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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方案范文

全民阅读 http://www.jiayuanhq.com 2024-04-20 13:24:22

粮食经营方案篇

一、认识粮食消费的基本状况

由我州粮食生产结构决定,

全州粮食供需的总体状况是“总量平衡有余,结构矛盾较突出”。比如年,全州人均占有粮食产量.公斤,

高于人均消费量;

但主粮,

特别是口粮消费所需的小麦和稻谷缺口较大。

据测算,年仅口粮消费的小麦和稻谷两项,粮食缺口为万公斤(小麦的万公斤、稻谷万公斤),可以讲,全州每天至少需从州外购入多万公斤成品粮(面粉和大米)用于口粮消费。

即使是减去净流动人口万人,

全州按.万人计算,

粮食缺口也有万公斤(小麦万公斤、稻谷万公斤),每天需从州外购入近万公斤成品粮(面粉和大米)用于口粮消费。

二、了解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

随着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粮食部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不断深入,非国有经营主体不断发展,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规模、经营设施、经营范围、商品粮经营量迅速萎缩。只是随着-年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增加,

年以来国家在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基础上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国有企业的粮食经营量才得以恢复。

(一)粮食收购。

我州粮食部门在年代,

粮食年均收购量为万公斤(—年平均),收购率为.%(收购量占粮食产量比率,下同)。进入年后,

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粮食年均收购量下降到万公斤(—年平均),比年代下降.%;收购率只达到.%,

比年代减少一半。-年由于退耕还林政策性粮食供应量增加,粮食部门加大收购,平均收购万公斤。年由于启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全州粮食部门收购积极入市收购,共收购粮食万公斤,其中收托市粮稻谷万公斤。年,

由于托市粮稻谷只收万公斤,全部收购量也下降到万公斤。

(二)粮食调运。粮食经营未放开时期,粮食供需缺口几乎全由国有粮食企业从州外调入粮食来平衡。

在年代中期至年代中期,我州粮食平衡缺口大,每年需从州外调进大量粮食来弥补。

年到年这年,平均每年从州外调进粮食万公斤,

尤其是年至年间,连续年,每年都要从州外调进亿公斤以上或接近一亿公斤粮食,其中最高峰年年共从州外调进粮食万公斤。

随着粮食经营放开,从州外进入的粮食大量由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购入,由国有企业购进的很少,年不到万公斤,年不到万公斤,

即全州多万公斤的口粮消费缺口粮食应是由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购入的。

(三)粮食销售。

年代,全州年均粮食销售万公斤(—年年平均),最高峰的年和年粮食年销售量均接近亿公斤(年销售万公斤,年销售万公斤);

—年三年粮食平均年销量万公斤;年销售粮食万公斤,年销售万公斤,

年万公斤,年万公斤。

粮食放开、企业改革以后,

我州粮食部门销售网点萎缩,

在口粮销售方面已不占市场粮食零售多大份额,主要承担的是一些政策性粮食供应业务和部分粮食批发业务。对消费者直接供应粮食除去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库区口粮供应、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供应外,

直接供应给城乡居民作为口粮消费的粮食数量下降,-年为万公斤左右,年只有万公斤,年万公斤。

(四)粮食周转库存。国有粮食企业掌握一定数量的粮食周转库存,

是发挥主渠道作用,保证政策性粮食供应和保证市场粮食供应安全的重要物资基础。年前,

我州粮食部门粮食周转库存水平均能达到万公斤。到年粮食周转库存开始下降,全年平均周转库存万公斤,年末周转库存万公斤。年以后,

此库存急剧下降,-年年末商品粮食周转库存分别只有万公斤、万公斤、万公斤和万公斤,降到了历史最低点。其原因:

一是由于粮食流通体制和政策的变化所致。

在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基础上,国家实行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储备粮和托市粮库存增加,粮食库存性质发生变化。

二是粮食部门没有资金收购粮食来补充库存。

从年开始,我州八县市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后,

粮食供应需求量增大;同时为减轻财政和粮食企业负担,

省政府作出加大原定购、保护价粮食的销售力度,分配了促销压库计划,

下达了硬性任务和安排了陈化粮处理计划,这二个因素使我州粮食部门销售粮食万公斤以上。但随后粮食购销放开,取消了保护价收购粮食的政策,农发行将我州商品粮食收购视为非政策性粮食收购,

粮食贷款采取放严收紧,有的是只收不贷,近几年有的县市根本贷不到商品粮食收购资金,无法正常收购粮食、充实库存。粮食收购资金贷款问题,

是近年来困绕我州粮食部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三是受整个粮食流通状况、结构的影响以及粮食部门整体规模、设施设备和人员状况的制约。粮食放开后,没有了“任务”概念,农民自主售粮,

小米厂、小酒厂迅速发展,

粮食流通趋于多渠道,

在粮食企业改革中“重改革、轻发展”,采取“职工一走了之、企业一卖了之”的做法,队伍散了、阵地丢了,整体规模缩小,国有企业经营难度越来越大。

(五)粮食流通管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粮食流通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是对粮食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

对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体制,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改革粮食行政管理方式,

规范政府管理粮食流通的行政行为,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职能,它所确立的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制度、收购环节的市场准入制度、粮食流通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制度、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的规定、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机制、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责任制度等,

是新时期搞好粮食流通管理的重要内容。

当前,无论是在思想认识上、社会环境氛围上,还是在机构、队伍和财力上,

都表现出有与新时期进一步搞好粮食流通管理不相适应的地方,需不断研究、探索、改进和完善。

三、近几年稻谷产购情况

(一)稻谷产量。

今年我州稻谷播种面积.万亩,比上年.万亩增加.万亩;

预计单产公斤,比上年公斤增加公斤;

总产量万公斤,比上年万公斤增加万公斤,增幅.%。

(二)稻谷收购情况

、全部企业收购量。

年纳入统计范围的全部企业收购稻谷万公斤(收购量比年的万公斤减少万公斤),占稻谷总产量的.%(比年占稻谷总产量万公斤的.%下降.个百分点),今年预计商品量为万公斤,

商品率为%。

、国有企业收购量。

粮油购销放开以来,国有企业的收购量一直呈下滑趋势,-年由于退耕还林政策性粮食供应量增加,收购量才有所增加。年由于启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有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共收购粮食万公斤,其中稻谷万公斤(其中收托市粮稻谷万公斤)。

年,由于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不顺,托市粮稻谷只收万公斤,比年减少万公斤,整个稻谷收购量只有万公斤,

比年减少万公斤,全部收购量也下降到万公斤,比年减少万公斤。可见,政策性业务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是左右我州国有企业收购量的决定性因素,

今年预案不能启动,收购难度将加大。

、制约国企商品粮经营的因素。一是贷不到收购资金。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是我州粮食收购中最突出的问题。目前,政策性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都难以解决,

其他粮油的收购贷款更是无望,各县市商品粮油收购基本贷不到收购资金,企业难以正常收购;就是现在已在收购的少数地方,

也是靠职工集资,自筹资金进行收购。二是粮改后,

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形成,非国有经营主体不断发展,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队伍小了、阵地丢了,经营难度越来越大,

规模、经营设施、经营范围、商品粮经营量迅速萎缩,

制约着国有企业的购销经营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收购价格。

目前收购价达到.元/斤,预计还将走高到.元/斤甚至更高。

(三)托市收购中的问题

、政策的连续性时效性要增强。

年全州各个县市都有收购库点,政策执行效果很好,收购量较大,受到各方面的欢迎。但去年开始确定库点时我们只有两个市有,

到月份花很大力气其他县又才争取到资格,

有资格后又等发行的资金,直到月初才开始收购,错过了收购时机,

收购量下降很多。如果“最低收购价政策”一时执行,

一时不执行;有的县市执行,有的县市不执行,

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和普遍性,将不利于稳定农民收入和发展粮食生产。

、最低收购价稻谷拍卖销售不畅,库存粮食品质下降,增加企业潜亏因素。

其原因是,我州交通运距远,运费高,最低收购价稻谷拍卖销售在州外没有竞争力,

很难为州外企业所购买,但州内国有粮食企业又大多无法贷到商品粮食经营贷款,无法筹集到资金购买;加之拍卖销售时标的粮食数量较大,

购买时需资金额度也大,我州粮食加工转化企业规模一般较小,也没有足够的购买能力和消化能力。

、《预案》执行的时间短,对充分发挥政策的效果有不利影响。

其原因是,《预案》全省一般月份启动,到月日截止(截止后发行不再给予相应贷款);但我州稻谷收获时间靠后,一般月日以后才会大量上市,

再等农发行资金头寸、贷款额度等程序的审批,

很难尽早及时入市收购,造成《预案》的实际执行时间较短,给非国有经营主体低价购粮提供可能。

、国有粮食企业现有仓库设施年代久远、老化陈旧,又缺乏资金进行维修,

给大量收购带来仓容压力。

四、地方储备粮情况

(一)规模落实情况。我州已建立省、州、县(市)三级地方粮食储备,

州、县二级储备超省核定规模万公斤,其中:州级储备粮规模超万公斤,县市储备粮规模超万公斤(利川超万公斤,建始、各超万公斤)。

(二)利费补贴落实情况

、州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

(三)实际库存和轮换情况。

(四)实施管理情况

对省级储备粮,按省局要求管理;对州级储备粮,我们和州财政局、农发行联合印发了《州州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每年轮换、定时满仓、常储常新,切实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对于县市储备粮,

州局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作为县市粮食工作的责任目标之一,签订了《责任状》,并进行考核、记分和评比,要求各县市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目前,

已有利川、巴东、和四个县市的县(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度)经由政府(办)或粮食、财政和农发行三部门联合行文印发执行。

五、应急预案情况

各级应急预案必须经由本级政府(办)实施。州、县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要按照州政府办公室年月日下发的州政办发[]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目前为止,已有、巴东、宣恩、和个县市的粮食应急预案上报州局备案,但应急工匠精神作文组织机构、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应急供应网络、应急储运网络等联系名册均未上报。

六、下步工作安排

、认真分析形势,

切实安排好稻谷收购工作;

、落实管理措施,按时保质保量轮入储备粮;

粮食经营方案篇

一、明确粮食收购信贷指导思想

我们针对年底新闻媒体和地方党政反映“农发行不贷款”、出现卖粮难的问题和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缓慢等情况,对黑龙江省粮食的生产与流通进行了认真分析。

深切地感受到黑龙江省的粮食生产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原则组织生产,

而是按照国家的粮食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担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任务;同时,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下,国家不允许黑龙江省直接出口粮食,

必须全部通过委托出口或内销,

这就使黑龙江省的市场位置边缘化,

成为市场的末梢。因此,

黑龙江省的粮食购销也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原则组织收购和销售,必须依靠国家政策,才能发挥市场的作用,

政策和市场两个因素同时发挥作用的时候,市场性收购才能有效。从粮食年度开始,

我们确定了“用政策性收购来解决黑龙江的粮食收购”和“用政策性收购引导市场性收购”的指导思想;尽可能启动国家临储和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减轻市场性粮食收购压力和风险;用托市收购价格来指导支持市场性收购贷款风险的防控。

粮食年度的秋粮收购截至年末,

共发放粮食收购贷款亿元,支持企业收购粮食亿斤,

分别比同期多放贷.亿元、多收购.亿斤。实践证明,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开展粮食收购信贷工作,使我行较好地解决了保收购与防风险的矛盾,与地方政府思路一致了,

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思想统一,与企业关系协调顺畅,

改变了农发行在粮食收购工作中的被动局面,

转变了各级行的信贷观念,

粮食收购信贷工作的主动权和可控性明显增强。

二、落好书伴我成长演讲稿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

在粮食收购市场多渠道、多主体收购的条件下,农发行要做到既保收购、又不出现信贷风险,就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四区别、四优先”的政策。

(一)区别收购性质,

优先支持政策性收购。区别收购性质就是区分政策性收购和市场性收购。其目的一方面要通过控制贷款节奏,启动政策性收购;另一方面要优先支持中央和地方储备企业收购粮食、掌握粮源,

包括增储、临储、轮换和最低价收购,接受储备企业委托参与收购的地方粮食企业也纳入优先支持范围。按照这一原则,黑龙江省分行在粮食年度发放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亿元,粮食年度又发放大豆调控等政策性贷款.亿元,

占全部粮食收购贷款的%和%。粮食年度又启动大豆临储收购,到年末发放调控贷款.亿元,

收购大豆.亿斤。

(二)区别客户类型,

优先支持重点企业。

对参与市场性粮食收购的客户,按农业(粮油)产业化龙头及加工企业、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民营贸易企业进行区分;每类企业又按照一定标准区分为重点支持、积极支持、一般支持三类。重点支持企业一般是加工、经营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自有资金多的企业。

通过优先支持保证重点企业的资金需要,不仅客户相对集中,

贷款和粮食收购量还大幅度增加。年秋粮收购与上年同期比贷款企业减少.%,粮食收购贷款和收购的粮食分别增加了.%和.%。

(三)区别信誉状况,优先支持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

龙头及加工企业和民营贸易企业是参与粮食市场性收购的主要主体,对其按信誉状况,凡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含)以上,且大豆加工和玉米加工企业注册资本亿元(含)以上,

水稻、小麦加工企业以及购销贸易类龙头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以上的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对未同时达到重点企业标准,

但信用等级级(含)以上,注册资本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

可纳入积极支持范围。对纳入积极支持的企业贷款额度实行控制,

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倍。对达不到重点和积极支持条件的企业,审慎开展信贷支持,原则上发放担保贷款,贷款投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倍。

(四)区别购销方式,优先支持委托收购。

针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不到位的情况,我们把县(市)国有粮库的粮食购销区别为自营收购和委托收购。对历年经营良好、诚实守信且系统评定信用等级-级(含)以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可开展自营收购和委托收购;对近三年来贷款无不良、利息无拖欠、库存无积压和经营无亏损的“四无”企业且系统评定信用等级-级(含)以上的企业和政府指定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以支持其开展委托收购业务。所谓自营收购就是企业完全自主的收购。所谓委托收购就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贸易企业签订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

支付规定比例的定金,并转存农发行作为风险准备金,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贷款收购,

粮食定向销售给委托方的办法,简单的说就是“以销定购、以购定贷”。委托收购方式相对企业自营收购而言,做到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销定购、稳健经营,

帮助了大型加工、贸易企业收储原料,

防控了我行贷款风险。年秋粮收购中,

共对家县市国有粮库发放粮食收购贷款.亿元,其中委托收购的企业占.%,贷款占.%。

三、强化内控措施,把案防制度执行落到实处

为了把总行的各项信贷制度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从根本上改变信贷风险不断、案件频发的局面,我们从遵章守纪、合规经营、规范操作入手,在基础制度办法上着力,紧紧围绕总行各项规章制度狠抓落实,

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风险案件防控管理,在案件防控工作上打了一个“翻身仗”。

(一)建立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责任制。一是以“制度执行年”活动为契机,作为我们深入开展“遵章守纪、合规经营、规范操作”两年工作成效的再强化、再提升,是全行合规建设总体工作规划目标的再落实、再推进。

二是构建与省纪委共建惩防体系协调机制,把我行纪委与省纪委纪检四室会签的文件提升为省行党委与黑龙江省纪委联合发文,增强了与地方共建惩防体系建设协调工作的推进力度。三是省行每年与全辖二级分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有效地落实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建立了主要领导听汇报、分管领导问进程的工作机制,各级领导采取分工负责、靠前指挥,初步形成了“党委推动为主导,

全员参与为主力”的格局。四是通过坚持不懈地抓合规、抓规范、抓内控、抓案防,使执行制度成为每一名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第一职责,每一个营业机构必须遵循的第一规程,每一个员工不假思索就会去做的第一件事。

(二)抓合规突出规范操作。在贯彻落实总行各项制度办法上,我们坚持利用“三个结合”抓制度执行,这既是工作要求,也是工作方法,

做到边学边改、边对照检查、边整改,

保证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一是结合培训抓制度执行。印发《员工从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汇编》,

人手一册,提高员工“遵章守纪、合规经营、规范操作”水平;同时开展了“履职尽责”学习活动,从转变观念、改变习惯做起,

狠抓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学习培训,推进包含合规文化在内的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合规的文化氛围。二是结合实际抓制度执行。

结合省情行情实际,细化了民营企业法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办法,完善了《粮食企业异地储存粮食信贷监管办法》,

试行了贷款调查审查平行作业;制定了全行办公、议事、办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办法;

梳理汇编各项信贷政策、制度办法,统一印制了《客户经理操作(活页)手册》卷,便于每名基层信贷员随时学习查阅。

三是结合操作抓制度执行。根据黑龙江特点,完善了客户经理贷款尽职记录文本,

把贷后检查整合到贷款尽职记录之中,减少了客户经理的重复劳动,实现了数据资料多部门多专业的共享,保证了制度落实的有效性。

(三)抓内控强化“两个控制”功能。我们立足行情实际,突出“机控”和“人控”两个控制的功能,规范制度执行,

堵塞操作漏洞,举全行之力推进“制度执行年”活动制度化建设。

两年多来,我们充分发挥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的信贷管理功能,努力提高信贷评级、授信等系统模块和贷款业务管理程序的应用水平,

实现各种统计报表自动填报和完善数据查询功能,

严格贷款操作流程,杜绝了“贷前条件不落实”、“风险准备金到位滞后”等现象,防范了操作风险,

信贷风险也得到了有效控制。

四、强化惩处问责,提升风险案件防控水平

为提高风险案件防控能力,我们采取多种措施,

制定了相关问责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全行风险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年全行没有发生案件,案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实行岗位轮换。在坚持县支行行长任职满三年轮岗的基础上,对到月日上一粮食年度收购贷款本息未结清的支行,待贷款本息收回后对支行行长进行交流任职;对支行副行长实行定期岗位轮换,

对全辖应换户管理的名客户经理全部轮岗,

对其他重要和敏感岗位的人实行轮岗。

通过轮岗更好地发挥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查找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不让问题积累。

(二)严格责任追究。

为有效防控案件,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岗位绩效、违规积分和职务晋升挂钩,严格责任追究。为此我们先后制定了相关处罚办法,

采取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严厉惩处违规违纪人员,绝不姑息迁就,保持问责高压态势。三年来,

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经济处罚人次,累计罚款达.万元。

同时,对当年粮食收购贷款出现不良的支行和上级管理行当年暂缓月绩效增资,直至贷款清收、风险化解才能增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追究到底、追踪问责。

(三)建立风险案件防控长效机制。要从源头上防控案件,还必须从抓“遵章守纪、合规经营、规范操作”教育入手,通过与户企业签订银企廉政共建协议、粮食销售责任书等方式,采取违规积分和对违规责任进行问责、网络反腐建设等各种措施,

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健全风险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增进全行员工合规和风险案件防控意识,使合规经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的理念深入人心,落实到制度中、落实到流程中、落实到操作中,

形成意识,形成习惯,变成员工的自觉行为。

粮食经营方案篇

一、工作指导思想

粮食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收购期间监督检查,

就是要在坚持持证收购的前提下,进一步巩固依质论价的基础,及时足额结清售粮款项,

最大限度地维护粮食收购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服务三农的大文章。同时,为了保障粮食储存安全,

强化对粮食仓储设施和在库粮食质量的监管工作,督促粮食收购经营者履行粮食及时整理义务,落实粮食储存安全措施,又是收购监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去年下半年,国家的“提高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国家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公告后,又进一步促进了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粮食生产。由此可见,

在全市夏粮收购期间,

市和各辖市、区粮食行政部门要在大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尤其是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市场巡查、举报受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市级重点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的监督检查实务,

查处、打击一批在收购期间的无证、照收购、打“白条”收购、克斤扣两收购、故意压级压价收购、不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违规行为,切实将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全市夏粮收购的顺利进行,确保收购入库的粮食能够安全储存。

二、明确检查对象

今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含跨地区来我市从事粮食收购的对象)。

通过市场巡查、重点抽查和专案查处的方式,对所有从事夏粮收购的经营者实现全覆盖;当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实施后,将最低收购价库点%纳入检查范围;

根据需要,

必要时将联合质监部门启动对小麦粉加工企业原料及成品粮的监督检查活动,

全面落实原料质量安全。

三、落实检查内容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联合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以及全省、全市粮食收购工作会议有关“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损害农民利益、扰乱收购市场秩序等行为”和“加强粮食质量监管,把住原粮收购入库质量关,

严防劣质粮流入口粮市场”等有关规定,

依职、依管辖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粮食收购资格具备情况。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通过了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核查或审核,

检查持证收购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是否仍拥有必备的检验化验仪器、设备以及检验能力、粮食储存仓间和相应的专业人员的配置或配备情况;检查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验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情况;

(二)收购粮食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情况。收购粮食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查按质论价义务履行情况;检查是否在收购现场醒目的位置公示了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标准以及收购价;检查是否按照粮油质量标准开展质量检验,

检查是否编制了粮食收购原始凭证以及是否真实注明收购品种、质量等级、具体质量指标、收购数量、收购价格、质量检验人员确认签字等要件情况;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及时落实了粮食的整理义务,

确保入库的粮食满足储存安全的要求;

被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点收购粮食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的规定、规范编制收购原始凭证以及落实专收专储、作价、按标准收购粮食等政策性收购政策落实情况。

(三)售粮款项支付情况。收购粮食是否向售粮者及时足额支付了售粮款项;

在收购粮食时有无代扣力资费、整晒费、烘干费、称重费等款项以及代缴有关税等行为;检查粮油仓储单位的准确计量情况;

(四)粮食储存与仓储设施情况。粮食收购者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储粮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有无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或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情况;

(五)粮食出库检验制度落实情况。粮食销售出库是否落实了质量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依照规定落实了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制度;

出库粮食使用的包装物和运输工具是否有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

粮油仓储单位有无将高水分粮食安排长途运输的情况;

(六)落实宏观调控情况。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及时编制了粮食经营台帐,列入统计范围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是否及时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和粮食收购进度;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收购者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粮食库存量义务;

(七)其他情况。

包括跨地区收购粮食是否严格执行了备案规定、价格公示规定及粮食储存期间的卫生情况等其他情况。

四、检查时间

自今年月初至月底;

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

检查期间顺延到月底。

五、检查组织与层次

今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由市和辖区同步开展,收购检查采用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专案查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重点包括三个层次。

(一)粮食部门组织的全面巡查。月日前,市和辖市(区)开展并完成本辖区粮食收购的巡查工作。通过自行组织检查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对全辖区内粮食收购经营户,落实收购环节市场随机巡查,对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收购粮食的各种行为,依照职责和管辖督促整改、实施处罚、办理移交、落实移送处理等工作。同步开展相关夏粮质量检验工作。

日常巡查期间,常武地区拟试行整合执法资源、减少执法成本,

按照“统一抽调、合理分工、属地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和坚持落实执法监督的需要;探索市区范围内(含武进区)巡查执法机制,对检查现场发现的问题按不同管辖处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探究诚信分类监管的方法,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确保监管工作质量。

(二)各级联席会议组织的重点抽查。巡查期间或巡查结束后,各地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联动机制的合力作用,各地粮食部门要主动牵头组织本地工商、质监、价格、卫生等职能部门和粮油质量检验机构,

开展重点抽查工作,查处、取缔无证照收购粮食等行为,查处肆意压级压价、不按规定兑付农民售粮款行为;

查处计量器具失准,有意克扣斤两行为、查处污染变质粮食的行为。

(三)市级组织联合执法抽查。在全市夏粮收购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针对各级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全市将进一步借助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合力作用的发挥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检验技术优势,

针对汇总后点、面收购行为情况和突出的问题,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落实粮食、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执法对象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每地区拟重点抽查到户。联合执法期间,适时安排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抽样检验工作。

当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

粮食部门将联合价格、农发行等综合部门适时开展涉价专项检查实务,

做售粮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人,做粮食经营者奉公守法的示范引领人。

委托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按计划对被检查单位落实小麦的质量抽检工作。具体抽样计划、检验项目按本局《关于印发〈年度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质量抽样计划〉的通知》执行,检验样品不少于批。组织实施的粮食质量抽样检验不收取费用,采样费用等由本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六、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要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载工作,另一方面要在检查现场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对其中情况轻微的违规行为,

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中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要依《条例》、依《办法》、依《预案》予以处罚;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

由粮食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移送手续。

对发现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办理。

对监督检查举报事项,按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要求

开展好夏粮收购期间的监督检查活动,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明确的监督检查职责之一,

做好收购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也是粮食部门服务“三农”的具体表现。

(一)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局夏收工作会议要求,

把夏粮收购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粮食流通的重点工作和监督检查部门的首要任务,坚持一手抓收购,一手抓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于粮食收购工作的始终;

各地要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确保方案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组织有力、快捷和效率的需要;

(二)要切实做好收购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国家惠农政策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精神以及粮食质量、卫生标准,

为监检实务的顺利开展营造氛围;

要做好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情况、工作进程情况通过信息的形式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落实透明执法要求;

(三)要进一步畅通夏粮收购期间的举报渠道。夏粮收购期间,

全市将统一公布监督检查举报电话,落实专门机构负责登记、受理以及查处工作。

今年夏粮收购期间的举报电话实行小时接听(录音)机制,对实名举报的电话落实跟踪、回访机制,按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市受理夏粮收购违规行为举报电话为:,

来人举报地设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各区、市粮食部门也要落实畅通举报机制和履行对实名举报人的保密机制、回访机制;

(四)切实做好监督检查与为收购者服务的有机结合。要把深入开展监检实务与全心全意为监管对象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要在监检实务中,

指导经营者做好收购、储存和粮食经营业务,全方位宣传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力所能及地解答(决)经营者面临的涉粮问题,

虚心听取粮食经营者的心声;

(五)严格程序规范,提高工作效率。

要全面落实市政府有关创优服务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规定,不得非法干预粮食收购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要切实坚持双人持证亮证执法机制和规范使用法律文书,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公开、公正执法要求;

要严格落实执法审批、立案规范、处理得当的要求和省局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等救济权利,

确保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要将省局诚信数据信息的更新工作、及时规范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和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

(六)要善于发挥联动合力。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和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涉及粮食、工商、质量、卫生、价格等多个部门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各地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及时衔接、协调同级工商、价格、质监、卫生等部门,善于借力聚力,

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

(七)检验规范、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受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要强化对质量检验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

保证质量检验人员取样、检验、检测的规范性与公正性;要强化粮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创造条件为本辖区内从事粮油质量检验的人员提供检验、操作平台,积极提供粮油质量标准方面的服务。

要在检查工作中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帮助从事粮油质量检验人员提升检验水平;要在依据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科学的方法,

提高工作效率,提供科学权威的检验结果;

粮食经营方案篇

二、认真抓好粮食工作四项考评指标的达标工作。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储备、粮食风险基金四项考核指标的达标工作,

在区财政财力困难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克服种种困难,千方百计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一是坚持不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坚决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使用占补平衡制度,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稳定全区年粮食生产能力。

二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改善生产基础设施、良种补贴以及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以及创办高产示范片;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保证及时将补贴资金发送到种粮农户手中,有效推动全区粮食向高产、高质、高效发展,并全面完成市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计划。

三是切实规范储备粮管理。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市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

健全地方储备粮食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在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四是保障粮食风险基金落实。根据我区粮食风险的规模,

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同时,完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年各项指标的预测如下:年度粮食播种面积万亩,完成市下达的粮食播种任务%,粮食总产量万吨,完成市粮食总产量考评指标.%,

储备粮万公斤,完成任务%。农保田(粮食部分)万亩,

完成任务%,粮食风险基金万元,完成任务%。年粮食生产按统计部门提供的具体数(农业普查下达数),预计粮食播种面积亩,

预计粮食总产量吨,预计完成储备粮万公斤,农保田(粮食部分)万亩,预计完成粮食风险资金万元。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

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巡查力度,

对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实施监测,

实时掌握粮食行情,

并在全区粮食经营者中开展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即:查经营主体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

查进货票据,看进货来源是否合法;查粮食质量,看质量是否合格;

查包装标识,看标识是否准确;查商标广告,

看成品粮商标是否合法,广告是否真实;查经营台帐,看是否按规定如实填写进货、销售情况),有效整顿粮食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研究建立和完善粮食价格干预制度,

制订《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二是加强粮源组织调度,千方百计确保我区粮食总量平衡,

粮源充裕,市场稳定。三是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严格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抓好粮食经营者建立经营台帐和粮食统计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及粮食库存等工作。

发改(粮食)、工商、物价、税收、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职责,

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秩序。

四是继续做好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在区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拿出资金支持企业改制。改制后的区直国有粮食企业轻装上阵。

年全区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万元。

四、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金制度。

按照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每年地方储备粮万公斤贸易粮,

粮食风险规模基金万元)的任务,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于年健全《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在储备粮管理上,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对储备粮的轮换、销售、购进严格按照程序,公开进行竞价交易,

在购进环节中,严把质量关,确保购进的粮食质量、品种良好。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上,做到严格审批,

专款专用,保证了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

五、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力保全区粮食供求平衡。

针对国家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粮食管理工作面向社会化管理的转变,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及时为基层粮食单位提供信息、协调有关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营者开展跨区域粮油经贸与技术合作,

消除不利于粮食正常流通的障碍,促进粮食正常流通。鼓励建设粮食加工、储存、销售网络等基础设施。

此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保障军需民食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区粮食总公司与产粮区粮食部门建立长期粮食购销协作关系,

全区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者积极疏通粮食购销渠道,调剂市场粮食余缺,确保我区粮食不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

六、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应急机制。为保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有效供给,

确保全区粮食安全,*年,我区成立以区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局、民政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组成的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

并制定和完善《区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反应快速、响应及时、急事急办,确保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的职责。此外,按照平时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区发改局(粮食局)为落实《区粮食应急预案》制订落实应急预案的预案,成立粮食应急市场监管和供应组、粮食应急采购组、粮食应急调运组、粮食应急加工组,并整合完善全区粮食应急定点供应、加工、仓储、运输企业等与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保障措施。

在本届政府任期内,

没有粮食突发事件的发生。

粮食经营方案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

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

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四条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

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

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执行。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执行。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执行。第八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

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

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

第十条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

适当调整。第三章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制定检查方案,

明确检查内容,

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

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

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复查。(三)抽查。

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检查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复查与抽查的区域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组织复查、抽查的部门和单位随机确定。

第十三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

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第四章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第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二)按照有关规定,

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

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

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章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十八条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第十九条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报告,可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

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执行。第二十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

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应将结果通报粮食库存管理的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二十一条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报告)制度。

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一)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

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

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第二十三条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粮食库存检查的资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库存检查档案包括粮食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

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报告与附表;粮食库存检查的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的性质分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企业自营的商品粮。

所称检查时点为统计月报结报日。第二十七条对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库存检查,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粮食经营方案篇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

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

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

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

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对库存粮食质量,

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对原粮卫生,

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

对储粮安全,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执行。

第八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

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

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

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

第十条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

(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

(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

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

(二)复查。

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

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

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

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复查。

(三)抽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

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检查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复查与抽查的区域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组织复查、抽查的部门和单位随机确定。

第十三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第四章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

第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

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

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

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

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报告,可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

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

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

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应将结果通报粮食库存管理的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报告)制度。

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

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

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

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

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理;

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

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

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

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处理;

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粮食库存检查的资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粮食经营方案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

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

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

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

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

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

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

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

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

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

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

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

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数量较大的,

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欠付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个月以上的,

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年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

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

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

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

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粮食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监督检查中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表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卫生、价格、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粮食经营方案篇

一、摸清基本情况

全县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户,其中: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户,中央粮食企业户,私营加工企业户,

个体工商户家,

吨以下粮食工商户近户,

这次检查主要是针对已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

二、开展监督检查

粮食中心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

召开了班子碰头会,对检查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成立了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中心主三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

年月日-月日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精干力量对中储粮直属库、县粮食收储公司、县粮食加工厂和家私营加工企业和部份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全面检查,主要检查粮食经营主体执行早稻收购政策和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检查采取看、问、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查阅了被检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检查结果满意

通过对相关粮食经营主体的全面检查,结果表明总体情况是好的。

一是贯彻落实了粮食收购政策。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主体都具备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及时支付粮款,各企业早稻实际收购价格均高于国家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不存在违背粮食收购政策的现象;

二是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

各粮食经营企业台帐记录规范,数字真实、准确,与统计报表数字一致,且保存时间均在规定年限以上;

三是执行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各粮食经营企业能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粮食流通中心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不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拒报、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个别私营粮食加工企业统计台帐未设置原始记录,

我们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份,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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