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成语知识大全-小学初中高中作文-全民百科!
所在位置: 首页 > 一年级作文

农机安全条例范文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4-04-23 09:34:12

农机安全条例篇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隐患

.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

主要有拖拉机(手扶、小四轮及大中型拖拉机)和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农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以下简称《培训法》),对这部分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安全管理。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声大、易疲劳、运输安全系数低,

其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较其他车辆更易发生事故。为此,在国家制定的交通、农机安全管理法规中,均对拖拉机载人做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

但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交通不便,一些群众为了一时方便,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

而重特大农机事故中,大多数都与拖拉机载人有关,这样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另外,超载运输也是造成农机交通事故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超载易导致方向失控、制动朱灵、在爬坡时车辆易向后滑,极易发生事故。

.农田作业(包括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

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

人们往往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会操作就行,

不会发生事故,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机率较低,但前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后者(前者是后者的十几倍),

且作业有一定季节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如我县每年有近百起农机农田事故。因此,

对出事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培养一支驾驶操作技术过硬、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队伍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

并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农机化作业中,

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作出应有贡献。

.要大力宣传,全民动员,

营造人人共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对农民朋友还应该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识宣传,

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安全常识,在生产中遵守安全规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

第三者的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为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从上述规定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也要求每个公民遵守。

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

凡是参于作业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都必须遵守农机安全作业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督促机主按时参加农机年检,并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及时进行更换,

保证农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状况,特别是对影响作业安全的零部件检查的良好习惯,

从而在农机本身的技术状况方面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机违章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检查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农具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

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管和整治的主要精力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街道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

他们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甚至非法从事客运,从中牟利。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

加之乡村道路的路况环境使农机使运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另外,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在农忙季节,

集中精力对农机农田作业进行监管,全方位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依照《条例》规定,

本着以责论处的原则,处理农机事故

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

责任比较易认定。

但对于拖拉机违章载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处理机关一般都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其实,

这样划分事故责任是不客观的,

更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一些违章搭乘拖拉机者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罐车不准载人”。

根据这一规定,利用拖拉机载人的驾驶员和搭乘拖拉机的人员其行为都是违反《条例》的。概括起来,

拖拉机载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情况:一是驾驶员主动要求行人搭乘;二是行人主动要求驾驶员同意搭乘;三是行人强行搭乘。因此,

事故处理机关在处理拖拉机违章载人事故时,

应根据《条例》规定,根据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上述种不同情况来划分驾驶员与搭乘者的责任。这样对驾驶员和违章搭乘者都能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对农田作业农机事故的处理,

应按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责论处,以便教育广大农民朋友人人都要遵守安全规定,

及时消除各种农机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农机安全条例篇

农机作业生产管理隐患

.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

主要有拖拉机(手扶、小四轮及大中型拖拉机)和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

农机管理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以下简称《培训法》),对这部分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安全管理。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声大、易疲劳、运输安全系数低,其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较其他车辆更易发生事故。

为此,在国家制定的交通、农机管理法规中,均对拖拉机载人做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但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交通不便,

一些群众为了一时方便,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

而重特大农机事故中,大多数都与拖拉机载人有关,

这样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另外,

超载运输也是造成农机交通事故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超载易导致方向失控、制动失灵、在爬坡时车辆易向后滑,极易发生事故。

.农田作业(包括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

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

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机率较低,

但前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后者(前者是后者的十几倍),且作业有一定季节性,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如我县每年有近百起农机农田事故。

因此,对出事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农机作业生产管理措施

.培养一支驾驶操作技术过硬、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队伍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

并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

使他们能够在农机化作业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作出应有贡献。

.要大力宣传,

全民动员,

营造人人共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对农民朋友还应该加强农机作业常识宣传,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安全常识,在生产中遵守安全规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

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的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

为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从上述规定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

也要求每个公民遵守。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于作业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都必须遵守农机作业规章,确保生产。

.督促机主按时参加农机年检,并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农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状况,

特别是对影响作业安全的零部件检查的良好习惯,从而在农机本身的技术状况方面保证作业安全,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充分发挥农机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机违章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检查是农机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也是加强农具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

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管和整治的主要精力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街道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他们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

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加之乡村道路的路况环境使农机使运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另外,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在农忙季节,集中精力对农机农田作业进行监管,

全方位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农机作业监理部门应依照《条例》规定,本着以责论处的原则,

处理农机事故

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之间,

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

责任比较易认定。但对于拖拉机违章载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事故处理机关一般都认定驾驶员负全责。

其实,这样划分事故责任是不客观的,

更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一些违章搭乘拖拉机者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罐车不准载人”。根据这一规定,

利用拖拉机载人的驾驶员和搭乘拖拉机的人员其行为都是违反《条例》的。概括起来,拖拉机载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情况:一是驾驶员主动要求行人搭乘;二是行人主动要求驾驶员同意搭乘;

三是行人强行搭乘。因此,事故处理机关在处理拖拉机违章载人事故时,

应根据《条例》规定,根据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参照上述种不同情况来划分驾驶员与搭乘者的责任。这样对驾驶员和违章搭乘者都能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对农田作业农机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责论处,

以便教育广大农民朋友人人都要遵守安全规定,

及时消除各种农机事故隐患,确保农机作业生产。

农机安全条例篇

关键词农机;

安全;监理

年月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号令,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更加明确。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机安全监管的空白,将从源头上减少农机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从“三农”工作的大局出发,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应努力采取宣传发动、行政推动、资金启动、政策驱动、典型带动、服务主动等“六动”,并自始至终地贯穿于整个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宣传发动

宣传发动是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先导。要把《条例》中的总则、生产销售和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章条的内容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着力推进《条例》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户,

宣传普及到千家万户。

特别要讲清农机监理部门拥有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驾驶操作证件的绝对核发权;重点解答广大农机户最关心的农机强制报废规定;对广大机手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一定要澄清。另外,宣传发动也包括向领导宣传,

发动县乡村各级干部和农机安全监管人员。只有宣传到位,法律法规普及,

才能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

行政推动

行政推动是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实践证明,地方主要领导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视,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完善,

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公安、质检、工商、交通、科技、安监等部门紧密协作,齐抓共管,

充分认识到农机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平安农机”目标的实现就有了组织上的保障,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做起来就有了协调性。

资金启动

资金启动是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必备条件。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

农用汽车、农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划归公安交警部门管理,业务量降低下来,

农机监理部门的收入减少,但财政拨款仍很少,甚至连农机监理人员的工资都无法保证,

严重挫伤了农机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条例》的出台及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另外,农机监理部门由于每年要对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进行检审验和安全大检查,

因此,可要求财政部门下拨资金,以保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有充分的物质基础。

政策驱动

政策驱动是农机监理工作的动力,做好农机监理工作可通过政策调动农机监理人员和农机手的积极性[-]。

一是通过政策活化监理机制,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将监理人员的待遇与监理工作成效挂钩、业绩与职称评定挂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安全监理第一线的工作人员;二是通过政策对农机手实行免费培训、补证、年检、入户等优惠,

充分调动广大农机手遵法守规和安全生产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典型带动

典型带动是新时期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方法,其实质是示范带动。

自年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来,由当地政府组织,农机部门牵头,组织各村委会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代表进入农机安全村亲身体会,

看典型,

学榜样,找差距、寻根源。

这种方法广为农民(农机手)所接受[-]。事实上,“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建立了一批农机安全示范样板,

依靠典型带动、典型引路带动大范围的推进。

服务主动

服务主动是农机监理工作的基本保障。服务贯穿于农机安全监理的全过程,如技术培训服务、咨询服务、年度检审验服务、换证补证服务等。

服务既包括服务思想、意识,也包括服务手段、措施和方法。没有为“三农”服务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思想,不可能真心实意地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执法水平不高,

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服务不到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就不能很好的起到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作用。

因此,服务主动既是思想问题,也是方法问题,必须自始至终把它抓好。

参考文献

[]金应书。浅谈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中国农机监理,

():。

[]史家益。新形势下对创建平安农机的思考[]。中国农机监理,

():-,

[]姬伟东。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构建农业生产保障体系[]。吉林农业,():-。

农机安全条例篇

一、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隐患

。田间作业

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

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机率较低,但前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后者(前者是后者的十几倍),

且作业有一定季节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如我县每年有近百起农机农田事故。因此,

对出事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

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声大、易疲劳、运输安全系数低,其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较其他车辆更易发生事故。为此,

在国家制定的交通、农机安全管理法规中,均对拖拉机载人做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但在我国广大农村,

由于交通不便,一些群众为了一时方便,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而重特大农机事故中,

大多数都与拖拉机载人有关,这样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另外,超载运输也是造成农机交通事故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超载易导致方向失控、制动失灵、在爬坡时车辆易向后滑,

极易发生事故。

二、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要大力宣传,全民动员,营造人人共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对农民朋友还应该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识宣传,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

了解农机安全常识,在生产中遵守安全规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的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

。督促机主按时参加农机年检,

并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农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状况,

特别是对影响作业安全的零部件检查的良好习惯,从而在农机本身的技术状况方面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机违章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也是加强农具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

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管和整治的主要精力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街道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他们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

甚至非法从事客运,从中牟利。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加之乡村道路的路况环境使农机使运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

另外,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在农忙季节,集中精力对农机农田作业进行监管,全方位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依照《条例》规定,

本着以责论处的原则,处理农机事故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较易认定。但对于拖拉机违章载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事故处理机关一般都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其实,这样划分事故责任是不客观的,更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一些违章搭乘拖拉机者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罐车不准载人”。根据这一规定,利用拖拉机载人的驾驶员和搭乘拖拉机的人员其行为都是违反《条例》的。概括起来,拖拉机载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情况:()行人主动要求驾驶员同意搭乘;

()行人强行搭乘。因此,事故处理机关在处理拖拉机违章载人事故时,应根据《条例》规定,

根据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上述?种不同情况来划分驾驶员与搭乘者的责任。

这样对驾驶员和违章搭乘者都能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驾驶员主动要求行人搭乘。

农机安全条例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营、使用、维修、鉴定、推广、监理和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管理工作。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农机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机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农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机化发展计划、规划,

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农机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对农机产品鉴定、经营、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

并根据财力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推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农机管理部门,对发展农机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与质量监督

第八条农机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

第九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产品的引进、推广、经营、维修和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行业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农机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一条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生产农机产品。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按地方、企业标准生产。

第十二条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所经营产品的设施条件和检测手段,

并取得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经营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粉碎机等国家规定实行农机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必须经推广鉴定合格,具有省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推广许可证。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维修、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农机产品。

禁止销售报废的农机产品或将报废的农机拆散拼凑成新的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持有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维修活动。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通过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维修。

第十六条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维修标准开展维修业务,对维修质量负责,

并规定包修期。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

在包修期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从事农机作业服务,

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作业者应当减收作业费或者重新作业;

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农机维修和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章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技术推广机构。

农机技术推广,实行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机科研、教育培训、生产企业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二十条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科技成果的管理,

制定农机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农机推广机构负责试验、示范、推广农机新技术,组织实施农机技术推广项目。

第二十一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机技术,

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

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机技术的,可实行有偿服务,

但当事人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技术学校应当有计划对农机驾驶、操作、经营、维修和其他农机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机、教育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农机教育培训,采取措施,保持农机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稳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性质和财产隶属关系。

第四章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县、乡、村发展包括个体、股份合作制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的农机服务组织,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应当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

提高组织化程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

及时组织开展以机耕、机播、机收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机作业实行有偿服务,服务单位和个人应按质按量收费。收费标准由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机服务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保障作业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的建设与管理,为农机作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发生自然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机用于抢险救灾,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平调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拥有者的财产和设施,

不得向其收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五章安全监理

第三十二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农机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农机管理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购置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动力机械及配套机具,

必须持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购买凭证,在日内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运输又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

由省公安机关委托省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需要办理入户手续的农业动力机械的具体名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农机监理机构不得扩大范围。

第三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动力机械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

限期修复;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注销户籍。未经检验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农机驾驶员、操作员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第三十七条农机驾驶员、操作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不准上岗作业。

农机驾驶员、操作员必须遵守农机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驾驶、操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鼓励自走式农机和.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农机安全合作互助组织,保障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三十九条农机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

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农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生产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农机新产品的,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倍至倍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领取农机经营技术合格证、推广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倍至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无证或超过核准等级进行农机维修的,

由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一)破坏、盗窃农机及其设备的;

(二)违法向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拥有者集资、收费、摊派和无偿平调财产、设施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报废的农机产品的;

(四)将报废的农机拆散拼凑成新的产品销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未办理农机入户手续的;

(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三)无证驾驶、操作的;

(四)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五)其它违章作业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阻碍农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农机管理人员、、、贪污受贿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机安全条例篇

农机事故发生的原因

.农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农用车驾驶员都是农民,

文化、思想素质不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如年发生在海原县“.”事故,海原县九彩乡套子村村民陈实彪驾驶宁?临时牌照农用三轮车(载重约.)从黄蒿湾村向九彩方向行驶,

途中遇见去九彩中学上学的名学生,农用车超载加之路陡,学生助力推车后一同乘坐上农用车,

当车行至经贸部处,把路基压塌,随之翻入深.宽的路沟中,造成名学生当场死亡的重大农机事故。年月日徐套乡徐套村的马尔三无证驾驶农用货车,

下坡车速过快,转弯不及与桥防护栏相撞,

造成乘坐农用车与驾驶员人死亡的特大农机事故。两起重特大事故,都是驾驶员未经培训,

无证驾驶违规操作所致。

.农用车辆技术性能不合格,安全性能差

改装改型的农用车较多,

核载量和速度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部分车主追求个人利润,私自对购回的农机车辆进行改装,加装车厢钢板乃至随意改变发动机功率。加之时常不注意农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等,

这些未经安全技术部门检验的农机车辆一旦上路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发生。

如年月日晚时许,海原县树台乡胡兴华无证驾驶东风-型改型手扶拖拉机(搭乘人)沿乡道由南向北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而来的机手叶志刚驾驶的银川-型四轮拖拉机相遇,由于两车均无灯光,加上天黑,

两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胡兴华车上搭车人员一重伤一轻伤,手扶拖拉机轮胎爆裂和拖拉机不同程度的损坏,

导致这起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胡兴华、叶志刚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违反规定载人,

操作不当造成的。

.农机免费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自免费注册登记以来,

由于监管人员少、检测装备不完善,检验农用车还是靠传统的“手摸”“耳听”“目测”等办法来检验,一些接近于报废的农用车也纳入免费管理,明目张胆田间作业,增加了危险性。

.监管体制有出入,监管不到位

监理部门只有考证权利没有上路检查的权利,交警部门疏于管理农机部门无权查处,

滋长了农机车辆上路违章行为的发生。如年月日,家住海原县西安乡园河村的罗伟无证驾驶无牌照东方红-型推土机在海原县红阳乡新庄洼李宗福承包地里平田整地,由于天下大雨,收工回家时将机车前的李宗福压伤,

至使李宗福腿被压断的农机事故,

罗伟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和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手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前必须带身份证明在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登记,合格后方可作业”、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农业机械”之规定,罗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全部责任。

农机事故的预防和建议

.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农机监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展板、发放安全宣传材料等办法,使安全生产家喻户晓。

.加强源头管理

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驾驶员培训考核关,

不走过场,和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使驾驶员都有责任感。

.增加安全技术装备检测系统

搞好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工作,防止接近于报废的农用车再次使用,

避免拼装车的出现,出台明确的车辆强制报废条款。

.联合交警部门加大查处力度

根据农忙、易发事故季节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存在安全隐患、安全设施不全的机车严格查处,

限时整改后方可作业。

农机安全条例篇

、法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号)第三大点第(一)项: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件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福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科技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本条例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是全省蘑菇菌种主管机关。

福建省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以下简称省推广站)受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全省蘑菇科研、推广和菌种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区)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为菌种管理单位,受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地蘑菇菌种的科研、推广和菌种管理。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其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件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年农业部令第号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观察作文400字全评价管理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

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年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号令)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修订)第四爱的教育读后感300字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

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第十一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年农业部令第号)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件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号)第四条:福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条:省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地(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寒假日记50字辖区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农机安全条例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经营、推广、使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

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科技推广和质量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技术,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实行专项资金扶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开办农业机械教育专业和拓展研究领域,

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种形式培养农业机械专业人才;

支持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规划和重点推广技术的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和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区的建设。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疫区实际和以机代牛的需要,

扶持、帮助血吸虫疫区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八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定、公布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经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

并通过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和超期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等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及相关售后服务负责。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委托,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章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开拓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服务市场,

推进农业机械服务社会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集约经营的有效结合。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作业便利,维护作业秩序,保障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运输车辆通行费的减免,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网络建设,监督、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等给予资金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省财政应当依法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并根据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和农用电价。

对手扶拖拉机和从事农田作业与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根据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交通征稽部门共同出据的凭证免征养路费。对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征收养路费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征收政策。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集中存放场库棚的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为农业机械作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发生自然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农业机械用于抢险救灾,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对在田间、场院、村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外的道路上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检查、违法违章行为的纠正处理和事故处理。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由省农机监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

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二十三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申领驾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

考试合格的,核发驾驶证,并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对登记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拖拉机违法载人或者超载货物;

(二)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三)饮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机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实施资格管理,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驾驶培训业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培训,

保证培训质量。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

不得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农机监理机构对非登记管理的脱粒机、粉碎机、插秧机、耕整机等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当免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行驶、作业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农机监理机构报告,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范围内的事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和农机事故时,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可以暂扣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

并出具凭证;必要时可以指令当事人将肇事的农业机械停放到指定地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所扣证件归还当事人。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

应当定期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农机监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衣着整齐,

佩带统一的“农机监理”标识,出示执法证件,文明、公正执法,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农机监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农机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滥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注销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未经审验及审验不合格驾驶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未办理登记注册或者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三)违法载人或者超载货物的;

(四)酒后驾驶作业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行驶、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后驾驶人逃逸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吊销其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或者驾驶人员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擅自制作农业机械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罚没收入的;

(四)其他、、行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