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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4-04-16 11:24:50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篇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区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

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区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业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据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数据统计,

截止__年底我区户籍总人口人,其中农业人口人,占全区总人口的.%。

其中,农村低保人口为人,五保人口为人。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

我区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

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区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

下辖个镇(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

(三)近三年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从__年开始,我区就向全区城市、农村低保人群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

累计已放发了《法律援助服务卡》人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

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同时,将全区镇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__年月,

又在区门户网开设了“法律援助在线”网络平台,义务对法律援助咨询进行解答。形式的多样化,使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__年至__年,

我区共受理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共有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其中:

__年,

我区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件,

工伤待遇争议件,追索劳动报酬件,离婚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件。

受援人中农民工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万元。

__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件,追索赡养费件,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件。受援人中农民工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万元。

__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件,

工伤待遇争议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件,离婚件,追索抚养费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起。

受援人数中农民工人次,其中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万元。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区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

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断快速上升趋势

从绝对数量来看,除__年数量相对较小外,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从案件比例来看,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则呈直线上升趋势,

其中,

__年涉农案件占办案总数的.%,

__年就占到了.%,__年则上升到了.%,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从咨询方式来看,

电话咨询减少,来访者居多。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区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

工伤待遇争议件,

占受援总数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件,占受援总数的.%;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件,

占受援总数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离婚等件,占受援总数的.%。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也开始凸显。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我区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仅今年-月,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人。即周安礼等名农民工诉__茂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昌文等名农民工诉__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三、当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从数量上来看,我区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

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待挖掘。当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少,一方面与我区区小、人少,

农业人口数据小有密切关系,

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

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

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镇、村、社,

很少有与农民

面对面的宣传活动。二是镇街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各镇街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极少。三是宣传的形式单一,

一般都是悬挂标语、散发传单、坐台咨询等,导致农民群众了解较少,

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

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

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区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

仅有编制人,

在编工作人员名,

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

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但根据《__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来看,

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

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但我区没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标准,“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

有很大的随意性。

四、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

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

并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及制作法律援助宣传栏,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

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

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

通过举办法制电视栏目、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以及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同时还要继续开展《法律服务援助卡》发放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

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

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

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办公室面积,

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改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

一方面,

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

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

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

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重点是严格按照《中共__市委办公厅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

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

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同时,针对农村法律需求量不断增加的趋势,

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尽快转变观念,

调整工作方式,加大对涉农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

确保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高效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对象法律权益的最优化。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篇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

带动和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与困难群体的需求相适应,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适用,与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律援助及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是指导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相关科室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的学习贯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大力弘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

提高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对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门培训,将法律援助相关业务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中,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意识和承办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

在原有注册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

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

以适应困难群众的维权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执业规范的要求,

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将援助的义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确保法律援助义务量的完成。

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

各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义务量,

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时向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

为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自今年开始在全区开展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办案人,予以表彰。

(三)畅通渠道,

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

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人时,要遵循“两快、一降低”的原则予以办理。

“两快”就是尽快指导和审查申请人搜集与立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尽快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立案、审批手续。“一降低”是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缺乏非必要相关证明时,

降低门槛优先为申请人办理手续,相关证明可在立案后补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

要发挥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站及“”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作用,

在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

对通过网络平台请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实行网上申请,尽快受理。此外,联络站经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平台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法律援助中心,

帮助申请人尽快立案并办理必要手续。

。加强法律援助的案前实质审查,把好立案审查关。法律援助的案前审查是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

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关键。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案件的实质审查,

即除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事项所作的形式上的审查外,还要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对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是否可能明显败诉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最终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适当选任、及时指派案件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适当选任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基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专长选任专业水准高和执业能力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案件,

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安排合适人员承办。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签订委托协议。

。疑难案件审查时加强集体讨论研究。

根据《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

确保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小组,加强对疑难案件审查时的集体讨论,研究制定方案。

如遇审查小组不能决断的案件,应及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讨论研究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要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公益事业形象的作用,积极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创造有利条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机制,

对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研究论证,积极协调法院等相关部门,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监督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检查内容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记情况;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是否在规定时间,安排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

承办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间接待当事人,办妥授权委托手续;

()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

()刑事案件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

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答辩状、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能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地提出法律意见;

()重大疑难案件是否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有无收受受援人财物,接受受援人吃请,

及其他损害、谋取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有无拒绝、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有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或有损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

。监督检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监督检查中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

()参加案件的审理旁听;

()走访听取受援人意见;

()电话联系,及时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

()接受投诉,

调查处理;

()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情况通报;

()其他方法。

。监督检查程序及责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客观、真实、全面、公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

督促整改。工作人员应持介绍信和专用监督检查表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情况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提出反馈意见,

发出整改通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确认完成法律援助义务量和发放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依据。

对办案不认真、服务态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办案人员,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及时报告司法机关。

如果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

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监督检查时效

监督检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束之日止。

(五)加强档案归档和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年月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照该管理办法立卷、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自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日内,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查、移交手续,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归档保管,实行法律援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对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是这一惠民工程的执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实提高对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质量的认识。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各项法律法规,

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优质服务办案质量。

(二)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

法律服务管理相关科室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中心要经常深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了解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和协调解决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排除障碍。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篇

为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知晓率,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努力使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渝西领先,全市一流。

现将活动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服务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

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点,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贫困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目标任务

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的目标任务是确保全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法律援助要求的公民都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全年力争办结法律援助案件件;提升公众法律援助知晓率,力争城镇法律援助知晓率达%、农村达%。

三、主要内容

(一)集五支力量,实现应援尽援

对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法律援助要求的公民,

都要提供法律援助。

各单位要按照活动目标要求,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进一步分解任务,调配力量,全力以赴,

狠抓落实。

(二)以活动为抓手,深化援助服务

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咨询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务院、**市《法律援助条例》,

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全县所有的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要通过担任免费法律顾问为契机,主动走进全县个村(居)委,

走进全县户家庭,送上“法律援助联系卡”和法律援助知识手册。

(三)加强监督,

实现法律援助“零投诉”

对重大、疑难和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上报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参与庭审旁听制度;推行法律援助质量反馈卡制度,做到一案一卡;加大法律援助回访力度,

听取法官、受援人的意见;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四、方法步骤

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阶段,**年月下旬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

二是实践阶段,**年月至**年月各单位按照局里的部署,

组织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三是总结阶段,

各单位在月底前将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县局。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将学习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

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增强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高度重视,精心实施

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是贯穿法律援助全年工作的一条主线。局里成立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领导小组,

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援助管理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切实发挥五支服务队伍整体效能,形成工作合力。工作中努力做到百分之百耐心、百分之百细心、百分之百贴心,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注重建设,提高能力

一要进一步规范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全面巩固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全覆盖。

二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党委重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完善质量监管机制、投诉查处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三要进一步规范案件受理、审查、指派、会见被告人、阅卷、证据分析、法律意见、结案报告、立卷归档、结案审查、经费补贴、质量回访等各个环节,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四)加强宣传,

树立形象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健全法援网络,畅通援助渠道。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德政工程,现县法律援助中心已在各乡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社区建立了联络站,

以便及时掌握诉求信息,使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层一线,从而在全县构建起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补充,

全县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基点的法律援助网络服务体系,

实现法律了援助中心与基层法律援助上下联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今年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全过程,细化法律援助工作站考核办法和案件初审程序,

明确援助站的职责,增强保障,

方便受援人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服务“零距离”、“零等待”。

、打牢服务平台,助力疫情防控。

在做好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的同时,

我中心多措并举,服务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法律援助需求。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群、现场公告栏等疫情期间法律援助申请指引,对疫情期间如何进行法律咨询、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指引,劝说群众减少出行,

鼓励有援助需求的群众通过“”免费法律服务热线、“法网”、皖事通等途径申请法律援助,

实施“不见面办理”。对来访群众提出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工资、加班等多个方面等服务合同方面的质疑给予专业解答,

、提升宣传效果,营造法援氛围。县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全方位、多层次地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援助工作。通过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式,

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等系列服务宣传活动,普及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渠道等知识,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宣传播放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宣传片,增强全县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全县人民的法律意识。

、推进精准援助,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积极推进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工作,给予认罪认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加强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建立律师在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制度,落实律师值班补贴。

鼓励各律师要积极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提高认识。

鼓励援助律师向各被告人宣讲认罪认罚政策,重点算好认罪认罚“得失账”,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减少对抗、节约社会资源。年,

刑事法律援助认罪认罚办理成效显著,县-月份办理检察院审查阶段罪认罚案件共计件,

覆盖人。

、增强监督检查,提高办案质量。针对法律援助案件,

强化全程监管,

综合运用满意度调查、旁听庭审、质量评查、案件回访等手段,及时了解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提高承办人员的责任感。继续开展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审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当事人投诉案件,

实行个案指导、督办,案件质量实行普查制,严格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

推动全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完善服务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根据市局《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结合实际,出台《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压紧压实责任。

、继续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合作,

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力度,加强与公安、检查院、法院的协调与衔接。

迎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认罪认罚法律援助工作调研。

、强化公众宣传,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

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做到“应援尽援”。

完善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配合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拍摄法律援助宣传视频,丰富宣传形式。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篇

一、推进部署和总体进展情况:

目前,开展涉黑涉恶案件复查过筛工作、加大对扫黑除恶成果的报道力度工作、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工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持续抓好案件侦办工作已在我市各区县全面启动。

二、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一)开展涉黑涉恶案件复查过筛工作。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

局党组进一步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政治责任;我局已开展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涉黑涉恶案件复查过筛工作,针对有疑点的案件,我局和审判法院进行沟通,

如发现存在问题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我局邀请我市刑辩律师参加座谈会,重点要求我市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若找到犯罪嫌疑人不涉黑涉恶的证据,

应当及时将证据提供给法院,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以及减轻我局复查过筛工作的难度;开展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工作调研,并对律师事务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四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截止月底,我市律师累计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备数件。

(二)加大对扫黑除恶成果的报道力度工作。

我局联动我市各级人民法院,

将人民法院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整理成册,典型涉黑涉恶案件案例公布在司法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我市人民能更多理解中央打击涉黑涉恶的决心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该项工作的支持;为加大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

扩大群众知晓度。司法局出动扫黑除恶宣传车在大街小巷宣传,

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线索宣传活动,并分别在各司法所组织下宣传站点发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材料;结合安徽典型涉黑涉恶案件,

专题讲解“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进行社区服刑人员扫黑除恶知识测试。

(三)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工作。我局高度重视规范司法人员的履职行为,本年度多次组织司法人员学习,要求司法人员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不得向当事人推荐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或者律师请客送礼。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同时司法局邀请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座谈会,

要求律所主任加强律师们的规范意识,

禁止律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司法工作人员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

一经发现必将严惩。本年度截止月份该工作完成较好,司法局未收到相关投诉。

(四)扎实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

、司法局立足整合刑事法援值班律师队伍,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方式,向各律师事务所公开招募值班律师;

司法局采取定期征询法律援助中心意见、回访当事人等措施了解律师值班情况;

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复印卷宗材料费用全免,对同一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尽量指派同一名律师办理等制度;司法局主动联系公、检、法机关,每年召开由公检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刑事联席会议,对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在押人员经济状况证明、各阶段工作衔接、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等方面问题进行沟通,

解决刑事法援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看守所完善入所书面告知制度,会同市中院、市检察院等,探索律师参与认罪认罚、速裁等新制度、新程序运用。

本年度全市余名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截止月底共值班人次。截至月底,

全市律师办理刑事援助案件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司法局组织律师召开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推进会暨调研座谈会。明确我市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任务,并与与会人员学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

(五)持续抓好案件侦办工作。事中监督:针对重大刑事案件,

我局督促刑事案件侦办机关,针对侦办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问题提出建议,

让侦办机关力争做到不枉不纵,使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求办案机关注意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向办案单位提供案件相关的判例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并对案件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

事后监督:要求刑事案件侦办机关将重大、有示范意义刑事案件侦办过程整理成文字报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三、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涉黑涉恶案件复查过筛工作中存在人民法院提供审判案例不及时的情况,

导致我局整理涉黑涉恶案件资料滞后,

不能及时将案例情况公布。

(二)扎实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中法援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经费保障存在困难,这会导致无案件指派的现象发生,

也会导致刑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不可避免存在辩护人无心为当事人辩护的情况。

(三)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工作中仍不能完全避免权钱交易等情况的发生,存在当事人要求律师通过和法官的关系实现不正当目的的情况。

(四)相关部门配合不通畅。刑事案件数据上报不统一,

人民法院案件统计以一起案件为依据,但律师办案以被告人数量为依据,造成数据填报不准确。

相关部门指派案件不及时,留给辩护律师准备时间不足。相关部门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给律师,律师辩护工作质量仍须进一步提升。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推进人民法院与司法局资源信息共享工作。保证法院审判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司法局,

确保案例通报、以案释法工作及时、顺利展开。

(二)保障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费用。为扎实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首先要保证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费用,

保证费用及时、足额支付会提高辩护律师的积极性,是为实现扎实推进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全覆盖重要一步。

(三)加大违纪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针对部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不正当往来的情况,需要加强惩戒力度,

对于司法人员轻微违纪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的应视情况辞退。对于律师执业中不符合律师执业道德的行为,也应加大惩处力度,

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绝不姑息。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篇

为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城镇燃气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意义

提高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安全责任主体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城镇燃气事故的发生,及时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

实施城镇燃气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县域内各燃气企业根据县住建局制定的应急预案,

制定本单位具体详细的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组织和工作队伍,并定期开展好演练。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适用范围

、在我县境内从事城镇燃气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企业和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死亡人及以上或重伤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在我县境内已运行的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出现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停气一天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系,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和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

(一)机构设置

成立以县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分管燃气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当发生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时,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

(二)职责分工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下达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负责与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等任务、办理和督促落实有关工作事项;负责应急工作有关通知和会议安排,

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工作,及时收集、编报、反馈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接待等工作。

。法规科:负责编制、修订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应急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应急工作,根据上级的有关指令,督促、指导燃气企业视燃气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类型等情况启动相应处置预案,采取现场封闭、抢险、抢修等处理措施;

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局办公室:协助政策法规科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成局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建管科:视应急工作需要,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行政监察室:为抢险、救援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参与制定

应急救援行动有功人员奖励和责任人的处理方案。

。市政工程管理处:在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提供支援,协助指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

。县域内各燃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住建局制定的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

负责建立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编制本单位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

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和应急抢险物料,并定期组织演练,

一旦出现燃气安全事故,要迅速向住建局和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平时要开展好燃气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

三、预防工作机制

(一)建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

及时掌握全县燃气业工作情况,

了解气象、水文、地质、水质等预报信息,

分析研判各类因素对燃气使用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定期检查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县域内各燃气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等落实情况,

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确定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严格落实好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求助,并向县政府和住建局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在接报后,要立即启动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迅速向县政府电话报告。要严格执行小时值班带班制度,

保证信息畅通、运转有序。

(二)处置程序

。重大事件由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调度,

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科室、单位在管辖范围和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处置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

必要时,

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燃气企业在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抢险预案,做好燃气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现场封闭、应急抢修等工作,

全力开展事故抢险工作。

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

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善后处置

。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对在实施应急预案行动中造成的伤员进行及时救治。

。协助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在实施应急预案行动中死亡人员的家属。

(四)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外信息,要坚持正面、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信息要经县政府信息中心、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

五、应急终止

(一)局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

并及时向县政府等方面报告。

(二)应急抢险状态终止后,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情况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

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

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培训

有计划地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相关措施等培训,

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二)日常演练

各燃气企业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救援指挥能力,

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沟通与配合。

(三)奖惩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篇

关键词:指定辩护;

消极辩护;

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

指定辩护制度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确立,使得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得到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而盲、聋、哑等特殊犯罪主体未委托辩护律师的,

则可通过强制辩护来保障其辩护权。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由于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行使辩护职责,辩护效果并不理想。只有找到指定辩护律师消极的原因并寻求解决路径,

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真正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如辩护权等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一、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原因

(一)指定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缺乏保障

缺乏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是指定辩护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力量是法律专业人才。

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但现阶段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有些地方有专项法律援助经费,

但是没有用于支付律师办案补贴;还有一些地方存在对律师办理的义务量之内案件不给补贴,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有结余才支付补贴等现象。社会律师毕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体,

也存在养家糊口的压力,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

没有经费保障,难免使有的律师缺乏责任心和积极性,敷衍了事,

致使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在许多经济发达的法治国家和地区,政府(国家)的法律援助义务主要体现在为受援人代付律师费上,法律援助律师的费及有关开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全额或大部分负担。

另外,

指定辩护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同样会遇到与一般辩护律师一样的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等问题。

(二)对指定辩护律师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条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个月以上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这仅仅规定了律师拒绝接受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要给与相应的惩罚,

对于如何评价辩护效果,辩护律师消极辩护时如何处罚、指定辩护律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时如何奖励等问题并无相关立法。

不难看出,现有法律只规定律师在拒绝辩护时如何处罚,但是缺乏对律师进入法律援助阶段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

这一立法现状直接会导致很多律师被指派进行法律援助以后阳奉阴违,接受法律援助的案子只是为了避免处罚。

至于如何辩护问题,由于缺乏立法,积极履行辩护职责,法律援助效果良好的不会有奖励;

同样,消极辩护,不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的也不会有惩罚。

这就直接促使律师消极辩护状态的形成。

(三)指定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晚,难以进行有效辩护

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前提是,指定辩护律师必须对案件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尽早的接触被告人了解案情。

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指定辩护律师最早也要在开庭前天才可介入诉讼,因受时间的限制,

他们根本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准备,

很难真正完成其辩护任务,辩护的质量更是无从谈起。加之,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着的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这些问题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同样存在,直接打击了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积极性。

(四)社会对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容忍

社会对律师消极辩护行为的过分容忍是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重要原因。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庭之上,

人们都有先入为主的通病,对自己固有的观念和偏见深信不疑。习惯戴着有色眼镜看被告人,

认为被告人的话没有可信度,说再多都是狡辩,况且公诉方已掌握了足够充分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护方再辩下去也没多大的意义,

因为改变不了什么。正因为如此,当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任何指控都听之任之时,社会大众普遍会觉得那是情有可原的。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总会认为指定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是一种施舍,因此他们不会对辩护人有太多的要求,甚至认为消极辩护是法律援助者的权力。

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这种容忍,形成了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心理支持。

二、指定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应对对策

(一)确立指定辩护案件辩护效果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

我国一方面通过法律强制规定律师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但在另一方又没有进一步确立对被指定的律师工作质量高低好坏的评价标准和与之相应的奖惩机制。

上文已经指出这一立法现状的的弊端。那么,

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的高与低呢?这就要看其具体的职责是什么,其是否真正按照职责标准去履行职责,是否真正努力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

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规定可知,

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为被告人提供实体上、程序上和其他方面的帮助。以上对一般辩护律师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因为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与承办一般有偿案件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评判指定辩护律师工作质量的高低也要从以上三个方法进行评价,考察指定辩护律师是否真正尽职尽责地从实体上、程序上和其他方面为被告人提了供法律帮助,

维护其合法权益。另外,评价结果只是一个标准,真正要实现限制指定辩护律师的消极辩护,

还应当根据评价的结果对指定辩护律师进行合理的奖惩。在奖惩分明的体制之下,

指定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积极性必将提高。

(二)完善指定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体系

保护指定辩护律师的权益重在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律师,而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

这些律师与受援助当事人的关系同付费律师与一般当事人的关系一样,都是一种委托关系,

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与承办一般有偿案件并无不同之处,只不过付费的主体和付费金额大小不同而已,

前者的付费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而后者则为刑事被告方自己,且所得报酬的多少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或者说是没有可比性的。社会律师毕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体,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没有经费保障,难免使有的律师缺乏责任心,敷衍了事,

致使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要使律师积极进行辩护,国家有必要加大专项法律援助费用的投入,

从而保障被指定的律师的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

另外,同一般辩护律师相比,指定辩护律师具有介入诉讼的时间过晚,

难以实现有效的辩护的特点。

要真正实现指定辩护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为其积极辩护提供支持,应当保证指定辩护律师尽早参与到诉讼之中。

(三)提高指定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

指定辩护同其他普通辩护相比,其具有公益性,

这就决定了作为一名指定辩护律师,除了尽职敬业,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一个不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在指定辩护的过程中必然因为所劳与所得不相称而心存不满,肯定谈不上积极有效的辩护。

因此,

加强指定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促进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辩护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促进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辩护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思想方面,倘若指定辩护律师具有了积极辩护的积极性,而其辩护能力低下,那其积极性也仅仅是一种热情,

不会有实质性的效果。

所以,要实现指定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提高指定辩护律师的业务素养是实质要求。

(四)设立公辩律师

法律援助本是政府的职责,

具体工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条例》第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但现实是,我国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这不难看出,主客已经颠倒了,法律援助名为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

但却实际成了律师的职责。同时,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极少的通过法律强制规定律师法律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国家之一。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条例》第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刑事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应该是一种职业伦理要求,而在我国却成了一项法定义务。面对这一困境,

不妨向某些西方国家借鉴一下设立专职的公辩律师的做法。所谓的公辩律师,

是一种专门为特定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由国家发给工资的律师。公辩律师与普通律师相比多了一重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公辩律师除了具有一般律师所具备的的任职条件外,

还须经历一场成为公辩律师的选拔考试。虽然公辩律师制度当前还只是一种设想,但若真的将其落实到实践中,

将会大大改变我国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的现状,使法律援助工作真正成为政府的职责,而非个人的义务。同时,

是否成为公辩律师是律师自己自由的选择结果,而提供法律援助又是其天然的职责所在,因此其没有理由再消极地去辩护。

参考文献:

[]马静华。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以委托辩护为参照[]。现代法学,

,()。

[]王海,杨琳。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天中学刊,,

()。

[]张春阳。略论指定辩护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完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杨春洪,付凌云。论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兼谈构建死刑案件指定辩护质量标准[]。政法学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经费;专项资金管理;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财政部门为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援助政策,设立的(划拨的)专项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

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构成中,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是主要来源①,具体分为上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专项拨款。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具体应贯彻以下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法律援助立法均明确规定,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用途和性质。()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具体要求有以下方面:①合理使用经费,

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费,开源节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②在节约经费的基础上,

要把有限的经费主要用于办案上,要多办案,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

③不同经费不同用途。

法律援助经费应根据来源不同确定不同的用途。政府拨付的资金用来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维持正常的开支,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公的经费、工作人员的薪金和福利及办理案件所需要的业务经费;

社会捐助、基金及其他来源的资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费用和其他业务开支,以弥补政府经费的不足。

在管理模式上,对法律援助财政拨付经费的管理主要采用财政管理模式,对法律援助社会资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用基金模式。

一、当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数额相对较少,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受重视的程度较低,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②:

(一)经费保障不足且分配不均衡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数据,年全国各地拨付法律援助资金万元,

中央还首次拨付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国人均经费两毛钱[]。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无法满足法律援助事业最基本的需要。以陕西省户县为例,

户县总人口万人,其中妇女约占人口的一半,儿童约万人,残疾人万人,

“五保户”人,最低保障线人口人。企业不景气,且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

下岗工人多。据测算,每年约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件,而实际能够达到援助的不足三分之一。

如果按每年办理件法律援助案件,按最低办案补贴标准每件元计算,

每年需要经费万元(不含办公等经费)。年县财政向法律援助中心拨款仅有.万元,年预算拨款增加到.万元,远远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西安市各区县中,

户县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还是比较好的,灞桥区、高陵、蓝田这些完全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区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更是存在严重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

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经费各地保障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了越贫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越低的状况。以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年全西安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仅为.万元,

其中市中心万元,区县仅有~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开展有经费保障,合计也不过.万元。有些财政特别困难的区县,

本级法律援助经费还处于零预算,主要依靠由市财政按人均.元的标准转移支付。

这样的经费保障,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城乡法律援助的人均受案率产生较大差异。西安市现有多万人,

年的受援人数是人,总案件数为件,年法律援助全市人均受援率为万分之.。但是,户县、周至、高陵、蓝田县的人口总数为.万人,

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人均受援率仅为万分之.,法律援助城乡人均受援率存在较大差异。从陕西省全省来看,

目前仍有%的贫困农业县级法律援助经费本级财政处于零预算。区际间差异较大,尤其是表现在城乡之间的显著差异,

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账户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现象

专户管理是实现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最为有效的手段,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并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风险。就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实践来看,

全省十个地市中有%的地市法律援助资金未能独立管理和使用,%的县(区)法律援助资金未能实现独立使用。

榆林市个法律援助机构,账户独立使用的有个单位,账户不独立的有个单位。

而咸阳市年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见表),

在个法律援助机构中,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账户独立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有个,账户不独立的有个(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这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不独立,

使得上级和本级拨付的资金全在司法局账户上,法律援助机构实际上已无法实际控制资金的使用,致使资金被司法行政单位挪用和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经费账户不能单列,致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同时由于程序复杂,

其他工作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法律援助机构不公开,致使监督机制不规范,

也难以实际贯彻实施,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未能实际贯彻。

(三)援助经费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未能具体明确,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专项资金支出占比例过低在对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实践调查中显示,年商洛市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收到.万元的专项资金[],

支出人员经费(工资).万元,占%;

基本办公经费.万元,占%;

办案补贴支出.万元,占%;

宣传、培训和其他支出.万元,占经费支出的%。实际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比例偏低仅有%。杨凌区年支出各种法律援助经费共.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万元,占经费支出的.%;基本公用经费.万元,占经费支出的

.%;

办案补贴.万元,占.%;宣传经费.万元,培训经费.万元,

共占经费支出的.%;其他费用支出.万元,占.%。

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业务经费只有.%。年杨凌区各种经费共计.万元,其中人员经费.万元,占经费支出.%;

基本公用经费.万元,占经费支出的%;

办案补贴.万元,占支出的.%;宣传、培训经费共计.万元,

占经费支出的.%。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经费支出仅有.%。

而咸阳地区[],

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与本级财政按预算共获得.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其中办案经费支出.万元,

占专项资金支出的.%;宣传和培训经费共支出.万元,占经费支出的.%;

其他支出.万元,

占经费支出的%。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理案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而在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比例太低,未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救济的作用与功能。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不明确,

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同时给权力寻租留有空间。

(四)经费内部控制有待加强,特别是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过程中存在着资料登记简约化、报销批量化、领用形式化等问题

部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账务处理统的过死,不能正确的反映经费的用途。

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而当前常常将此补助款以劳务费或其他款项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

(五)对提高和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专项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管理不规范

。管理办法缺乏科学性与刚性。如目前比较明显的就是上级法律援助专项转移资金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但一些地方财政连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都无法保证,根本不可能拿出真假美猴王作文资金来配套,这样一来只有两种结果,

一是采取非常手段如假配套等将资金争取来,二是放弃。

这种管理办法明显有锦上添花之嫌,而缺雪中送炭之意,可能拿不出配套资金的地方比拿得起配套资金的地方更需要这些专项资金,只是因为拿不出配套资金而丧失了机会,

这有悖于专项资金设立的初衷。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协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协调,如市府办牵头、财政管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管项目、纪检部门管监督、审计部门管决算审价等等。

但当前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部门却是“好事抢着做,责任相互推”,部门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够,

难以形成合力。财政由于职能的定位,经常处于做“为难人”的位置,而且要想管好项目,仅仅管了资金是不够的,

但很多时候财政往往是事后业务部门需要安排资金或是需要合发文盖章才知道具体情况,工作十分被动。

。管理主动性不够。财政工作者对财政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扮演的角色认识不清,应该承担何种管理责任、管理中应该介入至何种程度心中无底。

管理信息依靠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资金拨付等待上门申请,主动介入资金管理意愿不强。

。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还停留在结果管理上,

重结果、轻过程,管理粗放。绩效评价实施较少,方法单一。一般是上级有要求才会去实施绩效评价,

往往是草草填表,应付了事。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情况的客观性缺乏认真分析,

对评价结果也没有切实的应用。

而且往往是事后评价,

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绩效评价的效果就很难有明显体现。

二、加强和改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加大法律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难三年级作文猜猜她是谁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是保障和尊重人权,实现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性质上讲具有社会救济的基本功能。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即具有社会救济和扶贫资金的性质[]。尤其是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更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科学管理,严禁挪用和挤占,

明确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

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应当充分认识法律援助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认识到法律援助资金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功能和性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以及法律援助各项开支的具体比例,确保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支出

法律援助的经费,

必须全部用于援助事业,尤其是应当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业务开支,其中包括:()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办案补贴费用、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另外,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所派的援助人员在提供援助过程中非法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结果,

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害人赔偿实际损失,然后援助中心可以向实施侵害的援助人员追偿。上述经费的使用,

援助人员都应以节约为前提,

其他特殊经费支出都应由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员审批。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部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对于省、市向贫困县(区)财政转移拨款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也应当参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具体要求实施,

使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办案业务支出。

(三)加强专户管理,

杜绝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挪用和挤占现象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

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每年度终了后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财政部和司法部做出书面报告。

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省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

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财政部、司法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

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是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坚持按照“分户管理、专户专账、封闭运行”的模式,

实现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内部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在目前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形下,加强援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严格审查制度、提高使用效率,能有效节约援助资金,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严格审查制度。

()申请条件的审查。《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援助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主要对援助对象的经济标准及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关于经济困难标准,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条例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

在经济审查标准上适用因地制宜的方针,

实践中各地普遍的做法是以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援助中心需要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以防止欺诈、隐瞒的行为发生。关于受案范围的审查,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已明确规定具体的援助情形及案件种类,实践中只要对号入座即可。

()援助效益审查。法律援助处理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援助资金尚不充裕的今天,实施法律援助应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笔者认为有些案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①案件案情简单,

通过指导申请人自己能够解决的,就给予指导解决;②采用非诉讼方式可行性较强、效果更好的,建议申请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③案件胜诉率很低或者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的,

援助中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帮助解决。

。将法律援助的经费使用纳入合同管理轨道[]。法律援助合同项目模式源于美国,

是指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同州、县或其他的司法管辖区签订提供刑事辩护服务的合同,

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在一定费用的基础上办理特定数量的案件。

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一定时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报酬以及办理案件的质量要求。

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而言,虽然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会较普通案件稍低,但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总体而言签订合同后其收入也将十分可观,

对于年轻律师这更是一个锻炼机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而言,

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合同,既可以节省资金,又缓解了工作压力,

还可以用合同约束律师的办案效率,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管,有效地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积极创新管理理念,主动协商,化被动为主动。

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建章立制,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为保障法律援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平衡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

应积极促进资金、资源得有效整合。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上实行“分级负责、痕迹管理”的资金管理办法。

。实行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人制度。

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多,政策性强,几乎每项专项资金都有对应管理办法,

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也给财政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

财政监督人员在检查某一项财政专项资金时,由于对资金的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

从而使检查浮于表面,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为了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专管员,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专管员的职责,

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心中有数”;

每年对所分管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

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在财政部门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检查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积极参与,在对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前,必须征得专管员的同意,

通过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负责制,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需要,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村(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项资金投入,以促进和发展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事业,

统筹城乡社会经济事业发展

经费短缺一直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

虽然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有所增加,但是依然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拨款,

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仍然没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以及经费的管理均造成很大障碍。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专项资金方面,一是切实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可以考虑将区县法律援助经费由区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县人口、企业分布、财政收入状况、往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统一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区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法律援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避免法律援助资金被截留和挪用,

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二是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

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建立法律援助募集捐献机制的方式,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实现我国法律援助社会募集资金规模有所突破。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财政困难的区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从整体上看,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

城乡法律援助的发展还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农业人口占比重较大,大力发展农村法律援助成为当前统筹城乡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而目前,

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来源模式,使得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严重依赖地方财政收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也因地方财政的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异。

为了解决区际间尤其是城乡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极不均衡的问题,探索和实现法律援助经费的省级统筹(或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地市级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

在保障各地基本的法律援助经费需求基础上进行动态的平衡和资源共享,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

基金项目: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创新和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

号:。

注释:

①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政府的财政拨款;

、社会捐款;、其他资金渠道,如国际组织以项目合作的形式进行的资助、公益福利收入的定向使用等。

但是社会捐款以及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当前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各级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

②相关研究数据来源于陕西省财政厅年依法理财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研究――以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为研究对象”研究报告,本文作者主持并完成了该项目的主要工作。

参考文献:

[]王卫国,

姚合平,胡子君。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难点与对策[]。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

[]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咸法援字【】号。

[]陕西省商洛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商洛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情况的汇报,--。

[]陕西省杨凌区法律援助中心。杨凌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情况的报告,年月日。

[]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咸法援字【】号。

[]段景田,刘立星。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中国农业会计,

,()。

[]方飞霞,季春晖。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及其管理问题研究[]。浙江万里学院学报,第卷第期。

[作者简介]梁高峰(―),

陕西永寿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经济管理学博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人力资源管理,

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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