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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脚踏实地作文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臵预案。
第五条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
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
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
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
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出现重特大安全事
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
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
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族团结演讲稿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
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工作职责;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
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各系所(室),各系所(室)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
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作等活动,
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条件的高校可设臵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
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
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
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
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臵管理规范,
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校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的防护装备,
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臵程序。
(五)对剧毒、放**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
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校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臵;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装臵。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臵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臵。
第十六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
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
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实验室辐*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安全主要包括放**同位素(密封型放*源和非密封型放**源)和*线装臵的管理。
(二)学校必须按照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明显的放**标志,
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臵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装臵或者工作信号。*线装臵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应当落实辐*装臵和放*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臵。
(五)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使用放**同位素和*线装臵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
持*上岗。
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同位素和*线装臵的*作规程。
(六)学校必须编制。实验室若
发生放**同位素丢失或导致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应视为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第*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废弃物储存回收站,
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臵。
(二)学校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
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
配臵排放设备,
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
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学校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
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臵。对于放**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等规定进行安全处臵,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与*作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
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能特点、熟练掌握*作方法和*作技巧,严格按照*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的特殊仪器设备,
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
方可进行*作。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作人员,
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持*上岗。
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
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
并配备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
*作人员须穿绝缘
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不得使用闸*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能的加热设备,
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
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臵消防器材、*雾*、*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臵、危险气体*、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装臵。
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
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消防器材定点存放,*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
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
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安全教学。
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
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
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臵。
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臵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
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
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
验室进行通报,
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
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臵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
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
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
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篇: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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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
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创新*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
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
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
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
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
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
具有明显特*。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
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
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
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附)或(附
),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
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进行论*、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附),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
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附),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或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或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
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
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
以书面形式每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
托单位必须保*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
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
经依托单位批准后,
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附)或(附),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
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
中管理专家不超过人。
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
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
正式开放运行,
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或,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
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
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
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
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提出论*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
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
年龄一般不超过岁,原则上任期为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个月。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
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
考核通过后,
继续聘任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
人数不超过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年龄不超过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岁,任期为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
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人,
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
开放课题,
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
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
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和真实*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
第四十三条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
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有*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
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月日前将上一年的(附)或(附)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
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执行、。
第四*条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
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依托单位)”。
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
()。
第五十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依托单位),。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
(),。
第五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标牌和*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时废止。
附: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八、建设规模和预算九、开放运行设想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附: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八、建设规模和预算九、开放运行设想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附: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
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学术带头人介绍()人才培养能力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四、建设规模
()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动等)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八、联合、开放设想十、依托单位意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十二、专家论*意见附: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
学科(领域),承担单位,
建设地点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学术带头人介绍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人才培养能力四、建设规模
()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动等)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八、联合、开放设想十、依托单位意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十二、专家论*意见附: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意见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
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附: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
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工作纪要、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获奖成果
、发表的论文、获批专利、访问学者
、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附: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
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工作纪要、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获奖成果
、发表的论文、获批专利、访问学者
、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第篇:学校实验室管理办法
临时教辅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根据和山西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招工
第一条科技处负责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
并与相关部门一起,在学校批准的计划数内招用临时教学辅助人员(以下称临时教辅)。临时教辅优先招用教工配偶,
条件不能满足或数量不足部分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和外来工。
第二条用工条件:年龄在至岁,具有高快乐的六一儿童节日记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山*市民或村民。
实验室人员需有相应的学历*或岗位培训*。
第三条面试:学校批准用工计划后,科技处和相关部门组成招聘小组,
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组织面试。应聘者面试合格后,与学校签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劳动合同
科技处要与临时教辅签订劳动合同(卫生人员签工作协议),
合
同一年一签,可以续聘续签。
第五条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双方均须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
如未及时书面通知,属于学校责任的,学校应给临时教辅补发一个月*(因临时教辅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者除外);属于临时教辅责任的,扣发其一个月*。
奖励惩罚
第六条科技处根据岗位职责对临时教辅进行考核,视其工作表现给予奖励或处罚,
考核优秀者报学校表彰。
第七条临时教辅在合同期内,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者,学校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教育培训
第八条科技处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对临时教辅上岗前必须进行一周以上的*培训,临时教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或理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