效力应该是待定的。根据美国联邦仲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后一年内随时请求法院确认仲裁裁定,

也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定[]。中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达成统一认识,尽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不轻易否定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立法精神。这样规定的好处其实还可以打消医患双方对传统“一裁终局”的担心。最后,笔者认为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纳入医事仲裁中来。

如前所述,医事仲裁中的仲裁员具有相应的医学和法学专业知识,因此无须在医事仲裁过程中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而直接由专业的仲裁员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结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医事仲裁的效率,

更体现了医事仲裁的经济性和快捷性。

(二)中国医事仲裁的配套措施

纠纷处理机制的多层次与多元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如日本学者棚赖孝雄所言:“以审判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如果把视野扩展到社会整体层面上,考察纠纷全体的正确解决,就有必要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与审判的纠纷解决同等的作为研究对象”[]。因此,

医患纠纷的解决,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也必须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讼方式的功能互补。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是在中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配套措施。

。引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自治性很强的社会型纠纷解决方式。年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

这些文件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新的高速发展期。

人民调解是今后调解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

因为,作为医事仲裁的配套机制――人民调解制度的引入将能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的解决。而现实中也确实有些三级医院已经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江苏省秦淮区某家医院率先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院设立接待室,公示工作内容和调解人员,每周派调解员到医院沟通情况,配合医院接待患方,为双方搭建公正有效的协商沟通平台,

既体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又提高了医患纠纷调处成功率[]。

。设立医患纠纷医事法庭。

人最保贵的东西是生命,世界上任何涉及生命的纠纷都不应该作为一般的事件来处理。同时,

中国医患纠纷的发生率与复杂性并不低于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应比照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成功经验,

在现有的司法模式下设立医事法庭。目前医患纠纷案件的受理方式,绝大多数法院的做法还是像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采用随机的方式分配给主审法官,这样的做法使法官无法积累专业经验,提高审理质量,

而设立医事法庭的优点就在于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人员具有专业性,同时,可以积累医患纠纷审判的经验,

减少医患纠纷的错案率,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此外,

笔者认为,

医患纠纷的一审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且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业法庭,这样可以提高医疗纠纷的审理质量。

。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流程。

众所周知,医患纠纷是一种特定领域内,

且专门性很强的纠纷,因此,对于这种纠纷的解决应避免统统向法院集中,而应以为主。同时,

司法机关在维护司法独立,维护法律统一的提前下,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这些行业性或专业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医患纠纷进行处理,并尊重他们的处理决定,

避免轻易地撤销他们的处理决定。笔者认为,多元化、多层次的医患纠纷处理流程应该如下:首先,

发生医患纠纷后,可先进行民间调解,

若医患双方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了医事仲裁协议,也可通过医事仲裁来解决医患纠纷。其次,若民间调解成立,

则医患纠纷解决,若调解不成,可再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最后,若行政调解成立,

则交付执行,若行政调解不成,则进行医疗诉讼。

这里需要指出的一是司法审查在民间调解、医事仲裁和执行中都应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医事仲裁的时间点跨越是很大的,可以在医患纠纷一发生后,

也可以在民间调解不成后,甚至可在行政调解不成后。

四、结语

近年来,

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不仅在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赔偿和救济等方式上作出一系列重大变化,而且,在处理这个特殊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上也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纷纷对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和医疗体制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将医事仲裁机制引入医患纠纷领域,鼓励和发展医患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不失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处理纠纷方式。

然而,

中国《仲裁法》自年实施以来,医事仲裁却没有真正起步,在医事仲裁机制成为世界发展潮流的今天,

笔者认为,中国应尽快建立并健全这一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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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协议管理的经验做法篇

乙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贯彻国家医改精神、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甲乙双方自愿组建成立医疗联合体,按照组织内业务协作、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目标,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双向转诊

。甲方、乙方执行双向转诊程序,乙方需将急危重症的患者转往甲方,

甲方需将进入恢复期的乙方转诊患者转回乙方。

。甲方开通转诊绿色通道,设专人负责。乙方转诊住院患者直接入住病房,

转诊就诊、检查患者以预约形式优先就诊。

。甲方接乙方通知安排相关临床科室做好接诊准备,将接诊科室名称、院内位置、注意事项等电话反馈乙方。

。甲方接诊科室人员优先安排以上转入患者,

进行检查或办理住院,并保存双向转诊(转出)单。

。患者转回由主管医师开据双向转诊单(回转)单报甲方责任科室办理转回手续,责任科室通知乙方做好接诊准备,并将回转信息转给乙方。

。甲方接诊科室继续跟踪回转乙方患者的后续治疗,与乙方人员充分沟通,

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技术指导

。甲方在已发展成熟的中医适宜技术中筛选适宜乙方开展的诊疗项目,指导乙方实施并推广。

。甲方帮助乙方完善医疗管理、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乙方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对其相关专业进行对口帮扶,定期派驻专家到乙方开展坐诊、查房、讲课等,

帮助乙方确定并开展特色专业,对专业的发展进行指导。

。甲方筛选适宜的科研项目,邀请乙方参与共同开展。

(三)人才培养

。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免费进修、培训机会。

。甲方举办短期培训班、学术交流等,

对乙方人员进行免费轮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四)资源共享

。甲方负责承担乙方不能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

。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供应室消毒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双向转诊

。甲方、乙方执行双向转诊程序,乙方需将急危重症的患者转往甲方,

甲方开通转诊绿色通道;甲方需将进入恢复期的乙方转诊患者转回乙方。

。乙方通过甲方双向转诊负责人,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基本信息上传至甲方,并填写双向转诊单(上转)。

。乙方应妥善安排患者转诊甲方,并提前与甲方联系人联系。病情危重者由甲方派出救护车接回,其他患者可酌情护送转诊。

双向转诊(上转)单由患者携带直接前往甲方接诊科室就诊或办理住院。

。乙方根据甲方回转患者信息,做好回转患者的接诊准备。

。乙方主动与甲方患者转出科室加强联系,

保障患者治疗的连贯性和延续性。

(二)技术支持

。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诊疗标准执行。

。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确定业务发展方向,

积极配合甲方的技术帮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硬件条件。

。乙方积极参与甲方科研工作,或协作开展科研工作。

(三)人才培训

。乙方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医师培训和学术交流等,

并对参加人员的学习效果进行测评。

。乙方将年度进修计划,包括人数、进修专业等相关内容于每年月份报给甲方,方便甲方进行统一安排。

。乙方可对甲方的业务培训提出需求和建议。

(四)资源共享

。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检查、检验项目,对因条件所限无法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需转至甲方处开展。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在设备等资源上有偿支持甲方。

三、费用结算

。甲方与乙方结算。

。甲方对乙方转诊的门诊病患的检查、检验费用返还?

%,转诊的住院病患住院费用优惠另计。

四、组织管理

。甲方、乙方为独立法人单位,甲方对乙方履行指导帮扶义务。

。甲方协同联合体内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理事会,主要解决联合体内业务发展、工作机制、对外宣传、协议履行等问题。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合体例会,总结工作,

交流经验,提出建设性意见,

促进联合体的健康发展。

。甲方按时负责召集乙方参加联合体工作例会。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年。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约。

。本协议一式份,

双方各执份。本协议生效后,

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联络部门:

电话:

乙方联络部门:

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医保协议管理的经验做法篇

论文关键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审判

一、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实施

良好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是确保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极易形成,不仅患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而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纠纷处理途径有和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各种方式,

由于医患双方和解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其公正性及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老子审儿子”的行政调解方式很难妥善并终局解决纠纷;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备受质疑。因此必须探讨一套新型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开启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立法和司法者都希望调解制度能以其优势成为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应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近乎所有纠纷解决领域提供了法律支持。

年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机制、业务工作、指导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意见》法律效力层次过低,而且在具体规定的内容上也存在缺陷,亟待完善。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适应了我国当前和谐社会依法治理的需要,开启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起点。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卫生部年卫生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提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明确要求。

全国各地先后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医调委”)开展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截至年月份,已成立医调委家。医调委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

县级覆盖面达到.%。

各地医调委作为解决医患纠纷最现实、高效的方式,对于集中化解医患纠纷,

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医患纠纷的困境

《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仅搭建了适用人民调解的基本框架。

各地“医调委”在轰轰烈烈的构建中对适用调解处理纠纷的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员选任、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争议较大,医患纠纷的调处依然是影响医患和谐的棘手问题,医患关系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民间调解所具有的内在活力

根据《调解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从性质上看应是一种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组织,

相关行政部门仅仅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但从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的实践经验看,医患纠纷发生后,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出于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考量,只要患方提出要求,

医调委往往会在由相关行政部门出面组织协调下对医方施加压力,

由此使医方陷入“被调解”的无奈境地。医患纠纷调解由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变为一种政府控制型的调解。

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失去了其民间调解组织所具有的自愿性与主动性,缺少内在活力。

(二)调解程序随意性太强,调解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备受质疑

在法治背景下,“依法调解”应当成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正当化的标志。

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促进医患纠纷公平、合理解决的基石。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委调解的范围、启动程序、调解方式等程序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调解程序过于随意,往往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认为诉讼解决方式费时、费力,医疗赔偿诉求未必能得到有效支持,于是倾向于选择更为“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调解。

但在调解过程中,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患方往往会采取“边调边闹”“调调闹闹”的谈判策略,甚至会采取摆花圈、设灵堂,挂条幅等“医闹”方式干扰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管院方有没有过错,患方经常漫天要价,最终的调解结果是院方屈从于社会舆论、行政干预等各方压力拿钱来息事宁人,被迫签订不公平调解协议,

时常发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不公平调解结果,打乱了公平的调解程序,

损害了有序的社会秩序,

恶化了医患关系,为公序良俗的良好社会风气蒙上了阴影。

(三)缺乏配套制度保障,调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大打折扣

。资金保障不到位,

阻碍调解工作开展

对于调解不收费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来说,

经费保障是一切调解活动开展的基础,

经费问题不解决,

医调委的各项工作将很难持续。按照《调解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

《意见》提供了医调委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一是其经费由设立单位解决。二是经费不足的,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争取补贴。三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这三种经费来源的保障性太差,医调委的交通费、办公费、出差补贴等必要费用支出甚至需要由医调员垫付,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影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医调员队伍参差不齐,影响调解质量

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是调解结果科学、公平、合理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成败的关键。

医患纠纷调解涉及医学、法学、沟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由“既懂医、又懂法、还要懂社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担任医调员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科学性。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员的选任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医调委工作人员往往由退居二线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背景,或缺乏调解工作经验,或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

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医患纠纷调解的质量。因此,如何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

解决医调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从而吸纳专业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医调员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

赔偿资金落实不到位

赔偿数额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核心问题。西方的成功经验是,医患双方将争议提交双方认可的纠纷调解机构达成调解协议,

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内容替医疗机构进行赔偿,这样可以避免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成熟,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广并不普及、不均衡,保险公司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多数未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而经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导致医患纠纷赔付资金只能由医院自行承担。

医疗责任保险在院方看来有名无实,影响其投保的积极性。

三、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医调委”组织的性质,

确保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目前的医患调解原本为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转变为政府控制型调解的根本的原因是体制障碍,行政部门在调解过程中的过分干预是导致调解工作不中立的根本原因。因此医调委的设置首先要去除行政色彩,

突出中立性,

既不应该由医学会管理,也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而是应当仿照《调解法》的规定与普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

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管理。这样方可增强医调委的独立色彩,确保作为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二)规范和完善公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合理的调解程序是充分发挥调解效能,

获得公正结果的制度保障,因此应规范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

首先严格贯彻《调解法》第之规定,

医患纠纷调解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为例外的原则。在医患双方发生矛盾时,可申请“医调委”调解,

也可选择不接受调解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同时对适用调解的条件和范围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可以借鉴即墨市等“医调委”的做法,医调委一般只受理索赔金额-万元的医患纠纷;患方索赔金额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

医患双方可自行和解;

患方索赔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另外“医调委”受理调解后,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难易程度,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性与合法性

。依法完善医调员的资格选任制度

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应当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懂法律、懂医学、懂调解”的复合型的医调员队伍。在此可以借鉴仲裁员与公证员等职业的选任标准办法,

规定统一的医患纠纷调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该制度除了重点考核应试人员的医药学、法学、保险等专业的基础知识,还应考核应试人员调解能力。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任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入医调委专家库,进入调解程序后,

医调委将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对医患纠纷“定性、定责、定损”,引导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落实医调委的运行经费

针对《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的问题,以及《意见》提供的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的思路,笔者认为,

最有利的保障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专门国家财政拨款,确保医调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经费尤其是医调员的待遇贯彻落实。

。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

目前,绝大多数医患纠纷的经济赔偿都是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这使得诸多医疗机构不堪重负,

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可以使医疗机构免去支付巨额赔偿金的负担,避免医院与患者直接对立的僵持局面,有效缓解医患之间矛盾,促进医疗事业良性有序地发展。

为了积极配合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有效实施,德国等发达国家大都建议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来促进和保障调解的效果。

笔者建议,学习借鉴车辆缴纳交强险的做法,推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强制性医疗责任险必须投保,附加险种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决定是否投保。

具体的做法,还需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医保协议管理的经验做法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

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生部门的规定要求。

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

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

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人,

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综合评分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

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

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以上、中成备药率应达到%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

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

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元以上(含元)、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元以上(含元)的医疗服务项目,

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

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

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

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

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

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

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

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

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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