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管理办法(精选18篇)【事业单位租车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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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13 12:49:55

导语:状物

租车管理办法(精选18篇)

租车管理办法 篇1

  局机关小汽车是提高工作效率,快速完成工作任务的代步工具,为使其高效、低耗、安全行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非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派车,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出车返回机关后要将车及时入库。

  二、局内各股室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股室填好派车单,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办公室具体管车人员,请示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工作任务缓急程度统一派车。

  三、驾驶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违章驾车出现意外事故,由驾驶员自负。

  四、提倡干部公出、下乡坐公共汽车。

  五、租车:干部公出下乡所需交通工具由办公室根据工作缓急程度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得租车;紧急情况确需租车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不予核销租车费。

  六、车辆燃油、安全实行与个人利益挂钩的责任承包办法。

  七、车辆维修、保养事先由驾驶员提出计划,经局长批准后实施。车辆加油到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站,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磁卡。

  八、本制度从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租车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

  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下列资料:

  (一)个人承租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二)沿途揽租;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四)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

  (二)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

  (三)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五)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四)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的,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我的小天地作文200字,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

  (三)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

  (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的;

  (五)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相关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猜猜他是谁作文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租车管理办法 篇3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第十条 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 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租车管理办法 篇4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fanwen/guizhangzhidu/">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租车管理办法 篇5

  外聘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发挥和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明确外聘教师的职责,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师德,较强的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4、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担任专业教课或实训课程),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专家可放宽学历要求。

  5、按我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遵守我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聘用程序

  1、各系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在学期末的前两周确定下学期拟外聘教师、拟外聘教师承担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2、各系负责对符合我院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应聘教师,以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初选并同时对拟聘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各系(部)须对应聘者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查:(1)《外聘教师登记表》 (2)学历证书 (3)职称证书 (4)在读研究生的学生证明 (5)各类资格证书(6)身份证,以上证件验证原件,各系(部)保存复印件二份,一份系(部)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3、系部对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格职资审核后,上报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统一上报学院批准。

  4、经学院审核批准的外聘及兼职教师,由各系与其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并向外聘教师解释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奖惩规定,保证正常教学。

  5、外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各系部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信息。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教学效果差者,各系应及时停止试用,另聘他人。

  三、外聘教师管理方法

  1、外聘教师管理实行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双重管理。

  2、各系按学院统一要求建立本系(部)外聘教师档案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原职称、原职务、原工作单位、地址、可任课程等内容。连续在我院任教者,要有每学期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评分数。教务处汇总各系部教师档案,建立全院外聘教师档案库。

  3、教学系应注重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对连续被聘任为我院外聘教师,且教学效果优良者,系可在教务处备案,聘为长期客座教师。对教学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外聘教师各教学系可报请教务处特聘为我院客座讲师或客座教授。

  4、各系部每学期应召开外聘教师的座谈会,教务处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

  5、各系具体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和其它系与本系外聘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6、外聘教师教学情况按我院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教学监控与管理,对出现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外聘教师,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处理。

  7、对学生评教意见强烈、教学效果差,严重违纪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和各系协商后调离教学岗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8、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要填写《外聘教师教学综合评价表 》2份(其中一份送教务处存档)。

  四、外聘教师的职责

  1、外聘教师应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外聘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时间按时上、下课,系部和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考勤。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更换教师或让他人替代上课。

  3、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所教课程的教案及授课进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学期末必须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85%。

  4、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教务处、各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抽查和了解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如果发现没有进行以上工作的,学院要严格按照的教学事故与过失认定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5、外聘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师授课计划》并呈报系,由系审核后入档备查。

租车管理办法 篇6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院聘请的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聘用外聘教师;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外聘教师。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

  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②具有学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系(部)申报、人事处核定。

  2、教学系(部)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一份)。

  3、拟聘人员递交近期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为准)。

  4、教学系(部)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5、考核合格者填写《惠州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由系(部)报

  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

  6、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外聘教师的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住房补贴三部分构成。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给予住房补贴。

  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只对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发放,兼职外聘教师不享受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

  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不得在与我院同类机构中兼职。

  (一)工资

  外聘教师按以下1、2方式之一发放工资:

  1、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工资:

  ①教授(含正高) 4000元/月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3200元/月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2300元/月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1700元/月

  2、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①教授(含正高) 100元/学时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85元/学时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65元/学时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50元/学时

  (二)住房补贴

  1、教 授 (含正高) 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500元/月

  3、讲 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 200元/月

  (三)节日慰问金

  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已是我院在职及离退休教师的,不再重复发放。

  (四)紧缺专业教师待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工资可上浮10-20%。

  六、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1、按学院编制数决定聘用人员数。

  2、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3、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4、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fanwen/gangweizhize/">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5、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6、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八、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租车管理办法 篇7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职责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内容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文件种类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要。

  4、文件格式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有关问题和有关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6正文统一使用四号或小四宋体字,与主送单位等保持一致。每段开头空两个字;要合理地划分段落、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行间距为1、5倍,以清晰、美观为原则;

  4、7附件。通常指随正文发出的补充说明材料:如果该文件有附件的,应在正文之下、发文单位落款的左上侧,专行空两格注明"附件:"字样;如果附件较多,还须编上序号;文件无附件的,无须注明;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要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关于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写通过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文号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用印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要文件都应加盖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印章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文件管理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3签发。签发人对签发的文件负有完全责任,应本着负责精神,仔细阅读文稿,实事求是地拟写批语。同意签发的,注明"同意发文"字样后按正常手续办理;不同意的写出具体意见返还拟文人重新撰写;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要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要回复办理的文件,还要填写<文件处理单>,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收文登记表>内,内容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况、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后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8、相关文档

  8、1文号编码规则

  8、2<文件编号使用登记表>

  8、3<对外发文登记表>

  8、4<对内发文登记表>

  8、5<收文登记表>

  8、6<文件处理单>

  8、7<传阅单>

  8、8<用印登记表>

  8、9对外发文格式

  8、10对内发文格式

  8、11报告总结格式

租车管理办法 篇8

  一、整理

  车间整理:

  1、车间5s管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职责是负责5s的组织落实和开展工作。应按照5s整理、整顿的要求,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对物品进行定置,确定现场物品贮存位置及贮存量的限额,并于坚决执行。日后如需变动,应经车间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及时更改定置标识。

  2、上班前车间员工应及时清理本岗责任区通道(有用的物品不能长时间堆放,垃圾要及时清理),摆放的物品不能超出通道,确保通道畅通整洁。

  3、设备保持清洁,材料堆放整齐。

  4、近日用的物品摆放料架,经常不用的物品存仓库。

  5、工作台面物品摆放整齐,便于取用。各工序都要按照定置标示,整齐地摆放物件,包括工具、半成品、原材物料和报表等,不能随意摆放。

  二、整顿

  车间整顿:

  1、设备、机器、仪器有保养,摆放整齐、干净、最佳状态。

  2、工具有保养,有定位放置,采用目视管理。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对工具进行定置,确定现场物品贮存位置及贮存量的限额,并于坚决执行。5s管理制度。日后如需变动,应经车间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及时更改定置标识。

  3、产品:良品与不良品不能杂放在一起,保管有定位,任何人均很清楚。

  4、所有公共通道、走廊、楼梯应保持地面整洁,墙壁、天花板、窗户、照明灯、门、窗户无蜘蛛网、无积尘。

  5、管理看板应保持整洁。

  6、车间垃圾、废品清理。(各部门按划分规定处理)

  三、清扫

  车间清扫:

  1、公共通道要保持地面干净、光亮。

  2、作业场所物品放置归位,整齐有序。

  3、窗、墙、地板保持干净亮丽;垃圾或废旧设备应及时处理,不得随处堆放。

  4、设备、工具、仪器使用中有防止不干净措施,并随时清理。

  5、车间员工要及时清扫划分区域卫生,确保干净、整洁。

  四、清洁

  车间清洁:

  彻底落实前面的整理、整顿、清扫工作,通过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利用文化宣传活动,保持公司整体5s意识。

  五、素养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和<车间5s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1、5s活动每日坚持且效果明显。

  2、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发扬主动精神和团队精神。

  3、时间观念强,下达的任务能够在约定时间前做好。

租车管理办法 篇9

  第一条,严格对分包方案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有的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1、发包方与分包方应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第二严禁分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确分包方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是分包方自己的队伍和人员。

  2、分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集体公司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3、我标工程的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不得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形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第四条,严格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项目部招用分包方时,首先要要求分包方填写“安全资格审查表”,由项目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查其资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方,严禁录用。

  2、安全资质审查应在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程序,不得逾期不办。对以前跟公司合作过程中管理混乱或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分包方,不得录用。

  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并对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项目部要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在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项目部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责。

  5、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必须由项目部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部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6、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指派有责任心、技术熟练、有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机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在项目部的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

  7、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具。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和安全用具的合格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施工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现场使用。

  8、项目部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同时施工前应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较低的分包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项目部要督促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未成年者坚决清退。

  10、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11、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部施工技术、安全部门审核后执行。

  12、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路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项目部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服从项目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部汇报安全工作。

  13、项目部要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14、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项目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时派专人监督。

  15、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部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1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16、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方集体或个人,项目部要给与奖励。对采取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项目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

租车管理办法 篇10

  一、部门情况

  河北翼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辑部,负责公司旗下平面杂志媒体及相关宣传材料的编写工作。现阶段公司发行的主要书刊有:《翼起来》、《118114石家庄百事通》、《山西商会会刊》及教辅书《中考增分计划》。

  编辑部门要配合业务部门做好客户信息整理工作,协助设计部门做好杂志排版工作。

  二、部门构成

  1.教辅书编辑组

  成员:施维丽(主编)、赵新诺

  负责教辅书的编辑工作。

  2.《翼起来》杂志编辑组

  成员:游小玲(主编)

  负责《翼起来》杂志及电信相关类纸媒的编辑工作。

  3.《号码百事通》编辑组

  成员:曹伟伟(主编)、姜莎莎、文静

  负责《118114号码百事通(石家庄、廊坊)》杂志的编辑工作,包括:栏目规划、专题架设、客户信息整理、广告文案撰写等。

  注:以上小组根据工作内容划分,无极特殊情况各小组独立完成部门工作。

  三、基本要求

  1.成员须对工作认真负责,按时、高质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2.及时保质完成组稿、选稿及校对工作,对自己负责的版块确保准确无误。

  3.成员对各项工作和管理制度应及时提出建议。

  4.成员要具有团队精神,工作中互相协助,成员要服从分配,提高部门工作效率。

  四、编辑流程

  1.栏目规划:每期杂志的栏目规划由主管组织编辑组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讨论完成,完成后由主管交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主管即可按照栏目规划分配工作。

  栏目规划完成后,编辑组传递设计部一份,以供设计提前构思、搜集素材。

  2.时间规划:栏目规划通过后,主管应根据杂志出版的时间进行工作进度规划,并将时

  间规划交由总经办和业务部门,严格落实。

  如果临时增加工作任务,冲击了预定///fanwen/gongzuojihua/">工作计划,编辑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申请公司派人协助或推延出版时间。

  3.组稿管理:规划基础上的素材包整体完成后,由主管交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文章提纲审批通过后,主管安排本组人员完成文章撰写工作。素材包未通过部分,应在24小时内调整完毕,报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

  主管除负责自己的栏目外,还应审查所有编辑完成的稿件,认为达不到出版要求的可返回责编重新整理,责编应服从主管的管理,积极完成自己所负责的栏目,如与主管产生文章方面的争议可报由总经办沟通处理。

  4.设计流程:主管审查通过的稿子可直接交由设计部进行设计,所有稿件分配需由主管统一负责。主管不在时,由主管指定人员负责。

  5.删稿制度:最终电子杂志做好后交由总经理审查,排除因为广告版面增加这一类不可预知外,如果因为单纯文章内容造成文章被删除的情况,删除版面超过3P(含3P)不足5P对编辑组处以20元/P罚款;删除版面超过5P(含5P)对编辑组处以30元/P罚款。

  罚款分摊比例:主编15%,责编85%,主编兼责编时主编承担100%。

  五、激励制度

  (一)业务培训及考评

  每周一次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编辑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电信业务知识等,由编辑部成员以及公司指定人员分别组织培训,培训知识点由培训人整理后交由总经办。

  总经办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技能考核,满分100分。

  A. 第一名且成绩在90分以上者奖励100元;

  B. 70分以下者罚款20元,连续三个月低于70分,予以辞退;

  C. 最后一名且成绩在70分以下者罚款50元;

  D. 培训的知识点需要每位编辑人员掌握,如在工作中培训过的知识点再出现错误,每次罚款50元。

  注:B、C不重复执行。

  (二)原创奖励

  我们鼓励原创,所有编辑人员可根据每期杂志的专题进行创作,其他部门也可投稿,稿件如经选用可获得稿酬(稿酬制度参照附表)。申请领取稿酬的文章必须保证原创(所谓原创,指作者独自写作或将多篇文章的有关内容浑然融为一体,表述独到见解而不涉及侵权的

  整篇文章或专题)。

  六、未尽事项及时补充或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翼动文化总经办 20xx年10月28日

租车管理办法 篇11

  总 则 为扩大公司经营范围,以行政区域或专业类别成立分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且代为管理项目施工。

  第一条 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必须选聘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任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1个在本公司注册的建造师、2个专业工程师、5个持证上岗人员(包括工长、安全员、质检员、技术员、资料员和造价员)。分公司为以上受聘专职人员办理“五险”。

  2、分公司设立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和集团批准。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批准。

  (3)一个地区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经营承包协议》和公司规定交纳管理费用。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执照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业务。

  2、总公司为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在总公司备案,并派专人对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承担分公司的经营费用,包括:管理费、财务费、各种地方税金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4、分公司在承揽施工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施工队伍,项目经理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

  5、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15天。借用总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6、分公司在承揽工程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工程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总公司的公章。

  7、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经理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8、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施工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可用电子邮件或通过集团网站上报给总公司。

  9、分公司要积极开展工作,承揽施工项目。若连续一年未能承揽到工程施工项目或年度施工总产值低于500万元,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10、分公司必须遵守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承揽工程项目工程费必须进入公司财务账户。严禁私自承揽工程或私自收取工程费,否则,总公司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11、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拨付工程款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第三条 施工管理制度可参照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分公司的解散

  1、完成、终止经营项目或《经营承包协议》约定施工任务,按约定和规定履行完义务,可以申请解散分公司。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分公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证照注销手续。

  3、分公司负责人向总公司提交工作总结报告、遗留事项处理意见和风险承诺书。

租车管理办法 篇12

  1、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需在<考勤表>上签到。有事提前请假,填写<员工请假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缺勤。

  2、每日早会,无故不得迟到、早退,不参加,如有急事需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者,给予警告,两次警告以上(含两次)给予30元的负激励,五次警告以上(含五次)给予50元的负激励。严重的直接调离岗位处理。

  3、每日值日人员需提前到办公室做好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若发现忘记打扫卫生者,给予一周打扫卫生的处罚。每日值日人员后还需要检查办公室所有电器设备前一天晚上是否切断电源。若发现有电器未切断电源的现象,给予当事人50元负激励,给予前一天晚上最后离开的人员50元的负激励,上班前首先整理好自己办公桌,办公物品摆放整齐,办公桌上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工作时间内办公室人员需将手机调成振动,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吵闹等;发现一次给予警告,两次警告以上(含两次)给予30元的负激励;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不得在办公期间打扑克、玩游戏、听mp3、看影碟等,发现一次给予30元的负激励,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50元的负激励。严重的直接调离岗位处理。

  5、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随手乱放乱扔杂物(如饮料瓶、废弃的纸张、纸盒等),禁止在办公室内吸烟,保持办公区域的整洁、干净、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发现一次给予30元的负激励,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50元的负激励。

  6、所有办公室人员应妥善保管、爱护和使用各种设备、办公用品等,无故损坏公司办公设备等应按照原价予以赔偿公司。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降低消耗和费用,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7、下班后,必须把电脑、空调、饮水机等电器设备电源及插排开关电源断开,把桌椅摆放整齐,收拾好办公用品,维持办公室清洁。

  8、下班最后一位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关好门窗,检查电脑、空调、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及插排开关的电源是否断开,一切检查落实好,然后在<检查登记表>中签字离开。

  9、所有办公室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保存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注:办公室所有人员互相检查、互相监督,共同创建安全、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以上所有的负激励作为办公室日常费用的开支,由专人负责记录保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租车管理办法 篇13

  为规范公司三大系统日常保养工作,提高三大系统日常保养水平,保证监控、通讯、收费三大系统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道口设备日常保养

  1、每班次打扫收费亭内卫生一次,保持收费亭内整洁。

  2、每日对收费工作台面、显示器、键盘、票据打印机、IC卡读写器等设备进行除尘一次,清除票据打印机内的碎纸屑。

  3、每周一次对通行灯、费额显示器、栏杆机、摄像机、称重等设备表面进行除尘。

  4、收费员交接班时,检查道口雨棚灯、通行灯、费额显示器、栏杆机、打印机等设备的运行状态。查看收费界面上显示的打印机、牌照识别、称重等设备运行状态以及网络连接是否正常、道口图像是否清晰、叠加字符是否完整、时间是否准确。如果天气有雾,检查雾灯工作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5、收费亭内温度高于25℃或空气比较潮湿时开启空调除湿降温。

  6、收费亭内不得摆放和收费无关的物品(如饮水机等)。收费台面上设备摆放整齐,收费控制柜上不得摆放书本、文件夹、水杯、食物、抹布等杂物,保证出风口通畅。

  7、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输入工号和口令,不得使用他人工号上班。若长时间离岗或休息应关闭道口,退出收费界面。

  8、在收费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得带电插拔主机、打印机及终端上电缆线及电源线,以免损

成语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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