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篇
讨论
目前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到处置中心(垃圾场)的一系列过程中,
并没有完善的交接手续,
没有登记相应的数量、种类等信息,导致个体医疗废物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隐患;对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相关管法规培训不到位,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不了解,
不重视,在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时必要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暴露情况严重。对现有的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不严年月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其宗旨是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步人法制化的轨道。但是,我国的医疗废物处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政府、医疗机构、环保护等多个部门,
其相互间职责不清、界线不明、没有有效的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缺乏必要的监管设施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
从而直接造成现行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困难[]。对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力度不足从目前来看,主管部门对个体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理仍存在认识不足或重视不够,只是强调抓国家大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
忽视个体医疗机医疗废物管理,而这些小单位因管理疏漏、环保意识差,其产生的废物危害性甚至大于大型医院。经实地调查,
这些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几乎都是混于生活垃圾之中,而有些利益熏心的个体医疗机构甚至将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卖给不法商贩,来牟取蝇头小利。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不清、处理不当长期以来无统一法规,个体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重视不够,
处理不当,造成环境、空气的污染及社会危害[]。
医护人员职业暴露情况严重在接受问卷调查过程中,个体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人(医生人,护理人员人),
仅在近年内发生过职业暴露情况的护理人员有人,
占受访护理人员的.%,
以整理用后器具或处理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发生的为主要原因,
这与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防护措施不到位、实际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
应对措施
规范医疗废物处理程序
建议政府设立个体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对个体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制订个体医疗机构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处置流程及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卫生主管部门、环保部门,
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针对个体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适度变换检查形式或奖惩机制,建立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档案;个体医疗机构对产生医疗废物要严格执行废物安全处置流程,
严格分类收集包装、密闭清运、不得遗散、警示标志醒目,避免外流,
做到有数量、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进行登记,记录资料保存年。健全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体制健全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全过程监管体制,明确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医疗废物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环保部门、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和药监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部门间的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从产生、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到最终安全处置的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
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不同形式的医疗废物知识培训和普及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
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目前临时负责医疗废物运送等工作的环卫工人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管理,危害和防护知识进行培训[],
还包括社区居民这一群体,针对不同的人群,培训的方式应相对灵活。
建议向个体医疗机构派发相关医疗废物知识的制度汇编,定期组织以医疗废物为主题的培训会议;
在对环卫工人的培训中强调医疗废物的危害、相关防护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并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职业暴露;
建议小区居委会可以适当通过宣传栏、展板等常见形式,
对医疗废物的常识加以普及。加强职业暴露防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是保证职业安全的重要环节,在进行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操作时应戴手套;立即处理使用过的针头避免针刺伤;回套时尽可能单手操作;
静脉输液完毕拔针后,将头皮针立即放入锐器盒内;用过的针头不要折弯或折断,用过手术刀、剪时,不能裸手处理,
用弯盘传递;选择正确掰安瓿的方法[]。
建议卫生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以简明易记、显著标识、能烂熟于心的形式(如操作口诀、规范操作图)将操作规范发放到各个体医疗机构,
使之在工作中形成稳定的职业行为和防护习惯。增加对环卫工人的关怀环卫工人作为医疗废物处置流程中的一个重要主体,
同时也是经常被忽视一个弱势群体。在与环卫工人深入访谈的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环卫工人了解到医疗废物的危害性,
但自我警示意识比较薄弱,同时相比起身体健康他们更关注在经济收入上得到提高。
处于城市底薪阶级的环卫工人自然希望获得更充裕的物质支配,但如果收入水平无法改变,
可以试图通过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增加实质性的福利,例如每年一次简单的体检、在夏季送上简单的消暑良品,以保证环卫工人良好的工作心态和工作状态。
卫生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奥运会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卫生厅《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
保定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年月&;
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各级医疗机构、县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为保障专项检查顺利有序开展,
保定市卫生局成立了传染病检查领导小组,根据省卫生厅《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保定市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明确检点、检查范围和检查要求,
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二、专项检查成效显著
(一)分层次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
均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相关培训记录、医疗废物登记较齐全,
设立了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交由市级处置中心处置或自行焚烧处置,
相关人员采取了一定的卫生防护措施。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医疗单位无医疗废物运输专用工具和通道,少数医疗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包装,
医疗废物暂存点不符合相关规定,
暂存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及时处置。
。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其他医疗机构:
卫生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篇
【关键词】一次性输液袋(瓶);处置;分析;
对策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目前,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一次性医用器材已广泛应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工作之中,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并减少了医院内感染的发生【】。
然而,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若处理不当,将危害医院环境并造成社会环境污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
若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为此,笔者在年盘锦市卫生监督检查中对抽检的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对象与方法
.对象以在全市范围内抽查的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分析对象,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家、二级医疗机构家、民营医院家、乡镇卫生院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家、个体诊所家,村卫生所家。
.方法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卫办医发【】号文件,
确定检查内容,制作检查表;
通过听取介绍、查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分析,最后将调查结果归纳整理。
结果
.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门诊和病房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处置情况
依据有关规定,对在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门诊和病房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
应按医疗废物处置【】。本次检查的家医疗机构中,未设传染病门诊和病房的共有家,其使用一次性输液袋(瓶)均不属于医疗废物,不需要按医疗废物处置;
另家医疗机构设有传染病专科、传染病门诊和病房,每日产生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约,均能按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由专人管理,能及时按规定将其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最后交由取得资质的盘锦市集中废物处理中心处置。
.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袋(瓶)的处置情况《开学第一课》2020直播观后感
在检查的使用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家医疗机构中每日产生的未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约,分别是由医院感染科负责处理或由各科室自行处理,主要有以下种处理方式:一是交由盘锦市集中废物处理中心处置,共家(占.%);
二是作为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共家(占.%);
三是作为废品出售给个体废品回收站等处理,
共家(占.%)。其中双方签订收购合同的有家,占总数的占.%。
讨论
.检查结果评价本次检查结果显示,我市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输液袋(瓶)处置状况总体情况较好,特别是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门诊和病房产生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等医疗废弃物均能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
集中处置率为%,充分体现了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监管所取得的显著成效;但对于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处置,因缺乏统一的规定要求,其处置状况不容乐观。
.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定不明确,管理不统一:检查结果显示,由于无明确的规定,各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均无统一的模式,
只有少数医疗机构由医院感染部门负责处理,而大部分医疗机构则将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袋(瓶)作为一般性的废物由科室处置或自行处置。
()处置单位混杂,去向用途不明:由医院感染部门负责处理的医疗废物均能交由取得资质的市集中废物处理中心处置,而由科室或自行处置的一次性输液袋(瓶)被当作生活垃圾处理或按废品出售处理,处置单位多为个体废品回收站,由于尚无追踪观察机制,
故均不能确定其是否按照“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一次性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的规定执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这类废物收购单位的流动性大,签约率较低,
日记一则从而导致这类废物的最终去向和用途不明且无法追踪。
.对策和建议若把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都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其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除了现有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外,
大量的可利用资源被作为医疗废物处置,既增加了在对废物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理时对环境的污染,
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笔者建议:()加强源头管理,制定相关制度,
强化人员培训。使用后一次性输液袋(瓶)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取决于其是否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
这就需要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的分类处置要求,
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对一次性输液袋(瓶)从使用结束、分类、收集、存放、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教育所有工作人员严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不加分类与医疗废物混放,
或一并倒入生活垃圾中。()严格回收管理,明确最终去向,责任落实到人。对于输液过程中有血液回流和有针头回插的一次性输液袋(瓶),
应作为医疗废物直接放入黄色污物袋中;而未被污染的也应及时剪去带有针头的输液管并放入相应的废物收集袋中,集满后及时扎口,
送往规定的暂存点,且应远离医疗废物。这都需要一线的医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各医疗机构除应有专门的监控部门并设置专人负责外,
还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抽查,一线科室应加强自查,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把责任落实到人。
总之,笔者建议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实行定点回收利用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与环保部门联手,
核定处置单位的资质,规范处置流程;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交由指定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工作,同时签定相关协议书,
确保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有效地防止其流入社会造成危害。悄悄的提醒 作文
参考文献:
[]何曙云,
刘宇英。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的质量检测结果分析【】。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号,。
卫生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篇
德州市中心血站,山东德川
[摘要]目的分析血站消毒与感染方面的管理工作,
预防和控制血站感染的发生。方法通过健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消毒与灭菌操作和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加强血站消毒与感染的管理工作。结果完善的制度建设、有效的清洁与灭菌操作和消毒与感染效果的监督监测保障了血站消毒与控制感染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结论消毒与感染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了血液质量,
保障了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
关键词]血站;消毒与感染;管理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
[],。,
。,。,,。
[];
;
[作者简介]任俊霞(-),女,山东德州人,
本科,中级,主要从事血液质量管理工作。
血站消毒与控制感染的管理是血站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血液质量与用血安全的重要保证。如果血站在采血、制备、检验、贮存、运输等重要环节没有进行严格必要的清洁与消毒工作,就会导致病毒、细菌经血液进入人体发生感染。
因此不断完善血站消毒与控制感染的管理,
使血站工作人员明确在采供血过程中必须做到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严格血站各工作环节的消毒管理和消毒与灭菌效果的监测是保证血液质量,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重要措施。
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加强血站相关制度建设[]
完善的制度、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血站消毒与感染的管理与控制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血站严格执行“一法两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站内监督部门严格按照《血站技术操作规程》、《消毒卫生标准》、《环境卫生学监测标准》做好监督检测工作。血站依据相关法规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建有《微生物安全与卫生控制程序》、《职业暴露管理制度》、《清洁与消毒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站内感染监控制度》,依照这一个程序和四个制度来规范消毒与感染的管理与控制工作,使站内消毒与感染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进行有效规范的清洁与灭菌操作
血站工作场所明确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并有明显标识。
工作区域及区域内所有物品、设施按要求都进行严格的消毒。
具体包括:地面、台面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间的空气消毒、。献血者采血部位的皮肤消毒、医疗废物的处置、医源性废水的处理等。清洁与灭菌工作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消毒对象及其污染情况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
.地面、台面的清洁与消毒
现血站多采用消毒液对台面、地面的进行消毒。地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
当地面受到血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湿式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
地面消毒采用~/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擦拭,作用,台面消毒方法同地面。
.工作间的空气消毒
现血站采血、制备等工作间的空气,采用紫外线灯消毒。在室内无人状态下,采用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消毒。
灯管吊装高度距离地面.~.。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
照射时间≥[]。
.献血者采血部位的皮肤消毒
现血站采血部位的皮肤消毒,采用醇类消毒剂和含碘类消毒剂。
有三种方式:①用碘伏消毒液原液对采血部位皮肤擦拭遍,
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约~;②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采血部位皮肤遍以上,
作用时间~,待稍干后再用﹪~%(体积比)乙醇脱碘;③使用%~%(体积比)乙醇溶液擦拭皮肤遍,作用。该站目前对第①种方式使用最多。
.采血工作人员的手卫生消毒
采血人员做好手部的清洁与消毒也是防止血液污染的重要措施。根据流动采血车的环境和设施的特点,采血人员使用含有醇类和护肤成分的速干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更为便捷、快速。
.医疗废物的处置
血站医疗废物主要为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
另外有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各种医疗废物应分类包装,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感染性废物置黄色塑料袋内封口密闭运送,损伤性废物放入防渗漏、耐刺的锐器盒内。
血站实验室均为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均配置高压蒸汽灭菌器,标本等感染性废物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
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医源性废水的处理
血站化验等产生的医源性污水排入污水池中,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后的污水,
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
质量管理部门对消毒与感染控制效果的监督监测
①血站质量管理部门每月对各业务科室进行现场查看,
要求采血前皮肤消毒、工作环境空气消毒、地面台面清洁与消毒、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污水处理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来完成。
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每月查看各科室消毒记录,
相关记录要完整,工作人员签名无遗漏。
③质量管理部门的质控检测。
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血站技术规程》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每月对全血及血液成分按比例进行抽样,检测是否有细菌生长;
压力蒸气灭菌器每周检查一次,采用化学指示剂法或生物指示剂法进行灭菌效果监测;献血者消毒后肘部细菌培养每月一次;工作环境空气细菌培养每月一次;
采血、成分工作人员手部细菌培养每月一次;紫外线灯用紫外线辐照计检测照射强度,每季度一次。质量管理部门对监测项目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责任科室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并对改正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对血站各工作环节消毒与感染的管理与控制是保证血液质量的重要条件。严格执行消毒与感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使消毒与感染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伴随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颁布和执行,血站消毒与感染的管理与控制工作也得到了持续改进和提高,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血液质量,保障了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
参考文献]
[]高美叶。血站获得性感染与消毒质量控制[]。中国消毒学杂志,
():-。
[]孙家志,龙建英。血站感染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
[]杨慧琼,
曾文明,李方桥。某血站采血过程的消毒灭菌方法及效果监测[]。现代预防医学,():-。
[]马洪亮,刘红建。加强血站感染管理[]。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窦茉莉,
王林,张国平。浅谈血站院内感染的管理与控制[]。中国医药指南,
():-。
卫生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
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
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
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
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
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小时收集一次;
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
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
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
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
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
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
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
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
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
其中,
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
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月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
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
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
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
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执法力度,使我省医疗废物管理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二、检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情况,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行政处罚情况。
三、具体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
重点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
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条例》的配套制度、措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和频次,
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卫生监督机构
重点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检查的具体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包括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法律文书制作、法律适用。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纠正执法错误等。
(三)抽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并按下列内容核实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质量和监督管理:
。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分类收集:重点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按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号)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分类收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督促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
使用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是否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临时贮存:重点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对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分层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按照以下原则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已有合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条例等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安全贮藏、集中处置外,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可不再进行毁形消毒,
而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但针头、刀片等锐器必须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
()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的地区:
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必须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理;
②可以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作为过渡性处置办法的,
设施选址应当远离住宅和耕地,
并在设施周围设置避免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
③不能采取高温热处理技术处置的医疗废物,消毒后集中填埋,
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
其处置方式应至少符合上款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四、检查方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的办法逐级进行。
具体可采用实地检查与听取汇报、走访调查与查阅卷宗等多种方法,使此次执法检查能切实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五、职责划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具体执法检查工作。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直执法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二)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执法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
(三)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执法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检查。
六、检查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整改阶段:*~*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医疗卫生机构就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于*年*月*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组织检查阶段:*~*月,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开展执法检查,并至少对~个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个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各州(市)要将检查情况于*年*月*日前以总结形式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全省检查督导阶段:*~*月,省卫生厅组织督导组,
在各州(市)执法检查总结的基础上抽取~个州(市)开展督导检查,全省检查督导情况汇总后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设立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切实抓出实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强化法制观念,狠抓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采供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既要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行为,
又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使《条例》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
卫生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篇
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执行。
(三)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
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
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
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
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天,
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
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
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过氧乙酸或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
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
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
然后焚化。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
也可焚烧或深埋。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
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
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余氯、、、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的项目为、余氯、。
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次。
(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
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县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据检测计划,每半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测、评价,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进行排放。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认真落实过渡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领导,
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和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医院感染。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全过程跟踪检查,取缔各类转让、买卖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活动,
取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在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卫生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篇
输血科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输血科院感管理制度不完善
随着医院感染管理的新政策不断出台,医院及上级卫生管理部门对输血科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深化。但我科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未及修订,科室工作人员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要求、细节不清楚,
导致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
.输血科工作环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完善
输血科未严格规划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
实验台、地面的消毒不及时,空气消毒不到位,工作室用的墩布消毒不彻底。
输血科标本的处理环节包括标本采集、运输、保存和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疏漏均会导致医院感染风险上升[]。标本检测后未消毒、未及时交接处理会造成交叉感染。输血科的医疗感染性废弃物是造成医院感染的重要因素。
.输血科医务人员自我防护意识薄弱
输血科医务人员消毒隔离观念不足,对医院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我国于年颁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明确规定加强对于手卫生的控制,
手卫生与医院感染的发生密切相关。输血科室在手卫生培训方面工作不到位、未能对新职工及时进行手卫生宣教,有些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差,未养成良好的手卫生习惯。
输血科的持续性整改措施
.建立健全各项医院感染的相关制度
输血科根据《消毒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献血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了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加强医务人员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
科室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专人负责感染管理工作,多次参加医院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
科室接受医院定期的医疗质量管理检查,以便持续性改进。
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了科室医院感染的发生。
.输血科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深化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输血科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布局,设定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标识明确。各区按特定的消毒要求、方法严格进行消毒。
科室配置了低温配血操作台、自动配血仪等设配,减少了实验人员医院感染的风险;
在发血室配备了血液制品负压传送装置,
离心机安放在污染区且增设了通风装置,
防止气溶胶产生。
加强对保洁人员的宣教,规范保洁人员的从业行为[]。要求地面用消毒液擦拭、所有墩布应清洁、消毒,晾干后备用。
.科室按相关要求对医疗废物管理实行交接登记制度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交接负责人签字制度,
定期检查执行是否到位。对过期血液和血袋破损报废血应先经消毒无害化处理,
再按感染废物处理原则处理[]。
.提高医务人员自我防护意识,提高手卫生的依从性
为医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乙型肝炎病毒()病毒抗体滴度,
为工作人员进行疫苗的接种。
发生职业暴露时,要及时处理、备案,按医院管理要求上报院感科、医务处。
实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范,工作时戴手套、穿工作服、戴口罩,且不能随意进入清洁区。手卫生是减少医院感染最简单、有效和经济的方法。我院将手卫生监测纳入科室的感染控制质量考评中,
同时开展了手卫生知识培训,科室对新员工加强了手卫生培训。通过以上措施,
增强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
讨论
医院感染管理贯穿于医疗活动的全过程,是输血科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为了保障输血安全,须完善输血科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好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我们通过平时的工作、学习和上级单位对我科室的检查,
不断发现在医院感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做出相应的整改,以便持续改进。科室需了解和掌握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因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
定期督导,
提高业务水平,不断优化输血科的工作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输注的安全性。输血科是医院感染防控的重点部门,工作时需从关键环节入手,
工作中加强督察与反馈,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不断深入,
保障临床输血安全。
作者:卫志燕许大巍单位:山西省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刘久波,范金波,
周国均,等。临床输血医疗纠纷的成因及对策[]。临床血液学杂志(输血与检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