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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和法律专业范文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4-01-22 15:34:58

电子商务和法律专业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产权;保护

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运作模式和运作方法,其实际上是互联网事业的飞速发展对传统商业方法的一种变革。在这样的过程中,

很多企业必将面对一些新兴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商业的保护和电子产业的专利保护两个方面。这两个部分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环境的合理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对于互联网而言,技术上的难度也导致了商业秘密难以维护,

而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公开性,商业的保护力度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所以,本文将从如何维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角度出发,对于电子商务的各类观点进行总体性和技术性的规划;

同时从专利法的角度出发,

对于商业层面和法律层面都进行了一定的思考,从而对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完善,使得电子商务企业中新型的商务模式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促进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

对观念进行转变,

把电子商务纳入专利权保护

.对智力活动的解读

在审查指南中,其对于智力活动的定义如下:所谓智力活动,其一般指的是人们的思维过程,而智力也小学生读后感500字一般源于思维,所以,

其通过大量的思维做出判断,在推理中得出确切的结论。而且,所谓思维必须通过完整的判断而产生,它将他人的思维活动作为中间的传播媒介,

并且在运动的过程中得出一个确切的自然结果,同时,在对于智力活动进行相关描述时、必须对人们的思维进行领导,并且将记忆的规则容纳于其中,

通过一定方法帮助人们进行判断和记忆。而这种通过规则来帮助人们进行记忆的方法,和专利权中第条内所规定的款项是十分吻合的,所以,把电子商务中的方法和规则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规则,其实质上也是十分合理的。通过审查指南的各类规定我们可知;

定义智力活动的原则如下:首先,其要求主观意愿必须由当事人所控制,当该意愿进行变化时,

人也会依照意愿的不同而不断进行相关的变化,其无法通过人类而单独进行存在。其次,

智力活动从人类的某种思维活动加以诞生,能够通过某一类自然性规律而加以存在,

并且能够实现某一个领域内的实际问题,进而对效果进行技术性的达成,

所以,对于专利法而言,这就是实际意义是上的技术手段。

.从法律手段进行变革

首先,从电子商务的方面进行判断和改进。对于组成部分而言,要进行明显的、科学的意义和判断,

进而应该对科学给出一个明确的范围,同时,要对专利进行申请,通过专利的制定区别于其是否有别于法律上的范畴,并且对专利进行一定意义上和审查和核实。以确定专利的审查是否能达到入门级的标准。

.在刑法方面所进行的改善

()要对专利性的犯罪行为加强管理和惩处。对于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

对于专利犯罪的惩处和保护其实都是很不完善的。而对于专利上的很多侵权行为,

更是缺乏相关的惩处和保护。而且,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没有经过专利人的允许下,任何对于其专利随意使用的行为都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而这样的行为无疑具有着极为严重的危害性作用。所以,如果没有完科普小知识作文整的刑法方面的维护,这种专利上的侵权行为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这种侵权的行为很容易导致国家和个人的利益都受到严重的损害,

同时,如果是必要的情况下,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电子商务的专业权利是十分合理的。而且,

由于对专利权可能造成侵犯的人不仅有自然人,

还有相关的法人,这就使得更应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及时维护专利人的利益。()要加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首先,

对于目前的刑法部分而言,对于侵权的处罚方式一共有两种,一个是自由刑罚,一个是罚金上的处罚。这种处罚对于被侵权人来讲是公平而又狠厉的,事实上,

每一个成果的出现其背后都是产权所有人大量的付出和心血,所以,对于国家而言也理所当然的应该对其进行回报。但是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罚金刑罚都是把侵权人取得的利益都上缴给国库,

而这样的行为事实上对于被侵权人来讲其实有时并不公平,

因为这样会导致侵权人无法偿还对被侵权人的赔偿,

所以,

在此基础上我国其实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法律,比如要求侵权人将所获得的利润折价后赔偿给被侵权人,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侵权人的成本,同时,

也能增加犯罪成本,减少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作者:毛宁单位: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郑万青,姜文鹏。简论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专利[]。知识产权,

,():。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电子商务和法律专业篇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现状

电子商务()是在世纪年代初期兴起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一种全新的商业经营模式。进入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电子商务日益成为现代商业活动中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高度追捧。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特别是我国在年月对国内电子商务税收的“网络第一案”判定,

使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张某因为偷税漏税锒铛入狱我的家庭作文500字,并且处以高额的罚金,此案使得我国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税收高度关注。近年来,

有关学者和专家更是提出了要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

可以说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

那么,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现状如何,

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要想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保证,

没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来进行征税是不可想象的,也是无法完成的。当前,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正处于一个“两不管”的真空状态,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是传统的税收法律无法对电子商务税收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电子商务通过对商流、信息流和物流的改变,使商务活动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其根本的特征是网络虚拟性,

交易的过程无法监管,

使得传统的税收手段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是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尚未出台。虽然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是其毕竟还是一项新事物,很多国家都是在鼓励其发展的,

对其征税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专门法律迟迟没有出台。总的来看,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存在诸多的法律漏洞和社会隐患,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现实情况来看,

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不能有效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和法规尚未出台和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缺乏必要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不能有效适应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与实现不仅需要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和交易的细节进行认真准确的鉴定,还同时要具备对交易单据凭证进行核对的条件以及对商流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这些活动环节都面临着虚拟化带来的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就是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不能有效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具体表现,可以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主体。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往往采用虚拟方式进行交易,真实身份无法查证,使得现行税务机关无法判定纳税主体,这就导致传统的税源控制方法失去效力。二是征收对象。

征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的书籍和软件等数字化产品很难判定为商品还是服务,到底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现行的税收理论很难做出准确判定。三是征税环节。现行税法体系对征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产品的,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

而网络交易的销售和流通等阶段无法准确切分,最终导致征税环节往往难以判定。

.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和法规尚未出台

当前社会,轻点鼠标、足不出户就能从网上购买到顾客所需的绝大部分物品。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

各种交易平台网站上注册的网店数量越来越多,提供的商品种类不断丰富,如年我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额高达亿元。国内“主流消费网购化”呈现出了巨大的力量,网货已经成为社会民众的消费热点,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主流购物的新模式。然而网店商户既没有注册,也很少报税,

成为征税的“真空”地带。全国政协委员朱奕龙认为:按照相关法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的工商局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但对于网上交易如何管理,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所以任何人只要登录网上交易网站,

填写信息成为注册用户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就能从事网上经营活动。如果要想让网络商店进行工商注册并且主动缴纳税收,除非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以何标准以及征收什么税也没有相关依据,

这就导致了当前电子商务征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缺乏必要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时代高度发展的国际一体化经济,国家之间经济上的关系更加密切,这就导致了国际税收关系日益复杂。目前电子商务交易迅猛发展,

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交易方式,伴随而来的引发了诸多的税收法律问题,

这就使得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的协作十分必要。然而,目前的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的协调和合作形式不容乐观,这主要变现为:一是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观点分歧很大,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难以达成共识,

即使在发达国家之间,如美国和欧盟对此的态度差距也很大;二是由于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的不均衡,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在各国的贸易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不同;

三是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跨国纳税人避税更加容易,而反避税必须多个国家密切配合,一个国家根本无法独立完成。

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途径

电子商务目前在我国经济总量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

而且可以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可谓是一石二鸟。那么,如何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呢?本文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途径:加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支撑、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电子商务税收法和开辟国家之间电子商务税收协作的多元化途径。

.加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支撑

网络时代下的电子商务使得现行税法体系面临着诸多的新问题。但是,电子商务从本质上看只是把传统的交易方式在计算机网络的环境下完成,

仅仅是交易场所发生了变化,

因此现行的税法体系仍然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只是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特征,使得必须对传统税法体系进行相应的适度变革。具体的做法有以下三种:一是增加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从而有些约束各种电子商务活动,

如进一步确定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二是要修改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与电子商务税收相矛盾或有冲突的个别条款,

给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三是删除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部分特别陈旧和极不符合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条款。

.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电子商务税收法

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的问题,加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支撑只能解决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燃眉之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

要想从根本解决,就必须要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电子商务税收法。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应该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是征与不征。如目前电子商务中的就一定要征税,而就可以暂不征税。

二是是否开征新税。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比特税,

当然我国目前的条件还不太成熟,可以不征。有必要说明的是,税法中注明对某种商业活动不征税也是一种法律的约束,

而我国目前是征不征税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三是税种。如可以针对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开征不同的税种。

.开辟国家之间电子商务税收协作的多元化途径

电子商务和法律专业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及特点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集团创建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思想、设计、概念和其他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专利权等方面的内容。

()商标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并且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

随着多媒体与网络通讯技术的成熟,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商标、带有声音商标的出现。

()域名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地址,

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具有惟一性、易实现性、可增值性、永久性的特点。

域名作为一种在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

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版权

所谓版权,也称作者权,

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

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

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

()专利权

专利权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很多技术都成为专利的新客体,

包括计算机程序、通讯协定、密码技术、电子销售系统;此外,

资料的处理和检索技术,界面的设计等都可以成为申请专利的客体。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特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知识产权载体、传播方式和手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具有新的特点。

()客体的无形性

传统知识产权内容大多以实体文档保存和体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内容更多以“无形的”磁体介质和“虚拟的”网络保存和体现;

()公开、公用性

传统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权利人的控制;

()无国界性

“地域性”是传统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网路传输的“无国界性”,

知识产权开始跨越国界,

所以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主要侵权行为

。网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超级链接引起的商标侵权——锚的表里不一

网页制作者特意选择一些精美图片文字作为锚,

来吸引更多的点击数,出现一些锚的表里不一现象。

直接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并把它连接到自己的内容上,

甚至连接到“垃圾内容”上,

这种连接行为往往构成“电子形式剽窃”,是对他人商标的盗用和滥用,属于不正当竞争,淡化了他人商标的价值,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

()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埋置他人商标

、等著名商标网上搜索引擎都有自己的网站源代码数据库,把很多著名商标放入自己的库中,吸引更多的用户。在网站制作中,网主往往将他人的商标放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

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与显性的商标侵权不同,

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信誉,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

虽没有直接在自己的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至少淡化、贬低了他人的商标。

。网上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

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把别人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

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抢注”,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或商号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域名抢注者就如同信息高速路上的车匪路霸,

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

。网上侵犯版权的行为

网络使用者未经许可将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成为数据库在网络上传输;

在网站的网页或广告中非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像或音乐作为背景,吸引点击,从事营利活动;未经许可下载或转载网络上传输的作品,

并用于商业目的;非法从网络上下载并复制他人作品,

制作光盘,并用以营利;

越权或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软件;破解他人具有版权作品,

将破解后的作品放在网络上供他人使用和转载等。这些行为对版权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网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在许多行业中都会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因而会刺激很多技术领域的革新,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和无线通信等。

这些技术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

而复制这些技术却非常容易。它们可以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因此极易被盗用,从而造成对研制开发者利益的损害,

发展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我国现阶段应采取的政策措施

()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体系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制定专门性的电子商务操作规范性法制,强调电子商务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的权利不稳定及法律法规“真空”状态,

初步形成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另外,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订和修改,才能在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另一方面,加大执法的力度。

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制裁。只有严格的执法,

才有可能实现竞争状态的良性循环,

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激励、保护作用。

()提高网络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世纪年代初,我国开始实施对外贸易中的电子数据交换()制度,应该说,我国很重视的推广,

并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保护自动化和无纸化、国际货运中的电子合约以及电子化邮政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是在互联网尚未普及之时提出的,现已被更先进的电子商务()所代替或包容。与相比,

对基础电信的要求更高,并且不局限于经营外贸业务的厂商范围,

而是开始形成了一个全球电子商务大市场,使任何厂商乃至普通百姓,

都可参与交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基础电信建设还跟不上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必须加快建设。

。企业可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目前,

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规定中,国际上已经有较成型的国际公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企业应聘请专业的熟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律师,一旦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运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除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外,

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也能达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首先,网络经营商()与管理者应制定网络使用申请程序和相关制度,如网络使用者在申请登录使用权限时通常均需经过网络经营者与管理者所制订的注册程序,

根据使用者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的服务范围,设置和开放不同的权限和使用范围,并告知应该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等,保护网络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其次,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及早进行域名的注册工作。域名可以在申请商标前注册,且域名有地域之分,所有,

企业应及时向计算机域名管理机构(国内和国际)申请注册域名,防止自己的域名被他人抢注;

再次,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专利权的内容也在随之扩展,除了传统的专利权,那些突破传统的商业方法和交易方式也正在被承认可以专利性的,

企业应注意这些方面专利权的申请,以保护企业的利益;最后,企业要加强对网络商业机密的管理,

如对公司资料的机密分等级,对接触各种资料的员工设定不同的权限,建立企业的,安装防火墙,对进出企业网络资料进行监视和备份等。

()运用经济和道德教育保护知识产权

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因此,可采用一些有效的经济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

如采用适当的分配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给予那些掌握着企业关键技术的工作人员较为丰厚的待遇,或允许他们拥有公司的部分股权,

这样既能防止人才流失,又可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另外,

还可以从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增强道德修养方面来保护知识产权。

可通过宣传、教育来培养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人们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等。

参考文献:

[]何正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与新问题[]。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年第期(~)

[]沈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及其保护策略[]。经济特区。年第期(~)

[]吴志军: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商场现代化。年期(~)

电子商务和法律专业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世纪,

知识产权无疑是中国企业不可回避的、最重要的主题词,知识产权竞争将成为企业竞争的最高形式。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集团创建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思想、设计、概念和其他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专利权等方面的内容,而在此环境中,知识产权载体、传播方式和手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具有客体的无形性、公开性、公用性和无国界性等新的特点。本文将针对目前国内企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现状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战略保护措施。

一、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现状分析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企业还没有形成心理上的完全接受。已经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

其关注点也都放在如何提高网站的信息源、访问量和点击率等问题上。企业潜意识认为开展电子商务最紧迫的、最重要问题是电子支付、电子合同、信息安全等法律问题。绝大多数企业认为知识产权问题在目前还无关紧要,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甚至有的企业连知识产权的概念意识都没有。

或者,

有的企业在对待研究成果时,不是先及时申请专利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而是先进行成果鉴定、获取证书,由此造成专利很可能被别的企业侵犯。

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侵犯版权的问题

版权问题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超级链接引起的版权,网页制作者特意选择一些精美图片文字作为锚,来吸引更多的点击数,出现一些锚的表里不一现象。

直接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并把它连接到自己的内容上,甚至连接到“垃圾内容”上,

这种连接行为往往构成“电子形式剽窃”,是对他人商标的盗用和滥用,属于不正当竞争,

淡化了他人商标的价值,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

、恶意抢注域名的问题

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可见其在网络背景下的重要作用,对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来说,

域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把别人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

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抢注”,

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或商号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

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

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域名抢注者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

、软件侵犯专利权的问题

网络使用者未经许可将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成为数据库在网络上传输;

在网站的网页或广告中非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像或音乐作为背景,吸引点击,从事营利活动;

未经许可下载或转载网络上传输的作品,

并用于商业目的;非法从网络上下载并复制他人作品,制作光盘,

并用以营利;

越权或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软件;破解他人具有版权作品,

将破解后的作品放在网络上供他人使用和转载等。这些行为对版权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体系

一方面,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

制定专门性的电子商务操作规范性法制。另一方面,加大执法的力度。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只有严格的执法,

才有可能实现竞争状态的良性循环,

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激励、保护作用。

、规范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基础电信建设还跟不上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必须加快建设。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信息服务系统是以因特网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

我国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开发出类似于公司的“密钥容器”这类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技术产品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运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除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外,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也能达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

首先,

网络经营商()与管理者应制定网络使用申请程序和相关制度;其次,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及早进行域名的注册工作。

域名可以在申请商标前注册,

且域名有地域之分,所有,

企业应及时向计算机域名管理机构(国内和国际)申请注册域名,防止自己的域名被他人抢注;再次,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专利权的内容也在随之扩展,除了传统的专利权,那些突破传统的商业方法和交易方式也正在被承认可以专利性的,

企业应注意这些方面专利权的申请,以保护企业的利益;最后,企业要加强对网络商业机密的管理。

总之,

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竞争环境、技术研究能力和经济实力,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灵活地、主动地、有选择地加以利用。同时,无论是选择哪种战略,

企业都应将企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工作、经营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紧密联系起来,建立健全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体系,完善企业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从而形成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拓展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

最终促进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王学东,企业电子商务管理[],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何正贤,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与新问题[],成都大学学报,

[]沈培,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及其保护策略[],经济特区,

电子商务和法律专业篇

.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祥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为显著的国家,世界上将近%的电子商务活动发生在美国。

综观美国经济持续&年强劲发展的表现,极其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美国朝野高度重视信息产业。调查证实,过去年美国经济增幅中有约’。归功于高科技企业,

而这些企业中表现最突出的就是与网络技术直接有关的公司。

网络化潮流刺激了美国经济,带动了众多新兴产业的发展,诸如软件服务、文化娱乐、旅游、远程教育、网络广告、职业培训以及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众多商业领域网络销售、网络通信等。这些与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

如%)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号召各国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的过分限制,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当需要政府参与时,其目标应当是支持与营造一个有预测性的、最低限度的、一致的、简化的法律环境;

。。。年初美国众议院经投票通过了一项延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法案,继续推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际经济合作组织()

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等个成员国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于年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

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指出“采用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相对于非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应接受中立的税收待遇,电子商务的税务应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简便的方式进行管理”;’)认为,

对电子商务征税,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分配税收管辖权上要采取合作、协调的方针,

而不是针锋相对的态度。

.欧盟

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问题上,

欧盟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

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主要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欧盟一些国家曾提出对互联网交易征收新税,即按互联网络使用者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有关信息的容量课征“比特税”,但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

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

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点:

()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征税方面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

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赋一致,

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

()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从而难以成为一种可靠的税源。

()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美国、欧盟等国家重视电子商务及其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电子商务对传统营销方式的冲击,势必对中国政府管理企业的思路与方式提出新的挑战。中国只有制定并实行了有利于电子商务政策措施,才可能有力地调动企业运用互联网络技术的积极性。

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对策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制定合理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

对现行税收制度做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

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

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税收中性的原则。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应该平等对待,

以保证各种交易形式之间的税收公平。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

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

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前瞻性原则。

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

()加快立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建立获得网络域名的新规则,确保网络纳税人身份的空间有序性;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软件,

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

特别是规范企业账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

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财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访问权,

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取足够的信息。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从而避免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启用电子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

是一串电子记录。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

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地监控,

一改常规税收征管的滞后性、被动性。

()加强监控税收征管工作为了防止诈骗,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和支付款项都必须经过认证中心和支付平台(或称作支付网关)的全面认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

税务机关可以从支付平台取得数据,

以完成对纳税人的资金稽查。电子商务的货物一般由专业性的快递公司送达,快递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货物跟踪,随时可以查询出某一单交易的货物所在地,

这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一种新的稽查货物的手段。

如果能将上述两种稽查手段结合起来便会创造出全新的征管效率。

()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即使当局制订出了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

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

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改革中国现行税收体制,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修订税收实体法中国税收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其中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是流转税法。

其修订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增值税法的修订,

主要是在增值税法中增加在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是通过什么交易方式实现的;二是对营业税法的修订,

主要是在营业税法中增加了网上服务和在线交易的征税规定,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转让”,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将网上服务等同于一般服务,按“服务业”征税。

另外,

相应地在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完善税收征管法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

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

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录,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

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

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税务机关在得到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同时,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订。

.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协调,

共建国际税收新体系

()加强国际间合作、协调的必要性电子商务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

相互合作,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

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详实、有力的依据。

电子商务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广泛的税收协作网。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实际上就是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重新分配。因此,

中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订,并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建立面向%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

电子商务和法律专业篇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氛围之外,

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建立必要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一、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

顾名思义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

它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用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进行。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主要在网上进行。目前,

对电子商务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指出,

电子商务也称为电子交易(-),主要是指利用技术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络上进行的交易活动。例如,消费者通过在网络上所建立起来的“虚拟商厦”中持卡购物;企业与企业之间借助网络进行交易;

等等。还有一些专家则进一步提出,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利用技术进行的包括交易在内的全部商务活动,包括市场分析、客户联系、商业广告、物资调配、商业销售、银行结算、政府税收、海关通关、投资经营、货物传输、售后服务等等,

它是包括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电子定货系统()、商业增值网()等系统在内的综合系统。世界贸易组织()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也曾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是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包括全部商务活动的集合。

其中,电子交易是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电子服务是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它们各自构成独立的电子商务行为,

又共同构建了电子商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

电子商务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架构。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络上的以数字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应用,

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势必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同样也会作用商业活动的每个环节,

从而形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变革,最终完成对传统商业活动方式的全面取代,构成全社会商业活动的电子化、数字化和信息化。尽管出于技术局限,

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以电子交易着手和起步,主要反映在货品贸易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活动本身的不断完善,

电子服务也会应运而生。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信息化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反映在整个商业活动中,不仅仅反映在传统的货品交易中,

也会反映在服务贸易中,还必然要反映在商业活动的其它方面。从法律调整的视角审视,

应该把广泛意义上的和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研究探索的对象,法律调整应作用于商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

二、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概念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整因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般商业活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关系和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社会关系等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

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分,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但从其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商务活动的基本属性,

仍然属于商务活动的范畴,对由此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依然适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一般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尤其适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方面。随着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

现有的法律规范将对电子商务更好地发挥调整作用,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进步,也将促进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

但是电子商务毕竟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络环境中建立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数字化商业活动,是人类社会信息化的产物,

至少在目前,甚至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中还会被广泛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商务活动。与在传统的人际环境中所建立的以纸、笔为基本形式的媒体平台上的物质化的商务活动相比较,

在方式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由此所产生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一般商法。面对这些特殊的数字化的新问题,

现有的商法往往捉襟见肘或者根本就无以应对。因此,这就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法,它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的法律规范,

同时也是商法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将逐步成熟并臻于完善,

将逐步取代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的商业活动。与这一大趋势相适应,

电子商法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

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

由于传统商务活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电子商法最终将成为商法中的主导内容,

商法的形式就将会由电子商法的实质内容来充实。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即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一)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首要问题。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各种不同的电子商务方案,它们分别基于各自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

构成了不同的运行模式,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各不相同。

一个国家的电子商务建立何种模式,相应的建立何种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方案或一个系统环境的选择,而是牵涉规定国家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走向和流动方式,牵涉到国家商业运行的走向,

甚至牵涉到国家经济发展趋势的重大问题,不能够完全放任自流,必须通过法律,将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固定下来。关于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规范:电子商务基本制度的规范,

包括认证制度和密钥管理制度等等;()电子商务运行标准的规范;

()密码体系的规范。

(二)主体资格的确认及权利义务。卖售人的资格及审定。电子商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卖售人的资格,

并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设定审查制和准则制等审定方法。

在电子商务建设的早期,建立审查制,只有通过法定条件的审定,才有可能在电子商务中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随着电子商务建设的不断完善,

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买受人的资格及审定。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鼓励公众参与网上交易,

任何人只要具备网上交易的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可作为买受人参与网上交易活动。

。交易服务机构的资格及审定。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密钥管理机构()、信息服务提供商()、信息提供商()等,其中和等机构作为交易的必然参与人,

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资格条件和审定予以规定,同时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也需要对参与电子商务的、的资格条件及其审定予以规范。。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律应当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并使之成为交易主体的自觉行为。(三)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和准入。电子商务市场建立的方法。允许在网上建立各种形式的虚拟市场,

例如,

允许卖售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自行设立网站建立“虚拟商厦”,也允许、充分利用自身的硬件、软件和法定的服务能力设立网站,通过租赁招商的方式,

根据他人的要求提供类似于柜台出租型的服务。。市场准入及其条件。市场准入的谨慎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电子商务建设的早期,为了确保交易安全,

有必要对卖售人进入市场予以规范,即只有当其满足一定条件时,

例如对于货品贸易来说,要求卖售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供货能力,有传输货品的能力,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等等,

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四)数字化商务行为及商务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是一系列数字化商务行为的逻辑过程,数字化商务文件则是数字化商务行为的形式标识和法律结果。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这些行为由当事人直接作为,这些文件则是由当事人亲历完成,

其法律效力由当事人的直接作为而自然发生。但是在电子商务中,这些行为往往由计算机完成,文件也由计算机生成,例如当事人的身份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

以及数字合同等等,

其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发生时间及其确认,包括其事后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合法性等等需要由法律予以规范。(五)电子商务商业行为的规范。网上交易的操作规程。网上交易不同于传统的交易,其具体操作规程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网上交易的行为规范。

网上交易必须要在良好的行为规范环境中进行,法律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公众正当的网上行为,维护网上交易秩序。

。禁止网上的不正当竞争。网上交易的便利同样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

电子商务法律要在原有的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赋予其特殊的内涵,以适应调整网上交易的需要。。预防和惩治网上犯罪活动。网上犯罪活动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活动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律作为我国刑法的必要补充,

预防、惩治网上犯罪活动。(六)电子结算的规范。电子结算方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对国家电子结算的体制和基本模式,

电子银行的建设,支付网关的建立,

电子结算结果的法律效力等的规范。

。电子结算工具的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对电子结算工具的形式和法律效力,电子结算工具的发行与使用等规范。。电子票据、电子货币的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对电子货币的发行,

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等的规范。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法律调整的重要任务。。网上知识产权的确认。其中包括网上知识产权所有权及所有人的认定,网上知识产权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定等等。

。网上知识产权的使用。其中包括网上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网上知识产权的有效使用等等。

。网上知识产权的侵害及制裁。其中包括侵权的认定规则和认定方法,

侵权的证明,侵权的制裁等等。(八)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在电子商务中任何人都应当严格地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对网上纳税的标准及其实现,其中包括:网上纳税的依据,纳税的标准,

纳税义务人,税款的缴纳,等等。。网上纳税,其中包括网上纳税的规划与建设、纳税网关的建设和使用、网上纳税的工作规程、网上纳税的法律效力,

等等。。海关纳税。

其中包括:网上关税体制的建立、网上关税的标准、网上关税的依据、网上关税的缴纳、网上缴纳关税的法律效力,等等。(九)争议与纠纷的解决。争议与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

其中主要包括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机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方式,

等等。

。证据。其中包括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采信、证据的保存,等等。。法律救济。其中包括法律救济的形式、内容、法律救济的实现,

等等。蒋坡

电子商务和法律专业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应对策略

一、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状

据中国商务部的调查统计,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万亿元,

增长率为.%,

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年我国股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企业超过万家;而据商务部测算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从年的.万亿元增长到.万亿元,占整个外贸规模的%,年均增速%。

以上数据表明,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作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新模式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相较于我国低迷的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优化国际产业链、加快我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等作用,

由此看来,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发展中是我国未来参与国际竞争的制高点,起着拉动经济新引擎的作用。然而,比较世界各国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的能力,

明显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是走在世界前列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年来虽有快速发展,

但总量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份额少,且在国际上总的占比较小。且像天猫国际、京东海外购、聚美急速免税店、唯品会、一号店等等,这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巨头也面对重重困境。而且我国大部分企业依靠电子商务在开展国际贸易的做法单一,

仅只是广告、信息、进行电子查询,然而很少有企业能完成网上商务洽谈、签订合同、交换文本及单证,网上支付等一系列工作。

与此同时,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仍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全新交易模式,在被国际贸易广泛应用,并促其迅速发展的同时,

同样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难题。

(一)缺乏完善的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系统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例如支付宝、余额宝、贝宝、财富通、-快钱、网银在线、首信易支付、云网、环讯、微信钱包等,

虽然在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被广泛使用,但在国外应用并不普遍,且世界各国的电子支付方式都各不相同,

国内外通用的电子支付工具也不多,

导致支付和结汇环节一场繁琐。

(二)我国的跨境物流发展滞后

依托跨境物流将包裹送到消费者和终端市场手中,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才有可能继续进行。但我国传统跨境物流,转运物流价格高、时效慢。

且一直存在种种弊端,

如配送时间长、包裹无法全程追踪、不支持退换货,

甚至会出现清关障碍、包裹破损、丢包的情况,售后服务难和退换货难。我国跨境外贸的发展速度如此之快,

国际物流发展却还没有跟上节奏,势必会带来很多隐患。

(三)供应链不稳定

海外商品供货渠道不稳定,

价格难以控制,供应链长,

环节复杂,各地区文化和商业环境有差异,打通各环节难度大。

(四)跨境电商对传统企业的冲击,

易使我国的国际贸易形成蹩脚之势

一方面是跨境电商规模的持续扩大,另一方面是传统零售业绩一路下滑。据《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万亿元,同比增长.%。

但根据东方财富数据,

截至月日,股零售板块已经公布业绩的家上市公司中,

家营业收入出现下滑,

占比达%,净利润也大降。

无疑跨境电商对我国的传统企业造成打击和威胁,传统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仍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此涨彼消的困境会制约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五)欠缺专业人才

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复合型人才,其应具备英语交流、网络营销与策划、国际支付、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等专业知识,

还应懂得运用相关搜索引擎,了解多过文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然而,

在我国,这种复合型人才存量不多,有经验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又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来不及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与培训进行调整,

故产生巨大的人才缺口。

这样一来,

便会制约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

(六)相关的法规、政策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经济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缺乏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条款,

现行的法律条文无法规制。且跨境电子商务衍生出许多问题,如通关、商检、退税、结汇、消费者权益、交易纠纷、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健全的法律法规有助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健康发展。。管理机制需完善。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目前以中小额交易为主,

且电子商务市场的产品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大量低附加值、无品牌、假货仿品充斥跨境电子商务市场。

这些问题涉及到海关、国检(检验检疫)、国税(纳税退税)、外管局(支付结汇)、商委或外经贸委(企业备案、数据统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但目前我国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仍存在一些各自为政、扩张权限、重复监管的问题。且我国企业的管理理念更新速度不如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速度。

三、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系统建设

政府应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支付,推进跨境外汇支付试点,

支持境内银行拓展境外业务。多为企业提供优惠措施。

支持我国的电子支付手段向欧美等先进国家看齐,

支持我国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各国交易方式对接。

此外由于各国的消费方式不同,加之涉及国际交易中的货币兑换等问题,我国还需加强电子支付工具的建设,企业要尽量做大国内支付工具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并努力在国际电子支付中占据重要份额。

我国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尽可能多的使用我国的各种电子支付软件,应在使用过程中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搭建跨境物流体系

国家应开展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专项行动计划,建设物流大通道,

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物流基础基础设施,发展智慧物流,推动物流产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以降低物流成本推进流通领域的供给侧改革,

让运输不再遭遇“囧途”。尽早规划建设尽可能完善的跨境物流体系,并加强海外仓建设。

还应简化国与国之间的检验检疫等通关环节,加强管理创新,在通关环节给予更多鼓励和支持。此外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应抱团到国外建立海外仓,

避免承担单个建仓的高额成本。

加快我国国际性跨境物流大企业的建立。

(三)打造建议稳定供应链

企业应积极与海外知名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了解当地的文化、市场环境、货物的供应流程,寻找受国内消费者所青睐的海外商品,与对方建立良好的供货渠道,

并以合适的价格达成协议。

(四)加强跨境电商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

我国要加强跨境电商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全方位、高效发展,打造智慧化全产业链,有利于彻底改变我国传统外贸企业被动环境,企业应积极做好体系完整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建立数字化工厂、实现智能化生产,

促进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营销等全产业链体系建设,

努力打造有实力的国际性品牌。

(五)加强人才的培养

政府应鼓励各类企业、培训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培养掌握商业经营管理和信息化应用的综合型高端紧缺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实用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高端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

其次,企业要学会将拥有传统外贸经验的人才注入电子商务,

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在报关、报检、租船、订舱等常规外贸流程提供帮助、提供包括退税、融资在内的金融服务和售后服务,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改进和优化,有助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高等学校可加强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等专业的教学,尽可能多地开设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课程,

建立复合型人才培训基地,

开展与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模式,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制度,落实就业创业和人才引进政策。拥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个人应努力提升技能,

适应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六)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应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环境的监管,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企业和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是应遵循电子商务法律条款,且应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支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善。。国家应推进简政放权,

创新管理服务。

坚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和保护权益并举,防止措施失当导致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发展中走歪路,丧失发展环境。政府和企业应创新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国家、企业和专业人才之间要尽可能更多地开展相关讨论工作。

四、结束语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贸易产生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在目前全球经济发展普遍放缓,传统国际贸易发展缓慢的环境下,它展现出拉动我国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优势,同时,对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目前,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存在着模式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安全与法律问题、人员素质问题等各方面问题,

这需要我国政府、企业和专业人才的共同探索和研究,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之一新兴业态,

让其真正发展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引擎、新优势、新形式。

参考文献

[]来有为,王开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态、障碍性因素及其下一步[]。中国与全球化,。

[]蔡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分析及建议[]。电子商务,

[]。目前最详细的对国内跨境电商的纯干货分析,杨露茜,

[]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网。制约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六大问题解析,。

电子商务和法律专业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立法;思考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虽晚,但是它的成长速度及其带给社会、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影响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应用。

网民的数量和网站的建设每半年翻一番,许多大城市纷纷建立了电子商务平台并开展了有关业务。年中国上网人数只有十万人,而十年之后,

截止年月底,则达到了亿人。目前,

中国因特网用户数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快速递增的上网人群和日益改善的经济环境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几乎每天都有一些网站设立,每天都有网络公司在注册,

据有关人士统计,目前仅北京就有上千个网络公司。电子商务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网络经济已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据有关专家估计,在未来的几年里,网络经济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及的电子商务将会大大地改变我们的生活,

但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发展,我们也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一)信用问题--电子商务的瓶颈尚未得到解决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先进的科学交易方式,固然在技术方面、银行结算方面、信息传送方面有其优点,但一定要有与其匹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相应道德水准。

所以,电子商务在我国一开始发展,商业信用问题就突出表现出来,

而直到今天无论各方面都未积极地拿出相应的措施来。为什么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会有这么严重的信用问题呢?我们知道,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不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企业之间在信守合同方面极不认真,而目前广大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力度不够又进一步加剧了商业信用本来就低下的窘况。

目前我国四大银行面临的几千亿的不良信贷资产就更能说明问题。当前,许多网络公司从事网上零售业务(即),消费者不禁会问,在网上能购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吗?

如果自己根据网上的介绍和说明买到了自己认定的商品而又不满意怎么办,

网站能够退货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关于电子商务零售业务方面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一旦出现纠纷则极不容易解决。同时,

在零售时商品的质量也不能够得到保障,

因为在零售中,假冒伪劣商品较容易鱼龙混杂,买家便不容易鉴别。

而网上零售使中间环节更为复杂,所以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难以得到真正发展。

(二)网络故障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网络运营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操作方面或来自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除的原因,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

由于网络通讯的暂时中断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网络陷于瘫痪,会使买卖双方的履行出现问题,而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损失究竟要由谁来负责,是由网络服务商,

还是由买卖哪一方?

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与规定。虽然有一些互联网技术服务商提供保障网络安全使用的服务,

但绝不可能完全杜绝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故障及人为的黑客破坏。

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网络故障影响交易会引发法律诉讼,而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便会给法院对这些诉讼的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网上的版权侵权

对于版权侵权行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别,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

盗印著作权人的作品或盗用影视作品。但对于在网上刊登或转载别人的作品,法律就没有明晰的规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网站出于各自的经营目的,

未经作者同意,

将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网,

而其他网民通过访问该网站的这些作品,已经给该网站创造经济效益。对于该网站来说实际上已经获利,但对作品的作者来说,其著作却遭到侵犯。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网站捕风捉影,随意自撰文章将涉及有关人士的文章刊登上网,供广大网民阅读,这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这些人士的名誉权。还有些人随意未经网站允许从网上下载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营利活动,

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上述这些侵权行为和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的方式不同罢了,实际上本质却是一样的。由于法律在这个领域是相对空白的,所以致使今天在网络上的法律侵权行为十分严重,

这种现象使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随在其后,但我们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

创造与之相配套的法律环境。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同中国的电子商务一样,在年之前基本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而在年开始涌现的电子商务热潮的带动与要求下,相关立法呼声越来越高,

并产生了年春天人大会上的电子商务立法一号提案。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年月日,正式颁布实施。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迈出实质性一步,这看似简单的一小步,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跨跃式发展。

与此同时,

在一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电子商务活动有所规范。

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

另外,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也有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然而,同电子商务在我国蓬勃发展的现状相比,

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是相当滞后的。目前,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有很多领域空白,

法律的规范层次过低,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应尽快推进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以适应“网络经济”这一世界性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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