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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4-03-25 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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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遵守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认真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帐外资金、“小金库”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不得打击报复,

营私舞弊。

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

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

六、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在住房、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讲排场,

不比阔气,

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严禁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的出现。

八、勤政务实,

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关心干部职工疾苦,

处理好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九、每个干部要尽职尽责,

率先垂范,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制度

一、凡本镇内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对重大事项均实行报告制度。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以上干部重大事项要向镇纪委报告。

其他干部重大事项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重大事项包括婚丧嫁娶、住房装修、迁新居以及其它敏感而又易发生党风廉政问题的有关事项。

四、除突发事项或不多预见的事项发生之后要及时报告外,

其他事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应提前向镇纪委或镇党委报告。

五、对参加揭牌、典礼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品,

均应到镇纪委登记,经集体研究后处理。

六、对馈赠的礼品,不登记或擅自处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违纪必究的原则(三)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主要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工作规划,

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而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实施的,予以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收到上级组织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核实、处理,

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对收到有关单位要求解决正当问题不解决,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国庆阅兵观后感500字时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不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予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防范措施,

不按要求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六、对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的规划具体布置安排,不贯彻落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

对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

书面检查。

(三)对不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

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纠正存在问题的,

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四)对不认真执行礼品登记,

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批转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支持案件查处工作的,

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六)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不积极支持查处,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责任范围内重点岗位人员管理不严,教育不力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甚至违法违纪的,予以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春节里的一件事作文不制止、不查处,

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

(二)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责任范围内重点岗位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知情不报或重视、纵容的。

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及时间。谈话对象为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或重要岗位人员,坚持每年至少谈话一次。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廉洁自律、廉洁勤政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思想动态情况,

特别是对反腐倡廉方面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四)知道和听到的本单位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党纪国法规定的人和事;

(五)在遵守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及时纠正的问题以及就如何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做到廉洁勤政提出具体的要求等。

廉政建设定期分析制度

一、为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分析制度。

二、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每年进行两次。即每年七月份分析上半年的情况,次年元月份分析全年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以支部为单位,

由支部负责召集。主要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和差距,制定整改措施。

分析会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局纪检监察室。

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凡涉及单位改革、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职工幸福的鸭子读后感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涉及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等,

都应向职工公开。

二、公开的形式:会议公开、固定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等。

三、政务公开监督。

除监督检查外,

还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监督:

(一)监督。把政务公开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班子成员相互监督。

(二)职工代表监督。职工代表可以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箱”,

随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党风廉政建设举报制度

一、举报人可以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形式,

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二、举报人要据实举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纪事实要清楚。

三、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不署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举报内容和家庭住址等要严格保密,违反保密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举报人应据实举报,

不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对错报的,要澄清事实,对故意诬陷的,

对举报人要严肃处理。

六、对举报和查案有功人员,除在单位内适当予以奖励外,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给予表彰或奖励。

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和自律规定

一、加强学习,

增强党性。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镇党委保持一致,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学习路线、方针、政策,班子成员要带头坚持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学以致用。通过学习,提高觉悟,

加强修养,增强党性,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之下,自学参加党组织活动。

二、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

班子成员要及时沟通情况,

交流思想,取得共识,形成齐心协力干事业的良好风气。按照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办事,防止“一言堂”。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不允许个人改变会议决定。

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补台,

遇有“棘手”问题要勇于负责,

不躲闪,不回避,不推脱。

三、严格要求自己,

保持清正廉洁。自觉做到不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在公务活动中,不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准以各种名目变相公费旅游,

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人数,不得任意延长在外时间和改变活动路线,

返回后,要及时写出考察报告。

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问题要向组织请示报告。

四、政务公开,秉公办事。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行使职权,

及时检查自己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人员调配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入与实际工作不需要的人,其它重大事项,

如职称晋升、住房分配、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问题,凡能公开的要向群众公开,防止滥用权力,杜绝不正之风。各种经济合同,

事先要充分论证,并经过审计,

方可签订。

五、转变作风,深入基层。领导成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了解群众的反映和要求。精减事务性、临时性会议,

不开无准备之会,适当控制外出参加会议(除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外,其他非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参加)。

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尽量腾出更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对股室和职工反映的问题要有明确答复,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按规定标准报销。

严格遵守用车制度,确需用车办私事,按规定交费。禁止公款吃喝送礼,

必要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或相关股室按规定标准安排。

镇干部职工廉洁勤政工作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

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循私情,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注重调查研究,

一切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反对弄虚作假和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三、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

讲究效率,做到不卡不压,

不推不拖,

依照程序办事。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紧急的事,要紧急处理。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热情完成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对前来办事及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

细致宣传政策法规,尽力提供方便。

五、仪表端庄,用语文明,态度和霭,

礼貌待人,

坚守岗位。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

树立全局观念,搞好团结协作。

七、艰苦朴素,不奢侈浪费,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八、谦虚谨慎,

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九、加强学习,

坚持和遵守学习制度,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廉洁自律规定

一、严禁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私人度假旅游,

严禁以各种名义和借口用公款游山玩水。

二、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

不准到上级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到有关单位报销吃喝玩乐费用。

三、严禁利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礼品、礼金、红包及各种代币购物券。

四、严禁借节日之机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代币购物券(卡)。

五、严禁从事各种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非法活动。

六、、全体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请客送礼、大操大办等歪风。要大力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全镇干部职工树立榜样。

七、积极支持群众举报违纪违规问题。对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要给予奖励和表扬。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加惩处。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纯洁干部队伍,

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

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村委会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等金额达元以上的必须向街道办申报审批;同时,

金额达到元以上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拍租拍卖,并要有纪工委人员在场监督。

二、各村委会各类工程项目投资达到元以上的,必须按照程序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时要有办纪工委人员在场监督。

三、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合同以及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街道办的审核同意。

四、各村委会不准截留、挪用、克扣扶贫款、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救灾救济、防汛防疫、优抚低保等应发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助资金。

五、严格财务管理。

村级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全额开票及时入帐;支出凭证要规范、手续齐全,并将收支情况及时在公开栏中公开。

六、各村委会应及时全面地将本村的党务、村务、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规范,不得弄虚作假,欺瞒村民。

七、完成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中的各项任务。

违反上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纯洁干部队伍,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村委会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等金额达元以上的必须向街道办申报审批;

同时,金额达到元以上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拍租拍卖,并要有纪工委人员在场监督。

二、各村委会各类工程项目投资达到元以上的,

必须按照程序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时要有办纪工委人员在场监督。

三、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合同以及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街道办的审核同意。

四、各村委会不准截留、挪用、克扣扶贫款、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救灾救济、防汛防疫、优抚低保等应发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助资金。

五、严格财务管理。村级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全额开票及时入帐;支出凭证要规范、手续齐全,并将收支情况及时在公开栏中公开。

六、各村委会应及时全面地将本村的党务、村务、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

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规范,不得弄虚作假,欺瞒村民。

七、完成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中的各项任务。

违反上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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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廉政建设,

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事关大局。为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全系统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廉政规定大家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之我见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的如何,

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广大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发挥。

现结合实际就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不妥之处,请予指正。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从实际情况看,

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不尽如人意。如有的基层法院重视审判工作,忽视廉政建设;有的法院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

落实不到位;

还有的缺乏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等等。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思想认识不上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

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有的法院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工作上,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工作安排不力,

措施不到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现象。而有的中层干部和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

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

还有的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正因为现实中上至领导下至少数干警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不足,导致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工作措施不够得力。

(二)制度建设不完善。一些基层法院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问题。

例如,一些法院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纠正机制,

对于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处理不得当,对于严重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罚不够严厉;有的法院的廉政建设制度缺乏实际操作性,实际效果不佳。

(三)教育培训不到位。

基层法院干警的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需要不断加强和培养。然而,有些法院缺乏廉政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对于干警的廉政教育和培训不够重视,影响了干警的廉政素质和纪律观念。

二、应对措施为了解决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思想认识教育。要加强对基层法院干警的思想认识教育,

提高干警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让他们认识到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廉政工作和审判工作同步发展。

(二)完善制度建设。要加强基层法院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强化对干警的监督和纠正机制,对于严重违纪违法人员要严厉处罚,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廉政建设的实效性。

(三)加强教育培训。

要加强对基层法院干警的廉政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和讲座,

提高干警的廉政素质和纪律观念,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基层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需要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加强思想认识教育,完善制度建设,

加强教育培训,才能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

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及时听取工作汇报,

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

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

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

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

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

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

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

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

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

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

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

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

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

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

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

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规定,使局党组和党员干部更好地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促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把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第三条局党组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

成员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成员为局机关党委、办公室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局党组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分解任务,

明确职责,

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制。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主要内容

第五条局党组对局机关和直属参公、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内容:

(一)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联系实际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政策规定,

不间断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三)制定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标本兼治,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以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六条局机关党委对局机关和直属参公、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主要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廉洁从政意识。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检查,推动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七条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主要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廉洁从政意识。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与上级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后勤基建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为加强后勤基建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

规范党员、干部及员工的纪律行为,保持队伍的清正廉洁,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后勤、基建思想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根据中纪委、省及上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结合后勤基建党总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严肃党纪政纪,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推动学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二条工作原则

坚持党总支/支部集体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司其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奖优罚劣,严肃责任追究等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搞好配合。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如下:

(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各党支部书记、中心及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贯彻落实反腐败斗争

党总支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反腐败斗争,坚决整治“四风”问题,提高党员、干部和员工的思想觉悟和纪律意识,

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歪风和腐败问题。

第五条加强党员、干部和员工教育

党总支要加强党员、干部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员工坚定理想信念,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六条

严格党员管理

党总支要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考核和管理,

对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七条

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党总支要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保证后勤基建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八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党总支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自查和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

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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